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法何时出台二审

倪海清案逼中医药法出台 草案起草30年将审议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4月8日,由于研制的中草药片剂无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管理部门批准文号被认定为假药,浙江省金华市江湖郎中倪海清,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5月20日,《中国经济周刊》以《假药,洗不掉的原罪》为题,对该案以及横亘于法律与疗效之间的困惑进行了报道。
  该文刊发后,倪海清假药案引起了社会持续而广泛的关注。在读者普遍关注倪海清的命运及该假药是否真有治癌疗效的同时,相关学界则关注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修改是否有可商榷之处。
  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主办的倪海清假药案法律研讨会在北京举行。研讨的焦点仍然在“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该不该判其有罪”。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郭芳|浙江、北京报道
  “药效”是关注焦点
  6月14日,出现在二审法庭上的倪海清明显消瘦,脸色苍白,不停咳嗽。他依然为自己做无罪辩解,并坚持表示,他的药不是假药,不仅没有致人伤害,反而救治了很多癌症病人。
  检察机关也未能提出新的证据,证明倪海清的假药危害病人健康。
  倪的辩护律师黄振兴再次请求二审法官调取被公安机关查封的277份病历,并请求允许治愈病人出庭作证。二审法官对此未直接表态,仅表示“研究后再说”。法官最后也仅以“休庭”结束了当天的庭审,并未透露是否同意证人出庭或是择日宣判。
  相比一审法官的态度,黄振兴感觉似乎看到了转机,因为“一审法官直接以药的疗效与本案无关,直接拒绝了病人出庭为倪海清作证”。
  药的疗效是否与该案有关始终是争议的焦点。近日在北京召开的关于该案的法律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庭长李武清一针见血地指出,药的疗效是本案的核心。“如果药真的有疗效,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还用不着刑事犯罪这种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
  但近年来,社会上因生产、销售假药所导致的伤亡事件层出不穷,生产、销售假药违法犯罪的严峻态势迫使刑事立法作出回应。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修改背景。修正案(八)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删去,该罪因此从结果犯变成了行为犯,只要违反“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了药物,就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从这个角度看,倪海清生产、销售的药没有批文,“按照法律条文,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法官也很难办。”李武清说。
  不过,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法学专家王梅红仍然认为,即使在刑法修订后将假药罪从“结果犯”改为“行为犯”,也不应离开社会危害性这一必备的要件。“这是由刑法的本质所决定的。”刑法第13条规定,要构成犯罪,必须是明显危害社会的行为。
  事实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做出修改的理由是“相较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而言,假劣药会带给消费者更多人身、经济乃至精神上的伤害”,因此,与会专家认为,从立法本意上,仍不能否定“伤害”性后果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根据修改后的该罪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黄振兴对《中国经济周刊》说,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倪的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倪海清无论如何也不应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在二审庭审中,检察机关解释了一审法院做出10年判决的依据:2012年10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会议纪要》,其中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生产、销售假药和有毒、有害食品,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
  依此标准,倪海清案的涉案金额超过了50万元,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但早在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
  黄振兴很诧异,“一个会议纪要连规定、指导意见都算不上,仅凭浙江省公、检、法的会议纪要来作为刑事判决的依据是否合法?”
  倪案能否倒逼中医药法出台
  在《中国经济周刊》对此案报道大约半个月后,6月8日,中国社科院中医药国情调研组以该案为切入点组织召开了民间中医行医用药管理问题研讨会,一方面声援倪海清,另一方面亦希望以此呼吁中医药法的出台。
  该研讨会的组织人、中国社科院中医药国情调研组执行组长陈其广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倪海清案反映了中医药管理体制的种种弊端以及中医药发展的普遍尴尬。“当前的中医药管理体制是以西药为标准来制定的,然而,中医药和西医药是两个不同的体系,这对中医药的发展很不利。”
  仅以中医药的审批程序为例,“当前对中药的审批标准和程序,统统套用了西药化学药成分的审批标准和程序。不仅要提供药物处方,还要药理分析、药物的合理性、化学成分分析等。但实际上西医的标准只适合于西药的审批,只利于西医的发展。”在中医药学会肿瘤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赵建成看来,中成药以有没有国家批准文号来确定是真药和假药的唯一标准是不确切的。“任何中成药都不可能不通过临床实践变成一种合法的有批准文号的药。那么从试用的第一个病人开始我们就违法了,但成功、有效的中成药必须从临床实践中总结出来,只有在许多病人试用有效之后才可能申报批准为正式药。”
  倪海清的“硬伤”正是其研制的中草药片剂既无生产许可证,亦无药品管理部门批准文号,因此被认定为假药。
  他说,倪海清案并非孤例。“病人的需求造成了绝大多数的中医都在配自制药,包括丸散膏丹和汤药,缺少了哪一种剂型对疾病的治疗都是不全面的。但现在只允许临床中医生开汤药,不允许自己配成药,造成了治疗上的诸多不方便,同时也影响了疗效。”
  赵建成在该研讨会上呼吁,须根据中药的特点制定一套适应于中医药发展的中成药审批制度,“审批中药应以临床疗效为主要标准,而不应以西医的药物成分分析为主要标准,否则会增加中药审批的难度。”
  据悉,讨论起草历时30年的中医药法草案目前已由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历时多年的中医药法可谓举步维艰,于中医药从业者而言,现在总算看到了一丝曙光。
  但看过草案初稿的陈其广持审慎乐观的态度。他表示,该草案与中医药从业者的理想仍存差距。然而,这也是在现有体制下,不得不做出的妥协。
(责任编辑: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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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力争2020年完成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
时隔37年后,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再次召开。会议指出,要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挥这一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有效化解各种&城市病&。要提升规划水平,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促进&多规合一&,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完善新时期建筑方针,科学谋划城市&成长坐标&。要提升建设水平,加强城市地下和地上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海绵城市,加快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召开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4日至25日在北京召开。习近平强调,重农固本,是安民之基。&十二五&时期,我国农业农村发展成果丰硕,为我们赢得全局工作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必须看到,我国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难题和挑战还很多,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和放松&三农&工作。&十三五&时期,必须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大强农惠农富农力度,深入推进农村各项改革,破解&三农&难题、增强创新动力、厚植发展优势,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扎实做好脱贫开发工作,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让农业农村成为可以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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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法何时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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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很负责人的告诉你,湖南中医药大学在2001年就已经开设了口腔医学五年制本科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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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上述调整拟在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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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请审议
  肖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需要于法有据
  新华社电(记者 赵晓辉)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21日说,现行股票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度,是由证券法确立的,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需解决于法有据的问题。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肖钢就《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作出说明。
  肖钢说,为解决注册制于法有据的问题,证监会在与有关方面沟通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提请启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法律程序的请示》,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调整实施证券法有关规定,解决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法律依据问题。
  相关授权决定草案已于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上会法案
  反恐怖主义法草案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
  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
  慈善法草案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中医药法草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
  国家主席拟可直接为国际友人颁“友谊勋章”
  为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今年8月份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昨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再次审议该草案。
  国际友人可获颁“友谊勋章”
  草案初审稿规定,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和国防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国家勋章的名称定为“共和国勋章”。此外,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可以授予国家勋章。
  初审后有意见提出,授予外国人的国家勋章应当与授予本国公民的国家勋章有所区别,建议对外国人单设一种勋章。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对于授予外国人的勋章规定专门的名称和特殊的程序是必要的,建议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国家主席拟可直接授予“友谊勋章”
  草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签发证书。值得注意的是,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将“友谊勋章”直接授予外国领导人、国际组织领导人或者国际友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此前介绍,授勋是国家对外交往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家巩固和发展与有关国家和人民传统友谊和友好关系的重要媒介之一。起草过程中,各有关方面赞同在本法中作出原则规定。
  国家勋章不得用于买卖等商业目的
  草案初审稿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勋章、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继承。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明确,勋章、奖章及证书虽可由获得者后人或其指定的人继承,但不得买卖或者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草案二审稿指出,国家勋章可由继承人保存,如若没有被指定人,可以由国家保存。此外,“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赢利性活动。”
  文/本报记者 桂田田
  反恐怖主义法草案
  “恐怖主义”定义加入政治和意识形态新内容
  自媒体传播涉恐信息拟被禁止
  新华社电(记者 邹伟 陈菲)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三审稿,对“恐怖主义”定义、涉恐信息报道传播等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
  今年2月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规定:“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主张和行为。”
  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恐怖主义定义中还应当体现恐怖主义的政治和意识形态性质,以与一般犯罪活动相区别。有的建议将草案二审稿关于极端主义的规定统筹考虑,并明确与恐怖主义的关系。还有意见提出,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了一些新的恐怖活动犯罪,建议草案列举的恐怖活动与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衔接。
  结合上述意见,借鉴《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联合国《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及其他一些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草案三审稿的相关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崇尚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同时,对列举的恐怖活动作出相应补充修改。
  草案二审稿规定,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未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新闻媒体、社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新闻媒体、社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社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表述范围偏窄,同时,还应当对限制个人使用自媒体传播涉恐信息作出规定。据此,草案三审稿将相关规定合并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增加规定,对防止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有可能被用于恐怖袭击、发生特别严重恐怖事件后依法实行紧急状态并采取一些非常措施等问题予以明确。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精神暴力同居暴力拟纳入家暴范围
  昨日,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拟将精神暴力和同居关系的暴力行为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此外,《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审稿还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了7项修改,增加了紧急情况下24小时内法院应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拟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一审稿将家庭暴力定义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除身体暴力外,精神暴力也在现实中常有发生,建议扩大家庭暴力的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审稿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就将同居关系发生的暴力行为纳入了家庭暴力的范围。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一审稿公布后,有律师曾向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草案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但是实际操作中应该有所变通,6个月以后如果仍存家暴危险,受害者可以反复申请保护令,建议法律在这方面有更为明确的规定。此外,有关律师认为一审稿中规定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间间隔有些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暴法的一大亮点,但此前的草案规定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和约束力,建议作出7项修改。其中包括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限,一般情况为受理申请后的72小时内,紧急情况的为24小时以内。另外,建议增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二审稿还增加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文/本报记者 赵婧姝
  慈善法草案
  互联网发起募捐拟放开地域限制
  本报讯(记者 周宇)针对新兴的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募捐等募捐方式,昨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其中提出,拟放开互联网等平台募捐的地域限制。此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慈善法草案二审稿提请明年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
  慈善法草案初审后,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社会组织提出,慈善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难以限制也没必要限制其地域范围。法律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在草案二审稿中规定,慈善组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开展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募捐不作地域限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作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这也意味着,慈善法草案拟提交明年大会审议。
  对于慈善活动支出比例和管理成本标准也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热点,建议在草案中明确具体标准。不过考虑到各类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规模和运作方式差异较大、目前还难以规定统一的标准,草案二审稿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
  (北京青年报)
(责编:贾兴鹏、夏晓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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