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婚姻登记条例例第一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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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契约书
颁布单位:台湾 文号:
颁布日期:执行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契约书
立约人(以下简称甲方)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兹就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信用帐户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事宜,签订本契约如后:
第一条 甲乙双方间基于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所生权利义务,悉依证券交易法令、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办法(以下简称「操作办法」)、相关章则公告、函示、本契约及买卖有价证券受托契约之规定办理;上开规定嗣经修订变更者,亦同。
甲方同意台湾证券交易所、柜台买卖中心及证券主管机关所指定之机构依相关法令规定搜集、计算机处理或国际传递及利用甲方个人资料,并由乙方将甲方个人资料传送至证券交易所及柜台中心。
第二条 甲乙双方间有关融资融券之款项及有价证券之收授,悉以本信用帐户处理。
第三条 甲方信用帐户内之融券卖出价款及融券保证金,乙方除作左列之运用外,不得移作他用。
一作为办理融资业务之资金来源。
二作为向证券金融事业转融通证券之担保。
三银行存款。
第四条 甲方信用帐户内之有价证券,乙方除作左列之运用,不得移作他用,且应送存集中保管。
一作为办理融券业务之券源。
二作为向证券金融事业转融通资金或证券之担保。
甲方融资买进之证券及作为担保之抵缴证券,其无偿配股股票股利率达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该权值新股全部作为担保品,且放弃缓课所得税之权利,由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以帐簿划拨方式转拨至乙方融资融券专户。
乙方运用第一项有价证券,应负责于融资融券清结时,以种类、数量相同之有价证券交付,甲方绝无异议。
第五条 甲方委托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时,应自行核算融资融券余额是否超过约定额度限额,委托偿还交易时并应自行确认其种类数量有无超过信用帐户余额;超过部分甲方均应自行负责以现款现券办理交割。
第六条 乙方逐日计算甲方信用帐户内之担保品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比率,其低于乙方所定比率时,甲方应即依乙方之通知于限期内补缴差额。
前项补缴期限,依操作办法第二十三条定之。
第七条 甲方末依前条第一项规定补缴差额时,乙方得依操作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分其担保品。
第八条 甲方有操作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所列情事之一时,乙方即依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处分其担保品。
甲方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之有价证券,经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中心核定并公告终止上市(柜)时,其终止上市(柜)日视为信用交易期限之到期日,乙方应通知甲方于该有价证券终止上市(柜)前第十个营业日前偿还或还券了结。但上柜有价证券经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者或合并之存续与消灭上市(柜)公司有价证券均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甲方未于前项限期内清偿融资融券者,乙方得于次一营业日起准用操作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处分其担保品。
第九条 乙方依前二条规定处分担保品之时间及其处分价格,甲方绝无异议;处分费用并由甲方负担之。
前项处分所得,抵充甲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有剩余者,应返还委托人,如不足抵充,甲方应立即清偿,否则乙方依法追偿之。
乙方如因特殊事故未能处分担保品取偿时,甲方不得因此拒绝清偿债务。
第一○条 甲方逾期未偿还融资融券者,乙方得自逾期之日起迄处分完毕日止,按所定融资利率百分之十收取融资违约金,或按所定之融券手续费率收取相当于一次手续费之融券违约金。
第一一条 甲方融券卖出之有价证券,应于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之规定期限内还券了结。但发行公司停止过户之原因为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其原因不影响行使股东权者,不在此限。
甲方融资买进及提供抵缴之有价证券,由乙方于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依规定代为办理过户。但发行公司因召开临时股东会停止过户者,甲方信用帐户融资买进之该股票过户股数,由乙方依证券交易所会同柜台中心订定之「临时股东会计算融资人过户股数作业要点」之规定办理。
第一二条 甲乙双方基于本契约所生债权债务,除乙方因合并、营业让与外,不得移转由第三人承受负担。
第一三条 甲方有操作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一条所订情事之一者,本契约当然终止。
甲方于融资融券债务结清后,得随时通知乙方终止本契约。
第一四条 甲方于信用帐户申请书所载本人、代理人、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之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住居所、通讯处所及连络电话业经变更,未即以书面通知乙方者,乙方得暂停其融资买进、融券卖出交易。
第一五条 乙方依本契约及相关规定应行通知甲方之事项,其通知应以邮寄或甲方当面签收方法为之。乙方之通知以邮寄方式寄发者,如因甲方有前条所载情事,或其它可归责甲方之事由,致无法按时送达,其通知于邮局第一次投递日期发生效力;乙方之通知由甲方当面签收者,甲方签章限与本契约之签名样式或原留印鉴相符并亲署日期。
第一六条 本约以乙方营业处所为履行地;甲乙双方间因本契约所生争议,同意以乙方营业场所所在地之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一七条 本契约自签订日起生效,有效期间三年,分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乙份为凭。
证券商应于契约有效期间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委托人。
文件来源:找法网(/)第5/92/M号法令,给予经由三月二十日第19/89/M号法令核准之燃料产品设施安全规章第一七条f项新条文(储存库总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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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2/M号法令,给予经由三月二十日第19/89/M号法令核准之燃料产品设施安全规章第一七条f项新条文(储存库总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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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第5/92/M号法令,给予经由三月二十日第19/89/M号法令核准之燃料产品设施安全规章第一七条f项新条文(储存库总容量)。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正  文】
第5/92/M号法令,给予经由三月二十日第19/89/M号法令核准之燃料产品设施安全规章第一七条f项新条文(储存库总容量)。
    三月二十日第19/89/M号法令通过之燃料产品设施安全规章,为石油产品之储存及其工业处理之管制工作设定了条件,使该等工作能在必要之安全条件下进行。    在该法令经两年之生效後,发觉到其中之一项规定限制过严,因而有需要对其作出修改。    基於此;    经听取谘询会意见後;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三月二十日第19/89/M号法令通过之规章第十七条f)项之条文修改如下:    f)    在同一油坞内第一类产品之油库总储存量不得超过二万立方米,第二类产品不得超过四万立方米,第三类产品不得超过五万立方米。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通过    命令公布    总督 韦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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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复华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契约书」
颁布单位:台湾 文号:复证字第号
颁布日期:执行日期:
时 效 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复华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复证字第号函修正发布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四字第号函办理
立融资融券契约书人(以下称甲方),兹承(以下称介绍人)之介绍,向复华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开立信用账户,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特签订本契约书,并承诺遵守左列各条款: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融资融券所生权利义务,应依乙方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办法,及有关法令规章之规定办理。但法令如有变更,依变更后之法令办理。
第二条 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与乙方之间所有款项及证券之授受,均以信用账户处理之。
第三条 甲方融资买进之证券、融券卖出之价款、融券保证金或其抵缴证券,以及因市价涨跌所补缴之融资融券差额之款项或其抵缴证券,均作为甲方提供之担保,由乙方在融资融券期间,自行依规定运用。依前项规定运用证券者,甲方于融资融券清结时,同意乙方以同种类及数量之证券交付之。
甲方融资买进之证券及作为担保之抵缴证券,其无偿配股股票股利率达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该权值新股全部作为担保品,且放弃缓课所得税之权利,由证券集中保管事业以帐簿划拨方式转拨至乙方之融资融券专户。
第四条 融资比率、融券保证金成数、融资融券之限额与期限,及融资融券之证券种类,均依主管机关之规定办理。
乙方融资之金额,以甲方买进证券之成交价格,按融资比率核贷之。
乙方融券之证券,依甲方卖出之证券种类及数量,按规定限额核贷之。
第五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各笔融资融券,依左列公式并计其整户担保维持率:
融资担保证券市值+原融券担保价款及保证金
────────────────────×100%
原融资金额+融券证券市值
倘因市价变动,致前项担保维持率低于百分之一百二十时,甲方应于乙方通知送达之二个营业日内补缴差额。前项甲方应行补缴之差额,依左列公式计算:
一融资自备款差额=原融资金额-(计算日收盘价、参考价×融资股数×融资比率)-(计算日收盘价、参考价×保证品股数×融资比率)
二融券保证金差额=(计算日收盘价、参考价×融券股数×融券保证金成数-原融券保证金)+(计算日收盘价、参考价×融券股数-原融券卖出价款)-(计算日收盘价、参考价×保证品股数)
第六条 发行公司遇有停止过户原因时,乙方应依规定之期间内停止受理融资买进、融券卖出;甲方已融券者,亦应依规定之期限前还券了结。但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原因为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不影响行使股东权者,不在此限。
甲方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之有价证券,经主管机关核定并公告终止上市(柜)时,其终止上市(柜)日视为信用交易期限之到期日,经乙方通知后,甲方应于终止上市(柜)前第十个营业日前偿还或还券了结。但上柜有价证券经发行公司转申请上市者,或合并之存续与消灭上市(柜)公司有价证券均得为融资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甲方之融资融券,如未依规定期限清结,或未依前条规定补缴融资融券差额,或未依乙方规定调换有瑕疵之抵缴证券,或末依乙方规定在发行公司停止过户前偿还融券,乙方均应委托证券商在证券市场,处分甲方提供之各项担保;甲方同意负担各项处分之有关费用,如有任何差额并负责补足。处分担保品时,甲方同意受托证券商在接到乙方之书面或电话委托后,于指定处分日开市时起,以限价委托申报,如申报未成交,次一营业日应继续申报,至成交为止。
乙方依前二项规定处理后,得注销甲方之信用账户。如因市价涨跌异常或其它特殊事故,乙方未能处分时,甲方不得因此拒绝清偿债务。
第七条 乙方应向甲方收取之融资利息与融券手续费,及应给付甲方之融券卖出价款与保证金利息,其利率与费率,均由乙方订定,并报请王管机关备查。前项利息按甲方融资融券成交日后第二营业日迄清偿前一日之日数计算;利率如经调整时,甲方已融资融券尚未清结部份,乙方均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利率计收、计付利息。融资利息于甲方偿还融资时,本息一次偿还甲方如超过规定期限未偿还融资,乙方并按核定利率百分之十加收违约金。
甲方融券手续费按规定标准一次计付,如超过规定期限未偿还融券,乙方并按核定融券手续费率加收相当于一次手续费之融券违约金。证券商计算融资融券之各种有关款券如错误,甲方同意于事后多退少补。
第八条 乙方公开标借或议借或标购某种差额证券时,甲方如有融券该种款券,同意按乙方之规定办理并负担此项借券或标购费用。前项借券费用,乙方得在甲方缴存之融券担保价款或其它款项内扣缴。
第九条 乙方于公开标借或议借或标购某种融券差额证券期间,暂停甲方为该种证券融券卖出及融资现金偿还,但融资到期偿还者,不在此限。
第一○条 发行公司遇有停止过户原因时,甲方融资买进之证券、抵缴融券保证金或融资融券应补差额之证券,由乙方依规定代为办理过户。发行公司因召开临时股东会停止过户时,前项甲方融资买进股票过户股数之计算,依证券交易所或证券柜台买卖中心「临时股东会计算融资人过户股数作业要点」之规定办理。
甲方融资买进后已办妥过户之证券,如因现金偿还或其它因乙方融资券关系,取得非其名下之证券仍需办理过户时,依照乙方之规定办理。
第一一条 本契约以乙方营业场所为履行地,如因本契约诉讼时,以乙方
营业场所所在地之法院为管辖法院。
第一二条 甲方向乙方开立信用账户申请书上所载之本人、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营利事业或扣缴单位统一编号,地址或通讯处,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得暂停其融资融券交易。
第一三条 乙方依规定应通知甲方之事项,其通知应以邮寄或甲方当面签收方式为之。
乙方通知以邮寄方式寄发者,如甲方未依前条规定通知已变更之地址或通讯处,或有其它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致无法如期送达时,该通知于邮局第一次投递日生效。
乙方通知由甲方当面签收者,甲方之签章应与本契约之签名样式或原留印鉴相符,并亲署日期。
第一四条 甲方同意合于乙方、证券交易所、柜台中心及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登记项目或章程所定业务之需要等特定目的,乙方、证券交易所、柜台中心及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得搜集、计算机处理、国际传递及利用甲方之个人数据。另因与乙方往来而需提供第三人数据予乙方时,甲方愿负责取得第三人同意。
第一四条之一甲方同意乙方得将甲方之个人基本数据、帐务数据、信用数据、投资数据或保险数据等个人数据提供予乙方所属之金融控股公司及该金融控股公司之其它子公司间为揭露、转介或交互运用,供各该公司搜集、计算机处理及为共同行销利用或提供予乙方所委任处理事务之人,并同意乙方所属金融控股公司及该金融控股公司之其它子公司得为共同行销之目的,得将上开甲方个人资料提供予受其委托处理事务之人。
甲方对乙方为前项之信息交互运用,甲方得随时要求停止使用,但应以书面通知乙方。
第一五条 本契约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间三年,分缮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另以副本送介绍人。
乙方应于契约有效期间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有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办法第八条、第十条及第四十六条所
订情事之一者,本契约当然终止。
甲方于融资融券债务结清后,得随时通知乙方终止本契约。
第一六条 甲方于签署本契约书前,己于合理期间审阅前开全部条款并充分了解内容。□同意
第一七条 甲方乙方对本人同日委托证券商为有价证券之融资买□不同意进与融券卖出均成交者,就其同数量部分,得由委托证券商径行代为填制申请书办理融资现金偿还及融券现券偿还,并就应收付之证券及款项互为冲抵后之差额办理交割,本人不另逐件申请。
甲方已同意为前项交割方式,但对不欲为相抵余额交割时,应以书面成交日收盘前向乙方代理证券商为不同意之指示。
第一八条 甲方同意乙方之代理证券商于受理本人非当面申请融资现金偿还或融券现券偿还时,经确认并留存纪录,得免经本人于「融资现金偿还申请书」或「融券现券偿还申请书」上签章。
立融资融券契约书人(签章)
身分证统一编号
户籍地址邻段巷弄号楼之连带保证人
身分证统一编号
户籍地址邻段
巷弄号楼之
(代理证券商)
复华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人(立融资融券契约书人)同意贵公司对本人信用账户内,同日为同种有价证券之融资买进与融券卖出均成交者,就其同数量部分,得由受托证券商径行代为填制申请书办理融资现金偿还及融券现券偿还,并就应收付之证券及款项互为冲抵后之差额办理交割,本人不另逐件申请。但本人对前述融资融券交易不为冲抵时,应于当日收盘前向委托证券商声明。
立同意书人(同立融资融券人)法人之代表人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文件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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