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农村合作医疗生育报销报销问题

吉林省新农合大病补偿报销 农民最高可报30万元_新浪吉林新闻_新浪吉林
吉林省新农合大病补偿报销 农民最高可报30万元
长春晚报评论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做好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吉卫基层函〔2014〕14号),于日起正式启动今年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报销工作。
  13日,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网站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根据《关于&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卫联发〔2014〕21号)要求,在总结2013年吉林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基础上,针对2014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2014年吉林省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从当年新农合政府补助资金中提取。2013年结余保费(以2013年的审计报告为准)结转2014年使用。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标准规定为:参合人员合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年累计超过6000元的,以个人自付总额超过6000元为补偿基数(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补偿基数累计计算),给付比例分段超额递增,补偿基数以上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51%;2~3万元(含3万元)报销52%;3~4万元(含4万元)报销53%;4~5万元(含5万元)报销54%;5~10万元报销65%(含10万元);10万元以上报销80%。本年度内最高报销额度30万元。为体现公平性,采取年度分段累计的方式报销,无论年度内多次住院或单次高额住院,报销比例均享受同等待遇。
  通知中同时规定无转诊手续的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补偿标准。对于无转诊手续或外伤产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按50%以下比例报销的,大病保险在扣除补偿基数6000元的基础上,按30%给予补偿,且此次费用不累计,单次单报,即每次都需要扣除6000元的补偿基数。省外就诊无转诊审批的患者,新农合不予报销的,新农合大病保险也不予报销。
  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补偿启动时间为日,截止时间为日。逾期不报销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报。申请补偿的费用为2014年度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补偿政策的医药费用。当被保险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间跨两个结算年度时,大病医疗费用按照新农合的结算方式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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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督导检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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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文件  吉新农合办发〔2010〕2号  关于印发《2010年吉林省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督导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新农合基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切实减轻参合农民就医负担,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经研究,省卫生厅决定对全省新农合基金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2010年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督导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0年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督导检查方案  二一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合作医疗& 基金& 督导检查& 方案& 通知  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日印发  校对:张斌份数:220份  附件:  2010年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基金管理督导检查方案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吉卫联发[2003]35号)、《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吉财社[号)、《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吉新农合医办发[2006]4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新农合基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切实减轻参合农民就医负担,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特制订本方案。  一、督查目的  通过督查活动,建立健全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不断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既要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效率,防止基金沉淀,又要增强新农合基金风险意识,防止基金透支, 确保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平稳、持续、健康发展。  二、督查方式与范围  采取自查、抽查的方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农合督导检查工作。  (一)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开展自检自查。  (二)省卫生厅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市(州)、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抽查。  三、督查内容  重点督查2009年以来新农合基金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市(州)、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方案调整情况;  (二)新农合基金的依法依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挪用、挤占基金现象;  (三)新农合参合情况,是否存在虚报人数、套取补助资金的情况;  (四)县、乡、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和费用控制工作情况。  四、督查方法  (一)成立督导检查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1、督导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刘中正&& 省卫生厅副巡视员  副组长:闫德胜&& 省卫生厅农卫处处长  叶成华&& 省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主任  2、督导检查工作组  第一组& 组长:叶成华& 成员:待定  第二组& 组长:沈文生& 成员:待定  (二)本次督导检查工作由成立的两个工作组具体负责,同时抽调各市(州)、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人员到两个工作组中参加交叉督导检查工作。同时还要抽调纪检、监察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督导检查期间工作组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病历、走访农户的方式,每个市(州)随机抽查2&3个县(市、区),现场检查县(市、区)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县(市、区)级人民医院、2个乡镇卫生院、2个村卫生室。  (三)督查结束后,对督查情况进行初步反馈,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本次督查结果将形成专题报告,并向全省通报。同时,将其纳入各市(州)、县(市、区)新农合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五、督查时间  (一)日前,各市(州)、县(市、区)进行自检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  (二)日&&5月27日,省卫生厅开展督导检查(具体日程安排详见附件2)。  六、相关要求  (一)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督导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定自查方案,成立由相关管理与专业人员组成的自查工作组,精心组织与开展自查工作,切实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坚决防止走过场。  自查发现的问题并已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的,省检查组不再追究,对于省检查组抽查中发现的新问题或者程度较重的,将予从严处理。  附件:1、2010年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督导检查记录表  2、2010年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督导检查日程安排  二一年四月一日  附件1:  2010年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督导检查记录表  
督查内容和方法
基金运行管理
查阅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基金财政专户银行对账单,了解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结果记入督查记录。
1、县(市、区)财政局是否设立单独银行账号的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财政专户开户行&&&&&&&&&&&&&&&&&&&&&&&&&&&&&&&;
2、2009-2010年参合农民个人缴费&&&&&&&&&&&万元,市(州)、县(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市(州)级应到位&&&&&&&&万元,已到位&&&&&&&&&万元,县(市、区)级应到位&&&&&&&&&万元,已到位&&&&&&&&&&&&万元。
查阅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的文件。
1、是否按照省里《2010年新农合补偿方案调整的意见》调整补偿方案
&&&&&&&(是或否),请收集文件1份。
2、补偿方案是否与省里《指导意见》规定不一致的地方:&&&&&&&&&&&&&&&&&&&&&&&&&&&&&&&&&&&&&
&&&&&&&&&&&&&&&&&&&&&&&&&&&&&&&&&&&&&&&&&&&&&&&&&&&&&&&&&&&&&&&
&&&&&&&&&&&&&&&&&&&&&&&&&&&&&&&&&&&&&&&&&&&&&&&&&&&&&&&&&&&&&。
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1、查阅县(市、区)卫生局、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的文件资料。
1、县(市、区)卫生局、新农合管办是否制定下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和费用控制的文件(制度、措施或办法),请提供文件复印件,具体措施有:&&&&&&&&&&&&&&&&&&&&&&&&&&&&&&&&&&&&&&&&&&&&&&&&&&&&&&。
2、是否开展定点医疗机构周期评估重新认定工作&&&&(是或否),评估结果&&&&&&&&&&&&&&&&&&&&&&&,没有开展重新认定工作的原因:&&&&&&&&&&&&&&&&&&&&&&&&&&&&&&&&&&&&&&&&&&&&&。
3、开展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控制督查&&&&&&次,(查督查记录),查处违规事件&&&&起,其中违规造假套取资金&&&起,医疗服务不规范&&&&&起;
处理情况:定点医疗机构黄牌警告&&&&&&(个),取消定点资格&&&&&&&&&&(个),行政处分&&&&&&人次,经济处罚&&&&&&&&&&&&&&&&&&&&&元;
1、现场考察县(市、区)人民医院、2个中心乡镇卫生院。
1、县(市、区)级人民医院和中心卫生院是否开展合作医疗政策培训
&&&&&&&&(是或否),查培训记录或相关资料核实。
2、医院是否制定了执行《新农合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的相关制度措施&&&&&&&&&&&(是或否),请提供复印件。
定点医疗机构监管
1、各抽取1个县(市、区)级人民医院、2个中心乡镇卫生院参合住院病历20份,分析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2、抽取县(市、区)人民医院2009年1月份&2010年3月份参合农民门诊处方、报销补偿凭证,分析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1、县(市、区)人民医院20份病历分析医疗服务行为存在问题:20份病历总费用&&&&&&&&&元,不规范服务费用&&&&&&&&元,所占比例&&&%。不规范用药发生费用&&&&&&&元;不合理检查发生费用&&&&&&&&&元;不合理收费&&&&&&&&元。
2、中心乡镇卫生院20份病历分析情况:20份病历总费用&&&&&&元,不规范服务费用&&&&&元,所占比例&&&%。不规范用药发生费用&&&&&&&元;
不合理检查发生费用&&&&&&&&&元;不合理收费&&&&&&&&元。20份病历中不需要住院病历&&&&&&&份。
3、县(市、区)人民医院门诊次均处方费用&&&&元;疾病诊断不合理
&&&&例;检查不合理&&&&例;用药不合理&&&&例;收费不合理&&&&例;补偿凭证不合理&&&&例,发生费用共计&&&&&&&&元。
1、抽取中心乡镇卫生院2009年1月份&&2010年3月份参合农民门诊处方、报销补偿凭证,分析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1、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次均处方费用&&&&元;
2、疾病诊断不合理&&&&例;检查不合理&&&&例;用药不合理&&&&例;
收费不合理&&&&例;补偿凭证不合理&&&&例,发生费用共计&&&&元。
1、抽取2个村卫生室2009年1月份&&2010年3月份门诊处方、报销补偿凭证,分析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1、村卫生室门诊次均处方费用&&&&元;
2、疾病诊断不合理&&&&例;检查不合理&&&&例;用药不合理&&&&例;收费不合理&&&&例;补偿凭证不合理&&&&例,发生费用共计&&&&元。
  注:1、对各定点医院将随机抽查20份病历,其中15份出院病历、5份在架病历;内外科各10份病历。  2、督查记录内容如果较多,记录表内填写不下,可将督查记录填写在所附空白纸上。  附件2:  2010年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督导检查  日 程 安 排  
督导检查市(州)
4月26日&4月29日
5月4日&5月7日
5月10日&5月13日
5月17日&5月20日
4月26日&4月29日
5月4日&5月7日
5月10日&5月13日
5月17日&5月20日
5月24日&5月27日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
[人民日报]吉林省探索新农合大病医保,参合农民――“看病有保障,生活有盼头”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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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4日,在长春大病保险服务中心咨询了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政策后,农安县魏家村的王大姐长舒了一口气,感觉轻松了许多。  王大姐的父亲王振山年近70,刚刚做完心脏支架手术,如今又因肺癌一直住院化疗,万幸赶上了今年省里出台的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  2013年,吉林省新农合大病救治病种由原卫生部规定的20种扩大到40种。除增加大病救治病种外,吉林省于7月份启动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结算。  吉林省按照参合人员每人50元标准,从新农合基金结余部分划出一定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农合基金的管理。  长春市绿园区张秀荣的父亲最近住了三次院,医疗费用达到16099.14元,其中14113.42元属于新农合的报销范围,按照50%的比例报销了7056.71元。按照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的规定,患者自付部分累计超过5000元的,可按比例报销。张秀荣父亲剩下的7056.71元医疗费用减去5000元后,还有2056.71元,可在保险公司报销50%,也就是1028.35元。&新农合让我们看病有保障,生活有盼头。&张秀荣说。  按照规定,吉林省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以个人自付总额超过5000元为补偿基数(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补偿基数累计计算),报销比例分段递增。保障水平将逐年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吉林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5000元的起付线,低于全省农民人均年收入,有力地提升了新农合保障水平。  据介绍,目前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报销费用主要是参合人员到新农合大病保险服务中心自行结算。由于结算平台还处于运行磨合阶段,参合群众的医疗费用有时还不能及时报销。  王振山老人的报销手续就办理得不顺利。因为老人就医的医院没有上传相关的就医信息,保险公司只能要求家属去医院索取住院票据,经过保险公司核对后,才能报销。这样一来,费用的报销就有些费时费力。  在大病保险服务中心,有群众向记者反映,自己是听亲戚朋友介绍,才知道有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这个政策,&好政策更要及时送到身边&。看到服务台前的理赔服务指南,前来咨询的群众如获至宝,都要多拿几册送给乡亲朋友。(来源:《人民日报》日13版)2015年吉林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12:10:19&&&来源:&&&评论: 点击:
2015年吉林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一、补偿的模式
2015年,我省新农合补偿模式统一规定为:门诊统筹+住院统筹
二、补偿封顶线
参合农民年度内住院补偿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6万元。
三、住院统筹补偿方案
四、住院重大疾病病种:
1 儿童白血病&&&&&&&&&&&&&&&&&&&&&&&&&&&& 21 肝 癌
2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22 甲状腺癌
3 终末期肾病&&&&&&&&&& &&&&&&&&&&&&&&&&&&23 卵巢癌
4 乳腺癌&&&&&&&&&&&&&&&&&&&&&&&&&&&&&&&& 24 淋巴癌
5 宫颈癌&&&&&&&&&&&&&&&&&&&&&&&&&&&&&&& &25 膀胱癌
6 重性精神病&&&&&&&&&&&&&&&&&&&&&&&&&&& &26 喉 癌
7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27 鼻咽癌
8 耐多药肺结核&&&&&&&&&&&&&&&&&&&&&&&&& 28 胰腺癌
9 肺癌&&&&&&&&&&&&& &&&&&&&&&&&&&&&&&&&&29 肾 癌
10 食道癌&&&&&&&&&&&&&&&&&&&&&&&&&&&&&& 30 白血病
11 胃癌&&&&&&&&&&&&&&&&&&&&&&&&&&&&&&&& 31 心脏病(限手术治疗及介入治疗)
12 结肠癌&&&&&&&&&&&&&&&&&&&&&&&&&&&&&& 32 脑出血(限手术治疗)
13 直肠癌&&&&&&&&&&&&&&&&&&&&&&&&&&&&&& 33 腰椎间盘脱出(限手术治疗)
14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34 关节置换(限髋、膝关节)
15 急性心肌梗塞&&&&&&&&&&&&&&&&&&&&&&&& 35 子宫内膜癌
16 脑梗死 (限经血管介入治疗)&&&&&&&& &36 颅内肿瘤(限手术治疗)
17 血友病&&&&&&&&&&&&&&&&&&&&&&&&&&&&&& 37 动脉瘤(限手术治疗)
18 I 型糖尿病&&&&&&&&&&&&&&&&&&&&&&&&&&& 38 急性胰腺炎
19 甲亢&&&&&&&&&&&&&&&&&&&&&&&&&&&&&&&& 39 下肢深静脉栓塞(限手术治疗)
20 唇腭裂&&&&&&&&&&&&&&&&&&&&&&&&&&&&&& 40 重型病毒性肝炎
41儿童苯丙酮尿症&&&&&&&&&&&&&&&&&&&&&&& 42 儿童尿道下裂
*其中,儿童&两病&、妇女&两癌&在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延续低比例起付段以上的部分按70%比例报销。
五、门诊常见慢性病病种
1 慢性支气管炎&&&&&&&&&&&&&&&&&&&&&& 2 肺纤维化
3 慢性阻塞性肺病&&&&&&&&&&&&&&&&&&&& 4 哮喘
5 慢性肺原性心脏病&&&&&&&&& &&&&&&&&&6 高血压(Ⅱ、Ⅲ期)
7 慢性缺血性心脏病&&&&&&&&&&&&&&&&&& 8 风湿性心脏病
9 心力衰竭(心功能Ⅱ、Ⅲ级)&&&&&&&&&&& 10 心内膜炎
11 慢性心包炎&&&&&&&&&&&&&&&&&&&&&&& 12 心律失常(限房颤)
13 慢性胃炎&&&&&&&&&&&&&&&&&&&&&&&&& 14 胃溃疡
15 慢性肠炎&&&&&&&&&&&&&&&&&&&&&&&&& 16 溃疡性结肠炎
17 慢性胆囊炎&&&&&&&&&&&&&&&&&&&&&&& 18 慢性胰腺炎
19 肝硬化&&&&&&&&&&&&&&&&&&&&&&&&&&& 20 慢性腹泻
21 慢性鼻咽炎 &&&&&&&&&&&&&&&&&&&&&&&22 慢性鼻窦炎
23 糖尿病(饮食控制无效的)&&&&&&&&& 24 痛风
25 脑出血(恢复期)&&&&&&&&&&&&&&&&&&&& 26 脑梗塞(恢复期)
27 高脂血症&&&&&&&&&&&&&&&&&&&&&&&&& 28子宫内膜移位
29 中耳炎&&&&&&&& &&&&&&&&&&&&&&&&&&&30 慢行肾炎
六、特殊疾病门诊统筹
特殊疾病门诊限于省内县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按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年度内累加结算报销。全省统一确定的特殊疾病病种如下:
1 恶性肿瘤放化疗 &&&&&&&&&&&&&&&&&&&&&&&2 白血病
3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 血友病
5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6 脊柱性退行性疾病
7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8 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9 心脏换瓣膜术后 &&&&&&&&&&&&&&&&&&&&&&&10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11 胃息肉内镜治疗 &&&&&&&&&&&&&&&&&&&&&&12 大肠(直肠)息肉内镜治疗
13 肾、输尿管结石(体外碎石) &&&&&&&&&&14 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药物治疗)
15 乳腺癌(内分泌治疗)&&&&&&&&&&&&&&& &16 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
17 病毒性肝炎 &&&&&&&&&&&&&&&&&&&&&&&&&&18 肝豆状核变性
19 肝硬化 &&&&&&&&&&&&&&&&&&&&&&&&&&&&&&20 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
21 外阴白斑 &&&&&&&&&&&&&&&&&&&&&&&&&&&&22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
23 肾病综合征 &&&&&&&&&&&&&&&&&&&&&&&&&&24 血吸虫病
25 克山病 &&&&&&&&&&&&&&&&&&&&&&&&&&&&&&26 囊虫病
27 大骨节病 &&&&&&&&&&&&&&&&&&&&&&&&&&&&28 再生障碍性贫血
29 布鲁氏菌病 &&&&&&&&&&&&&&&&&&&&&&&&&&30 手足口病
31 帕金森氏病 &&&&&&&&&&&&&&&&&&&&&&&&&&32 癫痫
33 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 &&&&&&&&&&&&&&34 重性精神病
35 强直性脊柱炎 &&&&&&&&&&&&&&&&&&&&&&&&36 银屑病
37 大肠(直肠)息肉内镜治疗&&&&&&&&&&&& 38 重症肌无力
39 白癜风 &&&&&&&&&&&&&&&&&&&&&&&&&&&&&&40 系统性红斑狼疮
41艾滋病&&&&&&&&&&&&&&&&&&&&&&&&&&&&&& 42 儿童苯丙酮尿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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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2016年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2016年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新的一年马上就要到了,对于新年终的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大家知道吗?今天聘才小编就为大家来讲讲2016年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2016年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1、门诊医药费补偿标准及结报程序
普通门诊医药费补偿:按照赔偿规定,赔偿额为55%,每人每日不超过40元。没人每年补偿限额为100元,年度补偿额不足100元,余下部分会累计下一年使用。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诊的时候必须出示身份证与合医卡,进行网络刷卡时结报。
大额门诊医疗费用: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使用普通门诊年度补偿金额(100元)以后,全年发生未结报门诊医药费用的起付线为2000元,超过起付线门诊医药费用按照25%予以补偿,全年累计不成限额为1500元。由各镇乡年终统一办理结报。
2、住院医药费结报程序及时限
在本市定点医疗就诊入院,参加农村合作医疗需带上本人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办理住院手续。出院的时候,由所在医院按照补偿相关规定给予实时结报。在市外以及以上的医院发生住院医药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者出院以后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转院转诊单、务工或探亲证明和所住医院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医药费发票原件等材料交镇乡财政所初审,由市合管办审核结报。补偿时限:下年度1月30日之前。逾期作自动放弃,不予报销。跨年度的医药费转下年度结报。
3、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
①起付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市外医院600元,市区二甲医院(人民医院、中医院)400元,市内其它定点医院100元。每次住院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不超过起付线的不予补偿。
②补偿比例。如何补偿范围在起付线以上医疗费用,二甲医院按75%补偿,定点医院按90%补偿。经转院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市区二甲医院补偿比例的80%补偿,未经转院到市外医院就诊的按区二甲医院补偿比例的70%补偿。务工(探亲)参照转院到市外定点医院的标准予以补偿。每人每年累计补偿最高限额200000元。
【扩展阅读】
亲爱的朋友,欢迎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了让您了解、掌握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现告知如下:
一、参合对象和筹资标准:
凡是启东市居民,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外,其余居民均可参加户口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凡是在每年规定筹资时间结束后出生的婴儿,在该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年度内,如其父母双方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享受住院医药费补偿,否则不可。凡是在每年规定筹资时间结束后从部队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和转业士官及其他外出人员,如要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在规定筹资时间内代为交纳。
2016年度的筹资标准为人均700元,其中参合者自缴140元,政府补助560元。
二、筹资时间:
参合者在日至11月30日上午11点30分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主动缴纳参合资金,每人交纳140元,逾期作自动放弃,不再办理。参合年度为日至12月31日,中途不得参加或退出。
三、门诊医药费补偿标准及结报程序:
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符合补偿范围的门诊医药费用,按70%予以补偿,每人每日封顶40元。每人每年累计补偿限额为140元,普通门诊当年累计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参合者在全市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进行网络刷卡实时结报。
大额门诊医药费用:参合者在使用完普通门诊累计补偿金额后,全年发生的未结报门诊医药费(市外医院按50%纳入),起付线为2000元,超过起付线的门诊医药费按25%予以补偿,全年累计补偿限额为2000元。由各镇乡年终统一办理结报。
特殊疾病门诊医药费用:参合者因治疗特殊疾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全年未结报门诊医药费,启东市内基层医院按45%予以补偿,启东市级医院按35%予以补偿,转诊到市外定点医院按30%予以补偿,非转诊到市外医院按15%予以补偿。特殊疾病种类:恶性肿瘤(使用抗肿瘤药物、放疗)、 尿毒症(血透、腹透)、 重症糖尿病(使用胰岛素)、 白血病、 结核病(治疗药品)、慢肝(治疗药品)、 红斑狼疮、 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后续治疗、血友病、重症肌无力、运动神经元病、重性精神病(使用精神病药品)。
四、住院医药费结报程序及时限:
在本市定点医院就诊入院时,参合者必须带上本人身份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由所在医院按补偿有关规定给予实时结报。在市外一级以上医院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参合者出院后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转院转诊单、务工或探亲证明和所住医院出具的医药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医药费发票原件等材料交镇乡(园区)财政所(局)初审,由市合管办审核结报。补偿时限:下年度1月30日之前。逾期作自动放弃,不予报销。跨年度的医药费转下年度结报。
五、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
每次住院符合补偿范围医药费用按下列标准补偿:
在启东市内基层医院治疗的,起付线100元,起付线以上按95%补偿。康复期从启东市级医院回基层医院继续治疗,办理转诊手续后,在基层医院发生的住院医药费无起付线,按100%补偿。
经双向转诊(或诊断为急危重症)在启东市级医院治疗的,起付线400元,起付线以上按75%补偿。未经双向转诊(或未诊断为急危重症)在启东市级医院治疗的,起付线800元,起付线以上按55%补偿。
转诊到启东市外定点医院治疗的,起付线600元,起付线以上按60%补偿。到启东市外一级以上非定点医院和未经转诊到启东市外定点医院治疗的,起付线1200元,起付线以上按38.5%补偿。
每次住院符合补偿范围医药费用不超过起付线的不予补偿。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偿限额25万元。
六、不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
不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1)自购药品费。(2)超出《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费用。(3)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中药煎药费、救护车费、陪客床位费、包床费、特护费、会诊费、空调(含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等。(4)非基本医疗(指特需门诊、专家门诊、床位费超过35元/日、医学美容、家庭病床等)的费用。(5)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戒毒、性病、工伤及从事劳务过程中所受伤害、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非生产性农药中毒、职业中毒、医疗事故、违法违纪和他人原因引发的医药费用。(6)流引产。(7)各种整容、矫形、减肥、纠正生理缺陷和各种保健、预防性诊疗项目及药品费用。(8)进行器官、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所需购买器官或组织的费用。(9)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检查、治疗项目,以及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10)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的医药费用。(11)已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以及其他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12)境外发生的医药费用。(1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他规定的。
七、大病保险标准:
在一个年度内,参合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减去新农合和民政救助已补偿金额为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分段设定补偿比例,本市医疗机构大病保险补偿标准:10万元以下按60%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80%补偿,各段补偿额累加得出大病保险总补偿额。经转院到启东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保险补偿标准的80%补偿。未经转院到启东市外医院就诊的按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保险补偿标准40%补偿。打工(探亲)参照转院到启东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大病保险补偿最高限额每人每年16万元。大病保险补偿与新农合补偿同步结算,其补偿时限同新农合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时限一致。
参加合作医疗,家家安康幸福。真诚地欢迎您的监督、咨询。联系电话是17091。
祝愿您一生平安 、健康、幸福!
启东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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