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文科分数线是不是所有文科专业都不太好 有较领先的

长安大学转专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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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转专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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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转专业是指允许部分本科生(不含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或特殊类招生的学生)在校期间有一次转专业的机会,离开入学专业转入另一个专业学习。学籍管理与学生管理将转至新专业所在学院,并按新专业毕业与就业。
第二条 为确保各专业的良性发展和教学秩序的稳定,学校对各专业转入学生及转出学生人数比例实行宏观控制,原则上只允许学生在第三学期转一次专业。
第三条 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所有相关管理人员、教师、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同时取消该学生转专业资格。
二、转专业资格及要求
第四条 转专业的限制条件
1. 文科类专业与理工类专业不能互转;上年度没有招生的专业不得接收学生转入。
2. 艺术类专业及各专业的实验班(基地班)、国际班和卓越工程师班不接受转入学生。
3. 国防生转专业,按教育部及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4. 转出专业剩余学生人数同专业原则上每班平均不得少于15人。
5. 转入专业最大人数以各接收专业的学生容纳量为准。
6. 如果申请转入某专业的学生超过该专业可容纳的学生人数,优先接受跨院转专业的学生。
第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1. 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在读学生;
2. 注册手续齐备,缴清学费及其它应缴费用;
3. 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4.对申请转入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身体健康、无专业受限情况;
5.已取得所开课程的全部学分,第一学年课程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且第一学年必修课考试平均成绩在年级同专业排名前30%,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成绩在年级同专业排名前15%者,可在全校同门类专业中申请转专业。
(2) 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专业前30%者,可在学院内申请转专业。
6. 对申请转入专业的课程安排、奖学金、就业等情况有明确认识,并完全接受。
第六条 学院根据本院专业建设发展情况,可适当放宽各专业转出(入)比例。
第七条 有下列之一情况者,由学生所在学院会议初审,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以转专业。
1. 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 因学生休学、停学等特殊原因,学生降入年级无原专业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 没有在规定时间申请转专业者;
2. 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3. 已修课程有未及格者;
4. 通过艺术类 (艺术特长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等特殊类招生被录取的学生;
5. 正在进行(或受到)学籍处理的学生;
6. 已办理过转专业手续的学生。
三、转专业程序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在进校后第三学期统一办理,具体办理程序为:
1. 秋季学期开学,教务处负责汇总各专业可接受转入学生人数,并发布转专业工作相关通知及要求。
2. 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过期不予受理),并填写《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 学生所在院(系)对本单位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并在学院公示 (公示期3天),将审核通过学生的《申请表》和成绩单证明,报送教务处。
4. 教务处负责组织对初审通过的学生进行审核,形成转专业预案,并将预案按申报专业分类转交学生拟转专业所在院(系)。
5. 院(系)针对预案,签署接受意见并报送教务处。
6. 教务处在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转专业预案,提出转专业方案,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合格名单在校园门户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
7. 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和接收院(系),凭转专业通知书及学籍变更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四、学分记载与学籍管理
第十条 转专业后学生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1. 与转入专业同档或高一档的必修课程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学分的课程必须重修;
2. 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不包含的课程,可计算为选修课学分;
3.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需按照新专业培养方案修完规定学分。
第十一条学校批准且公示合格后办理了学籍异动手续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进行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接收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的接交、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十三条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经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的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完成,各院(系)协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原《长安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长大教[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学校针对转出学生较多的专业,将会对其进行专业调整或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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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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