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保险公司会不会倒闭通知你领医院的保险1

&&&&按照省人社厅调整2015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精神,我县养老中心积极准备:一方面组织人员认真测算;另一方面积极筹措资金,争取在4月底前补发或者发放到位。据了解,我县离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待遇后,预计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左右。
&&&&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通知》,从今年1月1号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人均绝对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本次调整范围是在号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豫人社养老〔2015〕17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
&&&&早报讯(记者 白国华 通讯员 陈艳丽 傅霁梅)4月8日,记者自市企业养老保险处获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已下达,我市正在做调整准备工作,预计4月15日前基本养老金将发放到位。
&&&&从市人社局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自日起,对日前已办理退休 (含退职)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退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最低每人每月提高125元。新增加的养
&&&&我县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启动   根据省人社厅通知精神,凡日前已办理退休(含退职)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列入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参照机关同类人员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休人员和新中国成立前
&&&&3月30日上午,省长刘伟平主持召开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决定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等5项社会保险待遇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研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审议《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
&&&&南海网海口4月2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马伟元)4月2日,南海网记者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要求,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批准,决
&&&&宜兴日报讯(记者吕燕 通讯员王文美)4月2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已经出台。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共计8万多人,从今
&&&&安徽省近日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对2014年底前已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这已是安徽连续11年调高企退人员养老金。
  据了解,安徽省此次出台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其中定额调整部分,
&&&&据悉,定州市自日起,继续为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比上年提高10%左右。调整采取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定额调整:按照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55元增加。挂钩调整: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4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0.5%增加基本养老金。
&&&&近日,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济宁市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2014年提高低收入企业退休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对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全国劳模、省级劳模和省部级劳模(包
&&&&据悉,宝鸡市企业退休人员调整补发养老金工作结束,此次调整退休人员月人均增加养老金211.4元,养老金将于下月补发到位。   宝鸡市目前有企业退休人员17.75万人。这次调整养老金的时间从今年1月起执行。调整范围为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
&&&&昨日起,南海区2015年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就将开始。具体时间为日-6月20日,未在规定时间办理认证的,将从今年7月份起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小编为您整理了养老资格认证办理时间、材料、流程、地点等相关信息。亲们请看好了,
&&&&昨日,记者从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科获悉,2015年江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方案已经出炉。此次调待从日起执行,增资部分将于4月份养老金发放日兑现到位,这是芜湖自2004年以来的连续第11次调整,也是增长幅度最大的一次,全市约25万退休人员可享受惠利。
&&&&颍州晚报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自日起,对日前已办理退休 (含退职)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退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最低每人每月提高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已出台。   基本养老金的普调办法仍由固定额、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和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三部分组成,这一办法既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又可以合理控高抬低、防止差距过大。  
&&&&皖人社发〔2015〕9号 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z2015{6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
&&&&宝鸡市企业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 根据陕人社发〔2015〕18号文件精神,将对2015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补发。 一、调待范围和执行时间   本次调待范围为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
&&&&市本级各参保单位:   按照陕人社发〔2015〕18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2015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审核、发放工作,对具体操作安排如下:   一、调待范围和执行时间   本次调待范围为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
&&&&关于开展2015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服务工作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服务,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做好2015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人员领取
&&&&一直以来,养老金的“双轨制”存在广泛争议。今年1月14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也需要自己缴纳养老金,告别吃财政饭的历史,养老金“双轨制”宣告终结。随之而来的,便是一系列的调整政策,
&&&&近日,宁海县将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从日起,宁海将对在日前按国家、省市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 此次调整将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普遍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即从今年1月
&&&&根据自治区《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要求,自2014年起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由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1日改为每年的4月1日至6月30日 为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及时掌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维护广大离退休人员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3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自日起,对日前已办理退休(含退职)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我省企退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皖ICP备号&&&&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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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我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均由发放其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医保续接或参保手续。工作期间个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留在失业保险参保地继续寻找工作的,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办理医保续接或参保手续。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云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费率按各统筹地区的标准确定。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计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保险统筹金应计入个人账户部分按各统筹地的规定办理。
三、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至领取失业保险金前的医保缴费,由本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保缴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由本人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缴费。
四、失业保险关系转至省外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医保参保手续后,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往转入地。失业保险关系在省内转迁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划转,由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缴纳。
五、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清理,并依法办理参加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续接参保手续且缴费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始时间和待遇标准,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的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原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保险缴费补助、门诊和住院医疗补助的规定停止执行。
八、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7月份已经领取医疗补助的失业人员,应从其下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予以扣除,并做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政策解释工作。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省直管单位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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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管各医疗参保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省直管单位从4月1日起全面实施基本医疗的决定,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结合省直管单位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管单位医疗实施范围  根据湘政发[1999]15号文件规定,中央、省属在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由行政单位转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机关及其职工的由省劳动保障厅直接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的医疗,根据省政府授权省厅批准的医疗实施方案管理。  二、医疗费的缴费办法  为确保医疗保险的按时到位,属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机关单位,由省财政根据各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按月直接划拨到省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同时,各单位要将职工个人缴纳的工资收入的2%按月统一缴纳到省医保中心;事业单位的原公费医疗经费,省在下达各单位年度事业经费预算中已作安排,各单位要按月按规定将单位和职工个人应该缴纳的费统一集中缴纳到省医保中心。根据医疗费征缴须提前一个月的规定,所有参保单位须从3月份开始缴纳费。从今年4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三、个人账户过渡管理办法  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将统一采用IC卡进行管理,在IC卡管理系统正式投入实施以前,个人账户资金暂由银行代为管理。参保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药店购药,需要动用个人账户的,可持银行发放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专用银行存折”到长沙地区的建设银行各储蓄网点凭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发票取款,超支自理,不得透支。为便于个人账户的统一核算和IC卡启用时统一注入个人账户余额资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专用存折”不作储蓄存折,也不能自行存入现金。此前在市岳麓区部分省直管单位医改试运行中发放的“个人账户专用存折”,从4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待IC卡管理系统运行后,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专用存折的积累(含利息)一次性全部划入参保人员医疗个人账户IC卡。  为保证新老医疗保障制度平稳过渡,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建立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时,根据参保人员的不同年龄段(45岁以下、46岁以上至退休和退休人员)一次性注入部分启动铺底资金.并在5月1日前由各参保单位将个人账户铺底资金连同分配标准统一上交省医保中心,由省医保中心按参保单位提供的标准如数注入各参保人员“医疗个人账户专用存折”。但个人账户铺底资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得借机违规巧立名目滥发钱,所需资金由各单位统筹解决。  个人账户的资金(包括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医疗个人账户银行专用存折”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按有关挂失规定办理补折手续,并报省医保中心备案。  四、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以省统计局公布的地区199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10%和4倍作为医疗保险统筹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为引导病人合理分流,体现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级功能,充分利用资源,不同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应有所不同,具体按《省省直管单位基本参保人员就诊规定》(试行)和《省省直管单位基本医疗医疗费用结算细则》(试行)执行。  五、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住院断账结算工作  参保人员从今年4月1日起,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统筹按规定支付,在此之前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医疗费用和遗留问题亦应同时在今年3月31日全部结算断账,由各单位负责结算解决;需继续在定点医院住院的,要按规定重新办理入院手续。执行新的医疗政策。  六、驻外地工作及异地安置等人员就诊管理  驻外地工作及异地安置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由省医保中心在每一年度内分两次划拨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政策规定支付给参保人员。参保人员退休异地安置或常驻外地工作人员以及出差、探亲的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定期统一到省医保中心按《省省直管单位基本医疗医疗费用结算细则》(试行)规定核报。  七、大病医疗互助的缴费办法和支付标准  大病医疗互助是基本医疗的重要补充,对于保障参保人员超过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病医疗费用,解决参保人员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是一项积极有效的配套措施。在《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出台前,省直管单位暂按每人(含退休人员)每年60元的标准,由用人单位于3月底前统一向省医保中心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大病医疗互助费,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单位代扣,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由单位负担或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省医保中心按规定支付当年内(每年4月1日为新年度起始日)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至10万元以内的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但个人要自付10%的费用。已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缴纳的试点单位,剩余20元,在2001年上缴的大病医疗互助费中予以冲抵。  八、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  按国家有关政策,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保持不变,医疗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请各单位继续认真做好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健工作,切实保证他们的医疗费用,解决好他们的后顾之忧。目前,省政府正在研究制定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保障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管理办法,新办法发布前,仍按原办法执行。  九、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待遇  除本通知第八条规定的特殊人员外,各单位原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互助后,按有关规定对他们另外给予的照顾仍可按原办法执行,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制度改革关系到每一个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牵涉面大,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并严格掌握政策标准。务请各参保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切实负起责任,专门力量抓好这项工作。各单位要明确专人(专管员)负责,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核准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并如实申报。为保证参保人员《诊疗手册》尽快发放,请各单位通知参保人员准备三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由单位统一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核发《诊疗手册》,并领取《医疗缴费通知》和《参保人员住院介绍信》等。  十一、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推行“网上参保”。为更好地做好参保人员医疗信息传递及管理,保证各项数据准确和快速传递,减少工作量,拟推行“网上参保”办法,凡是有电脑的,均可实现“网上参保”。请各单位统一执行省医保中心规定,尽快推行,具体办法由省医保中心另行制定。  十二、为保证基本医疗能按时足额到位和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的准确真实,各参保单位要定期将有关人员、工资的异动情况(附有关原始材料或凭据)向省医保中心申报登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十三、省直管单位按规定进行补充医疗的方案,应报省厅商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十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由省厅、厅联合发布的湘劳社[1999]287号文件自4月1日起同时废止。  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政策和思想政治工作,继续履行职责,确保新旧医疗保障制度平稳过渡,为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来源:省厅、省厅、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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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字[1999]20号颁布时间: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日起执行。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政府批准建立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六、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分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七、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运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经办机构在填制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一)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经办机构对外提供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经办机构自行规定。
  (三)经办机构对外提供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包括: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
  2、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
  (四)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8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
  (五)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社会保险基金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经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十、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日起施行。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 (一)资产类  & 1&&&&& 101&&& 现金  & 2&&&&& 102&&& 收入户存款  & 3&&&&& 103&&& 支出户存款  & 4&&&&& 104&&& 财政专户存款  & 5&&&&& 111&&& 暂付款  & 6&&&&& 121&&& 债券投资  &&&&&&&&&&&&&&&&&&& (二)负债类  & 7&&&&& 201&&& 临时借款  & 8&&&&& 211&&& 暂收款  &&&&&&&&&&&&&&&&&&& (三)基金类  & 9&&&&& 3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 (四)收入类  10&&&&& 401&&&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11&&&&& 402&&& 利息收入  12&&&&& 403&&& 财政补贴收入  13&&&&& 404&&& 转移收入  14&&&&& 405&&& 上级补助收入  15&&&&& 406&&& 下级上解收入  16&&&&& 409&&& 其他收入  &&&&&&&&&&&&&&&&&&& (五)支出类  17&&&&& 501&&& 基本养老金支出  18&&&&& 502&&& 医疗补助金支出  19&&&&& 503&&& 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20&&&&& 511&&& 转移支出  21&&&&& 512&&& 补助下级支出  22&&&&& 513&&& 上解上级支出  23&&&&& 519&&& 其他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 现 金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收到缴费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以现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 收入户存款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收入户的款项。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区,以及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直接划入财政专户,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收入户除向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1、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本科目、“现金”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2、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3、收到收入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4、随异地保险对象调入本地区而由异地经办机构转入的收入(含本金和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转移收入”科目。
  5、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6、将收入户的款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月末余额必须按规定划入财政专户,划转后,本科目月末无余额。
  第103号科目 支出户存款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支出户的款项。
  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经下简称“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1、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2、收到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款项,借记“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上解上级经办机构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或“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5、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转移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的款项。
  第104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存款,其核算内容如下:1、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
  2、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收到财政补贴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4、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和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及转移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转移收入”科目。
  5、借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临时借款”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临时借款”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数,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本科目。
  6、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的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7、按规定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的款项。
  第111号科目 暂付款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二、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
  第121号科目 债券投资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价值。
  第201号科目 临时借款一、本科目核算为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周转困难而临时借入的款项。
  二、借入款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本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数,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
  第211号科目 暂收款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
  二、发生暂收款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
  第301号科目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有条件的地区,本科目应设置“统筹养老基金结余”和“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结余”两个明细科目,并在“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结余”明细科目下按缴费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期末,应将“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四、有条件的地区,年末,按养老基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个人账户利息时,借记本科目(统筹养老基金结余),贷记本科目(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结余)。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有条件的地区,本科目应设置“统筹养老基金收入”和“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收入”两个明细科目,并在“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收入”明细科目下按缴费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一、本科目核算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收到银行转来的财政专户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银行转来的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 财政补贴收入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
  二、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转移收入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随异地保险对象调入本地而由异地经办机构转入的收入(含本金和利息),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保险对象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5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一、本科目核算由上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收到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6号科目 下级上解收入一、本科目核算由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其他收入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是指因缴费单位拖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款项。
  二、收到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基本养老金支出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由基本养老金开支的各项支出,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及按规定支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和补贴。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1、基础性养老金,核算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按缴费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明细科目应按缴费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过渡性养老金,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
  4、离休金,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5、退休金,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
  6、退职金,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
  7、补贴,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
  三、按规定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医疗补助金支出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
  二、按规定支付的医疗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3号科目 丧葬抚恤补助支出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二、按规定支付的丧葬抚恤补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1号科目 转移支出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保险对象设置明细账。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2号科目 补助下级支出一、本科目核算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二、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拨入下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将基金从上级财政专户直接拨入下级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3号科目 上解上级支出一、本科目核算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二、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上解上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将基金从财政专户直接上解上级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9号科目 其他支出一、本科目核算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二、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其他支出中列支的临时借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支付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计报表种类及格式
---------------------------  报表编号&&&&& |报表名称&&&&&&&&&&&&& |编报期  -------|-----------|-------  会养老01表& |资产负债表&&&&&&&&&&& |月报、年报  会养老02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月报、年报  ---------------------------  &&&&&&&&&&&&&&&&&&& 资& 产& 负& 债& 表  &&&&&&&&&&&&&&&&&&&&&&&&&&&&&&&&&&&&&&& 会养老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 项&&&&& 目&&&&& |行次|& 年初数& |& 期末数  -----------|--|-----|------  一、资产:&&&&&&&&&&& |&&& |&&&&&&&&& |  &&& 现金&&&&&&&&&&&&& |& 1|&&&&&&&&& |  &&& 支出户存款&&&&&&& |& 2|&&&&&&&&& |  &&& 财政专户存款&&&&& |& 3|&&&&&&&&& |  &&& 暂付款&&&&&&&&&&& |& 6|&&&&&&&&& |  &&& 债券投资&&&&&&&&& |& 7|&&&&&&&&& |  &&&&& 资产合计&&&&&&& |10|&&&&&&&&& |  二、负债:&&&&&&&&&&& |&&& |&&&&&&&&& |  &&& 临时借款&&&&&&&&& |11|&&&&&&&&& |  &&& 暂收款&&&&&&&&&&& |12|&&&&&&&&& |  &&&&& 负债合计&&&&&&& |14|&&&&&&&&& |  三、基金:&&&&&&&&&&& |&&& |&&&&&&&&& |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5|&&&&&&&&& |  &&&&& 基金合计&&&&&&& |18|&&&&&&&&& |  ---------------------------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  &&&&&&&&&&&&&&&&&&&&&&&&&&&&&&&&&&&&&&&&&&&&&&& 会养老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  &&&&& 项&&&&&&&&& 目&&&&& |行次|& 本月数& |& 本年累计数  -------------|--|-----|--------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 1|&&&&&&&&& |  &&& 1、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2|&&&&&&&&& |  &&& 2、利息收入&&&&&&&&& |& 3|&&&&&&&&& |  &&& 3、财政补贴收入&&&&& |& 4|&&&&&&&&& |  &&& 4、转移收入&&&&&&&&& |& 5|&&&&&&&&& |  &&& 5、上级补助收入&&&&& |& 6|&&&&&&&&& |  &&& 6、下级上解收入&&&&& |& 7|&&&&&&&&& |  &&& 7、其他收入&&&&&&&&& |10|&&&&&&&&& |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1|&&&&&&&&& |  &&& 1、基本养老金支出&&& |12|&&&&&&&&& |  &&& (1)基础性养老金&&& |13|&&&&&&&&& |  &&& (2)个人账户养老金& |14|&&&&&&&&& |  &&& (3)过渡性养老金&&& |15|&&&&&&&&& |  &&& (4)离休金&&&&&&&&& |16|&&&&&&&&& |  &&& (5)退休金&&&&&&&&& |17|&&&&&&&&& |  &&& (6)退职金&&&&&&&&& |18|&&&&&&&&& |  &&& (7)补贴&&&&&&&&&&& |19|&&&&&&&&& |  &&& 2、医疗补助金支出&&& |20|&&&&&&&&& |  &&& 3、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21|&&&&&&&&& |  &&& 4、转移支出&&&&&&&&& |22|&&&&&&&&& |  &&& 5、补助下级支出&&&&& |23|&&&&&&&&& |  &&& 6、上解上级支出&&&&& |24|&&&&&&&&& |  &&& 7、其他支出&&&&&&&&& |27|&&&&&&&&& |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28|&&&&&&&&& |  -------------------------------    四、会计报表编制说明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一)本表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及基金结存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本表“期末数”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1、“现金”项目,反映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支出户存款”项目,反映支出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支出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财政专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暂付款”项目,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暂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债券投资”项目,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的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临时借款”项目,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本项目应根据“临时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暂收款”科目,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本项目应根据“暂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项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历年积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编制说明(一)本表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月份、年度内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会计报表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1、“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3、“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本项目应根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4、“转移收入”项目,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转移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5、“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由上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6、“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由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7、“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8、“基本养老金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应由基本养老金开支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9、“基础性养老金”项目,反映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决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基础性养老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0、“个人账户基金养老金”项目,反映按缴费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个人账户养老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1、“过渡性养老金”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过渡性养老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2、“离休金”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人员的生活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离休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3、“退休金”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人员的生活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退休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4、“退职金”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退职人员的生活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退职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5、“补贴”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所属“补贴”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6、“医疗补助金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医疗补助金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7、“丧葬抚恤补助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本项目应根据“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8、“转移支出”项目,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转移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9、“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20、“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21、“其他支出”项目,反映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2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项目,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减各项支出后的结余。
  业保险费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以现金支付失业保险基金时,借记“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其他费用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失业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 收入户存款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收入户的款项。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失业保险费的地区,以及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的失业保险基金各项收入直接划入财政专户,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收入户除向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1、经办机构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借记本科目、“现金”科目,贷记“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2、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3、收到收入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4、收到失业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5、将上述款项按期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月末余额必须按规定划入财政专户,划转后,本科目月末无余额。
  第103号科目 支出户存款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支出户的款项。
  二、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1、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在收到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2、收到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付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款项,借记“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其他费用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上解上级经办机构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基金,借记“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或“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的款项。
  第104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财政专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1、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的失业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
  2、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将支出户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3、收到财政补贴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贴收入”科目;收到失业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4、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5、借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临时借款”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临时借款”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数,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本科目。
  6、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的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7、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失业保险基金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的款项。
  第111号科目 暂付款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二、发生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
  第121号科目 债券投资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价值。
  第201号科目 临时借款一、本科目核算为解决失业保险基金周转困难而临时借入的款项。
  二、借入款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本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数,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
  第211号科目 暂收款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
  二、发生暂收款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
  第301号科目 失业保险基金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期末,应将“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借记“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下解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其他费用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支出”、“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其他费用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 失业保险费收入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经办机构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 利息收入一、本科目核算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收到银行转来的财政专户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银行转来的收入户、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3号科目 财政补贴收入一、本科目核算收到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
  二、收到财政补贴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一、本科目核算由上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失业保险基金。
  二、收到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5号科目 下级上解收入一、本科目核算由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
  二、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9号科目 其他收入一、本科目核算失业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是指因缴费单位拖欠缴纳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款项。
  二、收到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失业保险金支出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二、按规定支出的失业保险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医疗补助金支出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按规定支付的医疗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3号科目 丧葬抚恤补助支出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二、按规定支付的丧葬抚恤补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4号科目 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二、按规定支付的职业培训介绍补贴,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5号科目 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二、按规定支付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9号科目 其他费用支出一、本科目核算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是指一次性支付给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
  二、按规定支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1号科目 补助下级支出一、本科目核算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二、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拨入下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将基金从上级财政专户直接拨入下级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2号科目 上解上级支出一、本科目核算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二、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拨入上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将基金从财政专户直接上解上级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9号科目 其他支出一、本科目核算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失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二、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其他支出列支的临时借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支付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  报表编号&&&&& |报表名称&&&&&&&&&&&&& |编报期  -------|-----------|-------  会失业01表& |资产负债表&&&&&&&&&&& |月报、年报  会失业02表&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 |月报、年报  ---------------------------  &&&&&&&&&&&&&&&&&&& 资& 产& 负& 债& 表  &&&&&&&&&&&&&&&&&&&&&&&&&&&&&&&&&&&&&&& 会失业01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  &&&&& 项&&&&& 目&&&&& |行次|& 年初数& |& 期末数  -----------|--|-----|------  一、资产:&&&&&&&&&&& |&&& |&&&&&&&&& |  &&& 现金&&&&&&&&&&&&& |& 1|&&&&&&&&& |  &&& 支出户存款&&&&&&& |& 2|&&&&&&&&& |  &&& 财政专户存款&&&&& |& 3|&&&&&&&&& |  &&& 暂付款&&&&&&&&&&& |& 6|&&&&&&&&& |  &&& 债券投资&&&&&&&&& |& 7|&&&&&&&&& |  &&&&& 资产合计&&&&&&& |10|&&&&&&&&& |  二、负债:&&&&&&&&&&& |&&& |&&&&&&&&& |  &&& 临时借款&&&&&&&&& |11|&&&&&&&&& |  &&& 暂收款&&&&&&&&&&& |12|&&&&&&&&& |  &&&&& 负债合计&&&&&&& |14|&&&&&&&&& |  三、基金:&&&&&&&&&&& |&&& |&&&&&&&&& |  &&& 失业保险基金&&&&& |15|&&&&&&&&& |  &&&&& 基金合计&&&&&&& |18|&&&&&&&&& |  ---------------------------  &&&&&&&&&&&&&&&&&&&&&&&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  &&&&&&&&&&&&&&&&&&&&&&&&&&&&&&&&&&&&&&&&&&&&&&&&&&&&&&& 会失业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  &&&&& 项&&&&&&&&&&&&&&&&& 目&&&&& |行次|& 本月数& |& 本年累计数  -----------------|--|-----|-------  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 1|&&&&&&&&& |  &&& 1、失业保险费收入&&&&&&&&&&& |& 2|&&&&&&&&& |  &&& 2、利息收入&&&&&&&&&&&&&&&&& |& 3|&&&&&&&&& |  &&& 3、财政补贴收入&&&&&&&&&&&&& |& 4|&&&&&&&&& |  &&& 4、上级补助收入&&&&&&&&&&&&& |& 5|&&&&&&&&& |  &&& 5、下级上解收入&&&&&&&&&&&&& |& 6|&&&&&&&&& |  &&& 6、其他收入&&&&&&&&&&&&&&&&& |& 9|&&&&&&&&& |  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0|&&&&&&&&& |  &&& 1、失业保险金支出&&&&&&&&&&& |11|&&&&&&&&& |  &&& 2、医疗补助金支出&&&&&&&&&&& |12|&&&&&&&&& |  &&& 3、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13|&&&&&&&&& |  &&& 4、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14|&&&&&&&&& |  &&& 5、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 |15|&&&&&&&&& |  &&& 6、其他费用支出&&&&&&&&&&&&& |16|&&&&&&&&& |  &&& 7、补助下级支出&&&&&&&&&&&&& |17|&&&&&&&&& |  &&& 8、上解上级支出&&&&&&&&&&&&& |18|&&&&&&&&& |  &&& 9、其他支出&&&&&&&&&&&&&&&&& |21|&&&&&&&&& |  三、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22|&&&&&&&&& |  ----------------------------------    四、会计报表编制说明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一)本表反映失业保险基金在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及基金结存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期末本表“期末数”所列数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1、“现金”项目,反映失业保险基金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2、“支出户存款”项目,反映支出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支出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财政专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暂付款”项目,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暂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5、“债券投资”项目,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的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临时借款”项目,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本项目应根据“临时借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暂收款”科目,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暂收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8、“失业保险基金”项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历年积存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编制说明(一)本表反映失业保险基金在月份、年度内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1、“失业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3、“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本项目应根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4、“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由上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失业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5、“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由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6、“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失业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7、“失业保险金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失业保险金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8、“医疗补助金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医疗补助金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9、“丧葬抚恤补助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本项目应根据“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0、“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项目,反映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本项目应根据“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1、“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2、“其他费用支出”项目,反映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其他费用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3、“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经办机构拨付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4、“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5、“其他支出”项目,反映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失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6、“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本期失业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的结余。本项目等于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减去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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