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的机关雇员与事业编制制在人财物统一管理后是不是转为行政编制

对贯彻实施《框架意见》中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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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贯彻实施《框架意见》中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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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框架意见》主要任务提出: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就决定江苏、浙江、山东等7个省市开展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地区省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党管干部、统一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审计试点工作的领导。这是我国审计发展史上的重要的里程碑,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完善审计制度、加大审计力度、确保审计机关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具有重要作用。
本次《框架意见》明确市地级审计机关正职由省级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县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委托市地级党委管理;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地区审计机关的机构编制,省级审计机关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地方审计人员由省级统一招录;地方审计机关的经费预算、资产由省级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地、县有关部门管理;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管理,统筹组织本地区审计机关力量,开展好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
一、现行审计制度的困境
我国《宪法》和《审计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这种审计体制很难保证审计监督的“独立性”,亟待改革创新。
在政府首长的领导下实施审计监督的审计体制定义,是一种行政型的审计体制,即所谓“政府审计”。审计监督主体与被审计监督对象,共处在一个利益主体里,接受同一行政首长的领导。尤其是地方审计机关,人员编制、经费来源、福利待遇等,都依附于地方政府和地方财政,审计机关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都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态度。这一严障碍,严重影响了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利于审计机关严格履行《宪法》和《审计法》赋予的监督职责,也不利于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意义
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省以下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将得到显著提升,基层审计机关的财务、人事等不受当地政府的干预和制约,能够有效切断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有效保障了审计人员能够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公开结果,审计监督的深度、广度、力度和质量、效率都将得到空前提升,这不仅仅只是审计发展的需要,也是服务国家治理的需要。
(一)有利于保持审计的独立性。实现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将直接减少行政对审计的干预,切断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审计机关在人员进出、人才培养、人员流动等方面得到扩展,集中管理,使基层审计机关的财务、人事等不受当地制约,能够有效提升审计队伍专业素质,有利于审计机关更为公正客观地出具审计报告,及时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公开结果。
(二)有利于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本次《框架意见》的出台,从反腐角度来看,加强了审计独立性,进一步提升了审计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可以使上级审计机关把握全面情况,也有利于基层审计机关从宏观和全局层面审视问题、实施审计,及时发现各环节各领域的风险隐患,推动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扩大审计范围。“审计全覆盖”写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后,本次《框架意见》也对“审计全覆盖”进行了全面的诠释:“凡涉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都要接受审计;凡涉及这些资金、资产和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都要接受审计”,“此前的审计多局限于单位、国有单位的资产、资金和资源”,现在审计范围扩大到自然人,有利于保障公共资金安全、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更好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三、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应关注的几个关系
(一)关注统管与法律规章之间的关系。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项目计划的统筹和管理,合理配置审计资源,省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要报审计署备案。上级审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统筹组织本地区审计机关力量,开展好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审计机关的重大事项和审计结果必须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同时抄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国家审计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也就是说地方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时报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是第一步,报告给上级审计机关则是第二步。集中统一管理后,年度项目计划依然要按照规定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不同的是,在审计项目计划制定方面,可改为下级审计机关的项目计划先征求上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再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体现上级审计机关强化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
(二)关注统管与地方党委、政府之间的关系。在探索省级统管过程中,地方审计机关要克服两种错误思想:既要克服统一管理意味着可摆脱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监督的错误认识,又要克服只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而置统一管理于不顾或轻视的错误认识。而是要树立服务大局的意识,既要自觉地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统一管理;又要认真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监督,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增强审计监督的独立性,不断提高审计监督的质量和效率。
(三)关注统管与自我管理之间的关系。探索省级以下地方审计机关统一管理与各地方审计机关自主管理是不矛盾的,关键要确定好范围和权限。不能强调统一管理,就忽略了市县审计机关的自主性;也不能强调因地制宜,就忽略了统一管理的严肃性。比如,在审计项目的安排上,省级审计机关负责全省重大审计项目的计划、实施,市县审计机关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一些自选性项目,但前提是在完成全省统一规定动作的情况下。所以,省级审计机关在统一管理过程中,地方审计机关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对本级重点资金、重点项目等实施审计,这样既保证审计的独立性,也保障了审计工作的灵活性。
总之,本次《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是我国审计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实行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是一个整体推进的系统工程,需要集众人之智,统筹协调,切实履行好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保障作用。(华啸)实施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几点思考
黄石市审计局 &王雨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对于保障地方审计机关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具有重要作用。作为审计事业发展道路上的一项重要变革,我们应深刻认识其必要性和重要性,积极探索统一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妥善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确保这项改革平稳有效推进。一、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理论依据、必要性及可行性探索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个人认为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强理解,增强我们对这一历史性变革有更清醒的认识和改革成功的信心。首先从理论依据来分析,这是由三个理论决定的:第一,审计本质和特征的理论。我们知道,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审计准则和会计理论,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监督,评价经济责任,鉴证经济业务,用以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审计的本质特征就是审计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实行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是保障审计独立性的有效途径,这是我们审计这个职业特性所决定的。第二,权力配置的理论。我们国家的权力运行总体框架就是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个体系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政府各级组成部门由选举产生,并对同级人大负责。审计部门作为政府系列的一个重要经济监督部门,客观上需要对政府各职能部门执行国家经济政策、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第三,审计免疫系统的理论。审计监督的本质不仅仅是对国有财产的守卫,更重要的是要能够尽早地感受到病害侵蚀的风险,更早地揭示病害侵蚀带来的危害,更快地抵御、查处这些病害,及时建议政府或相应的权力机关,运用各种资源去消灭这些病害,从而健全制度,保护国家安全。我们认为,实行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是发挥好审计免疫系统的必然要求。从现在地方上发现的审计情况分析,许多问题是属于机制体制性问题,如财政存量资金、财政管理体制结算等等,这些问题原来之所以屡审屡犯,就是由于体制有一定的弊端,单靠各级地方解决难度较大。实行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可以更好的对各地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更好的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维护国家经济社会安全。其次从必要性来看,这是当前形势和审计面临现状所决定的:第一,从审计环境看,有利于保持审计的独立性。通过对省以下审计机关的统一管理,使其财务、人事等不受当地制约,审计才能排出各种因素的干扰和掣肘,实事求是地揭示问题,客观公正地提出建议。特别是在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中,如果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由属地保障,在查处腐败案件中则容易受到当地领导和部门的制约甚至阻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可以有效排除地方和部门的不当干预,形成强有力的监督链条,提高查办腐败案件的效率和效果。第二,从审计力量看,有利于整合审计监督资源。新形势下,党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贯彻落实好这些要求,人是最关键因素。从目前来看,全省绝大部分审计人员分布在市(州)县(市、区),特别我市区级审计机关行政编制只有4人左右,难以形成有效的审计力量。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可以科学调配审计资源,统一开展行动,发挥监督合力,更好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第三,从审计效果看,有利于把握真实情况。对省以下审计机关实行统一管理,一方面能够形成完整的审计监督网络,防止出现监督盲区,切实保障中央政令畅通;另一方面便于上级审计机关全面把握真实情况,防范问题“缩水”风险,促使基层审计机关从宏观和全局层面审视问题、实施审计,及时发现和反映各环节各领域的风险隐患,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最后从可行性来把握,我省具有先行先试的有利条件:第一,有较好的工作基础。从我省近年的实践来看,我们有比较好的工作基础。从2009年全省统筹审计工作实施意见下发后,省审计厅全面加强了对地方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连续多年组织对基层审计机关进行量化考核,有力推动了全省审计工作的深化发展。近年来,在省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政府性债务审计、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扶贫资金、县市财政管理审计等全国全省性的重大项目审计中,都是审计署或省审计机关主导,地方审计机关参与作战,效能大为提高,效果十分明显,也可以说,这也是多年来省以下审计机关业务统一管理的有益尝试。实践证明,在这种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模式下,地方审计机关是能够打胜仗的,是值得信任和依靠的。第二,有成功的经验借鉴。目前我省公检法机关已率先实行省以下统一管理,还有以前的税务、国土等,我们可以借鉴其运行模式;同时,从今年起全国有多个省份的审计机关已开展省以下统一管理,我们可以参考其中的成功做法。第三、有足够的财力保障。由于省以下审计部门人财物统一管理经费由省一级统筹解决,审计部门完全可以比照我省公检法部门经费安排的意见,争取省委、政府的支持,全面解决基层审计机关经费不足的问题。总之,审计部门实行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理论上有依据,工作上有必要,现实中也可行;而在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实行属地管理和保障的管理体制下,审计机关受多方面因素制约,审计监督作用就难以得到充分发挥。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这对于确保地方审计机关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十分必要,也是必然的途径。二、实行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难点、制约因素及措施准确把握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目标和要求,是设计并实施好省级统管的前提。探索省级统管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地方审计机关依法充分行使职权。在审计计划、组织实施、结果报告、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形成全省审计“一盘棋”。为此,需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一)人的统一管理问题。人是第一要素,没有人,一切都无从谈起。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后(以下简称“省级统管后”),审计人员如何配置?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采取何种方式?采取何种管理手段,保证政令畅通,提高管理效能?审计人员素质如何提高?等等问题,都将对省级机关提出严峻的考验。笔者认为若要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审计队伍职业化体系。审计监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于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目前,地方审计机关的人员配置,沿袭了现行地方政府机关“行政+事业”的模式,一线审计严重不足、审计人员年龄结构配置不合理等问题突出。以阳新县审计局为例,现有在编在岗人员37人,扣除局领导和综合科室人员外,一线审计人员仅有22人,审计业务骨干平均年龄50岁以上。省级统管后, 按照刘家义审计长“努力打造让党和人民满意的审计铁军”的要求,我们在借鉴司法系统垂直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可探索建立审计队伍职业化体系,制定全省乃至全国统一的审计职业化标准,根据审计业务所涉及的知识结构与实务技能的需要,设置相应的审计职业等级,着眼于提拔或选用审计项目实施的专业技术人才。同时,制定审计业务资格准入制度,由省级审计机关在综合考虑分析全省各地审计工作实际的基础上,按照“人事相宜”的原则,适度扩大审计队伍,将具备审计师、会计师、计算机审计、工程造价审计等相关审计资质的专业审计人员充实到审计一线,将其他专业人员调配到综合处室,不再参与现场审计,以保证依法审计,增强审计力量,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职能。二是探索建立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的新机制。当前,地方审计机关领导的任免以地方党委政府为主。省级统管后,应强化上级审计机关的组织领导,对市、县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可以建立由上一级审计机关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政府协管的模式。配强市县审计局“一把手”,配好局领导班子,在“以德为先”的前提下,突出“用实绩用干部”的用人导向,将“想干事、能干成事、不出事”的干部大胆的使用起来。也可以探索同一个级别的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在本省内异地任职、交叉任职,杜绝“一把手”权利无序扩张,腐败滋生。三是推行审计绩效评价考核。打破审计机关干部职工中普遍存在的“铁饭碗”、“大锅饭”和“平均主义”思想,改变现有的收入分配模式,在省级统管后,根据“个人的工作表现可以控制和评价”的原则,建立起审计职业绩效评价体系和等级晋升办法,依据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效率、质量,取得的成效、社会影响等多方面指标考核情况,将审计人员的收入水平与其个人的审计实绩和职业等级相挂钩,不再论资排辈,而以工作实绩论英雄,充分调动审计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审计事业跨越式发展。四是强化审计职业培训。省级统管后,为妥善解决地方审计机关老同志面临知识更新的问题,新进人员在短期内又很难形成“战斗力”的实际问题,应建立起审计职业培训机制,侧重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和专门的业务培训,不断探索专业培训、以审代培、业务交流等多种培训与教育形式,从理论和实践上不断提升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培训要与时俱进,适应大数据、大兵团、大调动、大交叉和信息化审计发展趋势,着力培养一批查核问题的能手、分析研究的高手、计算机应用的强手、精通管理的行家里手,积极应对新常态条件下、新的审计模式的挑战。(二)财的统一管理问题。目前,已实行了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来看,多数垂管单位仍沿用传统的手段管理“财”。从其管理情况来看,存在着突出问题:上级主管部门很难及时、准确、方便的了解到整个垂管系统的财务状况,须依赖下级各垂管部门层层报送的会计报表,财务风险大;各级垂直管理部门自行建账,独立进行财务处理,财务管理质量因单位会计人员业务水平的不同而参差不齐;预算管理困难,财务控制措施很难得到有效落实,预算经常形同虚设;上级单位对下属行政执法部门的非税收入业务监管困难,违规收费、乱收费事件时有发生;受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领导对信息化认识程度的不同,财务管理软件各地不统一,数据统计口径不一,难以集成。笔者认为,就“财”的统一管理方面,首先要考虑经费来源问题,其次要考虑采取何种手段管理经费。因此,省级统管后,应采取多种措施解决“财”的统一问题。一是合理编制单位财政预算。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相关决议要求,省级统管后,各地方审计机关的实际经费将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保障。而合理编制预算,是提高经费保障最重要一环。各地方审计机关应在每年之初,按照“合法、规范、公平、节俭”的原则,以上一年本单位经费使用情况为基础,结合当地审计事业发展和当年度审计工作实际的需求,编制本单位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省审计机关统一审定执行,并严格执行省审计机关审定的经费收支预算。二是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省级统管后,地方审计机关的经费来源,改由省级财政划拨直拨,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经费保障渠道,但对基层审计机关非税收入中的罚没款的使用未有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因此笔者建议为鼓励地方审计机关严格执法,从提高审计水平的角度出发,可由省审计机关和省财政部联合发文制定审计罚没款规范化管理相关规定,罚没款统一由省级财政管理,由地方审计机关每年年底将上年度罚没款收入上缴省财政专户,再由省财政按一定比例返还地方审计机关(罚没款返还比例,按各地实际需求或贡献大小,合理确定),用以弥补地方审计机关经费不足,以及防止地方审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受利益驱动出现而乱罚款、滥罚款的现象。三是严格会计人员管理。财务处理的质量优劣依各单位会计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会计人员在财务管理中占最重要的地位。省级统管后,应强化会计人员管理,组织地方审计机关会计人员积极省审计机关举行的各类财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基本的财务技能,督促会计人员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如实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认真审核财务票据,做到报账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定期报表。严防虚报冒领、做假账,贪污挪用,滥发奖金、福利等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同时,建议省审计机关联合省财政共同研制全省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财务管理信息化链条,对经费申请、划拨、支出、报账等实行一条龙管理,对市县财务收支情况,实行网上实时监管,利用现代计算机手段,提高财务工作效率。(三)物的统一管理问题。“事物”,“物”与“事”经常是不分家的。省级统管后,笔者认为物的统一管理问题不仅涉及“物”本身的管理,也涉及到“事”的管理。对于“物”(即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资产物品)的移交与管理相对简单,可以有“脉络可循”,能借鉴其他系统的成熟经验,更难的是对“事”的管理,即解决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审计事业的不断发展,审计已从单纯的财务收支审计上升到了围绕权利监督,围绕效益监督,围绕优化制度监督的更高层次的监督。面对审计事业发展新形势,省级统管后,如何将审计事业发展更好的适应国家对审计的高要求、审计项目计划如何制定、审计业务如何开展等这些“事”的问题,将会成为我们审计事业新发展所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解决。一是科学合理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提高编制质量。笔者认为,人财物统一管理,必须突出一个“统”字,相应的“事”也要实行统一管理,而首先纳入统一管理的“事”就是审计项目计划是编制。省级统管后,决策问题涉及的规模更大了、链条更长了、情况更为复杂。因此,省级统管后,为民主、科学、合理编制全省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省审计机关编制全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前,应充分听取基层审计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在每年年初,先由各地方审计机关结合本地区的审计实际,在充分征求地方人大、党委、政府等意见后,编制地方审计项目计划,报省审计机关登记,再由省审计机关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全省的审计项目计划,并统筹安排、协调全省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同时,制定审计项目计划追加规程。为提高追加审计项目规范化管理水平,适应地方党委政府审计需求,在省级统管后,除各地方人大、党委、政府提出审计项目计划外,其他须追加的审计项目可由各地政府人大、党委、政府向省审计机关报备,经省审计机关审批同意后,再交付相应地方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或开展交叉审计。二是整合全省审计资源,建立审计项目协审机制。由于当前受审计力量强弱、审计项目多少、审计任务重轻的影响,各地方审计项目进展情况不一,甚至有少数地方审计机关未能完成年度审计任务。为整体推进全省审计项目,弥补部分地方审计机关审计力量不足,笔者认为省级统管后,可在整合优化全省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由省审计机关统筹协调,在同一时段内实行“错峰”协审,抽调已完成审计任务或审计任务相对较轻的审计人员,参与其他审计任务重、审计力量不足的审计组的协审工作,充实审计力量,以全省“一盘棋”的高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确保圆满全年年度审计任务。三是全面减轻基层审计机关负担。目前,各基层审计机关过多承担了地方党委、政府交付招商引资、拆迁还建等与审计职能无关的任务,影响了审计效率,滞后了审计项目的完成,增加了审计力量一定程度的损耗。因此,笔者建议,省级统管后,省审计机关应充分与各地方党委、政府协商,消减乃至取消基层审计机关承担与审计职能无关的各种任务,便于基层审计机关集中审计力量,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四是加强监督,将规矩纪律挺在前面。有了好的决策,关键还要靠执行。省级统管后,首先需要建立健全执行体系,切实增强执行力。在实施审计工作中,权责要清晰,以使每个审计人员都明确自己在工作线上的位置;分工要合理,以使每个审计人员都清楚自己的工作目标、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纪律要健全,以使每个审计人员都接受纪律的约束,行为规范有所遵循。其次要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监督。省级统管后,上级审计机关应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等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监督,通过专项督察等方式加强对重大审计项目的监督,确保地方审计机关筑牢“廉洁”审计底线,提高审计监督的质量和效能。三、妥善处理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几个关系探索实行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并非一蹴而就,需妥善处理好以下各个关系:一是处理好统一管理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我国现行审计制度是1982年宪法确立的。宪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之后又颁布了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强调要从组织、人员、工作和经费等方面保障审计的独立性。在探索省级统管进程中,要研究统一管理是否与这些法律规定的精神不一致的方面,着手修订完善相关法律,确保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二是处理好统一管理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关系。在探索省级统管过程中,地方审计机关要克服两种错误思想:既要克服统一管理意味着可摆脱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监督的错误认识,又要克服只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而置统一管理于不顾或轻视的错误认识。而是要确立纵横兼顾的大局理念,既自觉地接受纵向的统一管理,始终坚持依法独立审计;又认真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监督,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汇报与沟通,为地方经济发展出力献策。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又赢得地方政府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三是处理好统一管理与自主管理的关系。探索省级统一管理与各市县审计机关自主管理是不矛盾的,关键要确定好范围和权限。不能强调统一管理,就忽略了市县审计机关的自主性;也不能强调因地制宜,就忽略了统一管理的严肃性。比如,在审计项目的安排上,省级审计机关负责全省重大审计项目的计划、实施,市县审计机关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一些自选性项目,但前提是在完成全省统一规定动作的情况下。所,省级审计机关在统一管理过程中,既要大胆的管,又不能管得过死,既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又保证工作的灵活性。总之,省以下审计机关从分级管理到省级统管,是一个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的过程,既要有系统和清晰的顶层设计,也要鼓励和尊重地方的积极探索。在顶层设计中,要统筹考虑、全面论证、科学决策。在探索过程中,应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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