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司法考试读本的通过对2017年司法考试有什么影响

您的位置:&&&&&& > 正文
2017司法考试新民法总则解读及备考指导直播交流
11:26&来源:法律教育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民法总则(草案)正在审议中,作为2017年考生,我们更关心的是民法总则草案的内容会不会作为2017年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我们在复习中该如何应对。为了帮助考生解除心中的疑惑,理清复习思路,邀请网校主讲民法的王莺哲老师为大家做司法考试新民法总则解读及备考指导直播交流,请大家互相转告。
本期免费直播内容:司法考试新民法总则解读及备考指导
本期邀请嘉宾:王莺哲老师(主讲民法、)
王莺哲老师简介:法学博士,拥有多年的高校授课经验,理论功底深厚。所授课程以知识结构清晰、授课感染性强、案例丰富、注重法条与考点的结合而深受学生欢迎。授课特点:化繁为简,深入浅出。用简单的分析为考生画龙点睛;用简便的方法为考生抓住精髓;用简单的案例为考生形象概括;用简洁的思路为考生直击考点。
视频回放:
直播课程时间:日19:00-20:30
直播入口:&
本期直播课程为免费课程,无论是否网校学员都可以进入听课,与王莺哲老师直接互动。
听课流程:
1.准备好您的学员代码及密码
没有学员代码的考生进入法律教育网首页()左上角点击&注册&按照流程进行简单注册即可获取学员代码,网校学员无需进行这一步。
2.在课程直播时间内从直播入口进入即可听课。
温馨提示:使用手机也可以看直播了!手机安装&法律&APP(地址),输入学员代码及密码即可。
推荐阅读:
责任编辑:winema
特色通关:基础班+冲刺班;赠送基础班纸质讲义特色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
精品班精品通关: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精品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
实验班实验通关:个性化辅导,一对一跟踪教学 实验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
定制班定制通关:大数据智能教学精准定位定制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
机考模拟系统
题型紧贴考试,提升考试能力,千余道题目全真模拟演练
直播学习包
含法条直播+答题技巧直播,每月一期名师直播答疑服务
电子书真题、指南、讲座、法条。看书、做题、云笔记功能一应俱全
200-400元&
法律职业资格相关栏目推荐
··············
法律教育网微信公众号向您推荐考试资讯、辅导资料、考试教材、历年真题、法律常识、法律法规等资讯,只有你想不到,没有我们做不到!
《刑事诉讼法》
《刑法学》
《民事诉讼法》
··········
电话:010-
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个性化辅导方案,一对一跟踪教学。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大数据智能教学,私人订制服务。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Copyright & 2003 - 2017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电话:010-6500111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客服邮箱:
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2017年司考民法总则新增考点解读(二)
第二期宣告死亡部分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民法总则》中两种特别的非诉宣告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其目的是为了结束因为自然人下落不明而造成的人身、财产、税收征管等社会关系的不确定状态。对于宣告失踪制度历年考察不多,主要考察宣告死亡制度。在复习过程中要注意这两种制度与《民事诉讼法》中相应的特别程序,以及相关规定的综合考察。本期我们就主要向考生介绍这两种特别制度。
一、宣告失踪
&&《民法总则》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这里考生主要掌握三个考察点,即下落不明的起算、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财产代管。
&&&第一、下落不明的起算:
&&&下落不明的含义: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情况。
&&&下落不明的起算:自离开最后居住地音讯消失次日起算。
※举例:甲户籍地在北京市,因为北京雾霾严重,日离开北京到达苏州市长期居住,后为了往来港澳方便于日离开苏州到达深圳居住,日离开深圳回到北京办理签证手续并于次日失踪。甲在北京市、苏州市、深圳市均居住在自己所有的高档别墅中。试问如果甲的利害关系人欲向法院申请甲失踪,当向哪个法院申请?其失踪时间自何时起算?
第一个问题实际是一个管辖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均应当归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则由下落不明人的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怎么确定住所地?这是我们在这里补充的自然人住所的一个小考点。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25条的规定: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公式表达:
住所地=户籍地(其他有效身份登记居所)
经常居所 & 户籍地
经常居所≠住院治疗地
结合以上法条,一般情况下户籍地就是实际经常居所也就是住所地,当二者不一致时,则以实际经常居所为准。
上例中甲户籍地在北京,而户籍地和经常居所不一致,应当以经常居所(经常居住地)为准确定住所地,依据《民通意见》规定,经常居所是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甲的经常居所是其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依据案例当在深圳,经常居所与户籍地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故依据《民事诉讼法》183条之规定,宣告失踪当在向甲经常居所深圳市基层法院申请。
第二个问题,下落不明的起算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41条规定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第201条规定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依据以上规定,甲于日的次日失踪,即日失去音讯,则其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期间应当自日开始,开始当日不计入,则当从日起算。
&&&&从整体程序上讲,当自然人失踪满2年,其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失踪,法院接到利害关系人申请之后,需要公告3个月,公告期满,被申请人依旧没有音讯的,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被申请人失踪。
第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民通意见》第24条规定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范围除了近亲属以外还包含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比如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这里注意法律只规定了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非所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可以。
&&&&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要求。
第三、财产代管
财产代管是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最直接的法律后果。这里主要需要掌握的是财产代管人的选任、指定和义务。
(一)、财产代管人先在有资格担任财产代管人之中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这是可以选任财产代管人的范围。
这里注意的考点是依据《民通意见》的规定,有两种情况需要单独记忆: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第二、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民法总则》第42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代管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代管财产:因为代管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代管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清偿债务、代为诉讼: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因代管财产产生的必要费用等由财产代管人从代管财产中支付。
代管人拒绝支付以上费用,债权人起诉的,应当列财产代管人为被告。
代管人可以做为原告起诉失踪人的债务人。
3、报告义务:失踪人重新出现,代管人有义务向其移交代管财产并且汇报代管情况。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一个常规考点,基本考察内容我们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420有顺序,一年三个月死亡”
420有顺序指的是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要求
(一)、时间条件:
&&&&&1、4年: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
&&&&&2、2年: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3、0年:因为意外事故,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存的,不收2年的限制。
(二)、申请人的顺序要求: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和宣告失踪一致,依据《民通意见》25条规定,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顺序要求,而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顺序要求,并且结合《民法总则》46、47条规定的含义,《民法总则》在宣告死亡制度中,并没有规定顺序要求。
&但是作为司法考试教材的“三大本”2017版第22页依旧采纳了《民通意见》25条的规定,认为宣告死亡仍然要按照25条规定的顺序。笔者认为,《民法总则》作为最新颁行的法律,无论从效力等级或者立法时间,都应当优于《民通意见》,只有当《民通意见》的规定不与《民法总则》的规定冲突的时候,才有适用的可能,所以对于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法定顺序这一问题,笔者认为结合《民法总则》第46、47条的规定,并没有顺序限制。尤其是第47条的规定,如果立法依旧采纳《民通意见》25条的顺序说,则47条规定明显不严谨。
《民法总则》第46条规定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民法总则》第47条规定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三)公告期
“一年三个月死亡”指的就是公告期。一般情况下,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需要公告一年。因为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三个月。公告期满,法院根据情况判决宣告死亡或者驳回申请。
(四)、死亡日期
《民法总则》第48条规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为宣告死亡是法律拟制死亡,被宣告死亡人生死未知,其死亡时间纯属法律的拟制,所以法律对宣告死亡的死亡时间做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其宣告死亡的判决做出之日,意外事故的情况下,是意外事故发生之日。
(五)、“亡者归来”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即属法律拟制,则实际未死亡而生还归来亦为可能,如果被宣告死亡人没有死亡,其法律后果于考试中属于常规考点。
1、死亡宣告得撤销:本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2、婚姻关系:死亡宣告撤销,婚姻关系自动恢复,但是配偶再婚,或者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除外。
3、子女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人之子女依法被收养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收养关系不因未经其同意而无效。
4、财产返还:依据继承法取得被宣告死亡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取得被宣告死亡人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外,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
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序。
利害关系人有的主张宣告失踪,有的主张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
※练习
张某,日乘坐的飞机失联,至今音讯全无,经有关机关证明已不能生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如果其配偶申请宣告失踪,其子女申请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失踪。
B、如果被宣告死亡后,张某于某日归来,其配偶尚未再婚,但是口头声明不愿意再与其“过日子”则二人婚姻可以自行恢复。
C、张某被宣告死亡期间应当依法确定财产代管人。
D、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死亡时间是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515被浏览61,044分享邀请回答52161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学法网,与法律人共成长!马上注册学法网,结交更多法友。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民法总则2017.10才生效,那么今年考试考吗
width:100%">
width:100%">
考 又不是没干过
width:100%">
大纲都说了,你活在深山里么
width:100%">
width:100%">
必须考,而且还是今年重点
width:100%">
chan0913 发表于
必须考,而且还是今年重点
谢谢,那就是诉讼时效都适用3年咯
width:100%">
记住你自己说的生效日期,题目中达到这个时间点才适用
width:100%">
这不是废话吗,司考大纲看过没有
width:100%">
现在在职的通过率那么高
非全日制法本法考资格
有想一起考注会的么?
找到律所真他妈的难,投简历都没人鸟的
现场申请法律资格后没有回执单?
今年只剩下最后几天了司法部会出台考试《细则》吗?
开启法律人生
证券从业资格证
宪法规定:国家鼓励自学成才
建议本科阶段不设法律专业
为什么大妈大爷不能考理工科的证只能考司考
【免费下载】2018年指南针民诉攻略讲义卷进+真题卷-戴鹏
找律所有时候靠的是眼缘
甲逼乙到山顶要回赌债30万,不给就摔死乙
请问有没有类似徐光华风格的民法老师
Copyright &请输入正确的邮箱
已有帐号请点击
帐号创建成功!
我们刚刚给你发送了一封验证邮件
请在48小时内查收邮件,并按照提示验证邮箱
感谢你对微口网的信任与支持
如果你没有收到邮件,请留意垃圾箱 或 重新发送
你输入的邮箱还未注册
还没有帐号请点击
你输入的邮箱还未注册
又想起来了?
邮件发送成功!
我们刚刚给你发送了一封邮件
请在5分钟内查收邮件,并按照提示重置密码
感谢你对微口网的信任与支持
如果你没有收到邮件,请留意垃圾箱 或 重新发送
对不起,你的帐号尚未验证
如果你没有收到邮件,请留意垃圾箱 或
意见与建议
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
* 留下您正确的联系方式,以便工作人员尽快与你取得联系
转藏至我的藏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7民法总则新旧对比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