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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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平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为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指明了方向。近年来,济宁市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各项制度要求,坚持以群众利益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为基本取向,完善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程序,有力推动了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加强决策制度建设,形成较为完备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体系。制度最具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为避免重大事项决策的随意性,减少人为因素在决策中的影响,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2012年市委换届后,济宁市就研究制定了《重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依据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将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以及易于引发社会稳定和腐败问题的关键领域,如重要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大额资金使用、国有资产处置、国有土地资源管理等重大事项决策,全部纳入市委、市政府集体决策范围,并对需要的具体程序作出详细规定。2013年,针对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了《济宁市重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对重要规划编制、报批,重大工程投资概算及变更、投资方式、招投标,大额财政资金预算、支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等决策事项,进行进一步细化、实化、具体化,大大增强了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操作性。同时,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重大事项决策《暂行办法》,对本领域本行业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出台了《济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级投融资决策暂行办法》等文件,形成了科学完备的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体系,使每一项重大事项决策都有制度可依、按程序执行。  规范完善决策程序,促进重大事项决策的规范化。决策的程序化、规范化水平是一级党委党内民主质量的重要反映,严密科学的程序也是防止决策失误的必要“关口”。2012年市委换届后,及时制定完善了市委全委会和常委会《议事规则》,明确了全委会、常委会的职责、议事范围和决策程序。在完善决策程序上,突出抓好两个方面:一方面,突出决策前的充分酝酿准备。明确规定全委会、常委会研究的议题必须提前告知市委委员、市委常委,以便有充足时间进行决策前的调研,增强研究问题的针对性。为保证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坚持做到“三个注重”:注重把民主监督和政治协商等纳入市委决策程序,会前分别听取和征求人大、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代表人士等方面的意见;注重发挥专家和研究咨询机构的作用,对一些重要发展规划,特别是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组织专家、学者进行评估;注重增强决策公开度和群众参与度,凡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工程、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改革措施、公共服务领域的重要政策调整,在决策和实施前,通过召开听证会、公告公示、意见征集等方式征询当事人和群众意见,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另一方面,突出决策过程的规范操作。为保证决策质量和效果,在操作层面上做了一些必要的调整和改进:改进议题确定方式,重大事项决策方案一般由分管或主管领导提出,并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形成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争议较大的事项,应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方可列入决策议题;改进讨论研究方式,明确规定对提交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主持人不得作引导发言,汇报人说明情况时暂不表达个人意见,变过去“谁分管谁说话”为“分管的说明情况、不分管的表达意见”。注重少数不同意见,特别是对政策性、全局性强的重大事项,除应急状态和有时限规定的外,如遇个别同志有明确反对意见,并提出充分理由的,一般不急于决策。  完善决策执行和纠错机制,确保重大事项决策贯彻落实。决策的效力只有通过执行才能显现,问题往往也是在执行中发现。因此,决策的执行和落实,也是完善决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济宁市把决策的执行落实,作为完善党委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着力构建保障落实机制和纠错机制。一是探索实行了重点工作分线作战机制。按照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奖惩、监督检查“三个体系”的要求,对市委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划分为若干条工作线,去年划分为16条,今年划分为18条,分别由市级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指挥,分线作战、一线到底、集中突破,构建起“宝塔形、网格化、全覆盖、分线作战”的责任落实机制,并在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委常委会每季度听取一次各工作线的汇报并进行点评,确保各工作线按照既定的时间节点加快推进。二是建立重大事项决策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职能,围绕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选取与重大事项决策相关的内容,对重点项目提前介入跟踪监督,确保项目合法合规;对政府投资项目超预算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投资规模,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规范建设;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全程督查,确保大额惠民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同时,还不断拓宽监督渠道,组建了群众监督评议团,探索实行了“双评”等有效形式,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三是实行决策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了《济宁市重大事项决策监督与责任追究办法》,对实施重大事项监督的原则、责任追究范围、监督程序和方式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重大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的四大类20种情形,以及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所采取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针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易发多发的廉政风险点,制定了《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违纪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对违规行为责任追究进行了职责分工,切实以有力有效的责任追究保障重大决策执行到位。四是健全完善决策执行情况反馈制度。定期收集、分析、反馈决策执行中的偏差和问题,属决策本身有瑕疵、纰漏和失误的,按照“哪个范围决策在哪个范围纠正”的原则,进行补充决策,防止出现大的失误。(作者系济宁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本文相关新闻重大行政决策需五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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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大行政决策需五个程序  国务院法制办:领导不能对人讲法治对己搞人治 正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   “重大行政决策有五个法定程序:老百姓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据新华社电 (记者陈菲)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曙宏6日说,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整天喊法治、讲法治,对别人讲法治,对自己搞人治,甚至在一个地方、一个部门搞专制,那就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国务院新闻办6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袁曙宏介绍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精神和部署。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怎么理解“法治思维”?袁曙宏说,它的核心要义就是领导干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都必须以法律为根本准绳,必须把法治方式作为维护人民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种思维方式。   袁曙宏认为领导干部要提高法治思维水平,首先要学法、尊法。   “不学法、不尊重法律就没有法治思维,领导干部不信法,怎么叫老百姓信法?法律条文就是一张纸,放到火上就烧了,放到水里就化了。法为什么能够有尊严、有权威,甚至有最高的尊严和权威,就是全体的国家机关、全体的领导干部、全体的人民群众都要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律的权威,这样法律才有权威,才有尊严。”袁曙宏说。   袁曙宏指出,其次要坚持职权法定。各级政府到底有没有权力做这件事?职权是法定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三是要坚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权是用在为老百姓服务的,不是耍威风、耍特权,不是为了封妻荫子、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袁曙宏强调。   四是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整天喊法治、讲法治,对别人讲法治,对自己搞人治,甚至在一个地方、一个部门搞专制,那就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五是坚持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   “我想这五个坚持是我们每个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能力都必须要具备的基本素养、基本素质。”袁曙宏说。   重大决策的程序也要法治化   据新华社电(记者陈菲)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曙宏6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目前正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重大决策的程序也要法治化。   袁曙宏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推进依法行政部分明确讲到,要推进政府职能、机构、责任、权限的法定化,实际上包含了行政程序的主要内容。   “我们国家现在的行政程序法在一系列单行法律中都有规定,比如说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诉讼法里面,都有程序的规定。”袁曙宏指出,要形成内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还要有一个比较长的过程,世界各国制定行政程序法都比较困难,都需要积累经验,形成共识。但中国的行政程序法最终一定会制定。   针对决定要求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袁曙宏指出,这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大举措。   “为什么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同时责任倒查,就是因为实践当中存在一些行政领导、行政首长,为了追求政绩工程、面子工程,进行乱决策。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决策,决策错了之后拍屁股走人。这种乱决策、违法决策、不按民主程序决策、不按科学规律决策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必须要坚决纠正这种情况。”袁曙宏指出。   决定确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五个法定程序:老百姓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把这五大程序法定化,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各级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袁曙宏强调,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走,如果各级政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来决策,造成重大损失,就要终身追究责任。   “不像原来,有的政府领导搞政绩工程,造成一大堆问题,旧官走了,交给下一任,下一任是新官不理旧事,也不管了,最后积累了很多社会矛盾和问题。”袁曙宏说,“责任倒查就是,调走了不行,退休了也不行,辞职了也不行,这个责任是行政首长的责任,还是副职的责任,还是承办部门的责任,都要追究清楚,一查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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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论坛?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余 敏 友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不仅是这种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影响国际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从国际法角度,探讨世界贸易组织决策程序及其对国际组织决策程序的新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紧迫的现实性。世界贸易组织具有一个由多种机构组成的多层次结构。即部长大会、总理事会和秘书处。从世界贸易组织对国际组织决策程序的新发展看:一、投票表决与协商一致配合:协商一致为常规和先导,投票表决为例外和后盾。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有关规定,世界贸易组织部长大会和总理事会在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时,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如不能以协商一致作出决定,就得以投票就该事项作出决定。世界贸易组织各机构(争端解决机构除外)的决策均采可协商一致方式。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了需要投票的四种具体情况:第一,部长大会和总理事会(根据相关理事会的建议)可以3??4多数票通过对多边贸易协定的任何一项解释;第二,部长大会可以3??4多数票通过决定免除特定成员国所承担的任何多边贸易协定下的一项义务;第三,关于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条款的修正案,根据各该条款的性质,可以在2??3多数的成员国接受后生效,凡以2??3多数接受的且变更成员国权利义务的修正案只对那些接受它们的成员国产生法律效力,而以2??3多数接受的其他修正案则对全体成员国产生法律效力;凡须全体成员国接受的修正案,一旦获得全体成员国接受就对所有成员国产生法律效力;第四,部长大会可以2??3多数票作出关于接受新成员国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需要投票的上述事项,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先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如协商未果,再诉诸相应投票表决程序。二、协商一致的突破与创新:消极协商一致。“消极协商一致”或“倒协商一致”,是指争端解决机构采用的协商一致决策方式。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第2条规定,争端规则及程序的谅解》(下称《谅解》解决机构管理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它有权设立专家小组、通过专家小组和常设上诉机构的报告、监督、对裁决及建议的执行、授权中止减让和其它适用协定义务。它应向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与各适用协定有关的争端的任何进展,且应在该《谅解》规定的时间内举行履行其职能所必要的会议。争端解决机构以协商一致方式作出决定,即,如出席会议的成员国没有正式反对所提出的决定,则应视为已对提请审议的事项作出了决定。与前述部长大会和总理事会等主要机构采用的协商一致方式不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的有关规定,争端解决机构,除非就不设立专家小组或受理上诉、不通过专家小组和常设上诉机构的报告、不授权中止减让和其它适用协定义务等等达成协商一致,否则就通过了上述各该事项的决定。显然,这种协商一致的目标表面看来不是达成一项积极的决定,而是达成一项消极的决定。因此,只要有一人反对,该决定就能通过,而只有全体一致同意才能反对该决定的通过。实质上它采取的是以消极方式求积极结果的策略。可见,消极协商一致与前述部长大会和总理事会所采用的协商一致方式的最大区别就是,前者是“否定之否定等于肯定”,把通过权置于一人或少数人之手;后者为“肯定之否定等于否定”,把否决权握在一人或少数人之掌。这种“否定之否定”方式的确从法律上解决了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结构性痼疾。从理论和逻辑上分析,消极协商一致具有几乎自动通过专家小组的设立、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以及授权中止减让或其它义务(即报复)等方面的决定的效果。这对争端当事各方无疑具有相当大的威慑力。尽管胜诉方和败诉方均有权全面参与争端解决机构决策进程,但是这种消极协商一致决策方式对二者的影响则极不相同。胜诉方能够控制或左右争端解决机构决策。当然,如果胜诉方滥用权力恶意阻止争端解决机构决策以便采取遭到世界贸易组织多数成员国反对的报复措施,那将严重背离这种新决策方式的宗旨与目标。为了防止此类灾难发生,《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为败诉方也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措施。例如,第3条第7款要求争端当事各方必须审查一项行动是否有效;第17条第4款规定败诉方有权就专家小组报告向上诉机构上诉;第22条第6款规定败诉方有权通过仲裁反对胜诉方所请求报复的幅度或水平。这样,由专家小组、上诉机构和仲裁所构成的三层程序,将有助于防止败诉方遭受胜诉方的准单方面报复。因此,这种新决策方法,不仅使1947年总协定争端解决活动中所出现的败诉方阻挠争端解决进程的情况几乎不复存在,而且有助于争端的迅速解决。这种对协商一致规则的改变,在一定意义上对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的理论化也具有重大影响。鉴于1947年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专家小组程序是一种更接近调解而非司法方法的混合机制,“倒协商一致”可以说是标志着向一种司法性机制倾斜的转折点。现在,争端解决机构这个政治机构,只有在“司法程序”的严格适用将会导致令人难堪的结果的情况下,才会干预。在这种意义上来说,新协商一致规则具有双重目的。一方面,它允许争端当事方对争端有发言权,因此尊重了争端当事方的主权;另一方面,它为争端解决机构提供了“一种政治性的交通信?20??青年论坛?号”。如对某些敏感案件不宜采用纯“司法判决”达成共识,这种政治性的交通信号就开始运作。实际上,争端解决机构是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theGeneralCouncil)在行使争端解决机构职责时的称谓。其成员资格与总理事会一样,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国代表,但它有自己的主席(现行作法是主席任期一年)和程序规则、单独的工作人员和文件档案。鉴于争端解决机构是由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兼任,因此争端解决机构与总理事会这个世界贸易组织主要政治机构具有实际联系。甚至可以说,争端解决机构即便管理争端解决之类技术性较强的活动,但仍然是一个政治性机构,这与世界银行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甚至关贸总协定等组织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来对涉及其规则的适用和解释作最终决定是一致的。但与权威解释不同的是,争端解决机构的决定均以协商一致而不是以特定多数票表决的方式作出。三、简要的评论。世界贸易组织决策机制不仅实现了“投票表决与协商一致配合”的制度化、成文化和法律化,而且创立了协商一致的新的运行方式。这在世界性国际组织决策程序的发展史上是第一次。在一定意义上说,这既是冷战终结后国际局势演变、经济全球化与市场化、信息网络化等因素,对冷战后时代世界性政府间组织决策机制的启示,也是世界贸易组织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和其他国际组织在决策实践方面的经验与教训的总结与扬弃。世界贸易组织决策机制是对国际组织决策方法的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新发展。谋求成员国主权平等与国际组织有效运转之间的合理平衡,是国际组织决策方法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国际组织的决策方法,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方式向多种方式的发展过程。协商一致与投票表决各有所长,各有利弊。为了发挥二者所长,避其所短,半个世纪以来,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都在不懈地探索。世界贸易组织决策机制就是这种不懈求索的集大成。一国如果坚决反对世界贸易组织的各种决定,就可能伴之以迅速轻易地退出世界贸易组织,从而丧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享有的一切权益,最终招致该国国际贸易秩序的崩溃。因而,合作与妥协、求同与存异,在投票表决压力下通过协商达成基本一致,被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公认为比对抗更加重要。当然,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是一种实行市场经济的贸易大国或集团主导的面向全球的开放性和无歧视的自由贸易体制。因此,其决策机制必须保证成员国之间数量优势与贸易实力的平衡,成员国具体的对等互惠的各自权益与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全面综合的整体利益的协调。此外,世界贸易组织既是一个管制性机构,也是一个谈判机构。各国警惕地捍卫其独立,因此,它们甚至在世界贸易组织内独立进行多边贸易谈判。他们知道,重要的贸易减让,报复性地撤销减让的威胁,比投票更为重要。(作者: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  一、经济分析法学思潮产生的时代背景任何一门法学理论或法学流派都不是凭空产生的,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也是根基于一定的客观历史条件。首先,社会经济的发展促成了经济分析法学思潮的产生。不同历史阶段经济发展的状况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决定了这个阶段法学流派的发展方向。以往,人们忽视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没有把经济学的原理引进法学研究领域。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已经进入高度垄断时期,生产的高度社会化和经济的进一步集中化,加剧了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基本矛盾,为了缓和这一基本矛盾,求得社会的长治久安,国家不得不执行越来越多的社会经济职能,广泛运用立法、司法、政策等手段规制和调节社会经济生活和经济生产。自由放任的经济变成国家干预的经济,在这一历史条件下,法学家们不得不把政府的社会经济职能作为一个实在的法律现象加以考虑,改变法是一个封闭的规范体系的传统法律机能观,积极探讨法律与经济的相互联系。其次,学科间的相互渗透促成了经济分析法学思潮的产生。在传统上,许多人曾片面认为法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正义”问题,即如何在社会成员中合理分配权利、义务、资源、收入等;而经济学所要解决的则是“效益”问题,即如何有效地利用资源,增加社会财富。在生产几乎完全是私人的事情,国家和法律不怎么介入的情况下,法学家曾以为经济学的效益原理对于说明法律的性质、价值,对于确定权利和义务的合理界限无甚意义;经济学家则认为其工作是寻找最大效益的办法,至于如何对效益进行合理分配是法学研究的工作。但是,在国家承担了经济职能,直接参与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再分配,参与社会生产的总体规则和社会收入的总分配的时代,法学家就必须考虑法在分配方面的公平性和在管理方面的效益。经济学家也不得不把法看作从事经济活动的制度环境因素之一,考虑法在管理和分配方面的作用如何影响以至决 『经济分析法学思潮』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李 光 林?21?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应用写作文书、文学作品欣赏、幼儿教育、小学教育、行业资料、高等教育、中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78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等内容。 
 下列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程序的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A.世界贸易组织采用加权投票方式B.重大的决定首先由全体成员协商一致作出C.成员不能取得一致则投票以简单...  通知部长级会议的前提下,可以使用; 10、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不包括(...D 在世贸组织参与权,决策权谈判能力 C 以发达国家的意志为主 陈年旧事之 2011...  A、 148个 B、 146个 C、 144个 2、目前,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贸易额占世界贸易额的( )以上。 A、 85% B、 90% C、 95% 3、世界贸易组织顶级决策机构...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有关修改与决策的基本条款的修订; (2) 《GATT1994...版权或类似程序的遵守; ④建立、 维持或加强进口限制的程度不得超过: 为了预防...  27、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不包括( D )。 A、磋商 B、专家组审理...④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 ⑤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 ⑥允许交叉报复...  5、反倾销程序 (1) 起诉; (2)立案; (3)调查; (4)初裁; (5)开听证会...审议贸易政策 5. 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 WTO 的机构组织 1. 最高...  政府采购不仅是 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A 50% B 90% C 99% D 100% 13,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顶级决策机构是(A ) ...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习题及答案_哲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程序: 第一阶段:提出申请与...1995 年建立的世界贸易组织中一直是决策 和谈判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开发区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高效运转,保证决策事项实施有效监督。
(二)科学决策原则
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调查研究,必要时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三)民主决策原则
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听证和公示,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
(四)依法决策原则
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条例条规进行决策。
二、决策范围
1、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2、讨论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研究决定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要目标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的推进措施和重要事项。
4、研究制定新农村建设计划,研究确定拆迁、安置方案,以及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5、讨论决定有关重要的先进评选、表彰、奖励事项。
6、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7、讨论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
8、办理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
12、其他需要提交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决策程序
凡属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如下程序:议题的提出──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基本形成共识──侍庄乡三套班会议决定。
(一)议题确定
重大事项决策议题由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二)议题讨论
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遇有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讨论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酌情当机处置,事后必须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
(三)会议表决
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表决。重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事项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和分析。决策事项需上级审批或备案的,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四)会议记录
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形成文字材料存档备查。必要时,可将决策情况在有关会议上通报。
(五)会议纪律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四、执行程序
(一)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后,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二)遇有分工交叉的,可明确一名具体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
(三)有关责任部门认真组织落实重大事项。
(四)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五)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的,必须经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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