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省残疾人保障金安排工作在什么地方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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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弱电工程
长春市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弱电工程
信息发布日期:
加入日期:截止日期:招标代理:长春市万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区:长春市
&招标公告正文
招标编码:&&&&&&资格后审
建设单位: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 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工程名称:长春市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弱电工程
招标代理单位:长春市万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现场状况:具备开工条件
工程地点: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乙四路以西,丙五十一路以北,丙六十三路以东
总投资(万元):
年度投资(万元):
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37422.75
地上层数:
发包方式:包工包料
地下层数:
招标范围:
计划开/竣工日期:&&至
投标企业资质要求:专业承包 建筑智能化工程 二级及以上
项目经理级别:一级
质量要求:合格
招标文件领取时间: 至 每天9点至16点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投标报名地点:长春市政务中心三楼A区交易中心窗口或长春建设工程信息网(.cn)
招标联系人:&杨秋颖、石堃
联系电话:、
报名截止日期: 16:00:00
网上报名截止日期: 16:00:00
公告说明:一.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 项目名称:长春市残疾人康复中心项目弱电工程 1.2 建设地点:南部都市经济开发区,乙四路以西,丙五十一路以北,丙六十三路以东 1.3建设规模:37422.75平方米 1.4计划投资:万元 1.5计划工期:日开工,日竣工。 1.6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全部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1.7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二.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和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且投标单位资质应符合建市【号文件及吉建招【2015】4号、6号文件的规定和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近三年(、2015)有类似施工业绩。其中,拟派项目经理为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近三年有过类似工程业绩,且无在建工程。 2.2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禁止有隶属关系或相关联企业同时投标。 2.4外埠企业办理入籍备案须执行吉建管[2016]1号文件及吉建管[2015]5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备案登记后方可参与投标。 2.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三. 招标文件的获取 3.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6 年4月11日至 2016 年4月15日,每日上午 9 时至 11 时30分,下午 13:30 时至 16 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长春市有形建筑市场(长春市政务中心A区三楼建设工程报名窗口)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依据吉建招[2016]5号文件规定持有新版资质证书的投标人可提供与新版资质证书副本同样大小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鲜章]的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效力同等)、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法人授权托书及经办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报名。凡通过上述报名者,请到长春市万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海紫御华府四期22栋2单元五楼)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1500 元,电子投标光盘售价200 元,售后不退,图纸押金 1000 元。 3.2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50 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二 日内寄送。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日9时30分,地点为 长春市有形建筑市场(长春市政务中心A区三楼开标室)。 4.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不少于人民币贰拾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4.4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4.5当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时,该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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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详细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公务员局、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省地方税
         务局、吉林省公务员局、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
    会办公室、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公务员
     局、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残联发〔2014〕47号公布)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地税局、公务员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的要求和中组部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以下简称《意见》),增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促进各类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公告第3号)和《吉林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215号令)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各尽其责,切实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定期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解决。
  二、各类用人单位要认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各级党政机关要逐步建立岗位预留制度。从2015年起,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比例设定和预留出残疾人的岗位,提出招录计划。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率先招录残疾人。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和有条件的县区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就业,逐步达到规定比例。
  (三)各级党政机关在招录公务员时,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残疾人。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在招录中,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
  (四)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残联机关残疾人干部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
  (五)各级党政机关中适合残疾人就业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优先安排残疾人。
  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认真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按照规定比例,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
  (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符合残疾人就业特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要积极组织和参加残疾人专场招聘活动,为残疾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并应保持其就业岗位的稳定。
  (七)其他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都要切实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要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
  (八)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税费减免。
  (九)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用人单位(不含福利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满一年,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5000元以上奖励,主要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购置专用设备、工具等。同时,在原有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的基础上,再延续2年。补贴延长部分及奖励所需资金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十)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的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待遇的用人单位,每满1年,按照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2年。以上两项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十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须严格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各级财政、地税、残联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公开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从2016年起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四、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十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搭建就业交流洽谈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残疾人招聘会,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加快完善残疾人就业需求登记制度;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努力满足残疾人类别化、个性化服务需求。全面了解辖区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定期做好信息发布,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就业。对已就业残疾人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要定期进行回访,做好相关跟踪服务工作,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十三)各级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力度,不断增强残疾人就业能力。要根据残疾人特点和培训需求,统筹各类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组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结合用人单位岗位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以适应用人单位需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各司其职,共同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十四)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
  (十五)省、市(州)机构编制部门应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编制情况和残疾人底数,从2015年起,对申请使用空编招录(招聘)残疾人的单位,空编使用计划给予优先安排。
  (十六)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残联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有关规定,更好地发挥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各地要大力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落实责任,完善征收措施、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擅自多征、减征、缓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要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纳入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将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之间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和发布。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参与和承担残疾人职业培训职责。
  (十八)各级国资委要重视并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定期组织企业举办和参加残疾人专场招聘会,为残疾人提供适合的工作岗位,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落实。
  (十九)地税部门应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管理,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工作纳入网上申报系统,严格执行代征工作标准,认真履行代征工作职责;应及时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数据信息与同级残联部门交换。切实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二十)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十一)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规范按比例就业服务工作。着力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向用人单位主动介绍、推荐残疾人。落实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和奖励。做好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工作,确保审核结果准确,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功能,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建立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协调工作机制,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要加强对按比例就业法规政策、履行法律义务的用人单位的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
                   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公务员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日
感受残障工艺人士的“大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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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男子筑“心灵港湾”照亮残疾人路您当前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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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林延边州直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医疗岗)―全部职位↓
吉林-公立医院招聘吉林吉安公益性岗位公开招聘13名残疾人
  根据省人社厅、省残联《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4】45号文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残疾人公益性岗位,现将招聘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招聘13人。其中黎明街道5人,团结街道5人,通胜街道3人。  二、工作职责  从事保洁工作,负责办公区域公共场所卫生,由3个街道具体安排工作岗位。  三、招聘条件  1、思想素质较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前科劣纪。  2、报考人员须是团结街道、黎明街道、通胜街道城镇户籍。报考岗位不受以上3个街道户籍区域限制。  3、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叁级、肆级,身体条件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其中肢体残疾人以下残疾状况不能申报此岗位:①双小腿缺失②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③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④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缺失⑤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⑥单小腿缺失。  4、年龄18-45周岁。  四、报名办法  报名时间:日----8月14日  报名地点:市残联  报名材料:报名人员需携带本人2寸照片3张、身份证、户口本、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五、考试形式  考试采取面试方式进行,内容为结构化试题,满分为100分,及格为60分。按照报考岗位人数在面试及格的考生中从高分至低分依次录取。录用人员经体检合格后可正式上岗。  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报名人员需保证所留电话畅通,以便获得相关考试信息。  六、管理及待遇  1、录用人员日常工作安排及管理由聘用街道残联负责,受街道残联领导管理。  2、纳入集安市公益性岗位管理。聘用人员与残疾人联合会签订用工协议。协议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3年协议期满退出公益性岗位。聘用期内实行工作考核,考核不称职予以解聘。  3、岗位补贴由就业专项资金和残疾人保障基金各按50%比例出资。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韩金生  联系电话:  原标题:集安市残联招聘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公告
如QQ客服人员都不在线,请发邮件至:您现在的位置: &&
&& 文章正文
2015年吉林省通化集安市残联招聘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报考条件
来源:易考吧 &
& 【易考吧社区工作者考试网】
&nbsp&nbsp[导读]:2015年吉林省通化集安市残联招聘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报考条件专家推荐:
&2015年吉林省通化集安市残联招聘残疾人公益性岗位报考条件
  1、思想素质较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前科劣纪。
  2、报考人员须是团结街道、黎明街道、通胜街道城镇户籍。报考岗位不受以上3个街道户籍区域限制。
  3、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叁级、肆级,身体条件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肢体、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其中肢体残疾人以下残疾状况不能申报此岗位:①双小腿缺失②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③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④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缺失⑤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⑥单小腿缺失。
  4、年龄18-45周岁。
编辑:[Li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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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案一:2016年吉林社区工作者考试系列辅导软件
  方案二:易考吧社区工作者招聘考试在线题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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