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沂只暴力解决问题真的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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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信息时代的法律与法治”
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发布时间: 10:19:06.0
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信息时代的法律与法治”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12月3日,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2017年学术年会在厦门大学隆重召开。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同志出席并讲话。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兼秘书长鲍绍坤同志,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徐显明同志,福建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洪祥同志,厦门大学校长张荣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法理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林同志,厦门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厦门市法学会会长李伟华同志,福建省政法委委务会议成员、省法学会专职副会长何晓清同志,以及法理学研究会顾问、副会长、常务理事、会员,有关部门负责人、高等院校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部门的有关同志三百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主题是“信息时代的法律与法治”,由厦门大学法学院承办。开幕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法理学研究会会长徐显明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同志代表中国法学会作了重要讲话,并对本次年会的隆重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法学界的一线研究者表示衷心地问候,对法理学研究会、厦门大学及其法学院对本次年会的筹备表示感谢。王乐泉同志指出,本届法理学研究会年会是在党的十九大闭幕之后不久召开的,具有特殊意义。党的十九大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分析了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回顾和总结了过去5年的工作和历史性变革,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等重大政治论断,深刻阐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提出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确定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目标,对新时代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全面部署。王乐泉会长就法理学研究会今后的工作开展提出四项要求:第一,法理学研究会要组织全体会员深入学习、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十九大报告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提出了继续推进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一系列新思想、新判断、新要求、新战略和新部署。这些新思想、新判断、新要求、新战略和新部署既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行动纲领,也是新时代法理学研究的理论基础,对于我国法理学研究具有鲜明的指引作用。法理学研究会应当组织全体会员认真学习十九大报告,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法理学自身的基本特点,将其转换成一系列的法学理论命题和具有操作性的制度方案。第二,法理学研究会应当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领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才会有正确的发展方向。因此,法学工作者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高举党的旗帜。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善与改进的研究。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就在于他有与时俱进、自我更新的能力。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也在进行改善与改进。党在自觉地运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处理重大问题。此外,要对我们党的政策、方针以及党规、党纪展开法学视角的研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相辅相成的,它是党实现内部治理和公共治理的重要依据。如何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如何推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法学界应当关注的一个大问题。第三,法理学研究会要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对现阶段纲领的概括,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无数次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我们唯一正确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的鲜明的优越性,是确保我们实现未来发展宏伟目标的根本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充分体现着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逻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领导中国人民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经过几十年艰难曲折的持续探索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反映先进生产力发展规律及其成果的文化,是源于人民大众实践又为人民大众服务的文化,具有强大的感召力,能为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理论工作者要增强“四个自信”,就是要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自信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自信。法学理论工作者要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现实责任感,全面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充分展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优越性;系统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全面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内在规律;切实加强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努力发展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论;深刻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基因特质,大力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发展的内在动力。第四,法理学研究会要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论断进一步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并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强化了理论引领。广大法学研究者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研究。一要加强立法体系的研究。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和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我们的立法体系还不够完善。立法决策民主化尚待提高、立法权限划分不尽合理、立法冲突现象时有发生、地方立法层次多,水平还有待提高,等等。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关注。二要加强执法体系的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建立完善的执法体系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现实生活中,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等现象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亟需我们解决。三要加强司法体系的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并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广大法学研究者应当加强对司法的一般理论的研究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配套制度及措施的研究,为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体系献计献策。四要加强法治监督体系的研究。法治监督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力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法学界应当加强对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研究,为即已形成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监察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多元一体监督格局提供坚实的法学理论支撑。福建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洪祥同志在致辞环节中深情介绍了福建省的基本情况。福建省拥有九个设区市,一个综合区,可谓傍山依水,三海一体,闽台同根。福建历史悠久、人文荟萃,培育产生了客家文化、船政文化、海洋文化、红色文化。作为双优模范城市,厦门市刚刚在九月份举办了金砖会议,并将由此步入第二个金色十年。厦门自古以来就是我国重要的通商口岸,发展投资贸易并驾齐驱、高颜值生态发展城市是我们的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厦门工作18年,为厦门市做出了巨大贡献,与厦门结下了深厚感情。习总书记曾多次考察厦门,并提出要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美丽厦门。王洪祥同志指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相辅相成的,安全与发展应同步推进。党的十九大中关于信息安全的重要指示,为本次大会主题提供了重要指导。本次年会主题定为“信息时代的法律与法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厦门大学校长张荣同志在致辞中指出,在全面小康社会到来前夕召开2017年中国法理学年会是一场法理学盛会。在新的历史时代背景下,十九大对我国法学教育研究提出了新任务。报告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我国法学教育研究必须回应这一新时代的要求,努力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对民主、法治等提出更高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深化依法治国思想是十九大对依法治国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这要求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增强法律人的崇高使命感。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提出我们要充分发挥高校优势,为全面依法治国培养更多优秀人才。厦门大学是一所有情怀、有担当的学校,作为我国最重要的法律研究学院之一,厦门大学将继续秉持顶天立地、服务大众的理念,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做出应有的贡献,致力于建设一流法学学科,加强校际间的交流与协作。互联网法治新课题是法治建设的重要议题之一,厦门大学法学院以“信息时代的法律与法治”为主题,体现了时代感、使命感。最后,张荣校长衷心祝愿会议取得圆满成功。开幕式结束以后,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举办了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报告会。主讲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徐显明同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法理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林同志主持了报告会。徐显明同志认为,我们学习十九大精神需要把握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十九大的主题是什么,怎样把握好十九大的主题。他认为,十九大的主题,是我们理解或者学习十九大精神的一把钥匙,这个题不破,这个门打不开。十九大报告的主题一共是六十八个字,即“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六十八个字表达了三层意思。第一层就是,我们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举旗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要走的路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是一个举旗和走路的问题。那么第二个我们以什么样的状态来进行。这个状态就是开始那八个字: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那么第三个就是我们这个路要通向哪里。通向哪里就是里边有两段表述,近期的目标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远期的目标就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也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学习十九大需要掌握的第二个问题是十九大到底产生了多少成果?他认为主要有以下四大成果。第一个成果,就是重大的政治成果,就是产生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新一届党中央,这是重大的政治成果。第二个成果,被称作是十九大精神的灵魂,这个成果就是产生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第三个成果有人把它叫作实践成果,这个实践成果就等于给我们描绘了一张面向未来的美好的蓝图。第四个成果,是修改了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个问题是如何看待十八大以来,我们这五年所取得的巨大历史成就。第四个问题是怎样准确地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内涵。第五个问题是怎样理解我们这个新时代。徐显明同志认为,进入新时代的第一个根据,就是我们的历史起点已经发生了变化。第二个根据是,目标调整和变化。第三个根据是,中国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走进世界舞台的中央。第四个根据是,中国现在正处在跳出中等收入陷阱最关键的时期。第五个根据,是进入新时代之后,我们的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最后,徐显明同志分析了十九大报告对法治提出来的新要求。十九大报告主要对法治的要求有以下新变化。第一个新的变化,就是厉行法治,第二个变化,就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第三个变化,在党的报告里边,第一次出现了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第四个变化就是对于立法提出了新要求。第五个变化,就是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新要求。本次会议大会主旨发言,共分两个时段。第一个时段的主题是“法治发展与法学经典命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葛洪义教授主持了本时段的报告。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刘作翔教授作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法治与改革良性互动”的报告。他首先总结了十八大以来,中央进行的616项改革任务以及中央深改组成立以来,1200多个改革方案和1500多改革举措所取得的成绩,然后分析了为什么重大改革需要于法有据的原因问题。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舒国滢教授作了题为“法学上的修辞学”的报告。他提出理论与实践有一个相当的距离,法治实践内嵌着理论,即于理有据。理论与实践过程中有非常多理论,最重要是理论本身。不能仅仅喊口号,难以满足社会期许。中国自己理论逻辑起点在哪里?这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理论不能直接拿来实践,规则基础是理论,理论基础是实践。在规则和实践中间还有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理论上,我们选择什么方法,就会有什么样的道路。我们更多想做方法论工作,为今后工作提供方法支持。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厦门大学法学院宋方青教授题为“‘司法机关’的中国语义”的报告。她认为,司法机关在学理上有诸多定义,在实践中没有规范化。有必要追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下有关“司法机关”立法概念使用的历史。在新中国成立前的苏维埃政权时期,基于审检合一的机关设置模式,法院系统曾经使用“司法机关”概念。自《人民政府组织法》及“五四宪法”后,我国宪法体制架构中的“司法机关”被弃用。1978年之后“司法机关”概念在立法实践中重新出现,但实践运用中却出现概念模糊、扩大化等问题。我们经过多次实践,最终选择人民主权至上的司法机关概念,反映我国的人民审判理论。南京大学法学院陈坤副教授作了题为“论法学作为严格的科学”的报告。他认为,法学是一门严格的科学。相反主张:法学不是一门科学或者法学是一门独特的科学。其关键问题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重要性质之是什么?他认为取得成就的原因包括:以求真为目标;预设独立于信念的真的存在;特定的认识论原则。因此,法学研究应坚持以精神认识为统一的认识论原则。法学研究不在于验证,而在于证立。无论在科学领域,还是在法律领域,都有客观性与真理的存在,我们应坚持这一原则。在第二时段,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教授主持了本时段的报告。阿里巴巴综合政策研究室朱卫国主任作了题为“数字经济与法治变革”的报告。他认为,我们已经进入数据时代,数据时代变现为:数据在线化、结构化,我们处于云数据大时代;算法及其不断优化;与数据匹配的计算能力;低成本使商业化成为现实。剁手党是中国最大的民主党派。数据智能利用数据决算到数据自己计算。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孙笑侠教授作了题为“大数据信息技术与司法公正”的报告。他认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应用带了司法的发展。第一台机器人:管理的智能化,带来管理的效率;第二台机器人:面向当事人,使老百姓无须实际到法院,顺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的要求。第三台机器人:为法官提供辅助性服务,这是最复杂的事务。我们需要解决法官时刻处于紧张状态的困境。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汪习根教授作了题为“论被遗忘的权利”的报告。他认为,网络信息社会,隐私权与信息公开的冲突和知情权与信息保密之间的冲突以及、信息产权与信息侵权之间的冲突;信息共享与信息垄断之间的冲突愈来愈多。我们需要将这些问题纳入国家治理过程中。这就要面对如下问题:大数据设置合法性;大数据分享合法性;大数据处理结果合法性;大数据利益崛起的合法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玉军教授教授作了题为“互联网法律规制的法理学思考”的报告。他认为,如果说现代法治基于国民的价值共识和共同主题之上,那么法理学与传统法律界限日益模糊。如果说传统法理学是关于物理世界的法理学,那么具体民法、刑法等就是物理世界的法理学。如果说法理学依靠民间习俗习惯,那么互联网法治依靠什么?如果说前网络时代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他在配置资源等方面有全面系统的逻辑设置,那么互联网在这些方面是如何的呢?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陆宇峰副教授作了题为“网络舆论对法制改革顶层涉及的策略重构”的报告。他主要从以下方面说明了网络舆论对法制改革顶层设计的策略重构:一、网络法律舆论研究的三重匮乏,即基础理论匮乏,观察视角匮乏,现代背景匮乏。简要指明从摸着石头过河到顶层设计的模式转型、参与热情与言说空间的内在张力等问题。。二、策略重构型法律舆论的兴起。这主要涉及运作现实、策略、重构三个概念。12月3日下午,会议进入分组讨论阶段。本次会议共分了三个单元,进行了十二组的讨论。与会代表分别围绕“网络时代法的一般理论”、“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法律运作”、“法律方法、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司法理论与司法制度”、“网络行为的法律规制”、“地方性立法的理论与方法”、“人工智能的法律控制”、“权利问题研究”、“法治中国视野下的法治理论”、“法学经典文献研究”、“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信息时代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等专题展开。在专题一“网络时代法的一般理论”中,山东大学法学院齐延平教授担任主持人。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魏宏教授作了题为“网络主权与人权问题”的发言。他认为网络主权在社会领域是否需要国家管理存在争议,随之即来的是网络人权的问题,然后分别从国内法和国际法对网络主权、网络治权和网络人权的范畴进行了梳理。网络主权具有非理性,很可能导致无政府主义,多数人的非理性可能侵犯少数人的人权,因此强调政府的网络治权对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进而,报告者论证,治权是由主权派生而来的,因此治权不能代替主权,但是治权的主体应该多元化。主权离不开治权,治权不能侵犯人权,因此要平衡网络主权、网络治权和网络人权三者之间的关系。网络人权具体包含知情权、表达权、隐私权等,需要得到切实保障。最后,他得出的结论是,国家是否要对网络进行管理,答案是肯定的,但是要保障人民的诉权,即救济权。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庞正教授作了题为“场域抑或主体:网络社群的理论定位”的报告。他指出,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两翼,其中法治社会形成的前提是社会组织,在网络时代下,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新的社会群体,即网络社群。在此基础上,报告人提出问题,网络社群到底是一个场域还是主体?随之,其对网络社群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进而,他论证网络社群不能简单套用布尔迪厄理论中场域范畴。东南大学法学院张洪涛教授作了题为“网络化时代法学研究方法为何要网络化?”的报告。他指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有还原论方法和复杂性研究方法,社会科学的还原方法:分解式与化合式,但法学研究不适合用化合式的研究方法。进而,他论证,法学还原方法的分解式从向度划分有形而上的价值分析方法、形而中规范分析方法,形而下的社会分析方法,还可以从还原维度进行划分为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但是这种存在结构性缺陷的碎片化的法学还原方法论难以满足法律实践,尤其是在网络化时代法律实践的需要。最后,他认为在实际层面,规范与事实并不能分开,只能用分解式的研究方法,因此在网络化时代法学研究方法必须网络化。换言之,有效应对网络化时代的网络化的法律实践,需要一种网络化的法学研究方法以及必然带来的网络化的法学知识和网络化的法理学。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魏清沂教授作了题为“商业主权下社交媒体的言论自由与隐私”的报告。他首先从写作背景谈起,报告人指出关于商业主权下社交媒体的言论自由与隐私这一论题是在读了胡凌《探寻网络法的政治经济起源》一书后结合当前我国社会化媒体的发展所引起的思考。《探寻网络法的政治经济起源》一书揭示了资本力量在目前中国互联网社会化媒体背景下对公共领域的侵蚀和对私人空间的渗透,其潜藏在社会化媒体的“暗角”主导了从Web1.0至3.0的架构变迁。然后,他通过探讨网络空间中的公共讨论、信任脆弱以及隐私异化等一系列问题,旨在提醒公众在关注社会化媒体的架构发展的同时需要时刻警惕资本运作的力量。此外,他还认为这其中也涉及到一个互联网规则的深层问题:谁应该掌握互联网规则的主导权?在商业主权世界中,公民是否能实现独立自主并参与规则的制定?甘肃政法学院张峰老师作了题为“信息时代下的国家文化安全问题研究”的报告。他首先谈及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时代如约而至。在信息时代下,文化的交流和传播更加便利和快捷。与此同时,国家文化安全问题也成为人们高度关注的问题。接着,他分别对信息化、国家安全的内涵进行阐述,对信息时代下的国家文化安全进行分析。他指出目前文化安全所遇到的挑战主要来自三方面:民族国家文化带来的威胁,西方文化输出对国家文化的威胁以及消极文化的侵蚀。最后,他也针对信息时代下的国家文化对策进行了探讨,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主要包括: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以及维护中国文化地位和推进文化创新。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夏燕副教授作了题为“网络社交自治规则探究”的报告。首先,报告人介绍了写作背景。报告指出在互联网时代,网络社区自治规则日益引发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基于网络秩序维护与管理的动力,网络平台积极发挥其技术能力构建社区自治规则,对当前网络立法和政府监管有着补充作用,为平台治理奠定良好规则基础,彰显网络民主价值,具有积极意义。接着,报告人介绍了论文内容,内容包括:研究意义、自治规则的“面相”、自治规则的属性、自治规则的积极作用、当前的隐患及其克服。报告人以“新浪微博”规则考察为基础以点带面来探究网络社交自治规则。在介绍其积极作用的同时报告人也发现了在网络社区自治规则中蕴含着一些隐患,并提出三个问题加以论证,这三个问题分别是:网络社区自治规则中判定意见的性质是什么?网络自治规则能否与司法制度衔接?网络平台作为私权利如何在行使公权力时保持中立。此外,报告人还提出一个假设:当前理念是以促进网络平台发展为中心,未来则将以用户自治为中心。最后,报告指出,提高网络社区自治规则构建的科学性,预防网络平台滥用权力带来的风险,是构建未来网络社区自治规则值得努力的方向。同时,报告人向其他老师分享了关于这个问题的深入思考和自己存在的一些困惑。河北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李燕涛老师作了题为“信息时代法治思维形成的公共理性之维”的报告。他以现代社会中法治面对网络发展、信息时代推进的状况下所产生的一些新的问题为基础展开思考、提出问题并展开研究。李燕涛基于以上问题在论文中作出了共五部分的阐述:其一,法治思维在信息时代的法治实践。当法治遭遇信息时代挑战时,网络话语权分化不利于共识、公共理性的形成,网络中意见和情感的表达太过直接、多态乃至对立对法治思维形成产生挑战。其二,法治思维的规范要求和政治逻辑。主要讨论了法治思维分别和政治思维、法律思维、法治的关系。其三,信息时代法治思维形成的网络社会基础。其从虚拟社会空间和现实社会空间两方面展开讨论。其三,信息时代法治思维中公共理性的缺失。该部分以“公共理性是什么”为起点阐述其定义、作用,并通过“网络符号”方面的分析讨论其缺失原因。其五,对公共理性的合理限制。最后,他总结出四个方面,即在网络公共理性和法治思维的形成过程中应当重视网络社会中的自治与他治、公共事件的透明和规范化发布、网络事件的法律和政治化应对方式的协调、在网络公共参与中培育公民精神。在与谈环节,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王博编辑主要对前三位发言人进行评论。他首先肯定了老师们对网络信息环境下法学研究方法提出的问题和所做出的研究工作,然后主要针对各位老师的发言提出问题,做出了精彩的点评。对庞正老师的论文,他认为其对网络社群作一个理论化的概括所能解决的问题是有限的,同时其对论文中讨论对象的定论尚早。其次,他认为之后张洪涛、魏清沂两位老师也对相关问题做出呼应,但是张洪涛老师对“网络化的法学知识”和魏清沂老师对“商业主权”的阐述尚处于一个相对初步的阶段,可以做出更深入、全面的研究。因此,对于信息时代的法学研究,尚且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需要法学界诸位同仁共同努力、共同进步。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李红勃教授主要评论了后四位发言人。他认为伴随着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到商业社会,再到网络时代的发展,我们在自我身份上也先后带有了从农民到公民,再到网民的特征。他认为四位老师的发言有着逻辑上的联系,魏宏点出了在网络世界中传统社会所面对的危机,而夏燕、李燕涛则分别作出了“如何面对危机”的回答。与此同时,李红勃认为网络世界的发展使得传统世界发生了很多的改变:其一,网络的发展对政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影响力做出了新的分配。其二,网络的发展对现有法律理论提出新的挑战。这种挑战主要包括要求现有法律对法律主体、客体的认识有进一步的发展;在虚拟化的时代下传统法律方法亟需更新等。最后,他认为,法理学学科在信息时代发展伊始就做出的这些思考,代表了学界的思考和担当,将有力推动法理学的发展。在专题二“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法律运作”中,西南政法大学郭忠教授担任主持人。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曹艳琼老师以“云计算对审判中心地位确立的助推作用”为主题进行了发言。首先,曹老师指出科技对于法有一定的反作用,云计算对于审判中心的确立也可能具有反作用。而审判中心地位难以确立主要是侦查中心、问卷笔录中心的问题。曹老师认为应引入信息技术从而对公检法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微调。曹老师还提出,一方面我们要引入云计算,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无纸化的操作,将材料导入云计算平台,促进信息对称,弱化侦查中心,强化审判中心。另一方面对于庭审纸质化中出庭作证问题,我们要学会利用云计算中的同步视频技术解决证人出庭难的问题。当然,网络安全问题需要做进一步的考虑,从而保证云计算的安全进行。同济大学法学院蒋晓伟教授以“司法的‘大数据’化与司法改革”为主题进行了发言。蒋教授认为信息时代、大数据时代目前尚未到来,它们的到来需要公众的共同参与,但现今我国公众的参与度还不高。蒋教授该次发言主要有三个要点。第一,大数据时代司法会有什么变化?司法大量的信息取之于民间,会促进司法社会化。第二,司法大数据化的弊端很严重,尚无法克服。首先是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泄露;其次是对于大数据的依赖,易降低司法能动性;大数据的弱势群体无法参与。第三,司法大数据中过程的操作。首先是标准化的建设,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化,大数据无法实现,需要立法先行,先建立大数据的标准。其次是注重培养司法大数据化的人才培养;再者是司法人员传统的思维模式会被新的人机合一的思维模式替代,对该种思辨能力的研究需要提至日程。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子正教授以“大数据背景下的公民‘被遗忘权’”为主题进行了发言。王教授认为在现代互联网状况下,甚至是未知的情况下好多信息已被统计。2015年北京海淀区审理的首例“被遗忘权”案件,使“被遗忘权”进入研究者的视野。王教授同时指出,反观任某诉百度一案,两审法院对我国立法尚未确立的被遗忘权采取了相对包容的态度,从人格权的角度从发,可以看做是现在解决该等问题的现实化做法,为以后审理该类案件中权利的滥用提供了范围。法理学中,我们是否该引入“被遗忘权”,学界大多肯定其内容,但对该称呼有所争议,王教授的观点是该权利不仅是纯粹的个人隐私问题,其内容和保护范围都应有所区别。另外我国对于互联网的监管,长期以来以保护公共利益为主,但随着互联网对私人利益的扩充,国家的监管也需要扩充到私益领域。中南大学法学院彭中礼教授以“司法判决大数据视野下的指导性案例”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彭教授该发言主要是针对大数据实践的思考,他指出通过大数据分析,过去的5年共有373份的指导性案例真正被采用,利用spss分析,发现指导性案例的采用与年份关系不大,而与案由、案件类型的律师代理、提供主体等其他问题相关。实践中很多法官明确拒绝使用指导性案例,更多的问题是“应当参照”难以界定。还有当事人提供了指导性案例,法官置之不理。也有些当事人以指导性案例作为证据提交,在质证过程中无相应的程序规定。说明民众对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还存在很多偏差。彭教授认为需要反思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如何理解指导性案例的法律定位与价值取向?其次是如何从程序上确保指导性案例的合理“入场”和充分“在场”?再者如何从法律方法上保证指导性案例的合理适用?是否应根据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点进行判决?但合乎规定的是只有案件相似的情况才可以裁判要点为推理的起点。最后,还应当指出的是,实证分析虽然只是对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司法现象的一种描述,但是通过对上述现象的观察,可以发现,我国民众和各级法院在适用指导性案例过程当中所呈现的各种现象,背后还存在有更为深厚的成因。任何一项制度要想获得良好的有效运行,不仅仅需要外在的制度设计完善,而且也需要有深蕴的理念基础作为支撑。大连理工大学法学院赵大千讲师以“互联网对工作场域法律秩序的挑战”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她认为互联网的发展对工作场域带来了很多的变化,最大的变化是加深了劳动者之间的分割和区别,精英劳动者有了更多的话语权;体力劳动者,特别是020的服务者,与工作单位间和被服务者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界限存在一定的模糊。赵老师认为他们的工作模式有以下三种:中介制、会员制、员工制,而最后一种模式较少。互联网是新的东西,我们是需要建立新的法律还是对已有的法律进行改变值得思考。同时,赵老师又从社会学角度进行了阐述,她认为传统的工作场域法律制度建立在大工业时代的标准化基础上,这构成了我们现在的劳动法律,即劳动者依附于工作单位,内部非常统一,劳动者工作生活的分界明显,主要有以下三个特征:各国的劳动法律地域性明显;环境决定论,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程度与企业的目标、文化、经济等息息相关;进步主义占主导,经济发展是主要的目标。赵老师同时指出在互联网条件下,互联网对传统场域秩序造成了冲击,主要有以下特点:首先是全球化,使得原本的地域化法律趋向于全球统一的劳动法律;其次是个人性,减弱了劳动者与工作单位间依附性;最后是时空条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工作场域多变。总而言之,互联网条件下工作场域法律秩序开始去标准化。在与谈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王莉君教授首先对各位老师的观点表示了赞同。她认为各位老师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大数据时代我国司法制度、司法运行的变化进行了研究和阐释。王教授同时认为还有以下问题需要认真的考虑。一方面,从法律角度来看,大数据可以做什么?某种程度上,虽然信息技术能够发挥人力所不能及的作用,但信息提取之后的利用,还是需要人来完成。构建规则时,需要对当下和未来的社会制度进行把控,这是信息技术无法达到的。另一方面,大数据的意义如何确定?关于大数据的诠释不统一的话,利用大数据所得的结果是否可信?新的时代新型问题层出不穷,例如‘被遗忘权’,解决此种争议时并无明文规定,如何解决?最后,大数据如何收集?例如司法机关对于事实问题的认定和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很少,大数据的裁判文书公开,实则作用有限,使得大数据信息的收集者收集到的信息残缺不全。此外,王教授还指出,信息技术对我们的司法发展有好的作用,但我们应如何利用仍是一个问题。国家对信息技术的发展怎样促进其发展而又不过度干涉?法律界的人士又能做什么?王教授还认为法律世界充满了争议、妥协、复杂、不确定,信息技术的发展对法律的精确有所贡献,但是我们应该尊重法律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李丽辉副教授认为在科学技术的产生的五个步骤,即创造-运用-运营-保护-管理中,法律以往能做的是保护,但是其他四个环节,法律能做的越来越多,因此我们法律人对其他的学科也应增加了解。李教授认为在曹老师的论证中,我国的审判中心地位如果要变化的话,是否依靠单纯的技术即可达到目的?这是一个问题。另外,在蒋教授的论证中,司法的大数据标准化如何运作?李教授认为王教授的论证和我国人权的观念息息相关。彭教授和赵大千教授都提出了很新的观点。李教授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思考,第一,科技飞速发展中,我们应如何自处?她认为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我们在被裹挟的情况下,应直面信息时代的发展,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第二,李教授也提出在制度的设计中,需要融入人文关怀和感性。在自由谈论环节,河海大学的王春业老师提出了三点建议:第一,我们要放下专业的东西去深入的研究数据;第二,我们应该多招理工科的老师从而促进彼此的交流;第三,我们应该举办综合性的会议,而不是单纯的法理学的会议。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吸收大量的人才,拓展思路。同时,一位硕士向王大千老师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普遍全球的法律秩序是否有可能,以及在数据方面国家主权的问题的该何去何从。赵大千老师指出,本来大数据的发展就是与全球化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的,但从国别上还是有所区别,形成全球的法律秩序也并没有显著的趋势,但在某些特定的方面,如劳动合同、大数据、工作环境,相关的法律制度却越来越趋同。各国差别较大,政治制度和权利观念不同,所以全球统一的劳动标准可能性不大,但是某些行业如IT行业内的统一标准在全球范围内是日益缩小的。目前情况下,在劳动领域的变化还未挑战到国家的主权。在专题三“法律方法、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中,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陈金钊教授担任主持人。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戴津伟讲师以“目的解释方法的滥用及其规制研究”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以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论证。目的解释方法在司法裁判中呈现不断扩张的态势,法官经常借助正当目的引入常理与政策等法外因素,展开价值权衡与判断,目的成为一种“万能”的价值通道。法官不时诉诸抽象立法目的规避具体法条的运用,或者以正当目的名义突破法条规定,法外司法。方法的滥用往往源于理念的偏差,司法实务界往往将“客观目的”简单理解为依据当前社会形势需要自由重构之目的,忽视目的是法秩序体系所内涵的“客观”价值宗旨,加之片面的法律工具主义倾向、政策的过度导向作用和社会效果等因素推波助澜,目的解释时常呈现出运用失当情形。要规范目的解释方法的应用,必须紧扣法内目的,尊重立法原意,真正将规范目的视为内在于法律的价值宗旨,而非披着法律目的外衣的社会需求或政策导向,并基于法秩序体系的制约作用(重视体系性目的),综合运用各类解释方法,对目的解释予以有效制约。目的解释方法不仅是解释本身。知假打假论证,主要有三点:尊重立法的原意;多种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回归部门法,用部门法教育学、法条、而不是直接运用目的解释。烟台大学法学院程朝阳副教授以“法律语言模糊性的价值分析”为主题进行了发言。程教授认为由于语言的局限性,法律不可避免存在模糊性。与法律语言的明确性相对应,模糊性存在着其价值。首先,模糊性表达可以避免因记忆不准确产生的错误。其次,因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宽泛的分类让法律的分类变得更丰富。我们通过对模糊性的本质和特征进行分析,便产生了一个疑问:精确性的价值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都比模糊性更有价值吗?程教授认为,精确性和模糊性都会导致专断的效果,针对不同的案件,对司法实践有不同的要求,但是,法律语言的精确性得出法律精确的要求对某些案件不公平。相对的,模糊性的一些现象留下相互协商的空间,法律活动存在不完整性,不完整性具有价值从而使得法律有点不可预测。立法的不完整性促进可变性,从法经济学角度,法律语言模糊性的价值,对精确性得以起到补充的作用。中国政法大学比教法学研究院孙海波讲师以“指导性案例隐性适用的背后”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在适用案例的司法实践中,需要关注隐性适用背后的现象,隐性适用的现象十分普遍并日益成为一种主流。唯有深入发掘其背后的潜在理由,才能真正理解这一特殊的实践活动形式。孙老师提出了三个问题:首先,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性问题。指导性案例哪一部分具有指导性。其次,法官依靠“基于实用考量的动机”和“借用案例的逻辑”,巧妙地在裁判过程中将案例遮蔽,从而规避了运用案例的说理负担,逃避了责任。这种以实用目的为导向的案例适用活动在本质上是工具主义的,不仅有违案例指导制度的初衷,同时也与形式公正和法治背道而驰。指导性案例自身的特质决定其只能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被适用,而实现从隐性适用向明示适用的转变必然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需要在观念和制度方法上的双重努力,通过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之间不断的沟通和对话,从而达成关于明示适用案例的共识,最终真正实现法官在实践中想用、敢用和会用指导性案例孙老师对以上的问题给出了肯定的回答。在司法实践中要用到指导性案例,借用案例的方式,能够给司法实践带来好处、利益,提高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其次,在行动方式上,法官通过偷用案例,以隐蔽方式默示适用指导性案例,就是依托案例、搁置案例和抛弃案例。海南大学法学院张静焕副教授以“法律论证的基本问题”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法律的自足性和封闭性被打破以后,由于传统法律真理论的式微,为了避免司法能动性所可能形成的专断和专横,只有借助外部证成,才能另辟蹊径实现理想中的法治。当需要外部证成的时候,已经是在创造。法律论证逻辑上能不能重构为逻辑很有效的论证,基于一定的规则。法官创造性地运用法律,必须经过充分而系统的外部证成,对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利益衡量等方法所确认的作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法律的正当性与可接受性做一说明。外部证成的逻辑有效性和内部证成一样,逻辑有效性指的是形式的有效性,形式化理性重构之后,两种证成的逻辑标准一样,只是前提(理由,依据)不同。外部证成的依据的是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定之外的理由,依据的是司法者在个案中对法律的研读、推演;内部证成的依据是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定。在思维规则的支撑和约束下,外部法律证成可以重构为逻辑有效的论证。但外部法律证成的最终依据,只能是司法者在个案中对法治理念或法律原则的解读与推演。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袁勇教授以“规范冲突概念的比较分析——以规范冲突的判断为中心”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为了保障法律体系的融贯性与一致性,其中的规范冲突应当被消除。然而,规范冲突是什么?迄今有五类规范冲突概念可用于判断规范冲突。袁老师用应当、禁止、准许、无须、任意等五个词语为我们举出了法律规范逻辑中的五分法。规范效果不兼容论指出规范冲突即规范效果不兼容,但未论及其原因。共同遵从不能论虽然仅界定强令规范冲突但却厘定其原因是遵从陈述相矛盾。比如,我们遵守禁止性规定,会违反必须;遵守必须,又违反禁止。这就是共同遵从不能论。其次,袁教授指出,共同遵从论有其缺点:就是只能适用强制性规范。功能相克互斥论尽管可解释所有规范冲突,但功能冲突非规范本体冲突。共同实现不能论厘定规范冲突的共性是规范不能共同实现,但未阐明必须与无须规范、禁止与准许规范冲突的意义。规范相互否定论则厘清它们的语义、态度与效力在动态规范体系中相互否定;参考此论,必须与准许规范、禁止与无须规范相冲突的基点是其行为模式相互否定。根据前列要点,通过判断规范的内容或语义、态度、效力、行为模式等因素的兼容性,可以判断各类规范冲突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邱昭继教授以“通过法律实现人的解放——马克思法律观的再解读”为主题进行了发言。邱教授认为,马克思的学说是关于人的解放的学说。如何通过法律实现人的解放是马克思毕生关注的一个问题。在马克思的学说中,实现人的解放是法律的本质性要求,法律也是实现人的解放的一种方式,人的解放的实现离不开法律。马克思秉承的是二元的自然法观念。邱教授认为:马克思法律观的两个维度:解放和压迫。首先,良法致力于实现人的解放,恶法却成为压迫人的工具。解放与压迫是法律具有的两种不同的功能。在早期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实现了资产阶级的政治解放。邱教授认为,法律植根于一种生产方式唯物主义的法律观可以归根于自然法观念,法律有解放的功能,就是人的解放,人的解放推翻一切使人受侮辱、受压迫的社会关系,人的解放是人的自由、平等价值的实现。其次,法律的压迫功能。邱教授提出,比如土地从保障成为了奴役人民的工具。资产阶级由于自身的利益局限,不可能实现人类的解放,这种重任落在无产阶级身上。工人阶级要实现自身的解放,必须联合起来向资产阶级争取权利。法律没有注重法的解放的作用,法律的解放作用和压迫作用都需要受到重视。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以“罗马人创立的双重多数制及其对后世的影响”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围绕双重多数制做出以下的介绍:首先,介绍了美国的选举人制度。选举人代表本州,选举人的投票有地域票性质。可以保护少数州的利益。有的州人数少,选举人票保护人数少数的州和人数多的州享有同等的投票权。其次,欧盟的投票中也体现了双重多数决。欧盟的双重多数决的成员国的多数和人口的多数。这样,成员国的多数可以防止大国操纵和控制欧盟,人口的多数也可以防止众多小国联合起来阻止一项政策的通过。徐国栋教授从罗马法的角度介绍了双重多数决。提出了双重多数决在罗马法的蓝本:库里亚大会。库里亚选区可以对比为美国的州选区;库利亚代表类比为美国选区代表。库里亚选区不是没有缺点:库里亚选区的数量为30个州,投票可能陷入僵局。徐国栋教授介绍了双重多数决对中国的意义:中国如果采取双重多数决,可以为省内个人公决,省内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了省的意见:省代表把省内的意见作为自己的意见,每个省的省代表都为一票,省代表的多数意见形成统一的最终的决定。徐国栋教授建议明确双重多数决的定义。在与谈环节,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李栗燕教授认为,做这种交叉学科,研究方法需要成熟比如网络安全学和法学。用了交叉学科的方法,忽略自己的方法。交叉学科在规范分析方法、分析实证主义在这一块特别有用。李教授认为法律不是意识形态的问题,是要法律学者认真研究。利用不同学科的方法,其他学科和法学学科的交叉,应该达到辐射性的效应,交叉学科的学习方法得到更大的一个升华。在专题四“司法理论与司法制度”中,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龚廷泰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田夫副研究员作了题为“从强制型到权威型:中国司法理论的范式转变——以法理学教材为主线”的发言。他论述了1949年以来,我国司法经历的某种范式性转变。田老师认为法理学教材中的法律适用理论为这种转变奠定了最一般的理论基础,进而可以将中国司法理论的转变概括为从强制型司法到权威型司法的转变。中国司法转型的理论基础,在法理学或者法理学教材之中。强制型司法的母体是1940年代和1950年代苏联的法律适用理论,中国法理学在继承这一母体的基础上,形成了强制型司法,它具有强制性、工具性和阶级性。在1987年前是司法没有权威性特征,从1980年代下半期到1990年代中期,强制型司法逐渐演变为权威型司法。权威型司法具有权威性、目的性和专业性。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房文翠教授以“审判权运行视角下的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研究”为主题进行了发言。房老师认为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核心,其发展经历了问责制、负责制、办案责任制和法院责任制四阶段。其中,法院司法责任制是审判权运行系统的一个构成要素,是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它与审判权运行诸要素紧密相连。司法责任制改革应当从审判权运行系统维度,强化审判权主体、权力运行机制、职业信任文化和理性追责标准等方面建设。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赵玉增教授以“新一轮司法改革核心问题透视”为主题进行了发言。赵教授将2013年启动的第三次司法改革,大致概括为司法改革的理论指导、省级统管、员额制、司法管辖、司法职权配置、司法责任制六个问题,并将这六个问题总结为司法改革的理论指导、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司法运行机制改革研究三个方面。关于司法改革的理论指导方面,赵教授认为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新一轮司法改革既需要中央的注重顶层设计,也需要地方的摸着石头过河,两者结合更有利于司法改革的现实推进。并提出“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实践则需要皈依理论以找回自己的灵魂和正确方向”,新一轮司法改革需要改革实践与理论指导的良性互动,离不开实务界与学术界的良性互动。关于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方面,赵教授认为其中包含了“省级统管”、“员额制改革”和“司法管辖”三个核心问题。其中,“省级统管”涉及“人、财、物”三个方面,核心是人的统管。改革前,法院、检察院对人的管理是块式管理,省级统管后变成条式管理。由于司法的“地方化”成因复杂等原因,省级统管并不能如学术界普遍认为的那样成为解决司法地方化的灵丹妙药,其可能滋生新的地方保护主义——省级地方保护主义,同时也可能加剧省一下地方法院、检察院对省级法院、检察院的依赖,加剧上下级法院间的“行政化”。关于员额制改革,赵教授认为目前员额制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但是员额制改革带来的问题正在或已经出现,特别是在后员额制时代,一些新的问题也会随之而来,可以说,员额制后的运行实施将成为实务界和学共同关注的问题。关于司法管辖,赵教授认为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如果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案件可行,那么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否也可行,如果可行,岂不是在未改变法院设置的情况下,实现了案件的异地管辖?这与跨行政区划设置法院、检察院甚至有异曲同工之妙。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崔丽讲师以“我最喜爱的好法官”评选为样本分析“好法官”的角色期待及其养成,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关于“好法官”的界定方面,崔老师认为在该样本中提到政治素质过硬、法治信仰坚定、办案成绩突出、司法作风优良、社会公众认可等五个主要方面;第二,根据样本的定量分析,可以得出其基本规律——女性更容易成为“好法官”、经验比学历更占优势、基层,法院更容易产生“好法官”以及民事领域更容易产生“好法官”;第三,对于“好法官”角色的反思与追问方面,崔老师以明代无极县令郭允礼制官箴碑中内容作为引言,认为“好法官”应当是中立的裁判者,在审判程序和实体审查中保持中立,同时,也应当是法律的代言人和社会工程师。第四,关于“好法官”角色培育与养成方面,崔老师认为“好法官”培育及其养成与胜任力理论具有契合性,而在胜任力理论视角下,“好法官”的培育和养成,应当注重“冰山上的部分”,从制度建设层面明确“好法官”养成的外部条件,明确其考核的条件和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高尚助理研究员以“论司法判例在德国的适用空间及功能”为主题进行发言。高老师以德国为研究样本,回答了在成文法国家的法律论证框架中到底需不需要判例,以及为什么需要、什么时候需要,即判例在成文法国家的适用空间问题。高老师认为演绎推理是一个逻辑上闭合但内容上开放的论证框架,在内外部证成两个环节中都需要判例发挥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讲,判例的适用过程其实就是“基于类比的演绎过程”,演绎与类比是不可分割、相互联系的两种推理方法。建立案例制度虽然不是推动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唯一有效途径,但是非常重要的途径,相对于抽象、稳定的法律条文,案例本身就具有较强的适应性,既可以将抽象的法条具体化,帮助人们理解和适用法律,也可以通过个案创造裁判规则,弥补现有法律漏洞。而通过案例制度实现司法统一,主要体现为两个层面,一个方面通过类型化,为法律解释提供帮助,完善内部证成的逻辑推理结构,为法官解释、理解法律提供参照。另一方面,通过对法律原则的运用予以规范以及时对“类似案件应当类似审判”的实质正义追求,为法官和社会公众验证判决结果的正当性提供参照,从而实现法的一致性与安定性的价值追求。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佟金玲讲师以“论诉讼经济视角下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的重构”为主题进行发言。佟老师主要从五个方面论述了诉讼经济视角下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重构。首先,佟老师认为当前的繁简分流制度存在“繁简”的判断标准不统一、“分流”的渠道不畅通、程序的启动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其次,佟老师提出我国繁简分流制度现有问题存在的根源是,价值取向单一和过分关注效率。第三,佟老师认为我国繁简分流制度价值取向单一的症结在于诉讼目的模糊、节约社会资源和司法获得认同感。第四,佟老师提出完善繁简分流制度的基本思路——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合理安排诉讼程序、保证当事人权益、最大化诉讼目的。第五,关于我国繁简分流制度的具体设计,佟老师概括出三点——根据案件性质确定“繁简”判断标准、根据案件特点设置多元“分流”渠道、赋予当事人重复的选择权。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淡乐蓉教授以“青海藏区民间调解法律问题研究”为主题进行了发言。淡老师主要从三方面来阐述,一是藏传佛教中寺院和僧人参与藏区社会纠纷解决的历史及其文化溯源;二是青海藏区藏传佛教寺院和僧侣参与人身伤亡案件调解的现象和现状分析;三是对青海藏区民间调解中藏传佛教寺院和僧侣参与人身伤亡案件的调解的法律规制。在青海藏区,藏传佛教寺院占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的32.4%,僧侣占全省宗教人员的91.3%,信仰藏传佛教的群众占全省信教群众总数的54.8%。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无论生老病死,还是与生活、生产以及纠纷事件等处理,他们一般都会延请藏传佛教寺院及其僧人进行宗教调解和参与相关事件处理过程,致使其对藏区民众的社会生活和行为产生一定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指导的作用和功能。宗教专家是通过符号劳动产出对宗教教义的理解和诠释的宗教产品,使利益关系转变为非利益关系,使之蒙上一层超功利性的伪装。藏传佛教建立起林立的僧团组织和教派,实际上也是使之更多获取社会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力量的集合。藏传佛教在社会调整和社会纠纷解决中具有不可抹煞的功能和作用,但其狭隘的地方神灵体系和对世俗权力以及物质利益的强烈追求和占有,致使其无法实现宗教的超脱性和神圣性的提升。我国必须通过某些方式加强对藏传佛教寺院内部的管理、依法严厉禁止宗教干预司法等假借宗教符号实施符号暴力。在与谈环节,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魏建国教授认为,田夫老师的发言,视角特别好,你从教材的体系当中来梳理司法理念性的东西,我感觉特别有价值。因为教材基本上是我们认为的通识和共识,而我们变革观念首先要变革教材体系,教材体系的影响太大了。中国的强制性司法,肯定有阶级工具论在里面。用这个理念做一个范式来引领或说明中国司法改革的价值、制度和文化取向,三个维度确实能打通。房文翠老师从概念上理清司法责任和审判责任,并结合经验的考证,从经验到理论的打通。我觉得这是一篇非常规范性的论文,是非常完美的一篇论文。赵玉增老师的文章学术含量、知识点含量非常大。我听完之后,也感觉很受启发,尤其是中国的司法改革。崔丽老师讲法官的评选样本分析,他觉得通过实证的方法把法官评判的标准至少多元化了,给我们一个启发就是:好法官是不仅能靠司法标准来解决问题的。我在东北的时候感觉东北的法官特别机械司法,这样人不人性?这样能不能很好地回应社会需要?所以司法改革不仅是简单的法律职业标准的改革。高尚老师讲德国的司法判例,让他再一次感受到了德国法学的精深、精细、规范和适用,像德国足球,既高深又管用。他不是很了解这方面的内容,但我也很受启发。佟金玲老师讲诉讼经济视角下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这个问题,他感觉这也是一个问题。我们长期以来考虑诉讼经济的点就是成本低、效率高,但是我们司法的首要价值是公平,而不是简单的效率,公平不能忘记,所以这篇文章讲的点很好。但我感觉题目里面的“重构”有点大了,实际上可以说是“完善”。淡乐蓉老师的文章,让他感触很深,因为淡老师在青海民族大学当地,通过实证的方式研究这个问题,然后得出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我赞成这样的结论。他刚开始以为是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冲突,后面他感觉还是利益的冲突。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镭副教授认为田夫老师的文章非常有意义的。在十八大以后,我们国家越来越强调司法的权威性,司法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密切相关。房老师的文章让他思考:司法责任制和审判责任制最终落实还是要靠社会。赵老师的文章,又宏达又具体,始终是非常理性的,对司法体制改革充满了信心,同时又有谨慎的乐观,并且提出了很多需要我们重视的问题。崔老师的文章从好法官的评选入手,很有新意。他看到题目,他就在想:法官的好和不好,这是一个道德评价。而司法过程本身,我们希望是排除道德的,希望司法是中立的。在我看来,在中立的过程的好与不好,这其实是一个悖论。高老师的文章是一篇方法论的文章,涉及当代中国司法发展过程中个案和指导性案例类比问题。当一个法官在处理个案的时候,在比较指导性案例时,他比较的到底是事实的本质还是规则的本质?对于基层法院的法官来说考虑规则的本质难度有点高。佟老师的文章也让他想到一个问题:我们经常把公平和效率当作一对矛盾,提高司法效率是我们正在做的,而我们司法的目标是公正。我们能不能从理论上证实效率的提高也能促成公正?这个从理论上来说有没有可能性?在专题五“网络行为的法律规制”中,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编辑部王申教授担任主持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邹晓玫教授作了题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之法律地位”的报告。报告人指出,信息技术的深度社会化发展,使网络服务提供者(ISP)由默默无闻的幕后技术支持者,转化为网络社会举足轻重的结构性构建力量。ISP凭借自身的技术优势成为网络社会的技术构建者和社会认同形塑者。进而,报告者论证,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在网络社会中扮演三种角色:技术、规范和认同的建构者,因此不能忽视ISP从单纯的技术支持者到基于技术特征的二元化的法律地位变化。但是不能简单用二元化划分,ISP采用功能主义研究进路,应该从信息加工深度、利益驱动强度、社会关系干预程度加以划分,重构ISP的法律地位,明确ISP的法律规制思路。最后,报告者得出结论,网络社会应该遵循技术规范、促进软法共治、确立“辅助原则”规范网络立法为维护ISP法律地位稳定提供规范保障。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唐芬副教授以“信息时代共享经济模式下的法治政府建设”为题作了报告。报告人指出,在当今信息时代“以人为本、共享融合”的价值理念下,共享经济模式如共享单车、共享雨伞、共享充电器等发展迅速,但是这些共享经济模式在发展中出现了各种社会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行政监管。面对共享单车这类典型的共享经济模式在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全国陆续出台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但是各地出台的行政管理措施依然是粗放式的,当面临具体的违法行为时,执法部门出现管理困境。进而,报告者提出了当前共享单车一系列法律难题,比如相对人对于红头文件的司法审查问题,共享单车市场准入混乱问题,乱停乱放的处理对象问题。最后,报告者提出要解决上述问题,第一要树立服务理念,明确正当程序和比例原则;第二,谁行为谁处罚,从技术上解决乱停乱放的对象问题;第三,明确法律责任,例如未满12岁的未成年的责任解决。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韩冰教授以“网络表达权的保护与规制”为题作了报告。韩老师认为互联网独特的表达载体和全新的表达空间造就了网络表达权的新特征以及价值上的新特点。基于此,报告以网络表达权为切入点,探究网络表达权的保护与规制。韩老师先论述了了网络表达权的概念与特征,指出网络表达权的实质就是言论自由。接着,通过与传统的表达权相对比,概括出网络表达权的价值:1.促进民主的价值更为凸显,有利于保障公民参与权,推动政府决策的民主化,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有利于培育公民的民主意识;2.促进文化发展的价值得以彰显;3.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明显增强。随后,报告人谈到我国网络表达权保护与规制的现状,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立法偏重安全秩序,关注互联网特性不够;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全面主动审查网络信息内容,将会大大增加“私人审查”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等权利的风险。最后韩老师指出,互联网的特性决定了在对网络表达权进行合理规制的同时还需要注重发挥行业自律和技术因素的作用,而任何技术手段要具有正当性且必须接受宪法考量。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庾晋鹏讲师以“论公民网络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为题作了报告。首先,报告人介绍了文章的结构:1.公民网络信息权的概念和特征。2.公民网络信息权遭到侵犯的现状分析。3.国外对于公民网络信息权保护的立法状况。4.完善公民网络信息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接着,报告人阐释了公民网络信息权的概念与特征:公民网络信息权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客体则是公民的网络信息,客观表现为数字化的人格权和财产权,并且往往具有可识别性和时效性。报告还分析了公民网络信息权遭到侵犯的现状,信息受到侵犯所带来的后果,公民网络信息受到侵犯的问题总结以及信息受到侵犯的原因所在。最后,报告还提出了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顺应时代要求,借鉴外国经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公民网络信息权保护体系的构建,以此来切实保障公民网络信息权益不受侵犯。在与谈环节,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严存生教授首先认可了与会学者的成果,对他们在信息时代探索法学发展的方向和可能性的努力表示感谢。随后,他从哲学的角度分析了现实中的网络世界,他认为网络世界属于粒子世界的一种,隶属于客观世界中微观世界的范畴,是粒子运动中信息交流的通道和人类交往的平台。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对网络技术的认识和利用才刚刚起步,而我们法学研究的任务不是去完善技术,而是如何在网络发展的背景下对技术应用出现的问题进行审核。法律应当是科技发展的“马后炮”,在技术应用中规范技术应用、防止危害发生。在马克思主义原理的指导下,以已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方法、社会规则和社会观念为出发点,防止技术被滥用和可能导致恶果。总之,法律不能只是简单地反映网络世界,而应当在与网络的结合中明确法律的科学性、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以及保证法律学科的完整性。在专题六“人工智能的法律控制”中,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蒋传光教授担任主持人。扬州大学法学院张清教授以“人工智能+法律‘发展运动的两个面向’”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张教授首先指出国务院已经发布文件“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人工智能发展纳入国家战略;其次,沙特阿拉巴授予一位机器人公民的身份。通过这两件事,张教授认为人工智能的法律化和法律的人工智能化是主要的两个问题。在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理论构造问题中有三个方面,首先是人工智能三定律,第一定律:人工智能机器人不得伤害人,也不得见人受到伤害而袖手旁观;第二定律:人工智能机器人应服从人的一切命令,但不得违反第一定律;第三定律:人工智能机器人应保护自身的安全,但不得违反第一、第二定律。其次是法律吸纳风险理论。最后是法律责任理论。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责任是否当然包括现有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张教授认为现今在人工智能法律规制方面,联合国、美国、欧盟及我国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探索,人工智能机器人应享有相应的权利,其次应进行人工智能机器人类型化立法技术管控化,然后是全区链备案制的法律责任规制,最后是投保强制责任险。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李蕾副教授以“人工智能对话法学思维与实践”为主题进行了发言。李教授指出人文社会学科具有思辨性、创造性,这是人工智能无法替代的,但人脑容量有限与人工智能无法比拟。在审判领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非理性因素对裁判的干扰可利用人工智能避免。同时李教授也提到了人工智能在法学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首先是是否会挑战法律的权威。目前的人工智能尚未上升到自由意志和自我认知的程度,还是比较低级的程度。但目前人工智能的程度是否会造成法学界人士的懒惰,还有随之而来的新的专业和新的团体的产生。李教授还同时指出人工智能模拟法学思维的尝试。演绎推理的方式现在已经可被人工智能运用。但这是个封闭的体系,可能陷入法律概念学和法典万能化的错误。其次是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归纳推理,还有法庭上的抗辩思维,这一点是很难输入的。人工智能应用于法律的缺陷是过于封闭的逻辑无法应对新的问题。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张绍欣博士后以“从法律人类学视角论智能机器人与人类的关系”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从法理学、法哲学的角度入手而非交叉学科入手研究,认为可用法律拟制思维来处理人工智能问题。张博士以对Person的考据入手,尝试将其翻译为“位格”。罗马法上的“位格减等”制度反思到现代,现代反而有一种“位格加等”的现象,例如将虚拟的不存在人格的法人提升至拟制人格的程度。他认为根据人类中心主义的自然推导,得出机器人被称为“人造位格”,认为他的位格是低于自然人的。人工智能是通过“位格加等”的原则被提升到相当于自然人的地位。在与谈环节,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陈林林教授认为大数据的人工智能时代已来临。他首先指出张清教授的文章是从法教育学出发,主要是研究事实问题、价值问题、规范问题中的规范问题,现如今人工智能还处于事实问题和价值问题,尚未到达规范问题的层面。新的规则,要有伦理、习俗、社会效果的支持才可。人工智能就是人类世界的延伸,取决于设计机器人的算法,实际上还是人类的逻辑。其次,他提到李教授的文章中提到的简单案件与疑难案件的区分本身就是个问题,法学规范本身就不完善,法学思维丰富多彩,人工智能很难做到。他认为司法过程中非理性因素的排除确有必要,但是很困难,非理性与司法的关系可从多角度去研究。例如美国最高法院的案子多是疑难案件,且是以5:4来做决策的,结果可从大法官的政策偏好等角度来推断,实际上还是传统法学的推断,人工智能做到这一点并不困难。在类推适用中,是否可适用类推本身就有一个主观评价在内,机器可能会忽视。他认为在同案不同判中,同案本身就难以判定,机器能解决前提是人类能解决。张绍欣老师从罗马法中来论证法律拟制,但是企业法人的决策是多人作出的,与机器人还是不同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不可否定的前提,否则现今很多法律规范是难以适用的。在自由讨论环节,来自东风汽车有限公司的法务人员沈建铭发表了个人看法。他认为在座的专家学者对人工智能的认识存在一些偏差,因为人工智能的发展有不同的路径,人类的认识多是直线型的认识,难以想象事物的发展。而人工智能产生之初是为了模拟人是什么、人的思维是怎样运作的。他认为真正的挑战是在制度上回应人是什么,这是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而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的杨海舟对李蕾老师的观点表示了赞同。他认为有关机器人的问题应以现实为基础。他认为机器人解决的是自然规律的事情,法律解决的是价值判断的问题。价值的问题没有出现的时候我们就在考虑机器人的伦理等问题,是与法律的滞后性相悖的。之后,来自河北经贸大学的孙士迪也发表了自己的一些观点。最后来自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的齐延平教授也做出了点评,他对几位发言人表示了赞同,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他认为人工智能的基本的分类包括通用人工智能以及专用人工智能。而现在的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研究非常滞后。所以法律的滞后性要求我们要及时应对,而不能等问题来的时候再解决。在专题七“地方性立法的理论与方法”中,贵州大学法学院宁立标教授担任主持人。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汪全胜教授作了题为“人大主导的联合起草法案模式析论”的报告。他主要讲述人大主导立法是我国现阶段对人大立法提出的新要求、新目标,为实现这样的目标,必须加大人大主导法案起草的力度。人大主导法案起草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人大自主起草;二是人大主导的联合起草。人大主导的联合起草就是人大组织起草小组,吸收对口政府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专家学者等人员参加,既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还可以有效防范“部门利益”对人大立法的渗透,同时还可以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质量与效率,应推广适用人大主导的联合起草模式。但这种模式的适用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人大工作机构设置完善、立法人员的素质具备、立法资源配备齐全等。我国人大应在制度设计、机构设置、立法能力建设等进一步提高,通过在法案起草的立法源头上,逐步实现人大主导立法的目标。郑州大学法学院李建新副教授以“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局限”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主要内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一定能够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从逻辑上,参与主体的增加与立法质量的提升并非存在必然的联系。从立法主体的角度看,两类立法活动主体,体制内的专家(官员)与体制外的公众具有不尽相同的理性特点,前者长于目的-工具导向的理性思维,后者在价值理性方面具有优势。如果要实现立法的公益目标,使立法兼具正当性与合理性,就需要根据两类立法主体各自的理性特点进行互补式合作,这样才能最终发挥公众参与的效能和作用。主要提出了四个问题:1、地方立法的公益目标:正义与合理。2、地方立法参与主体:专家与公众。3、地方立法公益目标的确认:协商与演绎。4、地方立法公益目标的达成:合作与互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杜朴博以“我国立法后评估中公众参与的‘虚置’”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作为检验立法实效、提升立法质量、促进法律体系完善的立法后评估制度已逐渐得到认可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些实践。然而,相较于立法后评估制度受到的优待,公众参与却在评估实践中屡屡被虚置;公众只是碎片化的参与,远没有达到制度化参与的程度。现阶段开展的立法后评估,实质是在法治实施环境下由立法机关主导,评估专家及公众等多方主体参与的博弈。但是,评估的过程并未遵循“相互制约、共同推进”的实践逻辑,公众只是一种被动型或者功能型的参与,无法发挥其积极性、主体性的作用。鉴于此,实现立法后评估中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和制度化,必须明确现阶段公众参与的状况及评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透析公众有限参与的制度根源,进而为构建相应参与路径做准备。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1、立法后评估实践的整体分析。2、立法后评估中公众“虚置”的具体表现。3、立法后评估中公众“虚置”的制度根源。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张东华副教授以”河北省设区的市立法现状之静态实证分析”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通过用近一年的时间跟踪、查阅各设区的市人大网站信息和对设区的市立法文本分析,归纳总结设区的市立法的成就和不足。成就包括:准备工作审慎、充分;立法有序推进,成果丰硕;部分法规彰显地方特色;注意发扬民主。不足有:立法不是齐头并进;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比如法规不精细、针对性不强、重复率高、可操作性差等;因循多,创新少;涉嫌越权立法。主要提出以下几个问题:1、网上信息采集情况。2、设区的市立法文本分析。3、河北省设区的市立法成就分析。4、河北省设区的市立法不足分析。得出了结论:通过调研,我们发现了河北省设区的市立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而且,这些优、缺点都具有普遍性,即其它省、市立法也或多或少呈现出这些特点。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设区的市的立法权很可能流于形式。发现问题不可怕,因为只有发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只有解决了问题社会才能进步;在社会进步过程中会出现新的问题,需要我们再去解决。办法总比问题多。就是在这样的循环往复中,社会螺旋式上升,无限接近我们的理想社会。河海大学法学院王春业教授以“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的设定权”为主题进行了发言。王教授认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涉及到对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特别是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内容。当下,法律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法律责任设定进行了严格限制,要求必须依照上位法的要求来设定,这种限制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地方立法的有效实施,影响到了地方立法在地方治理中作用以及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为此,必须对《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立法法》相关内容的修改,适当扩大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的设定权。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点:1、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所具有内容的文本梳理。2、设区的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设定遭遇的法律瓶颈。3、扩大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设定权的趋势。4、扩大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中法律责任设定权的具体建议。关于扩大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法律责任的设定权问题,一些人担心,这样做,会不会影响国家法制的统一,会不会对公民的权利造成较大损害。在与谈环节,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郭兴利教授对前面汪教授、李教授、杜博士三位发言人的主题发言作出了以下点评:首先,汪全胜教授通过人大主导法案按照清晰层次讨论了这个问题,阐述了人大主导立法的背景;防止部门利益化;进一步强调了其意义,其意义不是数量上的优势,强调认为涉及到三性,在起草阶段就应该由人大来介入,部门利益会不会通过其他渠道干扰立法。总结了人大主导的联合起草法案的模式是我国人大主导立法的应有之义,很多时候我们认为应适用此种模式,一是可以发挥人大在法案的主导作用;另一就是既有效吸收对口部门的智慧,还又尽可能地防范部门利益对人大立法的渗透。其次,李建新教授评估了主体与参与之间的区别,以及解释了公众评估的目的究竟是什么,法律能不能通过评估观察自身内在的合理性,提出了更高层次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问题,民众意见一级一级反馈到高层。最后,杜朴博士作了以我国立法后评估中公众参与的“虚置”为主题的发言,作出了相关的评估,认为现行法律规范过分强调国家主义,通过国家机关来进行评估,以及公司等能不能进行评估?现代政治学研究体制的问题,民众的参与影响全体的决策。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许春清教授评价了杜朴老师的观点:中国的立法需要平衡。表示杜老师发言很有激情,讲的好。认为张东华副教授的文章在具体的领域研究很具有其价值。许教授同意王春业教授的观点:法律责任是法律中的牙齿。许教授提出他的问题:中标和弃标的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二者赔偿数额相距大。法律责任的明确为司法活动提供可以援引的解决纠纷的明确标准。没有立法先导,现在法律便会产生问题,司法活动固然有立法的支撑,会受到司法人员自身素质和领域外原因的干扰,具体的实践需要立法的指引。天津大学法学院田野副教授以“论个人信息的不知情权——以基因不知情权为例”为主题进行了发言。田老师主要以基因不知情权为例,探讨个人信息的不知情权。首先,关于个人基因信息的伦理考量。第一,基因检测结果的伦理性是存疑的;第二,可能会误导过激或保守的行为;第三,考虑到某些疾病的不可治愈性,知情到底是好是坏难以;基因信息的向本人披露可能带来的焦虑与压力。在一德国判例中,医生告知遗传病几率导致妻子抑郁症,丈夫因此起诉要求损害赔偿;而国内关于基因歧视也已有真实案例,那么就今天问题的切入,基因信息的知情打破当事人的生活安宁,侵犯了固原的不知情权,这一论点在现实中有实际支撑的。那么,什么是不知情权?就是个人有权选择是否被告知自身基因信息的权利;这不是“无知”的权利,而是表达“如果有某种可能性,请不要告诉我”的意愿。不知情权具有正当性,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技术层面的考虑;二是个人自决这一理念的至高价值;三是最佳利益原则,比如获取或不获取基因信息,哪方对孩子是最好的;四是关乎私人领域的保护和生活安宁。关于不知情权,在世界立法是有迹可循的。最后,不知情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与协调问题。例如与个人生命健康权、与配偶的生育权、与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权等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时间关系不再赘述。聊城大学法学院隋燕飞讲师以“《儿童权利公约》在网络时代的实施:机遇、挑战与回应”为主题作了报告。首先,介绍公约框架下的儿童权利类型与内容。《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在联大通过,是有史以来批准加入最积极和广泛的公约之一(除了美国,大多数国家都是公约国)。公约中规定了儿童的四项基本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儿童是最容易收到伤害的群体,生存权保障其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且享有一定生活水准权。发展权中突出受教育权和获取信息的权利。以及免于遭受(性)剥削的权利(参照公约34条相关规定)。然后,儿童权利保护在新时代下的机遇和挑战。互联网近30年快速发展,对儿童的各方面影响很大。即时通讯工具的普及丰富了获取信息的方式,保障儿童发展权的实现,远程教育促进了平等权的实现;便捷的网络促进了儿童的表达和参与权。公安机关利用网络平台救助被拐卖儿童和失踪儿童,更好保护了儿童的安全。最后,我国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问题也广泛存在,例如色情制品问题;利用网络诱拐儿童的案件繁多等。我国立法对儿童保护是有滞后性的。北京交通大学经济学院李可书博士后以“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研究”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人肉搜索这一现象由来已久,从阿里巴巴员工将买家数据出卖的事件能反映出,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是非常严重的。这一题目的意义在于,目前情况下法律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及如何改进。问题诸如立法特别滞后,实施起来抽象复杂,对互联网技术的有限了解和与时俱进的缺乏。法律治理与技术手段治理是矛盾的。网络运营商制定自己的规则这是技术治理的范畴,毕竟“低端人口”这一用词法律是不会禁止的。他的报告主要涉及三方面:第一,个人信息定义和分类,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和意义。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学界是具有共识的。论文对个人信息的形成过程进行研究,总结出几个影响因素。一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发展是传统的局限性信息具有了强大的传播力;二是大数据预测商业模式和用户习惯的带来经济效益,展现了个人信息巨大的潜在的利用价值。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威胁,在未来极端化的情形下甚至会带来公众威胁,影响社会安全。第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行动指南。总结出六个原则:收集限制原则、资料内容准确性原则、目的明确化原则、利用限制原则、适当安全保护原则,最后一个是公开原则。第三部分是关于立法的研究,国内立法梳理,国际动态(被遗忘权),立法建议等。吉林大学法学院刘小平副教授以“土地使用权的理论重构:基于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命题”为主题进行了发言。他的问题是土地使用权究竟是什么样的权利?能解决这个问题也就解决了很多实际问题。土地使用权是随时需要国家去确认的,还是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建筑是不值钱的,房价的差别主要在地价上,如果土地需要随时确认,宪法第三条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就打了折扣。他认为,制度设置上,我国目前实行复杂地权,体现两种取向:一是工具取向,公有制效率极低问题需要解决;二是权利取向,表现为历次修宪对公民权利的扩张,土地从征用到征收的转变为例可以看出,权利取向越来越明显。用益物权(民法上)表现,是与现实契合的,但关注个人对土地排他性支配的权利,就权利取向上是有不足的。排他性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的属性,可以对抗他人和国家,但用益物权终究是派生从属的权利,不能对抗所有权。用益物权作为核心概念只是经济层面上的。所有权虽然有被虚化的趋势,但二者冲突时所有权始终凌驾其上。当前制度在权利取向上的不足之处有待解决。为此,我们首先要批评土地私有方案。尽管可以很好的保护个人财产权,但是是非现实的、且不是唯一可行的做法。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命题,不仅是对生活资料的所有制,更是对生产资料的私有。这是更能够得到融洽体现的,与我国传统的的财产权观念不谋而合。我们的最终目标是,在公有制前提下同样能形成强有力的对抗国家的个人土地财产权。在与谈环节,东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尹奎杰教授认为,权利爆炸时代,不仅是权利类型,也是人们观念的爆炸。权利的含义不再是单向度的,新的被专制的可能出现了:数据化时代带来的新的暴力,与传统的权利有冲突并带来新的需要。比如我们担忧技术发展对司法审判的威胁,可是一旦人被取代了,权利主体灭失了还谈什么权利呢?权利到底和人是什么关系?是目的性的、工具性的、道德性的还是合理性的,这是极大的问题。新权利的内部证立和外部证立也是一个问题。我们在大数据时代逐渐丧失了不选择的可能性。权利被异化的问题,权利虚拟化、域化、数据化的问题,新技术带来的新权利和新挑战,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思。另外关于隋燕飞老师的论文题目,认为可以修正为关于儿童权利实现障碍的问题(与论文内容更加贴切),当然现在的时代不仅是儿童,成人的权利也备受考验。济南大学法政学院钱继磊副教授认为,会上展示的四篇论文有三篇谈及了个人信息,这确实是无可回避的现实难题。这些研究对传统理论上未解决的问题,有着帮助和意义,体现出每个人自己的思考成果。从权利的一般性来说,我们总预设各国对权利的认知一样,但实际上不是的。理论是用来解决当下问题的,目前世界还是以主权国家为单位,权利定义的差距很大,中国是转型国家,面临着传统性和新时代的双重压力,由此体现出的权利的特殊性值得思考。信息时代对过去的主权结构产生冲击;对权利的保护难度成本面临挑战;权利越来越多,这种现象带来的后果是什么?权利的背面就是义务,意味着沉重的成本在无限地增加。对权利爆炸进行爆炸性的保护就是善的吗?因此我们提起权利就要慎重。在专题九“法治中国视野下的法治理论”中,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刘作翔教授担任主持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文正邦教授作出了题为《“一带一路”——区域法治建设的广阔天地》的发言。他首先称赞习总书记提出的“一带一路”伟大战略构想和恢弘倡议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其后,他就我国“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制保障提出了三个观点:其一,习近平同志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响应。“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涉及到沿线的66个国家,有100多个国家或组织参与或积极响应,其涉及范围极其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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