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肝肝内胆总管结石损伤协议赔偿后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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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囊切除术却导致肝总管医源性损伤,未经诉讼即获赔38万并签订后生损害保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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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囊切除术却导致肝总管医源性损伤,未经诉讼即获赔38万并签订后生损害保障协议 】
胆囊切除术”却导致“肝总管医源性损伤”
未经诉讼即获赔38万并签订后生损害保障协议
一、案情简介,无奈的受害者:
2008年11月21日罗某(女,34岁),因“反复右上腹疼痛4年余,加重4天”到某县人民医院诊治,初步诊断为“慢性胆囊炎并胆囊结石”。该院于2008年11月24日为罗某行“胆囊切除术”,术后诊断为“胆石症”。 11月25日引流管有约20ml淡血性液流出,26日引流管引出液减少,12月1日引流袋内有10ml胆汁样物引出,12月5日术口拆线,引流袋内有胆汁引出,12月11日仍有少量胆汁引出并出院,最后诊断“慢性胆囊炎并胆囊结石”。
2009年3月16日罗某因“皮肤,巩膜黄染一月余”入住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初步诊断为“黄疸原因待查”;3月23日在该院行“肝总管空肠Rox-en-Y吻合术”,术前诊断为“阻塞性黄疸,肝总管狭窄炎性可能,Ca待排”。术后诊断为“阻塞性黄疸,肝总管医源性损伤”。需要长期的治疗。
胆囊手术后肝总管却出现问题?罗某及家属非常纳闷,经多方咨询,初步认为与县医院的胆囊切除手术有关,随即,多次找医院。然医院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眼看时间将近一年,诉讼时效快到。没有办法,罗某多方打听,找到了本站杨生顺律师。
杨生顺律师凭借自己数年医疗纠纷维权的丰富经验,及专业的知识和娴熟的关系,初步判断医院定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接收了该案,让罗某及家属看到了希望。
二、杨生顺律师介入,未经诉讼,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的精彩回放
(一)律师正确决策---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权威的思路让案件维权的成功具备了坚不可摧的奠基。
好好的肝总管,发生医源性损伤,罗某很是纳闷,律师分析后非常肯定的告诉罗某,医院对此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医院态度好只需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将有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追究。
虽然如此,杨律师还是本着定纷止争,节省开支,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多次电话、现场及函件的方式找县医院理论,可是县医院是不理不睬,给的答复始终是“我们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程,你当事人的损害后果不是我们造成的,要上哪告就去哪告去吧”。律师感觉无比愤慨,罗某也再次感觉手足无措。想着受害人年纪轻轻,家有幼儿,婚姻也不幸,早已离异;看看罗某父母头发斑白,数次带着女儿寻医,找律师维权;面对罗某其他亲属的无比焦虑和压力。
经过详细的分析、研究、及多方(医疗专家、鉴定机构)咨询,杨律师决定让受害人单方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做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经鉴定,得出如下结论:
&1.罗某肝总管损伤符合2008年11月24日在被告医院行“胆囊切除术”时术中损伤所致;
2.某县级医院为罗某行“胆囊切除术”时损伤其肝总管,与罗某行“肝总管空肠Rox-en-Y吻合术”及肝内外胆管扩张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根据目前情况,罗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七(柒)级;
4.罗某近期医疗费用评估为人民币30000(叁万)万元;
5.罗某后期是否会发生胆肠吻合口疤痕狭窄、阻塞性黄疸及反复胆道感染目前无法确定,尚需进一步观察;其后期行“肝内胆管结石取出术”是否能完全取净结石及后是否会再次发生肝内胆管结石目前无法确定。若出现上述情况,需行相应临床治疗,该治疗费用目前无法进行评估;
6.罗某休息期评定为2008年11月24日至2009年9月24日;营养期评定为180天,护理期评定为150天。
该鉴定结论涵盖了罗某身体受损依法维权需要具备的全部证据的搜集,不但为当事人节省了开支,还做到了一步到位,无懈可击。这与律师的长期维权经验、专业技能非常有关。
(二)面对律师的杀手锏,医院无暇应战,全部给予认可。索赔圆满成功。
拿到上述鉴定文书,杨生顺律师并不足以为奇,这是接受委托后就鉴定的信念。
鉴于此前无数次的交涉医院并不妥协。律师分析认为:先将鉴定书及赔偿要求提交给医院院领导,听其意见;另外,准备好起诉状及起诉的全部材料。协商不成,立马起诉。为当事人节省经费,为自己节省时间。
2010年4月的某一天,杨律师驱车数百里赶往临沧到了该县。找到了医院,将鉴定书及赔偿要求交付医院领导,经医院领导班子近一个小时的研究,认为:鉴定书不认可,不愿意赔偿。
杨生顺律师听后非常气愤,曰:
其一、关于民事赔偿问题,我们已经准备好了诉讼的全部资料,马上会到法院立案,民事赔偿要求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确凿充分,审判后定会全额支持,我们并不担心,只不过是从和谐的角度为医院节省军费;另外,今天来的目的是不愿意双方矛盾继续恶化,希望有一个句号,因为家属生存在此也希望有良好的医疗服务,保障日后的生活,也不希望扩大化。
其二、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将案件报告至公安机关;及追究医院的行政责任,将案件报至云南省卫生厅。理由是:手术中误伤后,医务人员病历记载失实,对误伤事实向患者及家属隐瞒,并装作不知,以缝合的方式处理误伤部位,进一步导致损害结果扩大。据此完全可以追究相关医务人员的医疗事故罪,行政人员的玩忽职守罪,甚至故意伤害罪。
其三、医院如此不负责任,实该罪加一等,对此非诚信行为,将提交省城甚至中央媒体报道,披露。届时,将引起社会强烈关注,担心医院无法收场。
其四、当场责备在会院领导麻木不仁,非人也。
撂下上述语句,律师扬长而去。
半个小时后律师将全部立案材料交给县法院立案,正值开票据,通知交纳诉讼费之时,律师接到医院电话,要求先别立案,希望再次协商解决。考虑和谐,律师暂且先不立案,过去再议。
因部分院班子成员出差,医院承诺三日内答复;律师随即将相关材料给了医院一份,回到了昆明。三日后,家属传来消息,医院完全同意各项请求,除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医院要求付8万外,家属也同意。
对此结果,律师认为可以接受,并亲自拟定协议指导受害人签订。
(三)一个协议,解决两个问题,保障受害人日后无忧
医院承诺赔偿上述损失的同时,杨生顺律师考虑到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结论:五、5.罗某后期是否会发生胆肠吻合口疤痕狭窄、阻塞性黄疸及反复胆道感染目前无法确定,尚需进一步观察;其后期行“肝内胆管结石取出术”是否能完全取净结石及后是否会再次发生肝内胆管结石目前无法确定。若出现上述情况,需行相应临床治疗,该治疗费用目前无法进行评估”
根据该条所述客观情况,律师无能就此了结,要求医院协议中认可出现上述情况损害后果导致的损失医院全部承担。
对此,医院不敢提出额外异议,也在协议中给予确认。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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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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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胆囊误伤了“肝总管”
  受害女病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兰州市二院自愿赔偿19万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在施行胆切除术时,被医院误伤了肝总管,造成4级伤残,于是,40岁的杨女士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日前,该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城关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院方自愿赔偿杨女士19万元。至此,这起长达5年的医患纠纷画上了句号。
  日,杨女士因患“慢性胆囊炎、胆囊结石”入住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当天即进行了胆囊切除手术。术后第三天,杨女士却发现引流管流出了胆汁样液体,并伴有腹部剧痛、孔膜和皮肤黄疸、高烧的危险症状。随后,经B超检查发现,杨女士腹腔中有大量积液。4月25日,院方为杨女士实施了腹腔引流术、左右肝管引流术,这时才发现杨女士肝总管已呈坏死性改变。同年7月初,市二院安排杨女士入住北京解放军总医院肝胆外科。经诊疗发现,杨女士的肝总管组织已经坏死。自此,伴随着持续性的感染发炎、发烧和腹痛,杨女士多次辗转于省内各大医院及个体门诊进行治疗。同时,市二院也为杨女士提供了免费送药及收入院治疗的补救性措施,并先后两次给杨女士支付了总计12万余元的经济赔偿。但是,杨女士的病情一直不稳定,免疫力下降且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2007年,杨女士将医院诉诸法院,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共计30多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院方自愿赔偿杨女士19万余元,除去已经支付的12万余元,市二院再支付7万元。并且,以后10年内,杨女士因原发性胆道疾病及肠粘连需进行门诊或手术治疗,费用均由市二院承担。
本篇新闻热门关键词:&肝总管损伤20例分析--《肝胆胰外科杂志》1997年03期
肝总管损伤20例分析
【摘要】:肝总管损伤20例分析张家敏郑樟栋随着胆囊切除术在各级医院的广泛开展,胆囊切除术最严重的并发症胆管损伤时有发生。现将我院1986年至1995年收治的20例肝总管损伤作一回顾性分析。临床资料1一般资料:共收治胆管损伤25例,发生在肝总管的损伤20例,其中...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R657.4【正文快照】:
肝总管损伤20例分析张家敏郑樟栋随着胆囊切除术在各级医院的广泛开展,胆囊切除术最严重的并发症胆管损伤时有发生。现将我院1986年至1995年收治的20例肝总管损伤作一回顾性分析。临床资料1一般资料:共收治胆管损伤25例,发生在肝总管的损伤20例,其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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