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箱在主要部件冰箱保修期多久维修两次无法修好能换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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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箱压缩机更换不到7个月又坏了
记者 董丽军 实习生 陈婷 通讯员 支天
  冰箱压缩机更换不到7个月又“罢工”了。根据厂家的说法,维修压缩机之类的部件,延保期只有1个月。对此,消费者不干了,要求退掉问题冰箱。经消保委协调,双方最终各退一步,由维修人员对冰箱进行不换零件维修,纠纷由此得到妥善处理。
  2010年,市民马先生花7000多元,在城北某商场买了一台冰箱。去年8月,他发现冰箱不能制冷了,便拨打了冰箱维修人员的电话,维修人员上门服务后,诊断结果是压缩机坏了。因冰箱的压缩机保修期为3年,维修人员为马先生免费更换了压缩机。
  今年3月,马先生发现冰箱又不能制冷了。维修人员上门检查后发现,冰箱不能制冷的原因同样是压缩机坏了,需要更换。更换压缩机需要1600元,维修人员要求马先生支付这笔费用,理由是因为这台冰箱已经过了3年的保修期。
  马先生认为,虽然冰箱已经超过3年的保修期,但压缩机从去年8月更换到今年3月,并没有超过3年的保修期,冰箱按理应该从去年8月开始继续延保3年。
  随后商家联系了生产厂家,对方作了否定的回答。商家表示,生产厂商有规定,压缩机等之类的部件,维修后延保期只有1个月。而马先生购买的冰箱,离上次维修已过了7个多月,显然已过了延保期,自掏腰包是天经地义的事。
  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统一。3月17日,马先生向区消保部门求助。这次马先生提出了退掉问题冰箱的要求,理由是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商家已上门维修两次。百官消保分会工作人员立即介入调查。
  “纠纷的焦点是冰箱换上的零部件保修期谁说了算的问题。”百官消保分会工作人员称,由于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新换上零部件的保修期,而冰箱生产企业的标准都不一样,有的规定延保期是1个月,有的是3个月,有的是1年。
  消保部门查阅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办法中,有一条称,对修理部件予以保修,保修期不得少于30天。承诺保修期超过30天,按期承诺。“显然,生产厂家的延保1个月的政策符合‘办法’。”消保部门相关人士称,虽然在保修期内维修两次还不能正常使用可以退货,但马先生的冰箱显然超过这个保修期,所以不能退货。但是在压缩机保修时间是否延保的问题上,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判定。
  经过多轮磋商,双方均作出让步,维修人员对马先生家的冰箱进行不换零件维修,马先生表示满意。
5月25日上午,区少数民族联谊会来到盖北镇中心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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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冰箱不制冷“屡修屡坏” 用户发帖投诉获换机
  网友投诉:美的保修期内冰箱修不好,售后玩隐身
  红网长沙1月15日讯(记者 吴庠)近日,长沙县网友熊女士向红网“消费维权”频道投诉,家中的“美的”冰箱购买使用仅一年,就因出现“不制冷”等故障多次,但冰箱却屡修率坏。“最近一次维修,售后人员直接告诉我,这台冰箱修不好了。”
  据熊女士介绍,家中的这台“美的”双门冰箱,在2011年元旦购于国美电器星沙店。冰箱的实际购买价格为3999元,保修期享受“整机一年,主要部件三年”。但这台冰箱仅使用一年后,就出现冷冻柜不制冷的故障,“我曾先后3次报修,但没次维修过段时间后,又会出现不制冷的情况,几次导致冷冻柜储存的食物坏掉。”
  2012年12月底,冰箱再次出现故障。熊女士找到经销商国美电器售后部门,要求彻底解决冰箱存在的故障。对此,国美电器表示自己作为经销商只是代销,质量问题需要找厂商售后解决。后经协调,“美的”售后人员上门维修,表示“该冰箱在此前的维修过程中,有一根被截断的管子导致冰箱不可能再修复,最多使用三个月冰箱就会报废”。
  熊女士在向红网“消费维权”频道(/)发帖投诉后,“美的”售后对此提出了解决方案――用户支付一定的折旧费,可更换一台同型号冰箱。后经双方协商,熊女士最终同意支付800的折旧费,更换新冰箱的手续正在办理中。  (原标题:美的冰箱不制冷“屡修屡坏” 用户发帖投诉获换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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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11月15日讯 施行了近20年之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今年的10月25日终于迎来了一次大修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次修改,及时回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弥补了很多不足,使消费者有了更加有力的维权依据。新《消保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保法》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同时,《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这是该法颁布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新《消保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新《消保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另外,从新《消保法》的内容看,其删掉了“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的内容,而是改为,消费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如果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该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新《消保法》的这一改变应该是跟《国家三包规定》出台有关。《国家三包规定》对部分商品的退货、修理、更换,俗称“三包”,做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其限定范围内的商品,发生质理纠纷,就可以依据三包规定向销售方或厂家索赔。
《国家三包规定》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同时,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具体做法是,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马恺)
责任编辑: 胡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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