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能煽动颠覆国家罪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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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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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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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政权&是一种罪,但其罪的承担者只能是人,由于不是任何人都能承担这个罪(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因此就需要规范出这个罪的承担者的其他方面的必备条件。可该刑法在这方面的规范上具有
  “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在何处?
  整个“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刑法条款对以下问题作了规范:(请自行参照国家所颁发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刑法条款)
  1,行为主体:一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
  2,行为方式:组织、策划、以及实施颠覆和推翻
  3,作用对象:某种政权,某种制度
  4,行为目的:颠覆,推翻某种政权和制度
  下面逐条分析。
  关于1,行为主体:
  “颠覆政权”是一种罪,但其罪的承担者只能是人,由于不是任何人都能承担这个罪(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因此就需要规范出这个罪的承担者的其他方面的必备条件。可该刑法在这方面的规范上具有严重的逻辑错误。
  设想一下:如果一个教师招聘处的工作人员在说明成为“教师”的资格要求时,只能道出教师必须具有的而又并不已经充分体现为教师的那些属性。比如“成年人”,“有一定程度的文化或技术水平”,“有一定的口语表达能力”等。可是,在刑法“一”之“(三)”的有关颠覆者的主体性条件的标准中,赫然又出现“实施颠覆政府行为的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这如同在回答什么人可以成为教师时说:任何在学校教书的人都可以成为教师?!而且,竟然在有关颠覆者的主体性条件的规范中,竟又出现了有关颠覆行为的程度划分----“本条将犯罪主体分别规定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这就像说,能够当老师的人可以分成“优秀教师”,“模仿教师”,“教研室主任”等一样不可理喻。一种对犯罪之前的条件性规范中,怎么又能出现必须犯罪之后才能知晓的特徵呢?作为人命关天的国家刑法条款,具有如此混乱的逻辑和幼稚的思维(这一点体现在这个刑法的多处,比如刑法规范中有:“这里的颠覆,是指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篡夺国家现政权,包括。。。。。。”这样的句子同样是逻辑混乱的。对于“推翻或篡夺国家现政权”而言,从整个刑法规范看,实际上并不存在“合法手段”,因此所谓“以非法手段”这些字就完全是多余。即使假设存在某种“合法手段”,那么“合法手段”的结果,还能说是对政权的“推翻或篡夺”吗?),这正常吗?为什么?
  关于2,行为方式:
  我们知道,仅就“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和推翻”这些活动内容方式本身看,都不可能够成罪,因为几乎任何事情都需要“组织、策划、实施”,而“颠覆和推翻”什么东西也并非都构成犯罪,比如当初*就是一个“颠覆和推翻者”。也就是说,对于“颠覆国家政权罪”而言,其罪根本就不在于任何暴力或非暴力,公开或非公开的方式上,这个问题在“一”的第“(二)”条中有明确的说明,即:“颠覆政府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暴力的和非暴力的、公开的和秘密的等各种手段”;“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颠覆政府为目的而进行了秘密谋划活动,就足以构成本罪”,可见,“颠覆政权”之所以是一种罪,不在于特定的人,也不在于特定的行为方式,而仅在于特定的行为动机,这个动机就是:颠覆,推翻某种政权和制度。
  关于3,作用对象:
  既然其罪完全在于目的上要“推翻政权”,那么反过来说也就是:现政权不容被推翻。可是,纵观历史,都是一个个政权这么推翻过来的,并且任何时期的政权,也都有“颠覆政权罪”,只是名称不同而已,中国的现政权,当初也正是一个“颠覆政权者”,按逻辑,推翻现政权同样也可以不是罪,甚至将来也同样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当然,这仅是从一般的规律而言,现在毕竟是现代社会了,现代社会的一个特徵就是理性,就是讲道理。那么我们就来看看,这个“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不是有其定罪的道理,或者说,这个罪名究竟由一些怎样的理由所支撑?现在的结论是,逻辑上,如果现有政权不可推翻,就只能是因为其具有某种特殊性。即相对以往任何时期的政权,现政权是特殊的,正是这个特殊性的存在,使得任何要推翻它的企图和行为,就构成了犯罪。那么这个特殊性是什么?
  关于4,行为目的:
  从刑法条例中“犯罪分子。。。。。。以实现其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最终目的”这样的描述看可知,现政权的特殊性有二:
  一,人民民主专政;
  二,社会主义制度。
  关于“一”,显然,任何时期的国家政权,就其对国家事物运转的“支配性”看,都没有不同,不同仅在于“支配和运作的方式”,而实际上,对于任何历史时期的“颠覆者”而言,他们要颠覆的恰恰正是政权的这个“支配和运作的方式”,而不是作为一个政权对国家事物的支配力,操控力。因此,严格地说,所谓“颠覆国家政权”之说,并非不要政府,并非无政府主义之行为目的,而仅是要求国家政权在权力的具体行使方式上有所改变,而一般来看,这种性质的要求,无论本身作为权力者还是作为普通人民,都属正常。当然,对于那些普通老百姓而言,“颠覆国家政权”之说,听起来就会比较恐怖,好像那将会是一种群龙无首,天下大乱的无政府的社会状态,整个国家将彻底毁灭似的,其实不然,至少仅就颠覆者与被颠覆者之间的这种“政权的支配和运作方式”问题上的分歧看,完全可以不必然导致“暴力性颠覆”或“暴力性反颠覆”。如果真有暴力发生并导致社会灾难的话,我认为罪犯只有一个,那就是:“暴力的首动者”。
  我们知道,一个社会的权力位置本身,并没有好于坏,而只是必须(存在),实际上,政权,权力相对作为一个系统的国家而言,它作为一个关键要素,其功能就在于:能使一定的全社会性的行为方案,得以实践,兑现。颠覆者也好,被颠覆者也好,之所以发生对抗关系,完全仅在于这种“社会性的行为方案”的问题上有分歧。当然,众所周知,在这种对抗中,任何一方都会标榜:我是正义的。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我们企图在纯理论的层面,以绝对的口吻裁定哪一方才是正义的并借此裁定来判断一个政权是否可以颠覆,那只能是一种幻想。社会科学真理是存在,但至少从当前世界看,这些真理也仅只能停留在高度抽象的层面,比如: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胡锦涛);
  “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必须认识和把握好两大任务: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极大地增加全社会的物质财富;一是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极大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促进社会和谐”----(温家宝)。
  我相信,没有人会说自己或自己那个集团不会追求“公平与正义”,作为任何执政者或企图执政者,也不会说其不希望“极大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促进社会和谐”,问题仅在于:具体怎样做,才是“公平与正义”,才是“极大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促进社会和谐”?
  作为社会整体系统如何运转的“怎样做”的问题,必须首先表现为:
  A:理论;
  B:必须有执政权;
  C:执政行为必须和理论一致。
  显然,只要有人被判以“颠覆政权罪”,那么说明其仅属于上面A阶段,并且尽管具有B与C的意图。我认为判人如此罪名是非常荒唐的。理由如下:
  (a),一个政权不能推翻的理由如果存在,只能是它行使权力时的目的意义(执政理念A的一部分)。但这个目的意义不能仅是某种“至善”的文字描绘(这个谁都会),而必须是其行使权力后的现实结果。而当面对现实结果进行评价时,就不再是一个理论的逻辑论证的事,而已经是一个人们的现实体验和感受如何的问题(就像人们可以不懂裁缝的花言巧语,但衣服做出来后穿在身上时,这话就不再由裁缝说一样),“人们的现实体验感受”这个东西,是所有宏大理论的最终的意义和落实点,此时,不可能存在着能够再用来评价“人们的现实感受(褒或贬)”这个东西的规则或原理,或者说,当人们对现实社会做感受上的褒贬时,是在对整个社会现实作最终极的判决。那么,如果有人不满意,并认为应该要加以改变,这个时候,政权当初的那些有关其目追求的“文字标榜”,至少对于这些“不满者”而言就是被“证否”了。
  我们只能如此看问题,否则,一种不依人们的亲身体验和现实感受而转移的“仅文字层面的目的的善”就和宗教无异了。人们不能改变天堂,但如果人们对现实世界的体验和感受也没有褒贬资格的话,或者这种褒贬对社会的政权始终产生不了作用的话,那么意味着,人们同样也改变不了人间。要知道,真正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只能是权力的行使者或者说任何具体样式的政权,而不可能是对社会实践并没有支配权的任何思想。
  (b),权力者为维护其统治,一般有一个常见的说词,那就是你“不满者”仅是一小撮,大多数人们是满意的,这时,作为统治者理论中所标榜的“目的的善”,就仍然可以作为支撑其政权不能被颠覆的理由。可问题是,虽然某时也许确实只是一小撮,但任何的大多数,都只能始于少数,如果把少数消灭,当然就永远没有了大多数,因此,能够证否一个政权的“至善”的“大多数(反对者)”,实际上就成了一个永远不可能存在的事,试想,只要一见到“苗头”就拔掉,哪里还有大片草地?如果只要有人们不满或反对,就是一种罪,谁还敢不满?谁还敢反对?那么,作为论证你政权神圣不可侵犯的那个“善而伟大的目的”,还可能存在“大多数的反对者”吗?当然就不可能了,那么,这样的政权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了?----也许是吧,可是,那个所谓的“目的的善”,并非是靠你造成的现实让人民口服心服,而恰相反,是靠暴力封人们的嘴,伤害人民而成立的,难道这样的方式就叫“人民民主专政”吗?这样的专政,还用得着什么“法规”吗?
  (c),当政者还有一种可能说法,那就是:你少数的不满,将导致大多数的不满,甚至,是你一小撮在煽动大多数不满,有意造成社会不安定。-------如果真有这个说法,那就是一种严重推卸责任,因为,只要没有人造谣诬蔑,捏造事实,“不满”就上升不到“煽动”,所谓“煽动”和“理性表达”就并没有区别。这里仅存在着人对现实的敏感程度问题,敏感的人先不满而已,如果不满者越来越多,不可能是孤立的“不满和反对”之态度本身的相互传染,而只能是人与社会的现实关系(感知,认知,体验,感受等关系)的产物。
  确实,不满可能会导致社会不安定,但人们不满的原因,正是政权自己所造成的现实而不是其他,也就是说,如果某时人们普遍有不满和反对,就已经构成了对“政权(自己宣告自己不能被颠覆)的那个理由”的证否,这个时候这个社会需要思考的只能是这个政权应该如何变化的问题,如果这之前人民并未表现出暴力,那么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对不满者,反对者进行镇压,只是明明自己理亏却还要嫁祸于人罢了。
  (d),总之,只要一个政权宣告其不能颠覆的理由是A(如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等),那么同时就一定要让这个A能接受检验,即必须让人们对现实表态。任何当前的现实,就是当初实践的结果,如果否定任何“当下现实“的“(以往)实践的结果性”,就等于一个政权否定了所有可以用来批判其理论的事实依据。如果说60年的社会实践所导致的中国现状还不能作为评价一个执政党的理论是否合理的事实依据,而永远以“还在实践探索中”,还在“摸石头”等说辞来含糊其词,蒙混过关的话,那是勇敢,诚实,负责的态度吗?人民究竟需要耐心等待你一个怎样的伟大结果呢?一种理论文字描绘的美景,真的比任何时期人们赖以生存的现实更具有价值吗?就有道理要求人们忍耐现实中所有的不满和痛苦吗?人们,国家,民族,由于某政权的存在,除了忍耐和等待,就不能再为自己的命运作思考了吗?
  综上a至d所述可得:
  任何国家和社会都必然是要变化的,没有变化就等于死亡。尽管变化不等于发展,但发展首先表现为变化,而任何变化都始于对现实的不满,批判和反对,而社会现实,只能是当政者现实权力的结果,因而人们的不满、批判和反对,自然就会针对着现时期的具体执政者,这既是一个逻辑的必然,也是天经地义的道德,而如果反过来对那些并无暴力和造谣诬蔑等性质的不满、批判和反对者判以犯罪,是不是整个事情都弄颠倒了?
  “不满”和“反对”必然会伴随着要求改变的愿望,而各种意愿的表达,毫无疑问都要以言论表现之,至于这些言语会不会继而导致一个政权被“颠覆”,这个问题并不需要去操心,只要政权一方和人民一方都不使用暴力,也不搞造谣诬蔑,那么国家政权的任何变化,由于和平理性的存在,它必然是一个自然的发展过程。反之,如果对和平理性的不满者进行迫害和镇压,即使某时这不满者只是极少数,但这必然就中断了所有理性和文明的后续,也许某政权是保住了,某主义也保住了,可国家民族的理性和文明,却被彻底扼杀,毫无疑问,这将使一个国家和民族步入死亡。
  从中国大章看,“颠覆国家政权罪”之刑法的存在,严重有违。
  (1),宪法规定人们有结社自由,而“组党”就是“结社”的一种,从概念之间的逻辑层次上看,“社会团体”是根集,“党”是子集,那么人们的组党活动,就应该受宪法保护。如果现实中禁止人们组党,那么宪法中就应该有所说明,比如:人们有结社自由,但组党除外。如果现实中禁止人们组党,而宪法中又明文规定了人们有组党自由,那么就或者是宪法不对,或者就是人有违宪。
  我们假设宪法没有错,那么人们自然就可以组党,而只要都是党,就应该有平等的地位,如果说你可以组党,但有执政资格的却只能是某一党,这就是不公平,或者说,被剥夺执政的可能性的社会团体,那已经不是什么党了,这就叫名存实亡。因此,只要当前宪法在,人们就可以组党,而党与党之间自然会有对立的一面,也自然会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努力取得执政权而施展其执政理念,这些即不是暴力,也不是阴谋,当然就与什么“国家政权”的颠覆或被颠覆不相干。
  (2),宪法规定人们有言论自由,而言论是表达思想的,这意味着言论自由与思想和信仰自由是不可分割的,它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而诸如“某某主义”,“某种政权”等,完全是思想和学术范畴的东西,对于各种抽象层次非常高的社会思想理论而言,比如“共产主义”,“人道主义”,“自由主义”等,人们往往也会以“真理”称之,这就是非宗教意义上的“信仰”。这就是说,宪法不仅是宣告中国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同时也有非宗教意义上的思想观念的信仰自由,既然如此,一切以“主义”的名义判人以罪的行为都是违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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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政权”是一种罪,但其罪的承担者只能是人,由于不是任何人都能承担这个罪(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因此就需要规范出这个罪的承担者的其他方面的必备条件。可该刑法在这方面的规范上具有严重的逻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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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当初的决定书由“涉嫌散布谣言”最后升级到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当时知道法律有这个罪名吗?当时有没有和司法机关进行解释?是如何解释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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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查阅数字报请登录许国申:是谁犯了“颠覆国家政权”罪
  读过几年书的中国人,都知道晚唐诗人杜牧写的《阿房宫赋》&&
  &呜呼!灭六国者,六国也,非秦也;族秦者,秦也,非天下也。嗟夫!使六国各爱其人,则足以拒秦;秦复爱六国之人,则递三世可至万世而为君,谁得而族灭也?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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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起上面一篇胡话,是因为听说湖南省新化县一中老师罗美华因犯&煽动颠覆国家罪政权&被拘留15天(见附录《中学教师网上发帖批评教育体制被拘留15天》)。&发帖&而已,&批评&而已,而且批评的对象仅仅是&教育体制&,怎么就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了?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不要说现在的&教育体制&早已人人&口诛笔伐&,其罪恶罄竹难书(今天网上就有两个小学生喝农药自杀的消息),就是&政治体制&,连共和国的总理都在大声呼吁改革,难道百姓就&批评&不得?
  也许有人要说:罗美华老师不是一般的&批评&,而是&在一个境外网站发表了4篇文章&。这就更让我怀疑了:罗老师为什么要到境外网站上发表文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文章发表在境外网站,莫非是要让境外的人来&颠覆国家政权&?如果是,那就不止于&颠覆国家政权&罪了,还有叛国罪;如果不是,那说明什么?不就是说明国内的网站不让(或者不敢)发表他的文章吗?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权利,罗老师之所以到境外网站发表文章,正说一个侧面说明,在境内,宪法遭到了权贵们的蹂躏。换言之,罗老师到境外网站去发表文章,完全是不得已而为之。面对这一件事,一个&国家政权&,如果想不被&颠覆&,就必须自我反省,自我检讨,然后开放言论,畅通言路,怎么能够用厉王曾经用过的方法&止谤&(见附件)呢。
  还有,如果罗美华老师的四篇文章确实是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证&,那就应该把这&罪证&公之于众:这个&国家政权&怎么连这一点勇气都没有,连这一点常识都不懂呢。如果怕这些&罪证&招致&颠覆国家政权&,那么这个&国家政权&就实在太脆弱了。&&当年&风雨飘摇&的蒋介石的&国家政权&,根本不能与今日的&国家政权&相比,但是当年的共产党却要依靠几百万正规军、数千万民工、还有亿万人民大众的支持,还打了四年,才把它&颠覆&,而罗美华老师这四篇文章,难道比当年推翻蒋家王朝的共产党的力量还要强大???
  我不相信罗老师的文章有如此神力,我也不相信当今的&国家政权&会如此不堪一击。让人说话&&无论什么人,无论什么话,说说而已,天怎么会因此而塌下来?!一个国家的政权怎么会因此而被&颠覆&?!
  与罗美华老师一样,我也是中学教师,也在网上发表文章&批评教育体制&,但我们都不想&颠覆国家政权&。&&不要说&秀才造反,三年不成&,我们连&造反&的念头都不曾有过。为什么?&颠覆国家政权&不但对全国百姓没有好处,对我们自己也没有好处。不说远的&&最近我担忧些什么?一是遇上天灾,说不准哪一天,我们就吃不上饭了,尽管我们手里还可能攥着一大把一大把100元面值的人民币。那么多土地被造成&投资房&,等待着变成文物&升值&,那么多良田荒芜着,数以亿计的农民背井离乡,我们的&国家政权&还是无动于衷,能不让我担忧吃不上饭吗?二是倘若遇上境外势力入侵,会不会有人像当年的老百姓欢迎解放军一样欢迎境外的势力?不是有人叫嚣&宁与外贼,不与家奴&么?作为&家奴&,如果幻想着做&国家政权&的&家奴&还不如做&外贼&的&奴&,什么情况不可能发生?&乱离人不如太平犬&,这个道理我们都懂,我们怎么会希望&国家政权&被&颠覆&?我们都是穷人,深知&金窝银窝不如自己的狗窝&。历史将会证明,我们这些穷人肯定比那些移民境外的富翁和那些贪得无厌的政府官员们更爱生我养我的家园,更珍惜和平安宁的生活。三是中国的富人都带着财富移民境外了,贪官们把地皮刮薄也都走了,到时候,不要说加工资,就是现在这么点可怜的工资,我还担心有朝一日又会被拖欠&&拖欠工资的事,老师们早就领教过了,哪个不怕?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今天中国的&国家政权&,肯定比杜牧时代的晚唐强大得多了,但是今天的文人,却没有杜牧那么有才了。作为中学语文教师,我们对此深感内疚。我创作不出优秀的文学作品,只能让大家重温一遍杜牧的两首七绝,来表达我们的&远虑&与&近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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