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专利审查意见答复需要两根出水管,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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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对消防施工图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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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对消防施工图审查意见
官方公共微信江苏省消防施工图审查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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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消防标准(共 19条)
1、GBJ16-87 第 8.7.1B 条中,(原条文为:第 8.7.1B 条 下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设置在地下、半地下;二、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 300m2;三、设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面积 300m 如何控制,是指单层 300m ,还是几层总的面积控制在 300m ?
答:是指总建筑面积之和。
2、高层旅馆如有中& 空调,是否一定要按高级旅馆即一类建筑来设计消防?
答:高级旅馆的定义见 GB50045-95第 2.0.10条规定。(原条文:2.0.10高级旅馆high/gradehotel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一般地说,有中央空调系统的高层旅馆是带星级的,属高级旅馆,所以应按一类建筑设计消防。
3、某住宅,一层自行车库(高度& 2.2m)二――十层住宅,十一层为阁楼,檐口高度小于32m,是套用《建规》还是《高规》?
答:参照最近《建规》(报批稿)关于建筑层数计算的说明:底层高度不& 过 2.20m的自行车库可不计入建筑层数,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 1 层计,此建筑属于多层建筑,可按《建规》的要求进行设计。
4、上述住宅如果套用《建规》从两路不同市政管网(环状)接入消防给水,水量满足要求,可否不设消防水泵和水池?
答:如水量和水压满足要求,可不设消防水泵和水池。
5、一幢二单元的建筑,一单元为 11 层,另一单元为 7 层,按规范 11 层单元应设消火栓,那 7层单元是否要设消火栓系统,若不设,二单元之间建筑防火如何处理?
答:按《高规》GB50045-95第 4.2.1条规定,(4.2.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上述建筑属于高层建筑,两个单元均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若7层单元不设消火栓给水系统,两个单元之间建筑防火间距和构造须符合苏公消[2004]17 号文中第 9 条的规定。(规定原条文:9.高层民用建筑与多(单)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确定: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4m。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墙上开口部& 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 4m。)
6、十一层单元式小高层住宅,底层为商业网点(面积大于 300m )地下室为自行车库,是按普通住宅还是按商住楼设计?
答:本省内的工程可按苏公消『2004』17号文中第 1条的规定进行设计。(规定原条文: 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的防火设计。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在首层设置百货店、市、副食店、邮政所、理发店、饮食店等且每个防火隔间建筑面积小于 300m 时,其防火设计按住宅的要
求进行设计;防火隔间应用不低 2.0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隔开;且外墙开口部& 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0m的窗槛墙。)
7、按 GB50045-95(2001 年版)第 7.6.9 条(原条文:7.6.9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GBJ16-87(2001年版)第 8.7.7条(原条文:第 8.7.7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GBJ140-90(1997 年版)第 1.0.3 条(原条文:第 1.0.3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规定要求,应设置灭火器的建筑而& 设计,可否判其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答:灭火器设计由哪个专业设计,全国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由建筑专业设计,有的由给排水专业设计。送审的图中无此设计或无说明的,可视为违反强制性标准,或作为缺项问题提出。
8、对于一层店面房、二层以上为住宅(或办公用房)或多层店面房的多层建筑,如何定室内消防水量?
答:此类建筑应首先确定楼房性质(商住、商业网点、综合楼),再根据《建规》的第 8.4.1条,第 8.5.2条的规定进行设计。
9、临街成排的店面房商业建筑,一般均为底层店面,二层生活用房,每间面积不大,按规范总建筑体量大于 5000m 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但是消防主管部门有时要求该类商铺增设喷淋系统或简易喷淋,依据是:04年 5月 8日印发的"经营与住宿一体的建筑的防火要求",审图时对喷淋系统设置与否怎样掌握?
答: "经营与住宿一体的建筑的防火要求"一文未发至设计单& 。送审的设计如符合《建规》要求,在施工图审查时可不作为违规。
10、地下车库 16000m ,上有六个 11 层住宅。按照规范:地下车库需要设喷淋系统(30L/S),住宅和地下车库又需要设消火栓系统。《高规》并没有说明水箱的计算方法,只规定各类建筑水箱不能小于的数值,这类建筑到底属于哪类住宅呢?高层建筑的消防水箱又如何计算呢?
答:本工程地下部分为汽车停车库,地上部分为二类高层居住建筑,其消防水箱容积应取其二者的较大& ;消火栓消防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共享的消防水箱,应按 GB第 10.3.1 条规定执行。(原条文: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
11、多层居住小区(无公建的情况下)室外消防水量是按《建规》表 8.2.1 还是按表 8.2.2-2执行,适用条件有何不同?如何理解第 8.2.1条注?
答:多层居住小区(无公建的情况下)室外消防水量按《建规》第 8.2.1 条表 8.2.1 执行;多层居住小区含有公建时按《建规》第 8.2.1 条表 8.2.1 和第 8.2.2 条表 8.2.2-2中的较大& 执行。
12、按 GBJ16-87 第 8.4.1 条教学楼体积>10000m 应设室内消防给水,而第 8.5.2 条教学楼体积 5000――10000m 应设 5L/S的室内消防给水,是否矛盾?
答:二者并无矛盾,《建规》第 8.4.1 条规定教学楼体积& 过 10000m 应设消防给水是应执行的强制性条文。体积<10000m 的教学楼,可不设消防给水。
13、GBJ16-87 的 8.3.3 条市政给水管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消防水量之和超过 25L/S应设消防水池,而条文说明中室内外消防水量超过& 20L/S,应设消防水池,小于20L/S不设。二者不统一,等于 20L/S时设不设?
答:以条文为准。
14、某单位厂房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 25L/S,设计中只有一条进水管,而又没有消防水池,应判定违反强条。但该设计在说明中注明:该厂房附近有一条常年有水的天然管道,能否替代消防水池,不定为违反强条?
答:图纸深度不够。如设计文件中有河道枯水期最低水& 和消防车取水的条件的可靠性说明且符合《建规》第 8.1.1条的要求时可不判其违反强条。
15、GBJ16-87 第 8.3.4 条,消防水池的容量是否可按《高规》的方法处理;四-六层民用建筑一般市政水压不能满足常高压的要求,是否均要设水池泵房?
答:《建规》GBJ16-87第 8.3.4条和《高规》GBJ50045-95第 7.3.3条对于消防水池的容
量计算原则相同。
多层民用建筑是否应设消防水池。泵房各地做法不一。这其中包含有建筑周围市政自来水管网的水量、水压可靠性,建筑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因素。一般对体量较大、标准高、设有自喷系统的建筑(如公共娱乐场所),应设消防水池和泵房。对于单栋多层住宅(非小区成片)一般采取设屋顶重力水箱以满足 10分钟消防初期火灾的流量的方式;对于单栋、体量小的中小学教学楼、幼儿园教学楼、办公楼,在取得当地消防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后可采取不设消防水池和泵房,在屋顶设重力水箱加可以直接启动增压泵的消火栓系统(按《建规》GBJ16-87第 8.6.2条第九款)。
16、某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在地下室设消防水池,贮存了 3.00h 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和 1.00h自喷消防用水量,设置了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取水井(平面尺寸& 1m×1m),连接消防水池和取水井的管径为& DN300,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5m。设计审查时,乍看符合规范要求,但仔细考虑其取水井的数量不能满足救火时消防车停放布置的要求,而消防水池与取水井间 DN300 的连通管,也不能通过全部消防流量,最后审查意见为不符合 GB50045-95第 7.3.4条的要求,对此某设计单位持保留意见,帮助释疑。
答:DN300 消防水池取水管是能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的,1m×1m 取水井也能满足 1 部消防车 3min取水要求的。因此,该设计是可行的,当然,若能增加一个取水井和 1根取水管就更好了。
17、某一单体,设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内消防水量:10L/S,室外 30L/S,如果采用消防水泵、水箱联合供水方式,那消防水池容量应该如何计算(火灾持续时间按 2小时计算)?
答:消防水池容积应按火灾持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但满足《建规》第8.3.4 条条文说明中的确保连续送水条件,在火灾情况下能连续补水时可减去补充水量。如该建筑有二路市政给水管进水且水量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可储存室内消防用水量。
18、某轻钢结构厂房,无法设置消防水箱,气压罐按 10 分钟消防水量计算容积太大(当自喷系统为严重危险级时),能否减量?
答:按规范要求执行。
19、一幢建筑物内分为生活区与生产区,生活区与生产区分为二个防火区,生产区内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生活区是否可以补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一幢建筑物内分为生产区与生活区之间的防火墙、隔墙符合《高规》或《建规》的规定,生活区按规范也不需要设自喷系统的,可以不设。
(二)消火栓、接合器(共 13条)
1、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这一条在《建规》中属于强制性条文,但在《高规》中却又不算强制性条文,如何对待?
答:严格按照最新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执行。
2、消防电梯前室内的消火栓在《建规》的条文说明中明确不能计入消火栓总数内(即不能作为普通消火栓用)。在《高规》中& 提及能否计入总数。而在《技术措施》内又明确可以计入总数内,应执行哪一条?
答:经请示《高规》管理组,不能计入总数。
3、设置于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消火栓,使用时将影响疏散门的密闭,是否可以判定为不合理?
答:消火栓不应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也不应设置在有走道的封闭楼梯内。
4、水泵房等设备用房无消火栓保护,能否按 GB50045-95 第 7.4.6 条,无可燃物的设备房执行?
答:水泵房等设备用房不能等同于无可燃物的设备层,所以仍需消火栓保护。
5、单元式高层住宅的消火栓及消防主管设置问题是否按省消防局 17 号文件执行(此文件在其它省内不通行)?
答:本省内的工程可按苏公消[2004]17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11 层的小高层单元式住宅,每单元为二& 或三& ,按 GB50045-95 中 7.4.2 条可设一条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但是审查中发现有的工程设两条竖管,每层布置两个单阀单出口消火栓,还有的是在管道井内设两条竖管,两条竖管分别接出消火栓放在同一个消火栓箱内,这种设两条竖管是否有必要?
答:在设置 2 根消防竖管没有困难的地方,设置 2 根消防竖管各接一个单出口消火栓的设计,对扑救火灾是有利的。
7、民用建筑的商业网点采用双阀双栓消火栓是否可行?
答:不能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来满足规范关于两股水柱到达的要求。
8、商住楼设计中,一、二层是商店,有小间隔断,而商店部分的总体积已超过 5000m,按 GBJ16-87(2001版)的有关条文规定,应设室内消火栓。如不设,应是违反强条,但如何保证有 2 支水墙同时到达一个着火点呢?是不是每间要设两个消火栓?在审图中又发现:对于小间隔断的商店,有的设计人员不设消火栓,而每间设置一个消防水喉来代替室内消火栓,这是否可行? 答:应保证有 2支水枪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可采取至少在每一间的底层设一个消火栓的布置方式。同时须计算该消火栓及邻近一间的消火栓的充实水柱能否到达商店的任何部& (小
商店若有带内楼梯的二层楼,应计算到二楼的任何部)。底层设一个消火栓不能上述满足要求时,有内楼梯的二层建筑可以上、下楼各设 1 个单出口消火栓。
根据目前消防规范,消防水喉不能取代消火栓。
9、《施工验收规范》4.3.1 条: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取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二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而《建规》第 8.6.2 条第八款规定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如为平屋顶时,宜在平屋顶上设试验和检查用的消火栓,该两条文如何执行?
答:执行《建规》第 8.6.2条。
10、《建规》GBJ16-87(2001 版)第 7.1.4 条: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消火栓箱能否在防火墙上暗装?
答:消火栓箱一般不宜在防火墙上暗装。如需要开墙洞而消弱防火墙的防火能力时,箱体背板要按防火墙耐火等级进行防火处理。
11、消火栓系统检修阀如按 GB50045-95 第 7.4.1 条和第 7.4.4 条条文说明图式的要求布置,阀门太多,如何设置?
答:阀门布置数量过多对安全度不一定有利,可以按规范条文中要求的设置原则进行设置。
12、有多个消防水泵接合器时,在 40m 范围内的消火栓个数如何考虑?当室内消防水量大于室外消防水量时,与水泵接合器有关设置的室外消火栓数量如何定?
答:室外消火栓数量按室外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一般宜尽可能将室外消火栓布置在水泵接合器 15-40m 的范围内,同时还要满足室外消火栓的间距要求,但不一定要求一一对应。火场扑救时消防车可以从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接入水泵接合器。
13、变电房(站)、配电房、自备发电机房是否要消火栓保护?
答:多层或高层建筑内的变电房(站)、配电房,除在机房内配置灭火器外,仍应有两股水柱消火栓保护。高层建筑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除按规范规定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水喷雾灭火系统外,也应有两股水柱消火栓保护。高层建筑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自备发电机房的工艺设计有严格的防火规定。
设置消火栓除了对无油电气设备在切除电源后可直接灭火外,是用来对建筑物进行保护。
(三)汽车库(共 6条)
1、住宅技术层设置了汽车库是否要考虑消防?
答:应考虑消防。
2、多层住宅底层为一间一间的私家汽车库。住宅层和汽车库是否都需要设消防给水系统?是否要保证有两股水柱同时到达?上层住宅是否可以用消防软管代替消防箱(因为多层住宅的公共空间较小)? 答:存车大于 5 辆的汽车库应有消火栓保护。可采用将室外消火栓布置在车库旁(车库外墙挂& 设水龙带、水枪的箱体)或在车库外墙设室内消火栓箱并与室外给水管连接的设计方式(接口起端应设管道侧流防止器),其消防用水量和充实水柱数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 7.1.8条执行。存车小于 5辆的车库可在每间配置灭火器。
根据目前规范,上层住宅不可以用消防软管代替消防箱。
3、小区地下室或中心广场下的汽车库,设消火栓系统时,在水泵房内能否只设消火栓主泵两台(一用一备),不需另设屋顶 10 分钟的消防稳压水箱,消火栓系统的稳压就用市政管网的压力(一般都在 0.35MPa 以上)和流量,只是在接入旧管上加上倒流防止器,这种方法是否可行?
答:地下汽车库如有小区环状给水管进水,且水量水压均能满足,此设计应认为符合要求。
4、半地下室汽车库是否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答: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5、地下非机动车车库停放摩托车时,按何标准执行?
答:宜设自喷系统,其喷水强度设计标准不低于中危险 I级。
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中第 7.3.1 条,是否可不设泡沫喷淋灭火系统?
答:审图时不作为强制性要求,由设计人员和当地消防主管部门掌握。
(四)自喷系统(共 20条)
1、《高规》第 7.6.2.5 条:自动扶梯底部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每层电梯底部均应设,还是仅底层电梯设自喷灭火系统,喷头怎么布置?
答:应在每层自动扶梯底部设置喷头,可根据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布置。
2、18 层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其公共部分(走道、电梯前室等)是否要设计喷淋系统?
答:GB50045-95第 7.6.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原条文:7.6.2& 建筑高度不过 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 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 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 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高规》第 7.6.2 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一类高层应在办公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有些酒店式公寓其性质与功能与普通住宅相差多少,尚无明确定义。因此酒店式公寓是否要按办公建筑设置喷淋?
答:目前酒店式公寓的定义和性质不太明确,可按当地消防部门的意见执行。
4、单身公寓是否属于普通住宅?一类高层建筑中单身公寓的走道是否需要设喷淋?
答:单身公寓与普通住宅不完全相同,其入住人员流动性较大,火灾危险性也相对大一些。一类高层建筑中单身公寓的走道应设置喷淋。
5、对非营业性的娱乐场所,如大学的活动中心,是否一定要设自喷系统?
答:娱乐场所性质需设自喷系统的,在《建规》第 8.7.1B条有明确规定。
6、消防前室及消防控制室是否需布置自喷喷头?
答:按《高规》第 7.6.1 条和第 7.6.2 条,消防前室内应设喷头,消防控制室内不设喷头。
7、规范对应设置喷淋系统的场所不明确,不全面,特别是厂房,仓库类型套用GB 附录 A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缺乏依据,如 GBJ16-87 第 8.7.1 条根本没有提及食品、家电类。厂房要设喷淋灭火设备是在 GB附录 A危险等级中列举在内,遇到这一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该建筑是否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建规》执行;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类别的
划分按《喷规》附录 A。
8、GBJ16-87(2001 年版)第 8.7.1 条第六款"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商店、库房和无楼层& 务员的客房"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设备。这一条是否适用于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即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是否应设自动喷水设备?
答:设有中央空调医院应设自喷系统。
9、仓储式商场和大型超市商场的自喷系统如何选择危险级别?
答:仓储式商场的自喷系统按仓库危险 I 级,大型& 市商场设计按中危险级设计(类别的划分见《喷规》附录 A)。
10、关于建筑物(多层)中庭回廊自动喷淋系统喷头间距布置问题:《建规》GBJ16-87
第 5.1.2 条规定如中庭回廊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可放宽限制,但对喷头布置间距& 做明确规定;而《高规》GB50045-95第 5.1.5.3条条文说明中对中庭回廊喷头布置间距有明确规定。在审查多层中庭喷头布置间距时应按什么标准?
答:可参照高规GB50045-95第 5.1.5.3条条文说明中规定的标准判定。
11、《自喷规范》第 10.3.1 条,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最不利点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水箱设置高度不满足规范要求,是否要设增压设备?
答:消防水箱设置高度,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要设增压设施。
12、对地下车库,梁下是否可以布置喷头,风管>1200 时,风管下是否可以布置边墙型喷头。在地下车库,其喷头布置与梁、通风管道的距离与规范规定不符时,审查是否要指出?
答:喷头布置遇有梁、通风管道,执行第 7.1.1 条,第 7.2.1 条和第 7.2.3 条的规定。喷头如布置在梁下,应加集热板;风管下不采用边墙型喷头,如风管为贴墙式可采用边墙型喷头。喷头布置有不符规范之处要指出。
13、地下汽车库进出口通道的顶板处如何设置喷头?
答:地下汽车库进出口通道,按 GB50067-97第 5.3.3条及第 7.2.3.3条规定:在坡道出入口无防火卷帘时,在车道、坡道上方设置喷头。
14、《喷规》第 5.0.4 条,没有指出仓库干式系统作用面积是否按 1.3 倍计。
答:凡采用干式系统,按《自喷规范》第 5.0.4条执行。
15、《喷规》第 8.0.9 条,干式系统的配管充水时间不宜大于 1min,又是《强条》,又是不宜,如何掌握?
答:《强制性条文》中的"不宜",视作"不应"条文执行。
16、《喷规》第 10.2.1 条《强条》要求自喷系统应设置独立的供水泵,因此有些设计者将自喷的增压泵也单独设置,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建规》《高规》都没有这个要求,是否必要?
答:按《高规》第 7.4.8.1条规定,自喷增压泵要求的出水量(不应大于 1L/S)远小于消火栓增压泵出水量(不应大于 5L/S),水压要求也各不相同,增压泵各自单独设置为好。
17、《喷规》第 6.2.8 条规定水力警铃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方,那么水力警铃设在消防泵房内算不算有人值班?另外在有些设计中要把水力警铃拉出很远位置也有困难。
答: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设置点、连接管道管径及总长度应符合第 6.2.8 条规定,消防泵房一般情况下是无人& 班的,多半为平时巡视加自动报警的管理模式,故水力警铃强调设在有人& 班的地点附近,可设置在经常有人走动的走道、门厅、消防& 班房附近等。
18、综合性公共建筑,底层或二层为联家商店的高层建筑,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防火分区面积。但由于功能需要建筑在一层中用防火隔墙分隔成多个独立的防火单元,根据规范 GB第 6.3.1条规定: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象上述情况应按一个防火分区考虑还是多个防火分区考虑?
答:如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即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考虑,也可按多个防火分区设水流指示器。
19、(1)GB 第 4.2.9.3 条:自动喷淋系统应设泄水阀、排气阀和排污口,如在送审图中该系统有排气阀设计,但无专门的泄水阀、排污阀设计,是否作为违反《强条》?
(2)GB50261-96 第 5.3.2.4 条报警阀一侧的系统调试、检测用装置可否认为是系统泄水装置?有的将该装置作为水泵出水管上的泄水装置使用,是否可以?
答:(1)不作为违反强条。因为湿式报警阀本身带有泄水阀、排污口;
(2)报警阀组一侧的系统调试、检测用装置是用来检测管道过水能力是否与系统过水能力一致,一般不作为它用;
(3)报警阀组的系统调试、检测用装置不能作为消防水泵出水管泄水装置。
20、地下自行车库是否设喷淋系统?
答:地下自行车库应视具体情况决定。多层、小高层(10-11层)住宅下的地下自行车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消火栓系统);高层住宅下的地下自行车库应设自动喷淋系统。和地下汽车库附建的地下自行车库,当有防火隔断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 5.1.6 条规定时,可& 设消火栓系统;当无防火隔断措施时除设消火栓系统外还应设自动喷淋系统。其喷水强度设计标准可参照地下汽车库的规定,宜取同一个喷水强度。平时自行车库战时人防地下室,按《人防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1年版))执行。
(四)自喷系统(共 20条)
1、《高规》第 7.6.2.5 条:自动扶梯底部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每层电梯底部均应设,还是仅底层电梯设自喷灭火系统,喷头怎么布置?
答:应在每层自动扶梯底部设置喷头,可根据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布置。
2、18 层以上的一类高层住宅其公共部分(走道、电梯前室等)是否要设计喷淋系统? 答:GB50045-95第 7.6.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原条文:7.6.2& 建筑高度不过 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 5.00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
中空调的住宅的& 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 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高规》第 7.6.2 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 100m 的一类高层应在办公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有些酒店式公寓其性质与功能与普通住宅相差多少,尚无明确定义。因此酒店式公寓是否要按办公建筑设置喷淋?
答:目前酒店式公寓的定义和性质不太明确,可按当地消防部门的意见执行。
4、单身公寓是否属于普通住宅?一类高层建筑中单身公寓的走道是否需要设喷淋?
答:单身公寓与普通住宅不完全相同,其入住人员流动性较大,火灾危险性也相对大一些。一类高层建筑中单身公寓的走道应设置喷淋。
5、对非营业性的娱乐场所,如大学的活动中心,是否一定要设自喷系统?
答:娱乐场所性质需设自喷系统的,在《建规》第 8.7.1B条有明确规定。
6、消防前室及消防控制室是否需布置自喷喷头?
答:按《高规》第 7.6.1 条和第 7.6.2 条,消防前室内应设喷头,消防控制室内不设喷头。
7、规范对应设置喷淋系统的场所不明确,不全面,特别是厂房,仓库类型套用GB 附录 A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缺乏依据,如 GBJ16-87 第 8.7.1 条根本没有提及食品、家电类。厂房要设喷淋灭火设备是在 GB附录 A危险等级中列举在内,遇到这一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该建筑是否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建规》执行;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类别的
划分按《喷规》附录 A。
8、GBJ16-87(2001 年版)第 8.7.1 条第六款"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和综合办公楼内的走道、办公室、餐厅、商店、库房和无楼层& 务员的客房"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设备。这一条是否适用于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即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是否应设自动喷水设备?
答:设有中央空调医院应设自喷系统。
9、仓储式商场和大型超市商场的自喷系统如何选择危险级别?
答:仓储式商场的自喷系统按仓库危险 I 级,大型& 市商场设计按中危险级设计(类别的划分见《喷规》附录 A)。
10、关于建筑物(多层)中庭回廊自动喷淋系统喷头间距布置问题:《建规》GBJ16-87
第 5.1.2 条规定如中庭回廊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可放宽限制,但对喷头布置间距& 做明确规定;而《高规》GB50045-95第 5.1.5.3条条文说明中对中庭回廊喷头布置间距有明确规定。在审查多层中庭喷头布置间距时应按什么标准?
答:可参照高规GB50045-95第 5.1.5.3条条文说明中规定的标准判定。
11、《自喷规范》第 10.3.1 条,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最不利点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水箱设置高度不满足规范要求,是否要设增压设备?
答:消防水箱设置高度,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要设增压设施。
12、对地下车库,梁下是否可以布置喷头,风管>1200 时,风管下是否可以布置边墙型喷头。在地下车库,其喷头布置与梁、通风管道的距离与规范规定不符时,审查是否要指出?
答:喷头布置遇有梁、通风管道,执行第 7.1.1 条,第 7.2.1 条和第 7.2.3 条的规定。喷头如布置在梁下,应加集热板;风管下不采用边墙型喷头,如风管为贴墙式可采用边墙型喷头。喷头布置有不符规范之处要指出。
13、地下汽车库进出口通道的顶板处如何设置喷头?
答:地下汽车库进出口通道,按 GB50067-97第 5.3.3条及第 7.2.3.3条规定:在坡道出入口无防火卷帘时,在车道、坡道上方设置喷头。
14、《喷规》第 5.0.4 条,没有指出仓库干式系统作用面积是否按 1.3 倍计。
答:凡采用干式系统,按《自喷规范》第 5.0.4条执行。
15、《喷规》第 8.0.9 条,干式系统的配管充水时间不宜大于 1min,又是《强条》,又是不宜,如何掌握?
答:《强制性条文》中的"不宜",视作"不应"条文执行。
16、《喷规》第 10.2.1 条《强条》要求自喷系统应设置独立的供水泵,因此有些设计者将自喷的增压泵也单独设置,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建规》《高规》都没有这个要求,是否必要?
答:按《高规》第 7.4.8.1条规定,自喷增压泵要求的出水量(不应大于 1L/S)远小于消火栓增压泵出水量(不应大于 5L/S),水压要求也各不相同,增压泵各自单独设置为好。
17、《喷规》第 6.2.8 条规定水力警铃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方,那么水力警铃设在消防泵房内算不算有人值班?另外在有些设计中要把水力警铃拉出很远位置也有困难。
答: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设置点、连接管道管径及总长度应符合第 6.2.8 条规定,消防泵房一般情况下是无人& 班的,多半为平时巡视加自动报警的管理模式,故水力警铃强调设在有人& 班的地点附近,可设置在经常有人走动的走道、门厅、消防& 班房附近等。
18、综合性公共建筑,底层或二层为联家商店的高层建筑,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防火分区面积。但由于功能需要建筑在一层中用防火隔墙分隔成多个独立的防火单元,根据规范 GB第 6.3.1条规定: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象上述情况应按一个防火分区考虑还是多个防火分区考虑?
答:如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规定的防火分区面积,即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考虑,也可按多个防火分区设水流指示器。
19、(1)GB 第 4.2.9.3 条:自动喷淋系统应设泄水阀、排气阀和排污口,如在送审图中该系统有排气阀设计,但无专门的泄水阀、排污阀设计,是否作为违反《强条》?
(2)GB50261-96 第 5.3.2.4 条报警阀一侧的系统调试、检测用装置可否认为是系统泄水装置?有的将该装置作为水泵出水管上的泄水装置使用,是否可以?
答:(1)不作为违反强条。因为湿式报警阀本身带有泄水阀、排污口;
(2)报警阀组一侧的系统调试、检测用装置是用来检测管道过水能力是否与系统过水能力一致,一般不作为它用;
(3)报警阀组的系统调试、检测用装置不能作为消防水泵出水管泄水装置。
20、地下自行车库是否设喷淋系统?
答:地下自行车库应视具体情况决定。多层、小高层(10-11层)住宅下的地下自行车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消火栓系统);高层住宅下的地下自行车库应设自动喷淋系统。和地下汽车库附建的地下自行车库,当有防火隔断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 5.1.6 条规定时,可& 设消火栓系统;当无防火隔断措施时除设消火栓系统外还应设自动喷淋系统。其喷水强度设计标准可参照地下汽车库的规定,宜取同一个喷水强度。平时自行车库战时人防地下室,按《人防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1年版))执行。
(五)消防增压、分区(共 4条)
1、消防增压稳压设备选用与安装(隔膜式气压罐)98S205 是解决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或喷头最低工作压力的,而图& 6(P.20)增压稳压设备安装位置中对消防水箱出水进行增压,而且由于其压力高于消防水箱,水箱水无法流出。
答:图 6是属于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一种,不推荐采用;若采用需经有关部门同意。
2、GB50045-95 第 7.4.8.1 条消防水箱处增压水泵出水量,对于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 5L/S,自动喷淋系统不应大于 1L/S,该条条文说明增压水泵出水量应满足一个消火栓或一个自动喷水头用水量,而国标图集 98S176中增压设备配备水泵性能不满足该条条文规定,如何执行?消防水箱增压泵处无旁通管(装有闸阀、止回阀),一旦停电,水箱水无法进入管网,违反哪一条规定?
答:增压水泵出水量应按 GB50045-95的规定执行;高层建筑消防水泵的供电一般为 2路供电,至于没有设置旁通管,可作为其它问题提出。
3、多层建筑屋顶消防水箱重力自流的概念是什么?某城市消防检测中心在有水池泵房的室内消火栓系统中,还强调在屋顶消防水箱旁加设稳压泵及气压罐,是否必须设置?《建规》第 8.6.3条第一款,屋顶应设水箱,是否一定要设,可否由气压罐等设备来代替?
答:属多层民用建筑性质的,一般情况下屋顶消防水箱旁可不另设稳压泵和气压罐,但是在屋面消防水箱同层仍布置有消火栓系统或建筑内设有自喷系统,其水压无法满足时,应设稳压泵和气压罐。高层工业建筑和除住宅外的其它建筑,屋顶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按《建规》第 8.6.2条九款执行。特殊需要以气压罐代替屋顶消防水箱时,应满足 10分钟消防用水量和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
4、GB5 年版)第 7.4.6.5 条:分区给水的问题,规范是静水压力大于 1.0MPa。时要分区,设计时采用水泵加压,动压超过 1.0MPa是否要分区?
答:静水压力是指系统中最低部& 的压力,含因上部最不利点压力不够而设的稳压装置所增加的压力,该压力大于 1.0MPa时就应进行分区。静水压力不& 过 1.0MPa,只是在消防水泵开泵后系统内的动压& 过 1.0MPa可不必分区。
(六)生活给排水(共 19条)
1、有关 GB 第 3.2.4 条问题:
(1)目前广泛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从水箱下部进出水,进出水管共用是否符合?
(2)水加热器、密闭容器包括哪些具体设备?
(3)电热水器属于哪款设备? 答:(1)一家一 用的太阳能热水器属于家用小型热水器,不包括在 GB 第3.2.4
条和第 3.2.5 条规定的范围内,如产品设备不附带止回装置,在设备的进水管上应装止回阀;
(2)水加热器、密闭容器一般是指锅炉、热交换器(立式、卧式、板式)等有压容器。
(3)家用电热水器和单& 用小型电开水器不包括在 GB第 3.2.4条和第 3.2.5条规定的范围内。
2、住宅 5m 水压确定在水表处是否妥当?现在分& 水表的设置位置出入很大,甚至有的设在室外地坪下或一层楼梯间。
答:该水压要求可理解为各个进& 处距地面 1m处所需的最小水压。供水压力应按最不利用水点所需水压确定。
3、《建水规》表 3.1.14 中第 5 款淋浴器最低工作压力 0.05―0.1MPa 是否过高,一般水箱无法满足,如何处理?
答:需要 0.05―0.1MPa的水压,达不到要求时,需局部增压。
4、消防水池(箱)的进水管与溢流管的最小空气间隙是否要满足& 2.5D?GB第 3.2.4.2条与第 3.2.12.2条中的条文解释有矛盾之处。
答:消防水池(箱)的进水管与溢流管的最小空气间隙不满足 2.5D不作为违反强条,但至少应满足第 3.2.12条的规定。因消防水池中的水质不能保证符合饮用水标准,故消防水池(箱)的进水管与溢流管的最小空气间隙宜满足 2.5D。
5、给水管与排水管间距必须满足 GB 第 3.5.15 条还是第 3.5.2 条?
答:给水管与排水管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1.0m(可参见 GB2第 4.2.5条的规定)。
6、GB 第 3.4.5.5 条:"室内给水管向住& 、公用卫生间等接出配水支管起端,配水支管上配水点在 3个及 3个以上时应设阀门",目前送审的图,大多数设计单位一个卫生间仅设一根供水立管,由立管接出的支干管上设有检修阀,其余供水支管上大于 3 个及以上用水点& 设检修阀。检修时只要将支干管阀门关闭即可进行,能否可认为满足条文规定?
答:满足规范规定,供水支管上用水点较多时宜加设检修阀。
7、由生活水箱(池)向锅炉、热水机组等供水,其进水管道是否也应设管道倒流防止器?GB 第 3.2.5.4 条是否不全面?
答:由室内的生活水箱(池)向锅炉、热水机组等供水可不设管道倒流防止器,但一般设止回阀装置,可参见热水供应系统原理图。
8、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在市政给水引入管处设计了防污隔断阀,从这个消防给水管网接到单项工程的消防引入管是否还要设防污隔断阀?
答:倒流防止器不必串联设置。
9、在审查中 GB 第 4.5.9 条:地漏水封深度 50mm 还要否强调?
答:地漏中水封深度要求属于对具体产品的技术要求,故工程设计中可不必一再强调。
10、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中"化学实验室应设置事故急救冲洗水嘴"、"化验水嘴水头要求有减压措施",该几条是否适用于大专院校的化学实验室?
答:大专院校的化学实验室与中小学不同,可不照此要求;中小学化学实验室的事故冲
洗水嘴及化学水嘴水压过大时,应有减压措施,参照 GBJ99-66第 8.8.2条。
11、《住宅设计规范》GB 第 6.6.4 条规定。公共功能管井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目前不少送审图中各& 太阳能预留管均设于住宅套内如何审查?
答:指出违反省标《& 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32/380-2000)第 8.5.3条。
12、GB(2003 年版)是强制性国家标准,第 6.1.6 条,《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是强制性地方标准,第 8.2.10条,住宅的污水排水& 管宜设于本层套内。此条基本在住宅设计中均无考虑,对防结露措施,在执行中也不全面。
答:住宅污水横支管同层敷设不作为强制性要求。防结露措施应根据当地水源及气象参数计算确定。
13、阳台雨水的排除有些单位是由建筑专业设计的或者是设计成封闭阳台,在给排水设计图上表达出来,审查时作何处理?
答:作为设计深度方面的问题指出。
14、阳台排水及空调冷凝水排入雨水管,且排入雨水检查井,审查时作何处理?
答:阳台排水不符合 GB第 4.9.12条,空调冷凝水排水不符合第 4.3.13条。
15、空调冷凝水& 设计有组织排水审查时作何处理?
答:对住宅的空调冷凝水未设计有组织排水,是违反 DB32/380-2000 第 8.2.8 条《强制性条文》的。
16、排水出& 管是否也应按 GB 第 4.6.3 条& 支管的要求设环形通气管?
答:经请示规范组:排水出& 管可不按排水横支管处理;但当所接卫生器具较多时宜按
此条设置环形通气管。
17、屋面雨水建筑不做溢流设施,如何考虑重力流排水系统的重现期?
答:有女儿墙的屋面,均应设置雨水溢流设施。重力流排水系统的重现期在 GB第 4.9.5条和第 4.9.9条中已作出规定。
18、GB第3.5.18.3条规定:设于找平层及管槽内的给水管外径不宜大于25mm。
目前许多工程设计中的 De65管道也暗敷于墙槽内,给施工带来困难,可否将"宜"改为"应"?
答:不能将"宜"改为"应"。因为如果在非承重墙上预留了管槽,De65管道也可以暗敷在其中,且无权利修改规范用词。
19、受条件限制,建筑中间层的卫生间通气管从侧墙出墙时,是否受《建水规》第 4.6.10条的控制?
答:应符合该条的有关规定。
(七)人防给排水(共 2条)
1、《人防设计规范》GB3 版 6.1.13 条规定地下室内部的给水管采用镀锌钢管,与建设部文件规定生活饮用水不得使用镀锌钢管有矛盾,如何处理?
答:可列为优化意见,建议改用衬塑钢管。
2、对于人防地下室内非口部的密封通道和进排风井(为平时送排风和人员进出所设的),可不做集水坑和潜污泵、防爆地漏,最好统一要求。
答:非战时使用的口部(包括密闭通道,进排风竖井)战时均要封堵的,可不设集水坑和防爆地漏等。
(八)其它(共 2条)
1、GB 第 10.2.3 条喷淋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在工程设计中有些只保证高水位时自灌,当水位下降到一定高度后无法自灌,此时如运行泵出现故障,无法启动备用泵,这种情况是否应视为& 采用自灌吸水方式?GBJ16-87第 8.8.2条消防水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当发生以上情况时应有引水手段,否则既& 做到自灌又无引水手段,不符合规范要求。
答:消防水泵采用了在正常水& 下的自灌式吸水时可不认为违规,但不提倡在低水时消防水泵无法自灌的设计。
2、在审查化工厂房时什么情况下按《建规》,什么条件下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还是两者取其严?
答:《建规》的第 1.0.3条已明确《建规》不适用石油化工的生产区。
(九)设计深度(共 3条)
1、送审的给排水专业施工图中& 提供主要设备表、室外给排水总图等,如何处理?
答:缺主要设备表作为不符合"编制深度"(2003年版)第 4.6.1条的规定;无室外给排水总图可写明本审查不含室外给排水总图设计。
2、按照《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人防地下室设计规范》第 3.1.6条是《强条》,按照《人规》(2003)第 2.1.6条又不是《强条》,是否以后者为准?
答:相同内容的条文是否作为《强制性条文》,后出版的与前出版的规定不一致,以后者为准。
3、外省地方规范、规程在江苏地区是否适用?外省图集能否在江苏使用?
答:外省地方规范、规程不适用& 苏地区;外省图集在& 苏不能使用。
其它补充问题:
1、建筑为四星级宾馆,大堂为两层,客房 6 层,设有中央空调,大堂的中厅净高过 8m,如何设自喷呢?只要在其它地方设,中厅顶部不设就可以了吗?
答:规范上对于建筑高度& 过 8 米的高大空间明确表示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淋系统。但现在许多工程根据具体情况均设置了水炮或自喷系统用快速响应喷头。酒店大堂是否设置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是可燃物多不多。按照推测酒店大堂人员密集及可燃物较多处为住宿登记处及休息处,一般这两处不会在高大空间,因此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淋系统。可考虑设置雨淋或者消防炮、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 苏公消& [2004]17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的通知
各市消防支队:
为解决近年我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技术问题,更好地适应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省局组织召开了由有关专家和部分支队专业人员参加的研讨会,并邀请了公安部消防局和国家规范管理组的有关领导和专家与会指导,会议就近几年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所遇到的部分典型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并就如何解决形成了共识,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参照。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技术问题研讨纪要
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住宅的防火设计。
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在首层设置百货店、超市、副食店、邮政所、理发店、饮食店等且每个防火隔间建筑面积小于 300m& 2时,其防火设计按住宅的要求进行设计;防火隔间应用不低 2.0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隔开;且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0m 的窗槛墙。
2.关于商住楼的防火设计。
不超过 24m的多层商住楼,当商用部分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隔开,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0m的窗槛墙,且住宅的疏散楼梯独立设置时,其商用部分和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分别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层数不超过& 18 层且高度不超过& 54m 的高层商住楼,当商用部分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住宅隔开,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0m的窗槛墙,且住宅的疏散楼梯独立设置时,其商用部分和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分别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
3.关于建筑高度的确定。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按下& 方法确定: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有女儿墙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的高度,当上& 情况存在多种计算方法时,应取其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4.关于建筑层数的确定。
建筑层数按下& 方法确定: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度超出室外地坪面高度不超过 1.50m者,住宅楼底层为高度不超过 2.20m的储藏室、自行车库、敞开空间等以及建筑物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和(或)设施、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均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时,且户内房间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不大于22m(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楼梯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可按 1 层计。
5.关于超大空间的防火设计。
超大空间的居住建筑,当高度超过 24m时,应设室内消防给水;高度超过 32m时,应按高层住宅进行设计。
6.关于复合板材的应用问题。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下列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其耐火极限不限且可采用 B1 级复合板材,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级。B1、B2 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的要求:
(1) 单层或& 层甲、乙、丙类生产厂房;
(2) 四层及四层以下的丁、戊类生产厂房;
(3)四层及四层以下的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
下列建筑物的屋面可采用 B1 级复合板材,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的要求:
(1)单层或& 层甲、乙、丙类生产厂房;
(2)四层及四层以下的丁、戊类生产厂房;
(3)四层及四层以下的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
7.多层民用建筑的锅炉房的防火设计。
燃油或燃气锅炉贴邻民用建筑(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除外)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当上& 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燃煤锅炉房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应靠外墙部位设置并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屋顶和地下层及层以下。燃气常(负)压锅炉可设置在屋顶上距安全出口大于6m的部位,也可设置在地下层,但采用相对比重(与空气比值)大于等于 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燃油常(负)压锅炉可设置在地下层。
(2)锅炉房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3) 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 2.00h和 1.50h的 不燃烧体隔墙和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00m3 ,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的规定。
8.高层民用建筑的锅炉房的防火设计。
锅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除液化石油气等重于空气的燃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 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蒸汽锅炉的总蒸发量地上不应超过 12.00t/h、地下不应超过 8.00t/h,且单台蒸汽锅炉蒸发量地上不应超过 10.00t/h、地下不应超过 4.00t/h。常压热水锅炉单台额定供热输出功率地上不应超过 7.00MV,地下不应超过 4.20MV,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梯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2)锅炉房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常压或负压型锅炉房可布置在地下层,并均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使用燃气做燃料的,应设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 6次
/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 12次/h;使用燃油作燃料的,应设通风换气系统,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 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 6次/h.
(5)使用燃气的,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6)燃油、燃气应在进入建筑和室内的主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和手动截断阀。
9.高层民用建筑与多(单)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确定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 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及以下范& 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 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m。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二 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m。
10.关于高层塔式或单元式住宅的消火栓设计。
18层以及以下,每层不超过 8 户,建筑面积不超过 650m 高层塔式住宅,当无走道或走道长度小于 5m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股水柱同时到达时,可在消防电梯前室设一只带消防卷盘双阀双出口消火栓和一根消防竖管,消防竖管流量应按 2支水枪计算。走道长度大于 5m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股水柱同时到达时,除消防电梯前室设置单出口消火栓外,可在走道设置带消防卷盘双阀双出口消火栓;走道消火栓和前室消火栓竖管可合用,消防竖管流量按两支水枪计算。
10 层、11 层单元式住宅可在走道设置带消防卷盘双阀双出口消防栓和一根消防竖管,消防竖管流量应按 2支水枪计算。12层至 18层单元式住宅,当扑救火灾的消防水带不穿越封闭楼梯间且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股水柱同时到达时,可在消防电梯前室设置带消防卷盘双阀双出口消火栓和一根消防竖管,消防竖管流量按两支水枪计算。
11.关于空调系统的定性。
《建规》第 8.7.1条的第六款空调系统系指设置有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
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实际应用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为本省经济建设服务,2004年 5月 9日至 5月13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在义乌组织召开了全省建审工作研讨会,公安部消防局、中国科技大学、上海消防局、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管理组、省建设厅、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及各市消防支队等单位共 50 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 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45个典型问题及浙公消[号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
6月14 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在杭州又组织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的部分专家对义乌会议的纪要逐条进行了论证,并做了修改和完善,达成了共识。现将专家论证会纪要如下:
一、规范未作规定的内容(a类)
1、高层民用建筑与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执行。
2、商住楼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可按纯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商场部分应按3m 一层换算成纯住宅层数,不足 3m 按一层确定。
3、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规定确定。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
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4、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高级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5、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 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6、一、二层耐火等级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1.1 条的规定增加加 1.0 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7、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层高超过 5 米时应按两层进行计算。
8、招待所、旅馆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应用为独立的防火分区设计,且招待所出口应与市场出口分开设置。
9、塔式住宅是指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单元式住宅是指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通廊式住宅是指由共用楼梯或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宅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 10m的住宅。
10、多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及防排烟设计可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执行。
11、摩托车车库宜独立设置。当地下汽车库内设有摩托车位时,其车位数应按停放汽车的车位数来计算。
12、对附属于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用房,且每个商业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 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时,可设置一个独立的疏散楼梯。
13、除防火墙两侧门窗的窗间距应达到规范要求外,其他住宅分户墙,楼梯间隔墙两侧门窗的水平距离不作要求。
14、对按要求应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 统但不需设火灾自动报警& 统的地下汽车库,若其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隔时应在卷帘两侧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Ⅲ类及以下地下车库当设置机械防排烟& 统时,同时应设置自动报警系统。
15、地下车库排烟& 统和排风& 统合用管道时,在火灾状态下,排烟口应结合防烟分区自动打开,排风口应自动关闭。
16 《高规》第& 7.6.6 条中涉及的场所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等有效的固定灭火统。
17、临时高压给水& 统设气压罐增压设施不可替代屋顶消防水箱,规范另有规定除外。
18、多层建筑中,高度超过 12 米的中庭,宜设置机械排烟装置。
19、楼梯间正压送风,加压送风量与余压两者均应同时满足规范要求。在检测时,应采取测余压这个指标。
20、用防火玻璃加自喷保护的方法不能代替防火墙。
21、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 门附近应另设便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
22、室内消火栓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及其非合用前室内(住宅建筑执行确有困难时除外)。
23、消防电梯宜到达各使用层。
24、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换算人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 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疏散人数的换算& 数可按下表确定:
商店营业厅内疏散人数换算& (人/m2)
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
地上第三层
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应重新考虑)
25、住宅楼梯到达建筑裙房的屋顶后,可通过独立的疏散楼梯到达室外地面,楼梯的数量及疏散宽度应满足疏散要求。
26、大开间办公楼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 30 米。
27、"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的门在计算安全疏散距离时,可按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疏散距离的要求考虑其中袋形走道部分的长度应加倍计算。
二、规范所作规定,但不明确或要求不够详尽的内容(b类)
28、立地式民房仅作为住宅用房使用时,应按住宅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其内部若设有其他使用功能用房时,则应按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29、当建筑高度为 24 米至 50 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标准层不明确时,以主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作为划分一、二类高层建筑的标准。当主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时,则为一类建筑,否则,为二类建筑。
30、有关建筑高度的定义,统一以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为准。
31、设于住宅建筑底层的层高不大于 2.2 米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可不计层数,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 1层计,其它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为多于两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32、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时,可视为二级耐火等级,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
33、不应采用在室外油罐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设置防火墙的方法来缩短两者之间的防火间距,规范另有规定除外。
34、城市加油站的贮罐、加油机与居民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参照其与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执行。
35、高层建筑登高面侧应设置登高操作场地,且登高操作场地应根据消防登高车的操作要求进行设计。在确有困难时,高层建筑登高面可分段设置,但应便于登高救援。
36、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执行。
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中的"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厅、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一个独立单元,单元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小时的隔墙和 1.0小时的楼板与相邻厅、室或场所隔开,且& 厅、室疏散出口不少于 2个,疏散门为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上述厅、室之间的隔墙上不能开设门窗洞口。
38、非敞开前室内不得开设住宅用户的采光窗。
6.关于复合板材的应用问题。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下列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其耐火极限不限且可采用 B1 级复合板材,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级。B1、B2 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的要求:
(1) 单层或& 层甲、乙、丙类生产厂房;
(2) 四层及四层以下的丁、戊类生产厂房;
(3)四层及四层以下的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
下列建筑物的屋面可采用 B1 级复合板材,但该板材的表面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内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B1、B2级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的要求:
(1)单层或& 层甲、乙、丙类生产厂房;
(2)四层及四层以下的丁、戊类生产厂房;
(3)四层及四层以下的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
7.多层民用建筑的锅炉房的防火设计。
燃油或燃气锅炉贴邻民用建筑(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除外)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当上& 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燃煤锅炉房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应靠外墙部位设置并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不应布置在屋顶和地下层及层以下。燃气常(负)压锅炉可设置在屋顶上距安全出口大于6m的部位,也可设置在地下层,但采用相对比重(与空气比值)大于等于 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燃油常(负)压锅炉可设置在地下层。
(2)锅炉房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3) 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 2.00h和 1.50h的 不燃烧体隔墙和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00m3 ,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的规定。
8.高层民用建筑的锅炉房的防火设计。
锅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除液化石油气等重于空气的燃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 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蒸汽锅炉的总蒸发量地上不应超过 12.00t/h、地下不应超过 8.00t/h,且单台蒸汽锅炉蒸发量地上不应超过 10.00t/h、地下不应超过 4.00t/h。常压热水锅炉单台额定供热输出功率地上不应超过 7.00MV,地下不应超过 4.20MV,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梯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2)锅炉房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常压或负压型锅炉房可布置在地下层,并均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使用燃气做燃料的,应设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 6次
/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 12次/h;使用燃油作燃料的,应设通风换气系统,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 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 6次/h.
(5)使用燃气的,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6)燃油、燃气应在进入建筑和室内的主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和手动截断阀。
9.高层民用建筑与多(单)层民用建筑防火间距的确定
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 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m及以下范& 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 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m。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一、二 级耐火等级的多(单)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m。
10.关于高层塔式或单元式住宅的消火栓设计。
18层以及以下,每层不超过 8 户,建筑面积不超过 650m 高层塔式住宅,当无走道或走道长度小于 5m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股水柱同时到达时,可在消防电梯前室设一只带消防卷盘双阀双出口消火栓和一根消防竖管,消防竖管流量应按 2支水枪计算。走道长度大于 5m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股水柱同时到达时,除消防电梯前室设置单出口消火栓外,可在走道设置带消防卷盘双阀双出口消火栓;走道消火栓和前室消火栓竖管可合用,消防竖管流量按两支水枪计算。
10 层、11 层单元式住宅可在走道设置带消防卷盘双阀双出口消防栓和一根消防竖管,消防竖管流量应按 2支水枪计算。12层至 18层单元式住宅,当扑救火灾的消防水带不穿越封闭楼梯间且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股水柱同时到达时,可在消防电梯前室设置带消防卷盘双阀双出口消火栓和一根消防竖管,消防竖管流量按两支水枪计算。
11.关于空调系统的定性。
《建规》第 8.7.1条的第六款空调系统系指设置有风管(道)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
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实际应用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为本省经济建设服务,2004年 5月 9日至 5月13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在义乌组织召开了全省建审工作研讨会,公安部消防局、中国科技大学、上海消防局、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管理组、省建设厅、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及各市消防支队等单位共 50 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 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45个典型问题及浙公消[号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
6月14 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在杭州又组织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的部分专家对义乌会议的纪要逐条进行了论证,并做了修改和完善,达成了共识。现将专家论证会纪要如下:
一、规范未作规定的内容(a类)
1、高层民用建筑与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执行。
2、商住楼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可按纯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商场部分应按3m 一层换算成纯住宅层数,不足 3m 按一层确定。
3、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规定确定。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
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4、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高级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5、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 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6、一、二层耐火等级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1.1 条的规定增加加 1.0 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7、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层高超过 5 米时应按两层进行计算。
8、招待所、旅馆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应用为独立的防火分区设计,且招待所出口应与市场出口分开设置。
9、塔式住宅是指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单元式住宅是指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通廊式住宅是指由共用楼梯或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宅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 10m的住宅。
10、多层建筑的玻璃幕墙及防排烟设计可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执行。
11、摩托车车库宜独立设置。当地下汽车库内设有摩托车位时,其车位数应按停放汽车的车位数来计算。
12、对附属于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用房,且每个商业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 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时,可设置一个独立的疏散楼梯。
13、除防火墙两侧门窗的窗间距应达到规范要求外,其他住宅分户墙,楼梯间隔墙两侧门窗的水平距离不作要求。
14、对按要求应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 统但不需设火灾自动报警& 统的地下汽车库,若其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隔时应在卷帘两侧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Ⅲ类及以下地下车库当设置机械防排烟& 统时,同时应设置自动报警系统。
15、地下车库排烟& 统和排风& 统合用管道时,在火灾状态下,排烟口应结合防烟分区自动打开,排风口应自动关闭。
16 《高规》第& 7.6.6 条中涉及的场所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等有效的固定灭火统。
17、临时高压给水& 统设气压罐增压设施不可替代屋顶消防水箱,规范另有规定除外。
18、多层建筑中,高度超过 12 米的中庭,宜设置机械排烟装置。
19、楼梯间正压送风,加压送风量与余压两者均应同时满足规范要求。在检测时,应采取测余压这个指标。
20、用防火玻璃加自喷保护的方法不能代替防火墙。
21、红外线感应自动门、旋转门设于安全出口时,& 门附近应另设便于人员疏散的平开门。
22、室内消火栓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及其非合用前室内(住宅建筑执行确有困难时除外)。
23、消防电梯宜到达各使用层。
24、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换算人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 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疏散人数的换算& 数可按下表确定:
商店营业厅内疏散人数换算& (人/m2)
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
地上第三层
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应重新考虑)
25、住宅楼梯到达建筑裙房的屋顶后,可通过独立的疏散楼梯到达室外地面,楼梯的数量及疏散宽度应满足疏散要求。
26、大开间办公楼内任何一点到最近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 30 米。
27、"丁"字型内走道上的房间的门在计算安全疏散距离时,可按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疏散距离的要求考虑其中袋形走道部分的长度应加倍计算。
二、规范所作规定,但不明确或要求不够详尽的内容(b类)
28、立地式民房仅作为住宅用房使用时,应按住宅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但其内部若设有其他使用功能用房时,则应按公共建筑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29、当建筑高度为 24 米至 50 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的标准层不明确时,以主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作为划分一、二类高层建筑的标准。当主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时,则为一类建筑,否则,为二类建筑。
30、有关建筑高度的定义,统一以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为准。
31、设于住宅建筑底层的层高不大于 2.2 米的自行车库、储藏室可不计层数,住宅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 1层计,其它各层的跃层以及顶层为多于两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32、丁戊类厂(库)房的柱、梁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时,可视为二级耐火等级,但使用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的部位,应采用防火保护措施。
33、不应采用在室外油罐与多层民用建筑之间设置防火墙的方法来缩短两者之间的防火间距,规范另有规定除外。
34、城市加油站的贮罐、加油机与居民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参照其与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执行。
35、高层建筑登高面侧应设置登高操作场地,且登高操作场地应根据消防登高车的操作要求进行设计。在确有困难时,高层建筑登高面可分段设置,但应便于登高救援。
36、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执行。
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中的"一个厅、室",是指歌舞厅、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一个独立单元,单元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小时的隔墙和 1.0小时的楼板与相邻厅、室或场所隔开,且& 厅、室疏散出口不少于 2个,疏散门为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上述厅、室之间的隔墙上不能开设门窗洞口。
38、非敞开前室内不得开设住宅用户的采光窗。
39、消防供电负荷等级应按规范确定,当地供电部门提供的供电负荷等级可为参照依据。
40、在火灾情况下,高层民用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考虑补水;适用《建规》的建筑,当市政管网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41、设有无风管空气调节& 统的建筑,在防火设计时,可不按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标准执行。
42、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耐压应& 格按规范的要求执行。
43、湿式报警阀不得设于消防控制室内。在确有困难时,湿式报警阀可设于管道井内,但应便于操作并应设置排水设施。水力警铃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44、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采用2h的隔墙和 1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同一场所的其他部位隔开,且设有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时,若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 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 统,建筑面积不超过计 500 m2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5、地下汽车库的汽车疏散坡道在直通室外处或可不设置防火卷帘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6、设有住宅的综合楼,住宅的疏芨楼梯应独立设置。
47、地下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都必须设置两个直通室外的人员疏散的安全出口(Ⅳ类汽车库除外)。
48、水泵房、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不得利用直通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作安全出口。
49、与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消控中心直通的疏散楼梯,可作为其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
50、10 层至 18 层的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⑴十层、十一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各单元楼梯应在屋顶连通。
⑵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各单元楼梯应在屋顶连通,且单元之间的隔墙应按防火墙的要求进行设计。
三、规范有明确规定,但较难执行的(c类)
51、设置在民用建筑地下一层的锅炉房,应符合以下规定:
⑴每台蒸汽锅炉的额定蒸发量不超过& 4t/h,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 1.6Mpa。每台热水炉的额定出力不超过 2.8Mw,额定出水温度不超过 95℃。
⑵蒸汽锅炉房的总蒸发量不超过 20t/h,热水锅炉房的额定出力不超过 14Mw。
&⑶直燃型冷热水机组可设于地下二层,其容量参照热水锅炉配置。
⑷锅炉房的设置位置,其墙体、楼板耐火等级以及汇爆面积均应符合有关规范要
⑸锅炉间、油泵间、日用油箱间均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及机械通风系统。
⑹储油罐及所有油管道必须有可靠的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欧姆。
52、对体量较大建筑所需要的丙类液体埋地储罐可在建筑不同侧设置,但每侧储量不得超过 15m3,总储量不得超过 30m3。
53、防烟楼梯间及封闭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管道井、电缆井,当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前室内可设置管道井和电缆井:
⑴竖井每层封堵。
⑵检修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54、变压器室可设置在多层建筑的地下一层,但其消防设计应按《高规》相关要求执行。
55、在符合楼梯间的各项疏散安全要求的区域内,楼梯间的位置可以改变。
56、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在底层可形成扩大的前室。
57、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内设置室内消火栓有困难时,可采用下列方法:
⑴室内消火栓移设于建筑外墙上。
⑵采用增设室外消火栓的方法来弥补。
四、规范有规定,但需要加强消防安全措施的(d类)
58、超过 100 米的高层建筑(除塔式住宅外)不得设置剪刀楼梯。
59、高层民用建筑层与层之间(不同的防火分区)竖向的窗间墙窗槛墙的高度应不小于 0.8米,设防火挑檐的除外。
施工图审查专家研讨会纪要(福建专家的解答)
1。GB50045-95 第 7.4.2 条:有关"高层单元式住宅如何掌握同层两股消火栓充实水柱及单、双立管的设置"的问题。
10、11 层高层住宅可以按低层住宅的传统做法设置室内消火栓。12 层以上高层住宅应至少设双立管双栓单箱消防箱,答:或以当地消防部门意见为准。
2.GBJ16-87 第 8.6.2条第二款有关"室内消火栓布置是否应考虑防火分区" 的问题。
答:根据有关规定室内消火栓布置可以不考虑按防火分区布置,但当用防火卷帘作为防火分区分隔时,应考虑按防火分区布置室内消火栓。
3.GB 第 4.2.6 条有关"存水弯已设,但未& 注水封深度不小于& 50mm,是否判违反强规"的问题。
答:若卫生器具的排水支管已设存水弯,即使图中未说明存水弯深度不小于 50mm,也不判违反强制性条文。
4.GB 第& 3.2.5 条有关"家用电热水器未& 注进水管安装弹簧止回阀,是否判强规? 冷却塔补水管,水景水池补水管仅& 预留接口,未设防回流污染措施,是否判强规"的问题。
答:家用热水器进水管上安装止回阀不属于强制性条文范畴。冷却塔补水管、水景水池补水管等仅设预留接口时,应说明或考虑设置防回流污染措施。
5.GBJ16-87 第 8.7.1B条有关"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学礼堂、多功能厅,大型建筑小区娱乐活动中心等,其面积超过有关规定或设置层数超过有关规定,按规定应设自动喷水,若未设是否违反强规。
答:什么情况下设计深度不足会影响到工程设计量应退件重新设计(因许多内容很重要,但未列入强规,不会引起设计人员重视,影响设计量是否提出退件)"的问题。
6.GB 第& 4.5.9 条有关"有一些设计图纸排水地漏下均未设存水弯,只在说明中注明用带水封地漏,实际施工时或用户装修时往往未注意到该规定(特别是用户)而直接采用不带水封地漏。如何在设计上就解决这些问题,不留后患"的问题。
答:设计已说明采用高水封地漏,但未说明地漏水封深度不小于 50mm,不应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7.GB 附录 A 有关"有不少附录 A 中举例应设自动喷水系统的厂房、仓库均未按此设计,其理由为 GBJ16-87主规范中未见规定要设,到底以哪个规范定性"的问题。
答:何种场所设自动喷水系统应按现行高规、低规及专业规范确定,自动喷水系统如何设计应按自动喷水规范设计, 确定火灾危险等级详附录 A。
8.GB 第& 5.4.5 条有关"大多数施工图上(特别是住宅)均会有热水器, 但都未按此条规范向用户作提示说明,算不算违反条文"的问题。
答:设有电热水器的建筑给排水设计, 未说明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不应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但设计应加以说明。
9.GBJ16-87 第 8.6.1条 第二款有关"建筑体积大于 10000m3的综合搂(三层),消火栓立管(穿过二层楼板),未将立管连成& 状,是否违反条文"的问题。
答:建筑体积大于10000m3 的综合搂(三层),消火栓立管(穿过二层楼板),未将立管连成状应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10.GBJ16-87 第 8.6.2条 第一款有关"设有消火栓的住宅底层为架空层(图上未注使用功能),层高 3m,是否要设消火栓"的问题。
答:设有消火栓的住宅底层架空层(图上未注明使用功能),层高 3米,应设室内消火栓。
11.GB50045-95 第& 7.6.3 条有关"二类高规的’商业营业厅’应设自动喷水系统,若底层为建筑面积小于300m2 的百货商按高规规定, 二类高层建筑"商业营业厅"应设自动喷水系统,若底层为 答:建筑面积小于& 300m2 的百货商店,上面是普通高层住宅,是否要设自动喷水系统应按
当地消防部门意见执行。店,上部为普通住宅, 应属于普通住宅,有否必要要求设自动喷水系统"的问题。
12.GB50045-95 第& 7.6.2 条有关"一类高层建筑走廊部分及规范规定的部分都设计了自动喷水系统,有否必要要求普通住宅的室内门都加一个喷头"的问题。
答:一类高层普通居住建筑走廊及规范规定的部分都设计了自动喷水系统,不必要在住宅入户门内上方设喷头。
13.GB 第 10.2.1条有关"GBJ16-87第 8.6.1条允许消防系统和自动喷水系统合并,而本条要求自动喷水系统单独设泵,由于同时发生火灾的机率非常小,是否能将喷淋和喷雾系统的泵合并"的问题。
答:根据有关解释,喷水加压泵与水喷雾加压泵可以合用(流量、扬程宜符合要求)。但为了便于控制等原因, 建议分开设泵为好。
14.GB 第 4.2.9.3 条关"系统设计已设有泄水阀、排气阀,但往往未设排污口,是否就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问题。
答:自动喷水系统设有泄水阀、排气阀,但未设排污口,应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15.GB 第 7.1.2条有关"1)建筑平面不规则,个别边角处喷头的布置与端墙的最大间距大于规定的要求约 200mm;2)个别因为结构梁系的原因,喷头间的间距小于 2.4m,是否就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问题。
答:确属个别处,可不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16.GBJ16-87 第& 8.1.3 条有关"当市政水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压力时,单幢多层建筑是否可考虑,仅设屋顶消防水箱及水泵接合器"的问题。
答:当市政水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压力时,单幢多层建筑是否可考虑仅设屋顶消防水箱及消防水泵接合器,应按当地消防部门意见执行
17.GB 第 10.3.1条有关"’最不利点处’应如何理解?是指一个喷头,三个喷头,还是一个作用面积喷头"的问题。
答:最不利点处指供水最不利的楼层和部位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建议最不利点处喷头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可按四个喷头考虑。《自动喷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送审稿
10.3.2 条规定:"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的建筑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调节容积,
答:应按系统最不利处 4只喷头最低工作压力下 10min用水量确定,设有备用动力的系统按 5min 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气压给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18.GB 第 7.1.2条有关"小房间(如 4m开间)是否可将喷头间距& 宽至 2.0m"的问题。
答:小房间内设喷头,喷头间距可适当放宽,如喷头可距墙间距 1.9m。但仍应满足规范规定的喷水强度。
&19.GB 第 6.2.8.1条有关"水力警铃是否可考虑设于有人员出入的位置即可"的
答:水力警铃设于值班室附近最好,设于有人员出入的位置也是可行的。
20.小区管综的设计依据,有关"对于民用建筑管线综合图应明确设计是依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问题。
答:小区民用建筑管线综合图设计宜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2版)。
21.GB50045-95 第 7.3.1条& GBJ16-87 第 8.3.1条第一款 有关"当小区水源为从不同城市管网引入两根给水管并与城市管网形成环状供水时,在引入管上设防止倒流污染装置,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另一条引入管仍可保证全部用水量,是否应视为环状供水"的问题。
答:当小区从不同城市管网引入两根给水管并与城市管网形成& 状供水时,在引入管上设防止倒流污染装置,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另一条引入管仍可保证全部用水量,但仍不应认为其为环状供水。
22.GB50045-95 第 7.4.7.1条有关"在地下室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一类居住建筑,屋顶消防水箱可否按 12m3 设计,二类居住建筑屋顶消防水箱可否按 6m3设计"的问题。
答:在地下室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一类居住建筑,屋顶消防水箱容积建议采用 12m3~18m3。
23.GBJ16-87 第 8.5.2条关于"底层为单间车位时, 是按车库防火定性, 还是可按其他类多层建筑定性" 的问题。
答:定性按住宅,水量应按车库选用。
24.GB50045-95第7.6.2条关于"一类高层住宅一梯两户的前室只有一个喷头时,是否可以做简易喷淋"的问题。
答:在征得当地消防部门同意后,可以设简易自动喷水,做法参详部分省市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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