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化钠,≥99.5%色彩的纯度是什么意思中的,代表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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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盐业部门争夺管理权 氯化钠是不是食盐
】发布人:hexin  来源: 期货日报   时间: 09:45:37  浏览人次
“盐”与“氯化钠”之战的台前幕后
&&&&查处风暴席卷全国
去年7月至今,广东、福建、河南、湖南等10多个省份的农业、盐业、饲料行业、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企业及经销行业、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及地方政府、地方法院,都被卷入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氯化钠是不是盐”的“白马非马”之辩。互掐的背后,是谁拥有对“氯化钠”的监管权。
长期以来,饲料企业所使用、标注的添加剂为“食盐”,由盐业部门专营监管。这一状况在2013年发生了逆转。
日,国务院颁布修订实施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饲料添加剂应由农业部门管辖,并由其批准许可的企业才可生产;30日,农业部发布新修订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氯化钠名列其中,不在目录的,是违法产品。与此同时,新修订的已于日强制实施的《饲料标签》将问题挑明:饲料和饲料原料成分中,将“食盐”标示改为“氯化钠”。
嗅觉灵敏的商人,看到7月1日后这个庞大的市场将由氯化钠取代、垄断,决心继续在垄断市场的盐业争“盐”夺利。
为试探饲料添加剂不用食盐而用氯化钠是否被查处,日至8日,河南省新乡市楚河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永亮,先后给新乡市和辉县市盐业局执法人员打电话,举报自己进了40多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问其查否?未等执法人员前去查看,赵永亮又亲自登门再次举报自己。
盐业部门认为这是公然挑衅《食盐专营办法》等法规,严重扰乱了畜牧用盐市场管理秩序,将给食品安全带来重大隐患,盐业部门如果不依法查处就是渎职。
然而,执法并不顺利。据辉县市盐业局局长介绍,在查处中,遇到20多名社会人员的阻止,公安机关出动了特巡警才维持住事态没有恶化。
与此同时,河南数地饲料市场,也大量出现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取代食盐的现象。
感到事态严重的河南省盐务局,于日下发“豫盐政(2014)51号”文件,对全省饲料生产企业用盐情况开展为期一月的全面清查整顿。用河南省盐务局盐政处处长刘建国的话说,这是全行业的一场“护法运动”。
同样,“护法”并不顺畅。文件下发次日,郑州市盐业局出动80余名盐政执法人员,到河南牧鹤(集团)饲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要求查处该公司既生产又使用、销售的“牧鹤”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双方为此发生肢体冲突。最终,该公司351吨饲氯化钠先后被查扣。
另据河南省畜牧局统计,在河南盐业“护法运动”期间,被查处的饲料生产企业有广安集团等30多家,查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1000多吨。
河南省畜牧局召开行业会议,加大对《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贯彻力度,要求全省畜牧部门查处饲料企业用食盐作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同年7月17日,该局向河南省政府递交“豫牧(2014)44号”文件,宣示他们“护法”的态度。
两大部门互掐,河南省有关方面进行再三协调,但两部门根本难达共识。
两大管理部门都在开展“护法运动”,致使饲料企业左右不是。新乡市一饲料厂负责人向期货日报记者道出的苦衷颇具代表性:饲料生产企业无论使用的是食盐或氯化钠,都是合法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但都会被另一部门查处,企业真是走投无路,投诉无门。
河南不是唯一。山东、山西、广东、湖南、广西、福建等10多个省份的查处风暴,也在劲吹。
“盐业部门涉嫌违法应予以禁止”
在各地盐业部门大力清剿氯化钠之际,饲料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商与经销商,纷纷找到“组织”投诉。农业与盐业部门,遂短兵相接。
河南省畜牧局“亮剑”:河南省盐务局“豫盐政(2014)51号”文件,严重违背了《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扰乱了饲料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提请省政府撤销该文件,责令盐业部门停止清查整顿活动。
显然,两大阵营争论的焦点是:氯化钠是不是盐?它该由哪个部门监管?
农业部和相关省份的农业畜牧饲料部门、饲料生产企业、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与经销行业强调的是,氯化钠就是氯化钠,它根本不是盐业部门说的食盐或畜牧用盐,三者具有不同的国家标准,属于不同的产品。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生产企业使用氯化钠是合法的,使用食盐或畜牧用盐替代氯化钠,是违法行为。
河南省畜牧局饲料管理处负责人表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监管,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盐业部门的查处行为是违法越权;盐业经营的食盐,既不在饲料添加剂目录中,也没有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其向饲料生产企业供应食盐也涉嫌违法,应予以禁止,饲料管理部门完全可以按无照、无号产品予以处罚。
河南省饲料商会会长、河南牧鹤集团董事长、叶县牧鹤饲料添加剂有限公司股东高翔,河南大台农饲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李瑞珍、河南广安集团董事长高天增、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教授程伟,还集体在媒体发表署名文章,对盐业进行“笔伐”。
他们的主要观点还有:盐业部门以食用盐标准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执法,既混淆了概念,也违背《食盐专营办法》立法本意,跨越了权力边界。用食盐或畜牧用盐替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在技术上是明显倒退。他们并发出食品安全的“天问”:如果要用食盐替代饲料氯化钠,那么,农业部规定的允许使用的其他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是不是也可以寻求替代品呢?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该由谁为下一代埋单?
“农业畜牧部门别有用心”
对以上阵营的说法,盐业部门认为这是“别有用心”。
郑州市盐业局盐政处处长杨荣建说,氯化钠(Nacl)之于盐,就像化学名“十二水合硫酸铝钾(Alum)”俗称叫明矾,化学名“十水合硫酸钠”是芒硝一样,乃同一物质但叫法不同罢了。“氯化钠不是盐”的说法,实际上是向教科书、向千百年来的人类文明开了一个小儿科玩笑。但这个玩笑的背后是别有用心,为一已私利故意规避盐业监管。
杨荣建说,《食盐专营办法》和各省份的盐业管理条例,都规定了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工作,且渔业、畜牧用盐适用于这些法规。之所以将渔业和畜牧养殖业所用盐产品也规定为食盐,是因为这些盐间接作用于人体,有利于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把氯化钠从食盐、畜牧养殖用盐分离出去,自然就可以避开监管。还有,盐业公司供应给饲料企业的食盐,氯化钠含量纯度都在99.5%以上,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标准为95.5%。这个标准比精制工业盐二级标准氯化钠含量97.5%还低。这实际上是一种倒退,是对食品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不负责任。
“农业畜牧部门的管理模式,无法保障食盐安全和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广西贵港盐务局局长梁柏雄、河南省盐务局盐政处处长刘建国表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氯化钠这种畜牧盐生产之后的运输、储存、经营、购买等环节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定,也就是说饲料添加剂氯化钠销售到食盐市场或工业盐市场,农业畜牧部门根本无法监管。如果按照农业畜牧部门的说法,盐业部门又不能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进行管理,其结果势必直接冲击老百姓的盐罐子。这决不是“危‘盐’耸听”。
上述二人向记者介绍道,一年来他们查处各类盐业违法案件,绝大部分是将工业盐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销往食盐市场,直接危害群众身体健康。
两大阵营各说各的理儿,各自出招“围堵设卡”。市场前进的车轮就这样陷于“人工天堑”,动弹不得。
&&&&政府卷入“白马非马”之辩
各省盐业与农业等两大阵营“掐架”,都认为真理在自己这边。农业部与相关省人民政府,就这样被卷入“氯化钠是不是盐”的“白马非马”之辩之中难以自拔。
河南省畜牧局向记者亮出了农业部回复中国新闻社江苏分社的函。农业部态度鲜明,除说明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属于食盐、畜牧用盐,不归盐业部门管辖外,还言道食盐替代氯化钠坏处多多:“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与食盐或畜牧用盐质量上的核心差别是不能加碘。用食盐或畜牧用盐替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对饲料工业的危害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破坏国家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秩序,二是削弱保证饲料中微量元素均衡供给的技术能力,三是增加饲料产品的成本,并最终增加动物产品消费的成本。通俗讲,就是逼着饲料企业花更多的钱,干违法的事,生产质量安全水平更低的产品。”
对于这样的观点,审理过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一案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两位法官有不同看法:氯化钠和碘,均属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矿物质元素及其络(螯)合物,其生产饲料均需另外添加。饲料企业可根据饲料标准决定是否添加,故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没想到,河南省盐务局、广西贵港盐务局等也向期货日报记者搬出了农业部日致是中国盐业总公司的公函,进行攻防。
早在1999年7月,农业部发布105号公告,将以前的饲料添加剂“食盐”标示变成“氯化钠”标示。“换个马甲”是不是想摆脱《食盐专管办法》“走单骑”?中国盐业总公司请求农业部予以解释。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复函表示:“氯化钠、碘化钾、碘酸钙作为饲料级微量元素是常用的饲料添加剂,因此,被列入《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105号公告)。但由于食盐(包括牲畜用盐)是专营产品,饲料企业作为牲畜用盐的消费者应遵守《食盐专营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广西贵港盐务局局长梁柏雄说,从这个复函可以看出,当时农业部也认为氯化钠作为添加剂、饲料企业作为牲畜用盐企业的消费者,也应遵守《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接受盐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不过,记者调查发现,日,农业部宣布其发布的第105号公告废止。顺理成章,上述给中国盐业总公司的复函随之失效。
面对农业部无“盐”的结局,刘建国说,一直以来,氯化钠作为盐产品的属性及其归类没有改变,农业部门打着食品安全的旗号,上演了现代版“盐”而无信和“自相矛盾”的故事,可谓用心良苦。一年来,河南省查处的饲料添加剂级氯化钠经检测,几乎全是化工工业用盐。事实恰恰证明,农业畜牧部门的“氯化钠是不是盐”的“白马非马”之辩,是在保护企业干违法的事儿。
广东省盐务局与农业厅认识不能达成一致,日,联合请示广东省政府明确“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有关管理问题”。广东省政府批复说:请示国务院法制办明确法规适用。在国务院法制办未做出明确法规适用之前,由农业部门承担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市场监管职责。
同样的原因,河南省盐务局、河南省畜牧局也向河南省政府打报告。“豫政法(2014)31号”文件——《关于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管辖权争议问题的报告》,与广东省政府的批复同样意识到了国务院同一天颁布的两个法规《食盐专营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冲突的存在。故请示最高行政机关进一步明确。
互掐的盐业、农业两大政府部门奔走呼号一年,依然在等待“标准答案”。坐在争议执法火山口“烤火”的两大部门,都在呼吁,谁能帮他们渡过“一‘盐’难尽”的2015?
&&&&同样案子做出截然相反判决
政府部门在等待说法,相关企业当然等不得。
盐业部门发现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流入饲料企业,就直接“拿下”。被扣押、处罚的企业维权,就将盐业部门告上法庭。
于是,相关地方法院也卷入了这场“白马非马”之辩。然,同一物质、同样的案件、相同的诉求,不同省份、不同级别的法院,纷纷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
今年6月1日,本文开始就提到的河南新乡市楚河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永亮,收到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判决书。胜诉的他喜出望外,向该法院行政庭送锦旗一面,表示感谢。
2014年9月,郑州市盐业局扣押了赵永亮卖给饲料企业的40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赵永亮将该局告上法庭。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认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行使,盐业局执法主体不适格。盐业局将涉案产品认定为盐产品应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遂判决撤销其扣押决定。
这场初胜,鼓励者赵永亮带着胜诉的判决书等,代理河南安阳广联饲料有限公司与滑县盐业局的同样性质的官司。这次,代理案让他吃了败仗。
赵的动静有点大,全国在关注。为充分体现公正、公开,该案由汤阴县人民法院异地审理,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属的河南法院直播网,向全球直播。该法院认为,根据《食盐专营办法》《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规定,滑县盐业局具有对畜牧用盐享有行政管理职能。原告生产使用和被查封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属于畜牧用盐,应适用《食盐专营办法》进行管理。原告主张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属于盐产品的理由不成立。
基于同样的理由,此类案件,山东、山西、广东、湖北等地10多家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盐业部门全部胜诉。
而终审法院的判决,也是大相径庭。
今年4月7日,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书。东莞兴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胜诉,广东省肇庆市盐务局败诉。该法院认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属于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食用盐(畜牧用盐),归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属于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责范围。理由是:《食盐专营办法》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同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对食盐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宜适用不同的行政法规调整。针对饲料添加剂问题,《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应优于《食盐专营办法》适用。
广西贵港市万千饲料股份公司,因经销饲料添加剂氯化钠遭到贵港盐务局的处罚,该公司提起诉讼。终审法院贵港市中院认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具有饲料添加剂和畜牧用盐双重属性,既受《饲料和饲料添加管理条例》调整,又受《食盐专营办法》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调整,由于畜牧用盐被《食盐专营办法》确定为食盐专营产品,属于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遂驳回万千饲料公司不服盐业部门处罚的上诉。
同一物质、同一性质的诉讼,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两大阵营分别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
&& 一“盐”难尽氯化钠
  期货日报记者展开独立调查,寻找各种权威答案。只要把“氯化钠”定义和来源搞清,饲料添加剂级氯化钠是不是盐,归谁管,想必就不言自明了。
  中国饲料工业协会饲料添加剂专业委员会、化学工业(全国)饲料添加剂工程技术中心涉身事外,其主办的《中国饲料添加剂》杂志,在氯化钠进入《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饲料标签》发布前夜的2012年第9期,以题为《矿物元素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科学论文,开宗明义指出该物质:“【别名】食盐。【化学名】氯化钠。【商品名】氯化钠。【英文名】Sodium chloride.”
  那么,国际上的权威解释又是什么呢?
  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英汉大词典》、商务印书馆和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不列颠百科全书》15卷,对“Sodium chloride氯化钠”这个名词的解释为“食盐”。
  那么,反过来说“食盐”是不是“氯化钠”呢?《不列颠百科全书》14卷对“salt 盐”的释义是:“盐又称氯化钠(化学式NaCl)、普通盐或食盐。”
  尽管如此,饲料添加剂级氯化钠用科学仪器检测,是不是盐呢?
  湖南等各地的农业部门用科学仪器,对“不一样”牌等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进行检测,结论是氯化钠而非盐。
  国家轻工业井矿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等,先后对出现在市场上的“不一样”牌等饲料添加剂级氯化钠进行检测,判定这些氯化钠是盐、工业用盐。
  对于国家检测机构的结论,一些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饲料企业不予认可。
  河南省畜牧局认为,没有得到省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质检机构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质量检测结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河南省畜牧局饲料处有关负责人以“白马非马”的逻辑,试图让记者明白盐和氯化钠不是一回事:小麦,人吃了就是小麦,当作饲料就只能叫“饲料”而不再是“小麦”了。
  那么,农业部和国家最权威的两家认定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到底是如何认定盐与氯化钠的? 6月28日,记者终于在浩瀚的文件库里发现了二者的"DNA"和“出生证明”。
  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公告第1224号)中有如下明确表述:氯化钠分子式为NaCl,“来源:天然盐加工制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的《食用盐》国标明确:“食用盐为晶体氯化钠。分子式:NaCl。”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监管司向世界公告的是:“氯化钠(工业用盐)分子式:NaCl。”
  综上,盐就是氯化钠,二者的"DNA"都是NaCl,这是国标、国内国际词典、政府公告、检测仪器、判决书的认定。但“氯化钠不是盐”,这也是一“盐”九鼎的官方文件、农业部门的检测仪器和法院判决书的认定。
  莫非这就是“行政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
  国际声明权威解读被漠视
  氯化钠是不是盐,已有说辞。但仍有疑问、困惑未解。
  以农业部和地方农业畜牧饲料部门为代表的一方强调,用含碘的食盐或畜牧用盐替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会给食品安全带来不良后果。
  记者多方寻找第三方权威答案。广西食品安全协会执行会长洪泉及河南卫生系统的朋友,分别给记者提供了国内国际上的权威说法。
  一套材料是,1994年10月实施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及当时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易部对该条例有关条款起草的说明。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畜牧用盐适用本条例。”2013年12月实施的《食盐专营办法》,也有类似规定:“渔业、畜牧业用盐适用本办法。”上述部门的解释是:“这样规定,是因为碘缺乏对动物特别是对家畜也有与人类同样的危害……碘缺乏严重地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因为人、畜的碘缺乏病病因与流行区域相同,防治措施相似。多年来,农牧部门亦积极建议尽快实施畜牧用盐加碘。因此,畜牧用盐加碘,完全可以按本条例进行管理。”
  上述部门指出:碘缺乏已成为当今世界上发展中国家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推行食盐加碘的措施不是权宜之计,需要长期坚持。有人担心吃碘盐的安全性问题,专家论证的意见是:碘对人体的安全范围较宽(尿碘值的安全范围在50~800ug/l之间),居民不会因为食用碘盐而出现“碘过量”的问题。
  另一个材料是27个国家以及10个组织和机构的与会代表在北京发表的《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国际会议声明》,时间为日。
  《声明》强调:食盐和畜牧用盐加碘被公认是保证每个家庭和个人达到适宜碘营养水平的一个安全、有效和可持续性的策略。应保证所有的人畜用盐加碘,应保证通过有效的监督和执法系统(管理和实验室)及时发现问题地区并采取干预措施。
  掐架背后是争“盐”夺利
  “掐架”的盐业、农业部门并不讳言,双方争议的背后是利益。“争议执法”的背后,是“氯化钠”这一化学名称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
  记者调查发现,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商业品牌的开发,在农业部出台新规前,“先知先觉”们已悄悄展开。
  记者获得的一份内部资料显示,2013年年底,张军(化名)听政府部门的官员说,饲料用盐可能在2014年7月放开经营,这是难得的商机。张军主动与江苏一家生产工业盐的化工产品厂家洽谈生产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事宜,并成立了公司。经“协调运作”,张军获得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生产许可证等批文。盐化工厂卖给这家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企业的工业盐是每吨330元,该企业在包装袋上标上某某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再以680元左右一吨卖给饲料生产企业。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市场蛋糕有多大?一份材料说,据农业部饲料部门测算,年用量上百万吨。
  据国家发改委和各省物价部门规定,食盐出厂价为每吨330元到636.75元之间。有材料显示,湖南、广东盐业公司向饲料生产企业供盐价格每吨为950~1200元。去年全国农业畜牧部门共批准14家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企业。这些企业购进的盐多在每吨300元上下,换上“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外包装,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每吨在680元左右。
  巨大的利润空间,使得各商家跑马圈地,先下手为强。因争权夺利造成的食品安全、监管不力等问题,也开始凸显出来。
  记者调查发现,已取得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资质的一些企业,管理混乱得让人不可思议。如某某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开具的发票是深圳一家公司的,标注用盐是湖北应城一家盐厂的,合同却用的是江西某热化厂的化工盐,就连经销商都说不清“合法”企业的“合法”产品,究竟在哪里生产。而一些“协调运作”到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资质与批准文号的企业,竟连制作氯化钠来源厂矿及生产设备、生产线都没有。
  那么,它们又是如何生产产品的呢?记者手中被商家视作商业机密的《委托加工协议》、《承诺书》影印件等,为我们描述了路径。
  “协调运作”到生产资质和批文的企业(乙方),找家生产工业盐的化工企业(甲方),双方签下“委托加工协议”,乙向甲交每吨40元不等的加工费,产品包装和标签由甲方委托乙方印制,统一存放于乙方的包装库内,甲方将生产的氯化钠(注:实为化工用盐)装上乙方的包装袋,就成了某某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流入市场。就这样,我国很多畜、禽、水产品不知不觉地食用上了工业盐和来路不明的盐,也就是吃上了“合法企业、合法生产的合格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然后间接甚至直接被人食用。
  这是不是危“盐”耸听?
  日,郑州市公安机关和郑州市盐业局查获一起20多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工业盐加工仿冒食用盐特大案件。记者赶到现场时,作案人员从屋内两个早就挖好的“狗洞”中逃跑。
  国人震惊。上至国务院领导下至地方领导,纷纷作出批示严查。
  今年7月初,中央电视台、新华社报道了在公安部统一部署指挥下,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与北京市公安局联手,侦破一起特大制售假劣食盐案件。
  犯罪嫌疑人用工业盐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假冒“北京中盐加碘精制盐”销到京、津、豫、冀、皖、鲁、苏等7个省市,累计制售假劣食用盐2万余吨。这条非法产业链运行长达7年才被发现。
  与此同时,追责启动。
  日,河南省纪委通报4起工作失职典型,郑州市盐业局监管不力列为首位。
  通报指出,2014年12月,群众举报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街道办事处耿庄社区网格内长期存在使用工业盐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仿冒、加工食用盐窝点。郑州市盐业局等单位对其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制假原料23.45吨、假冒食用碘盐2.94吨。郑州市盐业局等单位对该窝点长期非法生产、销售假冒食盐负有工作失职、巡查排查不力的责任,致使大量假冒食盐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社会影响恶劣。相关6个单位的工作人员受到处分,其中,郑州市盐业局办公室主任兼盐政处处长杨建荣、盐政处副处长张春印、郭运宏记行政警告或记过等处分。
  对于目前监管现状,河南省盐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些地方盐业部门怕被判“违法”,疏于监管,各种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乘虚大举入豫。郑州、安阳、新乡、商丘等地,纷纷出现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冒充食盐冲击市场的现象,食品安全之堤正在发生“管涌”。
  据数位知情人说,近期,相关单位在黄河大堤附近隐蔽临时民房内,还查处一起更大的废渣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涉嫌加工食盐窝点,数量为100吨。由于相关单位怕向媒体披露案情受到“监管不力、工作失职”处分,这起更大的案件被“雪藏”。
  一个私盐贩和郑州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饲料企业老板均表示,现在盐业部门、农业部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企业及经销商、饲料生产企业、法院等,纷纷自掐、互掐,除带来混乱、给利益集团带来巨大利益、给食品安全造成隐患外,这场“争吵”没有任何意义!
  盐政网点评:如何搞好当下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供应和监管
  《期货日报》孙斌采访的《盐”与“氯化钠”之战的台前幕后》,较为客观的报道当前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供应和监管实际,推荐各位盐政同仁阅读。对类似情况我们不能逗起闹热衷于打官司,或等部委明文规定下来再办,而是“满足用盐客户需求为第一要务”,在务实地满足用户需要的同时,支持盐业产销企业的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从而依法按规搞好本地此类产品的供应和监管。
  全省有关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的供应和监管,省盐务局去年已经下发《四川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畜牧用盐监管和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川盐局〔2014〕34号)》,一是明确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属于畜牧用盐,二是要求依法规范畜牧用盐的产销秩序,三是依法规范盐业公司畜牧用盐销售行为,四是依法加强饲料畜牧用盐监管工作。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新修订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规范畜牧用盐单位强制使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是规范畜牧用盐单位强制从规定渠道购进畜牧用盐,两者的交集在于化学内涵上“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氯化钠←=畜牧用盐”的一致性完全成立,因此,农业部门、盐业部门协作供应和监管的法理基础存在,农业、盐业相关行政法规当然可以并存分段适用。这次盐政工作会议,大家在交流讨论发言中,对盐业公司经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和盐政监管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购销,在运销、盐政分组讨论中已经取得共识,归纳起来如下四点:
  一是盐业公司依法组织供应饲料添加剂氯化钠。
  尊重饲料加工、用盐企业使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意愿,各地盐业公司要对此类本地用户组织供应符合农业部标准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积极做好服务供应工作。因为农业部门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新修订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强制推广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畜牧用盐单位依法使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盐业公司要依法予以支持,不宜硬性要求其购买大包装未加碘食用盐或加碘食用盐。
  二是实际供应采取“两厢情愿”的权宜措施。
  充分理解执行中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与食用盐名词运用的初衷是降低畜牧用单位成本和规避并合规地使用未加碘食盐,所以在供应中要将心比心地理解,作价上明显低于原供品种的价格,认真执行川盐局〔2014〕34号相关“从有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角度出发,对省内产销包括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在内的畜牧用盐,实行销区盐业分公司与制盐企业直接衔接的方式办理。具体由销区盐业分公司根据省内用户需求,向省盐业总公司书面报告后收购制盐企业生产的畜牧用盐,不通过产区盐业分公司集运,以降低中转环节费用。”措施,作价上采取顺差作价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在未加碘食用盐825元/吨的基础上酌情出厂收购价、运距适当分别下浮,既要对畜牧用盐单位充分体现出优惠力度,也要保有制盐企业、盐业公司适当的必要利润。
  三是特殊的具体问题要具体地酌情处理。
  在支持食盐定点生产点企业取得生产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资质后生产,以满足盐业公司供应畜牧用盐单位需要的前提下,省内确不能产出并供应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时,销区盐业分公司与省内有关获得生产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批准文号及生产许可资质的制盐企业联系后,取得书面不能产出供应分公司提出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要货要求的意见,报告省盐业总公司运销处协调处理。
  四是盐政监管上坚持严格执法的态度。
  第一,打击违法贩运工业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行为不手软。
  其一坚决查处,对违法贩运、购进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的违法行为,仍要理直气壮地依法采取检查、扣押或查封措施,制止盐业违法行为正在进行时以及防范未然,并根据个案情节依法给予查处。
  其二防范在先,查处类似案件,更要借鉴部督江苏泰州盐案的经验教训,为有效保障本地一方食盐安全,必须积极作为,防范盐贩贩运此类产品及其假冒加工分装资格的盐冲销食盐市场,以至扩散流入大众盐罐之中。
  其三妥善应对,对省外或省内盐贩违法贩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被查扣被处罚后,以报纸或视听评论为据,提出要复议要打官司的,盐业主管机构依法主动地积极应对,不可懈待。
  第二,依法规范畜牧用盐单位购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放松。
  其一尊法宣贯,盐业主管机构要主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与畜牧主管部门沟通,共同宣贯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使畜牧用盐单位明白在遵守农业法规的同时也要遵守盐业法规,要依法从盐业公司渠道购进符合标准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产品,用于本单位生产加工。
  其二有理先礼,盐业主管机构可以根据《裁量标准》第18项和《实施规定》第3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等情形,对首次违法的单位可以依法减轻适用单处“责令改正”的措施,使用盐企业和盐业公司、生产单位的合法利益均得到合法合理地维护。
  其三有节后兵,对拒不接受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措施的,或不听上一次“责令改正”招呼的,也只好按《裁量标准》第18项和《实施规定》第4条严格“打表”了。
  我们相信,只要从监管为防止类似盐流入食盐市场,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支持,积极地为畜牧用盐单位服好务的立场出发,积极与畜牧主管部门沟通,同时旗帜鲜明地支持畜牧单位依法购进并使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进而积极地组织盐业生产企业和盐业公司搞好产销,这样不懈地推进各方共同贯彻好相关农业、盐业法规,就一定能够在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调研制定及过渡期间取得政府满意、部门协作,企业受益的共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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