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 模式和传统政府政府ppp融资模式式有何实质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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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枕巍巍大别山,南襟万里长江水。&鄂东明珠&黄梅县就镶嵌在这块钟灵毓秀、物阜民丰的山水宝地之中。全县版图面积1701平方公里,总人口102万。现设黄梅、孔垅、小池、濯港、新开、蔡山、五祖、停前、下新、大河、分路、独山12个镇,杉木、柳林、苦竹、刘佐4个乡,共有479个行政村和38个社区。
区位独特的&ld…
政府快报第93期:PPP模式的五大关键问题
第期(总第期)
黄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17日
【他山之石】
PPP模式的五大关键问题
一、PPP模式在未来地方债扮演何种角色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提供了新一届政府对地方债务治理的框架,其中明确将逐步剥离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10月28日,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最大亮点就是要大力推广PPP模式,通过PPP模式将政府债务转为企业债务。在融资政策的基础上,财政部拟采取公司制PE形式设立中央财政PPP融资支持资金,为PPP项目开发、准备阶段和融资过程提供资金支持。
根据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的测算,到2020年,与城镇化相关的融资需求约为42万亿元。根据43号文和《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规定推演,未来地方政府性债务主要由一般政府债、专项政府债和PPP债构成。可见,应对未来几十年城镇化的资金缺口,PPP模式被委以了重任。
从43号文规定来看,对于新增政府债务,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对于存量政府债务,在建工程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PPP模式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一方面,2013年中国PPP项目的累计总投资为1278亿,和同类型新兴市场比有较大的差距。另一方面,2013年新增的PPP投资额仅为7亿美元,而2013年城投债的发行量则高达9512亿元,若PPP模式成功替代城投主导的融资模式,其发展空间巨大。
二、何谓PPP模式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的模式)指的是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共同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是20世纪90年代后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模式。
PPP模式的一个典型结构是公共部门与中标单位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签订特许合同,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融资、建设及经营。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政府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换取基础设施建设,以解决政府的财政困境。
三、PPP模式与BOT模式的区别
从广义上来说,PPP指的是企业参与提供传统上由政府独自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模式。从世界银行对PPP的分类来看,主要包括外包类、特许经营类和私有化类。因此,BOT本质上也可视为是PPP的一种。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某公用基础设施,在规定的特许期限内,私人企业可以向基础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来获取投资回报。待特许期满,私人企业将该设施无偿或有偿转交给政府。
但从合作关系而言,BOT中政府与企业更多是垂直关系,即政府授权私企独立建造和经营设施,而不是与政府合作,PPP通过共同出资特殊目的公司更强调政府与私企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
PPP的优点在于政府能够分担投资风险,能够降低融资难度,双方合作也能够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不同目标,形成社会利益最大化,但缺点在于增加了政府潜在的债务负担。BOT优点在于政府最大可能的避免了项目的投资损失,缺点是投资风险大,私营资本可能望而却步,且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不同,单方面利益最大化的纳什均衡并非全社会最优。
四、PPP模式有哪些优点和缺点
PPP模式关键在于引入私人部门承担公共品与服务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大部分工作,与政府直接提供公共品与服务相比,PPP有助于地方债务的治理。
PPP模式能缓解政府增量债务。私人部门承担项目融资大部分工作,以换取公共品与服务项目长期特许经营权,政府将部分债务转移至私人部门。
PPP模式能够消化政府存量债务。私人部门负责项目运营、维护,其比融资平台公司直接运营更有效率。政府部门虽需承担新建项目部分融资工作,杠杆增加,但因项目运营更有效率地运营所获得的正的净收益有助于消化存量债务。
PPP分散了部分风险。PPP在项目初期已实现风险分配,政府承担部分风险,减少了私人承担的风险,降低了项目融资难度,有助于项目融资成功。当项目发生亏损时,政府与私人部门共同承担损失。
实际上,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民间资本就已经开始参与了高速公路、电厂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缓解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的困境。但由于PPP在实践过程中有许多不足,阻碍了PPP模式的推广。亓霞、柯永建和王守清在中国软科学上发表的《基于案例的中国PPP项目的主要风险因素分析》系统性总结了导致PPP项目失败的几个原因。
1、法律保障体系不健全。由于法律法规的修订、颁布等,导致原有项目合法性、合同有效性发生变化,给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带来不利影响,甚至直接导致项目失败和终止。我国缺少相关法律,对原先签订的PPP项目进行保护。如江苏某污水处理厂采取BOT模式融资建设,在合同签订后颁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收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外方投资者被迫与政府重新协商投资回报率。
2、审批、决策周期长。政府决策程序不规范、官僚作风等因素,造成PPP项目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决策周期长,成本高。项目批准后,难以根据市场的变化对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进行调整。在威立雅污水处理项目中,政府对市场价格的了解和PPP模式的认识有限,频繁转变对项目的态度导致合同经长时间谈判才签署。
3、政治影响因素大。PPP项目通常与群众生活相关,关系到公众利益。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因各种因素导致价格变动,遭受公众的反对。如北京第十水厂由于成本上升需要涨价,但遭到来自公众的阻力,政府为维持安定也表示反对涨价。
4、政府信用风险高。地方政府为加快当地基础设施建设,有时会与合作方签订一些脱离实际的合同以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项目建成后,政府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直接危害合作方的利益。在廉江中法供水项目中,政府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廉江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合同》中,政府承诺廉江自来水公司在水厂投产的第一年每日购水量不少于6万立方米,但当年该市自来水日消耗量仅为2万立方米,合同难以执行。
5、配套设施不完善。一些PPP项目,通常需要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才能运营,如污水处理厂需要配套的管线才能生产。在实际中,有些PPP项目配套设施不完善,使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6、项目收益无保障。一些PPP项目建成后,政府或其他投资人新建、改建其他项目,与该项目形成实质性竞争,损害其利益。在湾跨海大桥建设未满两年时,相隔仅五十公里左右的绍兴杭州湾大桥已准备开工,与杭州湾跨海大桥形成直接商业竞争。此外,政府对一些PPP项目承诺特定原因造成的亏损进行补贴,但补贴额度与方法无具体规定。
在这些缺点当中,政府信用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主要源于某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提升政绩,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通过过高的固定投资回报率,过高的收费标准,过长的特许经营期以吸引民营资本,但最终又因公共机构缺乏承受能力,产生信用风险。
五、PPP模式应当如何改进
未来PPP债将在地方政府性债务模式扮演重要角色,如何趋利避害,以尽可能发挥PPP模式的优势至关重要。PPP模式比较复杂,涉及到多方利益,协调利益分配是实施PPP项目的关键。成功推广PPP模式,促进民间资本进入公共品与服务领域,需要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
首先,制定法律、法规保障私人部门利益。公共品与服务项目通常前期投资额高,回报周期长,影响项目的因素多,收益不确定性大,私人部门在参与这些项目时会考虑进入后的风险。如果没有相应法律、法规保障私人部门利益,PPP模式难以有效推广。通过立法等形式,对私人部门利益予以保障,方能吸引更多民间资本进入。
其次,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政府部门对政治风险、法律变更的承受能力强,而融资、经营等风险,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政府和私人部门之间分配风险,建立合理公平的风险分担机制。
最后,协调好参与方利益。在PPP项目中,政府主要任务是监管,对私人部门的利润进行调节,代表公众利益的同时保证私人部门能够得到合理收益。在签订合同时,制定好收益分配规则,均衡各方收益。如果私人部门从PPP项目获得利润较低时,政府根据合同对其进行补贴以保证合作继续,反之,若私人部门从PPP项目中获得超额利润时,政府可根据合同控制其利润水平。
附录:国家体育场PPP项目案例
国家体育场工程总面积21公顷,建筑面积25.8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额313900万元。2008年奥运会期间,国家体育场承担开幕式、闭幕式、田径比赛和足球比赛等重要赛事,奥运会后可举办特殊重大赛事、各类常规赛事以及文艺演出和商业展示会等非竞赛项目。因用途多样,有非常好的盈利预期,为采用PPP模式创造了条件。
中信集团出资65%,集团出资30%,美国金州公司出资5%,组成中国中信集团联合体。2003年8月9日,中国中信集团联合体分别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奥组委签署《特许权协议》、《国家体育场协议》,与北京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合作经营合同》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国家体育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国家体育馆的融资、建设工作。项目竣工后,北京中信联合体体育场运营有限公司在30年特许经营期内负责国家体育场赛会运营、维护工作,待运营期满将国家体育场移交给北京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政府根据特许权协议的相关要求,提供了许多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项目用地土地一级开发费用仅为1040元/平方米,而相邻地段商业用地地价高达10000元/平方米,项目土地价格非常低廉。北京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8.154亿元参与项目,且对该笔资金不要求回报。为方便体育场的建设和运营,北京市政府提供施工场地附近区域的必要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可为方便体育场建设和运营的帮助。
在奥运会测试赛和正式比赛期间,北京奥组委向北京中信联合体体育场运营有限公司支付场地费用,而专用于奥运会开闭幕式但赛后不再使用的特殊装置所有费用,由北京市政府承担。在特许经营期内,限制北京市市区北部区域新建体育馆或扩建已有体育馆,如确有需要新建体育馆,北京市将与北京中信联合体体育场运营有限公司协商,并按特许权协议对其进行补偿。
(以上文章引自凤凰网:管清友《PPP模式的五大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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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 模式和传统政府融资模式有何实质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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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按照这个广义概念,其次明确各方在项目各个流程环节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在不排除并适当满足私人部门的投资营利目标的同时,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营企业。通过这种合作和管理过程,引入社会资本,共同承担风险,为社会更有效率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企事业单位履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是公共基础设施一种项目融资模式,满足公众的多元化,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社会治理结构、个性化需求,期满后再移交给政府的公共服务开发运营方式,从而实现政府公共部门的职能并同时也为民营部门带来利益、定向委托,又充分发挥民营资本在资源整合与经营上的优势,PPP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过程中,即公私合作模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政府采购的一部分广义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也称3P模式,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优势,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共同设计开发,全过程合作,使得建设摆脱政府行政的诸多干预和限制。在该模式下,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狭义的PPP是指政府与私人部门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让非公共部门所掌握的资源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鼓励私营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双方首先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共同承担的责任和风险。通过这种合作方式、邀标等形式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公共服务转交给社会组织。其管理模式包含与此相符的诸多具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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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是什么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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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为“建设-经营-转让”,是参与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我国一般称其为“”,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签订,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来承担该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这个私人企业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由此来回收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政府部门则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的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届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从BOT投资方式的基本内涵可以看出,BOT投资方式的一个很显著的特征就是“”:政府赋予私营公司或企业对某一项目的特许权,由其全权负责建设与经营,政府无需花钱,通过转让权利即可获得一些重大项目的建成并产生极大的的,特许期满后还可以收回项目。当然,也因为拥有一定时期的特许权而获得极大的,并相应赚取了利润。所以BOT投资方式能使多方获利,具有较好的投资效果。
  BOT投资有如下优点:
  1、可利用私人,减少政府公共借款和,缓和政府的财政负担。
  2、避免或减少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如和、、等。
  3、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益。因为一方面BOT项目一般都涉及到巨额资金的投入,以及项目周期长所带来的风险,由于有私营企业的参加,对项目的要求就会比对政府更严格,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为了减少风险,获得较多的,客观上促使其加强,控制造价,减低项目建设费用,缩短建造期。
  4、可提前满足社会与公众需求。采取BOT投资方式,可在私营企业的积极参与下,使一些本来急需建设而政府目前又无力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在政府有力量建设前,提前建成发挥作用,从而有利于全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并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
  5、可以给大型承包公司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有利于刺激经济发展和的提高。
  6、BOT投资项目的运作可带来、培训本国人员、发展等相关利益。
  7、BOT投资整个运作过程都与法律、法规相联系,因此,利用BOT投资不但有利于培养各专业人才,也有助于促进东道国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1.项目。作为,首先应作为,分担一定的项目开发费用。在BOT项目方案确定时,就应明确和的比例,应作出一定的股本承诺。同时,应在中列出专门的备用资金条款,当建设资金不足时,由股东们自己垫付不足资金,以避免项目建设中途停工或。拥有的投票权,以及特许协议中列出的条款所表明的,即当政府有意资产时,拥有除之外的第二优先权,从而保证不被怀有敌意的人控制,保护的利益。
  2.产品购买商或接受服务者。在阶段,或就应与产品购买商签订长期的产品购买合同。产品购买商必须有长期的盈利历史和良好的信誉保证,并且其购买产品的期限至少与BOT项目的相同,产品的价格也应保证使足以回收、支付贷款本息和,并有利润可赚。
  3.债权人。应提供所需的所有贷款,并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方式支付。当政府计划转让资产或进行时,债权人拥有获取资产和的第一优先权;若想举新债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应获得合理的。
  4.发起人。BOT项目的发起人必须拥有很强的建设队伍和先进的技术,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完成建设任务。为了充分保证建设进度,要求总发起人必须具有较好的,并应有强有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项目建设竣工后要进行验收和性能测试,以检测建设是否满足设计指标。一旦总发起人因本身原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完成任务,或者完成任务未能通过,将予以罚款。
  5.保险公司。的责任是对项目中各个角色不愿承担的风险进行保险,包括建筑商风险、业务中断风险、整体、(战争、财产充公等),等等。由于这些风险不可预见性很强,造成的损失巨大,所以对的、信用要求很高,一般的中小保险公司是没有能力承作此类保险的。
  6.供应商。负责供应所需的设备、燃料、等。由于在特许期限内,对于燃料(原料)的需求是长期的和稳定的,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较强而稳定的,能提供至少不短于还贷期的一段时间内的燃料(原料),同时应在供应协议中明确注明,并由政府和对供应商进行担保。
  7.运营商。运营商负责项目建成后的,为保持项目的连续性,与运营商应签订长期合同,期限至少应等于还款期。运营商必须是BOT项目的专长者,既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水平,也有此类项目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在运营运程中,每年都应对项目的进行预算,列出,限制运营商的总成本支出。对于成本超支或效益提高,应有相应的罚款和奖励制度。
  8.政府。政府是BOT项目成功与否的最关键角色之一,政府对于BOT的态度以及在BOT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将直接影响项目的成败。本书有关章节将详细说明BOT中的政府作用。
  1.项目发起方成立项目专设公司(项目公司),专设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达成项目特许协议。
  2.项目公司与建设承包商签署建设合同,并得到建筑商和设备供应商的保险公司的担保。专设公司与项目运营承包商签署项目经营协议。
  3.项目公司与签订或与银行签订协议。
  4.进入经营阶段后,项目公司把项目收入转移给一个担保。再把这部分收入用于偿还。
  1.BOT(build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设一运营一。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建设新项目的时,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2.boot(build一own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移交。这种方式明确了BOT方式的所有权,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既有又有所有权。一般说来,BOT即是指boot。
  3.boo(build一own一operate):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这种方式是开发商按照政府授予的,建设并经营某项,但并不将此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或。
  4.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补贴一移交。
  5.blt(build一lease一transfer):建设一一移交。即政府出让项目建设权,在项目运营期内,政府有义务成为项目的租赁人,在且赁期结束后,所有资产再转移给政府公共部门。
  6.bt(build一transfer):建设一移交。即项目建成后立即移交,可按项目的收购价格。
  7.bto(build一transfer一operate):建设一移交一运营。
  8.iot(investment一operate一transfer):投资一运营一移交。即收购现有的基础设施,然后再根据特许权协议运营,最后移交给公共部门。
  9.roo(rehabilitate一operate一own):移交一运营一拥有。此外,还有brt、dBOT、dbom、romt、slt、 mot等等,虽然提法不同,具体操作上也存在一些差异,但它们的结构与BOT并无实质差别,所以习惯上将上述所有方式统称为BOT。
  BOT投资除了上述三种形式外,在实践中又发展出多种形式,主要有:
  (1)BOST(build-Own-Operate- subzidizi一transfer)即建设一拥有一经营一补助一转让。“补助”意指项目所在国政府对进行补贴,以保证项目的。
  (2)BOD(build-operate-deliver)即建设一经营一移交。
  (3)BRT(build-rent-transfer)即建设一出租一转让。
  (4)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设一租赁一转让。
  (5)BT(build-transfer)即建设一转让。
  (6)DBOT(design-build-operate-transfer)即设计一建设一经营一转让。
  (7)DBOM(design-build+operate-maintain)即设计一建设一经营一维护。
  (8)FBOOT(fund-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筹资一建设一拥有一经营一转让。
  (9)DOT(develop-operate-transfer)即开发一营运一转让。
  (10)ROT(rehabilitate一operate-trans)即修复一营运一转让。
  (11)CAO(contract-add-operate)即合同一增加一营运。"增加"意指租用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再增加一些设施。
  (12)ROO( rehabilitate -own-operate)即修复一拥有一营运。
  随着工具的不断创新,跨国投资形式的多样化,针对BOT投资方式所带来的缺陷,近年来,国际上又出现了两种类似BOT投资方式的,它们是:
  (1)“高级交钥匙”方式
  此方式介于承包方式和BOT投资方式之间,其实施过程与方法基本类似,BOT投资方式的是完全由承包商自行解决的,而高级交钥匙工程在上采取的是由业主和承包商分担的方法,这种方式使政府在项目建设过程巾拥有一定的主动权,因此操作更灵活,更有效。
  (2)(assct-backed-securitization)
  即以资产支持的证券化,是指以目标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发行高档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项目方式。购买证券方为,发行证券方为筹资者。
投资方的项目结构方面
  BOT模式运作过程包括政府机构、、项目公司、、担保受托人、出口信贷贷款方、、、项目所需设备的供货方等众多的参与者。在项目立项建设过程中这一复杂结构需要大量的协议、商业合同。这些协议和合同从准备、谈判直至签订生效即需要一定的制度保证,也需要项目参与方的密切协作。基础设施和建设耗资巨大、长,它要求众多的参与方相互信任、相互协作、相互配合,这无疑增加了项目进展的复杂性和难度,相应地会影响投资方的投资决心。可见,BOT方式中的建设环节是一项复杂的,项目的立项、实施需要复杂的技术和良好的环境作为保障,仅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就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相比之下,要简单一些。因为这种方式运作过程省去了建设环节。项目的建设已完成,仅通过项目经营权移交来完成一次融资。这种的运作方式主要涉及有关问题的谈判及有关准备工作,涉及外资投资方经营期内中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等。同BOT相比较,TOT方式有结构简化、时间缩短、前期准备工作减少、费用节省等优点。
外资投资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方面
  由于BOT投资项目生产经营周期长,从与东道国政府谈判和进行到经营周期结束,时间跨度往往历经数年、数十年,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多种风险,根据一些国家的实践,影响BOT的主要因素有:融资的高成本和长周期、金融行市的变动、东道国政府的稳定性和政策的连续性、债务风险以及与相关的风险等。
正因为这样,在BOT融资方式的实施过程中,投资方对各种风险的考虑是十分慎重的,因为的大小直接影响投资人的投资信心和。而没有建设这个环节,投资方直接经营已建成的项目,从而回避了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大量风险。TOT模式是购买东道国已有的存量基础设施和经营权,既避免了建设超支、工程停建或者不能正常运营、不足以偿还债务的风险,又能尽量取得收益。
对的要求方面
  目前,我国有关BOT和TOT的专门法律尚未出台。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及交通部在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经营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三资企业
法”、公路法、电力法、外汇管理法规等组成了我国BOT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调整我国政府对外资的管制、保护关系和中外私人合营者之间的投资关系,显然不能满足BoT方式下的外商保护要求。因此,应当制定专门的《B0T投融资基本法》。在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未到位的情况下,较BOT方式对法律环境的要求相对低一些,更能有效地吸引外方投资者。因为TOT方式有已建成的项目资产为担保,即使在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条件下,也能有效地吸引投资者。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与BOT相比较,最大的区别在于避开了“B”(建设)中所存在的较高风险和大量矛盾,中外双方往往比较容易达成一致。在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下,TOT是一种较为适合的,简便易行的方式,它更符合我国的实际。
  1.与BOT模式的共同点
  (1)这两种的当事人都包括融资人、出资人、担保人。融资人是指为开发、建设和经营某而专门成立的经济实体,如项目公司。出资人是指为该项目提供直接或的政府、企业、个人或金融组织等。担保人是指为项目融资人提供的组织或个人,也可以是政府。
  (2)两种模式都是通过签订特许权协议使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发生契约关系。一般情况下,当地政府通过签订特许权协议,由民营企业建设、经营、维护和管理,并由民营企业负责成立的项目公司作为特许权人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偿还义务。
  (3)两种模式都以项目运营的盈利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一般以项目本身资产作担保抵押。
  2.与BOT模式的不同点
  (1)不同。
  以BOT模式参与项目的政府公共机构和民营机构之间是以等级式关系发生相互作用的,其组织形式如图1。
  在BOT融资模式下,参与项目融资的公共机构和民营企业之间采用的几乎是一种等级结构,缺乏有效相互协调机制,各参与方都有自己的利益目标,而且过分着重短期利益,相互之间以牺牲其他参与方的利益来获取自身的单方利益最优,从而不利于社会总收益最大化。
  PPP模式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项目融资的彻底更改,而是对整个项目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PPP模式中的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却是最大的,实现了“ 帕雷托”效应,即社会效益最大化,这显然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PPP模式是建立在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之间合作和交流基础上的“ 共赢”,避免了BOT模式缺乏互相沟通协调造成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过长,也解决了项目全部风险由民营企业承担而造成融资困难问题。公共部门、民营企业合作各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能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2)两种模式运行程序不同。
  如图1、图2 所示,BOT运行程序包括:确立项目、、成立项目公司、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营管理、等环节。PPP模式运行程序包括:选择项目合作民营机构、确立项目、成立项目公司、招投标和项目融资、项目建设、项目运行管理、项目移交等环节。两种模式的不同主要在项目前期。PPP模式中民营企业从项目论证阶段就开始参与项目,而BOT模式从项目招标阶段才开始参与项目。
  3.PPP模式BOT模式优缺点分析
  PPP和BOT模式都是解决政府财政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上投资资金不足的融资模式,其共同特点是可以把和国外资本引入当地基础设施及城市公共事业建设。但由于两种模式合作理念、组织机构和运行程序不同,使其有各自的特征及优缺点。两种模式的比较见表1。
姜建平.PPP模式与BOT模式融资方式比较分析.山东交通科技,2006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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