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医院诊断证明重新鉴定中X光片到哪里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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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发布单位: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更新时间: 09:22:54点击次数:
  (一)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其他鉴定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二)进行鉴定  申请人携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介绍信)和鉴定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限范围、正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内,到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务鉴定服务点,办理相关手续,进行鉴定。  提出申请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准备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2、工伤职工须提供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所有相关的诊疗资料(诊治病历、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相关的X光片、CT及MR片等);  5、本人近期4R伤情照片1张;  6、其他资料,根据实际鉴定情况而定,如委托鉴定的需提交委托书等。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鉴定基本条件的,经办机构(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介绍信)。申请人到指定的医务鉴定服务点进行鉴定时要提供该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介绍信)。  (三)领取结论  一般情况下,在劳动能力鉴定点鉴定后,申请人凭鉴定回执和有效证件,在七个工作日后到鉴定申请点(参保地经办机构)领取。>> 金州政务>> 行政权力>> 审批标准 >> 文章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
索引号:5-137693 文章来源:州人社局 发布时间: 12:32:28
作者:州人社局
索 引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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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政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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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劳动能力鉴定
文  号:
劳动能力鉴定
法定本级行使
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个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能否在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报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23条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6180-2006)
1范围&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原劳动部发[2002]8号)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
《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5]51号)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第三条&&& 省和统筹地区应当分别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和统筹地区应建立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承担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九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书面申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伤职工需提供工伤认定结论;&
&(二)申请鉴定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具有诊断权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四)申请终结劳动能力鉴定或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需提交原鉴定结论及其复印件,以及收到原鉴定结论时间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被鉴定人一寸彩色免冠正面照片(工伤4张,因病、非因工、供养遗属3张);&&&
(六)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应进行认真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受理登记手续,并出具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应告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应不少于10日)一次性补齐。
第十二条&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医学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根据当事人伤、病情和临床检查诊断,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照、评审,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核对专家鉴定意见,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专家组认为材料不全的,有权要求补充材料,也可要求被鉴定人到指定医院重新检查诊断。补充材料和重新检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受理通知规定的时间内。
第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天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劳动劳动能力鉴定条件。
可委托办理。
材&& 料&& 名&& 称
材&& 料&& 要&& 求
法律依据及描述
《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5]51号)
第九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书面申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伤职工需提供工伤认定结论;&
&(二)申请鉴定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具有诊断权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四)申请终结劳动能力鉴定或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需提交原鉴定结论及其复印件,以及收到原鉴定结论时间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被鉴定人一寸彩色免冠正面照片(工伤4张,因病、非因工、供养遗属3张);&&&
(六)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表》
工伤或职业病认定资料和认定决定书
复印件一份
属非法用工须提供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复印件一份
医院病历(首次病历、病历摘要、既往病史)(入院情况和出院小结)、X光片、CT片等相关材料
复印件一份
医院近期《体格检查表》
证明被鉴定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户藉证明须提供原件)
复印件一份
一寸彩色免冠正面照片
工伤4张,因病、非因工、供养遗属3张
鉴定费:1.因工或患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含委托鉴定、一年后复查鉴定)320元/人次;2.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或工亡遗属以及因病、非因工供养遗属劳动能力鉴定180元/人次;3.因工或患职业病医疗期延长、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配置、旧伤复发的确认200元/人次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号);
鉴定费:1.因工或患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含委托鉴定、一年后复查鉴定)320元/人次;2.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或工亡遗属以及因病、非因工供养遗属劳动能力鉴定180元/人次;3.因工或患职业病医疗期延长、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配置、旧伤复发的确认200元/人次
有否特殊环节
环节设定和收费
法定依据描述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5]51号)
第十二条&&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医学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根据当事人伤、病情和临床检查诊断,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照、评审,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核对专家鉴定意见,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专家组认为材料不全的,有权要求补充材料,也可要求被鉴定人到指定医院重新检查诊断。补充材料和重新检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受理通知规定的时间内。
审&& 查&& 标&& 准
审&& 查&& 结&& 果
0859-3668540
申请材料齐全
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十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参& 加& 人& 员& 范& 围
结&&&&& 果
医学专家组、鉴定委员会成员
专家组根据当事人伤、病情和临床检查诊断,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照、评审,提出鉴定意见,可进入下一审查环节。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审&& 查&& 标&& 准
审&& 查&& 结&& 果
0859-3668540
56个工作日
申报资料齐全,具备必备要件,符合办理条件
根据技术鉴定意见或诊断结论,按照国家评残标准和相关政策提出审查意见
0859-3644189
申报资料齐全,具备必备要件,符合办理条件
提出审核意见
0859-3220189
申报资料齐全,具备必备要件,符合办理条件
作出批准决定
许&& 可&& 结&& 果
0859-3668540
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
年审或年检
在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咨询电话(0859-3668540)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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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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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作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作程序,不断提高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作水平,现将《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办公室反映。
&&&&&&&&&&&&&&&&&&&&&&&&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它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范围:
(一)工伤与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
(三)因伤病申请提前退休的劳动能力鉴定;
(四)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五)旧伤复发的确认;
(六)医疗终结后仍需治疗的确认;(七)辅助器具安装、维修、更换的确认;
(八)其它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四条&各级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应建立工作制度,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以科学的态度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好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地级以上市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各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委托县(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本县(区)内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作。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从工伤诊断或协议医院中选取担任,专家需具备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并保证有一定的数量和专业类别。
第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指定医院或医疗鉴定小组的鉴定诊断和有关证明材料,对被鉴定人劳动能力状况等作出鉴定(确认)。
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程序
第八条&&申&请
(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天内,书面向本统筹地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县(区)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的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职工须提供工伤认定书和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诊疗病历;
5、诊断证明书;
6、检查结果;
7、与疾病相关的X光片、CT及MR片等有关资料。
非工伤职工申请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的,除提供以上规定的材料和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外,还应达到规定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二)接受鉴定的个人及其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或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或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本统筹地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或确认,并提交初次鉴定或确认的结论书及相关材料。
(三)接受鉴定的个人及其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属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交初次和复查鉴定的结论书及相关材料。
个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表,由用人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用人单位拒签意见和盖章的,本行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协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仍拒不签意见、盖章的,由本行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重新鉴定申请表上注明,并核对申请人个人与申请表上照片是否一致后,在重新鉴定申请表照片上加盖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公章。
(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并提交原鉴定结论书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受&理
(一)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予受理。
(二)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在15日内补齐全部材料(特殊情况者,经批准可延长15日),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齐材料的,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工作时限内。
(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调查核实。要求被鉴定人到指定的医院重新进行鉴定或确认诊断的,被鉴定人应予以配合,不服从安排者,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鉴&定&(确&认)
(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从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或确认诊断意见,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被鉴定人受伤时的治疗医院,不能作为被鉴定人此次鉴定或确认的诊断医院。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学专家组的诊断意见和国家现行规定的有关评定标准(职工工伤、职业病的医疗终结时间按省有关规定),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结论。
第十一条&&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结论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并抄送社保经办机构。
第四章&鉴定(确认)费用
第十二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未给工伤职工缴纳或缴足工伤保险费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具体收费标准,按当地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规程》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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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82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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