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不影响二次销售影响一片人

很多时候觉得死了算了,人死了,就什么都没了,为什么还要这么累这么艰辛地活着呢?  就算有成功,那又怎样?当你死后,这个世界上什么东西对你来说,都不再有意义。  我是无神论者。有人说你可以为这个世界做贡献呀。做贡献就是指使别人生活得更好。  可是,当大家都在思考这个问题,即自己活着有什么意义的时候,这个世界对于人来说已经失去了意义。  而且,又有多少人能够改变这个世界呢?又有多少人能够被后人记住,载入史册?  有朋友说我这么想,是因为感受不到生活的乐趣。  确实,这个世界让我感受不到留恋。虽然每天都有开心,都有微笑。看上去,我一切都很好。但是对于生活对我的累和压力来说,这些快乐根本微不足道。  我到世界上来走了一遭,虽然还年轻,但早已预知到以后的生活大概的样貌。  对我来说,已经足够了。  人生不就是这样吗?每个人都会奔波,忙碌,为了一些所谓的理想,或者只是为了延续生活,一天一天,和周围的人,周围的世界打交道。有快乐,有伤心,有纠葛,还有享受。  然而,到底是什么东西,支撑着人们有勇气一天一天活下去?一天一天在这个世界上,不停地奔波,忙碌,为了对于自己来说死后虚无缥缈的东西。    有人说,既然能够活着,那就活着。反正总归要死的。  既然总有一天要死亡,那为什么还要苟延残喘,在这个世界上承受这么多不想也不该承受的东西?如果说为了体验生命,那为什么大家要去谴责那些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人呢?他们只是不想继续体验了而已。  这个世界对于他们,还有我来说,过于复杂。    之所以一直都没有选择死亡。是因为父母。  他们不会和我一样想。我知道我是他们心中最重要的东西。抽空了,他们的生命也就没太大意义了。  虽然说,我觉得死亡是一种很好的解脱方式。对于我,也对于他们。  因为我不知道每天重复的生活和能够预知的未来对我们来说有什么意义。  人死后,一切都不再有意义。    我知道很多人会来谴责我。  我看过《活着》。  很多人会说,你看看那些灾民难民,比你的生活差的人比比皆是。  我知道。我知道自己已经算得上很幸福。  然而,这只是每个人的不同的选择。  他们选择勇敢地面对,并一天一天地努力生活。  我敬佩他们。    我幻想过一百次自己死去的场景。  然而却一直没有勇气。  我太怯弱。  只是轻视生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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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给你买保险,你打算怎么死?
……焦急等待中………
  我已经有几份保险了~  不过自杀的好像不能赔钱吧
  很多人会觉得我很幸福。  确实如此。  我有和谐美满的家庭。有一个很爱我的男友。还是一个很多人向往的学校的文凭。  然而,我却不珍惜。
  楼主快去死,财产我给你保管~~~
  假装擦玻璃从楼上掉下来,不就结了
  呵呵,都是想要认真活着的人啊……
  你长的漂亮吗?如果漂亮,让我草一下,你在死.
  连佛祖,上帝,先知,圣人。。。。都想不明白的问题。    这个问题全世界没人能回答,从人类文明开始到现在都没人能回答。    在过5000年一样没人能回答你。世界上最伟大的人都不敢回答。    这个狗屁天涯全是狗屁JY和粪青,那能有个正常人。    你想的清楚吗?????想这种问题的人都有病。想想看那个想这个问题最后没有神经病的????没有病想想也变成    神经病了。劝楼主干点正经事情。
  人活着的意义!!可笑。神经
  意义```  我想这个问题````是要找一个可以相对的事情来说```    比方说````    一个果子```一个果子从花开始``从受粉开始``到最后的结成果实```    你说它有什么意义``无非就是体现出自然的规律``    果实对果实来说``应该没什么意义的``      但对人来说```    它就是果实``  它存在`就是要成为食物``  成为人们口中的食物``    那是它的意义。。        作为人来说``我想`也可以那么说。。    人还没有发现一个可以利用我们人类的对象```      我不知道怎么说```有点玄了``      比方人体内的白细胞``  就是消灭人体内的病菌``    那我们人类在宇宙中承担什么义务?在宇宙中是什么作用?    规律```环境`````大``小```  恩``。大抵就是这样``
  楼主…我和你有同样的想法…真的…现在对什么都没兴趣…我也不知道为什么会这样…可能现实的生活和我想象中的反差太大吧…  --------------  发自UCWEB手机浏览器
  这个问题一般人是没资格回答的    你有没有听过有一种小虫    早上出生,晚上就死了,生命只有24小时    生命对他们来说,只是短短一瞬    而我们,虽然有几十年的寿命    跟宇宙万物比起来,也不过只是短短一瞬    这一瞬,你能做什么,对众生的影响有多大    想通了这一点    也许你的问题就得到了解答
  作者:5e 回复日期: 13:22:51     也许你的问题就得到了解答  --------------------------------------------------------------------------    这个问题不可能有解答。    也不可能有人能回答的。  看看历史,宗教,所有圣人对这个问题的阐述,    没有人敢回答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本身就无解。    
  同感!!!!握手!以前我BS那些自尽的人.现在我理解他们了.楼主说了我想说的话.
  如果有人能想明白这个问题,你就是有人类以来的第一人。    你就是未来的上帝,最伟大的人类。多看看书。你就知道这个问题根    本就无解。是有精神问题的前兆
  对于死亡的理解 楼主显然处于初级阶段
我很早就那样想了
为父母这个理由太肤浅了 当然这是你还没有足够的认知 对社会 对人类 对进化 对哲学 不过当你知道这些的某在联系 你会彻底失望 彻底绝望 于是才有了神学 但神学本身就是我们刻意编造故意承认的寄托或把安慰 可不巧 你是无神论 估计也没研究它 所以你才有那么一点点的失落 适可而止吧 死亡的可怖是未知和永远
  楼主MM说得太好,太感人了!无条件支持!  希望楼主MM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鼓起勇气,唾弃这个庸俗无聊的世界。我夜观天文,发现你根本就不属于这里,因为你是天使,天堂才是你的归宿。现在,它离你仅一步之遥,只要跨出一小步,你就能进入永恒,还犹豫什么?  也许在勇气到来之前需要一点掌声与鼓励。  各位朋友,各位来宾,让我们起立,为楼主MM加油,呐喊!  MM永垂不朽!!!      
  除了赚钱,生儿育女,赡养父母,到儿女长大,自己也老,而后归于尘土,请哪个高手解释一下活着有什么意思?难道人活着不一定要活得有意义吗?这个所谓的意义是什么东西?到头来我们又得到了什么?官位,权力,钱财?结果不是那么的一条路:死!
  楼主既然能思考活着的意义,那说明你远比那些浑浑噩噩生活的人要强的多。  对于生命的意义,我也曾经有一段时间思考过,也很迷茫,至今也无法想通这个问题。既然是这样,现在我就不去考虑这些了,既来之,则安之,行万里路,饱览各地风土人情,潇洒来去不带走一片云彩~~  
  对这个帖子的评价,请楼主参考我的ID,谢谢
  lz有当哲学家潜质。。。  想那么多干啥
  以前我也很迷茫,结婚后我才知道活着为两件事,1:养活小的.2:照顾老的.
      作者:二百八 回复日期: 13:31:53 
    如果有人能想明白这个问题,你就是有人类以来的第一人。        你就是未来的上帝,最伟大的人类。多看看书。你就知道这个问题根        本就无解。是有精神问题的前兆  -------------------------------------------  我同意我有精神问题~
    楼主,终极问题没有确切答案,就象圆周率没有头一样……    不知道这个答案你满意吗?…… :)  
  同感!!  大家大部分都是普通人 没有流传后世或遗臭万年的机会,你的孙子能知道你的名字就不错,别说你的经历了!小部分能是所谓的精英,也许现在能报纸有字,电台有影,可是过了百年,又有谁知道你?  2000年有了多少位皇帝,大臣,后宫佳丽,现在普通人知道的又有几位?所以一切都是虚无的,什么也没有。  现在也就是为了活着而活者,我在静静等着死亡的来临,也许有一天回把它加速
  人活着本来是没有意义的,但这也正是你要活着的意义,那就是——创造自己活着的意义!
  重复的生活 ,要吗让它继续重复 要么试图改变
  要弄清人活着有什么意义,我觉的首先要搞清一个问题,就是“我是谁?”。我是谁,我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我来到这个世界上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生我后,我为什么不是猪,我为什么不是狗....而我是一个人。这是宿命吗,这是安排好的吗?为什么人的身体结构设计的这么复杂,这么完美。我这个身体长什么样子,为什么由不了我?人为什么会有这么复杂的思维?人的思想是物质的还是意识的?人为什么会有感情?思想和物质的界限在哪里?人是不是多个微观生命的组合?人是由细胞组成的,细胞是由分子组成的,分子是由原子组成的,原子是由原子核和电子组成的.....这些微观粒子是根据什么法则组合成分子及子更大的生命体的?这些微观粒子是不是也有思维,也有生命?....?....?.....?  这些问题要是弄清楚了,再死也不迟。
  楼主的问题,是一个无法回答的问题。  
这里面涉及到一个严峻的话题,也是一切哲学问题中最根本的问题,就是--人生是否值得经历?确实,我们每个人都像滚石上山的西西弗一样,重复着一次次的看似无效的劳动,既然创造的一切最终都要毁灭,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创造?人类的奋斗本身是否就是在证明着人类存在的荒谬?  
建议楼主读一读阿尔贝·加缪写的《西西弗的神话》,或许有些帮助吧。  
  昨天和一个朋友聊起这个话题,他说他很小就想过这个问题,然后确定了一个目标,到现在都没有改变。  金庸的小说里有这么一句话“为国为民,侠之大也。”  他所向往的,就是当一个大侠,一个流芳百世的大侠。而在现代社会中,他觉得只有从政能够实现这个理想——也是他人生的意义。  我不知道怎么评价。从政的黑暗大家并不是不知道,然而他已经为之一直付出着很多努力。从现在的情形看,他的目标很清晰也很有希望。我质疑过他从政后对理想的坚持和同流合污的可能性,然而他说  他的人生就是为了留名千古,尽可能改变最大多数人的命运。  他也承认人生的虚无。他说在他看来只有通过这样的途径,才能证明他没有枉来人世一遭。  又有多少人能够像他一样呢?  羡慕……祝福……
  我知道人活着的意义,很多人想不通,因为你们是SB  我知道答案,我就不告诉你,气死你
  不知道,只觉得很累,生活了无趣味  
      嘴巴,鸡吧
  我也和LZ一样的想法,很正常啊  也许是暂时的迷茫吧
  这是一个让无数人思考过无数次的问题,这是一个无解的题目,每个人都有自己给出的答案。来自父母,回归大地,这个一个不容改变的新陈代谢的自然规律。好好珍惜这有限的几十载吧,努力工作,享受生活给予的欢乐,为了所有爱我的和我爱的人而生活下去。祝愿楼主早日开心快乐起来。
  死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你发现死后你还有很多事情没有完成
   要弄清人活着有什么意义,我觉的首先要搞清一个问题,就是“我是谁?”。我是谁,我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我来到这个世界上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生我后,我为什么不是猪,我为什么不是狗....而我是一个人。这是宿命吗,这是安排好的吗?为什么人的身体结构设计的这么复杂,这么完美。我这个身体长什么样子,为什么由不了我?人为什么会有这么复杂的思维?人的思想是物质的还是意识的?人为什么会有感情?思想和物质的界限在哪里?人是不是多个微观生命的组合?人是由细胞组成的,细胞是由分子组成的,分子是由原子组成的,原子是由原子核和电子组成的.....这些微观粒子是根据什么法则组合成分子及子更大的生命体的?这些微观粒子是不是也有思维,也有生命?....?....?.....?    这些问题要是弄清楚了,再死也不迟。  =========  高人啊,膜拜中。。。。。。
  去看一些佛学的东西,或许有帮助。因为我们都缺少信仰,缺少为之奋斗的目标。
    人活着为什么要有意义???有意义又如何?  
  没意义,自然发展中的偶然产物而已,既然本来就没意义,那就按自己的方式活好了
  人生本来就没有意义  你认为是什么意义那就是什么意义
  人活着本来是没有意义的,但是你要为他寻找到一个意义/  这是一直痛苦的我寻到的最好答案!
  人活着有什么意义?  以前也思考过类似问题,然至今不得其解,今偶观楼主之帖后不禁恍然,人活着就是为了思考人活着有什么意义。毕竟死人是不会思考的。人生不如意之事,十之八九,虽然有时候有思想,太会思考的人会活的比较痛苦。但哪怕再多活一秒,再多看一眼身边的花花草草,再多留恋下周遭的风景,再感受下这片生我养我的土地,我的祖国,乃至于这我所出身的地球也终究还是不错的。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死后固然不在有烦恼,可以得到解脱,但你的思想,你的肉体,你的理想,你的爱,你的恨也都随之湮灭了。你在也无法看到你最爱,最在乎,最牵挂的亲人,再也无法看着他们生活,和他们一起分享生活中的喜怒哀乐。
  我一直在想这个问题,一直都没有想明白!有时觉得人生太空洞了!
  作者:死_亡 提交日期: 12:14:00    还没有想通,想通就好了,想科幻一点。
  觉得没有意思是一种大脑状态
  唉。人活着就是这么一回事。生生死死。我们来这世界也就是走一糟。虽然说世态悲凉。自己也有自己的生活。    从这留言,可以看出世人多么的冷血。    我相信你一定可以找到生活中的乐趣的。
  我只能说这个命题太大了。讨论半天,没结果的。  我觉得楼主有点无聊。
  生不逢时
无所事是  LZ无争无贪无性趣  行尸走肉  随世俗疯狂吧    
  额,昨天晚上有人问到我这样的一个人问题,说到信仰,说他自己之前没有信仰,不知道干嘛,然后,很痛苦,觉得活着没有意义,后面他发现了一个组织叫“末日自救联盟”,然后他觉得他找到了意义,找到了组织,他相信世界末日的到来,更相信他将是活着的幸存者……  然后他问我,我活着的意义,我想了想,因为没有很具体的回答过这个问题,回答时候也很混乱,今天总结了一下。  我觉得我活着就是为了体验别样的人生,这个世界还有很多事情我还没做,还有很多美食我没吃,还有很多美景我都没看,还有很多疾苦,很多生活方式我都没体会过,人生也不只是快乐的,喜怒哀乐,甚至无聊,空虚它都是生命的一种情绪,你有幸成为人,你有幸在某个阶段体验这样的感觉,假如,有个人他只能感觉到快乐,或者他只能尝到甜,那么他的人生失去了很多体验的乐趣和意义……  总的来说,人活着的意义,就是使人的可能性得以扩大。我可以这样,我还可以那样,甚至还有许许多多不知道的样子和形态~  你上班的时候,你还可以做画家,音乐家,棋手,作家,很多很多的不同的身份……  你看微观世界,你看海底世界,每个生命都那么鲜活,他们的生活方式也不一样……所以……  活着就是体验,就是使人的可能性的一扩大……
  @芳菲满园  22:34:38  人活着本来是没有意义的,但这也正是你要活着的意义,那就是——创造自己活着的意义!  -----------------------------  支持这个,人活在本来就没有意义,就是生物生生不息决定的。人活着得意义就是的寻找自己认为有意义的东西。这个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想太多真的很累,每天开开心心就好
  人生意义的正解,想知道么。我过不久写出来
  得到能得到的,失去能失去的。  这就是人活着的意义。  
  人活着最大的意义就是为了更好的死去。
  活着是因为还有愿望没有实现  还有事情没有做完  还有地方没有去到  还有人没有遇到  还有想要的没有得到  绝望的人确实活着没有意义  活着的意义只对那些还有希望的人来说有意义
  好死不如赖活着!,仔细看,这个世界还是美好的东西多点!  
  没有幸福感的话  多活一天就多遭一天罪 !
  我下岗就想过死  但是上有父母下游孩子  我还要顽强地活下去  去照顾好他们···
  活着就是为了看新闻联播
  寻求精神食粮吧,看看央视的感动中国,最近播“153个孩子的父亲”他们平凡生活而伟大!  
  人活着才能看到别人对自己帖子的回复。
  人活着有什么意义?  楼主说了:“之所以一直都没有选择死亡。是因为父母。他们不会和我一样想。我知道我是他们心中最重要的东西。抽空了,他们的生命也就没太大意义了。”  总算楼主懂得,你的父母因为有你。他们的生命才有意义。  人活着的意义,因人而异有不一样的说辞,更多的是来住官方的说教——为某个理想去贡献,去奋斗。只是太多的谎言被识破后,让人无所适从了。  其实,人,再怎么驾驭世界,他们还是动物的一个种类。动物的属性决定了生命的意义——繁衍后代。  父母为子女而坚强活着,子女也为了父母而活着,还将为自己的子女而活着,生命不是自己一个人的。  例如  那些曾经为抵抗外敌捐躯沙场的英烈们,他们相信有国才有家,曾寄希望国家会照顾好他们的后代。  那些唱着最高调子的权贵们,哪个不在为他们后代铺路。甚至在落马之后,宁可掉命也要隐藏贪腐来的财富供他们子女继续受用。  曾有人因失爱子,而引发了世纪大灾难。  再高调的“元老”再丰厚的待遇也会因自己没有“二代”而内心悲哀凄凉的。  芸芸众生,草根阶级,幸福的底线低,只要子女平安,就是幸福。  生儿育女,繁衍后代,这才是基本的人生的意义。
  楼主还在吗  
  楼主请点我的贴子,我也是个一.………不过我是信神的,对于这个神我所说的是子自然之道,万物之理……  
  我们的整个生命就是自动流水线上的一个工序,作为高度一切自主的机器人,  做好自己后,还加工了下一个产品》,产品生产产品,是什么方式,这么高效的生产方式……感 ……无无  
  历史是为强者而书写的,因此普通人有时候会丧失存在感  
  文化和教育基本上是统治者为了洗脑,让人民成为棋子和垫脚石而进行的  
  人生真的太短暂了
  我们的启蒙教育没有教会孩子关于面对生老病死的从容  
  也没有教育我们经济其实就是为了发展生活,政治是为了保障生活,法律是当经济政治活动违反公约时的惩罚奖励标准  
  统治者利用集中起来的物资控制了军队,控制了教育,隐瞒了对本阶级不利的历史,掌握分配权力,经济政治对于普通人来讲捉摸不透,大部分人感到,命运不可控,物质没有保障,精神空虚,  
  于是我们上访,投诉,翻墙去看国外的发展,或者以为自己出了精神病,去从诸子百家,西方医学,宗教上寻求寄托  
  为什么我们自己存在的世界让我们这样看不透?  
  呵呵 LZ活得很认真啊
其实活着的最大意义就是活着
  所以活着,因为还有太多放不下的人和事。  
  楼主的问题的症结之一就是相信所谓的“无神论”。  “无神论”真的是正确的吗?不一定。  根据物质守恒定律、能量守恒定律,人不可能死亡后就一切归于“虚无”。人死后总会转化其他某种存在形式的。虽然这种形式我们不一定看得见、摸得着。但看不见的东西不代表不存在。正如我们看不见磁场,但我们不能否定磁场的存在一样。又例如我们虽然目前没看见外星人,但我们能否定外星人的存在吗?
  莫名其妙地活着  
  没什么意义,意义就是除了把孔子宣扬的学习倒极限,在现实也做.再就是把所有哲学,科学,心理学,宗教学习透底,看你到底是能干哪个?再做那个,至于宗教那些,你给出科学有力的证据给证明了.或者你可以突破古代大哲学家的主义.成为惊世界的再一个大人物,要不研究未知的宇宙,要不那些.要不就正常生活.再没什么...
  你说的话真是我说想的
知音难求啊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疑问,只因人被困在这个物质的身体,只能观察这个物质的世界,并因此获得所谓的知识,以为人身体的毁灭,就是一切的终结,但事实上宇宙很大,你所观察和认知到世界只是宇宙很微不足道的一部份。  不过我所说的宇宙之大,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那种纵向的大,比如一万光年,一百万光年等,而真正宇宙之大,是一种横向的大,不知道这种大你能理解吗?如果能理解,就不会再有这种疑问了。  
  生命是无穷的,只是偶而会改变存在的方式而已,如同一杯水,当环境的改变可以变为一缕蒸气,也可变成一块坚硬的冰块。  
  你所观察到的这个物质世界是怎么来的?科学会告诉你一个惊人的秘密:是被你创造出来的!并且每个人都会创造出一个物质世界,虽然它看起来非常的相似,但的的确确是两个不同的世界!  
  这个宇宙本质上根本就没有物质这个东西,物质只是你意识的产物,意识所到之处,波函数纷纷坍塌为粒子,你的世界产生了!  
  你创造了你的世界,但又被你创造的世界所迷惑。其实所谓“死亡”,只是你的意识被蒙敝后的一种假相,必然会有一个原因导致你“出现“, 也必然会有一个原因导致你的“消失”,沒有任何一件事物包括生命是不依赖条件而独立存在的,也就是说沒有所谓“随机”的可能,只要你细心去观察,或科学的进步,一切皆可以找到前因后果。  所以生命的意义就是去找到生命的真理。  
  人活着就是为了死去。
  楼主要是没抑郁症,确实可以死了  
  有意义如何?无意义又如何?活着就是为了在活着的过程中过的快乐一点罢了。若干年后你眼前的一切都会变成虚无。世上本来就没有永恒东西,当然前提是有世的话。  
  @死_亡 4楼
12:29:44  很多人会觉得我很幸福。  确实如此。  我有和谐美满的家庭。有一个很爱我的男友。还是一个很多人向往的学校的文凭。  然而,我却不珍惜。  -----------------------------  这是你当年的心境,也是我现在的想法。距离你发这篇帖子已经7年了,此刻的你还在吗?或者说明天的我还在吗?
  @咒怨的天斩+11楼++12:56  意义```  我想这个问题````是要找一个可以相对的事情来说```  比方说````  一个果子```一个果子从花开始``从受粉开始``到最后的结成果实```  你说它有什么意义``无非就是体现出自然的规律``  果实对果实来说``应该没什么意义的``  但对人来说```  它就是果实``  它存在`就是要成为食物``  成为人们口中的食物``  那是它的意义。。  作为人来说``我想`也可以那么说。。  人还没有发现一个可以利用我们人类的对象```  我不知道怎……  -----------------------------  
  某种程度上有过类似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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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英文为Consumer 。科学上的定义为,为食物链的中的一个环节,代表着不能生产,只能通过消耗其他生物来达到自我存活的生物。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指的是个人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外文名Consumer法律主体社会成员
消费者,简单的讲:就是使用产品、产品的人。
从法律的意义上讲,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
消费者与及销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也就是说,他或她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于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经营或销售,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但无论是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服务,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
从生物上讲,消费者也是自然界中的一个,生物,包括食草动物和食肉动物,称为消费者。,这些消费者不能直接利用太阳能来生产食物,只能直接或间接地以绿色植物为食获得能量,根据不同的取食地位,又可以分为直接依赖植物的枝、叶、果实、种子和凋落物为医疗服务“十宗罪”生的,如、、、、、等食草动物;以草食动物为食的肉食动物为二级消费者,如、、等;肉食动物之间存在着弱肉强食的关系,其中的强者成为三级和四级消费者。这些高级的消费者是生物群落中最凶猛的肉食动物,如、、和水域中的等。有些动物既食植物又食动物,称为,如某些鸟类和鱼类等。消费者在的物质和能量转化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关消费者学校于消费者的概念,在各国法律中,以及一国各部门法中不尽相同。按不同的确认标准,大体分为三种:
以经济领域为主要标准
认为凡是在消费领域中,为生产或生活目的消耗物质资料的人,不论是还是,不论是还是生产消费,也不论是生活资料类消费者还是生产资料消费者, 都属于消费者之列。如《泰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买主或从事业者那里接受服务的人,包括为了购进商品和享受服务而接受事业者的提议和说明的人。”
以消费目的为主要标准
认中国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仅指因非商业性目的而购买商品、使用商品的人。所谓非商业性目的就是仅限于购买者自己的消费,而不是用于转卖或营业。如中国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规定:消费者是“有偿获得商品和接受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社会成员”,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把消费者定义为“有偿获得商品和服务用于生活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显然,这种定义并未明确排除法人等。
以为主要标准
庞大的消费市场这种划分不以或不惟一以消费目的为标准,而特别强调消费者的自然人属性。如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消费者是那些购买、使用、持有、处理产品或服务的个人”。1978年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在召开的第一届年会上,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成员”。俄罗斯联邦《保护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劳务)的意图以供个人生活需要的公民。”
  于商品的消费,即购买和使用商品,既包括消费者购买商品用于自身的消费,也包括购买商品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购买的商品。关于服务的消费,不仅包括自己付费自己接受服务,而且也包括他人付费自己接受服务。不论是商品的消费还是服务的消费,只要其有偿获得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用于生活消费,就属于消费者。是指消费者在消费中所具有的权利,即在法律的保障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有权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它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对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安全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在这里是指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即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本身的安全,并包括除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
消费者保障法为了能使这一权利得到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家用电器不允许有漏电、爆炸、自燃等潜在危险存在。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消费者的知悉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知悉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所谓“知悉”,包括以下两层含义:1,消费者在不明了的情况下有权主动询问,了解其购买.使用商品的真实情况。2,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真实记载或说明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不经消费者询问即消费者一目了然。所谓“真实”也同样包括两层含义:1,全面正确的有关某商品或服务的情况,既不避实就虚,也不编造谎言。2,诚实可信不带任何欺诈情节。
消费者的知悉权(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有关情况。3,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消费者知悉权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2,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3,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简称
消费者权根据自己的消费愿望、兴趣、爱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选择商品或者服务。主要内容有:
(消费者协会——新闻通报会1)有权自主选择经营者;
⑵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
⑶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服务;
⑷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如果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进行交易, 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表现在:一是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如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交易条件。二是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如强迫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强迫搭售等。
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求偿权
消费者消费者行为研究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既可能人身权受到侵害,也可能财产权受到侵害。人身权受到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方面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财产损害,包括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和。直接损失,指现有财产上的损失,如财物被毁损,伤残后花用的医药费等。间接损失,指可以得到的利益没有得到,如因侵害住院而减少的劳动收入或伤残后而得不到劳动报酬等。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指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受害者。受害者包括:
⑴购买者,即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
⑵商品的使用者,即不是直接购买商品为己所用的消费者;
⑶接受服务者;
⑷第三人,即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消费者。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结社权
虽然中国消费者行为有很多政府机关从不同的侧面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但是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团组织仍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中国,消费者社会团体主要是中国和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或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依法成立的各级消费者协会,使消费者通过有组织的活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获得有关知识权
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的权利,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而且也是实现消费者其他权利的重要条件。特别是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可以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效地寻求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及时获得赔偿。
在市场过程中,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人格尊严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其权利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关系到各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处理好民族关系,促进国家安定的大问题,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简称监督权
消费者监督具体表现为: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者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一,金华市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第二,消费者应当是商品或服务的受用者;
第三,消费的客体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务;
第四,消费者主要是指个人消费。但是也有例外,如中国《》并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是指消费者个人,实质上就是即包括了消费者个人,也包括了单位或集体,只要是用于生活消费的,都属于消费者范畴。(日第八届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号)
《中消费者价格指数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由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听取消费者的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三十一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价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法自日起施行。《》
实施日期:日
●相关条例
第五条 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它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示,并不得宣称全场促销;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第十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第十一条 零售商开展,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第十三条 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应当展示奖品、赠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 零售商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零售商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第十五条 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的,应当事先明示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十六条 零售商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第十八条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实施日期:日
●相关条例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本办法适用于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外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实施日期:日
●相关条例
第九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实行一票制。游览参观点内确有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以及为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游览参观点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及联票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第十二条 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
第十三条 游览参观点单位应当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售票办法及优惠票价的优惠对外开放。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为了获得某种使用价值,满足自身的生活消费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盈利去转手销售。消费者一般缺乏专门的商品知识和市场知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往往容易受厂家、商家广告宣传、促销方式、和服务态度的影响。由于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不同,所处社会阶层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会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一般来说,消费者总是先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和安全需要,购买衣、食、住、行等生活必需品,而后才能视情况逐步满足较高层次的需要,购买享受型和发展型商品。消费品中除了少数商品不可替十℃外,大多数商品都可找到替代品或可以互换使用的商品。因此,中的商品有较强的替代性。消费者市场上,不仅购买者人数众多,而且购买者地域分布广。从城市到乡村,从国内到国外,消费者市场无处不在。消费需求不仅受消费者内在因素的影响,还会受环境、时尚、价值观等外在因素的影响。时代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也会随之不同,消费者市场中的商品具有一定的流行性。消费者市场是指为满足自身需要而购买的一切个人和家庭构成的市场。
组织市场是指一切为了自身生产、转售或转租或者用于组织消费而采购的一切组织构成的市场。主要包括、市场和政府市场。
生产者市场也叫产业市场,是指购买的目的是为了再生产而采购的组织形成的市场。
中间商市场则是指为了转售而采购的组织形成的市场,中间商市场主要包括、零售商、代理商和。
政府市场是指因为政府采购而形成的市场。
组织者市场的对比
者比较少:一般来说,组织营销人员面对的顾客比消费品营销人员面对有顾客要少得多。购买量较大:许多组织市场的特点是高的购买比例。
需求波动大:人们对业务用品和服务的需求要比对消费品及服务的需求更为多变,对新工厂和新设备的需求更是如此。专业采购:业务的采购是由受过专门训练的采购来执行的,它们必须遵守组织的采购政策、和要求。影响购买的人多:业务购买中影响决策的人比的人多得多。直接采购:业务购买者常直接从生产厂商那里购买产品,而非经过中间商环节,尤其是那些技术复杂和的项目更是如此(例如大型计算机或飞机)。互购:业务购买者经常选择那些也从他们那儿购物的。租赁:许多业务购买者日益转向设备,以取代直接购买。(consumer's right day)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中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消费者是指直接或间接以生产者为食物的生物,又称异养生物(相对而言)。消费者通常都是动物。素食动物通过吃生产者以维持生命(为直接以生产者为食物),然后再由肉食动物把素食动物消化(为间接以生产者为食物)。在这个过程中,不但在生产者内的物质会被转移,有关能量亦一并转至消费者,但不会全部转移。山羊在吃叶子1、发起者:首先提出或者有意想购买某一产品或服务的人。
2、影响者:即其看法或建议对最终决策有一定影响的人。
3、决策者:对是否购买、为何买、为何卖、何处买等方面的购买决策作出完全或部分最后决定的人。
4、购买者:即实际采购人。
5、使用者:实际消费或者使用产品或服务的人。第一条 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期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日施行。消费者行为研究,是市场调研中最普通、最经常实施的一项研究。是指对消费者为获取、使用、处理消费物品所采用的各种行动以及事先决定这些行动的决策过程的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该项研究除了可以了解消费者是如何获取产品与服务,还可以了解消费者是如何消费产品,以及产品在用完或消费之后是如何被处置的。因此,它是营销决策的基础,与企业市场的营销活动密不可分,对消费者行为研究,对于提高营销决策水平,增强营销策略的有效性方面有着很重要意义。是指消费者为获取、使用、处理消费物品
消费者行为研究一般需要了解的信息有:
WHAT:消费者购买或使用什么产品或品牌?
WHY:消费者为什么购买或使用?
WHO:购买和使用产品/品牌的消费者是谁?
WHEN:在什么时候购买和使用?
WHERE:在什么地方购买和使用?
HOW MUCH:购买和使用的数量是多少?
HOW:如何购买和使用的?
WHERE:从哪里获得产品/品牌的信息?
结合消费心理及等方面的相关信息,对消费者的各种行为进行全面分析。1、聚类分析:
根据研究对象间的相似性进行分类,对市场进行分层,寻找竞争对手。
2、回归分析:
寻找某些事物的影响因素及其描述其影响程度。还可用于对某些事物的预测。
3、因子分析:
从众多的观测变量中找到具有本质意义的少量的因子,更加明确的把握事物变化的原因。
4、相关分件:
研究各变量间关系的密切程度。
5、差异性检验和方差分析:
分析和检验不同类别或变量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6、对应分析:
用于和研究各分类变量之间的关系。
7、判别分析:
利用已经获得的一些信息来判断其属性。
8、结合分析:
测量消费者对众多产品属性的偏好,以及确定消费者在多属性产品之间作出的选择。消费者行为的研究构成营销决策的基础,它与企业市场的营销活动是密不可分的。它对于提高营销决策水平,增强营销策略的有效性方面有着很重要意义。它可以为以下各方面的研究提供支持:
1、品牌形象及品牌管理
通过消费者行为研究,在了解各品牌的知名度、购买/使用率、忠诚度、转换率、美誉度等各项指标,了解各品牌在消费者心目的形象、地位及评价,以及产品类别形象和品牌使用者形象等的基础上,制定出品牌的发展策略。
只有了解产品在目标消费者心目中的位置,了解其产品是否被消费者所接受,才能发展有效的营销策略。
市场细分是制定大多数营销策略的基础。企业细分市场的目的,就是为了找到合适自己进入的目标市场,并根据目标市场的需求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营销方案,使目标市场的消费者某种独特的需要得到更充分的满足。
通过了解消费者的需求与欲望,了解消费者对各种产品属性的评价,企业可以据此开发新产品。可以说,消费者行为研究即是新产品构思的重要来源,也是检验新产品各方面因素,如产品性能、包装、口味、颜色、规格等能否被接受和应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的重要途径。
5、产品定价
产品定价如果与消费者的承受能力或与消费者对产品价值的认同脱节,再好的产品也难以打开市场。
消费者喜欢到哪些地方,以及如何购买到产品,也可以通过对消费者的研究了解到。
7、广告和的制定
对消费者行为的透彻了解,是制定广告和促销策略的基础。通过消费者行为研究,可以了解他们获得信息的途径、了解他们对广告/促销行为的态度及评价,以及广告/促销行为对他们消费行为的影响等,从而制定出合理、有效的广告/促销策略。消费者研究(Consumer Research),也称消费者市场研究,是市场调研领域应用最多,同时也是消费品市场研究的一个最基础、主要的组成部分,它是消费品生产企业,特别是民用消费品生产企业经常实施的一项市场调研。
消费者市场研究是指在对市场环境(政治、法律、社会、文化、技术)、人口特征、生活方式、经济水平等基本特征进行研究的基础上,运用各种市场调研技术和方法,对消费群体通过认知、态度、动机、选择、决策、购买、使用等阶段实现自身愿望和需要的研究。
(S&P Consulting)的消费者研究包括消费者需求研究、消费行为与态度研究以及客户满意度研究等三个方面。通过问卷、访谈、座谈、讨论、观察、写实等调查形式和手段,对目标消费者(包括个体和组织)进行全面研究,挖掘出消费者的潜在需求,帮助企业正确地进行产品定位和目标市场定位,减少企业在产品选择和市场选择上的失误。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进一步评估潜在市场的吸引力,评估企业在该市场的竞争力,并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
行为与态度研究
通过研究不同群体的消费者对某一类产品(或场所)的消费心理、消费行为、消费需求、消费动机、消费决策过程以及信息获取渠道等,可以作为企业产品市场定位以及营销决策的重要依据。我们的消费者研究模型可以帮助企业深入了解自己的消费者,为产品定位、需求分析和确立核心竞争力奠定基础。
客户满意度研究
客户满意度研究,又称CSR(Consumer Satisfaction Research),它是一种新兴的调查技术。这种调查的目的是考察消费者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满意程度,包括满意率、顾客忠诚度、顾客抱怨以及他人推荐率等重要评价指标。通常,该项调查是连续性的定量研究,所采用的调查方法包括电话调查、入户调查、神秘顾客和邮寄调查等。满意度研究是尚普咨询擅长的研究领域之一,至今已经完成了近百项满意度的专项研究,并建立了属于自己的满意度研究模型。消费者均衡是研究单个消费者在既定下实现效用最大化的均衡条件。是指在既定收人和各种商品价格的限制下选购一定数量的各种商品。
基数效用论中的描述
基数效用理论认为,在消费者收入与商品价格既定时,其最大满足受支付能力的制约。如果消费者将其收入(R)全部都用于支出,那末他所购买的各种消费品的数量还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即预算支出等于收入总额(R=PAQA+PBQB+PcQc+……其中P表示商品价格,Q表示商品数量)。当消费者的支出既等于预算支出,又使每一种支出所得到的各种商品边际效用相等时,该消费者在其收入许可的条件下,已得到最大的满足,他再也不能从改变消费品构成与数量中得到更多的效用。该消费者不再改变其消费品构成与数量,这叫做消费者均衡。[1]
序数效用中的描述
序数效用理论认为,假设消费者一定,并全部用于消费,同时假定商品X与Y的价格不变,那么消费者可能消费两种商品的各种组合必等于消费者收入,在平面坐标上会形成一条线ABAB线上在任一点,都是消费者收入(或预算)在许可的下两种商品可能的组合,所以AB线被称为消费者可能线。AB线上方的任一点,都表示消费者购买力不及;AB线下方的任一点,表明消费者没有取得他能够取得的商品量;AB线上的各点则是消费者在商品价格既定条件下,以其可购得的两种商品的各种量的组合。消费者为其收入许可条件下选择能获得最大满足的商品组合,应将其无差异曲线图(见序数效用理论)与消费可能线置于同一图中,由无差异曲线与消费可能线的切点来决定其应取的商品组合,消费者既然在其无差异曲线与消费可能线的切点所示的商品组合中可以取得最大的满足,就不再改变其消费品构成,所以被称为消费者均衡。这一分析与基数效用分析完全一致。[1]
均衡的必要
在一定的收入和价格下,购买各种使达到极大值或者使消费者得到最大的满足的必要条件是:消费者所购买的各种物品的之比等于它们的价格之比。根据我国《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主体,如何认定消费者的范围是确定消费者身份、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问题,也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条件。消费者应具有以下特征:
(1)消费者消费行为的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2)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是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4)消费者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此外,对于农民来说,除了个人的生活消费以外,还要购买种子、化肥等产品进行生产。这种消费行为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五十四条加以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在判定农民购买农资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应当注意:农民购买的生产资料是用于农业生产,而不是用作其他用途。如果农民购买农资再用来转手出卖,就不能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消费者均衡是研究单个消费者如何把有限的货币收入分配在各种商品的购买中以获得最大的效用。也可以说,它是研究单个消费者在既定下实现效用最大化的均衡。这里的均衡是指消费者实现最大效用时既不想再增加、也不想再减少任何商品购买数量的这么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
在消费者的收入和商品的价格既定的条件下,当消费者选择商品组合获取了最大的效用满足,并将保持这种状态不变时,称消费者处于均衡状态,简称为消费者均衡。
消费者均衡它是研究单个消费者在既定收入条件下实现效用最大化的均衡条件。消费者均衡是指在既定收入和各种商品价格的限制下选购一定数量的各种商品,以达到最满意的程度,称为消费者均衡。消费者均衡是消费者行为理论的核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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