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朋友如何补缴上个月社保二十五号一起去补的离职 11月十号他发了2430我怎么没发工资 求解答

咨询内容:您好,我于日进入盐城桢富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于日离职后,和公司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8月份的工资公司一直拖得不发放,每次打电话都以各种理由搪塞,上个月11日公司老板说当月发工资会一起发放给我,但我今天问了原来同事,他们11.30日工资就发了,但我的还是没有给,想请问我该怎么办?
答复单位:盐城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市12333服务热线)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分配及支付办法等事项,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本单位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另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其他相类似工资支付形式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完成情况约定(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结算并付清。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预付工资(五)建筑施工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后实行分批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第二年一月份上旬前结算并付清上年度全年工资余额。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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