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制工人身份份如何转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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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工人身份怎样转成干部身份
在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请问工人身份怎样转成干部身份。
从2003年以后就不存在“转干”这种说法了!
但工人身份的话,上全日制大专有什么用处吗?你们领导不会同意在你上学期间还正常发给你工资的,上个函授的比较合适。关系很重要,找关系先要转成后备干部。挂职了,然后考核专为副职。先做着,身份自动过渡到公务员。。。。。。。。 在市里(地级市),如果要转的话,必须要达到副科级,也就是通常说的副科实职,不过这是件不容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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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工人身份转干派遣证辅导班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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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我省工人身份转干就业报到证(派遣证)辅导班招生简章&根据省三厅委通知,长期以来,我省各行政事业单位或待岗人员存在大批无统招国家计划内学历和派遣证(即报到证)问题,致使存在工人身份,无法进入公务员及干部人事序列,带来晋升及调薪等诸多障碍。为全面解决职工进入公务员或干部身份证件问题,我校联合省内具有中等具有专业教育资格院校十所,特开展就业报到证学习班的招生工作。招生计划:150人报名要求:高中毕业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1寸蓝底照片六张报名时间:9月1日——10月10日专业设置:计算机、经济管理、会计、英语教育、酒店管理、机电一体化、市场营销等培训时间:9个月收费标准:7000元报名地址:运城市财经管理学校(市国土资源局、人事考试中心对面河东商务中心F6)咨询电话:姚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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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厅、局着力解决工人身份与待遇问题
信息来源:益秦集团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  点击次数:2469
──把工人放在心上 为工人解忧虑&&&
&&& 编者按:省属监狱系统现有11200余工人,为监狱事业的发展壮大作出过重要的贡献,是监狱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工人的身份与待遇问题,尽管是社会变革过程中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但始终是摆在厅、局党委面前的重大现实问题。“把工人放心上,为工人解忧虑”,成为厅、局党委十几年来的重要心事与努力目标。自2003年来的10年时间里,省厅、局向到监狱视察、调研的省委、省政府领导及相关厅局领导,向省委、省政府、省人大汇报达21次,最终于本年度8月15日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抄告单的方式,明确省属监狱系统工人继续保持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待遇,解除了工人的后顾之忧,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得以圆满解决。&&& 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蔡俊豪撰写此文,详细阐述了省属监狱系统工人的来源、构成、身份待遇问题的历史缘由、解决的思路以及解决的艰难过程,真实反映了厅、局党委“把工人放心上,为工人解忧虑”的群众意识和真抓实干的务实作风。&&&
&&&浙江省属监狱系统的工人队伍是伴随着新中国监狱的创立而产生,随着监狱事业的发展而逐步壮大,是监狱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他们中的多数是监狱民警的父母、配偶、子女。他们曾经并且继续为监狱的安全稳定和长效发展作出贡献。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监狱职能回归纯化,监狱工人的身份待遇,以及一些体制机制性的问题不断显现。省厅、局党委始终把工人放在心上,始终惦记着工人的身份与待遇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十几年坚持不懈地利用一切机会向省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作专题汇报,最终于本年度8月15日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抄告单的方式,明确省属监狱系统工人继续保持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待遇,解除了工人的后顾之忧,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得以圆满解决。&&&一、省属监狱系统工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3年7月,浙江省属监狱系统有工人11201人,其中在职4927人、退休6274人。在职工人中参照享受事业单位工人工资待遇的1857人,缴纳事业养老保险的1343人,签订企业劳动合同的341人,劳务派遣的1386人;退休工人中参照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工人生活待遇的5854人,领取事业养老金的350人,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的63人,退职55人。另外,还有遗属1069人,家属工229人,老残人员355人,&&& 年龄:20―30岁183人,31―40岁436人,41―50岁1845人(其中女性45周岁以上4765人),51―60岁1077人(其中57岁以上的456人)。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146人,初中1157人,高中及中专1693人,大专及以上545人。&&& 技术等级:普工1224人,初级工363人,中级工322人,高级工828人,技师804人。 工人中有党员622人,其中退休296人、在职326人。&&& 二、省属监狱系统工人的来源&&& 在监狱创建初期由于生活、生产等工作的需要,在民警家属中及监狱所在地社会上招收了部分工人,在监狱的发展过程中接收、并人工厂(农场)时工人一并接收。据史料记载,1963年8月乔司围垦总队接收海宁盐场4300亩土地时接收了一批工人;1969年12月杭州教育仪器厂、望江阀门厂并入武林机器厂时有数百名工人调入;1973年南京军区浙江建设兵团农一师的乔司农场和农三师九、十两个团的原三天门农场、南湖林场移交劳改单位,2000余名工人调入;1982年省农垦场及1419名知青移交省劳改局管理;1983年钱江五金工具厂、杭州武林机器厂恢复劳改单位建制,两厂3673名工人一并移交,由于浙江省劳改单位大都地处偏远,大多数民警职工又是非农业户口、非商品粮的粮食自给户口,少数是城镇居民户口,就业非常困难,省劳改局为此积极争取政策支持。1976年浙江省革命委员会下发《关于下达国营农、林、水产场和劳改农(林)场安置城镇知识青年和在场职工子女工作计划的通知》,省劳改局部署做好招收知识青年和在场职工子女工作;1977年省劳改局发出《关于做好本年干部、工人子女,留场就业人员子女安置问题的通知》,决定在金华蒋堂农场、衢州十里丰农场和安吉南湖林场建立知青连作为知青安置点,到1982年共招收知识青年和在场职工子女4400余人。1986年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贯彻执行国务院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劳改单位开始招收合同制工人,至今共招收或调入1693人。此外还陆续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因违法违规被处理由民警改为工人,或民警因违法违规被开除后再招录为工人。1984年根据公安部文件精神,省劳改局下发《关于对就业人员转工制度进行改革的通知》,到1989年,对符合条件的2547名留场就业人员办理录用和转工手续。另外还有从大中专学生中招录、社会上调入等。&&& 三、工人执行事业工资待遇的历史沿革和工人身份历史遗留问题的产生&&& 从建国初期到1985年,劳改单位一直没有明确机构性质和级别。日,省编制委员会以浙编[号批复,首次明确劳改单位的机构级别和性质,为处级事业单位。同年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5]65号)、省改革工资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劳改劳教干警按照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执行的批复(浙改工[1986]9号)等文件精神,全省劳改干警列入公安干警工资改革,工人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执行。从此,劳改单位工人工资执行事业单位工人工资标准。1993年10月,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再次进行重大改革,机关建立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即级别工资制;事业单位根据不同类型建立新的工资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省属劳改单位工人执行事业单位工人工资制度,按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确定。&&& 1994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1998年监狱的性质由事业单位变更为行政机关,监狱民警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而此时除了监狱是行政机关,还有监狱企业,但没有事业单位。对监狱民警以外的其他人员身份也未作明确,省属监狱工人延续原有工资政策,仍然享受事业工资待遇。后随监狱性质的变更,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事业机构和编制的核定、实行机构代码制度等,省属监狱单位都没有名列其中。2006年工资改革时,监狱工人已经不在事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对象中。虽然不是事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对象,省监狱管理局仍然延续原有的做法,监狱人工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进行改革。2011年在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时,虽然省属监狱系统没有列入省编委、人社厅、财政厅事业单位名录,但省监狱管理局决定监狱工人继续参照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在职工人参照执行省直二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退休工人参照执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 2001年监狱单位工人全员参加所在地的事业医疗保险。2006年监狱单位工人全员参加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统筹。2004年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发文(司发通[2004]29号),规定在监狱单位设置聘用工人从事监狱辅助管理岗位,监狱生产关键要害岗位,罪犯技术辅导岗位三类岗位工作。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5号),规定从日起,监狱企业及其工人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监狱企业及其工人,要逐步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7年11月中编办答复浙江省编委办请示([号):“监狱、劳教系统三类岗位人员为合同管理的聘用制工人,不宜为其核定机关工勤编制或事业编制。”&&& 由此可见,省属监狱系统工人在工资制度上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在生产劳动管理上实行企业化管理,历史上没有专门为监狱工人核定过事业编制,也没有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在事业单位及人员不断改革的过程中,在监狱刑罚执行机关性质不断明朗的情况下,监狱工人仍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形成企业身份享受事业工资待遇的事实,且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监狱企业工作人员企业身份的明确,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日益凸显。工人对自己事业身份不明确,担心既得的工资福利待遇会失去;有些工人对已经完全享受的事业单位工人工资、福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住房政策或住房货币补贴政策,因身份没有明确,总以为没有完全到位,期盼有更优惠的政策;有些工人因为与民警参加工作时间差不多,但因为工作性质不同,工资收入差距较大而产生心理落差,心理不平衡;有些工人因为转干问题或其他历史原因而紧紧抓住工人事业身份这个问题来做文章,向组织提要求。&&& 四、解决工人身份问题工作过程历届厅、局党委及领导一直以来非常关心工人的身份及待遇等现实利益问题。从1985年、1993年、2006年、2011年确定省属监狱系统工人执行或享受、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到2003年开始至今的争取事业编制及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努力, 始终在积极争取。2003年5月,省监狱管理局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汇报省属监狱系统工人基本情况,争取事业养老保险政策;2003年7月,省局以浙监[号文件向省政府报告,请求统一将省属监狱系统工人纳人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以省监狱管理局为结算单位。2005年1月,省局向省政府报告,请求为监狱系统工人核定事业编制,切实解决工人身份问题;2006年2月,省局以浙监[2006]32号文件请示省司法厅,省司法厅以浙司[2006]51号文件向省编委请示设立监狱劳教执法和警务保障机构;2006年4月省编委领导到监狱单位调研工人问题,省局就核定事业机构和事业编制问题进行专题汇报。2007年6月,省局以浙监[号文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专题汇报省属监狱系统事业管理的固定工参加监狱属地事业养老保险统筹事宜。日,由省政府办公厅陈国平副秘书长召集,召开了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参加的核定省属监狱劳教系统事业编制协调会。2007年11月,省局向省政府报告,请求将省属监狱系统原事业固定工纳入监狱属地事业养老保险统筹,并再次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汇报。2008年3月、2008年10月、2009年10月、2010年1月,省局分别向省政府汇报省属监狱系统工人养老保险及事业编制问题。2011年7月,省局以浙监[号文件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以浙司[号文件向省政府报告,请求解决省属监狱单位事业固定工历史遗留问题;8月1日,省委常委、副省长葛慧君召集省编委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参加专题协调会,协调解决省属监狱系统事业固定工历史遗留问题。2011年9月,省司法厅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省属监狱系统工人历史遗留问题。2012年7月,省委副书记李强到监狱调研时,省厅、局专题报告省属监狱系统工人历史遗留问题。2013年4月,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龚正到监狱调研时,省厅、局请求帮助解决省属监狱系统工人历史遗留问题;2013年4月,省厅、局再次向省政府行文,请求解决省属监狱系统工人历史遗留问题,龚正副省长作了指示;随后省政府办公厅就此专门征求省编委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意见。2013年7月,省委副书记王辉忠到监狱调研,省厅、局专门汇报省属监狱系统工人历史遗留问题。日,省政府办公厅夏海伟副秘书长受龚正副省长委托,召集由省编委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相关人员参加的协调会,专题研究解决省属监狱系统工人历史遗留问题,会上各厅局达成初步意见,以省政府抄告单的形式明确省属监狱系统工人相关问题。&&& 自2002年以来省厅、局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及相关厅局领导到监狱视察、调研时,在向省委、省政府、省人大汇报监狱工作时,都把省属监狱系统工人历史遗留问题作为影响监狱安全稳定、影响民生的重要议题专题汇报,得到了上级领导的重视和关心。&&& 五、解决工人历史遗留问题的最佳路径选择&&& 浙江省属监狱系统工人历史遗留问题.是由于历史上监狱单位的机构、编制不明晰所造成的,因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过程中“由固定用工向合同用工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中办发[201l]28号)而愈加明显。特别是随着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2004]29号、[2005]25号文件明确监狱企业工人的企业身份以及参加企业养老保险,2007年11月中编办在给浙江省编办的批复中明确表示:“监狱、劳教系统三类岗位人员为合同管理的聘用制工人,不宜为其核定机关工勤人员编制或事业编制。”监狱系统工人不可能再核定事业编制,明确事业身份。因此.解决监狱系统工人历史遗留问题的最佳路径选择是:确保省属监狱系统工人的既得利益,即参照享受事业单位工人工资和退休待遇保持不变。原浙江省省长吕祖善也曾经说过:改革不能损害工人既得利益。根据这一原则,省厅、局在2013年再次请求省政府帮助解决省属监狱系统历史遗留问题。8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抄告单(浙政办抄[2013]24号),就省属监狱、劳教(戒毒)系统工人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宜抄告如下:一是省属监狱、劳教(戒毒)系统原已参照享受事业单位工资待遇的在职和退休工人,按照尊重历史、个别对待、妥善处理的原则,继续保持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和退休待遇不变,经费由原渠道列支,现有人员只减不增;二是上述人员中涉及缴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养老金发放和养老保险账户转移事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积极配合省司法厅协调有关市、县(市、区)做好工作;三是上述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省里将适时予以统筹考虑;四是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要积极做好上述人员的思想工作。&&& 抄告单的下发充分反映了省委、省政府领导对监狱工作的重视,对监狱系统工人的关心和厚爱。这也是省政府首次以书面形式明确省属监狱系统工人继续保持事业单位工人的工资待遇,可谓因身份问题而使全系统工人一直担忧的待遇不保的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工人从此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多年来遗留的历史问题得以圆满解决。监狱系统各级领导、全体民警职工更应深刻领悟省领导对监狱系统工人的关心,充分肯定监狱系统工人在历史上、在艰苦年代为监狱的创立、发展、稳定作出的成绩,期待他们在改革开放的今天继续为监狱的安全长效科学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由于省属监狱系统没有事、业机构。没有机构代码,没有核定事业编制,因此在以往相关人员退休结算养老金时,或在职工人转移劳动关系时都碰到了现实的困难,有的地区不给予结算养老金或不补足差额,有的对事业养老账户不予接收或不认可事业养老账户,等等。这次抄告单明确,在碰到类似问题时由省人社厅协调有关市、县做好工作,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另外,事业养老保险改革一直是个难题,至今全省乃至全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本次抄告单明确对省属监狱系统参照享受事业单位工资待遇的在职和退休工人,省里将适时予以统筹考虑,这也为最终解决监狱单位及在职和退休工人的后顾之忧吃了定心丸。随着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省属监狱系统工人的历史遗留问题有望得以彻底解决。&&& 监狱系统工人工作,关系到监狱的安全稳定,关系到人心向背,关系到监狱的长远发展,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时时刻刻把工人放在心上,把工人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解决工人的困难当作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来落实,把劳动用工改革作为监狱长远发展的大事来思考、来谋划,做到尊重历史、着眼未来。 (作者单位:浙江省监狱管理局 蔡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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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总人数:请人保部就“工人身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参公问题做出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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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建议2559号
建议主题:请人保部就“工人身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参公问题做出具体解释!
建议类别:时政类
政治面貌:群众
提交时间: 22:38:02
在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制度”之前,机关事业单位都实行“身份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分为干部和工人。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管理制度”之后,其工作人员分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工勤技能人员)”三大类,按需设岗,以岗定人。也就是说,“工勤人员”是一个从岗位角度划分的概念;而“工人”是从身份角度划分的概念,它们虽有时会有一定的联系,但从本质而言,它们并不是一回事。但在行政机关还实行身份管理制度的情况下,机关工人引用了“工勤人员”这个称呼后,很多人事部门混淆了“工人”和“工勤人员”的概念,简单的把“工人(工人身份)”和“工勤人员”等同起来。这可能就是一些省级人事部门禁止“原身份为工人现聘任于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和管理岗位(职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公的原因。     于是呢,在这些省市,一些技校学历但有干部身份(参加工作早,96、97年之前转干是比较容易的)的参公事业单位的司机可以参公;一些高学历高职称并聘任于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职务但身份为工人的业务骨干和领导反而不能参公。而按照与事业单位相关的法规,前者显然是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不能参公;后者是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即“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可以参公。因此说,这种“误读曲解法律”的行为(做法)的后果是比较严重的,很容易造成“颠倒黑白”的情况。对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对参单位的工作效率甚至社会的和谐稳定(已有人流露了此类情绪或苗头)都有很大的负面的影响。这点希望引起中央人事主管机关的注意和重视。     正如中央党校高新民教授所言:“用人导向就是最大的导向”。以“德学(德才)”为标准用人,还是“以身份为纲”用人,会形成完全不同的风气。大到一个省甚至一个国家,小到一个县一个单位都如此。当然,基于历史的原因,对于一些历史遗留的政策性人员采用一些特殊的政策也是合情合理的,这和前者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一起并用并不矛盾。但前者是基础是根本,后者是特殊是例外,这一点必须要坚持。因此,我建议作为《公务员法》最高行政执法机关同时也是《公务员法》最主要的起草单位的中央人事主管机关,尽快就《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工勤人员”的定义做出具体解释并发文规范。以引导《公务员法》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正确的实施,避免各省、市、区因对法律理解的差异而导致的不公平及不和谐因素越积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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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按年龄定参公资格,其结果是让部分人员改变了编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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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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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打破身份限制,取消身份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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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有“工人”与“干部”的身份区别?要有这种身份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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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是领导阶级”——骗人的鬼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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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可留言,发帖最多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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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有关部门及时解决身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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