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青岛医疗保险交保险医疗卡换代在外地能换吗

我是外地户口,在青岛上班,4月20日辞职,公司给投了一年的五险,想问一下,保险如果给停是交到4月底吧?我是外地户口,在青岛上班,4月20日辞职,公司给投了一年的五-知识宝库
你可能对下面的信息感兴趣> 青岛医保缴费年限青岛医保缴费年限来源:青岛医疗保险时间:根据规定,青岛医疗保险参保人必须缴费至规定年限,方可停止缴费,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那么青岛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如何计算的呢?至少需要缴费多久呢?如缴费没有达到规定年限怎么办?
青岛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是怎么计算的?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参保职工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后,按照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前和实施以后的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实施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驻市内三区用人单位的职工以日未线;其他区市以及铁路分局的职工,以日为线。
青岛医疗保险至少要缴费多久呢?
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退休(退职)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退休时医疗保险没有达到最低缴费年限怎么办?
职工符合退休(职)条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补缴按本人退休(职)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办理退休(职)时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和差额年限计算补缴数额。
【常见问题回答】
一、单位一同事下月即将退休,但是其医疗保险缴费不足,不知如何处理?可以补缴?补缴基数怎么算?
【回答】:根据规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可以办理一次性补缴,补缴差额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补缴按本人退休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办理退休时政策规定的缴费比例(目前为11%)和差额年限(月数)计算补缴数额。
二、我在青岛工作10年了,每月按时足额的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我想了解一下青岛医疗保险至少要缴费多久?
【回答】:根据现行青岛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
三、刚毕业进入青岛一家企业上班,单位帮买社保,不知青岛女职员医疗保险要缴费多久?
【回答】:根据青岛规定,青岛女职员医疗保险缴费最低年限为20年。“青岛医保缴费年限”由青岛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青岛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问题最新推荐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简表-2015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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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简表-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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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最​新​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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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发机关:
发布日期:
编  号:青人社字[2014]69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与管理,维护参保人和定点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一般门诊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管理监督等工作。   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审定和管理本地区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并将新增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培训、签订履行服务协议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应当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数量、分布情况等实际出发,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定点;   (二)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公立与民营,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机构加入;   (三)坚持市场竞争、公开公平,实行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便于管理。   第六条 经市、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七条 申请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至少配备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执业专职医师,至少配备1名护士。诊疗科目仅为中医的,可不配备护士。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乡村医生或符合上述条件的执业医师。   配备的医师、护士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执业地点必须在本医疗机构;   2.医师的第一执业地点必须在本医疗机构;   3.医师和护士不得兼职,为全日制用工人员;   4.医师、护士在医保管理信用记录中一年以内均无不良记录。   (三)按规定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及其职工依法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愿意承担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程序审定: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应当于每季度首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一份(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医护人员的执业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专职医护人员社保卡复印件,聘用的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与退休人员签订的聘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二)现场审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受理的各项申报材料,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审验。审验内容包括:   1.营业时间医护人员在岗情况;   2.营业时间医护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各种证件的地址与经营地址是否一致。   (三)网上公示。通过现场审验的申请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确认定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网上公示结果和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原则,审定申请单位是否具备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核确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颁发资格证书及标牌,并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的审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第十条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诊疗科目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到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部门变更后,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相关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一份(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医护人员的执业证、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专职医护人员社保卡复印件,聘用的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与退休人员签订的聘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对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因违规被暂停医疗保险业务或者解除服务协议负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医务人员及其相关证书,在暂停社会医疗保险业务期间不得用于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申请、变更及有效期延续审验等事项的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或变更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有关信息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受理其定点资格申请或变更申请:   (一)变相承包或科室对外承租的;   (二)发生严重违规行为,被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财政、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处以罚款以上处罚(处理)不满2年的;   (三)因违规行为被取消定点资格不满2年的;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五)申请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时提供虚假材料,自申请之日起不满2年的;   (六)提报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医务护人员属于第十一条所述情形的;   (七)停业整顿期间或责令整改期间的。   第十三条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有效期为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有效期情况,安排有效期延续审验。具体审验时间和审验范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审验前确定并发布通知。参加有效期延续审验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第十条(二)至(六)项要求提供审验材料(仅提供原件)。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与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违反服务协议规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按规定应取消定点资格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其服务协议,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服务协议执行、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查处违规支付和套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问题。对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侵害医疗保险基金的问题,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予以取消资格:   (一)不能按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有效期延续审验的;   (三)参加有效期延续审验时不能按要求提供审验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参加有效期延续审验时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五)弄虚作假取得医保定点资格被查实的;   (六)因违反协议约定,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整改不合格的;   (七)违反服务协议内容规定情节严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其解除服务协议,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资格的;   (八)医疗机构主动申请注销或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注(吊)销的;   (九)《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失效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校验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日止。《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青劳社〔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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