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品中化学物最低工资标准由谁制定限量值如何制定

GBZ/T 210.1—2008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第1部分: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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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 拼音GBZ/T 210.1—2008 zhí yè wèi shēng biāo zhǔn zhì dìng zhǐ nán
dì 1bù fēn :gōng zuò chǎng suǒ huà xué wù zhì zhí yè jiē chù xiàn zhí2 英文参考Guide for establishing occupational health standards——Part 1: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airborne chemicals in the workplaceICS 13.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第1部分:》(Guide for establishing occupational health standards——Part 1: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airborne chemicals in the workplace)由于日发布,自日起实施3 前言根据《》制定本部分。
GBZ/T 210—2008《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本部分为GBZ/T 210—2008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与所、深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华中科技大学同济院、军事医学院医学研究所、首都儿科研究所、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敏、李涛、吴维皑、庄志雄、杨磊、刘、宫月秋、刘占元、王生、杜燮祎、邱兵。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第1部分: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
4 1&范围本部分了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制定的原则、依据、研制及要求等。&&&本部分适用于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的制定。5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159&工作场所空有害物质的规范
GBZ/T 160&工作场所空气有质测定
GBZ/T 210.4&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第4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6 3&制定原则在遵循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原则的基础上,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的制定,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3.1&在保障劳动者健康的前提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指执行该标准时,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在经济上能承受。技术上可行指现有技术发展水平能够达到。
3.2&下列情况下,应制定化学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
a)现行职业卫生标准中该化学物质没有规定职业接触限值的;
b)在生产过程中应用该化学物质并有一定数量的人群和的;
c)现行工艺、技术和防护措施可及的;
d)在国内确知接触该化学物质已造成的;
e)实验、现有资料表明该化学物质有可能对人造成危害的;
f)涉及国际贸易和国计民生急需制定的;
g)该化学物质国外已经制定职业接触限值且在我国工业生产中用量逐步增加的。
3.3&职业接触限值制定原则
3.3.1&化学物质一般都制定()(参见GBZ 2.1)。
3.3.2&短时间内连续接触可引起下列情况的,还需制定()(参见GBZ2.1),作为PC-TWA的补充:
2)慢性或不可逆性;
3)存在一接触次数依赖关系的;
4)程度足以导致率升高、影响逃生和降低工作效率的化学物质。
3.3.3&具有明显刺激、枢作用,可导致严重急性损害的化学物质则只需制定()。
7 4&制定依据4.1&工作场所化学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的制定应以化学物质的评价和(或)评价为依据,根据国公开发表的或未公开发表但经专家评议视为可靠的有关理化特性、毒理学资料、职业卫生学或职业调查资料、劳动者健康损害资料而制定。
4.2&职业接触限值依据该物质的的最低浓度或无作用浓度制定,有害效应因物质而异,有些物质主要以防止整体或健康损害为制定依据,有些以刺激性、麻醉性、感或其他类型的为制定依据;健康损害包括缩望寿命,影响或,损害或,或损害对其他毒物或疾病的抵抗力。8 5&研制方法8.1 5.1&资料收集5.1.1&通过文献检索,获得化学物质的理化特性、毒理学、职业卫生学或职业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和职业人群及健康状况资料、预防措施,以及国外对该化学物质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及其制定依据、保护水平等资料。
5.1.2&需掌握的资料包括:
a)该化学物质的理化性质,包括化学名称、CAS号、商品名、同义词、、及量;纯度及杂质含量,如工业品的纯度、的、、助剂及添加剂等;聚集状态、颜色、及密度,的;熔点、沸点、饱和压及蒸气密度;闪点、空气中爆炸浓度极限;(水、及中);化学特性(水解、氧化或聚合)及性等;
b)该化学物质的工业用途及生产、使用状况、工艺流程和接触人群,生产或使用该化学物质时有代表性的(如)工作场所空气中浓度现状、现有防护措施及其防护效果,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技术革新发展动向;
c)该化学物质的,尽可能了物和及机制和等;
d)该化学物质在不同作用水平的机体反应资料,包括急、慢性实验研究,急、慢性例资料,&职业人群接触水平与健康状况相关资料;
e)该化学物质在国际或国外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是政府提出的强制标准,还是学术团体提出的推荐性建议值,提出标准的国际组织或国家、机构名称、制定该化学物质接触限值的依据、保护水平以及有关的资料。
8.2 5.2&毒理学研究5.2.1&毒理学实验能在恒定的生存条件和有控制的实验环境下,研究单一化学物质对动物的短期或长期的毒性作用和剂量一反应()关系,靶器官以及各类病理生理变化。在毒理学实验时也要考虑其局限性,如存在动系、性别和年龄不同学物质易感性的差异、动物与人的寿命和生物反应上的差别、难以获得的与反应相关的各种参数以及方面的某些限制等。
5.2.2&毒理学实验包括、亚(急)、慢性毒性、毒物代谢动力学研究、、致癌性、、、致敏、局部作用和刺激性等实验。通过这些毒理学研究,获得基本毒理学资料,阐明受试化学物质的毒性作用谱、靶器官、急性毒性及其动物物种间易感性差异、亚慢性和(或)慢性阈剂量可见有害作用水平()或()、剂量-反应(效应)关系等,为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和(或)危险度评价提供技术资料。
5.2.3&如果国际上对该化学物质的毒理学研究较为充分、结果较为肯定,可不必再进行毒理学研究;在某一特定毒作用资料不全时,则进行相应的毒理学研究即可。8.3 5.3&职业卫生学调查/职业流行病学调查5.3.1&按照流行病学调查方法要求进行,需明确其特定目的,探索化学物质接触水平以及在此环境下人员的健康状况。
5.3.2&调查现场及对象的选择原则
a)最好只存在拟制定职业接触限值的单一化学物质;
b)受试化学物质经皮、经口进入机体的机会较少;
c)空气中浓度相对稳定,最好与推测或实验的容许浓度值处在同量级范围内,如果能找到一个高浓度工作场所和一个低浓度工作场所则更好;
d)生产连续性较好,作业人员工作相对稳定,工龄较长;
e)职业卫生档案资料较完整;
f)有符合统计学要求的一定的接触人数;
g)选择适宜的对照组,对照组的选择应符合职业流行病学的要求。
5.3.3&在调查生产工艺流程、劳动条件的基础上,收集工作场所资料,调查劳动者实际接触时间和现有的防护措施,以掌握浓度的时空变化规律。需要进行空气中有害物质的,应按GBZ 159、GBZ/T 160的要求进行;需要进行的,应按生物材料检测的标准方法进行;在没有标准方法时可采用国内外公认的检测方法。
5.3.4&可经的化学物质,应调查皮肤状况。
5.3.5&职业人群健康状况资料的收集与调查
收集接触该种化学物质的劳动者资料及历年定期资料、急性及资料、与工作有关的缺勤资料、生育资料、死亡登记资料,为特定目的而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或动态观察。
5.3.6&临床观察资料的收集与调查
收集劳动者短时间高浓度(设备检修或事故泄漏)有毒化学物而的,或长期吸入低浓度的有毒化学物吸入所致慢性中毒进行临床观察资料,重点收集毒性作用的特点、中毒发展全过程及治疗结果。
5.3.7&其他方法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以化学物质的体内负荷及效应。
8.4 5.4&结果整理与分析首先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估,按统计学要求进行整理,排除混杂因素和可能存在的。
5.4.1&不同资料的整理分析方法不完全相同,但共同的目的是探讨接触剂量-反应(效应)关系。应有无影响机体反应的其他因素存在及其影响程度,不宜把检出的机体反应均看作是所研究化学物质的有害效应。
5.4.2&化学物质浓度资料的整理分析
a)一般采用波动范围、算术和(或)几何均数来表示化学物质的浓度水平、情况及集中趋势,并应注明数;
b)根据生产工艺、工作场所、化学物质浓度等,将所测数据分成若干组,对所获得的化学物质浓度资料进行整理分析;
c)样品数较多时可统计空气中化学物质的按时间、季节、浓度的;
d)整理分析最多见的浓度处在什么范围,占多大比例;
e)对特高、特低浓度要分析其出现的背景现状(如作业方式、防护条件、位置——上、下风等)次数、持续时间、可能的原因及劳动者实际接触状况;
f)空气中化学物质的浓度应包括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平均浓度。
5.4.3&毒理学资料的整理分析
a)对收集到的国内外的毒理学资料和所做的毒理学实验资料进行整理分析,阐明受试化学物质的
毒性作用谱、靶器官、急性毒性及其动物种属间易感性的差异、剂量-反应(效应)关系、亚慢性和(或)慢性阈作用可见有害作用水平(LOAEL)或无可见有害作用水平(NOAEL)等;
b)分析毒理学资料与工作场所化学物质浓度及其健康影响的关系。
5.4.4&职业人群健康状况资料的整理分析
a)首先应将受检者按接触浓度分组,并与空气中化学物质浓度资料的分组相对应。在对观察的职业人群分组时,必须考虑其实际接触量,如以接触浓度分组时,必须考虑实际接触时间及使用等情况后作相应调整;
b)对不同浓度组、对照组受检人员健康状况资料进行分析比较,应用统计学方法进行;
c)如果有足够数量的受检人数,还应按接触化学物质的时间长短作进一步分组比较;
d)注意既往是否发生过急性中毒,有无慢性职业中毒病例;
e)新近的健康中有无可诊断为职业性疾患的病例,分析健康状况改变的性质,自觉或客观体征;
f)对健康损害的性质、指标的和灵敏性进行分析,阐明是单项改变还是多项改变等;
g)对健康损害的程度及其与接触浓度的剂量-反应(效应)关系和生物学意义进行评估;
h)注意检出的改变是否与该化学物质的作用性质相符合;
i)在评价职业人群健康状况,探讨机体反应与化学物质浓度之间的关系时,应考虑到该人群的工龄组成、既往化学物质的接触史等。
8.5 5.5&职业接触限值的建议在得出剂量-效应(反应)关系、化学物质的安全性评价和(或)危险度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职业接触限值。
5.5.1&一般应根据毒理学和人群研究资料作为制定依据。应对收集到的该化学物质的浓度资料、资料、有关健康资料、急性和慢性中毒资料以及新近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等进行分析,参考国外的限值及其制定依据,在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和技术可行的基础上,提出职业接触限值建议值和制定依据.包括基本数据或事实,以及的保护水平。
5.5.2&通过现场调查与人群观察,如果可以获得的接触剂量-反应(效应)关系,便可提出职业接触限值的建议值。以人群资料作为制定职业接触限值建议值的主要依据时,应综合考虑观察人群的、工龄组成、机体改变的性质、受损程度等因素,可考虑为1倍~3倍。
5.5.3&当无可靠的流行病学资料,仅根据毒理学资料提出职业接触限值建议值时,可以用慢性最低可见有害作用水平(LOAEL)或无可见有害作用水平(NOAEL)为,根据该化学物质的理化性质、毒性大小、代谢特点、接触的人群范围和可能接触的剂量等因素,参考国外相应职业接触限值的制定依据或同类的职业接触限值,综合考虑增大或缩小安全系数,范围一般为2倍~20倍。
5.5.4&对可经皮肤吸收,具有致癌、的化学物质在提出职业接触限值建议值时应同时进行标注。
a)对于可通过完整的皮肤、黏膜和眼睛吸收并引起全身效应的化学物质(蒸气、液体和固体)使用“皮”作标识;
b)对于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公布的潜在化学致癌性物质的前三级,即G1(确定人类)、G2A(可类致癌物)、G2B(人类致癌物)的化学物质,使用致癌的标识:“G1”、&“G2A”、“G2B”,作为预防控制的参考;
c)对于已被人或动物资料证实有致敏作用的化学物质,使用“敏”作标识,作为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参考。
9 6&基本要求9.1 6.1&标准制定6.1.1&制定新的职业接触限值
a)国内外没有可参考的限值且这类化学物质的毒性和现场流行病学资料较少或缺乏,需要制定新的职业接触限值;
b)制定新的职业接触限值时,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
6.1.2&采用国际或国外标准
a)对于国际上通用的职业接触限值,可优先等同采用,也可修改采用;
b)采用其他国家标准时,应进行可行性研究、文献检索和分析,必要时进行一般的职业卫生学调查,拟引进的职业接触限值是否适合于我国现有经济和技术水平;
c)采用国际或国外标准时,应同时提供标准的原文(复印件)、译文文本及其制定依据。
6.1.3&修订标准
在职业接触限值实施过程中,要追踪其适用性,一旦有证据表明某一现行职业接触限值过严或过宽,则要及时进行修订。在修订职业接触限值时,需要通过毒理学研究和职业流行病学/职业卫生学调查,以发现新的有害作用和健康影响的依据,并根据我国的经济、技术水平和可行性,按原则提出科学修订的依据。
6.1.4&没有标准检测方法的化学物质,应在提出职业接触限值的同时提出标准检测方法,标准检测方法的研制应符合GBZ/T 210.4的要求。9.2 6.2&标准可行性研究6.2.1&根据我国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可行性分析。
6.2.2&根据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可行性分析时,应当回答以下问题:
a)标准的应用领域、覆盖面和保护水平;
b)保护的受益人群和人数;
c)现行的工艺技术或经过技术改造加强防护后是否能达到要求;
d)现行检测水平是否可及;
e)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9.3 6.3&编制说明的要求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依照《管理办法》编写。
采用国际或国外标准时,在编制说明中,应当详细地说明采用该标准的目的、意义和水平,我国标准同被采用标准的主要差异及其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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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QQ群:8511895 (不接受疾病咨询)由全国消费品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08)归口,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的国家标准《消费品化学危害 限制要求》征求意见稿发布,社会各界可在2017年4月15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的形式反馈意见给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质量管理分院。该标准旨在建立消费产品安全标准,提高消费品质量要求。与欧盟REACH一样,均为化学物质危害的基本安全要求。其中对103类物质(参见附件2)提出了限制要求。
与欧盟REACH的主要区别:
1. 《消费品化学危害 限制要求》以欧盟“REACH法规((EC) NO )”为蓝本,根据《消费品分类》国家标准中对于消费品的定义,选取与消费品相关的有害化学物质。同时根据我国现有的各类消费品标准和技术要求(参见附件1),增加了“REACH法规”中未包含的有害化学物质。
2. 《消费品化学危害 限制要求》并无欧盟REACH中关于化学物质注册、评估、授权、通报等要求,而仅规定了化学物质的限制使用要求。此标准提出“限制要求”而非完全的“限量要求”。
3. 《消费品化学危害 限制要求》中涉及的有害化学物质种类繁杂,重金属类、烷、卤代烷、烯、苯类、多环芳烃类、酚、醛、醚、醇、酯及盐类、胺类、染料类以及其它无法归类的化学物质这样由简单到复杂的次序来排序。
4. 《消费品化学危害 限制要求》新增有害化学物质和消费品具有开放性。标准中的有害化学物质限制要求是企业应遵循的最低安全要求,如果新产品的使用人群、使用方式以及使用环境与某一现有产品种类类似,有害化学物质限制要求可参照现有产品的相关限制要求。
国家标准《消费品化学危害 限制要求》的出台势必会对消费品行业带来一定的影响。无论是从法规也好,还是从企业本身,其力度一定是越来越强的,所以我们建议企业时刻关注法规动态,了解限制物质要求及限制范围,以充分做好合规应对,降低贸易风险。
瑞欧科技在此提醒,相关行业可尽快提出自己的书面意见。瑞欧科技将持续关注消费品法规动态,并进行及时的解读和分析,以期向企业传递最新法规资讯,帮助做好及时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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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制定玩具安全新要求 严控重金属等化学物
时间: 00:00:00
来自: 中外玩具网
  加拿大对于玩具产品的化学安全制订了严格的法律规定,涉及化学安全性能的主要有三个法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S.C. 2010, c. 21, CCPSA), 玩具法规SOR/2011-17以及《表面涂料条例》。这些法案条例中对于重金属(如铅、汞)、邻苯二甲酸盐、有机溶剂等的限量做了相应的规定。
  1. 重金属
  玩具的表面涂层由于使用油漆和涂料,可能含有一定量的重金属。为保护儿童健康,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S.C. 2010, c. 21, CCPSA)和《表面涂料条例》规定:玩具中重金属的含量(如铅、汞、锑、砷、镉、硒)不能超出限量。值得注意的是,加拿大关于重金属的测试方法不同于包括欧美在内的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其主要采用OECD 制订的&GLP 原则&。测试方法可见《加拿大产品安全参考手册卷5-实验室方针和程序-测试方法 B 部分》中的方法C-02、C-03、C-07、C-10。下面就较重要的铅和汞含量分别说明:
  (1) 铅
  铅是一种具有神经毒性的重金属,对于妇女和儿童均会造成不良的影响。暴露于环境中的有铅,会影响儿童的脑部发育和体格生长,使得婴幼儿体格矮小、智力低下。1976 年,基于《危险产品法案》,加拿大颁布了《危险产品(液体涂料)条例》(Hazardous Products (Liquid Coating Materials) Regulations),后对其进行了修订。日,修订后的《表面涂料条例》(Surface Coating Materials Regulations)生效,同时原条例废除。新通过的条例明确规定:玩具表面涂层材料铅含量超过600 mg/kg,将被绝对禁止进口到加拿大或者在加拿大境内广告宣传及销售。这与之前在《危险产品(液体涂料)条例》中所允许的铅含量限值5000 mg/kg相比,更加严格。日,加拿大政府发布表面涂层材料修改法规,特定产品表面涂层铅含量从600mg/kg降至90mg/kg。
  此外, 日,加拿大政府根据含铅消费品(与嘴接触)法规修改有害物质法(CHPA),对除餐具以外正常使用时会与嘴接触的和供3岁以下儿童玩耍及学习用的产品增加总铅含量要求,其要求总铅含量不超过90mg/kg。
  (2) 汞
  汞是另一种具有神经毒性的化学元素,对人的神经系统、肾脏、呼吸道、胃肠道等都有不良影响。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S.C. 2010, c. 21, CCPSA)中限定汞的含量为0.1%(体积分数),后来《表面涂料条例》中将汞的限值定为10 mg/kg(此限值是加拿大所特有的)。
  2. 邻苯二甲酸盐
  邻苯二甲酸盐是一类能起到软化作用的化学品,被普遍应用与玩具、食品包装材料、个人护理用品等。邻苯二甲酸盐在人体和动物体内发挥着类似雌性激素的作用,可干扰内分泌、影响人体的生殖系统。日,加拿大邻苯二甲酸盐法规(SOR/)正式被提议成为法规并已于日生效。法规要求玩具及4岁以下儿童护理产品含的乙烯基材料中的DEHP、DBP 和BBP 含量需& 0.1 %,另被儿童放入口的玩具及4岁以下儿童护理产品含有的乙烯基材料中的DINP、DIDP 和DNOP含量也需& 0.1 %.
  3. 有机溶剂
  有机溶剂一般都易挥发且有毒,为保证玩具的化学安全性,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S.C. 2010, c. 21, CCPSA)中规定含有以下有机溶剂的玩具是被禁止进口到加拿大或者在加拿大境内广告宣传及销售的:
  (1) 含有四氯化碳、甲醇(或含甲醇超过1%的物质)、石油馏份(或含石油馏分超过10%的物质)、苯、松脂(或松脂含量超过10%的物质)、硼酸或硼酸盐、乙醚等有毒物质,这些物质可能被小孩接触到或可能从破裂处泄漏出来;
  (2) 含有芳香族、脂肪族和其它有机溶剂的儿童吹气气球,其气态或液态物溶解可直接进入口中。
  4. 其它有害物质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S.C. 2010, c. 21, CCPSA)中规定:含有任何状态的、能从产品中能分离出石棉(如铁石棉,青石棉等)的玩具(如含石棉的蜡笔);除乒乓球外,整体或部分由赛璐珞或硝酸纤维制取或含有赛璐珞或硝酸纤维的玩具,均被禁止进口到加拿大或者在加拿大境内广告宣传及销售。玩具法规要求玩具和儿童产品不能含有过量毒性、腐蚀性和刺激性的物质和感光剂,但并未就具体的化学物质提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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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国家标准《消费品中禁限用化学物质要求》征求意见,截至1月15日-学路网-学习路上 有我相伴
国家标准《消费品中禁限用化学物质要求》征求意见,截至1月15日
来源:QQ快报 &责任编辑:小易 &
日前,国家标准《消费品中禁限用化学物质要求》启动征求意见。该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由全国消费品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08)提出并归口。该项标准是消费品安全领域的通用要求,可为制定具体产品相关标准提供依据,也可为生产企业生产相关产品提供参考。范围规定了消费品中禁限用化学物质要求,适用于除食品、药品、化妆品和烟草等特殊监管类的消费品。如有意见,请将意见以书面的形式于日17:00前发送至??@163.com。完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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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图:蔡华伟
  悄然之间,国民消费升级的步伐加速,人们日常消费越来越注重品质、安全、细节。相比之下,国产消费品升级的进程有些滞后,一些消费者加入“海淘族”。
  标准是质量的基准线。有人说,消费品生产升级缓慢都是标准惹的祸,因为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比水平偏低。中国消费品标准真的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吗?咱们的差距在哪儿?
  中国标准总体水平不低
  比对中外3816项消费品安全技术指标,有3000项与国际国外要求一致
  “口罩要参照欧洲EN149、美国NIOSH标准来选,净水器要买美国NSF认证的,空气净化器得选经过美国CADR认证的……”北京的准妈妈冯女士有一套自己的买东西准则,对各大生活用品的各大标准了如指掌、如数家珍。而最让她信赖的当属欧盟标准,对于中国标准,冯女士表示感觉国内标准在一些方面太宽松了、不够严,“还是有些不放心。”
  中国标准的真实水平如何?
  80%——国际标准的转化率(即国际标准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国内标准采纳的比例)基本超过80%。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标准是国际贸易的基础,也是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入场券。目前,我国在家用电器、照明电器、纺织品、服装、家具、玩具、鞋类产品、纸质品、洗涤用品等主要消费品行业转化率均已超过80%,有些行业甚至更高一些。
  79%——安全技术指标一致性达79%。国家标准委2014年启动了消费品安全国内外标准比对行动,在首批比较的12个行业3816项指标中,有3000项左右技术指标能够与国际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保持一致性,比重为79%。
  具体而言,有2299项严于国际国外,728项与国际国外一致,529项宽于国际国外,260项与国际国外存在差异。71%的指标严于或与欧盟相关指令与协调标准一致;74%的指标严于或与美国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一致;90%的指标严于或与日本、加拿大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一致。
  “对比结果显示,我国消费品安全标准与国外相比总体水平并不低。”国家标准委工业标准二部主任戴红说,在储水式电热水器的防电墙要求、电压力锅、豆浆机等液态加热器的安全要求、纸质品的卫生要求等方面,中国标准甚至严于国际标准。
  中国标准的水平还可从中国参与国际标准修制订的深度看出。
  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介绍,目前在纺织服装、家用电器、烟花爆竹、制鞋、钟表等领域,我国承担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两大国际组织下属10个技术机构的主席、副主席或秘书处、联合秘书处工作。
  “在这10个机构中,我们都实质性地参与甚至领头承担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田世宏说,在家庭服务机器人等新兴技术领域、玩具等热点安全领域,中国也在推进相关国际标准的研制工作。
  差距在化学安全领域
  国外标准从安全要素出发,力求覆盖范围最大化,中国标准长期以来局限在行业内部
  为何一些消费者会形成“国外标准更严格”的印象呢?
  “我国与国外标准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化学安全方面,且落后较多,而这恰恰是消费者颇为关注的领域。”戴红说。
  高先生和妻子最近正在为即将出生的宝宝挑选儿童安全座椅,夫妻俩首选国外的牌子。“除了物理性能上的安全,我更关心座椅的塑料、面料等原材料是否含有有毒物质。”高先生说,化学物质的侵害看不见、摸不着但危害大,需要格外注意。
  今年6月,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发布了第15批SVHC清单(需要高度关注的物质清单),至此欧盟REACH法规(《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案》)累计发布的清单中共有169种化学物质。根据REACH法规,如果物品中含有任何一种SVHC候选清单中的物质,且该物质的含量超过0.1%,则有告知消费者的义务。
  以儿童安全座椅为例,我国国家标准仅针对8种可迁移元素(锑、砷、钡、镉、铬、铅、汞、硒)做出了限量要求,而欧洲则建立起了跨行业的化学品管控标准。可以说,我国消费品标准中涉及的化学危害指标不仅少且缺乏全产业链的通用要求。“尽管标准对部分化学物质进行了限量要求,但由于缺乏基础研究和伤害案例,仅能被动跟随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变化。”戴红说,我国标准仅针对产品领域进行化学安全要求,缺乏类似国外法律法规覆盖跨领域、全产业链的通用要求。
  究其根本,差距源自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在标准化理念上的差异。
  一方面,欧美发达国家注重从安全要素出发,制定跨行业领域的顶层通用法规,强调源头控制。如欧盟REACH法规、ROHS指令等,均是以安全要素为线索,涉及前后产业链和相关产品,力求安全要求覆盖范围最大化。
  “而我国长期以来制定标准更多是为了服务于行业管理,以产品为线索,局限在行业内部制定安全标准。虽然围绕具体某种产品的安全要求比较全面、系统,但标准适用范围窄,既容易出现标准的交叉重复,又容易出现标准覆盖不到的空白区域。”戴红说。
  另一方面,欧美发达国家重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消费者所推崇的美国NIOSH口罩标准就是团体标准。而在去年标准化改革方案出台前,行业标准在我国尚不具备法律地位。即使是企业自己制定、内部使用的企业标准,也须到政府部门履行备案甚至审查性备案。
  “国标其实只是个进入门槛,为适应市场竞争,追求更好水平的企业标准水平往往反而更高。”戴红说。
  不让标准有短板
  2020年,重点领域消费品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达到95%以上
  消费升级,标准必须迎头赶上。近日发布的《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年)》明确提出,到2020年,消费品整体质量要得到明显提升,重点领域消费品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达到95%以上。
  “标准是动态变化的,比对工作将加快推进。”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首批中外消费品安全技术标准的比对集中在儿童用品(玩具、童鞋、童装、童车)、服装纺织、家用电器、首饰、家具、纸制品、插头、涂料等12个领域。根据《提升规划》,比对工作将逐步常态化,一方面要建立起消费品标准比对与报告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强国内外标准比对数据资源的建立。除了关键技术指标的对比,比对工作也将拓展至试验方法的比对验证。
  重要国际标准转化速度将加快。“我们将通过建设一批消费品的标准化示范区,探索经验、树立标杆,以期推动我国消费品标准更快地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接轨,满足大家对更高品质消费品的需求。”田世宏说。
  标准的结构优化也在同步推进。记者了解到,去年出台的标准化改革方案,赋予了团体标准合法身份。今后,我国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此外,还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
  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就于今年6月发布儿童安全座椅的团体标准,其在三个方面都严于国家标准,并增加了对pH值、甲醛、邻苯二甲酸酯、阻燃剂等化学元素的限量要求。更为可贵的是,这一团体标准得到了15家企业的认同,他们发布声明自愿执行此标准。
  在企业标准方面,根据改革方案,将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推行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视同完成备案。“希望通过这些举措,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构建更成熟的中国标准体系。”田世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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