如何正确看待职业生涯理性的看待法官这个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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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角色的理性思考
  □丁国强
  司法审判是一个创造性工作。案件实质上就是困惑,包括当事人的困惑、法官的困惑,也包括社会公众的困惑。判断是非曲直、实现纠纷解决的过程是消解种种困惑的过程。消解困惑需要法官有足够的时间去理解案件事实,而且还要有足够的时间去发现法律。考夫曼说:“法官是法律发现过程的一部分,他才真正使法律说话,他使得法律说出它具体的、与案件关联的意义,他使得法律产生革新的效力,他使得法律从抽象的僵硬中复活变成历史的存在。”
  法官需要充足的时间
  要想打消当事人的困惑,法官还要有足够的时间与当事人交谈,无论是庭前调解,庭审释明,还是判后答疑,都是不能忽略的。法官过于忙碌,就难以有很好的耐性去化解当事人的“心结”,从而导致涉诉信访增多。与其让信访人员去说完法官没有来得及说的话,还不如让法官与当事人把该说的话都说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其实就是法官主动上门与当事人说话。民众整体法律素质还不高的国情决定了法官不能少言寡语。在纠纷的解决上,法官的劳动和一位敢言善断的乡村长老没有多大区别。法官话语是一种富有权威的说服。
  当然,释疑解惑并不等于与慎言相对立。多说而不胡说,慢说而不急躁,会有助于增强当事人接受法院的裁决。被一摞又一摞厚厚的卷宗所淹没的法官,往往是匆匆扑向下一个案件,而加快了语速和脚步,让当事人在法院里有一种被驱赶的感觉,这显然是对法官亲和力的一种损害。有人将法官比做医生,医生无论挂号的病人有多少,其诊断或手术都是谨慎而从容的,决不能人为地缩短时间。同样,法官的高效是建立在公正审判基础上的。过于匆忙,会造成法官的认识和判断上的不足。法官要想做到慧眼独具,必须要不紧不慢,按部就班。尽管法官在大多数时间里碰到的只是一般性案件,复杂疑难案件毕竟是少数,但是,每一起案件都有不同的事实,涉及不同的法律规范,牵扯不同的人利益得失乃至命运。法官要象雕琢一件艺术品一样,将自己的知识、经验和裁判技巧倾注于个案的处理上。
  如果不给法官充足的时间,法官就很难摆脱相似案件的思维定势干扰,忽略了案件的细枝末节,使得审判成了批量制造式的工作,难以觅得智慧的火花和个性的光芒。中国古代法官之所以喜欢“各打五十大板”,就是因为法官不肯在听讼、推理与说理上下功夫,从而放弃了接近正义的努力,只能用这种不可理喻的方式来草草结束审判。司法程序是一个时间流程,既不能拖延,也不能随意跳过去。裁判结果需要一个自然成熟的过程,而不能竭泽而渔、拔苗助长。
  马克思说:“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理解来解释法律。”司法审判不是简单地数学公式的套用和演算,而是追寻正确的法律答案的过程,也是一个价值构建的过程。法官要通过裁判表达价值立场,要拥有广阔的思想空间。法官有着独立的思考体系。他思考问题的方式、角度和深度都与其他职业的人不同。波斯纳说:“法官已经让很多人――包括他们自身――信服了:他们用深奥的材料和技巧无私地建造了一座不为任性、政治或无知玷污的教义大厦。”思考是一个缓慢而持久的过程。被积案和上访户纠缠的中国法官难得长久思考。他们关于法律的解读、阐释与适用常常遭到权力者和弱者不同形式的诘问。
  法官被定位于操作者形象而非思考者形象,是有违司法本质的,因为法官的审判结论从根本上讲是缜密思考和娴熟运作的结果。审判的复杂性要求法官尽管避免采取闪电的方式结案。波斯纳对法官的“繁忙”颇有微词:“繁忙的法官只是想理智地并且合情合理地迅速决定此案。他没这个时间,没这种倾向,或没这种内省习惯,追问自己导致最后决定的那一系列判断的性质如何,即使他想到这个问题,他也许会意识到自己并不是每一步都遵循了司法决定的正统方法。”
  在忙碌中回归角色常态
  作为法律的守护神,法官是一个神圣的职业。法官应当区别于上班打卡、没白没黑加班的疲于奔命公司职员。不是所有的职业都需要满负荷、超负荷工作的。法官同学者、教授、作家等角色一样,只有保持较大的个人自由度,才能获得超出世俗的眼光和见识。
  法官应当过一种深居简出、洞若观火、苦思冥想、博览群书的生活。法官不是“自动售货机”。法官审理每一起案件,都是一次新的发现与创造,无法照搬照抄。法官学者化是确立法官知识精英地位的必由之路。法官虽然不以学术为业,但是,法官在法律帝国中离法学学术最近,他掌握着诸多法学院里学不到的知识。在欧美国家,著作等身的法官不在少数。由此可见,给法官以足够的闲暇时间读书学习,是十分必要的。一个风风火火、坐立不安的人是不适合做法官的。法官作为“正义的侍者”,必须小心翼翼,如履薄冰,若烹小鲜。任何轻率的决定、轻浮的结论,都与不肯花时间挖掘有关。博登海默说:“审判并不是一种毫无拘束的司法意志行为,而是一种要把判决立基于那些被认为是审判活动的合法工具的正式和非正式渊源材料之上的有意识的努力。”
  法官如何从过度的忙碌中回归角色常态,也应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目标。转型社会矛盾冲突增多的趋势一时还难以扭转,法官的职业化进程还需要加以时日,法官分类管理尚不精细,在这种现状下,如何让法官不忙,如何让法官诗意地栖居,确实是一个奢侈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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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杰:对“法官跳槽”现象要理性看待_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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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岁的年轻法官张伟将辞职信和工资条发到网上后,引发了人们对“法官跳槽”这一现象的关注。在很多人看来,跳槽后的法官适合做的工作就是律师,因为他们具有丰富的人脉资源。然而律师们认为,人脉资源对于跳槽的法官来说并非最重要的,那么什么又是律师事务所看上的呢?(7月27日《北京青年报》)
最近,“法官跳槽”现象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之所以关注这一现象,既有对现有法官人才流失的担忧,也有对辞职法官滥用其原有职务影响力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担忧。不管出于何种原因,笔者以为,对“法官跳槽”现象需要理性看待。
首先,辞职法官们的职业选择自由要得到尊重。无论是宪法还是现有相关法律规定,辞职法官们都有职业选择的自由,这种自由从法律角度上讲无可厚非;从人性角度上讲,趋利弊害是人的本性,在利益面前,人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裁判者,在是否辞掉法官职业选择上,相信具有较高法律人逻辑思维的法官比普通人会做出更好的判断。不过,在保障法官们职业选择自由的前提下,作为法院,应当多从人才流失角度反思下法官辞职现象:是人文关怀的缺失,还是职务晋升机会不够抑或是薪水不高引发法官的辞职?毕竟,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还需要有真才实学、有能力的法官去防守。
其次,对辞职法官做好事后监管。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辞职后,其原所在人民法院要对其从事法务工作的情况做好监管,必要时,要将本院辞职原法官的个人情况对外做出公示说明,以利于社会监督。另外,司法行政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也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监管工作。
最后,完善对辞职法官管理的相关制度建设刻不容缓。法官辞职后,虽然其要受“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规定的约束,但在现实生活中,完全可由他人出面,其在背后仍然能够利用原有影响力左右案件审判的结果,避免这种情况需要完善现有法律。还有,如果辞职法官违反了《法官法》的相关规定,其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由哪个部门处罚等也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
总之,只有理性看待“法官跳槽”这一社会现象,我们才能在尊重辞职法官职业选择自由的基础上做好权力滥用的各种防范工作,也只有把好辞职法官权力滥用这道关,社会才能对正义实现有更多期待。
本文来源:荆楚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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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法官的“职业化”既是社会分工与社会关系规则化整合的需要,又是法官独立地实践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同时,它也是司法实现社会治理系统化和科学化的制度标志。司法主体的职业化是人民司法面对时代挑战,为保障个人自我实现和社会稳定发展,实现公平正义的公共治理的理性制度基础。只有一个社会拥有司法职业所承载的客观真相的探求者、理性评价的反思者、追求公平正义的坚守者,司法才能使权利得到维护与实践,让权力得到激活与矫正,社会才会在稳定和可持续的制度与规范制约下,建设性地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自由幸福。保障法官能够持续地维护和向社会输送正义的从业要求与履职前提主要有以下几点:
法官需要具备高尚的道德操守。德国法社会学家爱尔利希说:“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法官职业既具有社会规范性,也具有道德引领性。法官肩负着澄清事实、分清是非、惩恶劝善、扶危济困和定分止争的社会公共责任,他们是社会真善美的发现者、追求者和守护神。要在纷乱的利益冲突和多元的利益格局中实现正义的利害评判和公平的利益调整,就应当使自身的道德超越纠纷、超越争议,以不偏不倚的规则理性和对法律的正当实施来实现法治的正义目标。因此,在道德上,法官应是“天下为公”和服务人民的典范,具有无偏私的公仆意识;应当具有善良与公正的价值理念,成为人民利益特别是弱者与受害人权利的维护者;应当具有探求事实真相和维护法律公正的职业品质,成为努力追求真理与正义的法律人;应当具有“法律至上”和不计个人得失实履法治的职业精神等等。同时,作为人民权力的授予对象和公共权力的持有者,法官又是一个被赋予道德准入资格的公共司法权力的承担者。在人民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共权力行使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除了法律的授权可以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进行强制或规则约束之外,法官没有任何自己的诉讼利益或个私利益。因此,法官必须信守公道正派、诚实善良、追求真理、坚守正义的道德操守,尊重人民,敬畏法律,忠实地履行法官的司法职责,切实地保障权利、保护弱者、伸张正义。司法程序是一个通过司法权力的规则化介入来实现社会关系的调整与优化的制度化救济过程,法官要在这一不能完全复制或回溯的事实、具有模糊性的法律规则和存在多种逻辑结论的程序可能中,做出符合特定个案公正的裁判,首先需要的就是富有道德的权力实施与诉讼资源配置,其次才是司法逻辑的正确推演,再次才是成功经验与失误教训的理性校正。因此,作为以公平正义为程序起点和以向人民理性和能动地输送正义为目标的人民司法来讲,道德无疑是司法公正的主体保障。
法官需要具有理性的职业素养。法官是一个知识主体,是运用知识化的规则调整社会关系的司法权力的实践者。法官必须对法律知识及其理论、价值有深厚的学养与经验累积。由法律知识与司法经验共同构成的司法智慧是一种驾驭、掌控和操作司法程序的能力,这种法律职业能力需要长期的学习、亲历与培养。法官客观查明事实和公正适用法律的司法职责需要法官在进入角色前就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准备和职业理性。查明纠纷事实是通过证据的反映与支撑来固定和实现,适用法律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与纠纷事实相关的法律,而是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原则和规则体系。法官在审判前就应当对法律有一个“前理解”,这个“前理解”是“一种长期学习的成果,这个过程包括法学养成过程,也包含其后借着职业活动或职业之外的经验取得的知识,特别是与社会的事实及脉络有关的知识。”因此,法官应当努力地成为法律的驾驭者、社会的洞察者和规则的实践者,并通过规则调整社会实现冲突的消解和正义价值与和谐秩序的制度建构。同时,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必须做到客观、中立、理智、科学和富有耐心。司法是一种借助事实查明与规则衡量实现纠纷解决的客观化方式,它主要依赖法律逻辑进行纠纷的法律识别、逻辑判断和以纠纷双方平等诉辩为基础的结论推理。但法律规则只是一种普适的一般规范,要实现个案的纠纷解决,仍然需要法官主导的诉讼进程来具体实现。而这种从个别纠纷事实到一般法律衡量,再从一般法律规则到个别解纷结论的过程,是需要将法律和法律提供的解纷可能性具体化为个案结论的。这个唯一结论的推断与选择需要法官面对纠纷的具体实际和现实背景与未来走向,进行客观的判断、中立的选择、理智的权衡,并且尽可能借助科学技术的鉴定评估,进行精致归因和细致量化,以真正探知纠纷的事实、原因,从而区分过错与责任。只有如此,纠纷的事实才具有了法律化的客观性、确定性和准确性,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才会有现实的基础和科学的依据。司法裁判才会成为一种凝聚知识、智慧、理性和正义的终局结论,司法才有可能被人们信服、信任和信从。
法官需要有对法治理想的不懈追求。法治和通过法治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以解决纠纷为己任的人民法官的神圣使命和社会担当。由对真与假的辨别到惩恶扬善的追求决定,法官亲历亲为的司法过程是一个充满利益对抗与价值冲突的矛盾焦点与裁断节点,法官会受到各种利益的引诱、权力的威压和功利的牵绊,维护正义的道路充满坎坷、曲折和障碍。因此,法官必须有一种追求真理和实践正义的法治理想和责任担当,才能秉持正义,实践权利的正当救济,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首先,虽然案件事实的查明并不完全由法官本身来进行,但是,对纠纷事实探知的真理之路因为客观状况、科技发展水平和利益驱动与心态失衡等原因并不平坦,需要法官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妥当分配举证责任,并在规则准许的情况下,尽力实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一致性。只有如此,法律的适用才有个案针对性,司法裁判才能有客观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其次,适用法律的过程,也不是机械的或者绝对精确的逻辑过程,普遍的抽象规则需要通过法律识别、法律解释才能与具体的个案事实发生关联,形成适用的准据。在裁判结果的证成过程中,既有规则的模糊性,也有个人好恶的选择性,还有诸多的案外因素需要法官作出利益权衡与价值选择。如果法官没有公正的事业心与责任感,没有公正的理想与法治的追求,就极易被欲望、私利和短视所左右,成为司法腐败的蛀虫。再次,诉讼程序是一个规范的权利救济与权利实现过程,在这一程序进程中,当事人拥有实现权利救济的诉权和处分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权,法官应当尊重并保障每一个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其通过充分的陈述、平等的诉辩和理由申明,实现对自己权利的公平救济。
总之,“法律规范适用的实质在于将该规范所包含的评价依其意义付诸实现。”法院就是法律正义之社会意义的社会化实践的组织和制度化的载体,法官是法治实践的主体和基本力量。在一个转型、发展和追求更高理想的建设时代,要实现人民的法律意志和其所蕴含的正义价值,需要理性的制度和操控与驾驭这一制度机制的法官,来保障和维护社会利益的公平实现与富有活力的共创共享。而作为这一制度的代表者、实践者和维护者的人民法官就需要有道德高度、职业素养和法治追求。
(作者: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杨汉平) [责任编辑:王春圆]法官职业化的理想与现实一、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对法官;化水平达到相当的标准,所以专业化是职业化要解决的;施的不统一、法官素质低下等诸多问题是与地方化直接;
法官职业化的理想与现实
一、法官职业化的要求
对法官是职业共同体的成员现在并没有争议,对于为什么要职业化也有许多人论述了很多社会背景,笔者想除了从社会历史发展与文明进步、法治化等恢弘的方面来看待这一问题外,其实也可以从一个非常微小的角度来看职业化的必要性。我们说法律是一种理性规则,这个大家都不应该有疑问。但如果我们把法律理性仔细地分类,则可以把其分为两类:即知识的理性和实践的理性。法律制度作为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首先是人类实践理性的要求,因而其根本价值取向在于对社会需求的满足。法的这种实践理性血统决定了它是“行动而不是设计的产物”,由此也规定了法的第一重身份,即作为实践理性的身份。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制度文明,现代法律制度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浸透人类的智慧,法律的成长史同时也是一部法律作为纯粹知识体系的形成和传播史。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同时还具有作为纯粹理性的知识身份。法律在知识谱系上的二元性,决定了法律家的任务也必须是双重的。前者使其必须不断地认识社会生活运作的新要求,从而将社会生活贴切地翻译成制度语言。后者决定了其在对法律制度进行以实践为标准的价值批判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对已有法律知识体系的梳理和整合,以实现法律作为纯粹知识的传播和继承的要求。
如果说法学家的角色是完善和传播法律的知识理性,那么法官的角色就是完成法律的实践理性,法官是通过诉讼这种特殊方式来完成其角色任务的。法官首先需要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准确的理解和运用各种制度语言,具有一定的知识理性,然后,法官要将这些知识、制度语言具体地适用于每一个案件,妥帖地处理好因为利益冲突而导致的社会秩序不稳定问题,使法律的维护秩序功能得以实现,一句话就是要将知识理性转化为实践理性。法官对于法律理性由知识到实践的转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把条文的法律转化为生活的法律。2.把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具体的法律。3.把社会上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转化为一种技术和程序。在这里,法官作为法律不同理性的转化者,其工作就是要完成满足社会需求这一法律的实践理性,转化本身既是一种技术,又是一种艺术,它要求有“术”、“道”、“法”、“势”的结合。所以笔者认为法官职业化所要求的中立性、独立性、技术性等都来自于法官所要完成的工作,是法官职业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要求。如果一个法官没有专业基础,没有系统的法律知识他就转化不好;如果他不是中立的,那么人们对他的这种转化要产生疑问,如果他不是独立的,我们也会对他产生怀疑,等等。所以笔者认为,法官为什么要职业化是来源于法律的两种理性,法官在这中间承担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转化工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官职业的同质性及特点都来自于法律理性的需求。
二、中国法官职业化的现实
我们对于法官的职业化给定了很多的标准,也描绘了非常美好的未来。这是一个非常诱人的目标,大家都希望能够尽快实现。但是,我们如何才能实现这一宏伟的目标呢?中国法官队伍的现实与我们的理想有多远呢?为此,我们首先必须清醒的看到理想与现实的矛盾。笔者将这些矛盾归结为八个方面:[!--empirenews.page--]
(一)职业化与行政化的矛盾
法官职业化的命题已出现,并且已作为我们改革的目标,职业化的最重要标志是其工作方式与管理方式区别于其他职业,充分呈现其职业特性。迄今,法官的职业化特征难以体现,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从来没有区别法官与公务员、法院与行政机关。我们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尤其是审判管理体制、法官管理体制的行政化根深蒂固,深入到了法院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在笔者工作的法院以及笔者所走过的法院中,笔者的感觉是短时间内或者相当的时间内难以改变。在社会上,人们都习惯称“公检法司民安”为政法系统,法院被当作党政系统的一个部分,法官一直按照公务员系列进行管理,法官职级徒有虚名。在法院内部,行政化管理的方式同样随处可见,在审判管理上实行的也是“下级服从上级”的行政层级制。这几年,最高人民法院曾推出了一些改革措施,但此项改革一波三折。例如现在推行主审法官制,搞审判长选任,还权于合议庭,可随着院长引咎辞职规定的出现,法院管理的行政化的理念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在逐步弱化,在有些时候、有些地方反而被强化。
(二)专业化与成分复杂、进出机制不畅的矛盾
职业化的一个当然要求是从业者的专业化水平达到相当的标准,所以专业化是职业化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现在我们有了统一司法考试,大家都认为这个制度很好,可以解决诸如复转军人进法院这样的问题,但是现实远不那么简单。对《法官法》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笔者提出几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一是当法官比当院长难。因为法官必须从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中遴选,院长则不受这个条件的限制。因为他不受《法官法》的限制。二是现在已经在法院工作的人员怎么办?以湖北省为例,湖北省是一个法学教育大省,而经统计的全省法院系统中达到大学本科学历的人数不足30%,受过正规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仅占10%左右。这就是我们的现实。三是即使经过教育培训,仍然有一部分在职的法官不能胜任法官工作,这些人怎么办?谁来接受他们?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提出要实行法官定员制,要搞助理法官制,书记员实行招聘,这些办法都很好,那么如果湖北省的15,000名法官中最后确定法官员额为300名的话,剩下的人何去何从?法院在机构改革中不准设立事业单位,也就无法安置。四是改革的思路是上级法院可以从下级法院的优秀法官中挑选人才,但是相对于我国目前的户籍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的不配套,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挑选的法官的各种关系如何办理?户口、工资关系、家属、住房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如何解决?
(三)技术化与现有法官知识缺陷的矛盾
诉讼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法官职业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业者掌握了专门的法律适用的技术,并且这种技术为该职业所特有,技术化必须通过专业培训来完成。但是,我们现在的法学教育体系中,无论是学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都没有按照职业化要求来进行。按照现行的教育体制培养出来的学生并不能满足技术化要求。我们的法院也有一些接受过正规本科教育的学生们,他们进到法院以后也感到远远不能满足法院的知识需要。原因在[!--empirenews.page--] 于,现在的法学院教给学生的很多东西是法律知识的简单集合,告诉学生法律是什么而不是为什么,学生在课堂上很难接触到社会科学的其它领域以及法律条文以外的东西。他们在课堂上听到的更多是以法律条文解释法律条文、以法律解释法律的僵硬课程,既没有给他们完整的法律知识系统,更没有给他们学习法律的工具与方法。同时法学教育中又把法史学、法理学看成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号称要向火热的社会实践学习法律,市场需要什么我们就给学生讲什么,颁布一部法律我们就给学生开一门课,不注重对学生法律理性的培养,而是注重对学生进行简单的法律知识的传授,因此学生当了法官以后,其知识是不够的。而现行的法官培训体制,很大一部分精力仍然放在提高那些尚未取得大专、本科的法院干警的学历层次方面,是在完成法官的资格教育;另外就是进行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培训。虽然最高法院已经提出了法官培训要实现“三个转变”,但在中国目前绝大多数法官都尚未达到《法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情况下,迅速实现转变还不可能。此外,无论是法院内部还是法学界对于法官的职业化培训的理论研究与实际操作都还缺乏细致、深入的探索,法官的职业化培训之路还十分坎坷。
(四)法官中立与社会认同之间的矛盾
中立是法官职业的一个显著标志,它既是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表现。但是,目前法官中立与社会对于法律、法院、法官的认识是十分矛盾的。首先是社会对于法官常常适用多重标准,在不涉及自身利益或者小集团利益时,常常强烈的呼吁要排除一切干预,法官要保持中立;一旦涉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小集团利益甚至是个人利益时,就要求法官按照某个人、或者是某些人的意志判案,愈演愈烈的人大代表为自己或者为其所在单位、地方的利益而不以组织形式进行的“个案监督”就是典型的表现。其次是社会不能正确的对待法官的技术性工作和法律的程序正义,动辄要求法官考虑法外因素,在出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冲突时,不是要求法官在法律架构内寻求平衡,而是强调法外因素优先。
(五)法官独立与地方化的矛盾
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起点与归属,但目前人们对于司法独立到底是法院独立还是法官独立的认识还十分模糊,不少人认为中国只能提法院独立而不能讲法官独立。其实没有法官的独立不可能有法院的独立,而没有法院的独立也不可能有法官的独立,两者是互为因果的关系。而无论是法院独立还是法官独立都意味着要解决法院地方化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实施的不统一、法官素质低下等诸多问题是与地方化直接联系在一起的。
(六)法官精英化与法官的劳动不被社会承认之间的矛盾
精英化是职业化的当然结果,职业化对于从业人员素质和能力的要求是必不可少的。而我们一方面要法官精英化,另一方面又对法官的创造性劳动价值不予承认,所以现在形成了法院人才严重缺乏。笔者所观察到的现状是,一方面是已经在法院的一部分业务骨干向法院外流失,另一方面是法官对于社会上的人才的吸引力在下降。[!--empirenews.page--]
(七)法官的理性化与职业保障的矛盾
法官必须是理性的,这种理性是忠实于法律、正确的适用法律的必要。但是,法官这种职业的理性是需要条件保障的。如果任何人都可以随意对法官进行攻击甚至污蔑,那么不仅法官难以保持理性,法律的权威、法院的权威也将不复存在,而我们现在并没有完善的职业保障制度。
(八)法官自治与法官的“社会人”角色之间的矛盾
法院要自治,法官也要自治,自治是司法的基本品质,也是职业法官应具有的基本素质。但是目前无论是法院还是法官都承担着许多的社会角色,如在服务于中心工作问题上,法官当然应该通过公正的司法来为中心工作服务;但是,没有多少人认同这个观点。许多人认为,法官的地方保护意识越浓就越能反映服务意识,法官越是主动上门服务就越有服务观念。至于为法院派任务、要求为政府的某些行为冲锋陷阵那就更
不用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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