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82怎么能长高运算出24

  北京协和医院诊断:排除病人类风湿关节炎.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病理切片会诊为:符合血友病关节炎.  武汉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武汉同济医院诊断类风湿关节炎明确.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  到底谁对谁错?作为弱势群体的患者,应该相信哪一个说法?  请你当一回法官,看完来判案:  内容提要:  1993年6月,我因为右侧膝关节肿胀到武汉同济医院中医科就诊,我对接诊教授诉说了自己的关节肿胀疼痛,手摸有发热感,且发病时活动受到限制,发病是大约半个小时后就肿胀的很厉害,但是三天只一周后开始慢慢的好转。该科教授听完后没有要求我做检验随即诊断我的病情为:类风湿性关节炎。于是给我开具激素强的松,甲氨蝶呤,雷公藤,双录灭痛片等抗肿瘤和抗炎止疼药物进行治疗。并且嘱咐我要长期治疗按时吃药,两到三个月复诊一次。其后我按照医嘱定期复诊,见门诊病历。  我在该科一如既往的复诊治疗过程中,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越来越逐步加重,最终发展到双侧股骨头坏死。该治疗过程中早在1995年就出现右侧髋关节疼,而且1996年住院一次到1999就诊断股骨头坏死,医院却没有给予针对股骨头坏死的任何治疗,反而一直持续开具激素药进行治疗,任其发展到双侧股骨坏死。从发现股骨头坏死到做关节置换,医方不光是没有采取对股骨头坏死的治疗,反而继续使用激素加快病情发展到双侧股骨头坏死。直到2007年的一如既往在该院的无数次复诊中开条建议我做双侧股骨头置换。说是如果不做手术可能导致无法直立行走。  医方给我准备好第一次手术时间是在4月19好做双侧股骨头置换,结果我19号躺在手术台的时候,医方临时修改手术方案,建议我先做一侧的股骨头置换同时做左侧的膝关节置换。结果就产生左侧膝关节的丢失,如果医方当时直接给我做双侧的股骨头置换,可能就不会造成现在的膝关节截肢。(因为我的股骨头置换毕竟伤口愈合很好)这样说明医方术前准备不充分,而且对于我的膝关节截肢有直接的影响作用。至于膝关节的伤口愈合困难到底是怎么造成的?医方对于膝关节的伤口是怎么处理的?为什么会导致一定需要截肢呢?这些疑问实在是难以让我理解 。    关节置换手术前的凝血检验其中项目APTT值40.8的检验值已经属于凝血障碍警示值了,且术后的多次此项目检验值均明显提示APTT值延长,医方作为三甲医院是有能力尽早的确诊血友病,并且做好凝血因子的补充从而避免灾难性的截肢后果。医方身为三甲医院为什么不及时做凝血因子测定,尽早的做到确诊血友病?而医方的选择却只是多次的手术清创。正是由于医方的多次打开伤口加重的伤口愈合的难度,也就为后来的灾难性截肢埋下了隐患。  考虑疑点:93年医方给予我内风湿性关节炎的诊断缺乏有效的检验依据。(一直没有符合此病的检验单据,反而术前的内风湿因子和风湿全套的检验值都是正常,手术后的病理检验却说符合内风湿性关节炎属于自相矛盾)。这样的情况下给我开具激素副作用较大的“强的松”长期服用。其中95年开始左侧髋关节肿痛,96年因此住院治疗,X先报告:左侧髋关节积液可能,左侧髋关节较对侧稍增宽,其周围软组织影层次不清。97年右侧髋关节开始痛及活动受限。99年8月20号的复诊诊断双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这段时间医方为什么不告诉我&强的松&会导致股骨头坏死的危害性?反而还一直持续的让我服用强的松?直到2007年的一如既往在该院的无数次复诊中,医方为什么不采取对我的股骨头坏死给予适当的治疗?或是控制?任由病情蔓延到双侧髋关节活动受限制,以至于2007年复诊中开条建议我要做关节置换,否侧可能导致无法直立行走。事实证明我行走还是正常使用拐杖行走正常,也就说我的股骨头坏死完全没有发展到非做关节置换的必要时候。    医方开具“强的松”长期服用直到双侧股骨头坏死,自始至终都没有告诉病人“强的松”会导致股骨头坏死,以至于后来的关节置换和手术后导致截肢,这一系列的连锁反应都是由医方开具的“强的松”直接导致的。  这整个医疗过程中,医方开始诊断类风湿关节炎完全没有依据,开具激素药长期服用是导致截肢的罪魁祸首。现有北京协和医院诊断结果:排除类风湿关节炎。说明医方当初诊断类风湿关节炎完全错误.医方没有对病人告知&强的松会导致股骨头坏死,医方行关节置换书没有告知手术可能导致截肢的风险,强的松和股骨头坏死有关联,医方没有告知强的松的副作用,以上是属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直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以及血友病在三次手术后才迟迟诊断出来,是医疗实体上违规,这种违规和损害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医院开具的激素药跟患者股骨头坏死有直接因果关系,股骨头坏死做关节置换导致截肢有直接因果关系。因为没有股骨头坏死就不会有关节置换的手术,那么自然就不可能有截肢的惨重后果发生。  综上所述,该院在对我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医方诊断类风湿关节炎和长期开具强的松服用属于医方存在误诊误治。病人因长期服用激素及抗类风湿性药物,造成胃、肠、肝、脾、肾损害,医方也该为此负责。     复诊时间表:日
日 日双肘关节疼
日左侧髋关节开始疼 日
日住院至4月21日出院
日右侧髋关节疼活动受限
日右侧髋关节疼活动受限制无改善
日右侧髋关节疼减轻,但功能无改善
日诊断右侧髋关节股骨头无菌性坏死
日右侧髋关节及右肘关节疼及活动受限制
日右侧髋关节疼痛加剧,左侧髋关节也开始疼
日双髋关节疼右侧为主及活动受限
日右侧髋关节疼加重右膝关节疼加重
日病情突然加重右肘关节左膝明显肿痛骨盆片显示:股骨头缺血性坏死
日复诊依照老方法服药,并且建议我做双侧股骨头置换,开条介绍我去找骨科教授做关节置换 .      看完以上就医过程,请你判断一下,到底病人有什么错?    病人是不是应该忍气吞声认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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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传图片最多5张,很遗憾还有很多扫描件无法上传.  还有北京积水潭医院的病理会诊结论,和北大医院病理会诊,因为他们的病理会诊结果是一样的,所以就没有上传
  你看完以后有什么感想?      你认为病人是不是该死?      你认为病人应该相信谁最权威?    如果是你,你怎么选择????????????  
  患者截肢了,护理竟然是:无.    不知道参加鉴定的人看见什么材料证明患者是类风湿关节炎的?  竟然说医方的诊断类风湿关节炎正确.  这就是一手遮天吗?    武汉市医学会真厉害  比北京协和医院还厉害  比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还厉害  北京的医院都是高科技检验结果,比不上他们开口一说就是正确    看来还是武汉市医学会的嘴巴厉害
  鉴定病历病例摘取
  是想,假如一个没有了风湿关节炎的人,长期吃激素会是什么结果?      如果一个正常人吃15年的感冒药会是什么结果?
  广告真是无处不在啊
    武大法医司法鉴定报告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严诗林,男,汉族,湖北广水人,日出生,住广水市杨寨镇京桥村严家湾。身份证号:25478  委托代理人:游友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良涛,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95号。  法定代表人:陈安民,该院院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08)硚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1. 、原审法院事实未查清。  1. 本案上诉人共进行了四次鉴定,费用实为8400元,而判决中仅认定2800元。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鉴定费用应当由医院全部承担,而不是医患双方分担。  2. 本案上诉人因为该损害事件及治疗期间,共用去住宿交通费8000余元,在原审开庭时提供了票据予以证明,在被上诉人表示认可后,法院没有要上诉人提供这些票据,而最终判决中却以上诉人没有证据来证明,而最终没有支持上诉人关于住宿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应属于错误,这些票据上诉人一直有保留,随时可以提供证明。法院判决驳住宿费等请求不符合法理,根据民事诉讼有关证据的相关司法解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住宿费自然属于日常生活法则。且假肢鉴定报告指出安装假肢需要住宿训练30天20天。    3. 关于治疗费,上诉人治疗费的票据元,法院只认定实际支付,其实上诉人长达15年的漫长治疗过程中远远不止这点票据数额,由于时间太久早已丢失大部分票据,报销的13093元是国家给予的医疗救助,并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医方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从中免除13093元缺乏法律依据。  4. 护理费判决13695.86元的计算方式有误,住院期间护理费为:50元/天×111天=5550元,出院后护理费应该是1340天×50元/天×30%=20100元,两项共计:25650元,理由是:护理费应该从出院之日日起至安装假肢之日日止,司法鉴定已经注明。  5. 、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部分门诊病历缺失,自身的血友病属少见疾病,术前诊断“隐性血友病”确实存在困难,从而适当免除被告50%的责任”。对此,上诉人认为此认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1. 首先,初诊病历缺失不影响本案的鉴定。从逻辑上来说,不管上诉人初次就诊是否做了相关检查,结果都是上诉人被误诊;如果类风湿因子呈阳性,那么和上诉人的实际病情相矛盾,说明检查错误;如果呈阴性,就不该诊断为类风湿性关节炎。不服用激素,就不至于发生股骨头坏死。  2. 左膝关节置换手术失败也是因为被误诊为类风湿性关节炎所致。首先,上诉人没有类风湿性关节炎,由于被误诊而使用了激素,才导致股骨头坏死,但当时膝关节并没有坏死,并无手术的必要(现在患者右膝关节功能正常足以证明左膝关节人工置换错误;血友病性慢性出血性关节炎是不需要手术治疗的,补充凝血因子Ⅷ),最初的手术意见也是双侧髋关节置换,不包括膝关节置换。而最终决定进行膝关节置换是因为医方建议髋关节和膝关节一并置换,可以更加有利于髋关节置换术的成功。最终的结果是上诉人的小腿没有了,而这一切都和初期被误诊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3. 原审判决认为血友病属于少见疾病,从而减轻被上诉人的责任,这点也是错误的。  从医学上来说,血友病都是隐性遗传,没有隐性血友病这一说法。以被上诉人的医疗水平,是完全能发现这一疾病的。上诉人曾经去武汉另一家权威医院协和医院做同样的检查,很容易就被诊断为血友病,而在被上诉人处做了多次检查却没有发现,这只能说明该医院的不负责任,或者说是故意在掩盖其最初的错误诊断。  医方术前没有进行凝血因子的检测;术中术后出血情况明显,也没有及时进行凝血因子检测。先后两次左膝关节血肿清除术更是加重了出血。在确诊为血友病后,没有尽早补充凝血因子,更为错误的是,在确诊为血友病后,已明确伤口反复渗血的原因,却错误实施了左膝上截肢术。  4、上诉人自身对损害后果并无过错,不应该分担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上诉人无过错,法院怎么能减轻被上诉人的民事责任?  1. 、本案判决精神抚慰金明显过低  四年前,上诉人能正常走进医院,如今却依靠拐杖为生,上诉人正值青壮年,是恋爱婚姻的年龄,但因此次事故,至今单身,不得不依靠家人的救济为生。此次损害给上诉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说是巨大的,而一审仅判决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明显过低,远不足以弥补上诉人的精神损害。为此,请求法院按一审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四、诉讼费分摊不公  诉讼费6482元,由上诉人承担4063元不合理,恳求二审判决免除上诉人诉讼费。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原审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全额支持原告一审的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目前本案已经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今天上午主审法官召集双方做庭前调查和调解,并且说下午双方尽量调解。院方律师表态需要回去同院方商量后在决定,我方认为医院方没有调解诚意,我方表态不同意调解。法官当场作出初步决定开庭日期本月7月27日下午三点公开开庭。  
  二审结果竟然是维持原判,这个国家的司法制度还有没有公正性???????????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伤,评残是8级怎么赔偿 最好是能给我计算出来,我是广州的,24岁。急!
工伤,评残是8级怎么赔偿 最好是能给我计算出来,我是广州的,24岁。急!
08-11-19 & 发布
一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4个月=61224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90%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9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6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97445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9744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224元=558669元(伤残赔偿总额,下同) 二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2个月=56122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5%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5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48976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4897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122元=505098元。 三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0个月=51020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0%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40%(护理人员工资)=400507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0050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20元=451527元。 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8个月=45918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75%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7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30%(护理人员工资)=352038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35203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918元=397956元 五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6个月=40816元。 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70%支付。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0个月×2551元=127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2551元=2551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8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275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0元=193876元。 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4个月=35714元。 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60%支付。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0个月×2551元=102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2551元=2040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7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408元=158162元。 七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2个月=30612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2551元=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2551元=15306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6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306元=109693元。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10个月=25510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2551元=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1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73979元。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8个月=20408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2551元=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2551元=5102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4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2元=45918元。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6个月=15306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551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551元=2551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3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51元=280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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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八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0个月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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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2 算成 24一到算式不能重复
要加减乘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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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减乘除
4*8=3232-2-6=24
6÷(4-2)×8=248÷4×2×6=248与36÷(4-2)=33×8=246与48÷4×2=46×4=24算24的时候,利用4和6 ,3和8 ,2和12 等等,方法不唯一。
2/(4/8)*6=4*6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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