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摔伤至骨折请假条还不批被视为旷工怎么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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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火车卧铺摔下致身体多处骨折 欲索赔20万
济南市民徐先生乘坐济南东到烟台的K285次列车,行驶过程中从上铺坠落,造成身体多处骨折。16日,双方约定在烟台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
徐先生称,去年1月6日他在济南东站点乘坐开往烟台的K285次列车,在距离烟台火车站还有两小时左右的距离时,他从上铺下来准备去卫生间,当时感觉车身晃得厉害,自己跌落在地上导致胸骨、腰椎等处骨折。在烟台住院期间共花费九万元左右,“在后期索赔中,铁路部门称补偿我医药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最终给了我三万元。”徐先生说。但是烟台火车站工作人员称,这三万元是他们借给徐先生的钱。对此,徐先生予以否认,称这笔钱是火车站自愿给他的。
徐先生说,他找过济南铁路局沟通,但被要求与烟台火车站沟通。烟台火车站工作人员称徐先生提出的索赔金额过高,并且此事与烟台方面关系不大,烟台火车站只是负责协调处理,具体由K285次列车青岛客运段北京车队方面负责。徐先生称自己算上后期的误工费、护理费,欲再索赔20万元,但烟台火车站工作人员称其索赔30万元。
记者联系到济南铁路局的一位工作人员,他表示自己从未听说此事,但是在火车上出现这种意外,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烟台火车站工作人员说,他们建议徐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但遭到徐先生拒绝。徐先生也承认自己确实拒绝了铁路部门的提议。
据介绍,1月16日,徐先生将与铁路部门工作人员在烟台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青岛客运段北京车队的工作人员也将到场。
所购火车票不含保险
买汽车票时花1元钱可购买一份保险,那么火车票里有无保险?对此,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的客服人员称火车票本身并不含保险,如果乘客需要购买,可以从商业保险公司买。乘客在火车上出现意外,铁路部门将进行赔偿,但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记者随后联系到烟台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建议常出行的乘客购买全年意外保险,一年300元,可以赔付10万元。(记者 李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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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雨雪路滑摔成骨折是不是工伤?| 劳动法库
文 |&李迎春,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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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冬,大雪纷飞。
窗外已白茫茫一片。
冷,沁人心扉的冷。
已是凌晨了,窗外空气也似已冻僵。
孙夫人看看外面,心想,明天或许是个晴朗的天。
孙夫人并不是女人,是个如假包换的男人。
他只是姓孙,名“夫人”。
他喜欢家的温暖,留恋妻子的温情,但现在他得出门了。
他望了一眼熟睡的妻儿,打开门,坚定的往黑夜中走去。
这天,公司安排他上零点班。
他是电力公司的职工,他一家大小靠他赚钱养活。
孙夫人是个有责任心的男人,不管是对工作,还是对家庭。
0点10分,孙夫人走到老电厂原318楼路口。
寒风呼啸。越来越冷!
但想到家里的妻儿,孙夫人内心充满温暖。
家,是孙夫人奋斗的动力。
他蹒跚的踩着雪地上,艰难前行。
路已无法分辨,孙夫人滑倒了。
他感觉右脚钻心的疼痛。
他已无法继续前行,雪,还在下。
后经诊断:右踝关节骨折。
日,孙夫人申请工伤认定。
社保部门于日作出《关于不予认定孙夫人为因工负伤的决定》。
孙夫人不服,于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社保部门的认定书,要求确认其为工伤。
孙夫人主张其为了上班受到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上班必须经过的合理区域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孙夫人在上班途中,由于雨雪路滑,摔倒受伤是否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由此可见,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仅有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才能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孙夫人受伤,虽然所受到的伤害是发生在上班途中,但是并非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而是由于雨雪路滑,自己摔倒受伤,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
【孙夫人上诉】
孙夫人认为:我是为上班儿受到意外伤害。属于认定工伤范围,即”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上班的必须经过的”合理区域受到伤害”。
如果不是因为上班,我是不会在那里的。因为工作只能在规定时间地点行走,导致受到伤害。应属于工伤范围,即”法律、法规应认定的工伤”。
本人既不属于犯罪,又不吸毒与酗酒,还不是自残。所以应确认工伤。
不安排工作,我就不会出去;不出去则不会受伤。
综上所述,请求确认我属工伤。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孙夫人主要上诉理由是因上班受到意外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且在上班必须经过的合理区域受到伤害,又不属犯罪、吸毒、酗酒、自残,故应认定工伤。
针对上述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我国法律对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虽然孙夫人受到的伤害是发生在上班途中,但是因为雨雪路滑,自己摔倒受伤,其事故是孙夫人个人责任,其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故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孙夫人不符合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情形的规定。
孙夫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特别说明:人物形象虚构,案例真实。
本案案号:(2017)吉04行终12号。
【春哥闲谈】
孙夫人是个好男人,爱工作,爱家庭。
凌晨顶着风雪去上班途中遭此不幸,确实值得同情。
那么,上班路上雨雪路滑摔成骨折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我们来看看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首先,可以排除第15条视同工伤的3种情形,上班路上雨雪路滑摔伤套不上任何一种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接着,排除第14条第(一)(三)项,因为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排除第(四)项,因为不属职业病;
接下来,可以排除第14条第(二)项,因为“预备性”不应该理解为上班前的路途,一般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再接下来,可以排除第14条第(五)项,“因工外出”,一般是指由于工作需要被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学习,而本案孙夫人是去本单位上班,因此不属因工外出。
最后,就只剩下14条第(六)项了,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很显然,适用该条款不仅仅看上下班途中因素,还得考虑伤害原因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自己走路摔伤无法适用该条款。
那么,如果孙夫人不是走路,而是骑车,是不是工伤?
如果是骑车摔伤,可以确定属交通事故。因为,“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但是,还得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自己骑车摔伤,正常情况下,估计难以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所以,还是可能无法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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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法规应该修改,不合理!
自己致伤不认工伤是为了防止工伤泛滥吧,法律认为人性本恶。。。
绝对不合理,被撞了都可认定,而自己意外受伤确不能,合理吗
行政-兰章勇
什么都算工伤的话,鬼来开厂,企业并不是福利院。如果课工作是为了企业的话,那企业是不是可以不发工资呢?如果不发工资,那什么问题都解决了。
工伤认定范围应当补加一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自然灾害(雨,雪,大风天)造成的伤残应当视为工伤!
个人觉得应该算,这条应该把范围再扩大点
Tsai(蔡律师)
这条规定不是良法,除非作扩大解释。其实,按工伤法理,只要上下班途中非本人故意而受伤害,均应认定为工伤。
如果自己摔倒也认定为工伤,那以后类似情形就很难甄别真伪。而交通事故都是有交管部门出具认定书的,有责任人
应该认定工伤,国家的法规不可能是面面俱到,这个伤害原因很明确是到单位上班,像家离单位近的人都是步行上下班,也会遇到类似的伤害,国家应该修改相关规定,把这种情形列入工伤。
Cla盛,调四钓二,dui
我认为应该认定为工伤,非主要责任的事故都属工伤,已然证明即使当事人存在过错责任的情况下都可认定工伤,那无过错的摔倒反而够不成认定。法律保护有过错的人而遗忘无过错的明显不妥。
感觉最近文章的画风有变啊!
精灵守护人
回复里有说这样会导致雨雪天气大家请假不愿意去上班的,这样的理由显然是在转移注意力。工伤保险条例写的非常明确,其立法本意,是给予职工受到职业伤害后的保障,同时也降低单位用工风险。工伤保险不是规范企业考勤制度的法规,雨雪天要不要去上班,正常的成年人会综合评估,或者乘坐汽车等更为安全的交通工具,或者请假,这个过程是职工与企业管理博弈的过程,考勤如何定性,自有其解决的渠道。为何非要在一个纯粹保障职业伤害的社保法律上,绑架这么多的额外功能?
个人认为:这种情况应该认定是工伤。当然,本案当事人和所有人一样在雨雪天气中肯定不想摔跤,更别说骨折了。这种情况都不认定工伤的话,以后只要碰上雨雪天气,上班途中都有发生摔跤骨折的可能,那大家都找理由请假不去上班了。
典型的天灾人祸不算工伤那么能告老天爷吗?
厦门陈水总2015年纵火案,brt公交车着火,很多上下班的人受伤或死亡,请问各位大神为何认定工伤了?
这个工伤保险条例啊,让人又爱又恨!
这哪是什么春哥啊,这明明是(古)龙哥……
规定有问题?
雪天路滑是肯定的,这个客观原因很大程度上能够排除个人责任吧?再说兜底条款只是摆设么?
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范围过大,企业没有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明显增加了企业的负担。相信未来保障体系完善后,一定会撤销这条认定原则。
上下班楼梯摔倒扭伤,骨折都算工伤,这怎么不算
我觉得可以改改工伤认定的有些情形!小编,你说呢
小编分析透彻
法理不应该咬文字的!应该道理全局合理化去理解。如果他没做这份工作!会有工伤吗?大家留意冰天雪地还是深夜这么恶劣环境上班真是很容易摔倒。做人要有良心!他为人民服务!每个人都怕辛苦怕危险!有事发生有时找谁?他都是为方便大家~。这里是他公司的领导考虑不全面,他的领导要想办法避免风险发生,环境恶劣有没有买保险。企业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不理员工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企业本来有什么事应该考虑到的。不能理解国家的法理,更加没资格讲法律。劳动法内讲得很明白不能危及员工的生命和健康。有这前提才能为企业服务。为什么危险的事他们没想到!严格讲是所为的领导失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保险范围应当扩大,原第七款,变为第八款,第七款,在上下班途中,因天气等意外原因,非本人故意,造成身体伤害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不予认定工伤,与我国立法宗旨不符,工伤保险的立法本意是,救济无过错或无故意,因与工作有关的范畴事项之内的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健康的保障,因此,希望国家立法机构,扩大工伤保险条例范围本人意见第七款,恭候佳音!
精灵守护人
厦门公交车纵火案,要区分对待。如果是上下班途中,在案中受到伤害,显然不符合工伤认定构成要件,这属于刑事案件,解决途径是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这种情形一般有政府从其他渠道解决予以抚恤,一方面是因为政府有社会救助的职能,另一方面也是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理不完美而付出的赔偿,不应该由工伤保险赔偿。 如果车上有职工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受此案件伤害,是符合工伤认定条款。 拙见,欢迎交流。
精灵守护人
自己摔倒,难道要老天爷和道路负责?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恶劣天气下应该尽到审慎出行,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的责任。 工伤保险不是社会福利救助,也不是万能险,滥用条款适用情形,只会变成“恶法”,转嫁成本至企业和社会,这对工伤保险本身的发展是不利的,有悖于其立法本意和社会公平正义。
我认为应该算工伤,如果不去处理问题就不会摔伤,谁也不愿自己故意把自己摔伤吧,所以我认为这也不是属于自己责任,是非人为因素,如果不去处理工作问题&,单位是不是又给劳动者算个旷工了&,弱小群体谁来保护维权
写的好复杂
法律大家都讨论得很好,很欣慰,但是我想不明白的是为什么这些人不舍得给自己买分意外险呢?拜托每一个陌生人,为自己负责为家人负责,至少给自己买意外险,有多余的还买重大疾病险。
要是把上下班途中和突发疾病48小时死亡都取消,应该就不会有那么多争议了。
这条修正时本来准备拿掉的规定,因为某些原因最终没拿掉,结果必然陷入了面多加点水,水加多了再加点面,面又加多了再加点水的死循环
第十四条第七是指哪些?
这个世界很难懂
作者喜欢古龙的小说
老马【律师,纬国所】
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3条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型因工受到伤害的。这怎么理解?
我的爱狗是腐败
就是工伤!就是工伤!什么法律!整天来忽悠老百姓!
如果承认工人阶级是国家主人,那么这孙夫人必是工伤!法律未规定是理由么?全民公投试试看?
精灵守护人
自己摔倒却报警称对方肇事逃逸的,一般交警会调查,调取监控等证据,交管部门出具了相关证据,人社部门即可认定。 从当事人撒谎那一刻起,他就承担了骗去社保基金而被查处追究责任的风险。一般,交警严格执法的情况下,细致调查能排除一部分骗保案件。希望人社部门能和交管部门多沟通,请交警能告知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捏造事实骗保的严重法律后果,把好第一关。 对于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实的,由人社部门调查取证,就更可以告知其骗保后果了,“丑话说在前头”,这样的话还要去骗保,由有当事人提供的无法推翻的完整证据链,认定了也无妨,因为人社部门已经尽职尽责履行了法定义务,人不是神,不可洞察一切,一两个漏网之鱼不影响法律总体上的公平正义。
陈刚(武汉理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与第十五条间存未被规范到的灰色区城;依法理,只要劳动者可举证上班途中摔伤,就应视作工伤;两级法院过于机械。
不是绝对的结果,我司有一员工工作性质为外出派单,上班时间骑行电动车没有外力冲击的情形下不慎摔倒,提交佐证及材料最终获得工伤认定,应该会根据工作岗位的特性进行评判。
我只要结果,是工伤不是?
所以现在很多人报警称自己被车撞了,肇事者逃逸。按规定,自己不会承担主要责任。
早上来单位打扫卫生摔倒算不算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具备工伤认定条件,应认定为工伤。
陈新端律师
孙夫人之所以摔倒,主要是昨晚太劳累了!
本来雇员雇主关系就涵盖了工伤保险条例与劳动合同法、人损解释关于雇员的规定中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从民法理论上讲,雇员从事与雇佣相关的活动所发生的不能完全归结于自身的原因所致损失均应由雇主承担,因此本文所述的情形不能认定工伤将导致不符合民法法理的法律后果,使雇员丧失救济权利,显然是应当修改的。
这条法则须完善一下
看到一水的“劳动者”观点&&&呵呵
321℃的黑白灰
古龙附体……孙夫人剑眉一挑,少顷,仲裁的诉状放到了公司案头。“老板,孙夫人申请工伤,把咱们告了”,老板略略沉吟,“快请春哥”……
颜廷强律师
行人也是道路交通参与者之一,发生事故也应当属于交通事故。因冰雪路面而滑倒,其本人只要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就不能认定由其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其受伤的初衷还是为了工作,应当认定为工伤更能体现立法本意。
这条法律不合理,照这样凡事上下班碰上雨雪天气可以不去上班了
现行法规下,法院判决没毛病。如果这种情况要认定工伤也是可行的,不过肯定要把非本人主要责任受伤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员工,否则对单位过于不公。另,法条都是法益平衡的结果,把所有风险和责任强加于企业就行了吗?
我认为不算是工伤。一样的道理,住二楼,下楼去上班摔骨折了难道也算是工伤?
记得以前劳动法库发一案例,在公司门口准备打卡时因下雨路滑摔伤算工伤,此案虽是在上班途中,但两案相同点是都不属在正式工作场所,依照前案应属工伤!
虽然我不懂法律!一看就不合理
什么法条都有他的前世今生,立法本意,随便的发言诋毁都是耍流氓
看来我们更要对自己加强保护,人生安全保险必须要买,保险不会改变你的生活,但是可以防止你的生活被改变!
那是不是下雪天上班途中骑自行车滑倒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呢?这应该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了吧
上面回复的基本是乙方的思维,希望各种都有企业承担,现在企业的负担已经很重了,一般的这种摔伤,不太适合放入工伤。
十四条七项呢?
前几年有个下班回家买菜摔伤的算是工伤,这个应该算是工伤。我们公司上班时间安排员工外出采购被人打了没有领导过问,还当做笑料。这才TM心寒……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对于劳动者而言,48小时这个界限是不是过于量化,对于突发疾病的人员本应尽全力进行抢救,因为超过48小时死亡,导致明明应该可以接受补偿的家庭反而担负巨额的药费,个人觉得这个条款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这种情况走可以意外伤害商业险吧? 我公司给全员买了这个险。
建筑劳务、安防监控、智能门锁
我就不明白,为什么都要由企业承担,人人都应该参与保险。减少企业与个人的负担。
我觉该认工伤,只是法律细则不够完善。以事实为依据,不会是他自残的卅???法律反的一面很让人寒心……
产联《雇工宝》
老板们还是交《雇工宝》吧,工伤+意外伤害全保障。
汇铭资本&&秦汇铭
上班路上摔伤,怎么算工伤呢,很多员工旷工去玩摔伤了,也算工伤吗?
不能认定工伤,也是可以走医保。
麓山妙笔 ? 有这样认为的:工伤认定范围应当补加一条,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自然灾害(雨,雪,大风天)造成的伤残应当视为工伤……&&这属于不可抗拒情况,如有签过合同都知道这条甲乙方也无法保障,保险也不赔,除非买特定的保险,所以不认定也是合理的,不然容易引起诈工伤。
来武汉讲工伤。最近怀疑是否存在这样一种职业:挑个守规矩的公司入职,入职一周左右,拣个上班或下班途中,找个车撞上去,撞到有伤残等级的程度,再离职再请律师索赔,是不是比老老实实上班划算,我感觉碰到这样的人了。
A律师祝汉民
对于法律条文可以作适当的扩大解释,工伤保险的本意就是为了维护职工的权益,鄙见!!勿喷!!!
我觉得人性化的话应该单位申报时讲究一下策略,在工作岗位上滑倒不就结了,这事主要是申报工伤的工作人员不能权衡利弊,太死板了。
国家给商业保险留的生路。
应该增加自然灾害造成人身伤害,会不会更有人情味呢
回复一下star&trek,发生工伤后的损失救济应当由工伤保险支付,而不是向公司主张,有你这种观点主要是因为公司对给职工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不够重视产生的很多公司不给交保险导致。
判决没毛病
办宽带夏秋玲
不去上班算旷工,去上班就摔倒。
工伤最好回归其最初的最本质的定义,要不对真正因工作受伤的人不公平,监控录像很清楚显示一个员工是被另一个员工抱腿摔倒的,但因在工作场合仍然被认定工伤。或许另设个险种来对应因非直接工作原因导致收到的伤害的保障,也不应无底线扩大工伤的定义。也就是根据直接工作原因导致的和非直接工作原因导致的,设两个险种来对应,前一种当然就是纯粹的工伤,后一种换个称呼。
Andy夜色太深沉
如果是进入厂区,但没进入生产区域算是工作区域受伤吗?
这些规定很不合理,你只有交保险的份儿,怎么都不会让你拿到工伤赔偿的,就算在上下班正常走的路线上发生了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最后工伤还是不会给钱,他们让你先找肇事方赔偿,有肇事方凭什么找他们,呵呵了,这些人都是流氓
为啥一定要把案例写成故事会的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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