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 理赔几次免费有没有可以免费报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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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民商事一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成民终字第220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东升镇棠湖西路二段25号。法定代表人黄霄凌,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佩峰,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飞,□□□□□□□□□□□□□□□□□□□□□□□□□□□□□□□□□□□□。委托代理人赵咏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金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双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飞、原审被告谢金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服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09)双流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日9时20分,谢金富驾驶川AHZ069号轿车沿南延线由成都往仁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左岸花都路口处右转弯往双华路方向行驶时,与沿南延线由成都往仁寿方向直行的鲁飞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鲁飞受伤。鲁飞受伤后被送入四川石油总医院住院治疗,日出院,住院38天,出院病情证明书中出院医嘱及建议:“第一项全休两周;第四项门诊随访3月。”鲁飞住院期间用去医疗费21&nbsp555.38元,其中谢金富给付了20&nbsp000元,鲁飞给付1&nbsp555.38元。日双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认定,认定谢金富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鲁飞不负此事故责任。日双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鲁飞的伤残进行等级评定,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鲁飞颅脑损伤为10级伤残,产生鉴定费800元,诉讼中鲁飞提供加油发票三张,金额300元,交通费票据734元(其中蓬溪发票110元,南充发票300元,乘车保险费4元,出租车发票320元)、住宿发票10张500元,复印资料费收据20元。同时查明,鲁飞受伤之前系成都市金立达机电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其月工资为4&nbsp500元,鲁飞受伤成都市金立达机电有限公司未给鲁飞发放工资。谢金富系川AHZ609号轿车的车主,该车于日向中保双流支公司承保的交强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nbsp000元,医疗费10&nbsp000元,财产损失赔偿为2&nbsp000元,并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50&nbsp000元,同时购买了不计免赔率。上述事实有双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医药费发票、出院病情证明书、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费收据、四川省成都市成品油销售发票、收据、交通费票据、住宿发票、成都市金立达机电有限公司证明、工资表、保单及抄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证实。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事故经双流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谢金富负事故全部责任,鲁飞的伤经治疗后被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10级伤残。鲁飞请求的医疗费21&nbsp555元、护理费1&nbsp140元(30元/天×38天)、误工费18&nbsp000元(4&nbsp500元/月×4个月)、残疾赔偿金22&nbsp196元(11&nbsp098×10年×10%)、鉴定费800元、复印、打印资料费20元,予以确认。鲁飞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鲁飞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80元(38天×10元/天);交通费酌情认定为600元;住宿费500元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4&nbsp000元。综上,鲁飞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为医疗费21&nbsp5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护理费1&nbsp140元、误工费18&nbsp000元、残疾赔偿金22&nbsp196元、鉴定费800元、交通费600元、资料打印复印费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nbsp000元,合计68&nbsp691元。根据谢金富与中保双流公司在交强险合同中的约定以及交强险条款的规定,中保双流公司在交强险中应承担医药费10&nbsp000元、残疾赔偿金22&nbsp196元、交通费600元、误工费18&nbsp000元、护理费1&nbsp1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nbsp000元,合计55&nbsp936元。由于谢金富已向中保双流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50&nbsp000元,并购买不计免赔率,因此,中保双流公司在商业险中应承担12&nbsp755元。鲁飞受伤谢金富已给付医疗费20&nbsp000元,因此应当在其赔偿款中扣除。由于中保双流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能够足额赔偿鲁飞,故谢金富就本案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谢金富要求中保双流公司给付已垫付的医疗费&nbsp&nbsp&nbsp&nbsp20&nbsp000元,为了减少诉累,节约诉讼成本,谢金富的请求合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中保双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鲁飞48&nbsp691元。二、中保双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谢金富20&nbsp000元。三、驳回鲁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第三人中保双流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中保双流公司应支付鲁飞护理费1&nbsp140元错误。一审中,鲁飞是否需要专人护理未见医嘱,且鲁飞并无证据证明其雇佣了护理人员,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中保双流公司应支付鲁飞护理费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中保双流公司应支付鲁飞误工费18&nbsp000元错误。一审中,鲁飞出具的收入证明仅是成都市金利达机电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没有相关的个税缴纳证明和劳动合同,证明力不足。同时,鲁飞没有提供误工损失的相关证据,从而无从证明其因误工实际减少了收入,故中保双流公司不应承担误工费的赔偿责任。三、一审法院认定中保双流公司应支付鲁飞交通费600元、鉴定费800元及复印、打印资料费20元错误。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而鲁飞提供的票据与该规定完全不符,也与交通费应该按照公共交通工具标准计算的原则不符。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中保双流公司只承担由于交通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本案中鉴定费及资料复印打印费不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该两项费用不属中保双流公司的赔偿范围。四、根据中保双流公司和谢金富的保险合同约定,中保双流公司对由于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应按照国家社保医疗标准进行赔偿。五、一审法院认定中保双流公司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4&nbsp000元过高。六、中保双流公司不是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不应承担任何诉讼费用。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中保双流公司不承担鲁飞的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及复印、打印资料费。3、鲁飞的医疗费应按照国家社保医疗标准计算。4、精神损害赔偿以1&nbsp000元计算。5、中保双流公司不承担任何诉讼费用。被上诉人鲁飞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谢金富答辩称,同意中保双流公司的上诉意见,但鉴定费、资料复印打印费不应由谢金富承担。二审查明的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根据四川石油总医院出具的鲁飞出院病情证明书,鲁飞因此次交通事故致头部多处损伤,造成颅脑损害十级伤残的后果,原审法院根据鲁飞的病情,确认鲁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并无不当。中保双流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应承担鲁飞护理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误工费,鲁飞提交了工资证明及工资发放表,证明了其月收入,且通过原审法院对鲁飞所在单位的核实,鲁飞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单位确未向鲁飞发放过工资,由于鲁飞因此次交通事故致其收入减少,故原审法院判决谢金富支付鲁飞误工工资18&nbsp000元并无不当。本院对中保双流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误工费的主张不予支持。三、关于交通费,本案中,鲁飞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考虑到鲁飞治疗的需要,确需产生交通费,原审法院酌情认定交通费600元并无不当,且该费用系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故应由中保双流支公司承担。四、关于鲁飞支付的鉴定费800元及资料复印打印20元应由谁承担的问题,因上述费用不属于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且根据中保双流公司与谢金富所签保险合同的约定,中保双流公司不承担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因此,鲁飞支付的鉴定费800元及资料复印打印20元应由谢金富承担。原审判决上述费用由中保双流公司承担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基于以上理由,本案的诉讼费也应由谢金富承担,原审判决由中保双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五、对于中保双流公司提出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应按照国家社保医疗标准进行赔偿的请求,因本案中中保双流公司无相应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六、中保双流公司主张原审法院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偏高并请求调整,对此本院认为,鲁飞因本次车祸而致颅脑损伤,并造成十级伤残后果,必然造成较大精神痛苦,理应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属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中保双流公司在二审中未举证证明该金额明显偏高,故本院对中保双流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09)双流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谢金富20&nbsp000元。驳回鲁飞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09)双流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鲁飞48&nbsp691元。”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鲁飞47&nbsp871元。三、谢金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鲁飞鉴定费、资料打印复印费82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42元,由谢金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nbsp&nbsp&nbsp&nbsp1&nbsp0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负担710元,谢金富负担340元(该款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垫付,双方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时进行品迭)。&nbsp本判决为终审判决。&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审&nbsp&nbsp判&nbsp&nbsp长&nbsp&nbsp陈继才&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代理审判员&nbsp&nbsp周&nbsp&nbsp文&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代理审判员&nbsp&nbsp胡眉岩&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书&nbsp&nbsp记&nbsp&nbsp员&nbsp&nbsp杨&nbsp&nbsp韬我的位置:
问题编号:1335978
可以向公司报销医疗费吗?
07年我进入一家企业,工作了4年,后来得了哮喘病,不能上班了,公司给了3个月的带薪病假,然后就要我离职了。公司第一年没有帮我交社保,从第二年才帮我交社保(共三险)。我看病期间的费用可以报吗?医疗补助金可以拿吗?可以仲裁公司什么呢?
提问者:湖北-武汉劳动纠纷浏览490次 16: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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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湖北-武汉)帮助网友:36940称赞:81符合社保部门审核的报销目录的可以报销。 17:25:30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湖北-武汉)帮助网友:8352称赞:191、根据法律规定,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
2、如果在医疗期满,不能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医疗补助金;
3、可以向用人单位进行仲裁;
4、如有疑问,欢迎来电咨询张彦律师团队--熊敏律师 20:04:21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湖北-武汉)帮助网友:36267称赞:154有医疗保险就可以报销医疗费。
只有工伤的才有医疗补助金。 09: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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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赔偿保险不给报相关法律专题山东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今年发生重大调整:参加新农合农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患20种大病在就医后都可以享受二次报销,即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给予73%的补偿,1万元以下部分给予17%的补偿;患20种大病以外其他疾病住院(含门诊慢性病)的合规医疗费用,亦可按医疗费用额度给予一定补偿,即以1万元为起付线,1万元以下不予报销,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报销50%,10万元以上报销60%,个人最高年补偿限额为20万元。“这一新政策,实际上是中国人寿‘泰安模式’的普及与推广。”一位参与政府决策的人士向《中国保险报》记者透露。
何谓大病保险的“泰安模式”?中国人寿泰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国寿”)健康管理中心经理张新颖对记者说:“‘泰安模式’说白了,就是让更多患者在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时多一种选择,不仅新农合农民可享二次报销,城镇非从业居民也在其列;不再限于20种大病,其他病只要在定点医院就诊、拿药,都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二次报销,只不过20种大病患者看病发生费用后就可二次报销,没有起付线的限制。其他病种按照费用额度二次报销,规定了1万元的起付线,超过起付线的部分给予50%-60%报销,略低于20种大病73%的报销比例。”
张新颖介绍说:“‘泰安模式’起步早了一年,属于在全省先行先试,但泰安规定的20种大病以外其他疾病,按额度二次报销的起付线是1.1万元,今年1月1日起已经统一执行省里的1万元标准起付线。”
山东省今年起在全省推广大病保险“泰安模式”,除了其具有受益人群、报销范围更加宽泛的特点,更重要的是承办泰安大病保险的泰安国寿,在服务城乡居民、关爱百姓健康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塑造了专业经营、诚信服务的品牌。2013年底,山东省卫生厅聘请北京海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对大病保险进行专项调查,泰安国寿在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全省三级保险机构中总成绩名列第一位。
为保证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泰安国寿对全市所有健康保险人员、医院经办人员等进行了分批次、分层次的专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让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加深了对新农合大病保险的了解,熟悉大病保险的相关政策、工作职责、系统操作、服务流程。泰安国寿还选拔精干人员组成26人的健康保险专职部门,其中本科学历20人、医疗及相关专业16人、财务1人、计算机专业1人,从而确保以专业的技能为参合农民服务。
理赔服务是大病保险业务的核心。理赔手续简单明了,理算系统科学准确,工作人员服务周到,理赔金赔偿便捷,才能真正让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泰安国寿多次与市卫生局沟通,与县区卫生局、医院协商,经过多方努力,克服技术难题,实现了34家医院即时结算,做到一站式服务。2013年,泰安市内医院即时赔付18884人次,即时给付大病补偿金2123万元。对于未开通即时结算医院或部分问题件的赔付,泰安国寿在公司柜面设立大病保险专柜受理窗口,同时全部采取非现金转账付费,使大病保险赔付快捷、安全。
2013年,泰安国寿共承保3673242人,保费5509.86万元;累计赔付42050人次、赔付保险金6017.10万元,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金使用率达到109%;大病保险惠及21357人,人均报销大病费用2817元,有效减轻了参合群众的医疗负担。
另据统计,泰安国寿承办大病医疗保险,为政府医保经办机构节约人员设备成本40%,管理成本较由政府投入人力物力降低70%,同时也进一步推动了新农合基金管理的完善,新农合业务基金规模增长迅速。借助新农合业务的开展,该公司提供了近300多个新的就业岗位,吸纳乡村门诊部及有医学背景知识的人参与大病保险工作,缓解了当地的就业压力。
2014年,泰安国寿承接了政府委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全部业务,由于原属社保系统管理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医保系统与原属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医保系统不匹配,在对接上有一定难度,造成一部分居民群众就医后无法在医院及时结报医疗费。对此,泰安国寿一方面抓紧促成报销系统的顺利对接,一方面在公司营业厅设立专柜专人,接待前来申请报销的就医者,面对面审查相关资料,并承诺视就医者银行卡情况,在相应转账日将应予报销的金额打入就医者指定账户。
“新年度推行大病保险新政,城乡居民几乎都享有了看病二次报销的权利,5个多月来,我们营业厅专柜的大病保险理赔工作量骤增了十几倍,在目前尚无法即时结报的情况下,这也算我们一站式服务的延伸吧。”张新颖说,“在社保部门和卫生部门的支持下,3个月之内,我们争取实现泰安市34家定点医院统一管理软件、统一审核标准、统一结算支付。群众到各级定点医院就诊,不管是看20种大病,还是看一般疾病,都可以在医院服务窗口得到基本医疗的补偿,并随之直接进行二次报销,这样,看病群众自己的医疗费用负担会相应减轻。”
张新颖还随口举了一个例子:泰山区邱家店镇新农合参合人员霍某,因患肺癌于2013年在齐鲁医院住院治疗6次,共花医疗费59.28万元,经新农合报销21.77万元后,根据既定政策,泰安国寿又给霍某支付大病保险补偿金16.41万元,两项合计38.18万元,占全部医疗费用的64.4%,对缓解霍某家庭经济压力起到很大作用。王植松被偷窃来的摩托车撞伤且肇事者逃逸在自付抢救费用后诉中保番禺支公司负担该笔费用案
&&&&原告:王植松,男,52岁,住番禺市市桥镇沙头村塘边大街二巷1号。&&&&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番禺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公司)。&&&&被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番禺支公司(以下建成平安公司)。&&&&日上午6时许,原告驾驶一辆粤a9k594摩托车由西往东行为至番禺联邦工业路农药厂门口时,被一辆粤a0f962摩托车迎面碰撞,两摩托车损坏,原告受伤送院治疗,肇事摩托车司机弃车逃逸。经番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粤a0f962摩托车司机肇事逃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粤a0f962摩托车车主为何德恒,该已于事故当日上午8时许报失,公安机关以立案侦查,尚未破案。原告因头部受伤在番禺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中实施的开颅手术,但需二次入院进行颅骨修补术。第一次入院出院后的三个月后,原告第二次入院进行了该手术。第一次入院花去医疗费52697.40元、第二此入院花去医疗费5745元,合共花去医疗费58442.40元。事故发生时,原告及其驾驶的车辆,粤a0f962摩托车及其车主与中保公司没有保险关系;粤a0f962摩托车向平安公司购有不约定驾驶员的第三者责任险。该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在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中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原告王植松向番禺市人民法院合诉称:日上午6时许,我驾驶粤a9k594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粤a0f962摩托车发生碰撞,对方驾车人弃车逃逸,我受伤被送院治疗,共花去医疗58444.40元。后经查,粤a0f962摩托车为被盗车辆,至今未破案。经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我不负事故责任。因我省是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行政区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及《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11条,我抢救期间的医疗费58444.40元应由被告中保公司预付。&&&&被告中保公司答辩称: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公布实施时,我省只有我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自1995年后,多家保险公司相继成立,故现只由我公司承担预付义务是不合理的。另即使预付也只是伤者场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本案原告两次入院治疗已超过抢救期间的范畴,且原告已自支付的医疗费。原告所引用的两个法律条文,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中的义务是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既然原告已自行筹集了医疗费用,我公司的预付义务也就消失。加上在本案中的肇事当事人或车辆存在保险关系的并不是我公司,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亦不应我公司负预付责任。&&&&鉴于平安公司与本案肇事车辆有保险关系,该公司被追加为被告。被告平安公司答辩称:与原告发生碰撞的粤a0f962摩托车所有人向我公司所购的险种为不约定驾驶员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不约定驾驶员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具有合格驾驶资格的人员。本案中该车被盗,肇事者逃逸,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故我公司不应负赔偿责任。&&&&审判番禺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及其所驾驶的车辆和粤a0f962摩托车及车主与被告中保公司没有签订保险合同,故不存在保险关系,而且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我省属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故中保公司对原告不负预付赔偿责任。肇事车辆粤a0f962摩托车车主虽与平安公司存在保险关系,但事故是粤a0f962摩托车被盗后发生的,不属保险责任范围,故平安公司对原告亦不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的规定,该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植松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申诉,一审判决发生发法律效力。&&&&评析本案是一宗被盗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驾车者逃逸,受害人王植松遂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11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中保公司预付赔偿其两次入院抢救的医疗费的案件。法院鉴于中保公司与本案被盗肇事摩托车有保险关系,故追加平安公司为本案被告。由于本案涉及多个法律、法规,且之间出现了内容的冲突,在审理过程中争议较大,争议焦点在于:一、肇事车辆在平安公司投保而不在中保公司投保,受害者的医疗费由谁负垫付赔偿责任。&&&&国务院于日颁布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广东省人民政府于日发布施行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11条规定:&被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或死亡,事故当事人已逃逸的,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公安机关有责任予以协助。&本案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存在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番禺市是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原告与中保公司虽不存在保险关系,但依照上述法规文件规定,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肇事者逃逸的,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由中保公司预付,是法定的义务。是法律、法规基于人道主义的立场所规定的一种救济方法。因此,中保公司应从保险业社会效益角度出发,预付原告抢救期间医疗费。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平安公司预付被告两次入院的医疗费。理由是上述两法规文件颁布实施时我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承包保险业务,但时移势易,现多家保险公司并存,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由有保险关系的平安公司预付。第三种观点认为,中保和平安公司均没有预付第三者医疗费的责任。这是因为肇事车辆没有到中保公司投保,如由中保公司承担预付责任,违背了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原则,而且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也没有规定中保公司有这相法律义务。肇事车辆虽在平安公司投保,但车辆属被盗后出险,原车主免责,因而平安公司也无此义务。所谓预付,应该说是爱伤者无力支付医疗费病人是抢救治疗期间的费用,本案中原告已支付的医疗费,就不存在要保险公司预付的问题。因为&预付&属紧急情况下的救济性质。原告要求他人支付其医疗费用的请求,实际上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要求。本案在判决时采纳了第三种意见。&&&&二、对受害人第二次入院治疗的医疗应否纳入保险公司抢救伤者的预付赔偿责任范围。&&&&本案受害人在医院一共治疗两次,第一次抢救用去医疗费52699元,第二次治疗用去5745元。为了查明伤者的第二次入院手术是否属抢救性质,应否由保险公司预付,合议庭曾向番禺市人民医院的法医部门整询意见,法医认为伤者在第二次到医院进行修复颅骨缺损的手术前,仍随时有生命危险,而必须第二次入院进行手术治疗。为此,有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受害人所作的第二次手术是医院第一次抢救工作的延续,目的是使伤者完全脱离危险,可以说经一次手术后伤者的生命仍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的状态,在这种意义上说,第二次手术应视作同一抢劫过程的两个不同阶段,而不可分割。如果要预付抢救所需的医疗费,应把受害者两次入院的医疗费计算在内。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受害人第二次手术与第一次手术相隔三个月,在第二次手术前,受害人应属于已脱离了危险,生命体征基本处于稳定状态,因为如果伤者生命体征哪怕有一项不稳定,患者是不能出院脱离治疗的,所以第二次手术的费用应是伤者继续治疗的费用,不应列入抢救的费用范围。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三、关于法律的适用问题日国务院第89号令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日粤府[1994]第16或文《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都相应规定: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1992年银行&[1992]第27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条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公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逃逸案件发生后,在法律上由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先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其有关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预付,各家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统一结算;无法追缴收回的预付款项,由各家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收入的比例摊付应承担的费用及其先支后付的利息。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以上几个规范文件,前三个规定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法定保险,但后一个规范文件又否定了法定保险,法律在这里产生了冲突,应适用哪一个法律来解决本案呢?一种观点认为:应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广东省交通厅、公安厅、保险公司的文件规定处理,因为在我省实际上对第三者责任保险视为法定保险,规定机动车若不买保险不允许办理车辆执照号牌。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法》是由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立法机关颁布法律层次较高、具权威性,且颁布时间在后,本案也发生在《保险法》颁布后,虽然广东省交通厅、公安厅、保险公司的文件规定,本案涉及的地区为强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并规定买第三者保险的机构在中保公司及但这个问津未能上升为法规。条例在前,保险法在后,在法律之间发生内容冲突和抵触时,根据法律优越于文件、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来处理,按保险法规定执行。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按《保险》来处理。&&&&责任编辑按:本案的处理揭示了三个很价值的法律问题。&&&&第一,被盗机动车在盗窃后肇事,肇事者逃逸的,对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损失,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应由肇事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正因为如此,本案原告作为被盗机动车肇事的受害人,没有起诉被盗车辆的所有人,而是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依有关法规规定的此种情况下的有关保险公司有法定预付义务的规定,以中保公司为被告起诉,是为明智的选择。最高人民法院自日起施行的法释[1999]13号《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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