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泥湾镇可以办摩托车驾照吗

强化领导 多措并举 红泥湾镇扎实推进依法治镇工作
作者:赵志昊&&& 15:53:43&&&来源:本站原创&&&评论: 点击:
近年来,红泥湾镇在区委、区政府和区依法治镇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法治红泥湾”、“平安红泥湾”建设规划,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惠民等工作,为红泥湾镇经济转型跨越
&&&&&& 宛城网讯& 近年来,红泥湾镇在区委、区政府和区依法治镇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法治红泥湾&、&平安红泥湾&建设规划,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惠民等工作,为红泥湾镇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 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确保组织有力。&镇党委、政府非常重视依法治镇工作,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适应法治红泥湾建设新常态。一是加强组织保障。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镇长为常务副组长、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综治、司法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依法治镇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检查、研究、解决依法治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做到党政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领导小组成员协助抓,在全镇形成了层层抓法治建设的工作格局。二是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了镇党委议事规则和党务、政务民主决策等公开机制,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及时公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思想建设、组织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任和管理、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三是制定工作方案。每年根据市、区法制建设的要求,制定红泥湾镇依法治镇工作方案,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为民办实事等方面明确年度法治创建工作任务,同时,实行目标管理,做到年初有目标、平时有监督、年终有考评的管理制度,并要求各村各部门的法治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 突出重点、形式多样、确保宣传到位。充分发挥党校、农村党员远程教育、宣传版面等阵地,分层次、分等级抓好培训教育。一是抓好镇、村党员干部法治培训。以党委中心学习组、农村党员活动日等形式,开展对十八大精神、《公务员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劳动合同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通过办法律培训班、自学法律读本等,提高广大党员干部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能力。二是抓好广大群众的普法宣传教育。紧紧结合广大农村群众的文化需求和思维习惯,选择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利用文化广场、社区大舞台、村文化大院等阵地,组织文艺演出和文化下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去年以来,组织法制宣传演出12场,受教育群众达2万余人次。同时,还建法治宣传长廊800米,制作法治宣传版面135块,大型&T形&宣传牌6块,办黑板报15期,悬挂横幅153副。通过全方位的普法宣传,全镇形成学法用法浓厚氛围,涌现出了白营、四和、代庄和清丰岭四个民主法治示范村和一批学法用法先进个人。三是抓好在校中小学生法治教育。每所学校每个学期都要组织三次以上的校园法治宣传活动,受教育学生达到1万多人次。提高了中小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法治观念,使他们从小抵制不良思想的腐蚀。四是抓好对农村留守人员&平安家庭&教育。镇关心下一代委员会、共青团、妇联和志愿者服务组织,开展政策法规进家庭,关爱留守妇女、儿童、空巢老人,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 多措并举、强化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始终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综治、信访、司法、调解&四位一体&工作机制。一是不断加大信访工作力度。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拓展民意表达渠道,方便群众运用各种方式表达诉求和建议。建立健全了领导接访、领导包案、一岗双责、信访代理、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同时,充分发挥驻村干部、&一村四警&和村党员干部&三支队伍&的作用和&律师服务团&的作用,及时排查调处,提前化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全镇集体越级上访率逐年下降,信访形势总体向好。二是搞好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围绕平安红泥湾、法治红泥湾建设,深入开展防爆恐、打盗抢、打黑除恶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镇区和各村实现了远程治安监控全覆盖,企业、养殖、种植、农机大户也安装电子狗等防范设备,全镇建成了立体化平安互助网络,建立镇、村治安巡防队伍,配备了巡逻车、摩托车,推行了治安防范承包机制。全镇治安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显著提升,连续五年保持全市&平安建设&先进乡镇称号。三是加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治理活动。积极开展打非治违、安全生产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检查。今年以来,全镇进行消防安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迎通水保水质等专项整治6次,依法治理达100%,有效遏制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 依法行政、阳光运行,推进管理创新。一是健全依法决策程序。对涉及发展全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了征求意见制度、公开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决策实施评估制度等决策保障机制,提高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全镇各执法单位积极推进权力阳光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积极开展执法监督、执法评议工作。二是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平安社区&创建活动。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从根本上提高基层干部群众的依法自治能力和水平。三是扩大政务公开领域。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为载体,全面实行依法行政执法公示制,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机制,完善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认证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有效维护了法律权威。四是加强群众监督。为了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热点领域的监督,我们在全镇聘请了27名监督员、并建立了工作报告制度。每年组织开展基层执法评议活动,组织群众评议执法站、所,推进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五是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职能。红泥湾镇积极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活动、建立社情民意联系和收集制度、工作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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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布 100名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和十大典型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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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名被终生禁驾人员名单详见平安河南网(),或扫描二维码直接查看。
&&&&易莉莎/制图&&&&□记者杨勇&&&&4月29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今年以来被终生禁驾的100名人员名单(见平安河南网)和十大典型案例。其中驾龄最长的22年,最短的6个月,年龄最大的54岁,最小的21岁。这也是近年来省交警总队第5次向社会公布被终生禁驾人员相关情况。&&&&“公布被终生禁驾人员情况,旨在使广大驾驶人受到警示教育,清醒地认识到酒后驾驶和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严重后果,提高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的自觉性,切实建立起预防逃逸事故的长效机制。”省交警总队负责人表示,今后仍将查处酒后驾驶和侦破逃逸案件作为重点工作,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切实减少酒后驾驶和肇事逃逸违法行为的发生率,为“平安河南”建设作出贡献。&&&&案例&&&&1&&&&兰考县“1·4”交通事故&&&&日19时许,兰考县考城镇居民田彦领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兰考县考城镇至民权县程庄镇公路由北向南行至张五板10号线杆处时,与一辆车相撞,对方车逃逸,造成摩托车上1人当场死亡,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民警根据这条线索发现一加工厂的平板农用六轮车左后角有可疑斑迹,经DNA鉴定确定该车为肇事车辆。后经查证,肇事农用六轮车未紧靠道路右侧停放,且肇事后逃逸,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例&&&&2&&&&新密市“1·6”交通事故&&&&日0时20分许,新密市牛店镇居民李光辉驾驶豫AA×785号小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密市内郑登路42公里加100米(打虎亭路段)时,与杨松州驾驶的头西尾东停放在公路上的郑州旭东运输有限公司的豫AD8018号大货车追尾相撞,造成当场死亡两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人、受伤1人的交通事故。&&&&肇事大货车司机杨松州称,其将车停放在加油站旁公路边上,车后未设置任何标志便到附近餐馆吃饭,10分钟后听到响声,出来才发现发生事故。杨松州还供述,其驾驶该车时,该车已经改装过,事故发生前几个月反光标志就已损毁。肇事大货车车主司华俊称,购买车辆时,其私自将车进行改装,并知晓车后反光标志损坏,仍指使杨松州驾驶。经检验,豫AD8018号大货车车后没有反光标志,后防撞杠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经检验小轿车驾驶人李光辉血样,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7.08mg/100ml,为醉酒驾驶。经检验豫AA×785号车行驶速度为83.51km/h,属超速行驶。&&&&此事故中,肇事大货车司机杨松州负次要责任,肇事小轿车驾驶人李光辉负主要责任(已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案例&&&&3&&&&南阳市“1·17”交通事故&&&&日15时30分许,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杨利醉酒驾驶豫R55667号奥迪Q5,行驶至S103线南阳市宛城区红社路口东200米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湖北省丹江口市肖荫涛驾驶的鄂C83383号大型货车相撞,造成豫R55667号车上3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调查,杨利血液酒精含量为225mg/100ml,肖荫涛血液酒精含量为0mg/100ml。杨利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肖荫涛驾驶大货车未保持安全车速也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此事故车辆驾驶人杨利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驾驶人肖荫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例&&&&4&&&&柘城县“1·20”事故&&&&日1时许,柘城县安平镇张店村驾驶人张俊华驾驶豫NBA870&&&&号面包车沿S206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82公里加500米处与停在路边的由柘城县大仵乡盆楼村驾驶人高敬林驾驶的豫N15298/豫NJ787挂号半挂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面包车上2人当场死亡,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经对面包车驾驶人张俊华进行血样酒精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8.58mg/100ml,已达醉驾。&&&&事故的原因:一是豫NBA870号车驾驶员张俊华醉酒后驾驶车辆,未及时发现前方停放车辆。二是豫N15298/豫NJ787挂号半挂车驾驶员高敬林停车排除故障时未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因此,面包车驾驶人张俊华承担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人高敬林承担次要责任。&&&&案例&&&&5&&&&郑卢高速“1·22”交通事故&&&&日6时10分许,汝州市陵头乡王党杰驾驶豫DA0H91号商务面包车沿郑卢高速南半幅由西向东行驶至17公里加400米处时,与前方在内侧车道超载且低速行驶的由登封市唐庄乡耿建潮驾驶的豫A1U575号轻型自卸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豫DA0H91号面包车上3人死亡、8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面包车驾驶人王党杰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货车驾驶人耿建潮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具有安全隐患且超载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规占用超车道,行驶速度低于法定最低时速是造成该起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面包车驾驶人王党杰承担主要责任,耿建潮承担次要责任。&&&&案例&&&&6&&&&鹿邑“1·25”事故&&&&日5时15分,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驾驶人鲁亚朋驾驶皖SP7175号小轿车载乘4人沿311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鹿邑县太清宫镇中储粮河南公司鹿邑直属库西100米处时翻入路南鹿叶运河内,造成车上5人溺水死亡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通过调查认定,该起事故驾驶人鲁亚朋驾驶车辆超车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驶入路南河沟内,属单方肇事。&&&&案例&&&&7&&&&林州“3·2”事故&&&&日23时许,登封市卢店镇驾驶人宋怀申无证驾驶豫AL9139号大型普通客车沿226省道由卫辉向林州方向行驶至45公里加700米处弯道时,因车速过快,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断公路护栏翻下山坡,造成豫AL9139号大型普通客车内20人死亡,13人受伤。&&&&经检验鉴定,豫AL9139号大型普通客车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41公里/小时,事发路段限速20公里/小时,超速105%。肇事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要求。肇事驾驶人宋怀申无有效驾驶证件,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综上所述,肇事豫AL9139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宋怀申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超速行驶、无证驾驶、肇事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要求,其违法行为在事故发生中起重要作用,是导致该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案例&&&&8&&&&沪陕高速“3·8”事故&&&&日5时11分,孙磊持证驾驶浙E2U936号别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沪陕高速公路779公里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与右侧护栏发生刮擦后车头朝东北车尾朝西南斜停在超车道与行车道之间。5时24分,曾黎持证驾驶豫S81379号宇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处,在向右避让过程中,因采取措施不当,车辆失控,冲出右侧护栏,翻入路边水塘中,造成6人死亡,12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豫S81379号宇通客车驾驶员曾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日因伤情较重被信阳市公安局依法采取监视居住。浙E2U936号别克轿车驾驶员孙磊因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日被信阳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依法刑事拘留。&&&&综合调查取得的证据,初步分析该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大客车驾驶人曾黎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疲劳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小轿车驾驶人孙磊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在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未迅速报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案例&&&&9&&&&鹿邑县“3·10”事故&&&&日4时15分,李战广驾驶豫K61175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载树苗沿31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鹿邑县太清宫镇交通超限检测站时逆行,与赵月超驾驶的浙B65V25号面包车迎面相撞,造成面包车上4人当场死亡,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过调查认定,该起事故驾驶人李战广驾驶车辆逆向行驶与对向来车相撞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此事故李战广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例&&&&10&&&&内黄县“3·19”事故&&&&日22时40分许,内黄县马上乡赵信村吕晓彬驾驶悬挂冀DB2386牌号的中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13省道31公里加880米(马上乡赵信村路段)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内黄县马上乡高聪聪驾驶的豫ENK389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高聪聪当场死亡,乘坐轿车人王自然、王腾飞、王振冲、燕鹏辉、王亚凯5人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受伤5人陆续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吕晓彬弃车逃逸。经公安机关连夜侦查,加大工作力度,于日将冀DB2386牌号的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吕晓彬抓捕归案。吕晓彬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3月20日被内黄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事发后经对驾驶员吕晓彬、高聪聪进行抽血作酒精检测,吕晓彬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9mg/100ml(已达酒驾);高聪聪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mg/100ml(已达醉驾)。&&&&综合目前调查取得的证据,初步分析该起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一是吕晓彬酒后驾驶冀DB2386中型自卸货车在夜间行驶时逆行驶入对方车道,导致事故发生。二是驾驶员高聪聪醉酒驾驶豫ENK389号北京现代轿车,并且轿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人。货车驾驶人吕晓彬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轿车驾驶人高聪聪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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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刘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李xx、原审被告张xx
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刘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李海甫、原审被告张西宾、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红泥湾派出所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一终字第3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刘寺村村民委员会。 法
  上诉人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刘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李xx、原审被告张xx、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红泥湾派出所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一终字第3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刘寺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xx,任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保甫,宛城区司法局新店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城县博望镇张洼村张洼52号。
  委托代理人陈云脉,女,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李xx之妻。
  原审被告张xx,男,1979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宛城区红泥湾镇刘寺村赵前庄组。
  委托代理人史峰岗,男,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南阳市宛城区建设东路。
  原审被告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xx,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保德,男,日出生,汉族,该局干部,住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红泥湾派出所。
  原审被告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红泥湾派出所。
  负责人张xx,任该所所长。
  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刘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李xx、原审被告张xx、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红泥湾派出所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xx于日向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宛城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08)宛民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红泥湾镇刘寺村村民委员会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红泥湾镇刘寺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郭荣海及委托代理人李保甫;被上诉人李xx的委托代理人陈云脉,原审被告张xx及委托代理人史峰岗、原审被告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张保德;原审被告红泥湾派出所负责人张保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日21时31分,张xx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S103线223KM+100M处与李xx所骑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导致李xx受伤。日,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作出宛公交认字(2008)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x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李xx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日,又作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李xx受伤后被送至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又因伤势严重转送至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自日至日)共住院110天,医院出具证明住院期间需陪护叁人,住院期间李xx花医疗费有效票据金额为68913.41元。日李xx申请对其伤残程度鉴定。日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宛溯司鉴所(2008)临鉴字第2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李xx的伤残程度属I级&。张xx系受红泥湾镇刘寺村委指派看麦茬(意在不让群众点燃麦茬)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原审法院认为:张xx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与李xx所骑三轮车相撞造成了交通事故导致李xx受伤。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认定张xx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李xx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并无不妥,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予以认可。李xx住院110天,花医疗费68913.41元,误工费按40元/天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计40元&138天=5520元,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制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每日为15元,按照医疗机构证明住院期间需陪护3人,护理费为15元&110天&3人=4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均按每天15元,110天&15元&2=3300元,交通费适当支持2500元,复印费应适当支持46元,鉴定费750元应予支持。李xx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00000元明显过高,因李xx已构成伤残I级,应酌情赔偿40000元,残疾赔偿金应从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应为年即77032元,残疾辅助器具根据有效证明以800元为宜。上述赔偿项目共计元,依照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以3:7的责任划分为宜,即元,扣除张xx已付5000元,张xx还应承担元。张xx受宛城区红泥湾镇刘寺村村民委员会指派看麦茬途中因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当由雇主红泥湾镇刘寺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及其红泥湾派出所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赶到了现场,拨打110及120电话,依法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与本次事故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本次事故不负责任。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复印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元。二、被告宛城区红泥湾镇刘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及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红泥湾派出所不承担责任。四、驳回原告李xx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免交。
  上诉人宛城区红泥湾镇刘寺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上诉称:刘寺村委班子成员未指派张xx去看麦茬,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李xx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服从原审判决。
  原审被告张xx答辩称:原判处理适当,要求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答辩称:原判正确,同意维持。
  原审被告南阳市公安局宛城分局红泥湾派出所答辩称:原判正确,同意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张xx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与刘寺村委防火员张运乾受村委指派在看麦茬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伤李xx造成住院花费的事实清楚;原审认为刘寺村委为完成上级交办的看麦茬任务,有偿雇佣张xx的证据充分。原审判令刘寺村委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乎法律规定,原判处理适当,应予维持。现刘寺村委上诉称村委班子成员未直接指派张xx去看麦茬,与本案事实及证人出庭证实情况不符,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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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夏季亮剑&严打整治百日会战行动开展后,宛城分局红泥湾派出所结合辖区实际,针对农村区域&两抢一盗&案件的发案动态,加大重点部位和地段的巡逻防范力度,近日一举摧毁了一个专门在城区盗窃摩托车、电动车,然后再把赃物销往农村的犯罪团伙,抓获团伙成员名,追回被盗摩托车、电动车8辆。
  7月28日凌晨,红泥湾派出所巡逻民警行至辖区凉水井村时见一骑摩托车男子,盘查时该男子称在南阳打工回来晚了,细心的民警见其车上并未带有像其他务工人员一样使用的工具,该男子自称是本镇人,对自己所骑的摩托车来源含糊其辞,鉴于其提供不出有效的摩托车手续,该男子被带至红泥湾派出所继续接受盘问。经审讯,该男子名叫张某(红泥湾镇人,现年35岁),通过本村的贾某自2009年认识贾的狱友杜某后,多次组织实施在城区由杜某等人负责盗窃,张某、贾某在本村及附近村庄销赃的犯罪活动,涉案摩托车、电动车已达12辆。根据张某的供述,警方连夜将另一涉案人员贾某抓获。7月28日,警方将其藏匿和卖出的8辆涉案托摩车、电动车辆追回。
  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涉案的电动车、摩托车至今没有找到失主。警方在此公布这些被盗车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敬请失主携带车辆有关手续前来认领。联系电话:。
  被盗车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如下:
1、 洪都牌:红(黑)色、自行车样式、型号YC16洪都力王W280-06,电机号48VSWXB09-,车架号697。
2、 森地牌,紫色踏板,电机号JKV无刷,车架号不清。
3、 小鸟牌,蓝色自行车样式,电机号AND609A12,车架号579。
4、 森地牌,悍马M600型,黑色踏板,电机号JK,车架号SD。
5、 真雅牌,紫色踏板,电机号350/48WAQK/K,车架号ZDSFA。
6、 永久牌,红(黑)色、踏板,电机号WDKSWZ500/,车架号。
7、 溢洋牌电动三轮车,无车架号、发动机号。
8、 嘉陵牌,摩托车,弯梁,发动机号JL1P47FMF-2 。
9、 英克莱牌白色踏板电动车,电机号:YY48V350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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