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10133 2014;305➖405列一个算式,她的解决问题是什么

上皮细胞一个&#10133一个&#10134什么意思
上皮细胞一个&#10133一个&#101...
上皮细胞一个&#10133一个&#10134什么意思检查白带常规医生说我有宫颈炎开了盆炎净颗粒,左氧消炎的还有一个塞的药,药吃完以后应该去做什么检查?检查结果上皮细胞一个加一个减是什么意思?
医院出诊医生
擅长:无痛人流、妇科炎症
擅长:小儿内科
共2条医生回复
因不能面诊,医生的建议及药品推荐仅供参考
指导意见:您好,您的结果是有点宫颈炎症,您用完药后最好再去医院找医生检查一下,看看效果如何,如果好了就不必再用药了,没好的话要继续用药治疗。
职称:主治医师
专长:擅长高血压,冠心病,高脂血症,心肌梗死,过敏反应,...
&&已帮助用户:23079
问题分析:您好!白带常规中上皮细胞是阴道正常组织的脱落细胞,正常值2+到4+,单纯看上皮细胞不能明确是否有炎症,需要结合看有无脓细胞,滴虫,真菌等。上皮细胞只提示阴道清洁度。意见建议:建议进一步化验白带找滴虫或霉菌,如提示感染,可应用抗厌氧菌或抗真菌药物。
问白细胞➕
职称:医师
专长:肿瘤内科 、乙肝等
&&已帮助用户:218732
问题分析:你好,一般像检查白细胞呈阳性时,这时说明是有炎症的情况存在的,通常是要对症用上消炎药物治疗的好意见建议:如果你是化验尿液常规检查的话,那考虑是有尿路感染的,在消炎对症治疗同时,平时要多喝水,饮食上要清淡些,不要吃刺激性大的食物,多注意休息,这样恢复得会很快的
问您好,我去医院检查,说是宫径囊肿宫径炎,
职称:医生会员
专长:皮肤
&&已帮助用户:223317
你好:宫颈囊肿是属于慢性宫颈炎的一种病理类型。一般可以考虑物理疗法或是手术治疗。白带的异常多提示有炎症存在,所以建议你还是积极的治疗为好。
&&已帮助用户:0
宫颈炎是育龄妇女的常见病,有急性和慢性两种。急性宫颈炎常与急性子宫内膜炎或急性阴道炎同时存在,但以慢性宫颈炎多见。
慢性宫颈炎多于分娩、流产或手术损伤子宫颈后,病原体侵入而引起感染。慢性宫颈炎有多种表现。如宫颈糜烂、宫颈肥大、宫颈息肉、宫颈腺体囊肿等,其中以宫颈糜烂最为多见。
慢性宫颈炎的主要症状是白带增多。白带呈乳白色粘液状,有时为黄色或脓样,伴有息肉形成时,可产生血性白带或性交后出血。当炎症扩散到盆腔时可有腰骶部疼痛、下腹坠胀和痛经。这些症状在月经前后、排便和性交后加重。有时还伴有尿频、排尿困难以及月经不调、不孕等。
宫颈糜烂与子宫颈癌有密切有关系。患宫颈糜烂的患者,宫颈癌的发生率大大高于无宫颈糜烂患者,故患有宫颈糜烂时应积极治疗。
问宫劲炎是怎样的,严重吗?
职称:主治医师
专长:皮肤病,性病,儿童保健,妇科
&&已帮助用户:49598
病情分析: 你好,宫颈炎为妇科常见的妇科疾病,多发生于生育年龄的妇女。表现为白带增多,呈脓性,或有异常出血如经间期出血、性交后出血等 。常伴有腰酸及下腹部不适。意见建议:治疗为抗生素药物治疗。选择敏感抗生素对症治疗,平时要注意个人卫生,积极治疗阴道炎,杜绝不洁性交行为,治疗期间严禁同房!祝你早日康复!
问宫劲炎要吃什么药。用什么药宫劲炎
职称:医师
专长:骨伤,骨病,普外疾病,消化内科疾病
&&已帮助用户:129681
病情分析:轻度的宫颈糜烂糜烂面积较小和炎症浸润较浅的意见建议:,建议用药抗宫炎片和苦参栓来治疗。治疗期间禁止性生活,注意阴部卫生,饮食忌辛辣。
问你好,之前检查有些宫劲炎,白带也不是很开净,医生开...
职称:医生会员
专长:高血压,糖尿病,妇产科疾病
&&已帮助用户:14325
问题分析:您好,慢性宫颈炎一般是由于细菌、病毒、宫颈损伤或者宫颈抵抗力下降引起的,治疗方法有口服药物和局部上药治疗,意见建议:您可以吃金鸡胶囊,阴道上爱宝疗栓治疗,一般需要2-3个疗程,平时要注意不能着凉,不要过度劳累,不要着急上火这些是引起宫颈炎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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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症感染会伤害到子宫系统,我们应当深入的了解妇科炎症的知识
宫颈炎患者并不少见,那么如何治疗宫颈炎才能不复发呢
很多女性会出现宫颈炎,当这种疾病出现时,会造成白带增多
人流后,身体越来越差,该怎么调理呢
很多成年女性,对于妇科疾病都是很熟悉的,比如外阴瘙痒的疾病
脓肿形成后多有高热,体温可达39℃左右,
导致宫颈炎原因有很多,分类很杂。导致前列腺炎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滴虫性阴道炎让患者的下体出现了瘙痒的情况,同时伴随着疼痛的症状
妇科炎症是一种女人都不会陌生的疾病,妇科炎症是女性在临床上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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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成功!三居其一与2049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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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其一与2049的中国
【专家】 田飞龙【写作年份】 2017
【文章分类】 【关键词】 两个一百年;2049;中国
【全文】【】 &&&& 三居其一与2049的中国田飞龙【关键词】两个一百年;2049;中国    &两个一百年&是中国共产党定下的国家发展大周期,前者是指建党一百年(),后者是指建国一百年()。对前者,港台人士不大激动,但对于后者却日益敏感起来,因为香港基本法的&五十年不变&截止到2047年,香港本土派已经有了清晰的&2047问题&意识,而统一台湾成为2049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无法绕开的结构性议题。两岸以我为主的融合统一已经逐步超越了旧有的&九二共识&及岛内政治变迁期待,而成为中国国家战略的现实任务。这是以港台看中国,已然呈现出中国的蓬勃生机与秩序再造前景,但格局终究有些小。以中国看世界,或以世界看中国,则呈现出另番模样。  大体以2049为战略节点,中国在未来世界秩序中到底应当居于何种地位和角色?对这一宏观战略问题,港台人士思考较少,但美国人注意到了,提出了&中美关系未来五十年&的有效议题,港台某些学者或政治人士也注意到了,比如台湾大学的朱云汉教授,香港的刘乃强先生等。在大陆学界,以严肃而有影响的战略研究著称的北航王湘穗教授最新力作《三居其一:未来世界的中国定位》(长江文艺出版社2017年版)就是对这一问题的战略性回应与规划。  王湘穗教授有长期的军旅生涯,对战争理论与战略思维多有积累与创见,其成名作《超限战》成为中国军事思想变革的代表作,成为世界军事理论的重要节点,而其《币缘论:货币政治的演化》则具有全球金融宪制的探索意义。从国际法界定的常规战争到全方位的超限战,从领土时代的地缘政治到全球化时代的币缘政治,从模仿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家定位到三居其一的世界历史秩序定位,这些宏观的战略观察及收缩至中国国家利益与发展战略设计的理性分析,显示了中国战略学者的视野、责任与创造力。  《三居其一》聚焦讨论了人类千年文明史的比较与演进,试图从中寻找特定文明的兴衰周期,尤其是对西方现代文明()的长周期进行要素分析与趋势判断,总体上提出了美国式西方全球化进程的结构性终结。美国是富集西方文明全要素的综合性文明体,但其对人类和平与发展秩序的贡献是有限的,在全球化与发展正义上日益呈现责任衰退、动力萎缩的&逆全球化&趋势,特朗普主义是这一历史终结的标志。美国的历史终结不是福山式的承认斗争的自由式终结,而是世界历史演进的更替式终结。王教授由此提出了&泛亚共同体&的核心概念作为中国建构区域性共同体秩序的战略范畴,在世界经济地理与政治地理意义上和欧美&三分天下&。而&一带一路&战略正好服务于这一&泛亚共同体&的建构。这是给&一带一路&的经济进程提出了一个超经济的宪制建构目标。这将意味着中国在宪制战略上要逐步突破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体系以来的民族国家范式,而寻求以自身文明及经济模式重构欧亚新秩序。在&泛亚共同体&秩序的建构中,王教授认为中国有充分的技术优势和道德担当。作为战略学者,王教授不断提醒我们要保持民族复兴过程中的战略节制,以多元主义和谐秩序观作为指导思想,避免战略躁动和冒进主义。  应该说,王教授的&新三国论&及其天下秩序演义,不是遥远的战略沙盘推演,而是正在发生的中国与世界的互动故事,是瞄准2049秩序的战略分析与设计。战略研究不是专门学科化的研究,而是综合处理多学科方法及议题的&大学问&。成熟的战略研究需要始终在&目标-手段&之间寻求合比例的匹配。以此观之,王教授的《三居其一》达到了成熟战略研究的基本水准,也大体适合2049之中国秩序的宏观战略需求,其中蕴含着一种多元主义的和平思想及冷静节制的战略美德。  但问题恰恰是,2049的中国不可能仅仅是一个&中国&秩序,而必然是一个初步&世界化&的中国。&三居其一&只是阶段性战略目标,而不是真正具有理想性和终极性的战略目标。甚至,实现&三居其一&本身也需要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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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 &&&&&&关注法宝动态:&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_全文
英文:Circular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the Pension System for Staff and Workers of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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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国发[1995]6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全文】【】 &&&&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发[1995]6号 日)(法宝联想: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布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进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推进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扩大保险范围、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和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试点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项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还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根据《》精神,经过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法宝联想: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在理顺分配关系,加快个人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进程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等情况确定。为适应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提出两个实施办法,由地、市(不含县级市)提出选择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直辖市由市人民政府选择,均报劳动部备案。各地区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两个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区应当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可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法宝联想: &&)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各地区应充分考虑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件涉及长远的大事,对企业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发放养老金的标准和基金积累率等问题,要从我国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人口众多且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等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在充分测算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统筹安排。要严格控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比例和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水平,减轻企业和国家的负担。
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等基础工作,严格控制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切实搞好基金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并努力实现其保值增值。当前,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百分之八十左右应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他用途。养老保险基金营运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
(法宝联想: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将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技术条件和基础工作较好的地区,可以实行由银行或者邮局直接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通过在大型企业设立派出机构等办法,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同时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将主要由企业管理离退休人员转为主要依托社区进行管理,提高社会化管理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要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已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组织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企业,仍参加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统筹,但要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改革。
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由劳动部负责指导、监督,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工作亦由劳动部负责推动。国家体改委要积极参与,可选择一些地方进行深化改革的试点,劳动部要积极给予支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也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搞好深化改革的工作。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务求抓出实效。对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地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略)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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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难点分析
【作者】 ,,
【作者单位】 ,,
【分类】 【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7
【页码】 80
【摘要】 随着2010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继颁布、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下简称排除规则)对于制约非法取证、保障人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审判实践中也出现了适用排非规则取得公安、检察支持配合有限、审判实践对排非规则的充实、发展作用有限、排非规则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有限等诸多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既是案件处理的刚性要求所致,又有成文规则的模糊性使得法官面对证据排非裹足不前、现有理论对解决实践问题帮助有限等因素。解决上述问题,既有必要通过案例指导推动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在质证前完成证据的合法性认定,又应当督促公诉机关在一审期间提交证据的合法性材料,并从取证主体与因果关系两方面分阶段判断被告人的审前重复供述。
【全文】【】 &&&&   
  随着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继颁布、实施,非法证据排除的定义、范围、启动程序以及救济途径等规则性问题已经有了相对明确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实践不断深入,取得了一些可喜的经验与成绩。与此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判阶段运行中的一些非规则性、规则把握型闲难与问题逐步凸显,如非法证据排除与非法证据规则运用脱节,非法证据排除效果体现不明显,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后的审前重复供述排除标准如何选取、把握等问题,制约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果实现、规则成长与问题解决。为此,笔者通过梳理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以期望在审判阶段更有效地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成效,沼ι缁岷羯に痉ü
  一、当前法院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难点
  (一)适用排非规则取得公安、检察支持配合有限
  在审判阶段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案件办理角度看是法院对侦查机关收集、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公检法三机关权力配置角度看,则是审判权对侦查权、公诉权的引导与制约,突出以庭审为中心,是构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架构的有效途径。但任何一种作用力都会有相对应的反作用力,由于证据合法性审查针对的是侦查机关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在为前前置监督程序与后续法律后果虚化的状况下,人民法院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取得公安、检察的支持、配合十分有限。前置监督程序主要是指检察对公安取证的法律监督,后续法律后果主要是指对非法取证者的责任追究。“两高三部”《》(高检会【2010】4号)第条第2款规定,对于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或者控告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渎职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被告人以受到刑讯逼供为由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对法院而言是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对检察院而言可以认为是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渎职行为的举报或者控告,但实践中鲜有检察机关因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而将其作为对渎职行为的举报进行受理、调查的。有的案件中法院将相关线索转递给检察院,但检察院不核实、不理睬,最后不了了之。即便是法院排除了非法证据,但多年来罕有因此而认定刑讯逼供罪的案件,这并不意味着实践中不存在以刑讯逼供的方法获取供述的情况,而只能说没有以刑讯逼供罪追究过相关人员的责任。将刑讯逼供的程度与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标准挂钩,[1]既加大了认定刑讯逼供的难度,也使得实践中对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往往从确认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降格为不能排除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刑讯逼供的刑事法律后果在无形中被虚化掉了。前置监督程序与后续法律后果的虚化,导致在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过程中,法院往往难以取得公安、检察的有效配合与支持,毕竟非法证据排除实质上是证据合法性审查,法院排除非法证据意味着公安、检察阶段的排非工作失灵、无效,引发案件办理、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问题,让公安检察帮助法院发现证据是非法获得的,意味着让公安检察支持法院发现公安检察自身存在违法问题,期望大于现实。
  (二)审判实践对排非规则的充实、发展作用有限
  规则在实践中充实,在运用中发展,这是规则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基本途径。当前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存在着排除结果与排除标准相分离,排除标准的可选择性促使法院选择性适用标准,排非规则面临空转、被回避的状况,导致审判实践对规则的充实、发展作用有限。排除结果与排除标准相分离表现在尽量不直接适用排非规则确认证据系非法取得,而是通过劝说公诉机关撤回证据、认为证据证明力不足或以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为由不认定证据等方式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可选择性、模糊性固然可以看作是立法技术与现实复杂性相混合的产物,规则的制定者意图为实践留下足够的适用空间,但对于具体案件的审理而言,规则的适用意味着为抽象的概念充实内容、划定界限,使灰色的规则从法典走向实践。划定规则的界限还可能带来规则的参与者可以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式遵守、适用规则。以疲劳审讯为例,如果法院认为案件存在疲劳审讯,并以此为由排除被告人的供述,无疑是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审讯多长时间算疲劳审讯,让被告人休息多长时间算是合理,要为必要的休息时间划定一个范围或者界限,但这样认定的标准,是疲劳审讯自身在个案中的体现,还是裁判者以为这是疲劳审讯的个人判断呢?审讯时间低于这个标准的,是不是就可以认为不属于疲劳审讯了?必要的休息时间强调的是必要的休息还是必要的时间?事实上,时间标准只是确定是否属于疲劳审讯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唯一标准,疲劳审讯从概念属性上讲属于规范的概念而不是记述的概念,不具有固定的内容与边界应是其固有之意,需要根据案件实际予以个案考量。但确认存在疲劳审讯必然要求法院有明确的事实、法律根据,综合考量、个案认定的处理方式往往难以得到控、辩双方的认可与理解,而不能排除存在疲劳审讯的降格处理方式可能更容易为控方所接受,毕竟法院没有说案件中存在疲劳审讯。这样的处理方式固然有利于个案的解决,但对于充实、填补、发展规则并无积极意义与实际作用,绕着走的方式甚至可能使得排除规则因为缺乏司法实例的内容支撑而难以成长、完善。
  (三)排非规则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有限
  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关规则本是作为有效预防冤假错案的应对措施而出台,各方对其实施的效果给予厚望。对非法证据排除的主角法院而言,排除非法证据固然有帮助公安机关提高依法取证的意识与能力、引导检察院起诉权规范行使的功能与效果,但当前非法证据排除与否在案件的定罪量刑上没有明显的不同,排与不排差不多,极少出现因排除证据而无罪的情况,就是部分犯罪事实不认定的也不多见,更多的是在排除部分证据后继续认定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排非规则后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有限。这主要是因为当前排除的重点是被告人审前重复供述,在有多份有罪供述的情况下,对其被刑讯逼供后的供述不是绝对排除而是裁量排除,结果常常是部分排除部分不排除。就裁判结果而言,排与不排结果差不多,当前审判中排非规则的效果难体现。而在工作量上看,过去通过沟通、协调而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用证据尚不够确实、充分一语解决的问题现在需要专门的排非程序来应对,更多的付出换不来更多收获,就会引起该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究竟有多大作用的合理怀疑。一个难以取得并体现出自身效果的规则往往是容易被忽视与遗忘的规则。效果不明显,或许可以看作是需要进一步加大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说明书,但决不是贯彻排非规则必将取得巨大成效的保证书。当排非规则仅是对被告人排非要求的应对之举,其实际效果将不容乐观。
  二、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难的原因分析
  从法院实务操作的角度,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行难的原因主要在于:
  (一)案件处理的刚性要求胜过证据认定的柔性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只是审判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从全局看局部,排非规则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案件如何处理的影响,局部需要服从全局。排除非法证据犹如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逆向行驶,通过程序性审查将不合法的证据排除在法院的定罪证据之外,阻碍或者终止诉讼活动的进行,对被告人而言达到罪轻或无罪的结果。排除非法证据往往意味着诉讼活动的中断、停滞,规定的明确与否并不影响排除非法证据对诉讼的逆向作用。当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案件实际上奉行的司法必要性原则,即这个事情总是要处理的、总是需要有人来承担责任的,不处理是不行的,其理由可能是当前本地的治安形势、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社会舆论压力等。但在非法证据规则本身存在模糊性、可选择性的情况下,是否认定非法证据存在,排除多少非法证据等是服从与服务于案件处理的刚性要求的,即这个案子一定要办下来,而不是依照法律、证据这个事情要不要处理。
  (二)成文规则的模糊性使得法官面对证据排非裹足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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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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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联想【共引文献】  &《中国法律》&2010年&第6期& 徐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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