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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亭湖区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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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合管委发〔2016〕1号
盐城市亭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
和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合管委,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国家卫计委以及江苏省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和盐城市卫计委、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机制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6年新农合筹资标准和实施方案调整如下:
一、参合对象与参合办法
1.辖区内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和其他人员,可以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参加新农合的人员,需要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本人应于下一年度退出新农合。
2.农村居民因婚嫁、就学、来盐务工等原因户口迁入本地或在本地长期生活,未参加或者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参加当地的新农合。
3.&农村五保、低保、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和60年代初精减老职工等民政救助对象,愿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本人履行参合义务后,到所在村申报经民政部门核准后统一资助。
4.&在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父母(至少有一方参加本区新农合,且另一方参加国家基本医疗保障)为其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新生儿出生后15个工作日内,其父母未为其参加新农合的,自补办之日起计算,满3个月后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范围。
5、个人参合经费在上年12月底前缴纳,连续参合(迁入人员上一年度在原户籍地参合的,可视为连续参合)享受全年补偿。未连续参合或新参合人员,参合当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医药费方可补偿。对当年2月底前补缴费参合的(新生儿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免责3个月,自免责期满的次日起享受补偿至本年度末。跨年度住院患者,仅参合年度发生的医药费可予补偿。
二、资金筹集与使用
(一)筹资标准
2016年我区新农合筹资标准为58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为440元、个人参合资金为140元。
当年出生的婴儿、退役士兵,在筹资结束后到2016年2月底前参合的,缴纳个人费用部分,在日至当年年底参合的,缴纳筹资标准全额费用。
外来务工、就学等在我区长期居住人员,缴纳筹资标准全额费用。
(二)筹资办法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新农合筹资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做好筹资与宣传发动工作,镇村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配合参与筹资工作。
2.积极推行定时间、定地点的“两定筹资”。村民委员会要通知辖区居民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并向办理缴费人员按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基本信息。
(三)资金使用
1.新农合资金用于参合病人的门诊和住院费用补偿,以及为参合群众缴纳新农合大病保险参保费用。实行门诊、住院总额预算管理,门诊统筹资金按参合人口130元/人建立,住院统筹资金按参合人口392元/人建立;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保费按每参合人口不低于25元从风险基金中提取。
2.新农合风险基金按10%提取,年度基金结余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控制在20%以内。
三、补偿范围
(一)药品目录。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使用江苏省网上采购监管平台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内药品;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部使用江苏省网上采购监管平台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和《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江苏省网上采购监管平台公布的省标目录并符合《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的药品。转区外就医者对照《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和《盐城市新农合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充药物目录(2013修订版)》执行。
(二)诊疗项目目录(见附表:新农合诊疗项目表)。异地就医患者的诊疗服务项目执行《江苏省省级联网医院新农合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盐城市新农合异地就医诊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
(三)不予补偿范围
1、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统筹人员重复参保发生的医药费用。
2、因酗酒、吸毒、自伤自残、自杀、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违规违章、违法、犯罪、计划生育手术及后遗症、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照规定应当由工伤或者生育保险基金、第三人、公共卫生负担的医药费用。
3、意外伤害对象在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甄别不符合补偿范围等条件未纳入即时结报的医药费用;在非即时结报医疗机构就医未在就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院时未满七个工作日以出院日为截止期)告知经办机构的医药费用;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药费用(含即时结报对象),经新农合经办机构调查核实,不符合补偿范围等规定的医药费用。
4、挂名住院或不符合条件住院的医疗费用;与参合人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以及其他不属于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参合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通知出院第二天起的一切费用;
5、未经区合管办认定的外地商业医疗机构和各级疗养院的医药费用。
6、境外就医发生的医药费。
7、在次年二月底前未申报补偿的参合年度医药费用。
8、新农合诊疗项目表中不予补偿范围(见附表)。
四、补偿标准
(一)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补偿。普通门诊医药费补偿限于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日门诊处方限额分别为50元、30元,补偿比例提高到50%,一般诊疗费标准统一为10元/人,新农合补偿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700元。区级以上(含区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2.门诊特殊病种。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或特殊病种的专项且在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药费用,以合规费用的10%为起付线,参照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予以结报,参照住院治疗纳入转诊管理。
慢性病:高血压(Ⅱ、Ⅲ级)、糖尿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慢性肾脏疾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银屑病、类风湿病、冠心病、肺心病。年度封顶线4000元。
特殊病种:恶性肿瘤(纳入重大疾病保障病种除外)、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病种除外)、脑血管意外(出血)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年度封顶线12000元。
(二)普通住院补偿
1.起付线(按补偿费用计算&单位:元)。&
2.政策补偿比(补偿范围内费用的补偿比例)。
<3万元&60%
≥3万元&65%
<2万元&45%
2-6万元&55%
>6万元&65%
<3万元&40%
≥3万元&45%
3.保底补偿。经逐级转诊到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合人员,如医药费用实际补偿比(医药费用总额的补偿比例)低于30%,按实际补偿比30%执行保底补偿。
4.降低标准补偿。有下列情形的,按同级政策补偿比的50%补偿,且不享受保底补偿:没有办理转诊手续自主选择医疗机构住院的;因病情急、危、重等特殊原因,在统筹区域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经办机构的;在统筹地区外居住、工作,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后,就医时未进行咨询备案或转诊的。
5封顶线。个人年度封顶线为20万元,全年累计计算。
(三)重大疾病补偿
纳入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的病种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以上病种的救治补偿,按照省、市制定的实施方案执行,实行规范审核、限额收费、定(限)额补偿,即时结报。未经转诊和未在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就医的按普通疾病补偿。
(四)意外伤害补偿
意外伤害补偿范围:自身不慎导致的外伤、溺水、烫伤、电击、中毒等(因酗酒、吸毒、自伤自残、自杀、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违规违章、违法、犯罪等不予补偿的情形除外)系列费用。
意外伤害补偿标准:因意外伤害等引起的系列费用,经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甄别后,符合补偿范围等条件的按同级医疗机构普通住院补偿比例的50%即时补偿。确因病情需要在非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或转区以上医院的意外伤害病人的医药费用未能即时结报的,凭原始票据回所在镇合管办按同级医院意外伤害即时结报标准补偿。意外伤害在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全年限补15000元,在非即时结报医疗机构全年限补7500元,意外伤害参合个人全年累计限补15000元。
(五)大病保险
参合人员发生的高额合规医药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纳入大病保险按规定赔付;赔付标准为合规费用患者自付部分超出赔付起付线11000元以上的费用按照不低于60%进行赔付。具体赔付段:第一段(11000元以上~22000元)60%、第二段(22000元以上)70%。大病保险赔付封顶15万元。未按规定转诊等情形的医药费用不纳入合规费用,不享受大病保险赔付。
(六)医疗救助
将一般门诊、大重病门诊、住院等救助合并,转诊到各级定点医院诊疗的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医疗救助比例为70%。年度封顶10万元,全年累计计算。未按规定转诊等情形的医药费用视为非政策范围内费用,不享受民政医疗救助。
五、就医补偿程序
1.参合者凭新农合卡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在村、镇医疗机构就诊;根据病情需要至区级、市级、省级、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逐级办理转诊手续,持新农合卡和身份证就医。常年在外地工作生活的参合者须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在工作生活所在地约定的医院就医。
2.亭湖区域内就医和转诊到市内、省和省外签约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实行网络转诊、现场结报;办理转诊或者异地居住登记、持有异地长期工作、生活的暂住证(居住证)、房产证,并在指定医院就诊的病例,出院后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转诊证明或暂住证(居住证)、房产证,新农合卡、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原始发票,在镇合管办办理住院费用审批补偿手续。
3.危急重病人需急诊抢救的,可在就近医疗机构急诊抢救,诊疗结束后凭急诊、抢救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原始发票等材料到镇合管办按规定办理补偿。在市级医院抢救如需即时结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且在出院前将入院记录、抢救记录、费用清单等材料送区人民医院审核办理网络转诊。
六、其它规定
1.以家庭为单位未全员参合的,符合补偿政策的医药费用在原结报比例的基础上,再按家庭参合人口比例折算补偿。
2.跨年度住院患者,仅参合年度发生的医药费纳入补偿。
3.孕妇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用纳入门诊报销,区级定点机构产前筛查门诊补偿比例参照乡镇执行。计划内正常分娩、阴道手术助产和剖宫产医药费用,按病种定额标准扣除政府补助定额,剩余部分按比例进行补偿。
4.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的、有相关机构减免费用的,以实际支付的合规部分为基数给予补偿。
5.参合的医疗救助对象,就诊医药费用按新农合、大病保险相关规定补偿,再根据民政医疗救助标准进行相应的“一站式”补偿。
七、转诊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等制度规定,着力引导参合群众首选当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按规定办理逐级转诊。
1、参合群众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身份证、新农合卡就诊,医药费用即时结报。
2、市区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我区医疗机构的有益补充,由各镇合管办负责结合其专科特长和群众需求进行预约就医、转诊管理。
3、因病情需要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在区人民医院就诊的患者由区人民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区其他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由经治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区合管办或其指定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4、因病情需要转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市级经治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经区合管办办理预约就医和网络转诊手续。
5、对网络转诊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确因病情需要转省级定点外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经由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向区合管办备案视同网络转诊。
6、常年在外地工作生活的参合者外出前须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到备案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在费用发生前应告知镇合管办;需到备案医疗机构外就医的,须通知镇合管办办理转诊备案;有条件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应联系办理网络转诊手续。
7、自身不慎导致的意外伤害等病人有条件转诊的,需按转诊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八、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1.严格执行分级诊疗规定。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新农合转诊规定并进行长期宣传,着力引导参合农民首选当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理性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着力消除对参合农民就医的误导。各镇卫生院、区人民医院要完善转诊审批制度,公示转诊审批流程,明确转诊管理要求,确保分级诊疗制度相关规定切实落实。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严禁推诿本级承担病人或越级转诊病人等违规行为。
2.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应公开新农合相关政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药品价格、新农合补偿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15日前公示辖区内上月参合人员补偿情况,村卫生室每月6-20日公示上月参合人员的补偿明细情况,公示的位置要醒目,内容要清晰,保证参合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推进新农合基金管理方式改革。新农合基金实行“总额控制、考核管理、按月拨付、风险共担”。继续完善按病种付费和按床日付费等混合支付方式的制度改革,做到机构和病种全覆盖。全面开展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主动参与做好支付方式改革工作,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4.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管理,对不能履行新农合职责,不遵守新农合有关规定,不合理检查、用药、治疗、将门诊病人转作住院病人、“挂床”住院或分解住院的单位,按实际费用的2-5倍予以处罚。
5.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管理,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建立激励与惩戒并重的有效约束机制,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新农合服务质量,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实现以合理的费用提供优质服务的目标。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骗取结报资金的相关人员,除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基金外,处骗取金额2-5倍的罚款,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暂停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甄别就诊新农合患者身份,认真核实参合群众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新农合卡就医,未持卡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不予结报(急诊患者除外);参合人员将新农合卡转借他人使用的,一经发现,当年予以冻结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医疗机构、责任医生、出借人和使用人的责任。
7.参合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补偿方案直接办理医药费用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逐月统计报区合管办,经核实后,按各定点医疗机构全年核定的总额结合管理考核序时拨付。对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实行新农合经费定额管理、总额控制、超支自负的办法,强化自我约束。
8.&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内药品使用率达到如下标准:镇级定点医疗机构95%,区级定点医疗机构90%,市级定点医疗机构80%。可报费用占比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超出部分药品费按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折算金额由医疗单位承担。
9.改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态度和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使参合群众综合满意率保持在95%以上。
九.本通知未及事项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由亭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盐城市亭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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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诊疗项目表
内    容
不予补偿范围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挂号费、体检费、救护车费、陪护床费、会诊费、静脉氧输液仪给氧、家庭病床费、家庭巡诊费、围产保健访视、传染病访视、出诊费、建立健康档案、疾病健康教育、尸体料理费等。包床费、特护费、病区消毒费、远程诊疗费、中药煎药费、中药加工费等。
(二)医技诊疗类。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性病、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自身免疫病的实验诊断蛋白芯片法、遗传疾病的分子生物学诊断、分子病理学诊断技术等、医疗鉴定及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诊疗项目、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电子束CT、照相与录像监测、省物价部门未定价的项目(除医用特殊材料外)。
(三)临床诊疗及手术项目类。皮肤、血管、骨、骨髓、角膜、瓣膜、肾、肝以外的组织移植(移植手术后服用抗排异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口腔科类正畸、正颌、口腔种植、口腔修复、镶牙、牙列不齐矫治等诊疗项目;涉及义眼、助听器、眼镜、近视眼的诊疗项目。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运动和康复治疗等。各种纠正生理缺陷(如鞍鼻、隆鼻、隆胸、视力矫正、脱发(含斑秃)、治疗腋臭、口吃、斜视、“O”形腿、“&X&”形腿等)项目等。特需服务类。未开展项目及其他功效不确切、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四)中医及民族医学诊疗类。磁热疗法、微波治疗、射频、内科病推拿、中药蒸汽浴、足底反射治疗、医疗气功治疗、辩证施膳指导、煎药等。
(五)特殊医用材料类。各类进口材料;物价、卫生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属于美容、健美、保健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类。自费治疗项目使用的医用材料。各种自用、家用检查检测仪、治疗仪、理疗仪、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器械;如健脑器、皮(钢)背心(背甲)、各种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畸形鞋垫、矫形鞋、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等器具;腹带、牵引带、气垫床、一次性卫生洁具。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六)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空调(含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七)其他。省市物价、卫生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医疗费用。超过物价部门规定标准多收取的各项费用。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健康指导等项目;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各种预防、保健(除围产期保健)的诊疗等项目。区外单纯大型设备检查费用。
60%纳入补偿范围的项目
应用立体定向放射装置(伽马刀、X-刀)、中子刀、超声刀、细胞刀、聚焦刀、心脏射频消融、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动态脑电图、动态心电图、血液流变分析、脑地形图等大型医疗仪器进行检查治疗的诊疗项目;
涉及各类电子内窥镜和腔镜的诊疗项目、经心脏、血管介入的诊疗项目、核素内照射类诊疗项目、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治疗等诊疗项目;
各种体内置换人工器官、置放材料的安装或放置项目;
心脏搭桥、心导管球囊扩张、心脏射频消融、冠状动脉造影、心脏激光打孔术、超声乳化、肿瘤生物治疗中的&T&淋巴细胞回输法、肿瘤热疗法等诊疗项目;
肝脏、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手术项目;
各种微波、频谱、远红外线等辅助治疗项目,特殊放射治疗;
手术中使用的电切、电凝、超声刀、氩气刀等;手术后的镇痛项目;
各种材料,如永久性心脏起博器、各类介入诊疗用的一次性导管和支架、吻合器、缝合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造血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或安装的人工器官以及骨关节内固定材料等,按60%折价后记入合规费用,每次住院医用材料折价后合规费用不超过10000元。
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每人每天超过25元的,按每人每天25元计算。每人每天25元以下的,据实计算;
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每人每天超过28元的,按每人每天28元计算。每人每天28元以下的,据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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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查询每人应交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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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去年是270,今年是320
盐城的用户口本去交好像是140,没有户口本好像三百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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