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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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农业、林业、水利,工业、交通,通知,DOC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明光市安全监管局
&生成日期: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明安办〔2017〕7号
危险源普查
关于开展2017年度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17年度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明安办〔2017〕7号
关于开展2017年度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
二、参照《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及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执行新标准GB)。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要对本辖区内企业,特别是2016年新办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对新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主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报告上报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2016年普查上报的重大危险源经安全评估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上报核销。
三、此次普查工作自即日起至3月底结束,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将普查、核销情况汇总填报《明光市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表》及《明光市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附后),表内各项内容填报必须齐全,于3月20日前将电子版上报市安全监管局邮箱。
另,《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及登记表电子版已放到电子邮箱,请自行下载。(电子邮箱:,联系人:马旭,联系电话:802377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明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
抄送:滁州市安全监管局,市委办,市政府办。
明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明光市 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责任人(法人)
重大危险源类别
实际储存(使用)量/临界量(T)
单位责任人:
填表日期:
明光市 重大危险源核销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
责任人(法人)
重大危险源类别
实际储存(使用)量/临界量(T)
单位责任人:
填表日期: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云安监管[号
各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持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实行重大危险源分级管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都要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申报受理、登记备案、核销和上报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对一、二级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上报;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工作。
&&&&二、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和建档工作
严格按照《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要求,对辨识确认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编制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个人和社会风险值,及时、逐项将相关文件、资料进行登记建档;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并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源的内容同样应满足《暂行规定》第十条有关规定。
&&&&三、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结合省安全监管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安监管〔2012〕146号)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对重大危险源装置、设施实施定期检查维护,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具有远传和连续记录功能,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设施还需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体系应与“金安工程”相结合。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监控、应急等措施及其落实情况是否符合《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逐项做出评估、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形成明确的评估、评价结论。自2013年1月1日起,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中,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价内容必须符合上述要求。
(二)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2013年12月底前,全省所有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报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和档案材料,申请重大危险源备案。各地要按照《暂行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要求,使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等8种文书(附件1-8,电子版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首页——危险化学品(首页左上角蓝色的图标)——公告公文(深蓝色图标)”处下载),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制度,规范重大危险源备案的接收登记、材料审查、档案管理、汇总上报和备案核销等工作。《暂行规定》发布实施前已经进行了重大危险源备案的,也要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重新申请备案。
(三)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安全管理工作。各县级安全监管局对辖区内的全部重大危险源、各市级安全监管局对辖区内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监督检查,省安全监管局将全省重大危险源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每年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各地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和备案工作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责令危险化学品单位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督促其及时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尽快消除事故隐患,并进行挂牌督办。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凡不满足相关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其中涉及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两重点企业(重点监管危险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一律作为重大隐患由州(市)安全监管局进行挂牌督办。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超过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就采取的降低风险措施进行评价,并得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
(五)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准入。要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列为许可申请的条件,对逾期未完成评估、未取得安全监管部门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相关安全许可和标准化评审手续;各类新、改、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备案工作,未按规定完成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四、强化信息报送
各地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首次备案、重新备案、备案变更、核销申请等资料文件的信息报送工作。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上报州(市)安全监管局;州(市)安全监管局每半年将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备案情况上报省安全监管局。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州(市)安全监管局;州(市)安全监管局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
&&&&&&&&&&&&&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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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蔡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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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CP??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渝安办〔2014〕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企业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2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重大危险源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严防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但由于有关行业领域辨识标准不明确、不统一,个别监管部门责任不落实等原因,目前仍存在着底数不清、漏管失控、安全措施不到位等情况。近年来,国内相继发生了多起因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善导致的重特大事故,造成了惨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各区县(自治县)、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引以为鉴,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健全监管机制,完善本辖区、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监管措施,认真细致的做好重大危险源排查、辨识、评估、备案、建档、统计和隐患整改与应急准备工作。
二、明确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标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和《重庆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安监发〔2013〕157号);其他行业重大危险源辨识有行业标准和行业规定的,执行行业标准和行业规定;没有行业标准和行业规定的,一律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进行辨识。
三、强化重大危险源单位的主体责任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有主要责任,要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落实具体的安全责任与措施,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防范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重大危险源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并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认真开展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等基础工作,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人员防护装备及应急处置器材、装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有效。建立完善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并保证监控设施不间断地进行有效监控和预警。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备案。
四、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的行业监管工作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专项监管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好本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要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管理,指导下属单位和区县(自治县)行业监管部门对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演练工作,通过执法检查、信息化监控等方式,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监控、应急管理等工作实施情况。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5条的规定严肃查处。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好各行业领域的重大危险源监管,并做好相关数据信息的综合汇总和上报工作。
五、严格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工作
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登记由重大危险源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重大危险源辨识后要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各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的时限,将辖区内本行业重大危险源信息报市级主管部门,并及时抄送当地安监部门。务求做到行业部门底数清、档案全,综合监管部门统计数据准、更新快。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应当将本系统、本辖区内上一年重大危险源申报备案情况汇总报送至市安监局。
联 系 人:刘& 渝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st1:personnam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0" month="5" year="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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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是否有效 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关协
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是否有效
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预警及信息报告、警戒疏散等内容,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指挥权移交、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但现在都执行这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局长 杨焕宁  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应急响应、保障措施,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演练、评估、教育、培训,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依法依规、符合实际。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字(2005)48号没有看到作废的通知,应该继续有效,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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