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请解答,一肢丧失功能百分之25对膝关节滑膜炎来说是什么状态?

法医伤残鉴定
法医伤残鉴定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日公安部发布,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日卫生部发布,日实施);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国家技术监督局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1]
2、评定标准: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三、医疗事故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具体规定】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十级。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四、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具体规定】2.10十级残疾
2.10.1边缘智能状态。
2.10.2人格改变。
2.10.3颅骨缺失6cm2以上。
2.10.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2.10.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2.10.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2.10.7颅内异物。
2.10.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40cm2以上。
2.10.9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10.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2.10.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2.10.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10.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2.10.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2.10.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2.10.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2.10.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2.10.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2.10.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10.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0.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10.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10.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10.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10.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10.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10.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10.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10.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2.10.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2.10.312肋以上缺失。
2.10.32胸导管损伤。
2.10.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2.10.34膈肌修补术。
2.10.35食道、胃、肠修补术。
2.10.36肝、脾修补术。
2.10.37肾修补术。
2.10.38轻度排尿障碍。
2.10.39膀胱修补术。
2.10.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2.10.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2.10.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2.10.43枢椎齿突骨折。
2.10.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2.10.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2.10.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2.10.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2.10.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2.10.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2.10.50上肢骨折,遗有2cm以上短缩畸形。
2.10.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2.10.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具体规定】(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8.双眼矫正视力&0.8;
9.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0.眶内异物未取出;
11.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12.外伤性瞳孔散大;
13.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14.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15.严重声音嘶哑;
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17.嗅觉完全丧失;
18.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19.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度&2.5
20.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21.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2.肋骨骨折&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编辑提醒:请注意查看“法医伤残鉴定”一文是否有分页内容。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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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肢丧失功能的标准是什么?25%又是怎么算的?
这个是需要专业机构根据病人的情况鉴定的,根据病人活动能力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肢丧失功能25%是属于九级伤残。(九)、肢体损伤致: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4、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5、一足足弓构破坏;6、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7、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9、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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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到5级伤残增加百分之四,每增加一处,6到十级的增加百分之二,正常的是,我具体不是很知道你是伤残有几处!你说的百分之二十五具体你可以查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以最高一级的伤残为基础,具体你的百分之二十五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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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一肢体高位截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可评定几级伤残_百度知道
一肢体高位截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可评定几级伤残
这样的伤残可评定为几级GB号文件有说明,另一肢功能丧失25%以上这一肢体可评定为Ⅸ级伤残,一肢体高位截肢(膝关节以上),伴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可评定为Ⅲ级伤残,另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有法医鉴定专家能来解释一下吗。Ⅳ级伤残中没有肢体伤残的说明。算出伤者应得到的赔偿。然后套用多处伤残西格玛公式。不知道有没有法医专家同意本人观点,伤者一肢高位截肢(膝关节以上)?先说一下个人观点。本次案例中伤者一肢体高位截肢(膝关节以上),这肢体可评定为Ⅴ级伤残
需要到正规的鉴定机构去做伤残鉴定,如果不满意可以15天之内去高一级的鉴定机构去要求复鉴。本人非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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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肢丧失功能25%是什么意思?
河南-信阳&03-28 20:59&&悬赏 0&&发布者:维吾尔 & 回答:(3)
一肢丧失功能25%是什么意思?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有没有明确文字可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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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你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要看你的钢板材了以后的情形啊。但一般来说,这样的至少九级,也很可能八级。伤残等级(针对肢体)&一级伤残&肢体损伤致:&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二级伤残肢体损伤致:&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c)&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三级伤残肢体损伤致:&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四级伤残&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五级伤残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d.&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六级伤残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七级伤残&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b.&双手感觉完全缺失;&c.&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d.&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e.&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f.&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八级伤残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b.&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c.&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e.&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f.&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九级伤残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e.&一足足弓构破坏;&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十级伤残&肢体损伤致:&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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