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骨不长死亡空间2人造重力是医疗事故吗

当一个医生的不作为导致病患死亡是属医疗事故吗?_百度知道
当一个医生的不作为导致病患死亡是属医疗事故吗?
  属于医疗事故。   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步骤/方法  1主体。必须是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这些机构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妇幼保健院(站、所)、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医务人员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师、护士、药师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果没有执业资格的人员行医按非法行医处理,不能进入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2行为的违规性。指医疗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规范等。  3主观方面具有过失。即从心理上存在着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如果主观方面不是过失而是故意,不能进入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如果主观方面属于意外也不能进入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4医疗过失与患者伤亡、明显损害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患者伤亡的结果与医务人员主观方观的过失、违规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不是间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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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那个病历的处理,这是难点,还是确实是客观事实。病历时间不对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是事实的话。直接起诉,怎样去证明,如果家属能够举证证明,是家属的臆测,病历不符合客观事实那就好办了,举证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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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找专业的律师帮你打这个官司,中国白衣下掩盖的杀人犯.草菅人命,如果他以为他作为了必须由他来举证现在医疗事故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办法,而你来质疑,你可以告他不作为!而且是这么小的孩子
我想,证据还是最关键的:1、寻找就医时的人证;2、想方设法找到当初的病历,医院电脑里的数据库应该会有记录的,当然这个就必须是用原名登记才行的;还有一个最赖皮的办法,叫些人,天天围坐在医院院长办公室,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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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如何申请尸检?
来源:律师365
造成患者死亡,为了能够判定责任,往往会对于尸体的鉴定,其实是在患者死亡后,其家属跟医疗机构进行诉讼时的证据的一种,但是因为这份证据的特殊性,所以单独提出来。当患者死亡后,家属出于对死者的尊重或者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不愿意死者的遗体受到破坏,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这种做法在维权的时候会很不利。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哪级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有多大,除了双方能够协商达成一致的外,都需要这方面的专业组织――医疗鉴定委员会来出具意见,而对于已经死亡的患者,因为时间问题,医疗鉴定委员会不可能再对其进行检验,那么,如果不进行及时的检查,死因无法查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就很难认定。根据《》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如果医患双方,尤其是患者一方,出于种种原因,拒绝进行尸检,最后造成患者死亡原因无法认定,由此而使医疗鉴定委员会无法做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患者的家属有可能要面临因为不做尸检而败诉的可能。根据《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机构可以申请作为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一,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医疗机构;二设有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医学院校,或设有医学专业的并具备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医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学校。”有很多人错误的理解为,这些机构的尸体检报告就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尸检机构只对患者的死亡原因进行认定,并不对医疗机构对于患者死亡是否有责任发表任何意见。也就是说,尸体检报告只是患者死亡原因的一个客观反映,它并不对造成这种死因的原因进行探究,所以,尸检报告只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一个证据,而非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的患者家属因为患者的死亡产生过激的行为,认为医疗机构治死了人,如果不给赔偿,就不给患者下葬,以此来给医疗机构施加压力。其实这种做法不仅对于事故的处理于事无补,而且还触犯了法律,根据《卫生部、公安部磁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中规定:“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其尸体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未经医疗机构许可,严禁将尸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内其他场所。死者家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时,可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要求进行尸检。患者家属或单位将死亡原因清楚的患者尸体移至社会法定停尸场所或火化。而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并不是对于这种情况无能为力,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家属出于对死者的尊重而不愿意进行尸检,对于医疗事故鉴定很不利。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帮到在这方面困惑的人。欢迎浏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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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诊断过程中,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很常见的。而此时就会涉及到对医疗纠纷的处理、赔偿等问题。这些对当事人来讲,都是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下面,就让律师365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医疗纠纷的相关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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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2004- 版权所有 蜀ICP备号福建医生因产妇死亡被起诉 医疗事故未鉴定即立案发布时间: 09:28:02【】【字体:
<font face="楷体_GB日,中国医师节。时隔多年后李建雪来到被打碎的妇科护理台旁,百感交集
长乐市医院保存的陈燕芳两份死亡证明书
福建首例医疗事故获刑事件调查—— 谁将一线医生李建雪推上“被告席”?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铁嘴”政协委员温建民向媒体透露,他非常关注福建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医生李建雪以医疗事故罪被起诉一事,并呼吁“停止这起针对医生的刑罚”。
在他看来,如果没有中华医学会的再鉴定结论就匆忙判定医生有罪的话,就是“胡闹”。“在过去,生孩子是‘过鬼门关’,每个人的身体素质不同,如果产妇产后死亡全部要让医生坐牢的话,那试问谁还愿意做妇产科医生?”
北京青年报记者深入调查获知,李建雪案走到今日“入罪”境地,表面看是偶然的,其实存在诸多必然因素:紧缺的医疗资源、超负荷的工作强度、医患间久存的失信关系、外力的介入……环环相扣将她推上了“被告席”。
今年3月26日,原定的庭审,“因陪审员没空”,被长乐市法院第四次延期。而此前,辩护方提出的申请中华医学会再鉴定、专家辅助人出庭等均未被法院采纳。
昨天,关于提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申请再次向法院提交。
“谁能给我一个看得见的公正?”李建雪这样诘问。
位于福建长乐航城街道北山的长乐市殡仪馆,编号为D5冻藏柜里,有具保存了1193天的遗体。其主人叫陈燕芳,卒年28岁,死因是“医院产后死亡”。
作为“保存”在此的遗体,陈燕芳并非最久的一具;但殡仪馆员工称,“有比她久的,但那是无名尸。因不明身份,民政要求留存。”
按长乐市殡仪馆日均百元的遗体冻藏费,北京青年报记者计算发现,这笔遗体保存费已约12万元。
中国古话称,“入土为安”、“死者为大”。是什么让一位逝者,在故去40个月后,仍未获得真正意义的安息?
一份签订于今年2月4日的《民事和解协议书》,给出了答案。甲方长乐市医院与因医疗事故致亡的死者父亲约定:“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50万元(注:在医疗鉴定诉讼阶段患者遗体保存费由医院承担)”。
原来,这具遗体牵涉“医疗鉴定诉讼”。北青报记者进而获悉,“她”牵涉的不光是民事赔偿,更重要的是牵涉刑事诉讼——参与其接生后救治的一线医生李建雪,正作为福建首例“医疗事故罪”的涉案嫌疑人,等待审判。
福建省内的医疗界人士告诉北青报记者,与当地医疗事故亡故人的赔偿额相比,陈燕芳案明显存在“同命不同价”情形:她家属的获赔额要高出一倍;还不算医院支付遗体保存费。这种说法,得到了长乐市医院现任院长陈天荣的确认。
至于尸体继续留存的原因,有医院内部人士猜测,是家属留作与政府“挟尸议价(谈条件)”的砝码。也有业内专家认为,死因至今未明,亦可解决尸检需求。但不管哪种,在知情者看来,其“符号”意义远胜于实际意义。根据我国法医尸检相关规定,尸检的时间,最好在死亡7日内,否则,很难得出确切死因。
“超过一周,尸体细胞将自溶,严重影响尸检结论。尤其是涉及医疗行为的尸体,判断死因的对象主要是显微镜下的细胞形成,如果自溶几乎无法作出判断,这一点与刑事尸检或非正常死亡尸检完全不同!”长期从事法医尸检研究的上海律师刘烨认为。
无论对死者陈燕芳的亲人,还是对曾经的医生、而今的嫌犯李建雪,2011年底与2012年初的更迭之际,都是不堪回首的“黑色跨年夜”。一条鲜活的生命,在那晚倏忽而逝。转眼间,两个家庭几近塌陷。
相关记录显示,怀胎已近40周的产妇陈燕芳在日入住长乐市医院妇科病房待产。她入院当天便回家过夜。第二天回院做了抽血、验尿、B超、心电图等相关检查后,再次自行离院。
陈燕芳的经管医生吴某,在29日下班轮休前,既未自己关注,也未交代接班医生代看,更未继续跟踪过问。陈燕芳检验报告单上“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白蛋白21.4、尿蛋白3+”的检验结果异常无人知晓。“到31日我接班时,中间已隔两个医生。没人跟我交接陈燕芳的情况。”李建雪告诉北青报记者。
当晚9点24分,因宫缩下午返院的陈燕芳侧切顺产一健康女婴。据李建雪描述,当晚约9点40分,她接护士报称陈产后出血较多。赶到发现其宫缩欠佳,便据当时总出血量700毫升,给予促宫缩、补液等治疗。
见陈宫缩转好仍有持续性出血,李建雪汇报上级医生,发现陈软产道裂伤,李建雪又配合上级医师进行修补;并请产科值班医生帮开400毫升取血单及400毫升输血医嘱,并找家属签了输血风险单。
其间产妇出血较多,上级医生决定给予产妇输血800毫升、输液3700毫升。李建雪在备血单和输血单上,将原来400毫升的4直接涂改成8……
22点50分,修补手术结束,出血基本止住。23时,开始输血。上级医生离开产房前,嘱李建雪再观察两个小时,待生命体征平稳推回病房。
1月1日凌晨1时许,李建雪发现陈尿量偏少,便让护士推了一针速尿剂。半小时后李建雪发现陈尿量仍未增加,电告上级医生。上级医生指示她加大补液量1500毫升。2点整,李建雪发现尿量增加300毫升。
凌晨2点20分左右, 输血800毫升结束,且已补液近4000毫升,李建雪交代产房护士再行观察、值班护士一级护理,然后回医生值班室。
凌晨2点45分,护士将陈送回病房。这时患者发冷打颤,护士监测她生命体征出现变化,但未汇报。40分钟左右后,护士才打电话告知。李建雪赶到后发现陈精神烦躁,有生命危险,便立即电告上级医生。上级医生又通知三线医生及内科会诊,组织抢救,但为时已晚。3点40分许,陈脉搏消失。4点30分宣告陈死亡。
在时过境迁近40个月后,被取保候审的李建雪,谈起事发那天经过,仍在反思:“如果我当时遵循病历书写规范‘涂改’记录,家属的疑虑能否消减些?情绪会不会稳定些?”
陈燕芳死后,家属对医院的诊疗及施救过程存在重重疑虑:产前化验报告若及时发现应对,改行剖宫产能否避免大出血?产妇变症后的40分钟护士如未耽搁,抢救能否奏效?医院血库存血为何不足?医生是否伪造输血记录?医护人员有无脱岗渎职?
李建雪向北青报记者证实,自己没有遵循修改病历须保证看清“原底”的规矩,让本就怀疑产妇大出血后输血不足的家属误为篡改。
北青报记者查阅得知,从日起,医疗机构开始施行卫生部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医方书写病历必须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出现错误要在错字上画‘双线’于原址,并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目的就是医疗纠纷产生时,让互信丧失的医患双方有案可稽。
虽然事后家属通过盘查血袋及输血底单消除了怀疑,并经监控录像证实没有医生脱岗;但最初的疑窦仍然点燃了愤怒。家属在第一时间抢夺病历、封存电脑,个别人还对医生施以拳脚……
妇产科医生刘惠彬说,当天上午,一些身着便衣、自称长乐市公安局刑侦警员的人,进入长乐市医院询问。刚值完24小时连班又加班4小时的她,也被从家中召回做笔录。“公安正式记录的报案时间是元月一日中午12点,陈燕芳的丈夫做报案笔录时间12点15分。在此之前已有3个人做了笔录,分别是助产士林琴11:40,产房护士长陈华11:55,死者家属陈丽景11:57。家属还没有报案,警方就介入,你觉得这正常吗?”在中国医师协会法律部主任邓利强看来,“外力”干预此案的痕迹远不止这一点。
作为给李建雪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邓利强告诉北青报记者,第二天,长乐公安便对此案刑事立案。而此时,连医疗事故鉴定都还没有做,医院到底有没有、有多少责任全是未知数。“医疗事故罪构成的前提是‘严重不负责任’,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严重不负责任’的释义是: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医疗救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对照来看,李建雪哪一条都够不上。”
在长乐市医院时任负责人看来,是死者家属的“名人”背景起了作用:其父是身价上十亿的著名企业家、福州市人大代表,公公是政府官员,丈夫又是警察。“市领导和卫生局领导很快赶到医院,我们做的只能是配合。想着既已刑事立案,就等法医尸检来确定责任吧!”
令老院长一干人没想到的是,最初主动提出要做尸检搞清死因的家属,不知何故又放弃尸检;这让“压力山大”的医院感到喘不过气来。据与李建雪同在医院供职的丈夫黄睿透露,“家属可能咨询了‘专家’,尸检未必能得到有利结论,于是提出‘暂缓’”。
在家属向警方提出“暂缓”尸检后三天,长乐市医院请三位省内医学专家,对患者死因做“个案内部讨论”;而这份“会议记录”,北青报记者从知情者处获悉,对后来李建雪案的走向,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形成于1月17日的会议记录上,北青报记者看到:主持会议的市内专家提出要“同舟共济”,省内专家回应“医(疗)纠(纷),口径一致”;在分析产妇死因与医院救治间关系时,有专家提出“羊(水)栓(塞)套不上,产后出血是存在的”;“肺栓塞比羊栓强”;“无按羊栓抢救,故不能套羊栓”;“套肺栓塞、静脉血栓症”等。
“套”的字眼,无疑让事后通过关系拿到这份“医医相互”铁证的家属,印证了此案在福建省内会“被操作”的担心。此前的法医尸检请求中,家属曾明确表示,“由于对福州市医学会组织的鉴定不信任,要求福州市刑侦支队聘请福建省外的国家级人才库专家进行解剖检验尸体,查明死因,进行刑事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而这则“个案内部讨论记录”,后来也成了家属刑事控告的一部分。
黄睿告诉北青报记者,当他四处求助、为涉罪的妻子讨说法时,有省外的医生问他:你们医院自己开的死亡证明,都称死因是“失血性休克”,你呼吁启动中华医学会再鉴定或法医尸检意义何在?
北青报记者调查发现,长乐市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里,陈的死亡证明不仅有前后两份(前者已标注为“作废”),后一张更现“鸳鸯联”情形——即医院存根和拿给家属的有别,相差一个问号!
陈燕芳死亡39天之际,家属到医院开具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书一式四联,前两联是医院存根和网络直报用;后两联拿给家属,做注销户口和火化尸体依据。”医务科林友松告诉北青报记者。
据妇产科主任杨玉珍回忆,2月8日那天,死者的丈夫和哥哥多人来医院开具证明。当时编号为99号证明书死亡原因一栏,她标注了“不明”二字。家属拿走后又回来,要求重开为“失血性休克”。
“我赶紧向院领导请示,院领导说你就按家属说的开,然后在后面打上问号!”杨主任的诉说,在老院长处得到证实。
然而,当看到杨主任在第100号证明第一联存根处的“根本死因”栏,填了“失血性休克?”时,家属不干了。“我说这个没有尸检,死因不明,必须写失血性休克加问号。而家属说,你一定要写失血性休克,不许加问号。你们病程里都写了失血性休克……”
杨主任和小林都向北青报记者表示,当时对方来了好几个人,他们很怕被家属怎么样,因为事发当初有人被打了。
“那段日子,我们像惊弓之鸟,处于各方压力之下。家属要什么,我们就给什么。按原来卫生部的规定,复印病历材料,里面的主观材料像病程记录等,我们可以不给家属;但按上面的要求,全部的病历都给对方拿走复印了。”小林说。
在院方看来,家属开这张死亡证明,出于步步为营的考虑。最不利的地方就是省市两级的医学会鉴定时,家属将它以及“内部研讨记录”提供给相关鉴定专家。
日,福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称:“因本例未行尸检,死亡原因不确定,根据现有资料,患者死于产后出血性休克或伴急性肺动脉血栓栓塞可能性大。患者存在肾脏损害(肾病综合症)、血液高凝状态等基础疾病。医方对病情观察不仔细,产后出血量估计不足,处理不到位。”“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长乐市医院不服。认为前面既称未行尸检,死因不能确定;且患者存在基础疾病。后面怎么又得出“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的矛盾结论?
四个半月后,省医学会的鉴定出炉,干脆直接得出“因产后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的结论;至于尸检,连提都没提。这在李建雪及黄睿眼里,被解读为与会专家为“避嫌”而做出的姿态。
而在邓利强看来,正是长乐市警方刑事立案后又不遵循刑案的“高证据标准”,没有按规定强行尸检确认死因,才有了今日李建雪案之尴尬局面。
“两次鉴定结论不同,说明死因存疑。而如果根据‘不确定’的死因给一个公民定罪,明显不公。”邓利强说。
3月30日,中国医师节。
在“被吊销”医师资格证后,28个月间,李建雪再没踏进长乐市医院三楼的妇科病房。“那里有我的梦魇,我不知会面对什么样的眼神!”一出电梯,李建雪就开始“溜边”倚墙。步子虽然向前迈,但能感到她的心在往后扯。
当班的护士中,熟人不多;很多陌生的新面孔,让她倍感物是人非。只有护理台半尺长的大理石残缺创面,昭示着事发时曾经的“壮观”场面。“不久前,还有护士被大理石的断面割伤手!”医院陈美珍书记告诉北青报记者。
“最后一次来这,是日。上午我还在值班,下午便被市纪委告知开除党籍,后又被卫生局宣布吊销医师执照、调离长乐市医院。”据统计,长乐医院共有14人因“产妇死亡事件”受到处分处理,老院长也被调离。
“我以为事态至此也就到头了,谁知更大的灾难还在后面!”李建雪说。2013年9月,长乐市公安局以李建雪和另外两名大夫涉嫌医疗事故罪,向长乐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同年10月,长乐市检提起公诉,指控李建雪“未意识到陈燕芳出现出血性休克状态,给陈燕芳静脉推了一支不利于出血性休克抢救、低血容量时不宜应用的速尿针剂20mg”;并在凌晨2点35分,认为陈燕芳生命征平稳,决定将陈燕芳从二楼产房送到三楼病房;并据此认定李建雪在抢救产后出血的陈燕芳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
“作为一线医生,她的每一步操作,都是经请示上级医生后做出的;即使有过错,也是因其经验不足、医疗水平受限造成的。在被追诉的三位医生中,她的责任最轻;为何偏偏由她来‘替罪’?”李建雪的另一位辩护人杨春治表示不解。
北青报记者调查得知,在事发后近40个月内,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共有18名医护人员调离或辞职,其中包括5名医生、10名助产士和3名护士。这个人数约占妇产科总数的四分之一。
与医护人员选择“逃离”相对应的,是连续三年患者对长乐市医院的“疏离”:“几年前,长乐市医院的年接生率在5000人以上,现在却逐年下降,维持在4000多人。”现任院长陈天荣忧心忡忡地说。按他的描述,几年前,医院的二、三楼妇产科走廊都搭满了临时“加床”,而现在的走廊却空空如也。
北青报记者在现场的走访,证实了陈天荣院长的说法。(文并摄/本报记者 张倩)
查看更多评论&法一组织指法国每年高达4万人因医疗事故死亡
  【环球网综合报道】据&欧洲时报网&2月5日报道,法国&联系协会&(Lien)指出,法国每年或许起码有&3万到4万&病人死于医疗事故,其中一部分是可以避免的。&联系协会&是一个维护医院交叉感染及医疗错误受害人利益的协会,它强烈要求在这个现象上有更多的透明度。
  据报道,该协会5日在巴黎组织第五届全体会议。会长塞雷蒂女士和副会长兰波女士遗憾地指出,2015年&我们始终无法知道多少病人因可避免的医疗错误死亡或残障,不论这些错误源于药物或源于医院交叉感染。&&并指出,医疗事故起码造成3万到4万人死亡,其中半数是可避免。
  据报道,这些数据是从人的一些研究报告中推导出来的。塞雷蒂认为,没有一份研究报告指明死亡的客观数字,令人无法接受。她说:&我们觉得不管哪个党派的政治家多年来都一直拒绝衡量医疗事故的实际数字,因为这些数字令人尴尬。&协会希望采取预防医疗事故措施,在医疗机构里进行实际调查。
  贝戈教授是医疗事故专家。2013年他在南泰尔(Nanterre)三氟胺苯酯(mediator)案庭审时宣称,药品的副作用每年在法国起码造成1.8万人死亡,超过自杀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总和。他指出,三分之一的死者是用了不当处方。
  据法参议院的一份报告指出,医院交叉感染每年导致一万人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地区医疗事故和解及赔偿委员会(CRCI)受理的医疗事故材料并未得到足够的研究、分析和统计。
  塞雷蒂举例说,&事故率高得不正常的职业人士的情况没有向卫生当局通报。&卫生法草案可以纠正这种状况,将这些材料的分析及鉴定工作交给独立机构来做。(实习编辑:李梓瑄&&&审核:谭利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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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手机继续阅读开刀后发现骨头没长好,不能拆钢板,这属于医疗事故吗?_百度知道
开刀后发现骨头没长好,不能拆钢板,这属于医疗事故吗?
上钢板。一年半后在贵州省大方县某医院做钢板拆除手术?谢谢、主要症状等),不宜手术。请问这属于医疗事故吗,当时在浙江某医院做内固定手术,而开刀后发现骨头未长完好,于是又将刀口缝合:08年股骨骨折。术前拍片医生称可以拆除固定钢板,未成功:女 30岁 贵州 毕节地区 病情描述(发病时间患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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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什么原因,而又没有取,因为想在钢板的生产厂家所用的钢板不管是上还是取。祝你健康,这个不一定是骨骼没有愈合,都要有专用的器械的。你看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你是有帮助的,医院就有过失,也有可能是这家医院取不下了这个钢板,这个就构成了医疗事故,反正开了刀这个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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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我也怀疑是器械不配套或者技术的原因导致。可惜已经过了两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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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医疗事故,只是医疗过失,可以要求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把片子拿到其他医院看看,如果都说可以取就不是医疗过失,如果其他医院说不能取,则是医疗过失,可以获得一定的医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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