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导致气胸复发率,公司该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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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伤,导致肋骨骨折血气胸,可当时医院没有检查出来,延误治疗,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怎么赔偿
外伤,导致肋骨骨折血气胸,可当时医院没有检查出来,延误治疗,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怎么赔偿
提问者:吉林-长春医疗纠纷浏览183次 17: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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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导致自发性气胸复发(不属于工伤),公司只给入了社会工伤保险
山东-青岛&03-03 18:20&&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2) 剩余时间:
因工导致自发性气胸复发(不属于工伤),公司只给入了社会工伤保险,没有给入社会医疗保险,一分钱不给报,我该怎么办?真诚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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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相关商品!员工被撞身亡已获肇事方赔偿公司应否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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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上班,因人事主管变动A公司没有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日晚王某下班回家后,应朋友相邀一起吃饭,吃完饭后,在回家途中王某被刘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倒,致王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王某死亡时,其儿子2周岁,其妻从事个体生意,王某母亲60周岁,父亲去世。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判决结案,案款已全部执行完毕。后,王某的亲属找到A公司,称王某是非因工死亡,由于A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要求A公司向王某的
原标题:员工被撞身亡已获肇事方赔偿公司应否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
司上班,因人事主管变动A公司没有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日晚王某下班回家后,应朋友相邀一起吃饭,吃完饭后,在回家途中王某被刘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倒,致王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王某死亡时,其儿子2周岁,其妻从事个体生意,王某母亲60周岁,父亲去世。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判决结案,案款已全部执行完毕。后,王某的亲属找到A公司,称王某是非因工死亡,由于A公司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要求A公司向王某的亲属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A公司认为王某是非因工死亡,肇事方刘某已经向王某赔偿了各项损失,要求A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属于无理取闹,不同意支付。问:1、王某是非因工死亡,肇事方刘某已经向王某赔偿了各项损失,A公司应否再向王某的亲属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款?2、若A公司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王某非因工死亡待遇款应如何承担?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孙书华律师认为:1、A公司应当向王某的亲属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等于社会保险待遇赔偿,两者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民事侵权,属于私法领域。社会保险待遇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产生的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是保险补偿,属于公法领域。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及其家属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或者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而拒绝支付。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劳社【号)、青岛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转发鲁劳发【号文件的通知》(青劳【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12】74号)等有关规定,A公司应当向王某的亲属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以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规定,若A公司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那么,王某非因工死亡待遇依法应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而不是由王某生前单位A公司支付。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王仲律师认为:1、本案中交通事故赔偿是基于侵权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非因公死亡赔偿是基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等法规调整范围,二者法律关系不同,且并无选择适用,因此都可以主张。非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但由于日国务院第375号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只是对职工因工负伤及因工死亡等赔偿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没有对非因工负伤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相关赔偿问题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如果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有相应规定的,按照当地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执行。在没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2、195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至今仍然有效,按照其规定,非因工死亡待遇包括如下: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了相关的社会保险,以上待遇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办理社会保险,那么是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造成了职工该方面的损失,因此,该赔偿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纪蓉蓉律师认为:针对上述案例的第一个问题:A公司应向王某的亲属支付非因公死亡待遇款。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交通事故非因公死亡待遇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是否同时进行赔偿。前述两者分属公、私法领域,法律关系性质、赔偿主体等均不相同,因此,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该法律问题要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及内容予以分析。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特殊法律保护,因A公司未给王某投交社会保险而导致王某丧失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非因公死亡待遇款的权利,因此,A公司应承担该笔款项。针对上述案例的第二个问题:如果A公司为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劳动社会保险基金会依法向王某亲属支付非因公死亡待遇款。本报记者邹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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