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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个人诊所属非法行医 - 湛河区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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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个人诊所属非法行医作者:马锐红&&&&&&【案情】&&&&被告人付某系医院口腔科医生,已取得国家颁发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自2008年起,付某在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中段开办口腔门诊从事诊疗活动。日,湛河区卫生局对付某实施了行政处罚,罚款4000元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一切医疗活动。日,湛河区卫生局再次对付某实施了行政处罚,罚款4500元并要求其立即停止一切医疗活动。日,湛河区卫生局监督员在湛南路中段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付某仍在其开办的口腔门诊内进行诊疗活动。湛河区卫生局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二分局。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二分局的侦查人员在侦查中发现付某仍在其开办的口腔门诊内进行非法诊疗活动。&&&&【评析】&&&&行医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职业和行为,担负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重大责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无论是医疗机构的设置,还是行医者资格的取得,都受到严格的规范,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均有明确规定。但生活中非法行医现象普遍存在且屡禁不止,成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社会医疗卫生秩序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如何认定非法行医作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一、&&对行医者资格和执业的限制&&&&我国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发放的医师资格证书,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我国同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准予注册的,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师经注册后,即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并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因此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是医生行医的前提条件,同时具备上述两证,才有行医资格。且医生行医时必须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和执业类别,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活动。&&&&二、对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执业的限制&&&&对于医疗机构的类别,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均有规定,主要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等各类医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等各类卫生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等各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等各类诊所、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疗养院、卫生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护理院(站)等。&&&&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办理其他手续。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执业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此外,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对执业医师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执业也做了规定,即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因此包括执业医师在内,凡个人设置门诊、诊所等医疗机构执业的,必须经审查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且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三、被告人作为医院口腔科医生,如何认定其开办个体门诊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有三个量刑幅度,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是非法行医罪在定罪及量刑时均需考虑的因素,即在定罪时要看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在量刑时也不能撇开“情节严重”这一刑罚幅度。因此可以说,“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和“情节严重”是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最基本的条件。本案被告人付某是医院口腔科的医生,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因此其具有医生执业资格。若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进行严格的文义解释,并遵照人们通常意义的理解,付某并非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此对付某的行为进行刑法意义上的认定,需结合《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非法行医构成的具体规定。&&&&1.对被告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认定&&&&根据《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解释在此处未对“个人”做特别限定和说明,故可认为执业医师也包含在此“个人”范围之内。本案被告人付某虽为医院口腔科医生,已经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具有医生执业资格,但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批准和登记手续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便在其执业的医院外自行开办口腔门诊进行诊疗活动。付某的这一行为正是《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可认定付某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2.对被告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结合本案,被告人付某因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便开办口腔门诊擅自进行诊疗活动而被湛河区卫生局先后两次给予行政处罚,但两次处罚过后付某并未停止非法诊疗活动,湛河区卫生局在其后的检查中再次发现付某在其个体门诊内进行非法诊疗活动,故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上述情节符合《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故可认定付某非法行医已构成“情节严重”。&&&&综上,被告人付某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个体门诊进行诊疗活动,虽未造成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或就诊人员死亡的后果,但其行为已经达到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程度,构成非法行医罪,其执业医生的身份并不能使其免于刑事责任的追究。&&&&非法行医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社会医疗卫生秩序,且时有造成就诊人员伤残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因此一直受到严厉的查处和打击,但仍然屡禁不止。综合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利润丰厚。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监管存在缺漏,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三是群众法律意识和医疗卫生意识薄弱,非法行医生存空间大。四是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医疗保障水平低、覆盖面窄,优秀医疗资源有限。同时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机制并未建立,阶段性的专项整治和集中整治并不能完全遏制非法行医的滋长。因此对非法行医现象的治理需多管齐下:一方面需要政府加大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需要卫生行政、工商等部门加强监督执法和对医疗市场的检查尤其是突击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治非法行医行为,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入司法程序。同时加强社会宣传教育不可少,要引导群众提高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患病时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切勿“病急乱投医”和贪图小便宜而前往非正规医疗机构就医,从而使非法行医失去生存空间,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行医现象,规范社会医疗卫生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文章出处: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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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医改办法发布:医师将可自由执业 走穴不再偷偷摸摸(图)_网易新闻
医改办法发布:医师将可自由执业 走穴不再偷偷摸摸(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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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网讯
  近日,省卫计委公布《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医师“多点执业”的范围扩大化,同时,提出了“自由执业”的相应政策。
  何时真正实施?据报道,浙江省卫计委医政医管处工作人员说,现在只是征求意见稿,还要法制办审核,离最后的确认、公布起码还要一两个月的时间。
  那么,温州目前注册“多点执业”的医生有多少?条件放开后,医生们怎么看?
  “多点执业”
  范围扩大
  2012年,我省发布《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从此允许医生从只能有一个执业地点的“单位事业人”成为“社会人”。而《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将使这个试行办法进一步“自由化”,在执业地点数量、申请审批难易、申请人资质等方面将“多点执业”的范围扩大。
  申请人的门槛降低了
  “意见稿”规定:拟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拟在上述机构类别以外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和原有的试行办法中分别要求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副高职称相比,申请人的门槛降低了。
  原有单位说不行也没用
  “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医疗机构与医师签订聘用协议时应当包括允许其多点执业的相关条款。医疗机构应当允许所聘医师在法定工作日可安排一天用于规定的多点执业。也就是说,医生的原有单位不应成为阻力。
  多点执业不限地点数量
  为了保证患者权益和降低医生风险,意见稿中也明确提出,与拟多点执业地点签订聘用协议,该聘用协议包括在多点执业地点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此外,“意见稿”还规定:在医生自身条件允许下,医师多点执业将不限定执业地点数量。
  可自由选择行医方式
  在医师多点执业的基础上,“意见稿”将探索实行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重点或紧缺专业医技人员的自由执业,即符合条件的人员在省内任一医疗机构内执业。意味着医生有选择“个体行医、合伙行医或者受聘于医院行医”的自由。
  自由执业意味着医生将可以自由选择医疗机构执业。对这一政策,有医生认为,除了业务压力外,还增加了经营压力,需要承担的风险太大,不会考虑。也有医生表示,单靠一人的力量是不够的,有合伙人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自由执业。
  已有77人注册
  比预期的少
  市卫生局医政处负责人透露,从2012年试行以来,除省级医院外,已经有77名医生注册多点执业,“这个数字并不多,比预期少。”
  多点执业,对医生有什么影响?为什么申请的人数比预期少?
  医生这样说
  “老实说,多点执业对医生精力会有一定的影响,但也因人而异。”市中医院呼吸科主任刘刚说,他的上班时间是5天半,加上加班,本身已经很忙。上个月开始,因医院之间的合作,刘刚定期到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坐诊,“因为两边要兼顾,感到工作量加大了”。多点执业试行后,曾有不少医院与他联系,但他拒绝了。
  据他所知,身边的同事也没有选择多点执业,工作强度大和原单位的态度都是重要因素。他的看法也得到其他受访医生的认同,有医生表示,考虑到科室共同的业务任务,不愿让同事“另眼相看”,也会放弃选择多点执业。
  民营医院这样说
  温州手足外科医院副院长李军说:“当时,我们也接洽过几个大医院的医生,确实有医生想出来。但是到了办手续的环节得不到原单位的同意。”
  一来原单位担心医生的时间被占用,二来医院之间本身存在竞争压力,在公立医院扩张的背景下,担心会有人才流失。此外,业务水平高的医生本身工作量大,也可能因难以兼顾双方而放弃。
  新政策有助于
  民营医院发展
  李军说,据他了解,目前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仍以医院层面的人才交流为主。去年9月,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手足外科医院与市中心医院合作,中心医院的专家不定期到该医院会诊、交流。
  那么,接下来“多点执业”将放开条件,医院和医生又是怎么样的态度呢?
  医生这样看
  市中医院呼吸科主任刘刚:
  多点执业对社区医疗机构、民营医院将带来积极影响,有利于医疗力量下沉,提高患者的看病质量。“意见稿”中将多点执业的时间算进普通工作日,或许能实在地让医生“空”出来。
  社区医院这样看
  市区一家社区医院的负责人说,社区医院接诊的患者多是慢性病患者,对擅长疑难病例的大医院医生需求并不太大。但多点执业对基层医疗机构带来的好处是肯定的。另一家社区服务中心的负责人说,多点执业将吸引更多市民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民营医院这样看
  温州曙光医院办公室副主任周鹏:
  民营医院特别是在基础医疗方面,对人才需求较大。
  温州手足外科医院副院长李军:
  民营医院对多点执业的医生看重的不是经济效益,而是“打名气”。新出的实施办法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开多点执业,但被广泛接受还需要一段时间。
  延伸阅读
  “意见稿”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必须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二)拟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拟在上述机构类别以外的医疗机构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具有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多点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四)拟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五)拟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上的专业名称相符;
  (六)与拟多点执业地点签订聘用协议,该聘用协议包括在多点执业地点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意见稿”规定:
  下列情形不属于
  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驻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乡镇卫生院医师驻村卫生室工作;社区责任医师进家庭提供医疗服务的,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即可;
  (三)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会诊、进修、对口支援、规培合格医师下基层、晋升职称前医师下基层、学术交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即可;
  (四)经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多个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或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的,或组建分院、合作(协作)办医单位的,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即可。省外医疗机构与省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协作,其技术协作协议必须经省内医疗机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来源:温州网综合)
本文来源:温州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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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职医需要实习一年的证明,想去社区医院开证明,又没有认识的人,怎么办?本人在南京,如能帮助必将重谢
提示该问题下回答为网友贡献,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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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不会那么复杂
自己去跑跑试试
找个在当地卫生部门注册的正规小诊所 直接找到“所长”,说明来意,然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礼”,花点银子肯定能解决的 至于银子需要出多少 就是你个人能力问题了 一张红色的到几张红色的不等总之 给点挂靠费就行了去年这时候 我和你一样 祝好运!
采纳率:40%
我提供给你一个思路我虽然不能帮你!但是!网络渠道让你传承子孙!仁心妙手!你当医生是为了赚钱!你将来只能治疗常见病,骨科!医生分很多科室,好的产品让你名扬周边,5折利润让你财富自由,风湿。我建议您不必费心考试了!开一家太阳神珍珠店,完全实现你的梦想
呵呵,这个没办法,只有找关系了,其实可以通过同学、老师等问问,很容易就能联系上关系,不要把问题想的那么复杂了,动动手可能就解决了。否则,只能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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