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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柏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 17: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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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政办〔2014〕80号
桐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桐柏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产业集聚区、安棚化工专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桐柏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柏县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人员受益水平,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根据《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豫卫基层〔201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病统筹,也可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既要最大程度地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率,又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确保基金安全。
(三)坚持便民利民宗旨。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逐步简化报销补偿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现。
(四)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合理分流病人,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二、基金管理和使用
(一)合理分配和使用基金
2015年新农合基金参合农民个人缴费90元,全部划入家庭账户,上级财政补助320元作为统筹基金。新农合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含家庭账户资金、一般诊疗费支付资金)和风险基金,不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原则上,门诊统筹基金分配比例控制在基金总额的25―30%,大病统筹基金分配比例控制在基金总额的70―75%(含预留人均20元作为2015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含往年结余)的25%(含风险基金)。
(二)明确基金补偿范围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斗殴等造成的;
5、在境外就医的;
6、超出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无能力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比例先行支付。新农合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住院补偿
1、为合理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切实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对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级分段补偿。具体比例如下:&
纳入补偿范围的
住院医疗费用
200元<医疗费用≤800部分
医疗费用>800元部分
300元<医疗费用≤1000部分
医疗费用>1000元部分
500元<医疗费用≤1500部分
医疗费用>1500部分
700元<医疗费用≤3000部分
医疗费用>3000部分
1000元<医疗费用≤4000部分
医疗费用>4000部分
1000元<医疗费用≤4000部分
医疗费用>4000部分
2000元<医疗费用≤7000部分
医疗费用>7000部分
2000元<医疗费用≤7000部分
医疗费用>7000部分
参合人员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可将起付线降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的50%;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住院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参合人员在中医医疗机构或妇幼保健机构住院治疗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元。对符合条件享受两项及以上起付线优惠政策的参合人员,只能享受最高级别的一项优惠政策。
参合人员转诊至省内经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均可享受新农合补偿,在市内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市级Ⅰ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在省内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市级Ⅱ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在省级及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的,执行相应的补偿标准。我县外设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的,执行新农合服务协议规定的补偿标准。
2、继续执行住院补偿封顶线制度。住院补偿封顶线以当年实际获得的大病统筹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包括门诊慢性病及特殊病种补助费用),统一为20万元。
3、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对一次性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实行分段补偿,5万元以内(含5万元)部分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规定比例补偿,5万元―8万元(含8万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8万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继续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宫颈癌、小儿苯丙酮尿症等病种的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工作,补偿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4、新农合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参合人员在参合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通过大病保险再次补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55%的比例给予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65%给予补偿,年度内补偿封顶线为30万元。在省外住院的参合患者,经新农合补偿后其自付医疗费用的60%视作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具体情况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政办〔号)和《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确定新农合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的通知》(豫卫基层便函〔2014〕10号)执行。
5、鼓励和引导参合人员利用中药服务。参合人员利用中药服务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偿比例提高5%。中药服务指临床治疗疾病所使用的符合《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2013年版)中规定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
6、对参合孕产妇等给予定额补偿。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对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定额补偿。结合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国家专项补助项目的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要先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规定的补助政策,再由新农合基金按规定给予补偿。参合孕产妇住院平产,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限价内定额补助300元,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新农合定额补助450元。
对病理性产科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新农合政策范围内费用统一扣除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补偿后,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偿,但上述合计补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
7、实行母婴共享补偿。日及以后出生的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分娩婴儿,出生当年可以凭户口本、患儿母亲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出生医学证明,以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补偿,与参合母亲执行同一补偿标准。
8、符合政策补助的意外伤病人需提供外伤证明,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按补偿标准减半实施补助。老年人(≥60周岁)、儿童(≤7周岁)符合政策补助的意外伤病人,住院补助按自然疾病补偿标准进行补助。
9、结核病人在南阳市结核病防治机构住院治疗,精神病人在南阳市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执行。
10、规范跨年度住院补偿。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住院医疗费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新参加新农合的,只计算新参合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未参合的,只计算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11、实行住院保底补偿。参合人员经转诊至省外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可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的30%比例给予保底补偿。不事先电话联系登记或不办理转诊手续不执行保底补偿。
(四)全面开展常见病种新农合定额补偿
开展常见病新农合定额补偿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完善“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的积极探索,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保证新农合基金安全,推动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常见病新农合定额补偿工作的通知》(豫卫基层〔2014〕5号)首批选择子宫平滑肌瘤等25种常见病种的相关治疗开展新农合定额补偿,符合条件的参合人员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新农合基金按规定的定额标准,对其住院医疗费用予以补偿,充分发挥新农合的经济杠杆和利益导向作用,引导患者分级、有序就诊。
符合条件的参合人员原则上应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坚持到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再为其出具转诊证明,经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在即时结报医院住院的同时办理电子转诊)后,出院时按规定的定额标准予以补偿,且在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自付部分费用不能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符合定额补偿条件的参合人员选择内窥镜手术等费用较高治疗方法,或到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履行告知义务,并要求患者或其家属在知情同意书相关栏目签字同意,收治医院未按规定要求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其新农合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入院诊断为定额补偿病种,但住院期间发现患病与入院诊断不符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说明情况后,按统筹地区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相关病种临床路径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掌握入、出院指征,从手术、麻醉、治疗、药品及辅助检查等环节着手,确保医疗质量,有效控制费用,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的监督。对于串换病种、分解收费、弄虚作假等骗取新农合基金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五)推行门诊统筹
门诊统筹资金用于乡镇卫生院,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首先扣减家庭账户余额,家庭账户余额扣减为零后,除一般诊疗费外的门诊费用按照60%的比例进行补偿,年度个人门诊统筹封顶线为500元,可在家庭成员内调剂使用。
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每天10元,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9元,参合人员个人负担1元。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级一般诊疗费按各村参合人数年人均7元拨付,实行总额预算,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由乡镇卫生院监管使用。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中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六)实行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1、诊断标准及程序:鉴定标准依照桐柏县农合办规定的标准,由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在本院就诊的慢性病人和特殊病种的病人进行认定,保留《桐柏县农村居民门诊慢性病申请认定表》及相关诊断依据,名单报农合办备案并进行审核,县新农合专家技术指导小组进行抽查,审核或抽查不合格的报销费用由医院自行负担。
2、费用管理: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医疗补偿费用纳入总额预付管理范围,各病种的封顶线实行分类管理。
(1)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按70%的比例补偿,纳入大病统筹管理,不设起付线,年封顶线30000元。
(2)再生障碍性贫血按《河南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纳入大病统筹管理,不设起付线,年封顶线15000元。
(3)慢性肾功能不全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按70%的比例补偿(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按《河南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执行),纳入大病统筹管理,不设起付线,年封顶线50000元。
(4)心肌梗塞型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3级)、冠心病支架术后、甲状腺功能亢进、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及癫痫病等慢性病门诊费用均纳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70%的比例补偿,纳入大病统筹管理,不设起付线,年封顶线2000元。
3、门诊慢性病人在一年内只能在一个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支付限额内可以月统筹支付,也可以年统筹支付。在县外就诊的慢性病患者补偿标准按县内标准执行。
(七)全面完善支付制度改革
要全面推进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措施和方法,根据统筹基金增长,科学测算2015年各医疗机构预付总额,逐步建立完善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监测评价制度,准确掌握住院病人流向、医疗机构补偿资金流向、基金支出等变化情况,每季度对新农合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分析监测。不断完善住院费用总额预付的方式方法,确保新农合支付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每半年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综合考核,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规范医疗行为,切实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升参合人员受益水平,保障新农合基金安全。并从2015年起,对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单位或科室进行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取消该医疗机构或内部部分科室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三、补助办法
1、门诊医疗费的补助方法
参合人员在全县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小额医疗费用,均可从家庭账户中减免,用完为止。若当年家庭账户资金有余,余额累计列入下年度家庭账户(不继续参加新农合人员的家庭账户资金结余部分,收归合作医疗基金),但不得抵缴下年度应缴合作医疗基金。往年家庭账户余额逐步结转,实行信息化管理。
(1)参合人员在村级定点卫生所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村医直接从家庭账户中减免,超出家庭账户资金余额部分,由患者自理。
(2)参合人员在县级、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小额医疗费用,一般实行当即减免,减免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农合办结算。
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患者就诊时,在办理家庭账户扣减和补助手续时,应及时填写家庭账户递减登记表和合作医疗证家庭账户扣减记录,并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同时在新农合系统进行登记递减。村卫生所发生的门诊费用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审核,保证每户递减情况做到家庭账户递减登记表、合作医疗证和新农合系统信息“三对照”,乡镇监管员负责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
2、住院医疗费补助办法
(1)在正确引导参合患者合理就医的基础上,参合患者在全省跨区域即时结报和市、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在该医疗机构“新农合服务窗口”办理补偿手续,当日兑现(需公示的,在公示期满后给予补助)。并由工作人员将其工作情况及时输入微机。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补助所发生费用,由乡镇监管员复审后报县农合办定期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补助资金前要查验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必要时由村级出具证明以确定患者身份,保障合作医疗基金安全。
(2)参合人员在外出差、打工期间因病住院,应及时与县农合办取得联系办理转诊手续。在不进行直补及即时结报的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时,持身份证、合作医疗证、转诊证明、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发票、费用总清单等住院手续到参合所在乡镇卫生院农合办公室上报补偿材料,由乡镇监管员初审,报县农合办集中复核并定期结算,再由乡镇卫生院兑付给参合患者。
四、有关要求
(一)全面完善跨区域即时结报。全面完善即时结报工作程序,规范运作流程,加强服务监管,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参合人员看病就医和结算补偿,保证新农合基金合理使用。意外伤害住院费用不实行即时结报,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协助,由各乡镇监管人员调查核实,进行审核补助。
(二)严格控制转诊转院。参合人员患病在县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时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参合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市级及以上即时结报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照《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修订)》(豫卫农卫〔2012〕10号)及《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豫卫基层〔2014〕4号)执行,因同一疾病年度内多次转诊到县外同一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前向县新农合办公室备案即可(在即时结报医院住院的同时办理电子转诊),不再办理转诊证明。
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包括儿童重大疾病)转诊审批手续按照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不断完善相关功能,确保相关数据和基本信息传输畅通。
五、监督机制
(一)按照管理和监督分开原则,由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参合人员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农合的规章制度建立、操作运行、资金筹集、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二)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向县政府汇报工作,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经办机构,负责本单位新农合的政策监督、资金监督、补助标准监督和医疗行为监督。乡镇新农合办要配合驻乡镇监管员做好本乡镇有关新农合的监督工作。
(三)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对新农合补助项目、补助比例、补助办法及实际发生的补助费用进行公示,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农民参与监督和知情的权利。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2013年版)》和《河南省新农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内的诊疗、服务项目;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内容,严禁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否则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新农合服务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确保参合人员享受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进行调整和细化,每年元月份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对拒不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五)强化病人入院日报告制度,监督关口前移,变事后监督为过程监督。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收治新农合病人在入院后24小时内向县农合办报告,县农合办进行抽查核实,最大限度地减少套保骗保现象的发生。
(六)严格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乡镇卫生院的住院费用应适当降低;未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住院人均费用应保持稳中有降。乡镇卫生院次均费用年增长不超过10%,县直定点医疗机构次均费用年增长不超过8%。县农合办应采取多种办法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每月计算一次次均住院费用增长情况,撰写新农合信息简报。对增长过快的定点医疗机构,除通报批评外,要适当扣减不合理增长的费用或采取其它经济处罚方式。
(七)设立奖励基金。对检举、揭发不良现象的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奖励。
(八)加强对经办人员及乡镇监管员的监管。严禁吃拿卡要,徇私舞弊,刁难参合农民或定点医疗机构。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清理出新农合管理队伍。
(九)对转借合作医疗证住院的,经查实后,立即注销本合作医疗证,取消其当年补偿待遇,并依法追回补偿款,收归县新农合基金专户。
本方案由县农合办负责解释,执行时间为日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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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桐柏县政府办公室 建站维护:桐柏县电子政务办公室 电话:1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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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2004 -市人社局关于调整2015年度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过渡期间封顶缴费标准等政策和对2014年度重大疾病患者实行医疗救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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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人社〔2015〕54号
市人社局关于调整2015年度职工医保缴费
年限过渡期间封顶缴费标准等政策和对2014年度重大疾病患者实行医疗救助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减轻参保人员缴费负担和重大疾病患者的经济压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对2015年度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过渡期间封顶缴费标准等政策进行调整,对2014年度患重大疾病参保人员实行医疗救助。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按照靖政规[2013]12号文件有关缴费年限过渡办法,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将2015年度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过渡期间封顶缴费标准,由原定在去年的6000元基础上递增5000元(即封顶线11000元),调整为在6000元基础上递增1000元(即封顶线7000元)。
二、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医保基金结余和以往年度职工医保医疗救助实施情况,对2014结算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患者实行医疗救助。
(一)参保人员在2014年度住院期间或恶性肿瘤特殊病门诊发生的医保范围内自付费用(含4万元以上体内置入材料的超限额费用,但不包括个人帐户支付部分、非医保费用和特药结算费用)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给予救助。具体补偿标准为:1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救助30%;4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救助比例为40%;10万元以上部分,救助比例为50%,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对患尿毒症需透析和器官移植的参保人员,其年度发生的特殊病门诊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30%进行补偿。此类人员的特殊门诊费用不再同时享受前一条救助政策。
(三)医疗救助所用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鉴于城镇职工医保省内异地就医已实现实时结算,原我市异地就医个人帐户包干政策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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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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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
室,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市
&&&&&&&&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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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5-07-03
<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5-06-30关于印发《安化县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方案》的通知
安人社发〔号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安化县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安化县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日
抄送: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卫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日印发
&&&&&&&&&&&&&&&&&&&&&&&&&&&&&&&&&&&&&&&&&&& (共印100份)
安化县2015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方案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工作,保障参保城乡居民合法权益,根据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重大疾病医疗救治保障水平的意见》(湘卫合医发〔2011〕3号)、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湘卫合管发〔2014〕7号)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提高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湘合医组字〔2014〕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进一步完善基金补偿机制,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的原则,积极引导参保城乡居民合理就医,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二)总体要求。重点实施对重大疾病的救治措施,切实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最大限度提高参保居民住院补偿率。
二、筹资标准
按450元/人的标准筹集参保资金,其中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36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纳90元。
三、基金分配
实行住院和门诊统筹,按住院统筹基金人均360元,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人均30元,家庭门诊帐户基金人均30元,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基金人均10.5元,一般诊疗费按乡级人均12元、村级人均5元安排,按人均2.5元标准设立大病筛查基金,用于参保居民重大疾病的筛查。
四、普通住院补偿
(一)起付线
参保城乡居民住院起付线为:乡镇卫生院3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其中县精神病防治院200元,县妇幼保健院、县计生医院400元);县内定点私营医院4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按湘卫合管发【2014】5号文件执行;省、市级非定点医疗机构参照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参保五保户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二)住院补偿比例
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医药费用总额减去起付线和不予补偿的诊疗服务项目及自费药品费用后,按下列比例予以补偿。
1.乡镇卫生院住院补偿比例为95%。
2.县妇幼保健院、县计生医院、县精神病防治院住院补偿比例为90%。
3.县中医医院、县二人民医院、大福中心医院住院补偿比例为75%。
4.县人民医院住院补偿比例为70%。
5.县内定点私营医院住院补偿比例80%。
6.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60%。
7.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55%。
8.在县外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市级非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补偿比例为45%,在省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的,按省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执行,补偿比例为40%。
(三)封顶线。2015年参保城乡居民普通住院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为12万元。
五、大病住院补偿
大病住院补偿按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益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益人社发【2014】89号)执行。
六、普通门诊补偿
(一)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保人员门诊补偿,参保居民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检查费按50%予以补偿,最高补偿封顶线为每人30元,户内可通用。参保城乡居民全年累计门诊补偿封顶线为30元。
(二)家庭门诊帐户人均30元,参保人员自愿可抵扣个人参保缴费。
(三)一般诊疗费乡镇(中心)卫生院人均12元补偿,其中按人均8标准拨付到各乡镇(中心)卫生院,人均4元实行以拨代奖,年终根据乡镇(中心)卫生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考核情况下拨,具体下拨办法另行文。定点村卫生一般诊疗费按人均5元补偿,其中人均4元由乡镇(中心)卫生院划拨到村,人均1元由乡镇(中心)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以拨代奖,具体办法由乡镇自行制定。实行一般诊疗费补偿后,乡镇(中心)卫生院每次只能收取参保患者一般诊疗费2元,村卫生室每次只能收取参保患者一般诊疗费1元。
七、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偿
根据《湖南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农村孕产妇县乡住院分娩基本医疗全免费工作的通知》(湘卫妇社发〔2012〕7号)规定,城乡参保孕产妇在县乡(镇)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基本医疗全免费。
1.凡具有我县户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孕产妇在县乡(镇)定点助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属湖南省城乡孕产妇县乡(镇)住院分娩基本服务包内的项目,个人可享受全免费,其费用由中央和省财政定额补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予补偿。
2.实行住院分娩单病种费用包干,由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单病种费用标准与县内各定点助产医疗保健机构结算。
单病种费用包干标准:
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央财政分别补偿1350元/人次、300元/人次(县人民医院、县二人民医院)。
县级一般医疗保健机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央财政分别补偿1250元/人次、300元/人次(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大福中心医院)。
具备剖宫产资质的中心卫生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央财政分别补偿700元/人次、300元/人次(清塘铺、仙溪、小淹、烟溪、马路、江南、平口中心卫生院以及长塘镇卫生院)。
其他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定点私营医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中央财政分别补偿500元/人次、300元/人次。
3.各助产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基本服务包规定的内容,完成基本服务包内的所有项目。原则上县、乡级助产机构的自付费用不得超过基本服务包费用的40%、20%,凡超出控制比例的部分,从财政定额补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按相应比例予以扣减,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费用。
4.严格控制非医学指征的剖宫产手术。剖宫产手术比例暂定为: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不超过35%,县级一般医疗保健机构不超过30%,具备剖宫产资质的中心卫生院不超过25%。凡超过以上比例的部分,其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销,由医疗保健机构自行负责。
5.县域外住院分娩的参保孕产妇,按700元/人次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费用未达到补偿标准的,据实给予补偿)。
6.符合《湖南省高危重症孕产妇病种分类》的高危重症孕产妇住院分娩,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补偿。
八、参保五保户患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可报范围内基本医疗费用实行全额补偿,具体补偿办法为:补偿不设起付线,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75%,其余25%由县民政局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中统筹解决。参保五保户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按一般参保人员补偿标准执行。
九、特殊慢性病补偿
(一)补偿范围:癌症病人门诊化疗、肝硬化晚期、慢性活动性肝炎、心脏病合并心衰、肾病综合症、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出现合并症、帕金森氏病、脑中风后遗症、截瘫病人、慢性梗塞性肺气肿、其他疾病所致脑损伤后遗症、精神分裂症、强直性脊柱炎、高血压病伴并发症、重症肌无力、肌僵直萎缩症、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低下、痛风、多发性硬化症、川崎病并发心脏血管异常、原发性血小板增生症、雷诺氏病、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强迫症、抑郁症、躁狂症、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等34种需长期服药而未住院治疗的特殊慢性病。
(二)补偿标准: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起付线为200元,补偿比例为50%,年封顶线为15000元;其余33种特殊慢性病起付线为200元,补偿比例为50%,年封顶线为1800元。
(三)补偿时间:日前一次性办理补偿。
十、重大疾病补偿
(一)儿童先心病。对14岁以内的先心病参保儿童,符合规定救治病种要求、具备治疗指征,在省级先心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病种定额管理,治疗费用按单病种定额包干,超出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定点医院不得另行收费或转门诊收费。其中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的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全额承担;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的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民政医疗救助共同承担,其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负担80%,医疗救助负担20%。具体医疗费用标准控制:
1.室间隔缺损(VSD)、房间隔缺损(ASD)
外科手术治疗:体重<10公斤:2.5万元;
体重10-15公斤:2.2万元;
体重>15公斤:2.1万元。
以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为主要诊断的复合畸形手术费用加收0.5万元;采用介入治疗费用标准为2.8万元;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中度以上,MPAP40mmhg)的费用标准为4.5万元。
2.动脉导管未闭(PDA)
外科手术治疗:1万元;介入治疗:2.2万元。
3.肺动脉狭窄(PS)
外科手术治疗:3万元(仅限肺动脉瓣狭窄的1.8万元);介入治疗:2.2万元。
4.主动脉缩窄(COA)
外科手术治疗:3.8万元(仅限主动脉瓣狭窄的2.5万元)。
5.法洛氏四联症(TOF)
外科姑息性手术治疗:3万元。
外科根治性手术治疗:体重<10公斤: 5万元;
体重10-15公斤:4.5万元;
体重>15公斤:4万元。
6.完全性大动脉转位(TGA):外科手术治疗5万元。
以上儿童先心病救治定额包干费用均含入院时确诊检查费用及出院后复诊费用。经复诊后确诊不具备手术指征者,其医疗费用不列入按病种定额付费范围,按规定的补偿政策进行补偿。介入失败再行外科手术治疗的补偿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结算。
(二)儿童白血病。对14岁以内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两个病种,在省级儿童白血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治疗的,实行单病种费用定额包干,所需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民政医疗救助及患儿家庭共同承担,其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负担70%,民政医疗救助负担20%,患儿家庭负担10%。对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实行大病定额补助,规定补助定额标准内的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负担80%,民政医疗救助负担20%,其余费用由患儿家庭负担。具体医疗费用标准控制:
1.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标危组患者全程治疗费用标准为10万元(含感染、贫血、出血的治疗费用)。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8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分别控制在1万元内。
中危组患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12万元(含感染、贫血、出血的治疗费用)。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9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分别控制在2万元、1万元内。
高危组患者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14万元(含感染、贫血、出血的治疗费用)。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11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分别控制在2万元、1万元内。
2.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平均全程费用标准为10万元(含感染、贫血、出血的治疗费用)。其中第一年诱导缓解和巩固强化阶段费用标准控制在8万元内,第二年、第三年维持治疗阶段费用标准分别控制在1万元内。
对急性白血病患儿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实行大病定额补助的标准为15万元。急性白血病患儿实施全程规范化治疗后再次复发或造血干细胞移植病人在本地行诱导期治疗以及因其他原因退出临床路径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按病种定额付费范围,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补偿政策进行补偿。
(三)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经确诊患宫颈癌、乳腺癌的参保妇女,按规定程序在省、市级重大疾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按如下标准补偿:
1.限额费用:外科手术治疗2.1万元(限三甲医院)和1.8万元(其他二级及以上医院);放化疗0.65万元/次(限三级医院)和0.5万元/次(其他二级及以上医院)。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2.补偿比例:可报费用补偿比例为70%,年封顶线为12万元。
(四)终末期肾病。参保居民患终末期肾病,在县内医疗机构血透的,年平均透析费加医药费用控制在450元/次以内,补偿比例为75%,每年分两次报销。县外门诊血液透析补助标准为280元/次;门诊腹膜透析液费用标准为4400元/月,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报销。
(五)重性精神病。参保城乡居民患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重性精神疾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相应级别住院补偿比例补偿,在市级以上重大疾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按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治疗的医疗费用控制标准为1.0万元(限三级医院)和0.6万元(其他二级医院及专科医院)。补偿比例为70%,年封顶为12万元。
(六)耐多药结核病。在省结核病防治所按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控制标准为1.5万元,补偿比例为70%。
(七)0~6岁参保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结合全省启聪扶贫计划项目实施,在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住院手术费用及人工耳蜗材料费用,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60%的比例予以补偿,年封顶线为12万元。
十一、重大疾病救治程序要求
(一)参保儿童先心病、白血病救治
全县儿童先心病、白血病救治工作由县卫生、民政部门及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定点医院联合实施。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1.救治申报。凡14周岁以内,患有本文件规定的先心病、白血病救治病种疾病、符合救治条件的参保患儿,由其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参保医疗证(卡)和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病历资料,向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救治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参保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见附件1)。
2.转诊审批。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其身份及病情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批准转诊至定点救治医院,其中白血病及新增病种的先心病转诊患儿应同时报县民政局审批备案。定点救治医院安排对患儿进行复查,并根据最终诊断结果,对符合疾病救治条件的患儿安排入院治疗。
3.治疗实施。定点救治医院依据卫生计生委印发的试点病种临床路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或诊疗指南,为患儿进行规范化治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先心病患儿规定治疗流程包括患儿出院后1个月由救治医院进行复诊,复查心脏彩超、胸片、心电图等,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患者术后3个月还须复查24小时动态心电图,以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可能的并发症。
4.费用支付结算。先心病免费救治患儿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各救治定点医院全额垫付,其垫付的医疗费用由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的费用结算标准予以结算。白血病救治患儿入院时先按病种包干费用的10%交纳入院费,其余费用先由救治定点医院垫付,再由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县民政局按规定结算标准分别予以结算(退出临床路径的除外)。
实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治疗的白血病患儿,其大病定额补助标准范围的部分由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其余部分由个人支付。
(二)其它重大疾病救治
妇女两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结核病、重性精神病、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等大病均应办理救治申报及就诊、转诊审批手续(见附件2),其医疗费用均由救治定点医院先行垫付,再按月由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定点医院的结算申报材料(包括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医保证(卡)复印件、审批表、出院小结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住院医药费用结算发票原件等)进行审核、审批后予以支付。
(三)重大疾病(儿童先心病、白血病、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救治定点医院如下:
儿童先心病: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湘雅三医院、省儿童医院、省人民医院、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解放军163医院、旺旺医院(以上为省级救治定点医院);湘潭市中心医院、衡阳市中心医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岳阳市一人民医院、邵阳市中心医院、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附属第一医院(以上为市级救治定点医院,开展手术治疗限房缺、室缺、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狭窄4个病种)。
儿童白血病: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省儿童医院、省人民医院、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湘雅医院、湘雅二医院。
耐多药结核病的救治定点医院确定为省结核病防治所(省胸科医院)。
妇女两癌、终末期肾病及重性精神病的住院及门诊医疗救治任务原则上由县级及以上定点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承担。
十二、患结核病的参保居民在县疾控中心进行规范治疗的每例补偿500元的辅助治疗药品。参保居民被犬等动物咬伤,在县内医疗机构注射狂犬疫苗,补偿100元/人份。
十三、参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和参保妇女产前筛查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偿范畴,补偿标准:新生儿疾病筛查30元/人,听力筛查40元/人,产前筛查80元/人。
十四、补偿范围
(一)全部纳入可报范围项目
1.《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湘卫合医发〔2010〕1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年版)(卫生部令第69号)和《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湘卫药政发〔2011〕4号)范围内药品。
2.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诊疗项目范围内的项目。
(二)部分纳入可报范围项目
1.单项大型检查(检验)和特殊治疗项目(电子刀、X刀、细胞刀、r刀、利普刀等)费用5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50%纳入补偿范围。
2.各项医用一次性材料费用合计5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元、低于5000元(含)的部分费用,其中国产材料按50%纳入补偿范围,进口材料按30%纳入补偿范围;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全部自负。
3.国产和进口体内植入材料(包括各类导管、导丝)合计费用10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1000元至30000元,国产材料按50%纳入补偿范围,进口材料按30%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全部自负(0-6岁人工耳蜗除外)。
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或组织源,合计费用3000元(含)以下部分据实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元、低于30000元(含)的部分费用,按50%纳入补偿范围;合计费用超过30000元以上部分的费用全部自负。
(三)不予补偿项目
1.综合服务项目类
(1)各种挂号费,病历手册收费,门诊诊查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院外会诊费、远程会诊费、护理附加费(含陪护费、陪床费、护工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费、普通病房收费外特殊病房加收部分,各种功能评定费(精神病除外)、健康评估费、健康档案费、健康体检费、健康教育费、医疗废物处理费等特殊医疗服务费。
(3)救护车费、担架费、电话预约看病费等交通通信费用。
(4)膳食费、取暖费、降温费、煎药费、食品加热费、电视费、医疗用品损坏赔偿费等生活服务项目费用。
(5)医疗期间的一切保险费。
(6)血容量测定费,红细胞寿命测定费。
(7)尸检病理诊断费及尸体化学防腐、整容、料理、存放、运输等费用。
(8)家庭病床所产生的诊疗费用。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非功能性、非治疗性美容、整容、矫形手术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配眼镜、装配义眼、厚唇变薄唇、矫治口吃、矫治牙列不齐、洁齿、镶牙、色斑牙、牙正畸、假牙、隆鼻、正颌、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隆乳、脂肪抽吸、变性,各种男女生殖器整形修复,治疗雀斑、粉刺、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以及点痣、穿耳、平疣、按摩等费用。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费用。
(3)防暑降温,预防保健用药,各种疫苗及预防接种费(动物致伤接种狂犬疫苗和外伤破伤疫苗接种除外),疾病跟踪随访等费用。
(4)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精神病司法鉴定、职工的劳动鉴定);暗示疗法与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等项目费用。
(5)各种疗养院的疗养费用。
(6)计划生育诊疗项目费用。
3.诊疗设备和医用材料类
(1)各类义肢(指、齿),镇痛装置、镇痛泵、化疗泵、医用耳脑胶、生物蛋白胶,各种跟踪观察器,各种保健器材,各种避孕套,各种排卵试纸,各种早孕试纸,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各种便携式器械,各种牵引带、轮椅、拐杖、腰固、药枕、药垫、热敷袋,各种眼镜片费,各种辅助床垫费、辅床费,各种服装费、鞋帽费,各种餐具(厨具)费、用具费,各种降温器材费,各种取暖器具(器材)费,各类住院生活用品等。
(2)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3)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1)近视及斜视矫形术。
(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不含精神病),保健性的营养疗法,水、磁、电、热、光疗及各种理疗康复等(不含手足口病和残疾人9类理疗项目)辅助性治疗项目。
(3)戒毒,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治疗,试管婴儿,输卵管通水手术,取环手术,婚前检查及各种性病所致的医药费用。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发生的一切医疗费。
(5)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职业病、交通事故(相关政策有规定的除外)产生的医药费用。
(6)应享受国家、省专项补助政策的疾病救治费用。
(7)治疗期间与病情无关,与诊断不符和已达到出院标准而未出院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8)各种科研、临床诊断性的诊疗项目。
(9)参保居民在境外(含港、澳、台)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十五、其它规定
(一)参保人员住院的入出院标准、平均住院日标准依照卫生部颁布的标准执行。根据病情应当出院,或经治医疗机构通知出院,而患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通知之日起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二)住院参保居民在出院时带药巩固治疗的,其带药金额县级医疗机构不得超过80元,乡镇医疗机构不得超过50元,超过部分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三)麻风病人住院和门诊补偿实行费用包干,每年对市大福防治站定额补偿20000元。
(四)意外伤害(除外责任规定的部分除外)补偿,起付线按普通住院补偿规定执行;在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乡镇医院65%、县级医院55%、市级医院42%、省级医院36%,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为36%;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为30000元。
(五)除省、市人社行政部门确认的定点私立医疗机构外,其他私立医疗机构所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六)定点医疗机构审核人员在核定补偿标准时,必须严格审核,严格执行《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及《诊疗目录》,除外责任一律不得纳入补偿范围。对在审核中发生错补、漏补的,除责令追回补偿款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严格执行转诊转院制度。参保居民因病情变化需转院就诊的,须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并由经治定点医疗机构做好转诊备案登记。经办机构要主动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和可开展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名称,供参保居民自主选择。急诊或外出务工参保居民患病可先就诊,但须在一周内告知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八)参保居民在县外住院的医疗费用必须在出院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好补偿手续,过期不予补偿。
十六、本方案自日起施行。以前所有规定凡与本方案规定不符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本方案由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湖南省参保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
&&&&& 2、湖南省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
【字体: 】【】
主办: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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