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教委对大学保留学籍申请书范文交费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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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ache/2.0.52 (CentOS) Server at www.sne. Port 80函授教育学员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北京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继续教育学院函授本、专科学员。
本规定所说学员,如不特别说明,均指正式注册、保持正常学习状态的学生。
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 凡参加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入学考试,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学员,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三张个人一寸免冠照片,到所在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交纳学费。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函授站说明原由,并附相关证明。学员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报到注册是指学员向学院确认其取得或保留学籍的登记方式。学员注册分学年注册和学期注册两次进行。学员学年注册时通过交纳学费取得或保留学籍,学期注册时通过报到保留学籍。学员注册不得请他人代办。
第四条 学员进行学年注册时,首先到所在函授站交费,然后由函授站在规定日期内向学院上报交费学员名单,最后学院依据各函授站提供的学员名单办理注册手续。没有交费的学员,学院不予注册。学员进行学期注册时,必须在规定日期内持学生证到所在函授站报到注册。无论学年注册还是学期注册,学员开学两周内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到函授站注册者,应在注册日前向所在的函授站提出暂缓注册申请,函授站报请学院批准后方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按退学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无论何种原因已退学者;
(二)无论何种原因被开除学籍者;
(三)不符合学院其他有关注册规定者。
第七条 学员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到所在函授站点领取教材、光盘、课程安排等资料。
第八条 学员须准确提供和填写学校要求的有关学籍信息。凡因个人提供和填写信息不准确引发的一切问题,由本人负责。学员因虚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九条 学员在入学过程中经查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或在入学时提供假证件、假证明者,一经发现,取消学籍。
第十条 取得正式学籍的学员无论何种原因(含病休),学籍最多延长两年。超过规定年限,不再发放毕业证书,不再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 新学员正式注册后,可领取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统一印制的学生证。学员交费后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学,特殊情况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函授站上报学院审核批准,方可退学,除扣除教材、资料等费用外,另需扣除部分学费,具体为:正式开学前办理退学手续的扣除学费的5%;入学后一周内办理退学者,扣除学费的10%;两周内扣除学费的20%;三周内扣除学费的30%;四周内扣除学费的40%。超过四周的,退学不退费。
第十二条 学员应根据培养方案的教学安排,修读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课程的学习任务。
第十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
(一)凡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同等学历毕业资格或取得高教自考成绩者,凭有效成绩证明,可以在同层次中申请免修相同课程,其中,大专生可允许免修并免考公共基础课程每学期不超过2门;专升本学员最多可免修公共基础课每学期2门,但不免考;
(二)参加教育部组织的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成绩标准的学员,可免修相应大学英语课程,大专学员,可申请免修免考;本科学员,可申请免修但不免考。
第十四条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五条 经批准免修的课程,一律不退费。
第十六条 办理免修的程序:
(一)本人填写“学院免修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拟免修课程的成绩单复印件(加盖原学校教务部门或人事部门公章),一并交到函授站。
(二)函授站初审,学院现代函授教育中心审批,报学院教学管理部备案。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免修。
(三)办理免修手续在每学年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十七条 学员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试与考核,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习成绩。
第十八条 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评分方法,以60分为及格成绩。各科成绩,即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占30%,其中,按时报到注册占3%(学院评分),辅导出勤占7%(函授站评分),作业占20%(教师评分);期末成绩占70%。无平时成绩的学员,均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即无综合成绩。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的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分,分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合格(60~69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五个等级,以60分为及格成绩。
第二十条 学员各科原始成绩单一式两份,学院留存一份,函授站留存一份。
第二十一条 学员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必须由任课教师填写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二条 专科学员免修课程成绩以原成绩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机阅科目,考生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填涂,未按要求填涂或因填涂不清造成无法识别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四条 学期课程考试作弊者及协同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并在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如本人认错态度良好而且在以后学习考试中无作弊行为,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批后,在毕业前给予一次性补考机会。
缓考、补考、再补考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可在规定期限内到函授站办理缓考手续。规定学制年限内的最后一学期不办理缓考。
第二十六条 缓考者随补考学员参加考试,时间一般为该科考试的下一学期。
第二十七条 缓考随补考进行,学院不为缓考不及格者提供补考机会,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者,可参加毕业前或毕业后一年内的再补考。
第二十八条 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
第二十九条 如在规定的考试时间无故不参加考试,则以“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记。学员说明原因后,方可办理补考或再补考手续。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设有考试、补考和再补考。
第三十一条 正常考试不及格的学员,可参加补考,补考时间一般为下一学期。
第三十二条 补考不及格且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者,可参加一次再补考,再补考时间为毕业前最后一学期或离校后一年内。
第三十三条 在正规学习期间内,补考后仍有1~3门课程不及格者,毕业前学院安排再补考。再补考仍不及格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1年)或离校后一年内回学院参加最后一次考试。
第三十四条 在正规学习期间内,补考后仍有4~5门课程不及格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1年)或离校后一年内回学院参加最后一次再补考。
第三十五条 补考或再补考成绩合格,一律按60分记。
转专业、转函授站
第三十六条 学员无正当理由不得转专业或转函授站学习。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正当理由离开所属函授站,如新任职单位所在地设有我校函授站,并有相同的专业、层次和年级可以申请转站。
第三十八条 学员转专业须在一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逾期不予办理。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转专业学习:
(一)本人确认转入其它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因某些身体原因不适合在原注册专业学习者。
第四十条 各函授站在未接到我校正式通知以前,均不得擅自同意学员转专业/函授站。
第四十一条 学员在校内转站,若在转出站年度学习不满一学期(含一学期),转出站应退该学员该年度第二学期学费。
第四十二条 转专业/函授站后的学费收取标准,按学员转入的函授站学费收取标准计算。
第四十三条 办理转专业/转函授站程序:
(一)由本人填写“学院函授学员转专业/函授站申请表”;
(二)将填好的转专业/函授站申请表交所在函授站;
(三)函授站初审,报学院现代函授教育中心并院招办复审,经院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
(四)市教委批准后,由院招办通知现代函授教育中心,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五)函授站以书面形式,通知学员到转入函授站报到;
(六)学员须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到转入函授站报到;
(七)原函授站须将学员学籍档案全部移交学员转入的函授站。
休学、复学
第四十四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以休学:
(一)因病须停课治疗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医院证明。
(二)因工作调动或出国等原因申请休学者,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证明。
第四十五条 申请休学由学员本人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经所在函授站核实后,填写休学申请表并由函授站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第四十六条 函授学员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四十七条 函授学员复学时,应在每年的12月或6月初到函授站办理相关手续,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学院办理复学时间为每年12月或6月中旬,逾期不予办理。
第四十八条 学员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需休学的学员,申请复学时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医院证明开具诊断证明,并载明能坚持正常学习字样,于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函授站提出申请并经学院批准后复学。
(二)学员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九条 学员复学后由学校编入原专业适当年级学习。如无适当专业、年级安排,视具体情况可保留学籍一年或转专业、转站、转学或作退学处理。
升级与留级
第五十条 学员学完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五十一条 一学年考试成绩(经补考后)不及格科目累计达到5门者,应留级学习。
第五十二条 学员留级后,应随所在新班级按学年交纳学费。
第五十三条 对留级学员,如所在函授站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作如下处理:
(一)视情况留级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二)如无学制相近专业,可准许其随原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退学门数者,作退学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函授学员,应予退学:
(一)考试成绩(经补考后)不及格科目累计达到6门以上者;
(二)应该休学经动员仍不休学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五)无特殊原因一个学期未能参加学习者(包括不交作业、不参加面授、不参加考试等);
(六)考试两次作弊者;
(七)由于其他原因,所在单位和函授站认为应当退学者。
第五十五条 函授学员因病或其他原因,却不能按培养方案坚持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所在函授站签署意见,报我院批准,即可退学。
第五十六条 凡须退学的学员,各地函授站应及时上报学校审批。
第五十七条 对令其退学的函授学员,函授站应及时通知到本人。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退学学员出具退学证明,学员可到函授站领取。对已完成的课程给予学习成绩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员不发退学证明或学习成绩证明。
第五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员,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十条 函授学员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无故不注册、不交费者,视为自动退学。各函授站将退学学员名单及时上报。
第六十一条 学员在入学一个月内因故退学者,应办理退学手续。退学时,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函授站审核后上报学院现代函授教育中心批准。
毕业、结业、肄业
第六十二条 学员学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思想品德鉴定,准予毕业,由我校发给函授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
(一)没有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
(二)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
(三)学习期间违反校纪院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含记过)。
第六十四条 学员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再补考,再补考时间和地点由学院确定。再补考合格后,于正常毕业年度的第二年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肄业是针对在修业年限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所学课程成绩合格)或未完成要求的教学环节,中途终止学习的学生所做出的学业考核结果。函授学员中途退学,按其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成绩合格)。
第六十六条 学员在校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姓名或其它有效个人信息。毕业时,毕业证书上填写的姓名、出生年月要与其录取表信息完全一致。
第六十七条 本学籍管理规定的最后解释权属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位授予办法细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定、文件互为补充,同时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函授教育学员。本规定自2008级学生开始施行。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只对老生有效。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办:放宽修业年限 允许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实行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创业。
李克强7日来到中关村创业大街3W咖啡。他坐下来与年轻人边喝咖啡边聊创业。蜂拥围拢过来的创业者争抢着向总理介绍各自的项目。听到大家各种奇思妙想的创意,总理感叹道:“这里精彩纷呈,什么想法都有!真正知道社会需求的是大众,这正是大众创业的精髓所在。”中新社记者 刘震 摄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以下为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
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迫切需要,是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创业就业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作出重要部署,国务院对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不断加强,取得了积极进展,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毕业生创业就业、服务国家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高校重视不够,创新创业教育理念滞后,与专业教育结合不紧,与实践脱节;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欠缺,教学方式方法单一,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实践平台短缺,指导帮扶不到位,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亟待健全。为了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以完善条件和政策保障为支撑,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社会紧密结合,加快培养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投身实践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不断提高高等教育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贡献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提高培养质量。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树立先进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面向全体、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人力资本素质,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培养短板。把解决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着力点,融入人才培养体系,丰富课程、创新教法、强化师资、改进帮扶,推进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突破人才培养薄弱环节,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坚持协同推进,汇聚培养合力。把完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制机制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支撑点,集聚创新创业教育要素与资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开放合作、全员参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创新创业教育和学生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
(三)总体目标。
2015年起全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2017年取得重要进展,形成科学先进、广泛认同、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普及创新创业教育,实现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预期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明显增强,投身创业实践的学生显著增加。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制订实施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修订实施高职高专专业教学标准和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明确本科、高职高专、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使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成为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相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要制修订专业人才评价标准,细化创新创业素质能力要求。不同层次、类型、区域高校要结合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制订专业教学质量标准,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二)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完善学科专业预警、退出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需求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创业就业导向的人才培养类型结构调整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创业就业需求紧密对接。深入实施系列“卓越计划”、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等,多形式举办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探索建立校校、校企、校地、校所以及国际合作的协同育人新机制,积极吸引社会资源和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投入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高校要打通一级学科或专业类下相近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程,开设跨学科专业的交叉课程,探索建立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由学科专业单一型向多学科融合型转变。
(三)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各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建设依次递进、有机衔接、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群。各地区、各高校要加快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信息化建设,推出一批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建立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组织学科带头人、行业企业优秀人才,联合编写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的创新创业教育重点教材。
(四)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扩大小班化教学覆盖面,推动教师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运用大数据技术,掌握不同学生学习需求和规律,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破除“高分低能”积弊。
(五)强化创新创业实践。
各高校要加强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建设,促进实验教学平台共享。各地区、各高校科技创新资源原则上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开放情况纳入各类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科技园评估标准。鼓励各地区、各高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作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好一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完善国家、地方、高校三级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扩大覆盖面,促进项目落地转化。举办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支持举办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六)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
各高校要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客观记录并量化评价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的学生。
(七)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
各地区、各高校要明确全体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责任,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标准,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的考核评价。配齐配强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就业指导专职教师队伍,并建立定期考核、淘汰制度。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指导教师,并制定兼职教师管理规范,形成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将提高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岗前培训、课程轮训、骨干研修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加快完善高校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机制,支持教师以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主创业等形式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并鼓励带领学生创新创业。
(八)改进学生创业指导服务。
各地区、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健全持续化信息服务制度,完善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功能,建立地方、高校两级信息服务平台,为学生实时提供国家政策、市场动向等信息,并做好创业项目对接、知识产权交易等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高校学生创业培训政策,研发适合学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建设网络培训平台。鼓励高校自主编制专项培训计划,或与有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群团组织、企业联合开发创业培训项目。各地区和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要针对区域需求、行业发展,发布创业项目指南,引导高校学生识别创业机会、捕捉创业商机。
(九)完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发展财政和社会资金,支持高校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各高校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部委属高校应按规定使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积极支持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创新科研工作。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创新创业教育作出贡献的单位。鼓励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以多种形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深入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重点支持大学生到新兴产业创业。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创业的扶持政策。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体制机制。
各地区、各高校要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加强指导管理与监督评价,统筹推进本地本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各地区要成立创新创业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开展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各高校要落实创新创业教育主体责任,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改革发展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教务部门牵头,学生工作、团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机制。
(二)细化实施方案。
各地区、各高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深化本地本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教育部属高校需将实施方案报教育部备案,其他高校需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督导落实。
教育部门要把创新创业教育质量作为衡量办学水平、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把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情况列入本科、高职高专、研究生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和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重点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以及各高校要大力宣传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必要性、紧迫性、重要性,使创新创业成为管理者办学、教师教学、学生求学的理性认知与行动自觉。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高校的好经验好做法,选树学生创新创业成功典型,丰富宣传形式,培育创客文化,努力营造敢为人先、敢冒风险、宽容失败的氛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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