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处理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理人

家有精神病人怎么办
家有精神病人怎么办
基本信息:女&&44岁
发病时间:不清楚
病情描述及疑问:我姐姐有精神疾病,长期吃氯氮平,是不是副作用很大,病情时好时坏,话多,坐立不安,吵闹,怎么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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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心理科_心理咨询科
擅长:擅长婚恋咨询及各类神经症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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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心岸心理咨询中心&&&精神心理科_心理咨询科
建议:精神疾病没有好办法家属必须接受现实,慢慢在家照顾,药物维持。
擅长:精神病及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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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市紫琅医院&&&
建议:您好,请问服用氯氮平的剂量,每天吃多少?
擅长:擅长各类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分裂症、躁狂症、失眠症、抑郁症、焦虑、强迫、恐惧、神经衰弱、疑病症、心理生理障碍、儿童心理精神障碍等各类精神障碍和心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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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新城军海医院&&&
建议:  看看日常预防精神病的事项:  1、注重生活习惯  由于这种疾病的致病因素就潜伏于生活之中,预防精神病为了避免受到这些因素的侵害,大家在生活中养成一个好习惯有着重要的保健意义。它包括的方面有很多,如坚持锻炼、规律作息、劳逸结合、调节情绪、注意卫生等,做好细节才可以防微杜渐。  2、劳逸结合  工作也要注意劳逸结合,过于劳累而累垮身体的话,到头来就算事业有成,却失去了健康的身体,这还是一场空。过度劳累透支精力会影响到内分泌平衡并消弱免疫力,这样也是精神病产生的一个有利条件。  3、安全服药  是药三分毒,每种药物都是有不同的毒副作用的。有些药物就容易引起肾功能损伤,以及精神方法的损害,这样的不良反应,所以在使用药物之前,预防精神病患者一定要充分了解药物的副作用并控制有效治疗量,以免使用不当而伤害到自身。
副主任医师
擅长:上海新科医院,精神障碍疾病:失眠,抑郁症,强迫症,躯体化障碍,神经衰弱 ,癫痫,精神分裂,焦虑...
治疗方法:行为认知治疗,心理恢复指导,汉密尔顿焦虑测量,精神饮食恢复.精神药物用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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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科医院&&&
建议:心理障碍几乎是人人都可能遇到,如失恋、落榜、人际关系冲突造成的情绪波动、失调,一段时间内不良心境造成的兴趣减退、生活规律紊乱甚至行为异常、性格偏离等等,这些由于现实问题所 引起的情绪障碍,成为心理障碍。像这些问题大多数人往往自我调节或求助父母、亲朋、老师等帮助来调节,假如通过这些调节方法仍无效果时,就需要找心理咨询医生寻求帮助。情况比较严重你去最好本地的医院找个专家治疗,也可以来上海
擅长:针对失眠、抑郁症、躁狂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神经衰弱症、心理障碍、精神障碍、神经官能症、强迫症、疑病症、恐惧症、自闭症、更年期综合症、网络成瘾症等精神疾病的治疗有其独到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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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军颐中医医院&&&
建议:您好,要正确认识精神病;人们对精神病有种种偏见,其实精神病与其它的内科病、外科病一样,只是一种病而已,这种病人在病态下表现的思维、情感、行为的不正常,不是什么思想问题。精神病人与其他躯体疾病的病人的不同之处在于身在病中不知病,意识不到自己有病,故而不主动求医,拒绝治疗,这就要求家属对精神病人要倍加关怀、爱护。希望家属能早日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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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上精神病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 09:48:23 |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专家介绍说,精神病是一种严重危害患者身心健康的疾病,患上精神病之后患者会出现一些过激反应和常人难以理解的动作和行为,严重的精神病患者甚至还会出现幻听现象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生活,那么患了精神病该怎么办呢?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可以对大家控制精神病有所帮助。  患上精神病该怎么办?需要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一、治疗精神病采用药物治疗的方法进行治疗,精神病药物治疗应系统而规范,强调早期、足量、足疗程的“全病程治疗”。一旦明确诊断应及早开始用药。药物应达到治疗剂量,一般急性期治疗为期2-3个月。有些患者、家属甚至医生过分担心药物不良反应往往采取低剂量用药,症状长期得不到控制,达不到应有的治疗效果。  二、对精神病患者进行心理治疗,因为患者的心理也是比较脆弱的,心理治疗不但可以改善病人的精神症状、提高自知力、增强治疗的依丛性,也可改善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促进患者与社会的接触。行为治疗有助于纠正病人的某些功能缺陷,提高人际交往技巧。家庭治疗使家庭成员发现存在已久的沟通方面的问题,有助于宣泄不良情绪,简化交流方式。  三、对精神病的治疗,不仅是帮助患者的临床症状消失,同时要注意后期的长期护理治疗。临床症状消失,自知力恢复,仅达到临床痊愈的标准理想状态是,病人恢复了由于疾病所致的精力与体力下降,达到并保持良好的健康状态,恢复原有的工作或学习能力,重建恰当稳定的人际关系,这样才算达到全面的康复。  患上精神病该怎么办?精神病属于一种严重的精神疾病,一旦患上精神病会出现很多危害患者及其家庭的症状出现,所以对于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庭来说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及时对精神病进行科学治疗,虽说目前关于精神病的治疗方法有很多,但是只有科学治疗精神病的方法才能帮助患者减轻痛苦。如果您还不太清楚,可以在线咨询专家。
  精神病史一种常见的疾病,或重或轻。重者神...
  大家一定对精神病很熟悉吧,我们周围就有很...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许多人面临的压力也越...
  在中国13亿多人口中,患有精神病的患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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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精神病人强奸幼女被家属打死,群众问:精神病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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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顺风逆流 于
20:34 编辑
最近,邵东县佘田桥镇五里牌村发生一件离奇的命案,一个名叫陈高伟的精神病人,因强奸同村幼女(13岁)陈小梅(化名)被村民群殴致死。陈高伟现年30多岁,外号“性癫子”,已经连续10多年在本村和邻村强奸、性侵妇女多达五六十余人,上至八十多岁的寡妇,下至13岁的幼女,其中包括陈高伟亲身母亲和同胞姐姐在内。目前,受侵害小女孩还在医院接受治疗。案件在侦查阶段,考虑到小女孩需要细心照料,邵东县警方尚未采取强制性羁押措施,正在考虑对小女孩父母监视居住。
据村民介绍,陈高伟家庭有三兄妹和一个母亲,哥哥是个残疾人,姐姐早已出嫁,母亲今年70多岁,父亲去年因他的事而自杀。陈高伟从九十年代开始在广东倒卖电子产品,是五里牌村最早的万元户之一。后来有人说他做生意亏本了,有人说他放在枕头底下的五万元现金被表弟“拿”走了,也有人说他在广东被人施法术中邪了,各种说法不一。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这就是陈高伟受了一次很大的挫折,突然变成了精神分裂症。09年陈高伟和妻子(野鸡坪人)经邵东法院判决后离婚,儿子归妻子抚养。不过,也有人不这么认为,说他们离婚的真正原因不是陈高伟的精神病,而是陈高伟的性变态,使妻子无法忍受性生活的折磨。离婚后,陈高伟整天像幽灵似的在佘田桥街上和五里牌村里游荡,两只眼睛整天色眯眯的盯着女性的胸部和臀部不放,他从来不放过任何一次性侵妇女的机会。在方圆10里内,凡是妇女看见他就别路,同村的妇女天黑后一般都不敢单独出门,所以大家送给他一个外号,叫做“性癫子”(俗称发淫癫)。也有一些人不相信,怀疑陈高伟是个假癫子。针对这种说法,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干警告诉我,2010年陈高伟伤害李云南的案件发生后,警方对陈高伟也刑事拘留了,之后,按照法律程序,还送到了长沙做精神鉴定,结论是精神病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警方最后也只能释放。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010年陈高伟被无罪释放之后,在家中特制的铁笼子里关了将近一年,后来可能是母亲觉得可怜,又把他从铁笼子里放了出来。在性侵幼女之前,陈高伟已经作案(强奸、盗窃、伤害)数十次之多,每次警方的处理,也只能按处置李云南的案件一样,刑拘,鉴定,释放,再来一个轮回。直到这次案发——日下午4点钟左右,陈小梅从佘田桥中学回家,然后吃过晚饭照例出去找同学和其他朋友一起玩。平时陈小梅玩到6点一定会准时回家,而这次晚上8点钟都不见有人回来。陈小梅的妈妈把家务做完,便开始挨家挨户去寻问女儿。在询问的过程中,一位村民提醒她,陈小梅可能被“性癫子”抓走了。陈妈妈闻言如同五雷轰顶,心如刀绞,马上打电话告诉老公,接着又向佘田桥派出所报警。陈小梅的父亲是佘田桥街上一家百年老店的厨师,他接到老婆的电话,急忙租摩托回家。晚上9点左右,陈师傅带着老婆和弟弟等4个人进入陈高伟的房子二楼,把已经快不行了的陈小梅从死亡线上解救出来。此时,陈小梅被陈高伟蹂躏了整整5个小时,全身赤裸,胸部和阴部呈现出一片片青紫,被子上血迹斑斑。其实陈高伟自己也累趴了,双腿发软,看见陈小梅的父母吓得从梯子上滚到地上,再加上几拳几脚,很快一命呜呼见了阎王。许多群众认为陈高伟死有余辜,不值得同情。
近年来,我发现邵东县牛马司、黑田铺、野鸡坪、水东江、魏家桥等乡镇,频频发生暴力型精神病患者(俗称“癫子”)伤人,甚至致人死亡的恶性案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暴力型精神病患者成为社会治安的一大隐患。2013年佘田桥牌楼村有一个精神病人,名叫申志,他将母亲活活打死后并挖坑埋尸。同年野鸡坪有一个精神病人,一次性将两个村民活活打死在家门口。2012年牛马司一个精神病人怀疑妻子与哥哥通奸,半夜趁妻子睡熟用匕首割断妻子的脖子。同年黑田铺有一个精神病人,持刀捅死邻居一个6岁的独生子(新邵人)。一次又一次悲剧,为什么不能引起社会重视?据佘田桥派出所民警掌握的情况,暴力型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在佘田桥还有十多个,他们好比一颗颗定时炸弹。我认为政府有必要对精神病人来一次全面人口普查,落实治疗与监护责任,我县应设立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机构,专门收治犯罪的精神病人,避免这样的悲剧再一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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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宝路五里牌村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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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边五里牌村邮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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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里牌三年前修好的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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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里牌老电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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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高伟家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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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高伟家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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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梅家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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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里牌老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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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里牌村委会在老祠堂里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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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里牌是个很大的民国老院子,包含5个生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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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里牌对面山下是全国文物保护单位“荫家堂”,其实五里牌比荫家堂还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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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里牌的荷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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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都说陈高伟死有余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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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佘田桥镇一精神病人性侵女童被群殴致死 村民:为民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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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由政府免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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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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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上演的悲剧,得不到根治,逼民以暴制,让人扼腕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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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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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有余辜,不值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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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陈小梅 子宫被切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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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陈高伟家属向佘田桥派出所索赔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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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梅的损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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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逆流 发表于
据说,陈小梅 子宫被切除了。
受害者可怜,就这样被毁了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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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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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了,值得庆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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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畜生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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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死的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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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题材发得好!带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管理问题应当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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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周 发表于
这个题材发得好!带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管理问题应当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
现在精神病有成为犯罪分子护身符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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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法律需要修改了。暴力的精神病一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2016诠释精神病人的犯罪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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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字数:5000字
【看准网()】教育论文频道小编搜集的范文“2016诠释精神病人的犯罪及处理”,供大家阅读参考,查看更多相关论文 ,请访问教育论文频道。
内容摘要:根据精神病患者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判定其在法律上能否承担某种义务或是否具有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包括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作证能力和服刑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或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具有责任能力或行为能力;并非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具有部分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本文就如何正确处理精神病人在任何情况或意识形态作用下应当负有哪些责任区分的认定做了一些深入分析,发生精神障碍因素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过程中极为重要的因素之一,从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人手,是展开探讨刑事责任能力的性质及其判定问题可行路径。关键词:精神病能力刑事责任鉴定考察审判机关案例:29年2月15日、17日,我辖区连续发生两起盗窃案,累计损失人民币约两万余元,2月18日这两起盗窃案告破,嫌疑人是一个25年7月份发生过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朱某栋。根据厦门市某医院的病历:朱某栋25年7月份被一部货车撞伤头部,造成脑部受重伤,至今无法痊愈,时好时坏。朱某栋被抓获以后表现异常镇定,并不像一个脑部受过重伤的人。在审讯过程,其又颠三倒四地讲出了作案的具体情况,但在问到赃物的时候,其只想起了放黄金戒的地方,至于那条黄金项链在何地其一直无法讲清楚,朱某栋的行为显然已经触犯刑法,必然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但做为司法机关,对朱某栋的案件又得从其脑部受过严重的伤害入手,要充分考虑到其受过伤的脑部会不会导致其发生精神障碍。结合这个案例我从以下几方面来谈谈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及处理。一、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1、刑事责任能力对于刑事责任能力,不同的学者甚至执法者都存在着差异的见解。古典学派认为刑事责任能力是作为对行为人进行道义谴责前提的自由意思决定的能力,行为人具有认识其行为价值的能力才能产生对自己行为的责任,而只有具有这种意思能力的人才能够实施犯罪,因此刑事责任能力属于犯罪能力。近代学派则认为刑事责任能力是能够用刑罚手段达到社会防卫目的的能力,因此对于意志自由意义上的有能力者和无能力者,就其行为对于社会的责任而言并无不同。2、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精神异常者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精神病人,并非他们不应负责任,只是因为其无法适应刑罚因而不能通过刑罚手段达到这一目的,因此必须采取其他措施加以防卫,因此责任能力属于刑罚的适应能力。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这里指的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核心是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而应当认为责任能力属于犯罪能力。所谓精神病人缺乏犯罪能力事实上并非指精神病人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客观效果的能力,而是由于欠缺是非辨别和行为控制能力,不能根据规范要求而决定自己的行为,因此欠缺责任应答的能力。责任能力应当局限于行为当时的能力,但所谓刑罚适应能力却当然主要指裁判时尤其是刑罚执行期间的能力,否则就失去了其独立判定的意义,况且刑罚的适应能力更应该作为诉讼法的规定事项而由刑事诉讼法加以规范,而不应由刑法加以调整。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l)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这种精神病人是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是指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处于间歇期,没有发病,精神是正常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他们在间歇期间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又称为减轻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况、他们是介于完全无刑事责任与完全负刑事责任之间的精神病人.他们犯了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看法我在工作中曾碰到过这样的案件:一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都很正常,但在犯罪后不久其就患上了精神病也就是出现了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犯罪后患上精神病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有解释:犯罪的时候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的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显然,在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行为后欠缺刑罚适应能力的人,仍然应当构成犯罪。另外,即便认为刑事责任能力中的刑罚能力不同于刑罚执行能力,所谓刑罚能力只是意味着适合科处刑罚这种对社会一般人的制裁而非保安处分的能力。但是在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时,并不需要进一步地证明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是否对刑罚具有感受能力或者承受能力,犯罪能力的具备就意味着他当然具有答责能力,具备了科处刑法的前提。因此,固然刑事责任能力中包含着对行为人进行非难从而使其承担刑罚的含义,但并不存在独立判定刑罚能力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要确认一个人是否是完全无刑事贸任的精神病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标准:(1)医学标准。即他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是处于精神病状态之中,而且正处于发病期而不是缓解期和间歇期,实施危害社会的原因是由于有精神病所引起的。(2)心理学标准。即由于行为人有精神病而使他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否符合这两个标准,即是否同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即依法进行司法精神的鉴定。因此,我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看法有两方面:(1)无法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情况下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二、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分为两个步骤:首先要在医学上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其次要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因患有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前者要由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需要由其得出是否具有精神病以及精神病种类与程度轻重的结论,后者由司法工作人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即先后两个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判断是分别由不同的主体独立进行的。前者由医学专家进行,后者则由司法人员(主要就是法官或者检察官)进行,医学的判断是基础,法学的判断是最终确定有无责任能力的关键。1、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对于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时候到底是在哪个状态,到底是否有完全或者部分的刑事责任能力,这个认定是需要鉴定机构去认定的。鉴定机构一般应按照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想结合的方式进行认定:(1)医学标准。对于医学标准应有以下几个含义或者条件:行为人必须是精神病人。这里所讲的精神病人当然是指医学上的精神病人了;精神病人是因为精神病的作用才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这个就需要精神病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个因果关系,则精神病人就排除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可能。(2)心理学的标准。导致精神病人作出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原因也有很多,不一定是单纯的医学上的精神病发作,比如,吵架的刺激、惊吓等等因素。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控制上往往也有很多非医学上的因素,而这些,也必须是判断精神病人是否具有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所应该考虑的。那么,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应该证明那些主要的情况呢?对此,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公安部、卫生部于日联合发文《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做了如下规定:(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患何种精神病,实施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2)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好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2、司法机关在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中的地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发生后,一般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判决。在这一程序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在于查清犯罪事实,收集提取指控犯罪的证据。侦查的是“犯罪事实”,包括由何人在何时、何地,基于何种原因,为了何种目的,实施了何种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后果,对其健康状况不应该属于侦查范畴。至于这种行为是不是由犯罪嫌疑人实施、是否构成犯罪,应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是由检察院审查后最终由法院判定的。侦查阶段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只是程序上的认定,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没有终局的确认权。对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或者代理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的,应当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出,或者在法庭审理阶段向法院提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属于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但在实践中,经常发生公安机关主动申请司法鉴定,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的事例。一旦确认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公安机关随即撤销案件,终止司法程序,有条件的将行为人移送强制医疗,更多的是由公安机关径自“无罪释放”,而不移送检察机关。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加害行为人不能得到符合社会公平正义标准的审判和惩罚,被害人在心理上得不到慰籍,经济上得不到补偿,会造成对社会不满和对法律公正公平性产生怀疑,上访政府、报复社会的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和不良影响。另外,假如将行为人放任到社会,也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险和隐患,带来不良后果,更不利于目前提倡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好局面。况且,这种作法实际上也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公安机关只要在实体上查明了上述案件事实的各要点,在程序上就应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即使公安机关怀疑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也应移送。只有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以后,基于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检察院或者法院才可以请专家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判定其刑事责任能力,由法院做出有罪并追究刑事责任的判决,或者做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时的精神状态给予免除刑事处罚,移送安康医院强制治疗的判决。本人认为,对于精神病人犯罪者,涉及到对其人身自由的限制乃至剥夺,裁决的主体都应是法官,但法官的判断本来就是一个很局限性的判断,一般不能推翻精神病医学专家对有无精神病、精神病种类、程度所作的结论,所能做的仅仅是在医师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基础之上,再行独立判定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否因此受到影响,如此完成医学标准和法学标准的统一。但按照前述规定的制度安排,对于法官而言,所能做的仅仅是接受或者不接受医师对该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而无需也不应另行进行法学的判断。虽然按照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如果对原鉴定有怀疑,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再次送请鉴定。经过复验,如果确定此人不是精神病人,或者虽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但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依照《刑法》第15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须按照法律规定判刑。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同样规定: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是,无论是初次鉴定还是补充或者重新鉴定,法官的作为都是一样的,即不再做任何独立判断,而只是决定选择哪个结论予以认可。这样所导致的结果是要么由精神病专家一并完成医学和法学的判断,要么由精神病专家只进行医学判断而不进行法学判断。无论哪种结果,都违背了混合标准的初衷。三、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理1、对完全无刑事责任及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院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对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理针对间歇性精神病人的两种情况我们可以做出两种处治:(1)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无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犯罪的不承担刑事责任。28年12月底,我主办了一起“武疯子”菜刀砍人的案件,这名“武疯子”属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案件发生后经鉴定这名“武疯子”在拿刀砍人的时候正是处于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因此他不负刑事责任,我们做为执法者也只能责令其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2)对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况的处治: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责任能力完全具备,不符合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所要求的心理学(法学)标准,因而应当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四、对精神病人犯罪及防治的几点看法精神病人犯罪目前已经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尤其近些年来国内外发生了许多有关精神病人犯罪的重特大案件,有些震动全国甚至引起世界关注,尽管精神病人是弱势人群,需要保护,但其对社会带来的潜在危害却非常严重。当精神病人发生重特大犯罪,我们从专业角度提出观点时,往往会引起社会上许许多多不同的看法,我认为问题的关键之一在于目前我国对精神病人犯罪后的处理措施需要改进。1、我们需要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但也不能因此损害正常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自然会引起社会对法律的公正性、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产生看法和怀疑。2、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健全安康医院设置,同时确立我国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并做出强制医疗标准和解除标准,将那些对公共安全时刻形成威胁的精神病人,且推断由其家属或监护人看管治疗仍不足以防止该危害性的发生者,必须对其实施强制医疗。3、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文明社会、经济社会的今天,应当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完善安康医院建设,将因触犯刑法的精神病人收治于安康医院,实行免费强制治疗,因为其身份是犯人,而不是无罪人,故不应送地方精神病医院,这在美国称为剥夺其犯罪权利,给其治疗自由。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法院对于实施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及危险凶暴的囚犯,也是根据情况将其收押于警局惩教署下设的一个高度设防的精神病治疗中心。其所处状态同样是失去自由,因为前提是其违犯了法律,是有罪之人。4、同时,我们应该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精神病人,要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积极给以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安康医院加以治疗,避免给社会带来危害。对于正处刑期患精神病的囚犯,也应及时转入安康医院,对其进行免费治疗。应该从法律上做出规定,由专门的社会、心理、精神医学专家组成小组,对已经犯罪的精神病人是否移送或者可否离开安康医院提出意见,最后经法院司法裁决。这样,才能在法律上做到既保护了病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发展,从而得到社会的公认。综上所述,精神病人在法律上的能力我们有了初步的观点: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精神病人在犯罪时的状态决定了其法律责任能力,审判机关应当根据精神医学鉴定来做出相应的决定。参考文献:1、《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法规)2、《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中央法规)3、《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法规)4、《刑法》5、《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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