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下商家构成侵权,能不能京东退换货流程手机或退货的问题

根据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购商品消费者有权7日之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面对“7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坊间一直争议不断。例如,有卖家提出疑问,“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如果拆封了对卖家造成损害怎么办呢?”“买家和卖家各自在退货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对此,本月初,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对退货过程中的细则进行详尽规定,市民在3月5日前可通过工商总局网站以及信函等方式进行意见反馈。哪些不适用?四类商品经确认可不适用根据该指引,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根据该指引,下列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包装拆到什么程度可退?商品产生明显贬值不能退对于卖家较为关心的“何种商品可退”、“包装拆到什么程度可退”等问题,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也给出了明确的界定。记者注意到,意见稿中规定,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适当的试用不影响商品完好的可退。不过,导致商品产生明显贬值,如服装、家纺、家居类商品经过洗涤或有明显使用痕迹的,手机、电脑等数码产品撕毁产品防伪标识、机器序列号的,食品、保健品、汽车耗材类商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破坏等情况,将被判定为商品不完好,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条款。何时退款?7日为限,逾期支付利息1月31日,市民罗女士在京东购物平台上重复购买了一台电饭煲,所以未签收包裹便向京东派送员直接提出退货,并同时通过手机客户端提交退货申请,“半个月过去了,没有一点反应。”2月15日,罗女士告诉记者,她又找京东客服二次提交了退款申请,对方告知需1至15个工作日才能实现退款。在网购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一旦支付货款,便成为弱势一方,像罗女士这样在售后服务上只能由网络卖家、平台“任意摆布”,按其所提供的解决方式走的局面有望结束。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对卖家退货退款也提出了明确的时效要求。意见要求,卖家应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如发生逾期退款情况,则需要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向消费者支付逾期退款的利息。备受关注的“7日之限”也终于有了明确的规定,即消费者网购退货期限、卖家收货退款期限的7日为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计算,如果7天的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则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天计算。尤为引人关注的是,一些商城在过去的退货退款中,采取退还至网站购物余额内的这种方式也将不再适用,而需要按照消费者在购买时所采用的原支付形式进行退款,不得自行指定其他的退款方式。提醒因“7日退货”争议该怎么办?可以退货吗?对不起,本店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在消费者的网购过程中,因为商家事先在商品详情页面中提出“不接受7天无理由退货”等声明,不时会遭遇网购商品退货难的问题。如果遇上这种问题,消费者又应该如何处理呢?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消费者如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不成,可请求本地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也可选择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目前已在阿里巴巴旗下淘宝网试行的“先行赔付”政策也获得了工商部门的认可。“当市场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网络卖家如故意拖延处理或无理由拒绝赔付,或因卖家撤出平台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工商部门相关负责人称。省内连线明日起所有快递公司恢复收派件2月15日,记者从湖南省邮政管理局获悉,省内快递企业基本已经恢复收派件,17日起,将全部进入正常状态。数据显示,2月15日,全省共发出快件16万票,约为平常1/5的量。业内人士预测,快递行业要真正恢复到春节前的工作节奏,估计要等到正月十五左右。快递“正常”运营还需几日根据省邮政管理局《关于春节期间快递企业服务情况的通告》显示,春节期间,全省除了邮政速递物流(EMS)和顺丰速递不打烊,其他企业普遍开启春节模式,或暂停揽件,或时效不保证。从13日开始,部分快递公司已恢复收派件,17日,所有快递公司恢复收派件。其中,圆通、韵达、国通、全峰、德邦和宅急送等14日开始恢复收派件,15日申通、速尔、快捷快运恢复收派件,16日天天快递恢复收派件,17日,优速恢复收派件。2月15日,记者走访发现,多数快递企业都开始恢复运营,如申通、中通、天天等企业客服都已正常上班,只是部分网点仍处在“值班”状态。如中通开福分部工作人员透露,业务员从16日开始陆续到位,并接受寄发件。韵达井湾子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表示,15日开始上门取件,但有一定的时间限制,16日开始恢复正常。对于节后的快递时效,大部分快递公司表示虽然陆续将恢复正常收派件,但外省市涉及到各网店复工情况,要完全保证时效还需“缓冲期”。此外,春节向来是快递行业人员流动的高峰时期,往年年后有些网点因为离职导致暂时人手不够,引发个别地区快递时效延后的现象。业内人士预测,快递行业要真正恢复到春节前的工作节奏,恐怕要等到正月十五前后。将迎来包裹“小高峰”在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金霞小区的一家快递网点,已有快递员开工拣货、验货,但比起往常的情形,复工的人数还不算齐。正准备去送货的快递员赵林说,春节期间有一些积压下来的快件,加上节后网购必定会有大量快件释放,接下来几日会出现新一轮繁忙的“小高峰”。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工作人员杨燦榕也告诉记者,省外快递基本都在15日开工,包裹预计会从16日起入湘,其中就包括不少节前积压的包裹。记者在一些电商平台查询发现,不少网店都已经开始接受订单,一些与顺丰等公司合作的网店都已及时发货,但有些与中通、申通、韵达等快递公司合作的网店,虽然已经通知揽件,但时间没有保证。长沙市民吴云2月1日网购了一件商品,物流跟踪显示,快递公司2月2日就揽件了,但到2月15日商品仍然没有“上路”。2月10日购买的4件商品,商家分别通知韵达、中通、申通三家公司揽件,但到2月15日,三家快递公司都尚未收件发货。淘宝一家网店客服介绍,从腊月二十到正月初八期间的订单,退换货时间可以延长到正月十五,网友可以放心退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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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买三天了,如何让商家退换货
手机有质量问题,商家才会同意退货。根据手机三包规定,在购机七日内,手机出现非人为损坏,并经手机售后确认,并出具检测报告,可以无条件退货。只有出现以下情形才属于质量问题: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名称 性能故障主机 说明书所列功能失效屏幕无显示/错字/漏划(触屏系列:触屏失灵/无法校准/错位)无法开机、不能正常登录或通信无振铃拨号错误非正常关机SIM卡接触不良按键控制失效无声响、单向无声或音量不正常因结构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壳裂损充电器 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指定充电器无法正常充电电池 充电后手机仍不能正常工作。判断依据为电池容量不小于80%移动终端卡 不能正常工作外接有线耳机 不能正常送受话数据接口卡 不能正常工作注:网络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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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检测报告就能退换,国家规定是七天包退。如果手机有质量问题可以拿去售后检测,一个月包换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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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后双11”维权指南 预售商品亦适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
[导读]虽然2015年的“双11”已经过去,但只要“收快递收到手软”的现象一天没有停歇,疯狂购物季这一页就不算真的翻过去。对于相当大的一部分消费者而言,抢购到心仪的商品固然可喜,但一单单明显低于期待的“剁手件”堆在自己眼前,也是件十分头疼的事情。后悔了怎么办?当然要退换货啊!今天,本报精心整理了一份“后双11”维权指南,或许您用得着。
虽然2015年的&双11&已经过去,但只要&收快递收到手软&的现象一天没有停歇,疯狂购物季这一页就不算真的翻过去。对于相当大的一部分消费者而言,抢购到心仪的商品固然可喜,但一单单明显低于期待的&剁手件&堆在自己眼前,也是件十分头疼的事情。后悔了怎么办?当然要退换货啊!今天,本网精心整理了一份&后双11&维权指南,或许您用得着。
&7天无理由退换货&
时限7天别超时
长春市民肖女士上个月在网上给不足两岁的宝宝购买了一件衣服,邮来后她发现孩子穿着并不合身,于是想退货,但第二天她出差,退货的事情就耽搁了下来。等到出差归来,这件商品的收货期早已超过7日,商家以此为由拒绝了肖女士的退货申请。&因为是自己的失误造成的结果,所以我也没打算为难商家,就当买个教训吧。&肖女士说。
昨日,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对于&后双11&的维权,她最想强调的就是,消费者一定要把握好新《消法》所赋予的七天后悔权的期限,&网络购物通常都属于异地购物,消费者在看不到实物的情况下下单,当买到不符合预期的商品时,必然会运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这个权利与商家协商,但一定不要超时。&
&预售订金不退&
10月1日起已不好使
每年的&双11&电商大促中,很多商家都会运用&预售商品&提前揽客。而参与过此类交易的消费者不难发现,很多商家都给出了&该商品不能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服务&、&订金不退&等类似的霸王条款。
而今年的&双11&,商家们或许不能够再任性下去了。
记者了解到,此前,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7日无理由退货对预售商品同样适用,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且这一规定已于10月1日起实施。
&留言商家不回&
可自行申请退货督促卖家
为了给父母一个惊喜,长春市民白小姐在没有跟父母商量的情况下就为二老在网上订购了一台按摩器,但是收到货后才知道,父亲的一个朋友在前两天已经送了一台过来。白小姐觉得这钱花的实在没必要,就联系商家想退货,但无论她怎样在网上联系商家,留言都像石沉大海一样没有回音,最终无理由退货日期已过,她的东西却仍然没有退货成功。
对于这类现象,消费者最好事先留个心眼,在购买商品前与商家进行充分沟通,并将沟通内容截图以备不时之需。同时,消费者在联系不到商家的情况下,可以在网站交易订单中自行申请退货,督促卖家协调退款事宜。此外,必要时也可联系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维权申诉。
&侵权商家消失&
可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追偿
最近,&90后&大学生王欢遇到一件烦心事,&我一直都有收集咖啡杯的习惯,之前在一家网店买下一套心仪好久的纪念款咖啡杯,可谁知道却也买来了麻烦事。&据她介绍,打开包装以后,她发现无论是做工还是材质,这套杯子都很有可能是假货,而当她联系商家想退货时,却发现这家网店已经不存在了。&难道我只能自认倒霉了吗?&她苦恼地说。
事实上,解决此类烦心事的途径还是有的。
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徐晶律师昨日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新《消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而消费者如果能够证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还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记者&张雅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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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拆封试用还能无理由退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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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陈述人、虹口新港居委会主任雷国兴则从另一个角度坦言“不污不损”的尴尬:“服装,可以无理由退货。然而假如试装时染上了香水,虽然吊牌还在,香水味道过些时候也会消失,但商家还是会担心影响销售。那么这衣裳到底能不能无理由退货呢?”
原标题:手机拆封试用还能无理由退货吗
制图 叶聆 图片来源 CFP本报记者 姚丽萍人人都是消费者,天天都是消费日,要消费,就会碰上无理由退货、消费信息保护、消费争议解决机制——这些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三大焦点”问题。会场中央,一张听证发言席,坐在后排的18位听证陈述人轮番申请发言,无论是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还是消费维权工作者代表或立法专家,每人都要借5分钟发言亮明观点。昨天下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立法听证会跟市民见面,这是本市第13次地方立法听证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三大焦点”何去何从?听,要听出立法需求;证,要证出立法思路。焦点1七日无理由退货今年3月,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截至8月中旬,本市12315热线涉及与新消法相关的投诉有348件,其中“无理由退货”占58.9%,矛盾集中在:买卖双方对无理由退货商品应“完好”的理解不同。为此,对七日无理由退货,上海地方立法的细化是:除了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内衣四大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外,其他商品不污不损不影响再次销售,即可无理由退货。“看,我手上是一张透明包装的储值卡,如果我拆掉包装却不想要了,无理由退货,那么它是否还能卖给下一个消费者?”听证陈述人、索尼公司员工李飏挥了挥手中的储值卡。李飏问出了“无理由退货”遭遇的一个悖论:手机、液晶电视一类的电子产品,如果消费者不拆封试用,就无法知道是否合适;但对商家而言,如果包装被拆,就破坏了商品的完整性。再者,电子产品如果打开包装,不影响再次销售,是否意味着带有“残留数据”痕迹的产品可以卖给下一位消费者?这对下一位消费者是否公平?听证陈述人、从事消费调解工作的浦小麟也表达了类似的担心:新手机拆开一看,手感颜色都好,芯片却插不进去,而一旦拆封,就有了“二手机”嫌疑,怎么办?听证陈述人、虹口新港居委会主任雷国兴则从另一个角度坦言“不污不损”的尴尬:“服装,可以无理由退货。然而假如试装时染上了香水,虽然吊牌还在,香水味道过些时候也会消失,但商家还是会担心影响销售。那么这衣裳到底能不能无理由退货呢?”“总之,不污不损到底该怎么界定,还请立法者仔细定夺。”李飏说。焦点2
消费者信息泄露“我们学校地处闵行,比较偏僻,我平常的娱乐就是上网,可这一上网,麻烦大了,只要注册过一次,垃圾信息就接踵而来。更麻烦的是,接到的垃圾信息都不是从我注册过的网站来的,这该找谁算账?”听证陈述人田雨是华师大研究生,他的“实话实说”引来一阵哄笑。大数据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须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作出制度安排。条例草案明确经营者作为消费者信息保护的“责任方”,要明示信息收集使用的目的范围,以便解决消费者举证难、执法部门查证难的问题。同时,要求经营者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一旦发生信息丢失,应及时补救。“但条例草案正面倡导多,禁止性、制裁性条款不够。”听证陈述人、钱翊樑律师说,“我每天接到的电话中30%是广告,只要你买过房子,哪怕房子早卖了,不同的中介公司还是会天天问你卖不卖房……”消费信息究竟泄露在哪个环节呢?钱翊樑建议,可否从终端入手,接到一个骚扰电话,就抓住骚扰者向上追溯,直至找到泄露信息的“始作俑者”。抓到了“始作俑者”,又该怎么办?非法买卖个人信息,要负刑事责任;但若经营者泄露消费者信息,侵权程度还够不上刑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要负民事侵权责任。“在刑事处罚、民事赔偿之外,经营者随意泄露消费者信息,如果达到行政处罚标准,还应受行政处罚。”听证陈述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邹荣说,立法法给了地方立法设定行政法律责任的权力,上海地方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妨用好这个权力。焦点3 消费纠纷裁决一旦遇到消费纠纷,该怎么处置?目前有两条路,一是消保委调解,二是法院裁决。可是,这样的纠纷化解方式,难免遭遇两种情形——做“老娘舅”的消保委,累,遇到不诚信的“很牛”的商家,调解无法进行;而消费者若去诉讼,维权成本高,绝大多数消费者选择放弃。“在调解和诉讼之外,上海地方立法可否尝试消费权益纠纷的仲裁制度?”钱翊樑再次坐到听证陈述人的发言席上。他说,国内一些城市已尝试消费纠纷仲裁规则,一裁终局,仲裁结果还可由法院强制执行,消费者维权成本大大降低。而无论是调解、诉讼,还是仲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有争议,都少不了检测、鉴定。检测鉴定的费用,是经营者先行垫付,消费者等额担保,还是双方共同承担?既要防止“职业打假”恶意投诉,又要防止消费者负担过重,这需要地方立法仔细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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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为构建爱侬多平台开放、透明、诚信、尽责的经营环境,提升爱侬多平台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口碑,树立电商行业新标杆,保障顾客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由爱侬多运营方北京爱侬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第二条&商家管理规范,是对爱侬多用户增加基本义务或规范用户行使基本权利的条款。爱侬多官方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信息公告、商家后台通知、帮助中心、行业标准等)中提及的爱侬多管理规则,也属于商家管理规范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规范遵循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基于爱侬多平台认定的事实并严格依规执行。
第五条&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于本规范已有的规定,用户的违规行为适用于本规范,本规范尚无规定的,爱侬多平台有权酌情处理。爱侬多平台对用户的处理不免除用户因违法、违约等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户在爱侬多平台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爱侬多平台所订立的各项协议。
爱侬多平台有权变更本规范并在网站或商家后台等渠道予以公布,若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爱侬多平台提供的相关产品及服务,并及时通知爱侬多平台。爱侬多平台有权对于用户行为的规范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爱侬多平台保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
第二章定义
第六条&爱侬多平台,即爱侬多平台网站,域名为&;爱侬多平台,即爱侬多开放平台,域名为
第七条&用户,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爱侬多平台及爱侬多平台各项服务的使用者,包括但不仅限于顾客、商家、第三方服务商等。
第八条&商家,指与爱侬多平台签订《爱侬多开放平台服务协议》并完成入驻流程的用户。
第九条&账号,是指用户注册时设置的账户名,账号具有唯一性。
第十条&顾客,指在爱侬多平台网站上浏览或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用户。
第十一条&下单,指顾客在爱侬多平台网站上点击提交订单的行为。
第十二条&订单,指顾客向商家同一时间拍下单款或多款商品的合约。订单中针对任一款商品的内容构成独立的交易。
第十三条&店铺,商家在完成注册及入驻流程后,为进行合法经营,依据协议约定和商家管理规范,由商家申请“爱侬多”审核通过的具有独立且唯一性ID、特定名称(可依据相关平台规则进行调整)的网络化虚拟商铺。
第十四条&绑定,指爱侬多或爱侬多平台账户、支付宝账户、银联账户一一对应。
第十五条&降段处理,指当商家违规扣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而被降低段位并实行处罚的过程。
第十六条&成交,指顾客在爱侬多平台上下单并成功付款到支付宝。货到付款交易中顾客下单即视为成交。
第十七条&下架,指将出售中的商品转移至线上待售商品,或停止展示发布。
第十八条&包邮,指商家对所售商品承担大陆地区首次发货的运费。
第十九条&自营商品,指在商品详情页右侧无店铺展示区,且服务显示为由“爱侬多”服务的。
第二十条&时效承诺,指商家承诺从交易达成到顾客签收商品的时间,虚拟充值等服务除外。
第二十一条&结算,指依照爱侬多平台与商家的协议约定,核对、结算收付款项的行为。
第三章交易
第一节入驻
第二十二条&商家应当严格遵循爱侬多平台系统设置的入驻流程完成入驻。
商家在选择其爱侬多平台账号或店铺名称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包含违法、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或干扰爱侬多平台运营秩序等相关信息。商家入驻后店铺名称不得自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商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有权申请加入爱侬多平台:
(1)商家及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当年度的(爱侬多招商标准);
(2)商家及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当年度的(爱侬多平台行业标准);
(3)商家有效签署《爱侬多开放平台服务协议》及其相关附属协议;
(4)商家符合爱侬多平台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商家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爱侬多平台有权清退:
(1)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的;
(2)向爱侬多平台提供伪造、变造的商家资质或商品资料;
(3)商家违反(爱侬多平台招商标准)的;
(4)符合本规则总则中不当使用他人权利且情节严重的;
(5)严重违规扣分达九十六分。
第二节经营
第二十五条&商家应当按照爱侬多平台系统设置的流程和要求发布商品。
第二十六条&“商品如实描述”及对其所售商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是商家的基本义务。
(1)“商品如实描述”是指商家在商品描述页面、店铺页面、活动页面、团购活动页面等所有爱侬多平台提供的渠道中,应当对商品的基本属性、品质、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
(2)商家应保证其出售的商品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包括商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
第二十七条&商家提供的耐用商品,自顾客签收商品(以物流签收时间为准)或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商家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举证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顾客签收商品单据、产品合格证明等。
第二十八条&商家店铺名称的命名应当严格遵守《爱侬多店铺命名规范》。
第二十九条&商家在爱侬多平台发布商品应当严格遵守《爱侬多平台行业标准》。
第三节超时规定
第三十条&商家应当按照爱侬多平台系统设置的交易流程进行交易。
第三十一条&自顾客下单之时起三天内,顾客未付款的,交易关闭,特殊商品除外。
第三十二条&顾客自付款之时起即可申请退货。
(1)商家未发货,自顾客申请退货之时起二天内商家仍未点击发货且未对退货申请作任何操作的,退货申请自动成立,系统进入退款流程。
(2)商家已发货,自顾客申请退货之时起三天内商家未对退货申请作任何操作的,退货申请自动通过,系统进入顾客退货流程。
第三十三条&自商家在爱侬多平台确认发货之时起,顾客未在十天内确认收货且未申请退货的,爱侬多平台则通知支付宝或银联回款给商家。
第三十四条&顾客申请退货后,依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商家拒绝退货的,顾客有权在七天内修改/取消退货申请,或要求爱侬多平台客服介入。顾客在商家拒绝退货后七天内未操作或确认收货的,退货流程关闭,交易正常进行;
(2)商家同意退货后,顾客通过快递退货,商家七天(商家可在七天内申请延期三天)内确认收货的,爱侬多平台通知财务退款给顾客;商家同意退货后,顾客通过快递退货,商家超过七天(商家可在七天内申请延期三天)未确认收货的,爱侬多平台通知财务付款给顾客;
(3)商家同意退货后,顾客通过快递退货,商家七天(商家可在七天内申请延期三天)内拒绝退款的,需要说明详细的理由并提供证据,顾客有权在七天内要求爱侬多客服介入。
第四节评价
第三十五条&评价分为商品评价和服务评价。
第三十六条&顾客购买商品且收货完成后,方可对订单中的商品和店铺分别进行商品评价和服务评价。
第三十七条&顾客同一个商品购买多次(不同订单),可以评价多次。
第三十八条&退货完成的商品将不能对商品和店铺服务进行评价。但若退货前已评价,则评价内容不删除。
第三十九条&针对以下情况,爱侬多平台保留删除评价或禁止该账户评价、回复的权利。
(1)评价内容包含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社会道德标准的内容;
(2)评价内容严重不符合产品实际情况,恶意评价的;
(3)含有私人信息:如手机号,QQ号等;
(4)涉及外网链接、网络广告以及兜售商品;
(5)含有恶意诋毁,谩骂词语的。
(6)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等内容;
第四十条&&&顾客针对商品质量和商家服务作出评价,包括商品满意度、服务满意度、物流满意度三项。每项店铺评分系近一百八十天内所有评分的动态均值,计算规则为算术平均值。店铺评分一旦做出无法修改。
第四十一条&自交易成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含)内,顾客可在评分后追加评论,追加评论的内容不得修改。商家可对追加评论的内容进行解释,追加评论不影响商家的店铺评分。
第四章市场管理
第一节市场管理措施
第四十二条&为了提升用户体验,维护平台正常市场秩序,爱侬多平台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商家及其经营行为采取以下临时性市场管控措施:
(1)警告,是指爱侬多平台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对商家不当行为进行提醒和告诫;
(2)商品下架,是指将商家出售中的商品转移至线上待售商品;
(3)单个商品搜索降权,是指调整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序;
(4)全店商品搜索降权,是指调整店铺内所有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序;
(5)单个商品搜索屏蔽,是指商品在搜索结果中不展示;
(6)单个商品单一维度搜索默认不展示,是指商品信息在按价格、信用、销量等单一维度的搜索结果中默认不展示,但可经顾客主动选择后展示;
(7)全店商品单一维度搜索默认不展示,是指店铺内所有商品在按价格、信用、销量等单一维度的搜索结果中默认不展现,但可经顾客主动选择后展示;
(8)限制参加营销活动,是指限制商家参加爱侬多平台官方发起的营销活动;
(9)单个商品监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商品信息无法通过搜索、商品链接等方式查看;
(10)店铺监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商家店铺及店铺内所有商品信息无法通过搜索、店铺或商品链接等方式查看,同时在监管期内,店铺各项指标(如投诉率、退款纠纷率等)将受到爱侬多重点关注,若在监控期店铺行为发生违规,将执行相关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公示警告、关闭店铺等;
(11)支付违约金,是指根据协议约定或本规则规定由商家向顾客和/或爱侬多平台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12)商家绑定的收款账户的强制措施,是指对与商家的收款账户采取的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收款功能、取消提现功能、禁止余额支付、冻结资金、冻结交易、永久冻结账户等。
第二节市场管理情形
第四十三条&商家应积极提升自身经营状况,为顾客提供高品质的商品及优质的服务。对于商品品质好、服务质量高的商家,爱侬多平台会适当给予鼓励或扶持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商家应遵照爱侬多平台交易流程的各项要求进行交易,商家应合理保障顾客权益。
顾客如发生危及交易安全或爱侬多平台账户安全的行为,爱侬多平台将依照其行为的危险程度采取平台账户强制冻结措施、关闭店铺、店铺监管、限制发货、限制网站登录、限制使用在线客服系统、全店商品屏蔽及全店商品搜索降权等交易安全保护措施对其进行临时性的市场管控。
第四十五条&经新闻媒体曝光或国家质监部门通报系质量不合格的某一品牌、品类或批次的商品,根据商家爱侬多平台发布的相关商品信息进行下架或删除。
第四十六条&商家应根据合同约定或规则规定缴纳或补足保证金。若保证金余额不足,且经爱侬多平台催缴后未在十天内缴纳或补足的,给予店铺屏蔽,直至足额缴纳为止。
第四十七条&商家应按照以下规定向爱侬多平台提供相关资质:
(1)商家资质失效前,提供有效资质。
(2)在收到商家资质复检不合格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供合格资质。
若未按上述规定提供资质的,爱侬多平台将对其店铺进行店铺监管,直至提供合格资质为止。情节严重的,爱侬多平台有权进行清退。
第四十八条&商家应严格遵守(爱侬多平台行业标准)。商家若违反(爱侬多平台行业标准)中关于产品发布的规定,爱侬多平台将对其违规商品给予下架或给予单个商品搜索降权三天的处理。
第五章违规行为及违规处理
第一节严重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是指商家出售假冒、盗版、伪劣商品的行为。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且情节严重。为了防止对公众造成不利影响,保护顾客权益,对涉嫌违反上述情形的商家,爱侬多平台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店铺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公示警告、关闭店铺等)。
第五十条&&&出售未经报关进口商品,是指商家出售未经正常中国海关报关程序的进口商品。出售未经报关进口商品的。
第五十一条&侵害他人财产权,是指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骗取他人财物的。
第五十二条&拖欠平台宣传费的、经过催款不能及时完成交款的、对拒不交款的该商家符合特定条件的关联店铺永久不得参加爱侬多平台营销活动。
第五十三条&盗用他人账户,是指商家盗用他人爱侬多平台账户,涉嫌侵犯他人相关信息、财产权的行为。盗用他人账号的,清退处理。
第五十四条&提供虚假资质,是指商家入驻后,经爱侬多平台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核查、知情人举报或权利人投诉等途径或方法,证实其提交的入驻资质或在经营过程中提供的其他资质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虚假交易,是指通过不正当方式提高账户商品销量,妨害顾客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自买自评、恶意更改价格、更换商品、第三方炒作等)。
(1)商家第一次或第二次发生虚假交易行为;
(2)商家第三次发生虚假交易行为;
(3)商家第四次或四次以上发生虚假交易行为;
(4)商家刻意规避爱侬多平台监管发生虚假交易行为的或其虚假交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虚假交易的,每次停止交易3天,具体以()为准。爱侬多平台对涉嫌虚假交易的商品以及虚假交易中产生的店铺评分与评价给予删除处理。
第五十六条&未依法公开营业执照信息,是指商家入驻后,未公开或及时更新其营业执照信息的行为。未依法公开或更新营业执照信息的,或未在其营业执照信息变更完成之日起三十天内更新的,每次停服7天。
第五十七条&发布违禁信息,是指商家发布(爱侬多平台禁售商品管理规范)中构成严重违规行为的商品或信息。发布违禁信息的,依据(爱侬多平台禁售商品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发布非约定商品,是指商家通过爱侬多平台发布或出售未经爱侬多平台允许的品牌或类目的商品。商家发布非约定商品的,视情节轻重扣四到四十八分不等,并对商家所发布的非约定商品或信息进行删除处理。
第五十九条&各种形式不良曝光,是指因商家违规经营,致使国家机关、政府部门或媒体等关注曝光其违规行为,对爱侬多平台或其关联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各种形式不良曝光的,视情节轻重程度,每次停服15天。
第六十条&&&扰乱市场秩序,是指通过不正当手段,刻意规避法律规定、协议约定、平台规则或市场管控措施的行为,和/或在与顾客的交易过程中,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每次停服5天;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六十一条&假冒材质成份,是指商家对商品全部材质或成份信息的描述与顾客收到的商品不符的,损害顾客合法权益的行为。假冒材质成份的,每次停服15天,情节严重的,每次停服30天。
第六十二条&不当谋利,商家采用不正当手段提高商品销量、DSR评分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向爱侬多平台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提供财物、消费、款待或商业机会等;通过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不正当谋利的商家,无论是否获得利益,每次处罚1000元,爱侬多平台永久不向其提供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同时,该商家的关联店铺六个月内不得参加爱侬多平台营销活动。
实施不正当谋利行为的运营服务商,爱侬多平台永久不向其提供或接受其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由该运营服务商代运营的其它店铺亦应在收到爱侬多平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营或更换运营服务商,逾期,则爱侬多平台将对相关店铺进行监管直至其执行完毕。
实施不正当谋利行为的商家有如实主动申报及/或如实积极举报情形的,爱侬多平台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的处理措施。
自对商家进行不正当谋利调查之日起,爱侬多平台将限制该商家店铺及其关联店铺参加爱侬多平台营销活动,直至调查终结。
商家向爱侬多平台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明确表达不正当谋利意图或已经开始实施不正当谋利行为,但由于商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构成不正当谋利未遂,每次停服3天。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为不正当谋利行为:
(1)商家为爱侬多平台工作人员的,每次罚金2000元;
(2)商家为爱侬多平台工作人员之关联人士且该爱侬多平台工作人员未依据《阳光公约》规定进行如实申报,每次扣四十八分,若有利用爱侬多平台工作人员职务便利条件的,每次5000元。
第六十三条&无货空挂,在顾客正常下单并成功支付后,商家以任何理由(包括但不仅限于无库存,价格维护错误)拒绝发货,给爱侬多平台和顾客体验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每次罚金10000元不等。
第六十四条&恶性宣传,是指商家在商品或店铺页面发布除爱侬多平台网站之外的其他销售渠道信息,或在给顾客发送的在线客服聊天信息、评价回复、短信信息、邮件及商品包装中包含/附带除爱侬多平台网站之外的其他销售渠道信息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价格虚高,是指入驻爱侬多平台的商家,在爱侬多平台所经营的同型号商品价格高于其他平台的行为。价格虚高的,视情节轻重程度,每次停服3天整改或差额部分10倍罚金不等。
第六十六条&虚假经营,是指商业活动中商家利用广告或其他宣传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发布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顾客产生误解的行为,或商家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顾客,使顾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首次虚假经营停服整顿3天,再次及以上每次罚金500元,特定类目商家虚假经营的,无论是否首次每次罚金500元。顾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每次罚金1000元,且商家需向顾客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该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SKU不足,入驻爱侬多平台的商家,如果在其他平台有经营,在爱侬多平台所经营的商品SKU数量少于其他平台同一品类商品SKU数量。SKU不足的,,情节严重的,每次停服10天。
第六十八条&泄露他人信息,是指未经允许发布、传递他人隐私信息,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泄露他人信息的,首次警告,再次及以上,每次200元罚金。
第六十九条不配合平台管理,是指商家在日常经营中不配合平台管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骚扰、辱骂、殴打、恐吓爱侬多平台工作人员,散播恶意攻击爱侬多的消息等情形。对于不配合平台管理的商家,爱侬多平台将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每次停服30天或罚金10000元不等。同时爱侬多平台有权对不配合平台管理的商家采取警告公示、商品下架、限制发布商品店铺屏蔽等违规处罚措施。
第二节一般违规行为
第七十条&&&滥发信息,是指用户未按本规则及爱侬多平台发布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信息公告、商家后台通知、帮助中心、行业标准等)要求发布商品或信息,妨害顾客权益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发布(爱侬多平台禁售商品管理规范)中构成一般违规行为的商品或信息。依据(爱侬多平台禁售商品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2)在商品类、店铺装修区或爱侬多平台门户类页面发布以下信息的,爱侬多平台将删除商家所滥发的信息,每件商品或每条信息警告一次:
商品描述不详、无实货、仅提供发布者联系方式以及非商品信息的商品,爱侬多平台将判定为发布广告商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发布已经出售或者仅供欣赏的商品;
②&仅发布实体店铺的店面图片或者介绍,品牌故事,行业知识或者纯粹贴图;
③&以批发、代理、广告、海报、招商等形式发布的商品;
④&发布仅提供发布者联系方式或其它非出售商品信息的商品;
⑤&利用爱侬多平台在线客服系统或短信等群发重复的或未经请求的商家店铺消息、产品或服务消息等广告消息;
(3)使用以下不当方式发布商品或信息的,每件商品或每条信息扣两分,并删除商家所滥发的商品或信息:
①&在禁止发布商品信息的门户、社区(如商品评价回复、晒单贴等)发布广告信息的(不包括为解答顾客问题而发布的商品信息);
②&店铺中同时发布同款商品两件以上的;
③&以非常规的数量单位发布商品的;
④&刻意规避爱侬多平台商品SKU设置规则发布商品的;
⑤&开设两家以上店铺且出售同样商品的。
⑥&未经许可发布专营类目所属商品的。
⑦&错用关键字或词:是指发布的商品或信息所使用的关键字/词错误或重复,造成顾客购物困扰,但未涉及到虚假宣传或描述不符的。
对系统排查到的涉嫌违反第二、六目规定的商品,爱侬多平台将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人工排查,人工排查期内给予单个商品爱侬多平台网下架处理。
对违反第三、四目规定的商品,同时给予单个商品爱侬多平台网下架处理直至商品整改完成后第三天恢复。
(4)在商品类页面发布以下错误描述的商品或信息,情节轻微未构成虚假经营或描述不符的,每件商品或每条信息处罚100元;若在店铺装修区页面或活动页面发布的,情节轻微未构成虚假经营或描述不符的,每件商品或每条信息处罚200元:
①&商品信息中缺少标题、主图,或商品缺少所售商品本身的实物图片;
②&商品名称、图片、价格、物流方式、邮费及售后服务等商品要素之间明显不匹配;
③&商品名称等信息不实或者与本商品无关的;
④&商品名称和图片未按照(爱侬多平台行业标准)和(爱侬多平台商品发布规范)发布的;
⑤&使用虚假的店铺评级、爱侬多平台店铺类型,或使用与店铺实际信息不符的标识;
⑥&所发布的商品与类目或商品属性不符的。
⑦&商品标题或描述中使用“驰名商标”作为宣传的。
⑧&商品标题或描述中包含“XX专利”类文字,但未标示有效专利号或专利授权书的。
对违反第四项中第二、三、五、六目规定的商品,爱侬多平台同时给予单个商品爱侬多平台网站下架处理直至商品整改完成后第三天恢复。
(5)&除爱侬多平台特殊类目及特殊情形的商品外,商家在顾客付款前且商品信息显示有足够库存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表示不能在七十二小时内完成发货的,每次扣两分。出现违反本条所规定的滥发信息行为的,爱侬多平台有权采取删除商家所滥发的商品或信息。若商家发布除以上滥发信息情形之外其它有违公序良俗和《爱侬多平台服务协议》的商品或信息,爱侬多平台可对商品或信息进行下架或删除。
第七十一条&不当注册,是指商家通过软件、程序等方式,大批量注册爱侬多账户;或通过已注册的爱侬多账户,滥用会员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爱侬多平台运营秩序的行为。每次处罚200元。对于爱侬多平台排查到的涉嫌不当注册的账户,爱侬多平台将视情节采取公示警告、限制登录、限制发布商品等违规处理措施。
第七十二条&提供虚假信息,是指商家入驻后,经知情人举报或权利人投诉,证实其向爱侬多平台提供的公司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虚假无效的情形。商家提供虚假信息的,每次罚金200元
第七十三条&描述不符,顾客收到的商品或经爱侬多平台抽检的商品,与达成交易时商家的商品详情页面、商家在线客服等渠道中的商品描述不相符,商家未对商品瑕疵、保质期、附带品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披露,妨害顾客权益的行为。
(1)商家对商品材质、成分、品质等信息的描述与顾客收到的商品严重不符,或导致顾客无法正常使用的。首次违规的,警告;再次及以上违规的,每次罚金200&元;
(2)商家未对商品瑕疵等信息进行说明或对商品的描述与顾客收到的商品不相符,且影响顾客正常使用的。每次罚金100元;
(3)商家未对商品瑕疵等信息进行说明或商品的描述与顾客收到的商品不相符,但未对顾客正常使用造成实质影响的。每次停服1天;
(4)被抽查的商品出现描述不符情形,情节特别轻微的,只删除商品信息不扣分。
第七十四条&恶意骚扰,是指商家采取恶劣手段骚扰他人,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恶意骚扰的,每次停服15天。
第七十五条&违背承诺,是指商家未按照承诺向顾客提供以下服务,妨害顾客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规则、规范、信息公告、帮助中心、行业标准等)。商家在自己店铺所明示的责任条款,如商家为了招揽生意,明示“假一赔万”的承诺,一旦违背则商家应当根据顾客要求予以兑现。但若违反法律法规和《商家管理规范》的规定,内容为单方面免除商家责任、将相关风险转嫁给顾客、或明显有失公平的条款则这些条款无效;如:a.请勿给差评,否则不予售后。b.本店拒绝差评,不能接受者不要购买。c.本店只接受换货,如需退货,来回邮费由顾客承担等此类条款无效。
(1)发生在交易纠纷中,爱侬多平台介入判定商家应承担后续义务和责任,但商家拒绝承担(如:爱侬多平台判定商家确实应该承担退货退款或其他售后保障责任,但商家拒绝承担),每次罚金100元;
(2)违反了《爱侬多平台服务协议》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障要求的,每次罚金100元;
(3)商家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套取爱侬多平台发放的优惠券或积分,每次罚金发生额的10倍;
(4)承诺加入爱侬多平台营销活动的商家,未按照活动要求(除发货时间外,发货时间以延迟发货标准执行)履行的,每次100元。
(5)商家就已付款订单或特殊情形下对应的商品或服务有未履行的其它承诺的,每次发生额的10%处罚;
(6)商品上架且有足够库存,顾客付款前或交易达成后商家以任何理由取消订单且顾客投诉,每次停服1天。
(7)因商家没有维护好系统或店铺账号,导致承诺未履行的,每次停服3天;
(8)顾客收到的商品与达成交易时的订单商品明细存在少配件、少赠品,少商品等情形,且商家未给顾客补发货的,每次停服3天。
(9)交易订立过程中商家自行承诺承担发货或退换货的运费,但实际未履行的;或质量问题退货,商家拒绝承担退货运费的,每次发生额的10%。
(10)商家未按约定向顾客提供售后服务的,每次发生额的5%罚金。
第七十六条&发票问题,是指商家承诺的发票顾客未收到或信息错误而引起的投诉。发票未发,首次违规的,警告;再次及以上违规的,每次扣发生额5%;发票信息错误的,警告。
第七十七条&客诉处理超时,是指商家未在爱侬多客服规定时间节点内处理客诉,甚至引起顾客二次及以上投诉,妨害顾客权益行为。未能按时间节点处理客诉的,每次处罚100元。
第七十八条不当使用在线客服系统,是指商家在使用爱侬多平台在线客服系统与顾客交流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服务不规范影响顾客购物体验的行为。不当使用在线客服系统的,根据情节轻重程度,每次100元—300元不等。
第七十九条&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是指用户发生除假冒以外的商标侵权,除盗版以外的著作权侵权,以及专利权侵权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注意:品牌商仅授权销售商品,未明确授权使用品牌商的图片、商标的,仍然构成侵权):
(1)商家在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店铺名、域名等中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的;
(2)商家出售商品涉嫌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的;
(3)商家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造成顾客混淆、误认或造成不正当竞争的。
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每次100元罚金,同一权利人在三天内对同一商家的投诉视为一次投诉。
第八十条&&&延迟发货,是指除特殊商品外,商家在顾客付款后实际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发货,或定制、预售及其他特殊情形等另行约定发货时间的商品,商家实际未在约定时间内发货,妨害顾客购买权益的行为(时效标准:在线支付订单以系统记录的顾客付款成功的时间)。延迟发货的,每单扣两分,且商家需向顾客支付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三十(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五百元)作为违约金。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商家延迟发货:
(1)除另行约定发货时间的商品外,顾客下单成功后二十四小时内商家未将顾客所购商品的快递运单号传至爱侬多平台系统的(以爱侬多平台系统内记录的时间为准);
(2)除另行约定发货时间的商品外,顾客下单成功后二十四小时内,顾客查询不到订单的快递公司揽件跟踪信息的(以快递公司系统内记录的时间为准)
(3)定制、预售及其他特殊情形等另行约定发货时间的商品,商家应自承诺发货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实际未在(1)、(2)约定时间内发货的。
第八十一条&虚假发货,是指商家将无效快递单号传至爱侬多平台系统或者顾客实际收到商品与页面描述严重不符,导致顾客权益收到损失的行为。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虚假发货:
(1)商家使用国内普通快递发货后5天内(平邮10天),顾客查询不到订单的快递公司揽件跟踪信息的(以快递公司系统内记录的时间为准)。每单扣发货额1%。
(2)顾客实际所收商品与商家页面描述严重不符的,如仅收到包装盒等。每单扣发生额的5%。
第三节违规处理措施
第八十二条&为保障顾客、商家及爱侬多平台的正当权益,在商家违规处理期间爱侬多平台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商家采取以下违规处理措施:
(1)限制参加营销活动,指限制商家参加爱侬多平台发起的营销活动
(2)限制创建店铺,指限制商家在爱侬多平台创建新的店铺
(3)限制发布商品,指禁止商家发布新商品。
(4)限制社区功能,指禁止商家使用评价、晒单、咨询、营销活动等社区类服务。
(5)限制使用在线客服系统,指禁止商家使用在线客服系统。
(6)店铺屏蔽:指在搜索、导航、营销等各项服务中对商家店铺及商品等信息进行屏蔽。
(7)关闭店铺,指删除爱侬多平台商家的店铺,下架店铺内所有出售中的商品,禁止发布商品,并禁止创建店铺。
(8)公示警告,指在爱侬多平台的店铺页面、商品页面、在线客服系统界面,对其正在被执行的处理进行公示。
(9)查封账户,指永久禁止商家使用违规账户登录爱侬多平台、使用在线客系统等工具。
第四节违规处理
第八十三条&商家发生违规行为的,其违规行为应当纠正,并扣除一定分值且公布三天。本年度违规扣分于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时清零。
第八十四条&商家违规行为的纠正,是指:
(1)发布违禁信息的,爱侬多平台对商家所发布的违禁商品或信息及因此产生的交易评价进行删除;
(2)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对商家所发布的假冒商品或信息进行删除;
(3)出售未报关进口商品的,爱侬多平台对商家所发布的未报关进口商品或信息进行删除;
(4)发布非约定商品的,爱侬多平台对商家所发布的非约定商品或信息进行删除;
(5)盗用他人账户的,爱侬多平台收回被盗账户并使原所有人可以通过账户申诉流程重新取回账户;
(6)泄露他人信息的,爱侬多平台对商家所泄露的他人隐私资料的信息进行删除;
(7)骗取他人财物的,爱侬多平台对用以骗取他人财物的商品或信息及因此产生的交易评价进行删除;
(8)滥发信息的,爱侬多平台删除商家所滥发的商品或信息,或关闭经营绩效相对较低的副店;
(9)虚假交易的,爱侬多平台对涉嫌虚假交易的商品以及虚假交易中产生的店铺评分与评价给予删除处理。
(10)描述不符的,商家对商品材质、成份、品质等信息的描述与顾客收到的商品严重不符,或导致顾客无法正常使用的,爱侬多平台删除该描述不符的商品;商家未对商品瑕疵等信息进行披露或对商品的描述与顾客收到的商品不相符,且影响顾客正常使用的,爱侬多平台下架该描述不符的商品。
(11)违背承诺的,商家须履行如实描述义务或顾客保障服务规定的赔付、退货、换货、维修服务;或商家须按实际交易价款向顾客或爱侬多平台提供发票;或商家须向顾客支付因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延迟发货)而产生的违约金;
(12)不当注册的,爱侬多平台对使用软件、程序方式大批量注册而成的账户进行查封;并对滥用权利导致的订单予以关闭;
(13)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爱侬多平台对商家所发布的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商品或信息进行删除;
(14)假冒材质成份的,爱侬多平台对商家所发布的假冒材质成份的商品进行删除。
第八十五条&被执行降段处理的商家,当其全部违规行为被纠正、违规处理期届满且违规处理措施执行完毕后,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第八十六条&就商家的首次或者非故意实施的违规行为,爱侬多平台将视情形给予纠正和教育。
第八十七条&违规行为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严重违规行为及一般违规行为,二者分别扣分、分别累计、分别执行。
严重违规行为,是指严重破坏爱侬多平台经营秩序并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般违规行为,是指除严重违规行为外的违规行为。
第八十八条&爱侬多平台对商家的严重违规行为采取以下违规处理方式:
(1)商家严重违规扣分累计达二十四分的,给予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创建新店铺、限制社区功能及公示警告七天、限制参加爱侬多平台营销活动十天、向爱侬多平台支付违约金六千元的处理;
(2)商家严重违规的,给予店铺屏蔽、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创建店铺、限制社区功能及公示警告十四天、限制参加爱侬多平台营销活动二十天、向爱侬多平台支付违约金八千元的处理;
(3)商家严重违规平台警告不改的,给予关闭店铺、限制发布商品、限制创建新店铺、限制社区功能及公示警告二十一天、限制参加爱侬多平台营销活动三十天、向爱侬多平台支付违约金一万元的处理;
(4)商家严重违规处罚后再次严重违规的,爱侬多平台对商家作清退处理,查封账户。扣除全部保证金,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商家仍应予以赔偿此外,对顾客或平台造成损失的,商家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爱侬多平台对商家的一般违规行为采取以下违规处理方式:
商家因一般违规行为,每警告一次即被给予限制参加爱侬多平台营销活动七天、向爱侬多平台支付违约金1000元的处理。
第九十条&&&商家因单次违规平台损失较大,导致累积违规满足多个降段处理条件的,或在被处理期间又须执行同类降段处理的,仅执行最重的降段处理。
第五节违规的执行
第九十一条&用户的违规行为,通过爱侬多平台商家、权利人的投诉或爱侬多排查发现。
第九十二条&对违规行为的投诉,被投诉人须在被投诉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提交证据。逾期未提交证据的,爱侬多平台有权根据当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判断与处理。对其余违规行为的判断与处理,爱侬多平台在收到投诉后立即进行。
第九十三条&商家自行作出的承诺或说明与本规则相悖的,爱侬多平台不予采信。除证据有误或判断错误的情形外,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不中止、不撤销。
第九十四条&爱侬多平台用户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或修订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或修订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第九十五条&爱侬多平台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规则并以公告的形式向商家公示,调整后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七日生效。
本规则由北京爱侬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为商家管理规范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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