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淮河水污染事件问题,应采取怎样的措施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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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10年来,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省的广大干部群众克服困难,团结治污,淮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以下简称淮河治污)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淮河水质有了比较明显的改善。但由于存在经济增长方式粗放,治污体制和机制不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水资源开发利用过度等问题,淮河治污尚未达到预期目标,人民群众还不满意。对于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为进一步推进淮河治污工作,尽快从根本上改善水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一)充分认识淮河治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淮河流域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经济总量约占全国的1/8,是全国水利建设投资的重点地区,也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必经之地,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加强淮河治污工作,对于维护沿淮地区1.68亿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华东、华中以及华北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做好淮河治污工作,对中西部地区乃至全国的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也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借鉴作用。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采取切实有力措施,认真做好淮河治污工作。(二)明确淮河治污的方针和指导思想。淮河治污要坚持统筹协调、系统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防治、社会监督的方针。淮河治污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注重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制约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问题,用系统科学的方法综合治理生态环境,重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善于运用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确保实现各阶段治污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明确目标,分期实施(三)淮河治污的长远目标是,恢复山青水秀的自然面貌,维护流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中期目标是,到2010年,淮河水质得到明显改善,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的要求;近期目标是,到2005年,巩固淮河治污成果,保持水质基本稳定。在2005年年底前,《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确定的治污工程投入运行的比例达到60%(安徽省达到55%);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入河量与2000年相比分别削减20%和10%;在来水基本正常的情况下,该流域25个省界断面水质基本达到《计划》目标,淮河干流省界断面水质基本达到Ⅲ类。枯水期无天然径流省界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低于100毫克/升。在2007年年底前,《计划》确定的治污工程投入运行的比例达到90%(安徽省达到85%);山东、江苏两省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0%;河南省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5%,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35%;安徽省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30%。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入河量与2000年相比分别削减25%和15%。在来水基本正常的情况下,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水质明显好转,山东、江苏两省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水质达到Ⅲ类,主要支流优于Ⅴ类水质断面比例达到60%。枯水期无天然径流河道化学需氧量浓度低于80毫克/升,氨氮浓度低于30毫克/升。在2010年年底前,山东、江苏两省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55%;河南省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 75%,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50%;安徽省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5%。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入河量控制在水环境容量范围内。在来水基本正常的情况下,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和水功能区的要求,淮河干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Ⅲ类,主要支流水质达到Ⅳ类或Ⅴ类。枯水期无天然径流河道化学需氧量浓度低于70毫克/升,氨氮浓度低于25毫克/升。三、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四)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沿淮各地要依据水环境容量、水域纳污能力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制订和实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努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产品,严格控制限制类工艺和产品,禁止转移或引进重污染项目,鼓励发展低污染、无污染、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五)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并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目标。沿淮各地要根据流域、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制订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严格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认真解决人口增长带来的环境问题。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环境容量,认真制(修)订城市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定位和规模,调整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和空间布局。(六)创建节水型社会。认真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加快城镇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加强生活用水管理。推行定额管理办法,鼓励发展节水高效产业,降低工业耗水量。推广使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加强污水的资源化利用,鼓励使用中水。(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进清洁生产,促进企业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鼓励企业自律守法,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争创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环境友好企业。提倡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推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沿淮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生态省(市、县)、生态示范区和环境优美乡镇。(八)加快转变水资源利用模式。抓紧对淮河流域现有闸坝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正确处理闸坝调度、水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的关系。要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用水,同时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必要的生态用水。四、突出重点,防治结合(九)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要进一步加强对造纸、酿造、制药、制革、印染、化工等污染严重行业的治理,在2005年年底前,对沿淮四省现有石灰法制浆生产线、年制浆能力3.4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年生产能力2万吨以下黄板纸企业、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1万吨以下酒精生产线、1万吨以下淀粉生产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治;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要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治理项目,尤其是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实现污染物减排的项目,国家适当给予补助。(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在2005年年底前,沿淮四省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单位全部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实行市场化运营。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实行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加强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加快配套管网的建设,保证投入运行后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负荷在第一年达到设计负荷的60%,第三年起达到设计负荷的75%。未配套建设脱氮设施的,应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同时配套建设脱氮设施。湖泊、水库周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同时建设除磷设施。自2007年起,对城镇污水处理单位排水中氨氮含量超标的,加倍征收排污费。要积极推行产业化、市场化,鼓励采用多种方式,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国家视情况适当给予支持。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地方财政要重点支持,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达到每吨0.8元以上的,国家将继续给予支持。在2005年年底前,沿淮各地在调整城镇供水价格时,要优先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达不到这一水平的,应结合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制订最低收费标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十一)加快城镇垃圾处理场及配套设施建设。要加强沿河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置,逐步实现建制镇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垃圾处理场建设,积极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投资多元化和建设运营规范化。沿淮各地要在2005年年底前全面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并积极促进城镇垃圾处理场的企业化改制。(十二)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2006年6月底前,在淮河流域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根据土地消纳能力调整养殖规模,采用沼气等生态技术综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有机肥加工利用。在2007年年底前,沿淮各地要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五、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十三)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沿淮各地要抓紧完成水环境容量测算工作,经审核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向社会公布。要依据水环境容量和水资源保证能力,对排污量进行指标核定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排污总量。所有新建项目,都应符合水环境容量和排污总量控制的要求。自2005年起,凡是没有水环境容量的地区,禁止新上增加排污量的项目。环保总局要抓紧起草《排污许可证条例》,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在2004年年底前,对日排废水100 吨、化学需氧量30公斤、氨氮20公斤以上的重点排污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自2006年起实行持证排污。在2006年年底前,重点排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在指定位置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等部门联网。(十四)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沿淮四省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必要的资金需要。加快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和水质监测站建设,特别是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现有技术与资源优势,统一组建并完善淮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和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网络。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将监测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水环境信息由环保部门统一发布。(十五)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通报和考核制度。环保部门定期通报环境违法案件的立案、移送、督办等情况。继续深入开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严厉查办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惩处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环保部门要为水污染事故受害的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建立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环保总局要结合环境执法的实践,尽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修订的建议。(十六)建立水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在2005年6月底前,环保总局要会同水利部制订《淮河流域敏感区域水环境应急预案》,将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纳入应急范围,做好敏感河段和重点污染源的辩识、评价及控制,建立水污染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和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敏感区域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十七)开展治污评估工作。环保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完成淮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建立目标完成情况评估体系;每年对沿淮四省治污计划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及跨省界断面水质达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在向国务院报告后向全国通报。出省界断面水质在扣除入境水质影响后仍不能达标的省份,要向国务院作专题报告。沿淮四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分别组织对下一级政府的水污染防治计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十八)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自2006年起,沿淮四省人民政府每年要对省辖市的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告。对没有达到水质目标、排污总量已超过环境容量的城市,由环保部门予以公告,并暂停审批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十九)落实领导责任制。淮河治污的主要责任在地方人民政府,沿淮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淮河治污工作的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沿淮四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分别与下一级政府签订治污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年初对上一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定,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二十)加大资金投入。按照“污染者负担”的原则,治污资金主要由排放企业承担。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按照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将治污所需经费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沿淮各地因执行本通知第九条规定,关停《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实施前开办企业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中央财政在分配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时统筹考虑。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环境信息平台及远程数据传输设备等监测设施建设,由中央安排投资。(二十一)加强部门协作。有关部门要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要从产业政策、投资建设和清洁生产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督。财政部门要落实国家有关补助资金,并指导制订有效的实施办法。建设部门要指导并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建设,做好有关改革工作。水利部门要做好现有闸坝运行管理评估、流域水资源调度和生态用水保障工作。农业部门要指导好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农业结构调整等工作。环保总局负责对淮河治污工作实施统一监管,组织制订和实施治污计划,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二十二)实行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和奖惩制度。自2006年起,环保总局对跨省界断面水质按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和评定。对治污成绩突出、工作完成情况好的省份,有关部门在中央资金安排、排污费使用等方面给予倾斜;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和污染反弹严重的省份,有关部门将暂停在该省安排国家支持的项目,停止审批和核准该省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直至出境水质达到目标要求。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具体办法由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征求沿淮四省人民政府意见后另行制订。(二十三)完善公众的环保参与和监督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的环境权益意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和环保验收等,应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公示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及时查处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并公布污染单位和处理结果。环保总局要会同监察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国务院办公厅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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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努力建设创新型生态强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皖北地区地下水污染趋势得到遏制,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确保引江济淮输水线路水质安全。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
到2020年,长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达83.3%,淮河流域水质优良断面比例达57.5%,新安江流域水质保持优良,引江济淮输水线路水质达到工程规划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地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94.6%,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91.9%,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到2030年,全省水质优良断面比例总体达80%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持续保持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编制实施安徽省淮河、长江、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年)。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巢湖的河流实施总氮排放控制。到2020年,我省长江流域总体水质达到优良;淮河流域总体水质进一步改善;巢湖全湖维持轻度富营养状态并有所好转、营养状态指数达55以下,西半湖好转为轻度富营养、营养状态指数达60以下。各地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无备用水源的市、县(市)应分别于2016年底前和2018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3.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各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合肥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4.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以及全省22个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全省3734个加油站(点)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合肥海关等参与)
5.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实施水源涵养、湿地建设、流域污染源治理等项目,严禁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确保良好水体水质不降低。对已纳入中央财政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湖泊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不断健全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6.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编制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健全湿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二)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7.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排查和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对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开展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和污染治理,全面推行工业集聚区企业废水量、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省环保厅牵头,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合肥海关等参与)
8.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2017年底前,新安江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施提标改造,并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长江流域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一律按一级A排放标准设计建设。以建制镇、乡集镇和中心村为重点,因地制宜建设低成本、易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底,城市和县城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新建城区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并因地制宜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合肥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市和县城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到2020年底,设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60%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农委等参与)
9.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6月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科学划定工作,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省农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加快巢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试验区建设,探索建立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机制。促进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到2020年达到90%。(省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合肥、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等缺水地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节水灌溉技术,试行退地减水。在缺水及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省农委、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扎实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美好乡村建设、农村生活垃圾3年治理专项行动、&三线三边&环境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4300个。(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10.加强河湖养殖规划管控。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巢湖流域、引江济淮工程沿线、水质良好湖泊等区域划定限制养殖区。科学制定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养殖面积不得超过水域面积的30%。实施水产养殖池塘网箱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到2020年,全省池塘健康养殖比重达到80%以上,湖泊、水库等大水面实行生态增殖友好型渔业面积达300万亩,稻田综合养鱼规模示范面积达100万亩。(省农委负责)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等参与)
11.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船舶执行新的环保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按照新标准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国防科工办、省农委、省质监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全省119家港口码头、146家船舶修造厂于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国防科工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三)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2.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市、县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合肥市到2017年完成市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其他市、县到2020年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13.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环境承载能力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蚌埠、淮南、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安庆等市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现有水域面积不得减少。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14.推进循环发展。大力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工业水循环利用。推动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垃圾焚烧、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合肥、淮北、亳州、宿州、蚌埠、淮南、阜阳、滁州等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2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四)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5.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加强取用水监管,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70.84亿立方米以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市25个地下水超采区要开展综合治理,严格落实限采要求,逐步恢复地下水水位。2017年底前,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市政府要划定并公布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等参与)
16.提高用水效率。实行用水强度控制,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控制指标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加快海绵城市建设。新建城区可渗透地面占总硬化地面面积比例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蚌埠、淮南、淮北、阜阳、亳州、宿州、滁州等缺水城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淮河流域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省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1590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35以上。(省水利厅、省农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参与)
17.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淮河流域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省水利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三、保障机制
(一)强化科技支撑。
18.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鼓励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19.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通过各类科技计划,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水生态保护修复、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20.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全面梳理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法制办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21.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省物价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完善税费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22.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方式,灵活运用基金投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各类金融工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建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23.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推动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实行差别化、动态化授信政策,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环境风险的行业制定专门的授信指引,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等参与)
24.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继续推进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巩固和完善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采取资金补助、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探索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在水环境敏感地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等参与)
(三)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25.完善法规标准。健全地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等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修订或出台地方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等。(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安徽保监局等按照职责负责)
完善标准体系。制定实施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健全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质监局等参与)
26.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省环保厅负责)
完善省级巡查、市级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加强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与检察院、法院的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研究探索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27.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省环保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级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建设全省水资源环境统一监测管理平台,实现部门之间水质、水量监测数据共享。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定期开展全指标监测。(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28.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市、县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省环保厅负责)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29.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及分年度实施计划,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每年向社会公布治理进展和水质改善情况。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30.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各地按照区域、流域总量控制目标,结合水环境质量改善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统筹确定各企事业单位总量控制额度。(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等参与)
31.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对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省环保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级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32.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省环保厅负责)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省环保厅负责)
(五)落实工作责任。
33.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市、县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于2015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市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34.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省政府成立由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省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省环保厅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环保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35.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省环保厅牵头,省国资委参与)
36.实行&河长制&。建立市、县、乡(镇)三级&河长制&,由市、县、乡(镇)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分别担任辖区内河道(段)的&河长&,强化协调调度,促进河道水质和水环境持续改善。&河长&负责组织实施相应河道(段)的水环境综合整治,采取措施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节约保护水资源,及时处置水环境应急事件。&河长&对应联系部门协助&河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参与)
37.严格目标任务考核。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参与)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省环保厅牵头)
(六)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38.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省、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各市、县(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对水环境质量状况差的城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参评国家级或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水利厅等参与)
39.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省环保厅负责)
40.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全省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省环保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附件:1.流域水质目标清单
2.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
3.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清单
4.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目标清单
流域水质目标清单
2014年水质现状
2020年水质目标
入湖口渡口
三河镇新大桥
东半湖湖心
兆河入湖区
三河镇大桥
三胜大队渡口
双桥河入湖口
西半湖湖心
新河入湖区
肥西化肥厂下
氨氮&4mg/L,其它指标为Ⅴ类
姑溪河大桥
采石河下游
得胜河入江口
顺安河入江口
华阳河入江口
花亭湖坝前
车轴寺大桥
水厂取水口
镇埠(倒湖)
涡阳义门大桥
团结闸(泗县公路桥)
大屈(泗县八里桥)
阜阳段上游
西淝河闸下
毛集实验区
白洋淀渡口
天长化工厂
响洪甸水库出水口
(叶集大桥)
工农兵大桥
注:标★号的水体需达到引江济淮及淮水北调工程输水线路水质要求。
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
城市水体名称
起始点(中心点)
起始点(中心点)
许小河(繁华大道&花园大道)
河东水库(泗水路&岱河路,
小板桥河中游)
蜀峰湾人工湖南湖
王建沟(云谷路&派河口)
环城河引河
火车站三塘
四十米大沟
洞化截洪沟
龙王撇洪沟
谢家集涧沟
八公山涧沟
内城河(上水关&下水关)
清流河(五孔桥&会峰路桥)
北湖(南谯北路&遵阳街)
九墩塘公园及水系
淠河总干渠
蒋家沟水系
淠河总干渠
孟塘支渠(孟塘&雨山河)
长沟水系(湖南路&雨山河)
山河村水系(薛家凹路&山河村泵站)
南塘水系(湘苑小区&&同意(二)泵站)
金家庄水系(宁芜高速&林里路)
五担岗西沟水系(霍里山大道&上湖河)
王百滩水系(江东大道&慈湖河路)
王木塘水系(旅游大道&健康路)
前进沟水系(丰收南沟&冯桥泵站,
宁芜高速&丰收南沟)
宋山沟(天门大道&黄家塘)
芦塘支渠(湖西路&红旗路)
洋河(向濮路&泰山大道)
九华水系(荷包山&九华泵站)
慈姥沟水系(金星码头&联合西路)
慈湖高新区
尖担沟(苗圃路&尖担闸泵站)
慈湖高新区
窑厂塘(天门大道&北环路)
慈湖高新区
昭明沟(化工路&昭明泵站,
电业路&联合路)
慈湖高新区
电业沟(化工路&小南圩泵站)
黄家塘水系(雨山路&四喜桥泵站)
西塘河水系(红旗南路&永丰河)
横山渠(金山路&黄山渠)
小溪港(丹博东路&石臼湖)
博望河(丹博东路&石臼湖)
慈湖河(霍里山大道&北环路)
林里水系(金瑞新城西侧)
五担岗东沟水系(秀山西&上湖河水系)
丰收1#支渠水系(华山北路&慈湖河东侧)
杨桥沟水系(马濮路&旅游大道)
西塘水系(西塘南叉&西塘泵站,
湖南路&西塘水系)
小河叉水系(雨山路&小河叉泵站)
梅山河水系(九华路&阳湖塘)
六汾河(薛家凹路&沿江大道)
印山支流(红旗路&雨田路)
中央城水系
中山南路水系
高校园区水系
干子沟水系
澛港新镇水系
四联小区水系
高新园区南区水系
弋江站主沟
上、下新塘水系
火石梗西沟
火石梗东沟
水岸星城排水渠
旭日天都水系
飞翔路明渠支沟
向阳站水系
保兴垾赤铸山路支沟
保兴垾九华北路支沟
保兴垾鸠兹家苑支沟
下沟站跑洪渠
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衡山路明渠
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大千村明渠
经济技术开发区
出口加工区明渠
经济技术开发区
保顺路明渠
经济技术开发区
东梁路明渠
经济技术开发区
永丰路明渠
经济技术开发区
和平路明渠
经济技术开发区
红星路明渠
经济技术开发区
长春路明渠
经济技术开发区
港湾路明渠
经济技术开发区
浦江路明渠
经济技术开发区
珠江路明渠
经济技术开发区
银湖北路明渠
经济技术开发区
武夷山路明渠
经济技术开发区
港二路明渠
经济技术开发区
污水处理厂明渠
经济技术开发区
余庆路明渠
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芜湖东站明渠
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板城垾支沟
保兴垾(九华北路&江堤)
保兴垾大富支沟
保兴垾文化路支沟
西洋湖西侧明渠
袁泽桥主沟
小江(下江坝&龙窝湖)
联群渠(联群村&沿河村)
保定河(铁路&峨溪路)
月桥河(双龙口&荷形路)
荷形路明渠(三峨路&峨溪路)
芜繁路明渠(天成路&老山河)
龙塘路明渠(峨桥路&官河路)
黄垅路明渠(莲花湖路&鸭棚路)
水芦沟(芳甸中路&小江坝)
油坊沟(工业园&油坊站)
人工湖(商业街&拉幕广场)
泥河连接河
技术开发区
(原西湖新区)
市委北侧排水沟
平天湖排涝沟
大观区十里乡
大观区集贤办事处
大观区花亭办事处
罗塘联圩联兴村下排河沟
罗塘联圩合兴村主干河沟
垃圾填埋场水塘
垃圾填埋场北侧水塘
垃圾填埋场西侧水塘
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清单
所在水体名称
监测指标数量
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情况
大房郢水库
大房郢水库
巢湖市一水厂
巢湖市二水厂
大房郢水库
大房郢水库
果园山水库
果园山水库
淮北市自来水公司
淮北市政工程处
淮北市自来水厂
濉溪县水厂
亳州市三水厂
亳州市涡北水厂
涡阳县二水厂
梁土山至板桥水源地
利辛县自来水公司
宿州市新水厂
宿州市一水厂
自来水公司1#
交通局监测线井
西关自来水厂
自来水公司院内水井(新区)
淮河下洪渡口
支湖电灌站
合徐高速公路桥下游500米
五河晶源水务自来水
固镇县经济开发区自来水厂
固镇县自来水厂
阜阳市自来水公司
颍南加压站
界首市水厂
临泉县水厂
太和县水厂
阜南县水厂
颍上县水厂
淮南市三水厂
淮南市平山头水厂
淮南市一水厂
淮南市李咀孜水厂
寿县水厂取水口
黄栗树水库
黄栗树水库二水厂
凤阳山水库
凤阳山水库
淠河总干渠
六安市二水厂
六安开发区
淠河总干渠
六安市东城水厂
霍邱县二水厂取水口
舒城县水厂取水口
梅山水库水厂
佛子岭水库
佛子岭取水口
马鞍山市采石水厂
马鞍山市慈湖水厂
当涂县二水厂
含山县自来水厂
和县安格利安水厂
一级保护区内存在8家私人沙站、1家私人养殖场
芜湖市二水厂
一级保护区内存在中石化油库码头
芜湖市一水厂
芜湖市四水厂
芜湖县青弋江湾沚段
繁昌县长江新港取水点
南陵县自来水厂漳河取水口
无为县自来水厂长江取水口
水阳江玉山
港口湾水库
港口湾水库
钱塘江流域
钱塘江流域
扬之河取水口
铜陵市一、二水厂
铜陵市三水厂
铜陵市三水厂
枞阳县自来水厂
池州市民生水厂
池州市江口水厂
石台县水厂
安庆市三水厂
牯牛背水库
牯牛背水库
安庆市三水厂
潜山县潜水
花亭湖水库
太湖县花亭湖取水点
望江县饮用水源地
鹭鸶河饮用水源地
钓鱼台水库★
钓鱼台水库
钱塘江流域
屯溪一水厂
钱塘江流域
屯溪二水厂
黄山区一水厂
钱塘江流域
徽州区水厂
钱塘江流域
钱塘江流域
休宁一水厂
钱塘江流域
休宁二水厂
钱塘江流域
注:标★的水源地保护区正在划分,未标注的为已划分。
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目标清单
水文地质单元名称
水文地质单元类型
含水层类型
2020年目标
主要超标指标
冲洪积平原
夏楼镇王集行政村王集庄六组
孔隙含水层
NO3-、Cl-、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
冲洪积平原
大庄镇新田行政村程行庄
孔隙含水层
pH、Fe、Mn、F-、SO42-、溶解性总固体
冲洪积平原
良梨镇杨集行政村芦庄
孔隙含水层
Fe、Mn、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
冲洪积平原
张店乡后李楼
行政村吴庄
孔隙含水层
Fe、Mn、Cl-、SO42-、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
冲洪积平原
张店乡后李楼
行政村吴庄
孔隙含水层
Fe、Cl-、SO42-、溶解性总固体
冲洪积平原
小蚌埠镇陈台孜村
孔隙含水层
Mn、NO3-、NO2-、SO42-、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
冲洪积平原
小蚌埠镇陈台孜村
孔隙含水层
Fe、Mn、NH4+、NO2-
冲洪积平原
小蚌埠镇华能无水柠檬酸厂
孔隙含水层
Fe、Mn、NH4+、Cl-、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
江淮波状平原
冲洪积平原
撮镇唐安社居委王小郢庄68号房前
孔隙含水层
江淮波状平原
冲洪积平原
二坝镇长安社区公路自然村
孔隙含水层
Fe、Mn、NH4+、NO2-、COD、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
冲洪积平原
市面粉厂院内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西城办事处郭洼行政村前郭庄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伍明镇郑寨村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陈大镇邓楼行政村邓楼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陈大镇邓楼行政村邓楼
孔隙含水层
Fe、F-、溶解性总固体
冲洪积平原
埇桥区经济开发区金海办事处李桥村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娄庄镇孙西行政村孙西村
孔隙含水层
Fe、Mn、NO3-、Cl、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
覆盖性岩溶区
符离集镇芦村一队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孙疃镇刘圩行政村谭庙
孔隙含水层
pH、溶解性总固体
冲洪积平原
孙疃镇刘圩行政村谭庙
孔隙含水层
Fe、溶解性总固体
冲洪积平原
岳坊镇冯庙行政村前冯东队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岳坊镇冯庙行政村前冯东队
孔隙含水层
Fe、Mn、溶解性总固体
冲洪积平原
朱寨镇井南村井南庄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朱寨镇井南村井南庄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于集乡洪岗村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于集乡洪岗村
孔隙含水层
覆盖性岩溶区
栏杆镇林湖村袁庄
岩溶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娄庄镇孙西行政村孙西村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双涧镇贾井行政村褚赵庄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双涧镇贾井行政村褚赵庄
孔隙含水层
Fe、Mn、溶解性总固体
冲洪积平原
河溜镇永济村武台
孔隙含水层
Fe、Mn、总硬度
冲洪积平原
河溜镇永济村武台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河溜镇永济村武台
孔隙含水层
pH、Fe、F-、溶解性总固体
冲洪积平原
大庄镇新田行政村程行庄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韦集镇代家村大徐庄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韦集镇代家村大徐庄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双忠庙镇胡集村张庄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新马桥镇钱湖村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找郢乡老圩村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找郢乡老圩村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刘集镇丁黄村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玄庙镇李洼村
孔隙含水层
Fe、Mn、F-、Cl-、SO42-、溶解性总固体
冲洪积平原
泗城镇北关村农机新村
孔隙含水层
Fe、Mn、NO2-
冲洪积平原
泗城镇北关村农机新村
孔隙含水层
SO42-、溶解性总固体
冲洪积平原
桃园镇桃园矿救护队院内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良梨镇派出所院内
孔隙含水层
溶解性总固体
冲洪积平原
张店乡后李楼行政村吴庄
孔隙含水层
Fe、Mn、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
冲洪积平原
洪山镇大刘行政村于洼自然村
孔隙含水层
Mn、Cl-、SO42-、溶解性总固体
冲洪积平原
洪山镇大刘行政村于洼自然村
孔隙含水层
Fe、溶解性总固体
冲洪积平原
姜寨镇李吴村彭楼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小蚌埠镇华能无水柠檬酸厂
孔隙含水层
前园北路步行街恒泰小区
孔隙含水层
安庆市啤酒厂1号井
覆盖性岩溶区
凤城大道凤台国土局大门西侧
岩溶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许堂乡粮站院内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田集街道潘一矿GJ3号井
孔隙含水层
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
沿江丘陵平原
覆盖性岩溶区
月山镇黄岭村潘家老屋(村后菜地)
岩溶含水层
覆盖性岩溶区
朔里镇刘窑村万源石料场
岩溶含水层
沿江丘陵平原
冲洪积平原
安庆市开发区皖江大道山水云间小区东侧路旁
孔隙含水层
Fe、Mn、NH4+
冲洪积平原
濉溪镇八里村淮北市监测站院内
孔隙含水层
沿江丘陵平原
覆盖性岩溶区
铜陵市有色职工总医院院内(监测站)
岩溶含水层
沿江丘陵平原
覆盖性岩溶区
顺安镇新叶村河沿队
岩溶含水层
NH4+、SO42-、总硬度
沿江丘陵平原
冲洪积平原
官陡镇南阳村
小天使幼儿园
孔隙含水层
沿江丘陵平原
冲洪积平原
官陡镇飞阳村(震东机电厂隔壁)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桂集乡赵湖村段庄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伍明镇竹园村竹园庄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洪山镇大刘行政村于洼自然村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姜寨镇李吴村彭楼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姜寨镇李吴村彭楼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伍明镇郑寨村
孔隙含水层
冲洪积平原
双涧镇贾井行政村褚赵庄
孔隙含水层
沿江丘陵平原
冲洪积平原
向山镇上南庄
孔隙含水层
江淮波状平原
冲洪积平原
永福街道石梁东路巷83号左二水厂
孔隙含水层
沿江丘陵平原
冲洪积平原
城北北门酒厂院内
孔隙含水层
江淮波状平原
冲洪积平原
大兴镇四岗村李岗村民组合钢二厂裕溪路南
孔隙含水层
沿江丘陵平原
冲洪积平原
包公井巷包公井公园内
孔隙含水层
信息来源:寿县三觉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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