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计生委办健康证

北京市石景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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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证同城速递送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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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起,石景山区中医医院承接了石景山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健康证办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石景山区体育场南路6号院内,由于周边交通十分不便,只有385路公交车从此经过,从业人员参加健康体检、领取健康证需要往返跑两趟,这给他们的生活、工作带来很多不便。为解决这一难题,石景山区中医医院本着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宗旨,推出便民服务,与北京邮政EMS联系,为从业人员领取健康证开通快递服务。从今以后,从业人员只需在健康体检时填写好快递地址,就能在家(单位)收到办理好的健康证。当前位置:
索&&引&&号
名&&&&&&&&称
文&&&&&&&&号
主&&题&&词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从业人员在上岗前或上岗期间,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时需要带本人身份证、工作单位证明、一寸照片2张,体检合格并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领取《健康证》;体检不合格者,需凭复检通知单和本人身份证进行复检。
  根据卫生部《预防性健康体检程序管理办法》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制定我中心从业人员体检程序。
  一、组织实施
  体检工作由监督所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预约体检。
  二、体检过程
  1、登记、收费
  对前来体检的从业人员一律要认真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性健康体检表》,贴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加盖骑缝章。工作人员负责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填写从业人员体检登记表。登记的主要内容有体检日期、体检号、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收费情况等。填写体检表及登记要完整规范。如被检单位体检者较多时可提前预约领表填写。收费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体检前收取。
  2、体检
  登记、交费后、体检者空腹持体检表在一楼进行体检,体检顺序为:一般体检检查——X光透视——采血——采便,采血处负责收集体检表并检查体检者是否完成体检项目。检查者在检查及检验过程中应按国家标准规范操作。
  3、检验及结果报告
  检验中心应在规定时限内对采集的血、便进行检验,2日内出具检验结果并将体检表送至体检中心,由体检中心主任检查体检表并对体检结果签注意见后向体检单位出具体检报告
10个工作日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7月——8月)
&&&&&& 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1月--6月,9月——12月)
地址:渭南市朝阳大街23号(渭南饭店4楼)
乘4路、6路,在渭南饭店下。
电话:12377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主办
陕西省渭南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渭南市政府办公地址:渭南市三贤路北段 联系方式:
运维电话: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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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9-
传真:029-
组长:王琳
组员:王蕾&&董李丹
电话:0117健康证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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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 二〇一七年闰六月廿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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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051-0-002
健康证办理程序
来源:疾控中心&&&点击次数:5963
正文  根据卫生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食品、环境(公共场所)、接触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包括放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查体。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和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及直接从事供、管水(生活饮用水)的人员须持有健康证方能从事相应工作。健康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每周一到周五到旗疾病控制预防中心进行健康体检。地址:敖汉旗新惠镇新西街中段。联系电话:0476——4332911。  二、体检时带本人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体检结果符合发放健康证条件的, 15个工作日后旗疾控中心领取健康证。体检结果不符合发放健康证条件的,不予办理健康证。  三、体检及办证流程图  旗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公共卫生科开票收费→领体检单→到检验室抽血(查肝功、表抗、胸透、内科)→体检合格→15个工作日后到疾控中心公共卫生科领取健康证→合格者发放健康证。  四、收费标准:体检费:95.00元/人;  五、法律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3、《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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