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与治疗期的工资按什么标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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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被诊断患职业病 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17:30:24&&&来源:&&&责任编辑:罗方荣&&&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前年4月,我到县城一家民营工厂车间做工人,签订有2年的劳动合同。机床作业的噪音很大,长期工作使我的听力不断下降,因此在今年1月底我提出辞职,并于2月上旬离开工厂,回家帮父母经营小卖铺。由于听力越来越差,我在4月中旬到南宁一家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的医院检查,结果被诊断为职业病,医生说要住院治疗3个月。我与工厂的老板联系要求给予工伤待遇时,老板说我已不是工厂的员工,而且不是在职时鉴定为职业病,只能由我自己负责。请问,我离职后才被诊断出职业病,还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读者 小陈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你在工厂的机床车间工作,如果在职期间因为噪音的原因导致听力严重下降被诊断为职业病,享受工伤待遇并无异议。你在与工厂解除劳动合同后2个月才被诊断为职业病,如果该职业病系在工厂工作期间造成的,你可通过工伤认定后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但在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而离开工作岗位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如果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因此,如果工厂老板拒绝给你工伤待遇,你可以在出院后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认定。获得工伤认定后,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索赔。如果你在职从业期间,工厂依法为你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工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厂没有依法为你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则应由工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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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职业病观察期间,职工虽未上班也有权获得工资
我曾在一家水泥生产公司工作.一年前,我因感觉身体不适而到医院医治,并被初步诊断为&尘肺Ⅰ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给我出具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认为我所患疾病不能排除与自身的职业危害不存在关联.但由于尚未达到确认标准,故当属疑似职业病,建议我脱离粉尘作业且一年后前往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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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待遇不变
我国修法明确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稿件来源:&&
  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记者赵琬微&胡&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法律规定,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根据卫生部报告,2010年我国新报告职业病例2.7万余例,比2009年增加50%。与此同时,我国有2亿多农民工,他们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固定。如果职业病病情得到诊断时,原来的用人单位早已解散或倒闭,劳动者将难以得到救治。  职业病诊断、鉴定可提请相关部门调查仲裁  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是职业病防治中的难题之一。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法律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需具备《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应的仪器、设备、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等条件。法律明确“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诊断的要求。”  法律还增加了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的相关规定。修改为“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法律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收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法律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诊断材料的责任,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  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修改后的法律将原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修改后的法律明确了职业病防治施行“用人的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并规定当事人可以就职业病诊断、鉴定提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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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疑似职业病观察、诊断期间工资标准如何确定&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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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于日入职某工厂,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日,该工厂在合同到期后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日,周某去医院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同年9月10日,周某以疑似职业病为由向单位书面申请延长合同期限至确诊之日。单位同意顺延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医疗期满日止。疑似职业病期间,单位按病假处理,即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
2015年3月,周某经诊断,被确定为矽肺Ⅲ期。当地工伤行政部门认定周某为工伤。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周某为3级伤残,并认定其医疗终结日期是日。日,卢周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疑似职业病期间(按正常工资)被克扣的工资。
那么,周某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疑似职业病观察、诊断期间,工资标准该如何确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工作的,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对于经过检查,有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第56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据此,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不但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且在诊断或观察期间,即使劳动者不提供劳动义务,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工资待遇。
但是,关于在诊断、观察期的工资待遇标准问题,由于国家有关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就产生了不同的理解,有支持基本生活费的,有支持病假工资的,也有支持本人工资的。
笔者认为,诊断、观察期内的工资标准,应当根据最终的诊断结果来确定。如果诊断结果确定劳动者未患职业病的,期间应保证劳动者病假工资标准。关于病假工资的标准问题,劳部发[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据此,病假期间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如果经过观察、诊断,确定劳动者患职业病的,观察诊断期间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标准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也就是说,在停工留薪期内,要保证劳动者的原工资待遇。综上分析,在职业病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先保证劳动者的病假工资标准,根据观察诊断的结果确定是否补发差额的工资。
本案中,周某在职业病观察期内,该工厂按照病假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待遇是合法的。但是,当职业病被确认后,该工厂应当按照停工留薪期的待遇标准补发职业病观察期内的差额工资部分,周某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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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被诊断后能享受哪些待遇
来源:律师365
如果一个劳动者被诊断后确定是患上了,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其能享受哪些方面的待遇呢?这是很多劳动者都比较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了解有关内容。在职业病被确诊之后,劳动者能享受到哪些待遇呢?(1)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确诊的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2)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3)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4)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除非期满或劳动者提出,一般不得解除或终止职业病人的劳动合同,应妥善安置职业病人。一到四级绝对不能解除,五到十级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二是劳动者自行提出,三是严重违反企业相关制度或犯罪等情形。(5)根据《省贯彻&&试行办法》,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离休、退休和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疑似职业病职工,在诊断、医疗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确定劳动者患职业病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其他工作给该劳动者,同时还能享受法律规定的工伤社会保险待遇,有权向用人打完提出赔偿要求。如果后面变动用人单位的话,依法享有的待遇依然是不变的。本篇文章由律师365小编为你整理编辑,希望能解开你的疑惑。延伸阅读:? &
吉安工伤赔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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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是一种针对因工受伤职工而给予的一定赔偿,在工伤赔偿之前,需要先对职工的伤害情况进行认定和鉴定,在确认属于工伤、鉴定出工伤伤残等级后,再进行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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