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工伤另一个是职业病两种伤残可以同时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医疗补助和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吗?谢谢

一次性伤残就业和医疗补助金起算时间是从工伤发生之日起还是伤残等级鉴定之日起?_百度知道
一次性伤残就业和医疗补助金起算时间是从工伤发生之日起还是伤残等级鉴定之日起?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从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算起。在接受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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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说性伤残业医疗补助金确切说应该性伤残业补助金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起算间既工伤发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关系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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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关系始计算其问题直接电咨询本律师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 纵横法律网 丁胜律师
在劳动法的工伤条例中
有详细的说明
医疗补助金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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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四川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四川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四川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 375 号,以下简称《条例》)自 2004 年 1 月 1 日实施.这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对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 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为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 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 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 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 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三,全省设区的市依照《条例》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阿坝州继续实行工伤保险州级 统筹.甘孜州,凉山州的统筹层次由州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逐步实行州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中央在川行业单位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社 会统筹,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其他中央属,省属单位按照属地原则 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四,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 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 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 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依照国家规定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 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制订.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 工伤保险费使用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及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分别确定用人单位的具体缴费率.有 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适用相应的行业差别费率.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基数按 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五,统筹地区应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实际征收基金总额的 5%提取,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地区还可从结余中提留部份作为储备金.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 储备金累计不应超过当年应征收基金总额的 40%.工伤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统筹地区重特大事故 的工伤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政府垫付.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经办机构提 出意见,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储备金的提留比例可随着经济发展和工 伤保险制度完善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比例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六,职工工伤认定条件,认定管理机构,申请和认定时效,认定程序,举证责任等,按照《条例》 第三章以及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我省原执行的职工伤残性质认定中&比照因工&的有关政策规定, 2004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 从 执行.七,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标准,申请和鉴定时限,鉴定程序等,依照《条例》第四章的 规定执行.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 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专门办事机 构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物价 局,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省,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时负责职工因病(含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八,工伤职工依照《条例》第五章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 14 个月,六级伤残 12 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人员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人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6 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 60 个月,六级伤残 48 个月.;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 36 个月,八级伤残 26 个月,九级伤残 16 个月,十级伤残 10 个月.九,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由省劳动保障厅根据职工 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制订调整办法,各统筹地区及用人单位应按照省制订的调整 办法和标准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时进行调整.保留劳动关系的 五,六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随用人单位职工工资增长幅度按比例调整. 2003 年 12 月 31 日前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残人员经鉴定仍然符合护理条件的, 依据其鉴定的 生活护理等级, 2004 年 1 月 1 日起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从按规定标准计发 生活护理费,所需资金按原支付渠道解决.十,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 受意外伤害,按《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 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 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十一,用人单位依法破产,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清算.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还应依照有 关法规清算用人单位欠缴的工伤保险费.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清算标准,支付和管理的具 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省经贸委制订.用人单位依法撤消,关闭的,应按规定妥善 处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十二, 2004 年 1 月 1 日以后我省境内的各级各类用人单位发生的职工伤害事故按照属地原则, 其工伤性质均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由省,市(州)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负责.十三,2003 年 12 月 31 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原有 关规定处理了的不再重新处理;2004 年 1 月 1 日以后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按《条例》的规定执行. 2003 年 12 月 31 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经作出 了工伤认定,相关待遇尚未处理的,一次性伤残待遇和一次性死亡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他待 遇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2003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 确诊患职业病的职工,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004 年 1 月 1 日后完成工伤认定的, 其工伤认 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标准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200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受到事故伤害或 确诊患职业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工伤认定.十四,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因工负伤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工伤保险待遇按 《条例》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费的筹集办法和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十五,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工伤保险事务.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 全省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的综合管理,承担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经办工 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省级机关和部分企事业单位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承担对市(州)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争议的复查鉴定工作,其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除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外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 员会办事机构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具体事务. 财政和审计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等依照《条例》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照《条例》第七章的规定查处.十六,各市,州政府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做好《条例》实施前的宣传培训工作,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抓紧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加 快建立健全工作队伍,切实做好《条例》施行的各项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财政,卫生,民政,物价,工商,编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 工会要相互支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条例》在我省顺利贯彻实施. 十七,我省原工伤保险规定与《条例》和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不再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人生意义的大小,不在乎外界的变迁,而在乎内心的经验。人才,上,pinc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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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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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级伤残,当时只赔偿了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后继续参加工作,四年后才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还可以拿得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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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贴一下我查到的2014年无锡市工伤待遇赔偿标准,再说下我爸爸的事情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13个月本人工资
11个月本人工资
9个月本人工资
7个月本人工资
注: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无锡市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为81.44岁)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劳动者的年龄之差计算:
1年1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1年0.8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1年0.4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1年0.2个月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单位:个月年龄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20周岁以下 24 18 12 6 20-30周岁 20 15 10 5 30-40周岁 16 12 8 4 40-50周岁 12 9 6 3 50-55周岁 8 6 4 2 55-60周岁 4 3 2 1
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注: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按照标准的 110%发给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注:日起至日,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无锡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740元;2013年无锡市区人均预期寿命为81.44周岁。
上面是我查到的相关资料,我只是不确定,想确认一下,我爸爸是11年出的工伤,半个脚掌被压掉了,评了7级工伤,当时出事后报了医疗费和护理费和一切医院治疗所需的费用,其他的工伤赔偿的钱没拿,那时候是否是可以拿13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反正当时是没拿。现在我爸今年58,要辞职了,是不是应该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份钱?按照我的对上面查到的资料的理解,是否拿到的钱应该就是(81.44-58)×4740和额外的单位给的4×4740这样一共是13万元,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正确?求各位法律大大求教指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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