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60岁老年烈士子女补助慢性病有照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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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烈士子女的慢性病有照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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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是烈士子女,20年前因公去世,我已经21岁了,不知道国家对烈士子女的工作安排有什么照顾吗?_百度知道
我是烈士子女,20年前因公去世,我已经21岁了,不知道国家对烈士子女的工作安排有什么照顾吗?
家父在武汉公安局工作,20年前家父去世,我母亲原来没有工作,在20年被照顾进订长斥短俪的筹痊船花了公安局,不知道我的工作安排能有什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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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您有点帮助,在此我很尊敬您!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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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主办单位: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马鞍山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备案号:皖ICP备号
地址:马鞍山市太白大道2008号 邮箱:masxxb@ 邮编:243000项俊波:中国贫困人口中有1千万人患慢性病或大病
来源:人民网
  [法制日报法制网记者]:我想问一下保监会的项主席,刚才注意到您在开场白时说这次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有六次提到了保险,而且这次“两会”期间有一个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就是扶贫。我们想知道在扶贫工作中怎么样发挥保险业兜底社会保障、服务社会方面的作用,保监会会不会有这方面的打算?下一步我们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项俊波]:谢谢你对保险和扶贫工作的关注。“十三五”规划纲要和《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出要打赢脱贫攻坚战。做好扶贫工作也是保险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因为保险业本身就是一个扶危济困的行业,直接面向的是最广大的贫困人口和社会弱势群体。在精准扶贫上有所作为,我们考虑可以从四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大病扶贫,二是农险扶贫,三是补位扶贫,四是产业扶贫。大病扶贫。我们国家7000万贫困人口当中,因病致贫的占到了42%,这个比例是比较高的。有1000多万人患有慢性病或者大病。在五大致贫的原因中,大病致贫占了首位,一些家庭“十年努力奔小康,一场大病全泡汤”,所以大病保险是解决因病致贫、返贫的有效途径。作为保险行业的每一个员工都要带着感情、带着爱心去做好大病保险工作,有效避免一人得病全家致贫,防止脱贫后一人得病全家返贫。
  [项俊波]:我们有一个数据,到去年年底,全国大病保险已经覆盖了城乡居民9.2亿人,加上基本医保经办机构承保了大概1.3亿人,目前大病保险已经在全国实现了全覆盖,有345万大病患者直接受益,报销额度普遍比原来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尤其是大病保险为贫困家庭带来了希望,比如说去年湖北通山县一位农村的小姑娘得了白血病,要骨髓移植,手术费一共花了100万,基本医保报销了10万元,大病保险给她报销了69万,报销额度就从原来的10%提高到了70%,从而避免了这个家庭因为大病陷入贫困。这是大病扶贫。
  [项俊波]:农险扶贫。我们的贫困人口绝大部分生活在农村,以农业为主要生活来源,农业保险可以有效地增强农民的抗风险能力,防止因灾致贫、返贫。2012年以来,农业保险一共为8.7亿户农户提供了风险保障5.9万亿元,农业保险承保主要农作物14.5亿亩,占整个农村播种面积的59%,其中水稻、小麦、玉米三大主产粮覆盖面超过了70%,森林保险承保面积达到了21.8亿亩,占整个全国森林总面积的70%。特别是农村的农村农房保险已经覆盖了全国所有的城市,参保农房9358万间,提供的风险保障达到1.4万亿元。上周我参加甘肃代表团讨论,甘肃的农业保险是做得比较好的,不光保了农作物,而且解决了甘肃的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的保险问题。开始农民都不愿意种,怕没有保障,经过农业保险,带动了十几万个家庭种植中药材,为农民脱贫增收提供了保障。从国际上看,美国第二大支农项目就是农业保险,占整个支农预算的8%。当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只能覆盖农药、化肥、种子等14项物化成本,下一步我们将不断提高保障标准,增加保障品种,把土地流转和劳动力的成本也覆盖进来。
  [项俊波]:补位扶贫。就是要抓住短板,关注和抓住社会的痛点和盲区。比如在服务开发与资源投入上,向社会贫困和基层人群倾斜,比如失独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士,针对这些人群专门推出新的保险服务。比如我们现在专门为农民工和农村居民、城镇低收入群体推出的小额人身保险,每个人每年只交15―25元钱,如果出现了意外事故可以赔2―3万元钱。去年承保覆盖的农民工达到了9000万人,主要承保打工族外意外伤害、意外伤残,总保额超过了1.4万亿元,去年一共赔付了13个亿。产业扶贫。比如我们发展小额贷款的保证保险,为困难群众脱贫致富提供资金支持。宁波这方面做得比较好,市政府出资3500万撬动了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100多个亿,财政资金的效用被放大300倍。我们还在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加农业信贷等信贷扶贫模式,以及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来带动所有保险公司参与扶贫的积极性。谢谢。
(责任编辑:李辉 UN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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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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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政策问答
  1、在民政部门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主要有哪些?
  答:1&10 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
  2、优抚工作的方针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3、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由谁负责?
  答: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4、国家对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的管理监督是如何规定的?
  答:军人的抚恤、补助、优待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分级负担,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和拖欠。财政、审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负有监督、审计责任。
  5、什么是死亡抚恤?
  答:指国家对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对象采取的一种精神抚慰和物质照顾形式,分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
  6、现役军人死亡性质是如何分类和认定的?
  答:现役军人的死亡性质分为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三种。民政部门根据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开展死亡抚恤工作。烈士是国家授予死者的最高荣誉,要通过法定的审批程序认定,因公牺牲和病故是通过法定的确认程序认定的。
  7、我国的烈士评定工作经历了哪三个阶段?
  答:第一阶段是革命战争年代,烈士评定工作主要面向人民军队指战员和革命工作人员;第二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颁布实施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服务暂行条例》,规定烈士评定的范围是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第三阶段是1980年6 月4 日国务院颁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将烈士评定范围扩大到全体人民。
  8、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由哪个部门发放《中国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答:由收到军队通知的县级民政部门向确定的持证遗属分别发放以上证明书。
  9、持证遗属是如何确定的?
  答:持证遗属由死亡军人的遗属协商确定,并将书面协商结果告知发证的县级民政部门。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顺序发证:一是父母(抚养人);二是配偶;三是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或长女;四是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长者;五是无上述遗属的,不发。持证遗属一旦确定,一般不再更改。
  10、具有什么样牺牲行为的公民可以被评定为烈士?
  答:凡公民牺牲符合以下情形的,评定为烈士:一是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是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牺牲的;三是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是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是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11、申报烈士时,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向谁提出申请?
答: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组织、公民都可以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单位分别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民政部门。
  12、烈士评定的一般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答:县级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初审后,认为符合的,形成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进入申办程序;认为不符合的,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县级人民政府复查后向市级人民政府申报&&市级人民政府复查后认为符合的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省级民政部门审核资料和必要的调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并提出书面报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审核并最终评定&&告知申报单位、发放烈士通知书,存档并向民政部备案。
  13、申请人申请评烈需要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什么资料?
  答:一是申请人(或)单位的书面申请;二是牺牲人员牺牲情节的描述和有关证明材料。牺牲人员如是被犯罪分子杀害牺牲的,还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犯罪分子的口供笔录、法院判决结果等材料;三是其他当事人或目击者的证明材料;四是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五是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六是其他相关材料。
  14、什么叫烈士褒扬金?当前的标准是多少?
  答:为充分体现国家褒扬烈士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加大对烈属的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2011 年8 月1 日起,国家正式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倍,按照这一标准由中央财政统一支付,县级财政部门先行垫支、同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15、2011 年8 月1 日前牺牲、2011 年8 月1 日后被评为烈士的是否能够享受烈士褒扬金?
  答:不能享受。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烈士褒扬金的适用范围为《烈士褒扬条例》后牺牲并评定为烈士的人员。
  16、被评定为烈士是按照批准时还是按照牺牲时的政策享受抚恤?
  答:被评定为烈士的,其抚恤按照其牺牲时的抚恤政策执行。
  17、现役军人死亡后,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由谁发放?
  答:由持证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18、&三属&的一次性抚恤金是如何计算的?
  答:现役军人死亡的,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当前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倍加本人40 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 倍加本人40 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19、&三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答:一是获得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是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是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是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是立三等功的,增发5%。有多次荣获以上多次荣誉和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按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20、如何确定&三属&一次性抚恤金的核发顺序?
  答:一是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核发人,他们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核发,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核发。二是无父母、配偶、子女的,未满18 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 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核发人。兄弟姐妹有2 人以上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核发,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核发。
  21、&三属&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
  答:一是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是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 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是兄弟姐妹未满18 周岁或者已满18 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22、烈士生前配偶再婚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优抚待遇?
  答: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的,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享受补助:一是继续赡养烈士父母的;二是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 周岁或者已满18 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
  23、国家关于烈属祭扫活动有什么规定?
  答:在我国境内有明确安葬地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属于祭扫组织接待的范围。原则上三年一次,每位烈士前往祭扫的亲属及陪护人员不超过3 人。民政部门组织祭扫的,差旅费由负责组织的民政部门负责,烈士安葬地民政部门提供食宿和接待服务;烈士自行前往的,原则上由烈士安葬地县级民政部门接待。超过人数或不听安排的,民政部门不予接待。
  24、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去世后有没有丧葬补助费?
  答: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三属&死亡后,增发6 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25、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答:一是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二是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三是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四是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五是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及其他人员;六是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七是为抢救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八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其他
  26、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如何确定的?分几类几级?
  答:残疾军人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同时根据致残性质,分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三类,因战高于因公、因公高于因病。
  27、残疾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后的对应关系?
  答:民政部、总后勤部2004 年11 月颁发的《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规定: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
  28、什么等级的残疾军人享受抚恤?
  答: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1&10 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1&6 级的,享受抚恤。
  29、退出现役的军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答: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医疗终结满3 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残。有档案记载或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30、残疾军人的优抚保障待遇有哪些?
  答:一是伤残抚恤金,因战1&10 级、因公1&10 级和因病1&6 级在民政部门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二是与伤残等级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三是1&4 级残疾军人中,分散供养的按标准享受护理费,集中供养的不享受护理费。
  31、7&10 级残疾军人中旧伤复发的,如何享受医疗待遇?
  答: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无工作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
  32、1&4 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政策适用范围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由谁发放?
  答:护理费政策只适用分散安置的1&4 级残疾军人(在荣军医院和光荣院集中供养的不享受护理费)。标准是:因战、因公1&2 级残疾军人,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3&4 级残疾军人,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1&4 级残疾军人,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民政部门发放。
  33、如何理解&退出现役的1&4 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的政策?
  答:是指按照有关政策对1&4 级残疾军人的生活、住房、医疗等问题予以充分保障。在对象自愿并经民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集中供养。
  34、退出现役的军人申请评残的程序(符合条件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办)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有关申报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认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后,按要求通知本人到地市级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医疗机构检查鉴定并拟定鉴定意见&&凡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按鉴定意见拟定残疾等级、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其它材料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审查材料后签署意见并盖章&&报送省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民政部门公示(不少于7 个工作日)&&省级民政部门接到公示意见后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残疾军人证,并逐级发给申请人。
  35、退出现役的军人有多个部位或多次负伤致残的,如何申请办理评残?
  答:一是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可先对各部位分别评残。等级不同的,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的,只能晋升一级;二是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以等级重者定性;定级相同的,按因战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
  36、什么情况下可以申报调整残疾等级?
  答:评定原伤残等级一年后,原残疾部位发生严重恶化,致使原定的残疾等级与现残情明显不符者,可以申报调整残疾等级。
  37、在什么情况下,民政部门可以停发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
  答: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伤残人员,当年未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公告或通知其家属提交证明,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家属后60 日内,伤残人员仍未提交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38、残疾军人退役或向政府移交,要在多少时限内申请办理转入抚恤关系手续?
  答: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移交手续后60 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39、县级民政部门如何审核办理退役或移交的残疾军人的抚恤关系?
  答:县级民政部门接受申请并审查、登记(审查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残疾军人证》、《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退役证件或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等)和审查残疾情况&&认为符合条件的,将《残疾军人证》及有关材料逐级报送省民政部门(认为有疑问的,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省民政部门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将《残疾军人证》发给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办理时间为20 个工作日内(复查鉴定可延长到30 日)。
  40、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如何办理迁移手续?
  答:伤残人员向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后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同时将信息上报本省级民政部门&&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和申请人的伤残证件后,逐级报省级民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在证件变更栏填写新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逐级发还申请人。各级民政部门办理时间为20 个工作日内。
  41、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抚恤金应当怎样发放?
  答: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迁出地的民政部门发放,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发放。
  42、伤残军人首次配备假肢等矫形器械的,如何申请办理?
  答:本人向乡镇(街道)民政办书面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县级民政部门填写《湖北省伤残人员假肢三轮车及各类矫形辅助器械配置申请表》(一式四份),连同证明其残情的评残材料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核&报省厅审批&&获批后,县级民政部门按照省厅批准的配置项目开具介绍信&&县级民政部门联系省假肢厂配置。
  43、伤残军人假肢等矫形器械超过使用年限需要更新维修的,如何申请办理?
  答:本人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填写《湖北省伤残人员假肢三轮车及各类矫形辅助器械更新或维修登记表》,并开具介绍信&&送省假肢厂审核&&省假肢厂批准更新。
  44、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去世后,其遗属有什么样的优抚待遇?
  答:一是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遗属一次性抚恤金,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二是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 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三是因战因公致残的1&4 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还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45、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外出有哪些优待政策?
  答:一是残疾军人凭证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及民航班机,享受正常票价50%的优待;二是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三是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证免费参观游览本省境内的公园、博物馆和名胜古迹。
  46、什么是在乡复员军人?
  答:指1954 年10 月3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自愿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的人员。
  47、什么是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答:指1954 年11 月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参加解放军,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由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48、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本人申请;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专指其中一种:一是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服役期间军队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二是近期从军队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原始病历);近期就同一慢性病在医院就诊的病历、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49、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答:个人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市级民政部门组织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检查和病情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县级民政部门从认定下月起落实待遇,同时建档并逐级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50、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去世后,可以享受丧葬费吗?答:可以增发6 个月原享受的定期抚恤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51、国家对享受优抚生活补助待遇的参战退役人员是如何界定的?
  答:1954 年11 月1 日以后入伍并参战,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52、国家对享受优抚生活补助待遇的参试退役人员是如何界定的?
  答:不符合评残和不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有工作单位的原8023 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53、国家关于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是如何界定的?
  答:指1954 年11 月1 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 周岁以上(含60 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54、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待遇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具体包括哪两类人员?
  答:一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是农村户籍的人员,二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弄户籍的人员。但不含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55、目前关于农村籍退役士兵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从2011 年8 月1 日起,符合条件的人员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老年生活补助10 元。
  56、国家关于烈士(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对象是如何界定的?现在标准是多少?
  答: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 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且年满60 周岁的烈士子女。该政策从2011 年7 月1 日起执行,现在的补助标准是130 元/人月。
  57、湖北省关于1953 年底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有什么生活补助政策?
  答:1953 年12 月31 日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核定的退休人员,从2005 年1月1 日起享150 元/人月的生活补助;2007 年7 月1 日起,提高到200 元/人月;2008 年7 月1 日起,提高到260 元/人月。
  58、优抚对象犯罪后,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优抚待遇?
  答:优抚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缉期间,中止享受优抚待遇,并通知本人或家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享受优抚待遇资格。
  59、优抚对象申请享受低保的,其享受的优抚金、抚恤金、
定期定量补助金是否计入家庭收入?
  答:不计入。
  60、具有双重或多重优抚身份的优抚对象如何享受优抚待遇?
  答: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优抚待遇。
  61、优抚对象有哪些行为在情节严重时会被依法追究刑事
  答:一是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是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是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62、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事业单位有哪些?
  答:荣军医院、优抚医院、烈士陵园、光荣院等。
  63、什么样的优抚对象可以申请到光荣院集中供养?
  答: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 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64、优抚对象如何申请到光荣院集中供养?
  答: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光荣院主管的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因年幼或本人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公民代为申请。
  65、优抚对象入住光荣院后,其抚恤补助金如何发放?
  答:优抚对象入住光荣院集中供养后,其定期抚恤金、补助金由光荣院统一管理使用,用于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医疗等费用支出。光荣院应当给集中供养对象发放零用钱,具体标准由光荣院的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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