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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深圳公司股权,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商务服务
收购深圳公司股权,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3:31
代办深圳公司收购转让,哪家价实力最强格合适可信度高,当然是今运非凡实业,下面为大家分析下,收购深圳公司股权,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深圳公司股权收购,有哪些风险?股权收购作为一项复杂的法律工程,成功与否既取决于前期对于目标公司状况全面准确的调查掌握,也取决于收购过程中各种法律保障手段的有效设置。公司股权收购的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对于其法律风险的防范显得十分重要。
股权并购系指并购方通过协议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认购目标企业增资方式,成为目标企业股东,进而达到参与、控制目标企业的目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公司股权收购存的法律风险
收购深圳公司股权,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收购方往往忽视目标公司在出资设立时的相关法律责任风险。根据《公司法》等规定,受让方有与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1、拟收购股权本身存在权利瑕疵。收购行为的直接对象,就是出让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如果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存在权利瑕疵,将导致收购交易出现本质上的风险。通常情况下收购方也对出让方出让的股权做一定的调查核实,例如在收购前通过工商档案记录对出让股权查询。但是,在具体交易过程中,曾经出现股权有重大权利瑕疵,但在工商并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实际案例。
2、出让方原始出资行为存在瑕疵。在股权收购后,收购方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出让方支付收购款,进而获取股权、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因为收购方不是目标公司的原始股东,有理论认为收购方并不应当承担目标公司在出资设立时的相关法律责任。因此,股权收购中,收购方往往对此类风险容易忽视。但是,根据《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如出让方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况,受让方有可能基于此种情况而与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在股权收购中,受让方应当特别注意出让方是否全面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同时可以通过就相关风险及责任分担与出让方进行明确的约定,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3、主体资格瑕疵。目标公司主体资格瑕疵主要是指目标公司因设立或存续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其主体资格方面可能存在的障碍。如目标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不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设立行为或经营项目未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其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不合法合规、目标公司未依法存续等。是否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其经营资质被吊销、其营业执照被吊销、目标公司被强制清算等情形均可能导致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存在障碍。
4、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风险。股权收购的常见动因之一,往往是处于直接经营目标公司资产税收成本过高的考虑而采用股权收购这一方式,进行变相的资产收购。在此种情况下,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及财产权利就成为收购方尤为关注的问题。
对于目标公司财产所涉及的收购风险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目标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目标公司以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则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目标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目标公司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5、重大债权债务风险。目标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是影响股权价值及收购后公司经营风险的重要因素,相关收购风险主要包括:出让方是否对目标公司全部债权债务进行如实披露并纳入股权价值评估范围;重大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有无无法实现的风险;目标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为清偿后的追偿风险;目标公司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等等。股权收购中,对于目标公司担保的风险、应收款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应予以特别关注,通常还应当要求出让方对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特别是或有债权债务的情形作出承诺和担保。
6、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风险。这方面的风险为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如存在此类情况,可能会对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进而直接导致股权价值的降低。
7、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风险。对于某些特定的目标公司而言,这部分风险也是收购风险的易发地带。此类风险一般与目标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目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目标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目标公司近年有否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以及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等情况密切相关。如不能充分掌握情况,则可能在收购后爆发风险,导致股权权益受损。
8、劳动用工风险。随着中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完善,在劳动用工方面,立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倾向也越来越明显。在此种立法倾向之下,用工企业承担相应用工义务也就更加严格。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目标企业作为用人单位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对于设立时间已久、用工人数众多、劳动合同年限较长的目标公司,此类风险尤为值得关注。
9、受让方控制力风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人合为主、资合为辅的公司形式,决定了其权力机关主要由相互了解、友好信任的各方股东而构成,同时也决定了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基于以上特征,收购方在收购目标股权时,既需要注意与出让方达成两厢情愿的交易合意外,还应当充分了解己方在收购后的合作方即其他股东的合作意向,以避免因不了解其他股东无意合作的情况而误陷泥潭;同时还应当充分关注出让方对于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力,避免出现误以为出让方基于相对控股地位而对目标企业拥有控制权,而实际上,公司其他小股东均为某一主体所控制,出让方根本无控制权的情况。
股权收购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股权并购中,交易主体通常有:出让方、受让方和目标公司。
股权并购过程中,由于目标公司控制在转让方之下,转让方与受让方对目标公司的了解完全处在“信息及不对称”的状态,对受让方来说,风险主要来自转让方的故意及疏忽、转让方的管理混乱。如笔者曾遇到的一个案例,某公司受让一超市的股权后,发现超市存在大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用工的情形给予公司高管巨额离职补偿的协议及其他资产缺乏合法凭证的现象,给受让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如何在股权并购过程中规避风险,从大的方面说,主要有三点:充分的尽职调查、尽可能完整的披露和完善的合同风险控制。
充分的尽职调查,指受让方(并购方)应聘请律师、会计师对目标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进行一些审慎的调查与评估,发现和了解一些可能限制股权并购进行的政府行为、政策法规和一些潜在风险,从而帮助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和如何进行交易。
披露,受让方应要求目标公司或出让方,将目标公司的情况包括有关材料、资料、债权债务等告知受让方。披露应是真实、完整、不会产生误导的。受让方还应聘请律师等中介机构对披露的材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与尽职调查获得的情况进行比较,全面分析目标公司的财务、资产、运营、税务、环保、劳动用工等状况,判断目标公司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
完善的合同风险控制,收购方即使进行了上述工作,仍不能保证股权收购就没有风险,如目标公司合同管理不善,有可能存在目标公司自己也知道的违约、担保等可能导致公司资产损失的情形,因此股权收购合同中的风险控制显得十分重要。一般而言,受让方应在股权收购合同中约定或有负债、潜在资产损失的处置条款,以及转让价款支付中约定尾款的支付条件及支付期限,条件就是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发生未包含在合约内或通过合约无法预见的风险和债务,也就是潜在的风险和债务,该期限一般宜确定为股权交割日后的24个月至36个月。
想要收益,就必须承担风险,这也就是平常说的收益与风险共存。但是,尽管风险是存在的,为了使后续工作更方便进行,或者说是为了享受更大的收益,我们通常都会在风险发生之前做好工作,防范风险。悬赏5积分我来回答
提问者:&&A&|[广东 深圳];& 1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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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是国有还是私有,后者是指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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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一)中外合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
  (二)中外合作企业(不含商业企业)
  (三)外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
  (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股权并购
  2.并购境内商业企业或并购后设立为商业企业
  3.资产并购
  4.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企业
  (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发行B股的方式,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日国务院发布,日、日国务院修订,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九十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 年 4 月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日国务院批准,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六)《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日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
  (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第九条。
  (三)外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一)中外合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各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3.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合同(原件2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4.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2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5.合营各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1)中方合营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合营者盖章);
  (2)外国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6.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9.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0.《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11.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5项中(2)、(3)所列文件除外);第2项、第3项、第4项、第6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二)中外合作企业(不含商业企业)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作各方盖章);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各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作各方盖章);
  *3.合作各方订立的合作企业合同(原件各2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作各方盖章);
  *4.合作各方订立的合作企业章程(原件各2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作各方盖章);
  5.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6.合作各方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
  (1)中方合作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合作者盖章);
  (2)外国合作者:提交合作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合作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合作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合作者:提交合作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合作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合作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前列第(2)项、第(3)项合作者为自然人的,另须提交其个人履历(原件1份)。
  7.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原件1份);
  8.《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9.《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10.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1.《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作各方盖章);
  12.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5项和第6项中(2)、(3)所列文件除外);第2项、第3项、第4项、第7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外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3.外资企业章程(正本2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另须提交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副本原件1份);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1份);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投资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
  (1)外国投资者:经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2)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经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9.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0.《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11.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5项和第6项中(2)、(3)所列文件除外);第2项、第3项、第4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3.投资者订立的合同、章程(原件各2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商业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的,须提交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副本原件1份);
  4.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1份);
  5.投资各方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
  (1)中方投资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
  (2)外国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投资者是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是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投资者是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是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6.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自然人投资者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投资者免予提交);
  7.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提交相关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原件1份);
  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投资者自行以A4纸打印,原件1份;经营范围不涉及进出口业务的无需提交);
  9.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打印,原件1份);
  10.《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1.《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12.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3.《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14.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拟开设店铺的另须提交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4项、第5项中(2)、(3)和第6项所列文件除外);第2项、第3项、第9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第十二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股权并购(并购境内商业企业或并购后设立为商业企业的,另须补充提交第2项要求的材料):
  (1)被并购境内企业关于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境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2)被并购境内企业的权力机构关于被外国投资者并购的决议:
  ①被并购境内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该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原件1份,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②被并购境内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供该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原件1份)。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各2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但外商合资企业须提交合同副本原件1份);
  (4)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
  (5)投资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
  ①中方投资者: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②外国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③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6)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企业股东股权的协议,或认购境内企业增资的协议(原件1份;相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股权购买协议需经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但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无需公证);
  (7)被并购境内企业最近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8)被并购境内企业对外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境内企业盖章),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9)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原件1份,由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10)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被并购企业的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如果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有关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当事人盖章);
  (11)外国投资者对并购行为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12)中国境内的合法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购境内企业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13)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境内企业的股东名录(原件各1份)及各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14)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原件1份,有关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当事人盖章;内容应包括:并购各方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并购目的、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等);
  (15)被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须提交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部门相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6)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7)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单(境内企业自行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基本信息”、“许可经营信息”、“成员信息”、“股东信息”,加盖企业公章);
  *(1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19)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20)并购后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21)《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1项的(4)、(5)中②、③中所列文件除外);第1项的(3)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
  2.并购境内商业企业或并购后设立为商业企业的,除提交前列第1项所需申报材料外,另须补充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境内、外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中方、外方投资者相应出具的最近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1份,自然人投资者以及投资者成立不满1年的免予提交);
  (2)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拟经营商品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自行用A4纸打印,原件1份;经营范围不涉及进出口业务的无需提交);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原件1份,企业不设立董事会的无需提交);
  (4)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5)已开设店铺的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原件1份;在深圳市开设店铺的无需提交);
  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2项的(1)所列文件除外);第2项的(3)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
  3.资产并购(资产并购设立商业企业的,另须补充提交前列第2项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2)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原件1份,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
  *(3)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各2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但外商合资企业须提交合同副本原件1份);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被并购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原件1份;相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
  (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加盖企业公章);
  (6)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
  说明(原件各1份);
  (7)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
  (8)投资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
  ①中方投资者: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②外国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③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9)被并购境内企业的职工安置计划(原件1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
  (10)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相关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当事人盖章);
  (11)外国投资者对并购行为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外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12)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购境内企业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13)外国投资者和被并购境内企业的股东名录(原件各1份)、各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14)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原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当事人盖章;内容应包括:并购各方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并购目的、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等);
  (15)被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须提交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部门相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6)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7)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单(境内企业自行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基本信息”、“许可经营信息”、“成员信息”、“股东信息”,加盖企业公章);
  *(1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19)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20)《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21)《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3项中的(7)、(8)中②、③中所列文件除外);第3项的(3)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
  4.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企业
  (1)被并购境内企业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被并购境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被并购境内企业的权力机构关于被外国投资者并购的决议:
  ①被并购境内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该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原件1份,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②被并购境内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供该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原件1份);
  *(3)股权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各2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但外商合资企业须提交合同副本原件1份);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企业股东股权的协议,或认购境内企业增资的协议(原件1份;相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股权购买协议需经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但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无需公证);
  (5)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被并购境内企业最近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6)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
  (7)投资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
  ①中方投资者: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②外国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③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8)被并购境内企业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被并购境内企业盖章);被并购境内企业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9)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原件1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
  (10)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相关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
  (11)外国投资者对并购行为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外国投资者盖章);
  (12)中国境内的合法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购境内企业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13)境内企业股东名录、境外公司的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名录(原件各1份)、各股东的开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14)并购当事人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原件1份,相关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当事人盖章;内容应包括:并购各方实际控制人的情况说明、并购目的、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等);
  (15)被并购境内企业最近1年股权变动和重大资产变动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被并购境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16)并购顾问出具的并购顾问报告(原件1份);
  (17)境外企业的章程(复印件1份)和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18)境外企业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况报告(原件各1份);
  (19)开办特殊目的公司的企业批准文件和证书、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章程、最终控制人身份证明或开业证明、境外上市商业计划书、并购顾问就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所作的评估报告(原件各1份、以上资料在以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作为并购主体时提供);
  (20)被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部门核发的相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
  *(21)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22)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单(境内企业自行登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打印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基本信息”、“许可经营信息”、“成员信息”、“股东信息”,加盖企业公章);
  *(23)《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24)被并购境内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25)《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4项中的(6)、(7)中②、③中所列文件除外);第4项的(3)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
  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发起人盖章);
  *(2)发起人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打印、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发起人盖章);
  (3)发起人签订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原件1份,打印、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发起人盖章);
  (4)发起人签订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原件2份,打印、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发起人盖章);
  (5)发起人的资信证明(原件各1份);
  (6)发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
  ①中方投资者: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
  ②外国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③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7)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1份,打印);
  (8)《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9)《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10)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1)《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12)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①发起人以非现金方式投资的,提交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②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
  A.至少一个投资者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原件1份;中方发起人提交经中国境内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起人提交其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B.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C.招股说明书(原件1份)。
  ③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④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⑤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⑥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1项的(5)、(6)中②、③所列文件除外);第1项的(2)、(3)、(4)、(7)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
  2.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外商投资企业权力机构关于企业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企业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中国境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原件1份,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发起人公章);
  (6)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件2份,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发起人公章);
  (7)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2原件);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最近连续3年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各1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合同、章程(复印件1份;外资企业无需提交合同);
  (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原件各1份);
  (10)发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
  ①中方投资者: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②外国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③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1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打印、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发起人公章);
  *(12)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3)《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14)《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15)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①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②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③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④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2项的(9)、(10)中②、③所列文件除外);第1项的(5)、(6)、(11)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
  3.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内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内资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构一致同意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中国境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4)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原件1份,打印、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件2份,打印、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连续3年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各1份);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内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批文(复印件1份);
  (8)发起人的资信证明(原件各1份);
  (9)发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
  ①中方投资者: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②外国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③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10)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打印、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1)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2)《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13)《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14)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①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②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③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④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3项的(8)、(9)中②、③所列文件除外);第3项的(4)、(5))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
  4.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1)关于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3)企业权力机构关于终止原企业章程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权力机构成员签字);
  (4)中国境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5)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企业股东)协议(原件1份,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原件2份,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连续3年财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各1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成立的批文(复印件1份);
  (9)发起人的资信证明(原件各1份);
  (10)发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
  ①中方投资者: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②外国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③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11)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发起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2)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3)《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14)企业最近5年通过工商年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5)《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16)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①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②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③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④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4项的(9)、(10)中②、③所列文件除外);第4项的(5)、(6)、(11)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
  5.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发行B股的方式,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1)股份公司关于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关于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原件1份);
  (3)中国境内的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份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4)原股份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原件各2份);
  (5)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B股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发行其它类别外资股份的,另须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①股份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或转股发行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的方式,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除须提交上列第(1)项、第(2)项、第(3)项和第(4)项材料外,还须提交股份公司与定向购股人的购股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②股份公司通过在境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但不限于H股和N股)并在境外上市的方式,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除报送上列第(1)项、第(2)项、第(3)项和第(4)项材料外,还须提交:
  A.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上市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B.境外证券机构批准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C.境外上市的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原件1份)。
  依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材料清单中打*的材料均可在深圳市外商投资审批网上申报系统()“下载专区”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上报商务部核准。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商务部授权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许可:
  (一)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
  (二)属于合营企业的,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属于合作企业的,自筹资金;
  (三)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四)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发文窗口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委、处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或请示文件;
  (四)限额以上上报商务部。
  十、行政许可时限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时限:
  (1)限额以上及商务部、广东省外经贸厅审批项目: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2)限额以下深圳市权限内审批项目:
  ①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下项目除外);
  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⑤“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行政许可时限:
  (1)限额以上及商务部、广东省外经贸厅审批项目:自决定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2)限额以下深圳市权限内审批项目:
  ①自决定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下项目除外);
  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变更”,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变更”,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变更”,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⑤“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以上行政许可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有关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及批准证书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七部门联合年检。
  依据:《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关于开展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日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商资统进函〔200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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