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法关于待孕的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对生育第二胎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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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对生育第二胎作出规定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六日电 (记者 朱大强)中国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今天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汇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修改情况时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合理安排一对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
  胡光宝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建议指出,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对于依法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问题,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规定。
  他说,计划生育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依法规范计划生育工作,对于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进步意义重大。
  胡光宝说,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胡光宝指出,对于一些地方存在歧视、虐待女婴的情况,应当加以禁止。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禁止歧视、虐待女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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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延伸 】
虽然早在上个世纪就出了计划生育,但直到2002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才正式实施,其中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这条规定与全面二孩政策内容相悖。为此,相关部门启动了法律修改程序。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昨天(2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人们曾经熟悉的内容或将从计生法的法律文本中消失,&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表述拟将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在公众的视野。这意味着备受民众关注的全面二孩政策距离正式实施又继续向前推进了一步。具体来看,法律做出了哪些修改?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介绍,此次主要修改了法律第十八条中与全面二孩政策相悖的一些内容:修改人口计划生育法的第18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两孩的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政策办法。具体规定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区市来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区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来适用。
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独生子女奖励是否存续备受关注。不少此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的父母关心,今后还能不能继续享受奖励政策?李斌表示,法律拟取消一些奖励规定。修改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措施,删除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规定符合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奖励或相关福利待遇。
按照此前法律规定,符合晚婚年龄,也就是女子23周岁,男子25周岁的夫妇,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而符合晚育年龄,也就是女子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夫妇,可延长30天产假。按照目前草案的要求,这些奖励将会取消。不过按照草案提出的&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未来,依法生育二孩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产假的福利待遇。
此外,草案还新增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这也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对&代孕&做出规定。草案规定,针对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的,实施代孕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执业证书,乃至于追究刑责。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三平表示,对于选择&代孕&的双方来说,都面临法律与伦理的困境。
代孕的亲子关系怎么来确定?对于委托代孕的人来说,孩子的亲生母亲来找他,通过法律鉴定,这个血亲关系是没有办法否认的。对于代孕方来说,也面临着骨肉分离的问题。本来生育是一个很伟大的事情,但是掺杂上金钱关系,而且用自己的身体来做生意,无论从法律、道德还是家庭伦理方面来说,代孕危害都是非常大的。
据了解,我国曾多次对&代孕&进行打击。今年4月,卫计委等十二部门也曾对此展开专项治理,但卫计委也曾表示,由于禁止代孕的法律缺失,基层执法力量薄弱,导致代孕案件往往面临发现难,取证难、处罚难的情况。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宋树立表示,打击非法代孕还需建立长效机制。
宋树立说,要对开展代孕的行为的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社会中介人员进行查处;要对进行代孕宣传和服务的互联网络、媒体进行清理,不准出现这些广告;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的医疗器械、药品流通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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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窗公众平台“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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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50票赞成、4票反对、9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总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确定的是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钟雪泉] ( 16:03:11)
  各位记者朋友,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刚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应到168人,出席159人,符合法定人数。
  [钟雪泉]( 16:03:51)
  会议以159票赞成,表决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以158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以146票赞成、4票反对、9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
  [钟雪泉] ( 16:04:35)
  以141票赞成、6票反对、1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以153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150票赞成、4票反对、9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钟雪泉]( 16:05:41)
  以148票赞成、4票反对、7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试行期届满后有关问题的决定。以159票赞成,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于日在北京召开。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事项。本场新闻发布会是关于反恐怖主义法、反家庭暴力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以及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这四项重要法律和决定的专题新闻发布会。
  [钟雪泉] ( 16:06:57)
  为此,我们邀请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女士,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先生,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先生,国家反恐办副主任、公安部反恐怖局局长安卫星先生;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先生,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先生,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上述法律和决定的有关问题。如果大家有本次常委会会议其它议题的问题,可以在发布会后与我们联系或与有关部门联系。本场发布会不安排翻译,请大家用汉语普通话提问。提问前请通报自己所服务的媒体名称。下面请提问。
  [北京青年报记者] ( 16:36:50)
  谢谢主持人,我是北京青年报记者。我的问题是和计生法有关的,我看到计生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话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我想问一下再生育子女的具体情形包括哪些?另外,法律也提到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如果规定不一致,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一些地方管理严格、一些地方管理宽松。我想请问,为什么不在全国层面制定统一的相关规定?谢谢!
  [张春生]( 16:39:09)
  您的问题我来回答。这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当中关于再生育的有关规定在第18条当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中把这个授权给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决定。关于再生育情形,在这部法律修订之前,各地的条例都有一些规定,各地的条例在规定再生育情形的时候,地区之间有一定的不同,有一定差异。概括起来大概有八至九种类型,各地的情况比较复杂。
  [张春生] ( 16:43:35)
  这次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过程中,我们曾经考虑想把再生育的情形统一起来,在这部法当中一并予以表述。在征求地方意见的过程中,大家认为各地条例在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经实施多年,为了保证各地再生育情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地方的同志认为国家很难做出非常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做出统一的规定。再生育情形一般主要是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这方面我们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人口计生法未作出统一规定。现在我们正在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总体的要求,结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当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认真梳理,加强指导,希望地方在修订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能够将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我们也与各地保持了密切的沟通和交流,总体来看,大家在再生育问题上还是有一些一致的认识,还是希望能够在再婚家庭,在病残儿家庭、特定人群、特殊地区的再生育规定方面,省与省之间不要出现太大的差异。谢谢!
  [光明日报、光明网记者]( 16:51:13)
  谢谢主持人。我的问题是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刚刚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当中并没有关于禁止代孕的条款,我想问一下,这个条款从一开始写进草案中到最后拿掉,经历了怎么样的一个过程?而且这是否意味着中国会适度地放开代孕?谢谢。
  [张春生] ( 16:53:00)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在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当中,的确是增加了35条和36条的部分条款,也就是关于严禁以任何形式代孕,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等相关规定,当时之所以希望能够将这样的一些规定纳入到这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当中,主要是因为目前在代孕以及买卖精子、卵子这些方面,虽然有两部部门规章,一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二是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但是毕竟考虑到部门的规章位阶比较低,在非法的这些交易活动当中,相关人能够获取很多暴利,老百姓在这些方面不是非常了解,我们希望能够通过这次法律的修订,将十多年来我们一直在依据相关部门规章推动的这项工作能够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张春生]( 16:55:30)
  国务院相关部门,近年来也在联合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这方面的违法乱纪行为。我们了解到,在这次审议过程当中,一些委员认为这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时间紧,关于代孕的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认真的论证,即便是写入这部法律,一些委员也认为可能也难以彻底地禁止存在的这种现象,甚至有一些有钱人还可能会到允许代孕的国家去代孕。同时也有一些委员认为,关于禁止代孕等这样的法律法规非常必要,是不是一定要在这部法律中予以列入,大家也有不同的意见。最后,我们看到表决以后,这部法律当中没有涉及关于代孕的相关条款,但是我们会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行政许可方面的规定,以及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予以规范,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同时,我们还进一步地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谢谢!
  [人民日报客户端记者] ( 17:09:05)
  关于计生法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对于失独家庭的救助,草案中提出了老人老办法的解决方法,但是如果说明年新法实行之后,再产生新的失独家庭怎么来处理?比如父母已经年老了,不能再生育了,这种方式是不是继续救助?第二个问题,草案中删除了对于晚婚晚育奖励的规定,有人说晚婚假取消了,请问是不是这样的?谢谢。
  [张春生]( 17:12:09)
  谢谢你的问题,我来回答这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关于部分家庭发生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情况,这次在人口计生法修订过程中,新修改的第27条当中对于在本法实施之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帮扶和扶助,在现行的政策当中有特别扶助制度。在新法实施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因为已经允许所有公民都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所以在新法之后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就不再参照过去老人老办法的办法。
  [张春生] ( 17:13:28)
  第二个问题,关于晚婚晚育假的问题。法律修订之前,我们是鼓励晚婚晚育,其中有关于晚婚假的规定,也有晚育假的规定。这次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而是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张春生]( 17:14:04)
  我们当前的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总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确定的是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周美林] ( 17:14:25)
  我来补充一点。关于刚才提问的第一个问题,这次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实际是这样修改的,把第27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也就是说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即使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
  [中国人口报记者]( 17:14:51)
  您好,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请问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出台哪些配套的政策措施?比如说生育登记方面的,比如说妇幼保健服务方面的,谢谢!
  [周美林] ( 17:16:23)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为了贯彻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平稳有序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国家卫生计生委将采取各项措施做好各项工作,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妇幼健康方面的服务,我们将会同相关的部门联合制定有关的文件,对于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人员的培养,规范妇幼健康服务,包括建立健全这方面的工作机制提出明确的要求。
  [周美林]( 17:16:38)
  二是在生育登记服务方面,我们也将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对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孩子的,到现居住地或者是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去登记,在登记过程中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方面的指导、咨询和服务。
  [周美林] ( 17:17:00)
  三是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生人口监测的办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动态地把握全国出生人口动态,研究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四是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计划生育的基层基础工作,特别是在卫生计生改革过程中,稳定和加强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保证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加强经常性的工作。还将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范一票否决制。总之,我们将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推动全面两孩政策的落实。还有一个问题,针对现在一些群众反映的生不起、生不出等问题,我们也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家庭发展政策体系。谢谢。
  [中国县域卫生杂志记者]( 17:27:20)
  我的问题是关于人口计生的,请问二孩放开后,对基层妇幼卫生机构有什么新要求、新考验?基层卫生机构在未来可能会有什么样的改变?谢谢。
  [张春生]( 17:28:51)
  你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党中央做出的一个重大战略部署,在实施全面两孩之后,特别是一部分年龄偏大的育龄人群生育第二个子女就面临了一些困难。在修法之前,文件起草过程当中我们也进行了广泛的调研,我们也专门安排了很多专题组到基层摸情况,主要是为了使全面两孩政策扎实、有序、稳妥地落地。对于基层的妇幼保健、卫生计生部门的能力问题、网络问题、体系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摸底、排查,针对可能存在的一些需求和我们面临的短板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地研究,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张春生]( 17:29:15)
  刚才周美林司长讲到,这部法要贯彻落实会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特别是妇幼保健服务网络体系的建设问题。在实施全面两孩之后,原来的卫生和计生部门合并之后,在整合的过程当中,我们对于可能的生育需求和我们在城市地区、农村地区的供给能力、人员素质、技术服务水平进行了有效的匹配和研究,并且将有些局部地区可能存在需求量大,但是供给能力还可能不足的情况下,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协商,积极地推动这些地区增强相应的母婴保健功能、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方面的能力,特别是针对35岁以上高龄的孕产妇在生育当中的一些特定需求,因为他们面临着母婴的安全问题。在这些方面,总体来看,全国服务能力总体是匹配的,但是在局部地区可能会存在一些近期需要认真进行组织、调配和加强的问题。这方面的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现在全国27万张孕产妇床位,总体是能够满足需求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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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家绘世界末日场景计生法修正草案禁止代孕引争议 专家建议规范代孕
  12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其中&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这一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引起争议。多名委员表示,&禁止代孕&有将代孕行为一棒子打死之嫌,不如&规范代孕&。
  试管婴儿、人工授精和代孕被列为人工生殖的三大技术。从定义上说,代孕是指将受精卵子植入代孕妈妈子宫内,由孕母替委托人完成怀胎和分娩的过程。代孕是否应该合法化,一直以来争议不断。
  在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以新提出,草案是为实施&全面二孩&提供法律保障,在对代孕缺乏全面评估的情况下,没必要涉及代孕问题。
  有观点认为,在这种人工孕育的方法背后,首先会出现一个问题,即&谁是孩子真正的母亲?&。传统上来说,母亲对孩子负有血缘、孕育、养育三重天职,而代孕行为将之割裂开来,破坏了人类自然的生育秩序,这将使代孕母亲、抚养母亲和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难以确认,也会给继承关系带来认定上的困难,对法律和伦理造成挑战。
  但近年来的不孕不育人群数量增多,代孕需求日益加大。在2009年,我国的不孕不育患者人数就已经达到4000万。据统计,我国育龄夫妇中约有10%-15%选择不生育,而不孕不育疾病的发病率也会随着年龄增大而增加。同时,由于计划生育政策放宽,以及生育孩子的传统压力,代孕黑市蓬勃发展。从事代孕服务的中介收费多在30万元以上,代孕母亲也可以一次性获得10万元以上的报酬。有专家称,每年通过代孕黑市诞生的婴儿超过一万个。
  有意见指出,有偿的代孕行为相当于将人类身体作为物品&出租&,不利于女性健康和人权保护。考虑到我国现在的代孕市场中存在一些没有资质的医疗机构,通过各种途径组织代孕的行为较多,而对于代孕问题的法律规章较少,因此,&禁止代孕&被写入了法律,并得到部分委员的赞同。
  事实上,我国此前已经明确了禁止代孕的态度。2001年卫生部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买卖合子、配子、胚胎的行为;医院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此次&禁止代孕&入法,将是在法律层面对代孕违法性的确认。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在审议中提出了异议。她认为,代孕关系到公民的生育权。尤其是一些失独家庭,希望可以获得政府资助,通过价格便宜的辅助生殖技术,实现再生育。对于代孕问题,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款,广泛征求意见,就如何界定代孕的合法和违法、代孕行为的监督和其中涉及到的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
  目前,国际上其他国家对于代孕的态度也各不相同,并没有可以供我国严格参照的案例。
  禁止代孕的国家有、、、、等。法国在1994年通过了生命伦理法,全面禁止代孕,对参与代孕的组织和医护人员处以3年监禁和4.5万欧元罚款的严厉处罚,在国外通过代孕出生的孩子无法获得法国国籍。同样,在瑞士,不仅法律禁止代孕,瑞士官方也无权认可代孕孩子的国籍,或为其发放身份证件。
  而在和(除塔斯马尼亚外),非商业性质的代孕都是合法的,但商业代孕被明令禁止。的26个州也对代孕有不同程度的法律认可,主要通过严格的法律规范来保障代孕的安全,规避代孕过程中各方可能产生的利益纠纷。
  、、、、等国则对代孕大开绿灯。尤其在俄罗斯,存在大量的代孕母亲和专业的代孕中介。《俄联邦公民健康保护基本法》和《俄联邦家庭法》等法律规定,如果女性有确认自身无法生育的医疗证明,就有权选择商业代孕。同时,法律也对新生儿归属问题作出规定,代孕委托人为新生儿进行出生注册时,需要经过代孕者同意。注册后,代孕者不能争夺对孩子的所有权。
  国家计生委专家委员梁中堂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绝大多数国家在初期都会&禁止代孕&,就如各国对待避孕和节制生育的态度一样,但随着社会发展,很多国家都会慢慢放开。
  界面新闻记者查阅资料发现,1994年全面禁止代孕的法国,进入21世纪以后,开始重新考虑生命伦理法中禁止代孕的规定,拟承认代孕的合法性,认可以代孕方式出生的孩子的公民身份。一直以来严禁代孕行为的我国台湾地区,在近年来的《人工生殖法》修订草案中,也开始探索开放代孕的可能性。
  梁中堂告诉界面新闻记者,从我国现状来看,&禁止代孕&有一定的道理,但从长期发展来看,&禁止代孕&反而会使违法的代孕行为转移到地下,倒不如使其合法化,确定代孕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国家进行管理和规范。
  他认为,允许代孕公开进行,才能在出现问题时及时地发现。否则,一旦更多人选择非法途径代孕,形成隐形的产业链,就会加大日后整治和管理的难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在审议中也表示,整体上人类对代孕的态度是从歧视到理解,从禁止到部分开放,再到开放,即使现在&禁止代孕&,部分有需求的夫妇也可能到国外寻求代孕,对待代孕问题,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应过于僵硬。
  除了代孕问题,失独家庭扶助条款是否保留、社会抚养费调整、生育二胎女性的就业保障等问题也在此次草案的审议中被提及。如果顺利通过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将于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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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法关于生二胎的条件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见义勇为人员;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只有一个女孩的,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另一方未生育的,只有一个孩子的:
(一)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公安民警,只有一个孩子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按照《计划生育条列》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
(三)一方系丧偶者;
(五)双方均未生育,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只有一个女孩的,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武装警察,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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