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伤赔偿标准2015多久能批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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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全与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昭中民二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全。委托代理人黄柏春,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蔡明言,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宗林,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诉人黄国全因与被上诉人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本案法律事实是:黄国全于2004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在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从事井下掘进、采煤工作,由于长期接触煤炭粉尘,于日经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矽肺贰期。后经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日认定为工伤,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日鉴定为:肆级伤残,未达到护理等级。日,经大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大劳仲裁字(2014)第13号仲裁裁决书,法定期限内,因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周大军于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于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黄国全系云南省大关县人,其2004年8月至2013年6月在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上班期间,由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按月按产量向黄国全计发工资,双方并未约定固定工资领取方式。黄国全从2010年9月起至2013年12月止在大关县医保局参加了工伤保险,黄国全因医治职业病共产生购药费3034.00元。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已在大关县医保局为黄国全缴纳至日的工伤保险费用。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黄国全要求与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费用的请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案中,因黄国全系户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肆级伤残农民工,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执行,故对黄国全要求与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由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费用的请求部分不予支持;其中,关于黄国全主张由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待遇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职工因工作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黄国全自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至日定残之日止,实际停工期为6个月,故停工留薪期待遇应由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一次性进行补发,因黄国全上班期间双方未约定固定工资数额,原审法院按黄国全被确诊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即2012年昭通市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145.00元的标准确定黄国全月工资数额,即3145.00元×6个月=18870.00元。关于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要求不予赔偿黄国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保险待遇的问题,原审法院认为,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黄国全的费用,应由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向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理赔手续,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要求黄国全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事宜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以及《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由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黄国全停工留薪期待遇1887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黄国全的其余诉讼请求;三、黄国全于判决生效后配合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事宜;四、驳回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黄国全负担。一审判决后,黄国全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及由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元。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根据劳动者自己的意愿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一次性赔偿。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虽为上诉人缴纳了工伤保险,但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为上诉人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已经停缴。该煤矿也未按照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为上诉人进行岗前体检,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拒赔。被上诉人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未作二审答辩。在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对双方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归纳诉辩双方的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黄国全是否能够向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请求各项工伤赔偿;2.黄国全经鉴定为四级伤残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3.如何确定黄国全应当获得的工伤赔偿项目和数额。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焦点1.关于黄国全是否能够向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请求各项工伤赔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第二款:“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以上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致劳动者不能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足额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黄国全于2004年8月至2013年6月在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上班期间,由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按月按产量向黄国全计发工资,双方并未约定固定工资领取方式。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虽为上诉人缴纳至日的工伤保险费用,但已经欠缴,且该煤矿也未按照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为上诉人进行岗前体检,导致黄国全不能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足额工伤保险赔偿,黄国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是用人单位的责任,故黄国全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焦点2.黄国全经鉴定为四级伤残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的问题。黄国全虽系户籍在统筹地大关县,但其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因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的原因,致使黄国全不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足额领取伤残津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系对工伤职工权利的保障,现黄国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及《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在特殊情况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可请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结合本案实际,黄国全工伤保险待遇得不到有效落实,所患职业病得不到有效治疗,为充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上诉人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焦点3.关于如何确定黄国全应当获得的工伤赔偿项目和数额的问题。双方就黄国全的工资收入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以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即昭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2013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407.00元计算。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黄国全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应当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3407.00元×21=71547.00元。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黄国全自2013年7月起离岗接受职业病诊治起至日定残之日止,实际停工期8个月,故停工留薪待遇应由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一次性进行补发,按8个月计算为3407.00元×8=27256.00元。关于一次性长期待遇。参照《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的1-4级伤残农民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与所在统筹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第十五条:一次性支付标准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但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支付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鉴定等级核定,领取标准:受伤时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以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144个月;二级122个月;三级108个月;四级86个月。受伤时年满45周岁以上按相应等级分别减少3万元。黄国全为四级伤残,未年满45周岁,按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86个月计算支付一次性长期待遇为3407.00元×86=元。关于医疗费。黄国全在原审中提交了购药发票四张,金额为3034.00元,应予支持。其他费用,因黄国全未提交相关证据,不予支持。以上费用合计为71547.00元+27256.00元+元+3034.00元=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黄国全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296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黄国全与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三、由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黄国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长期待遇、医药费合计人民币元。四、驳回上诉人黄国全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上诉人大关县天星沿河煤矿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 判 长  王荣祥审 判 员  宋明涛代理审判员  席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罗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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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伤赔偿协议
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是否有效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局
此案职工在申请认定前已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对于双方之间达成的 协议的效力问题以及彭某在与某电气公司已达成赔偿协议后能否再主张相关权利, 仲裁庭在讨论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彭某受伤后, 就因残待遇问题与某电气公司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 成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尽管彭某此时没有进行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但双方 进行协商的过程,是各自综合自己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双方对预期的风险都应该有 预判能力。换句话说,如果事后彭某经认定为,那么这个风险就应由彭某承担,他不得 再主张相关权利;如果事后彭某经认定不属于,那么这个风险就得由电气公司承担,电 气公司不得再要求彭某返还赔偿金。综合以上,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应属合法有效。协议 中约定了彭某不得就此事再主张相关权利, 可以认定彭某已放弃了要求赔偿的权利, 不 应就同一事项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仲裁委应依法驳回彭某的仲裁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彭某受伤后,虽然与某电气公司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由于彭 某在某电气公司进行协商时没有进行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此时彭某对自己的权利内容 及状态的认识并不充分, 其作出的决定可能导致本身的权利受到损害。 同时, 经仲裁庭审理, 彭某 8 级伤残,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根据规定,某电气公司应支付其待 遇赔偿共计 4 万余元,而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金仅为 5000 元,远低于彭某应得到的赔偿 数额,协议内容明显对彭某不利。综合以上两点,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双方签订的协议 书显失公平,应予以撤销,某电气公司应依法支付彭某的各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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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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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伤赔偿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个很关键,也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工伤治疗、康复期间的工资按原待遇发放;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4.根据你所说的伤情,结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伤残等级大约在5级左右吧,具体的结果要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的鉴定结论了;5.工伤赔偿:(1)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辞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级工伤为18个月本人工资。(2)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如果本人选择辞职不干了的话,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金额有你们当地制定,地区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你可以拨打12333咨询一下你们当地劳动部门。6.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你们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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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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