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不参与经营因公出国,不能参与招标。怎么办?

能否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您当前的位置:
> 能否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能否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发货地址:河南郑州
信息编号:
产品价格:1.00 元/1
商家相关产品:
商家产品分类
“能否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详细信息
产品规格:
产品数量:
包装说明:
价格说明:
查看人数:
本页链接:
/s168-.html
问题:能否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回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对工程承包人和货物、服务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或组织形式提出要求外,招标人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不得歧视、排斥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参加投标竞争。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蓝采和采购网/),基于云技术服务及大数据分析,致力于帮助生产型企业变革需求链,以更高效的寻源工具,系统化的采购服务,扩大寻源半径、降低采购成本、缩短招标周期、降低操作成本,帮助企业在严酷的市场竞争中从拔得头筹。同时,通过搓合买卖关系,通过线上交易实现平台买卖双方的信用积累,帮助新买家快速识别优质商家,放心采购。同时,为工业制造企业及供应链上下游终端客户提供一站式的采购、销售、支付、物流、质检及金融等相关服务的一体化解决方案!有效提升企业网络化、数据化、智慧化水平,加深产业链合作,强化需求链金融服务,完善订单汇聚、生产分配、协同制造系统的新模式。
欢迎来到郑州蓝采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站,我公司位于中国商代早期和中期都城,商文明的发源地—郑州市。 具体地址是郑州市上街区万泉河路8号办公楼6楼,联系人是蓝采和。
联系电话是,联系手机是,主要经营蓝采和采购网,是由郑州蓝采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电缆交易垂直电商平台,致力于为电缆用户及供应链上下游终端客户提供一站式的采购、销售、支付、物流、质检及金融等相关服务的一体化解决方案!。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500 - 1000 万元。
我要给“能否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留言
“能否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联系方式
郑州蓝采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上街区万泉河路8号办公楼6楼
邮编:450000
“能否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相关产品,你也可查看该供应商更多
粤ICP备号 - Copyright (C) 2004 -
All Rights Reserved书记信箱;校长信箱;校友网;学校首页|学校概况|党群工作|教育教学|科研学术;校情总览|历史沿革|学校领导|管理机构|学院设置;党建动态|工会在线|教代会|青年教师联谊会|共青;生教育|留学生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精品课程|教学;在线|研究生评优|;术机构|学科建设|科技政策|办事指南|科技服务|;两院院士|长江学者|杰出人才|教学名师|博导资源;工世纪|军训
校友网学校首页| 学校概况| 党群工作| 教育教学| 科研学术| 师资队伍| 学生工作| 招生就业| 合作交流| 公共服校情总览| 历史沿革| 学校领导| 管理机构| 学院设置| 校园导游|
党建动态| 工会在线| 教代会| 青年教师联谊会| 共青在线| 青年科学技术协会| 学生会| 研究生会| 干部在线|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
生教育| 留学生教育| 高等职业教育| 精品课程| 教学成果|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继续教育| 远程教育| 国家精品课程资源网| 本科教学评估| 教育培训| 教育在在线| 研究生评优|
术机构| 学科建设| 科技政策| 办事指南| 科技服务| 下载中心| 处长信箱| 重点实验室| 设备共享| 学术报告| 学术期刊| 中国学术会议在线| 网络导航|
两院院士| 长江学者| 杰出人才| 教学名师| 博导资源| 人才招聘| 师资培养| 人事政策|
工世纪| 军训2009| 学生工作办公信息平台| 学生管理条例| 奖学金| 荣誉称号| 学生处处长信箱| 中国足球甲级联赛| 延河之星志愿者| 国庆游行专题|
| 毕业生就业| 研究生招生| 珠海学院招生| 港澳台招生| 留学生招生| 继续教育招生| 远程教育招生| 国际教育合作招生| 合作办学招生| 高等职业教育招生校际交流| 外事动态| 外国专家| 因公出国(境)| 港澳台| 国际会议| 外事服务| 合作项目| T-more基金|
后勤集团服务| 办公电话| 教学日历| 本周会议| 京工信息| 工作简报| 电子邮件| 图书馆| 校内导航| 网络服务| 用户服务| 信息搜索| 良乡班车| 工作邮箱科技园| 留学人员创业园| 出版社| 轻骑兵| 理工中兴| 超现代公司| 理工先河| 高科技孵化器| 百事特| 理工亘元医药| 太平洋比特| 车辆技术转移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字号
大 中 小】 国主席令 第21号自日实施
评标和中标
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 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基础建设、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必须进行招标的活动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进行邀请招标。
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下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标人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进行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不合适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同的主要条款。
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表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招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
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对以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标文件的组织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 标人是响应招标、参见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见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新招标。
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应当签定共同招标协商,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招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招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的名誉投标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评标和中标
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见。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厉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 应当保密。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个人不能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的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招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提交。
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在次分包。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以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招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到招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到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标人将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下的罚款。
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给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偿责任。
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严重的,依法给 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责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标人和其他厉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公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利益的除外。
本法自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北京理工大学?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 邮编:100081 服务邮箱:(网页内容)Webmaster@ (网络服务)service@ 京ICP备号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高等教育、生活休闲娱乐、各类资格考试、专业论文、文学作品欣赏、行业资料、中学教育、招投标法61等内容。 
 2015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 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  2015年招投标法_社会学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 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法律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细则 (2015)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 下简称招标...  2015招投标法细则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招标投标法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  2015 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 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 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 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  招投标法中: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我的图书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中国国际招标网 时间:
目& 录 &&& 第一部分& 绪论 &&& 第二部分&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招标 &&&&&&& 第三章& 投标 &&&&&&&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一部分 绪论 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运用的范围日渐广泛,所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在其显现出积极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因此,规范这种交易方式,确立招标投标的法律制度,制定招标投标法便是十分必要的和适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当时参加投票表决的常委会组成人员132人,其中投票赞成的为131人,1人弃权,无反对票。这部法律于日起施行。在这个跨世纪的时刻实施这部法律,它也预示着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将会在法制的轨道上,进入一个规范化的、公平竞争的新阶段。这种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  1.招标投标法的制定使招标投标活动以法律为保障,实行规范化的运作,这将有力地推行采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因为在这部法律中不但作出了进行招标投标活动要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基本规定,而且还明确了必须招标的范围,这就为推行招标投标的方式提供了法律保证,并可望在这个基础上逐步扩大必须招标的范围,也就是以法律作为保证,逐步扩大强制招标的范围,使招标投标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样,也会吸引非强制招标范围的一些项目,自愿地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引入市场机制,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很有积极意义的。&&&&&  2.制定招标投标法将大大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水平,这就使招标投标方式的优越性在法律的保障下更明显地显示出来。因为,按照法定的规则进行招标投标,它能保证众多的市场主体有机会进入招标项目的竞争行列,并在竞争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公平竞争的目的。也可以说,这是制定招标投标法的基本目的,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这对社会经济发展来说有深远的意义,也是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的反映。&&&&&  3.招标投标法的制定,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这是由于我国正在进行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提高经济效益,防止腐败现象,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规范的招标投标正是适应这种需要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招标投标可以通过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使招标人以最低或者比较低的价格发包工程、采购设备材料、获得服务,这就会使资金的使用更为合理有效;招标投标是公开的竞争,有相当高的透明度,它可以防止腐败现象,公平、公正地选择合格的、有竞争能力的承包者和供应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采购质量、服务质量创造必要的条件,这也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所需要的。招标投标法的制定,能使招标投标制度有效地发挥作用,也将使众多的招标人的合法利益获得保护,并可从中获得更好一些的经济效益,这对社会经济发展是有广泛意义的,并且会在现实中具体体现出来。&&&&&  4.招标投标法的制定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有利的法律环境,同时也是为经济领域的这项改革提供法律保障。招标投标制度是一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制度,这种制度必须以法律形式体现出来,才更能有效地实施,更具权威性,更能规范地运用这种竞争性很强的交易方式。因此,招标投标法的制定是完善市场机制、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或者说是从法律与经济的结合上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这部法律中,鼓励竞争、保护竞争,确立以效率、质量取胜的机制,限制不利于实行公平竞争的行政干预,排除地方、部门的保护主义,加大了对干扰破坏招标投标秩序行为的惩罚力度,这些法律方面的有关规定,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所要求的,也是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  上述几个方面是就制定招标投标法,确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的影响和作用的主要之点而言的,当然这部法律和这种制度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还不止是这些,而会更广泛、更深刻,它们的影响会在法律的实施中进一步地显现出来,所以不仅现在要重视这部法律,懂得这部法律,而且应当认真实施这部法律,进一步研究这部法律。因为在我国,招标投标法律制度还正处于建立和推行的阶段,需要对这项制度有充分的认识和积累实践的经验,坚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下去。&&&&&  下面就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内容和一些主要规范进行分析,这对理解这部法律是有作用的:&&  & 一、关于招标投标法的调整范围&&  这是指招标投标法在什么范围内发生效力,它所规范的对象是什么。在立法过程中对这个问题有两种考虑,一是让这部法律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调整范围尽可能宽一些,即各种各样的招标投标都应适用这部法律;另一种考虑是,招标投标活动比较复杂,宜逐步推行,先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考虑,将这部法律的调整范围扩大。对于这两种考虑也有不同的评价,有的意见认为,前一种考虑的适用范围太宽了些,因为招标投标的行为,特别人们通常所称的招标投标含义不是很清楚,涉及面很广,情况复杂,简单地将这些行为都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是有一定难度的,而且应当斟酌那样做的必要性;也有的意见认为,后一种考虑的调整范围窄了一些,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强制招标还不够。经过研究,反复商讨,在招标投标法中采取了既可以将调整范围规定得广泛一些,又有相当确定性的办法。因此,招标投标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3条规定,三种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同时在这一条中还确定,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这些有关规定中,主要有下列几层意思:&&&&&  1.招标投标活动适用这部法律,至于什么是法律上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则需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这是因为招标投标这个名词在社会上近几年广泛应用,一些有选择性的事情都被称为可以招标投标,缺少统一的尺度,因此需要有适当的界定,否则笼而统之的不规范使用的所谓招标投标是很难直接都适用招标投标法中各项规则的。&&&&&  2.在被界定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上也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强制性招标,另一种是自愿招标。而招标投标法对两种情况都是适用的,所以这部法律在调整范围方面是有一定灵活性的,这种灵活性又明显地表现在自愿招标方面。&&&&&  3.对强制招标的范围是明确的,具有确定性。一是,强制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只限于三类,即: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所以规定这三类,是既从项目性质上作了考虑,又从其资金来源上加以区别,保证其有效使用。二是,在招标内容上加以确定,就是从法律上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这样地作出规定,使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在具有确定性的基础上比较充分,有必要的深度,或者说是在项目的招标中更充分地引入市场竞争的机制。&&&&&  4.在各类强制招标的项目中,也不是不加区别地一律都实行招标,而是根据可操作性和实际的需要区别对待,所以规定,属于强制招标的项目中,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一步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这也就是有一部分达到一定规模的确实需要招标的才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并不是在三种类型的项目中不分大小,不分有无必要而一律实行强制招标。&&&&&  5.强制招标的范围在招标投标法中作出了有关规定,但并不限于就是这些,法律或者国务院对需要实行强制招标的项目还可作出规定,可以将强制招标的范围加以扩大,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上述各项规定及作出这些规定的立法用意表明,在招标投标法中恰当地规定了调整范围,有利于依法推行招标投标方式,并使之深入到招标项目的关键环节,在主要的领域内展开竞争,这是体现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的。&&  二、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体制&&&&&&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是在国家监督管理下有秩序地进行的一项涉及面广、竞争性强、利益关系敏感的经济活动,国家如何监督管理,由哪些法定的部门来履行这种职责,在招标投标法中作出了若干的规定,主要的内容如下:&&&&&  1.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这对招标投标的当事人来说是一项法定的义务;当然在这里也同时明确地表明,国家对招标投标活动是要进行监督的,这种监督是一种依法实施的监督,而不是一种任意的、由某一个地区或某一个部门自行其是的监督。&&&&&  2.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有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但是这些部门的职权必须是依法产生的和依法行使,没有法律根据的或者是滥用职权的所谓监督权是无效的、不被允许的。是否依法监督,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界线,招标投标法的各种监督都必须是依法进行的监督。&&&&&  3.哪些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各个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都将由国务院规定。因为这种职权的划分是国务院的职责。此外,所以这样规定,也表明由于招标投标活动范围很广,专业性又强,很难由一个部门统一进行监督,而是由各个不同的部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和各自的具体职责分别进行监督,这样是有效的、合理的。&&&&&  4.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管理事项也分别由有关的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招标投标法对此作出了若干有关规定,比如,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属于从事工程建设项目代理业务的,招标投标法规定由省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而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这些都是有关管理体制方面的安排,凡是法律中有规定,都必须依法行事。&&  三、关于招标的规范&&  招标是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第一个环节,也是对投标、评标、定标有直接影响的环节,所以在招标投标法中对这个环节确立了一系列的明确的规范。要求在招标中有严格的程序、较高的透明度、严谨的行为规则,以求有效地调整在招标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在这一部分涉及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1.招标人&  这是指有条件依法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可以成为招标人基本条件有三项:&&&&&  第一,是要有可以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也就是要有可以进行交易的对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交易;如果没有可以实际进行招标的项目,或者说不能依法提出招标项目,就不会形成合法的招标人。&&&&&  第二,是否具有合格的招标项目,关键在于是否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或者可靠的资金来源,有资金才有招标项目,没有资金的招标项目,就可能是一个虚拟的项目,或者是招致许多纠纷的项目,从交易安全考虑,这样的项目是不应被法律所认可的,所以在招标投标法中专门就招标项目的资金条件作出规定。实际上这也是针对现实中存在的资金不落实,招标纠纷多,或者招标后项目难以实施的情况而作出的一项规定,应当根据这项规定衡量招标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第三,招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皆应是依法进入市场进行活动的经济实体,它们能独立地承担责任、享有权利,因为招标人作为交易的一方,必须具有这种能力,才能邀请若干有条件的竞争者即投标人为了争取得到项目而进行竞争。&&&&&  2.招标方式&&&&& 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了两种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排除了有的人称之为协议招标的一对一的谈判方式。&&&&&  公开招标是公开发布招标信息,公开程度高,参加竞争的投标人多,竞争比较充分,招标人的选择余地大,当然它的费用也较高,费时较多,程序较为复杂。邀请招标是在有限的范围内发布信息,进行竞争,虽然可以选择,但选择余地不大,它的费用和时间都可以省一些,但作弊的机会可能要多些。因此,在招标投标法中对这两种招标方式是鼓励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也考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所以在这部法律中规定,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过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这项规定的实质是要求在两种招标方式中尽可能地优先选用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代理&&&&&  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项。这两种方法并存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也适应了招标人实际需要,至于采用哪一种方法则由招标人依照法律上的要求自行决定,招标人有自主抉择的权利,但是又不是无条件地进行抉择。因此在法律中明确,只有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才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在立法中还考虑到应当防止自行招标中可能有的弊病,保证招标质量,因此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对于代理招标,招标投标法一是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二是其资格要由法定的部门认定;三是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五是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六是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这些规定的用意在于,保证代理招标的质量,形成规范的代理关系,维护招标人自主权。&&&&&  4.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公开招标的显著特点是要发布招标公告,只有这样才能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标,参加竞争。属于是强制招标的,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招标公告的基本内容法律上也有规定。邀请招标的做法是由招标人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它的基本内容与招标公告是一致的,所以特别规定了向至少3个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目的是保持邀请招标有一定的竞争性,防止以邀请招标为名,搞假招标,形式招标,而不起招标的作用。&&&&&  5.招标文件&&&&&  这是招标投标过程中最具重要意义的文件,它由招标人编制,所根据的是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招标文件的内容由招标投标法作出规定,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按照这些要求编制的招标文件,就应当是以项目为依托,确定招标程序,提出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为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参加投标提供所需的资料。对于招标文件的编制,在法律中也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以防止和排除招标人的不正当行为。这项规定的内容是,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进一步分析这项规定的积极意义,就在于要求招标文件的内容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公平竞争,与此相违背的皆为法律所不允许。在招标投标法中还有一些涉及招标文件的规定,也同样地体现了维护公平竞争的要求。&&&&&&  四、关于投标的规范&&&&&&  这一部分在招标投标法中主要是对投标人和投标活动作出规定,确立有关的行为规则,主要有下列几项:&&&&&  1.投标人&&&&&  什么是投标人,招标投标法明确有3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响应招标,也就是指符合投标资格条件并有可能参加投标的人获得了招标信息,购买了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准备参加投标活动的潜在投标人,这是一个有实际意义的条件,因为不响应招标,就不会成为投标人,没有准备投标的实际表现,就不会进入投标人的行列;第二个条件是参加投标竞争的行列,也就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实际参与投标竞争,作为投标人进入招标投标法律关系之中;第三个条件是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  关于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中针对科研项目的特定情况作出了特别规定,即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这是立足于科技项目要实行招标制,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保证立项的科学性和竞标的公开、公正性而作出的相适应的一种规定,如果实行招标的科研项目是允许个人投标的,则这个个人可以视为招标投标法中的投标人。同时,这样的规定也和招标投标法所确定的调整范围是一致的,就是它对科研项目的招标也是可以适用的。&&&&&  2.投标文件&&&&&  这是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文件。在投标文件中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这里所指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一般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招标项目的计划、招标项目的技术规范方面的要求和条件,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投标文件需要在这些方面作出回答,或称响应,响应的方式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进行填报,不得遗漏或回避招标文件中的问题。所以这样,因为是交易的双方,只应就交易的内容也就是围绕招标项目来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还对投标文件的送达、签收、保存的程序作出规定,有明确的规则。对于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也有具体规定,明确了投标人的权利义务,这些都是适应公平竞争需要而确立的共同规则。从对这些事项的有关规定来看,招标投标需要规范化,应当在规范中体现保护竞争的宗旨。&&&&&  3.投标联合体&&&&&  招标投标法对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是允许的,这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特别是大型的、复杂的招标项目更有可能采用这种形式,但要对其加以规范,防止和排除在现实中已经出现的以组织联合体为名,低资质的充当高资质的、不合格的混同合格的、责任不明、关系不清等弊端,因此在招标投标法中确立以下规则:一是,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这就是将联合体作为一个整体,是一个独立的投标人。二是,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有两种要求,不同专业组成的,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的资格条件;相同专业的,则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这样可以保证联合体的质量,防止名不副实。三是,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中标后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使法律关系清楚、责任明确。四是,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这种禁止性的规定是为了促进公平竞争,有一个竞争环境。&&&&&  4.投标中的禁止事项&&&&   对于投标人的行为,除前述中已提及的规则外,招标投标法还对禁止的事项作出规定,以维护招标投标的正常秩序,保护合法的竞争。首先是禁止串通投标,一种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也包括部分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排挤另一部分投标人;另一种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这两种串通都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人利益、或者其他有关人的利益,是一种破坏公平竞争的危害性很大的行为,必须予以禁止;第二是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这种行为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造成许多恶劣后果,对招标投标危害极大,必须坚决禁止;第三是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确立正常的经济关系,体现市场经济的基本的原则,排除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因为低于成本的报价,对企业来说有可能是自杀行为或者是引向欺诈,这对正常的竞争秩序也是一种干扰;第四是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这是明令禁止在投标中,投标人不得有欺诈行为。&&  五、评标和中标的基本规则&&&&&&  评标和中标是招标投标整个过程中两个有决定性影响的环节,在招标投标法中对这两个环节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确定了有关的行为规则,当然这些规则并不是如何去解决技术问题的规范,而是如何遵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按照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公正地作出评价和判断,下面是这些基本规则的主要内容:&&&&&  1.组织评标委员会&&&&&  评标是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议、比较,其根据是法定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及要求,这是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也是保证招标获得有效成果的关键环节。评标应当有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而不能只由招标人独自进行,以求有足够的知识、经验进行判断,力求客观公正。这就需要由一个群体来进行,即组成一个评标委员会负责其事,而这个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所以在法律中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规则&&&&&  为了保证评标委员会的公正性、权威性,尽可能地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和高质量的组成人员,因此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并依照法定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3.评标的若干规则&  评标必须按法定的规则进行,这是公正评标的必要保证,因此规定:&&&&&  招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这是要求评标在封闭的状态下进行,使评标过程免受干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这是以法律形式排除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的非法干预,排除从外界施加的压力,也是在法律上保证公正评标,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这是明确了评标的原则,也是为了保证评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在评标中不应采用招标文件中未列明的标准和方法,也不应改变招标文件中已列明的标准和方法,否则将失去衡量评标是否公平、公正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这是保证公正评标的必要条件,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的工作必须是合乎招标投标制度本质要求的,体现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并对自己的工作负个人责任,这就不但有规范,而且有责任,从而促使形成强烈的责任感;&&&&&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这是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评标的重要权力,因而必须保证他们是廉洁公正的,就要求他们个人的行为绝对是严格地割断与投标人的任何利益联系,所以对其个人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  参与评标的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都不得透露评标情况,也就是对评标情况负有保密义务,这是保证评标工作正常进行,并使评标工作有公正结果,防止参与评标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必要措施。&&&&&  以上关于评标的若干规则,是招标投标法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对评标委员会有严格的要求,这都是非常必要的,因为能否在评标环节上,对投标文件作出公正、客观、全面的评审和比较,正是招标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也是能否公正地推荐和确定中标人的必要前提。&&&&&  中标,就是在招标投标中选定最优的投标人,从投标人来说,就是投标成功,争取到了招标项目的合同。招标投标法对确定中标人的程序、标准和中标人应当切实履行义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这既是保证竞争的公平、公正,也是为了维护竞争的成果,主要内容有:&&&&&  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中标的标准,法律上规定了两项:第一项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这里所谓的综合评价标准,就是对投标文件进行总体评估和比较,既按照价格标准又将非价格标准尽量量化成货币计算,评价最佳者中标;第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项标准是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适应的,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原则,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仍然是以投标报价最低的中标作为基础,但又不是简单地去比较价格,而是对投标报价要作评审,在评审的基础上进行比较,这样较为可靠、合理;&&&&&  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项规定是要用法定的形式肯定招标的成果,或者说招标人、中标人双方都必须尊重竞争的结果,不得任意改变;&&&&&  6.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是采用法律形式促使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项特定的经济措施,也是保护招标人利益的一种保证措施;&&&&&  7.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这是规定中标人的履约义务,它是招标投标的落脚点,为此中标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中标人可以任意毁约,背弃合同,招标投标便成为一种没有实际结果的交易形式。同时,要禁止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的行为,谁中标只能由谁来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是一个特定的市场主体,并不能由他人代替,更要防止在转让时产生的种种弊端,所以禁止转让中标项目;&&&&&  8.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不得再次分包,分包项目由中标人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项规定表明,分包是允许的,但是有严格的条件和明确的责任,有分包行为的应当注意这些规定。&&  六、关于法律责任&&  掌握运用招标投标法,首先应当了解其中的各项法律规范,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允许做的,法律鼓励什么、保护什么,禁止什么、排除什么,在这个基础上则应进一步了解,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将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比如承担何种责任,将受到何种处罚。这样,就应当自觉地去做那些法律上允许做、鼓励做的事,按照法律规定处置各项事务,约束自己不要去触犯法律。所以在了解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立法基本内容、重要规范以及与自己行为直接有关的各项法律规定的含义之后,应当注意了解法律责任的内容。&&&&&  在招标投标法的68个条文中,法律责任占25条,是占相当大比例的,它针对招标投标中的多种违法行为作出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在追究的法律责任中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些违法只承担其中的一种责任,有的则要同时承担几种责任,在有关条文中作了明确规定。&&&&&  在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应当招标而不招标和规避招标的行为,限制和排斥公平竞争的行为,干扰破坏正常招标投标秩序的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欺诈的行为,评标过程中谋取非法利益而营私作弊的行为,中标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监督部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等,都确定了应承担法律责任,予以严肃查处,使违法者受到惩罚,并且有相当大的处罚力度,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发挥招标投标制度的积极作用,法律规定才有力量,才是有权威性的。招标投标法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恰当的、有针对性的、也是有力的。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法律“总则”一章的内容,是对这部法律若干重大原则问题的规定,对其他各章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作用。本法总则共7条,除了阐明了本法的立法宗旨(第1条)外,还分别对本法的适用范围(第2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范围(第3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第5条)、禁止以任何方式规避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第4条)、禁止以任何方式干预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第6条),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第7条)等问题作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法的立法目的是:&&&&&  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项目采购(包括货物的购买、工程的发包和服务的采购)的采购方作为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一定数量的特定供应商、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采购的信息,提出所需采购的项目及其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或竣工期限以及对供应商、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等招标采购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采购要求的供应商。承包商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提供采购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书面提出自己拟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报价及其他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的最显著特征,是将竞争机制引入了交易过程。与采用供求双方“一对一”直接交易等非竞争性的采购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1)招标方通过对各投标竞争者的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报价低、技术力量强、质量保障体系可靠、具有良好信誉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中标者,与其签订采购合同,这显然有利于节省和合理使用采购资金,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2)招标投标活动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公开进行,有利于堵住采购活动中行贿受贿等腐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黑洞”。(3)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采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对于供应商、承包商来说,只能通过在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展开竞争,以尽可能充分满足招标方的要求,取得商业机会,体现了在商机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采用这种交易方式,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产品购销和工程建设任务都按照指令性计划统一安排,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采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二是必须存在招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对采购项目能够形成卖方多家竞争的局面,买方才能够居于主导地位,有条件以招标方式从多家竞争者中择优选择中标者。在短缺经济时代的卖方市场条件下,许多商品供不应求,买方没有选择卖方的余地,卖方也没有必要通过竞争来出售自己的产品,也就不可能产生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  采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在国外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市场经济国家的大额采购活动,特别是使用财政资金等公共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较多地采用了招标投标方式。我国改革开放前,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产品购销和工程建设任务都按照指令性计划统一安排,也不存在能够引起卖方竞争的买方市场,因此也基本不存在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80年代初开始,逐步在工程建设、进口机电设备、机械成套设备、政府采购、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及科技开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证券发行等服务项目方面,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这一制度推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如,一些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工程建设或货物采购的单位,按规定应当招标而不进行招标,在确定供应商、承包商的过程中采用“暗箱操作”,不通过公平竞争程序直接指定供应商、承包商;招标投标程序不规范,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甚至有些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权钱交易,行贿受贿,搞虚假招标;投标人串通投标,进行不公平竞争;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招标投标问题上搞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作出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规定,有的还利用行政权力强行指定中标人,等等。对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在认真总结我国推行招标投标制度的实践经验,研究借鉴国际上招标投标通行作法的基础上,制定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确立我国招标投标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和程序,要求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都必须一体遵循,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定规则和程序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保证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其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正是制定招标投标法的基本目的。&&&&&  二、保护国家利益。制定招标投标法,对保护国家利益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1)保障财政资金和其他国有资金的节约和合理有效地使用。按照本法第3条的规定,属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建设项目,必须采用招标采购方式。通过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投标竞争者中选择在报价、技术和质量保障等方面最具优势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中标者,这对于节约和合理使用国有建设资金(包括由我国政府统借统还或由财政提供还款担保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具有重要意义。(2)有利于反腐倡廉,铲除国有资金采购活动中滋生腐败的土壤,堵住不法分子侵吞国有采购资金的渠道,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在使用国有资金进行采购活动中,不断发生行贿受贿、吃回扣、拿好处费等腐败行为,一些握有国家建设项目发包权、设备采购权的负责人和采购的经办人员,与供应商、承包商相互勾结,进行“权钱交易”,损公肥私,侵占国有资产,造成相当数量的国有采购资金流入不法分子的腰包,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同时也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这种情况在使用国有资金进行的工程建设领域尤为严重,例子不胜枚举,有些地方行贿受贿方面的经济犯罪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比例高达40%多,有人将这种现象形容为“楼房盖起来,干部倒下去”。解决这类问题,需要从多方面采取杜绝腐败的有效措施。在国有资金采购中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使采购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透明环境中运作,参与者多,竞争性强,规则和程序由法律规定,这对于有效消除工程发包和其他采购活动中的幕后交易,少数人进行“暗箱”操作等现象,从源头上抑制国有资金采购中的腐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3)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正是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实现的目标。创造这样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也是国家的利益之所在。&&&&&  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制定招标投标法,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主要体现在:(1)国有资金来自于人民群众创造的财富,来自于纳税人的贡献。保障国有资金的合理使用,不仅是保护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通过制定招标投标法,以保障国有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的合理、有效和节约使用,杜绝腐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这既是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2)按照本法第3条的规定,将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不论其资金来源,都纳入招标投标法的范围,以充分运用招标投标制度的竞争作用,确保这类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质量,更体现了本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宗旨。&&&&&  四、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主要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招标人,即提出招标采购项目、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即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参加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投标的个人。从买卖关系或建设工程承发包关系讲,招标人是买方或发包方;投标人中标后成为卖方或承包方。此外,招标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还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侵犯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主要问题,本法对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了规定。例如,本法规定,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有权依法自行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有权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等等。&&&&&  五、提高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投入与产出的比较。对国家投资、融资建设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节省投资,缩短工期,保证质量,从而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从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实践情况看,通过招标,一般可节约建设资金1%一3%,缩短工期10%左右。 &&& 六、提高项目质量。在工程项目和货物等的采购中,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依照法定的招标投标程序,通过竞争,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保障体系可靠的投标人中标,对于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是十分重要的。从实践中看,一些本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投标或者不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招投标,是导致其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一项重要原因。&&&&&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去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适用。本条规定的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或称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法律本身对其空间效力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的除外)。招标投标法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法规定。当然,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3的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招标投标法没有列入这两个法的附件3中,因此,招标投标法不适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二、招标投标法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该法第3条规定的法定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法。当然,根据强制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文作了有所区别的规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律责任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这里还要说明的是,目前实际中称作招标投标的活动很多,有些从其本质上看并非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此需要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来判断。&&&&&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即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规定。&&&&&  一、按照本条规定,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有两类:一是本法已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是依照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本法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为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即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这里讲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土木工程的建设项目,既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也包括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通信线路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既包括土建工程项目,也包括有关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工程项目。这里讲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包括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本身的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采购;项目所需的电梯、空调、消防等设施、设备的采购;工业建设项目的生产设备的采购等。&&&&&  2.按照本条的规定,并非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都必须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只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并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所制定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内的建设项目,才属于本法规定实行强制招标投标的项目:&&&&&  (1)大型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各行业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通信等设施;公用事业,是指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等行业。大型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质量,关系到公众的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利用招标投标制度在保证项目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本条规定,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如何,都必须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招标投标。至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制定。&&&&&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建设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如铁路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建设的项目,使用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建设的项目,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等。国家的资金来自于各项税收和政府性收费,保证国家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涉及全体纳税人和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鉴于招标采购制度在保证采购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和保证项目采购质量方面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并且其采购程序公开,便于社会监督,因此,许多国家都以立法规定,对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招标投标制度。我国自80年代初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招标投标制度。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要“大力推行工程投标承包制”,“要改变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对保障国有建设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堵塞腐败黑洞,确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招标投标法将国家投资、融资的建设项目采购纳入法定强制招标的范围,与国际通行作法相一致,也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利用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等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和援助资金,规模也逐渐扩大。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通常是由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对外借款的“窗口”单位,由国家实行统借统还,或者由国家财政承担还款担保责任的。因此,这类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实际上已成为我国广义的国有资金的一部分,与国家投资、融资的建设项目一样,也应将其纳入法定强制招标投标的范围,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我国有责任保证这些援助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因此,也有必要将其纳入强制招标投标的范围。当然,依照本法“附则”一章中第67条的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在我国境内进行的项目采购,如果贷款方、援助方对采购方式和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不适用本法;但其规定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二、本条第1款对法定强制招标投标项目的范围作了原则规定。对这一范围,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要进一步具体化。例如,对第1款第(1)项规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应当如何加以界定等,这些都需要有更为具体的规定,以便于操作。同时,由于招标投标程序比较复杂,所需时间较长,费用也较高,因此,不少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及一些国际组织都规定,对一些采购金额较小的项目,可不采用招标投标的采购方式。我国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一些地方制定的关于招标投标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也从采购资金数额和项目建设规模两方面,对强制招标采购的范围作了限定。考虑到涉及本条第1款规定的强制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并且根据经济的发展和币值的变化需要适时对强制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对此难以在法律中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对本条第1款所列的强制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授权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在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招标投标法(草案)的说明中已经提出,“国务院提出这部法律草案的同时,已经明确由国家计委分别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根据不同领域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尽早提出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后发文公布,与招标投标法同步施行。”&&&&&  三、本条第1款规定了必须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采购项目。实际上,必须依法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并不仅限于本条第1款所列举的项目。原则上说,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进行采购,采购金额达到法定数额以上的,除法律规定可不采用招标投标的以外,都必须实行招标采购。各国一般是在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中,将招标投标作为使用公共资金采购的主要方式,对必须强制实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作出具体规定。与西方国家不同,在我国的财政支出中,建设性支出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许多工程项目都是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在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上的浪费和腐败,往往给国家财产造成巨额损失。特别在当前,我国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除了在经常性财政收入中安排了较多的建设性资金外,还通过发行国债等方式,筹集了大量的资金进行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建设。为此,迫切需要从法律上、制度上,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数额巨大的国家建设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因此,在招标投标法中,先将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纳入本法规定的强制招标的范围是必要的。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政府采购法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目前正在抓紧研究起草过程中,起草完成后,将按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于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除工程建设项目以外其他必须实行强制招标采购的项目,将主要在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作出规定。为此,本条第3款规定,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应指出的是,其他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招标采购的项目,在招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方面,都应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依法应当强制招标的项目,禁止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  凡列入本法第3条第1款之规定,并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第3条第2款的授权制定的具体范围以内和规模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除本法第66条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进行招标。但从我国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十几年来的实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及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活动中,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采用种种方式规避招标,将本应招标发包的项目直接发包给属于本地方、本部门的承包商、供应商;一些采购单位或采购经办人员为利用其掌握的采购权力谋取私利,搞权钱交易,与不法承包商、供应商相勾结,想方设法规避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采购程序,搞“暗箱操作”,将采购项目交给私下确定的承包商、供应商,损害国家利益。规避招标的方式有多种表现,比如,按照本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对采购资金数额达到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规模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些采购单位为规避法律的这一规定,对本应作为一个整体的采购项目,采取划分为多个采购项目,分别签订多个采购合同的办法,化整为零,使每一采购合同的金额都低于法定强制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以达到规避招标采购的目的。又比如,一些采购单位对技术并不特别复杂的采购项目,借口其有特殊的技术要求,只能交由某一承包商、供应商承担为由,规避招标采购。为保证所有法定强制招标采购的项目都能做到依法招标投标,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本条对规避招标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将依照本法第49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违反这一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本法有关招标投标的各项规定,都是为了保证这一基本原则的实现。&&&&&  所谓“公开”,是指:(1)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方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公共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方应当向3个以上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能大体满足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所需要的信息,通常应当包括:招标方的名称、地址;招标采购货物的性质、数量和交货地点,或拟建工程的性质、地点,或所需提供服务的性质和提供地点;提供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取的费用等。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招标邀请书的基础上,还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向有意参加投标的承包商、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载有为供应商、承包商作出投标决策、进行投标准备所必需的资料,以及其他为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开、透明的有关信息。通常应当包括:关于编写投标文件的说明,以避免投标者因其提交的投标书不符合要求而失去中标机会;投标者为证明其资格而必须提交的有关资料;采购项目的技术、质量要求,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对投标担保的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时间、地点;投标有效期(即投标者应受其投标条件约束的期间);开启投标书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对投标书的评审程序和确定中标的标准等。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2)开标的程序要公开。开标应当公开进行,所有的投标人或其代表均可参加开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应当与事先提供给所有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上载明的时间和地点相一致,以便投标人按时参加;开标时,应先由投标人或者其推举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以唱读的方式,报出各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等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作好记录,存档备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对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收到的标书,招标人应当拒收。(3)评标的标准和程序要公开。评标的标准和办法应当在提供给所有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和办法进行,不得采用招标文件未列明的任何标准。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招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4)中标的结果要公开。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招标活动和中标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所谓“公平”和“公正”,对招标方来说,就是要严格按照公开的招标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厚此薄彼,亲亲疏疏。例如,招标方应向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相同的招标信息;招标方对招标文件的解释和澄清应提供给所有的投标人;对所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适用相同的标准和程序;提供投标担保的要求应同样适用于每一投标者;对采购标的的技术、质量要求应尽可能采用通用的标准,不得以标明特定的商标、专利等形式倾向某一特定的投标人,排斥其他投标人;所有投标人都有权参加开标会;所有在投标截止期前收到的投标都应当在开标时当众打开;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与投标者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标标准应当尽可能量化,并严格按既定的评标程序对所有的投标进行评定,按既定的中标标准确定中标者;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其他可能妨碍公平竞争的信息。对投标方来说,应当以正当的手段参加投标竞争,不得串通投标,不得有向招标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招标方与投标方之间的关系来说,双方在采购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基本法律中都规定了这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当然也适用这一原则。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如,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搞虚假招标;投标人递交的资格证明材料和投标书的各项内容都要真实;中标订立合同后,各方都要严格履行合同。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禁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搞行业垄断、地方保护,以及禁止以任何其他形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任何以地方保护、部门垄断等方式分割市场的行为,都会缩小市场规模,降低市场效率,阻碍经济的发展,是与我们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背道而驰的。我们大力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在公共资金采购中的作用。如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搞地方保护或部门封锁,必然会大大缩小竞争规模,充分竞争的优越性难以得到发挥,使招标投标的作用大打折扣。我国目前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由于多种原因,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违反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也明显表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成为影响我国招标投标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采取对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承包商或供应商不给予资格认定、不发给有关许可证、收取高额的管理费等方式,排斥、限制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本行业、本地区的投标竞争;有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甚至直接要求本系统、本行业的采购单位只能将采购项目交给属于本地区或本系统的单位,本系统、本地区以外的单位不得参与本系统、本地区采购项目的投标。有的部门或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则在项目采购中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收受不法供应商、承包商的好处,利用手中的权力,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要求所属的采购单位将采购项目交给其指定的供应商、承包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的作法,以及行政机关或领导人违法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的作法,破坏了市场的统一性,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也给腐败行为留下可乘之机。为此,本条明确予以禁止。&&&&&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本条第1款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须依法接受监督的原则。包括两层意思:(1)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法律一经颁布实施,各方面就必须一体遵行。这除了要求当事人自觉依法办事外,还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制定招标投标法,是为了确定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和程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除了要自觉执行招标投标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外,还要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管理。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有关当事人应当服从与配合,包括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提供资料、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等。对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2)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必须依法进行。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同时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有关行政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招投标法人授权委托书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