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劳务工伤保险比例如何比例。多少

美国劳动雇佣法与中国劳动法对比28-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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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劳动雇佣法与中国劳动法对比28-4
(7)其他;二、有关最低工资的豁免如上所述,《公平劳动标准法;(一)送信员和见习者送信员指主要从事递送信件和消;(二)实习生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或在具有特殊危;(三)学徒学徒是年满16周岁(除非法律有更高的最;(四)全日制学生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雇佣全日;(五)残疾职工《公平劳动标准法案》允许根据劳工部;三、既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又适用加班补偿规定的豁
(7)其他。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白领雇员豁免”(white collar exemptions)。根据《公平劳动标准法案》的规定,企业高层执行官、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同外部销售人员一样,雇主对其可以豁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和加班费的规定。《公平劳动标准法案》对以上人员没有区分,概括称为“白领雇员”。而这种豁免又是《公平劳动标准法案》中所列举的豁免中最常见的一个。(五)对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补偿和禁用童工三类规定全部适用的豁免家庭雇佣的雇员和报纸投递人员的雇主可以豁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加班补偿规定和禁用童工规定。 二、有关最低工资的豁免如上所述,《公平劳动标准法案》允许对以下五类人支付低于最低工资的工资。(一)送信员和见习者送信员指主要从事递送信件和消息等工作的人,其主要业务是为递送信件和消息的公司工作。只有以提供信息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商业机构可以得到这种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雇佣送信员的许可。见习者则是指为某种职业而接受培训的人。该类职业由于不需要技术或灵活判断的能力,所以通常不认为是学徒制的行业。一般来说,见习者在最初被雇佣时贡献价值很小。《公平劳动标准法案》规定,在下列的商业机构或产业部门中,不允许雇主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雇佣见习者:服装行业,具体包括生产雨衣、皮革或皮草类服装、女式服装、礼服和男士或男孩服装的行业;某些家庭雇佣;制鞋业;警卫、搬运工或保管人;事务所或与神职有关的职业;临时经营的行业。美国法律曾详细规定何种情况下某一雇主可向送信员、见习者、实习生和学徒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然而这种机械的规定无法适应美国经济的发展,因此美国联邦劳工部于日用更具原则性的准则取代了列举许可的规则。新规定取消了先前制造业中独特的见习期规定,而代之以240小时的标准见习期(并在某些特殊行业中允许特殊情况下实行更长的见习期),还规定了向送信员和见习者(但学生见习者除外)支付工资的标准应为普通最低工资标准的95%。这样,美国联邦劳工部通过设定一个固定比率使特殊群体的工资与普通最低工资标准挂钩,使将来无须每次变动最低工资标准时都相应修订这部分的规则。新规则还规定,雇主如果希望雇佣送信员或见习者,必须得到对雇佣发生地的该类事件具有管辖权的工资和工时司的许可,该机构一般设在劳动部地方办事处。上述雇主必须通过填写一个正式表格申请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雇佣雇员。这个表格是由工资及工时司制定的。申请必须具备该表格所要求的全部信息,说明在雇佣见习者之前,申请者已经付出了相当的努力来寻找熟练工人从事该工作;送信员或见习者将受雇于何种商业机构或生产部门,并将使用何种设备;预期通过特许雇佣送信员或见习者的人数,以及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中以该种方式雇佣送信者或见习者的人数;如果雇主需要被认可一个长于240小时的见习期,那么他需要提供这种特殊情况的相关信息;提出申请的工厂或商业机构所拥有的非监督工人的总数; 见习职位中熟练工人的数量,以及他们在上一个付酬期间及上1年的对应付酬期间平均每小时直接工作时间的收入;相关的其他信息等。一般情况下,雇主只有在能够证明没有足够的普通工人来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才会被授予该特许。此外,如果雇主曾严重违反过《公平劳动标准法案》,那么他也不会得到这种特许,因为他的行为足以推论出他可能再次违反特许条款。如果申请特许的雇主的工作场所存在任何劳动纠纷,该雇主也不可能得到这种特许。特许的适用期限最多1年,并须每年更新。因此种特许而工作的雇员,不论他们从事何种工作,担任何种职位,他们的信息必须作为一个特殊群体而被单独列于工资记录簿上。(二)实习生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或在具有特殊危险的行业年满18周岁的学生,他们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在一个公认的学校、学院或大学接受从业指导,并在职业培训计划中接受非全职雇佣。雇佣实习生的雇主必须申请一个特别许可,并且该特别许可必须是雇主针对每一个实习生所特别申请的。同时某些学校的行政人员或实习生个人也必须提出申请,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双方均提出申请,才有可能被授予特许。针对实习生的申请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职业培训计划的详细内容,尤其是在培训时该实习生将要进行的培训进程;学校提供的直接与工作相关的指导的具体内容;该雇主的商业机构中雇佣的工人总数;将要被培训实习生的职业部门所雇佣的熟练工人的数量以及每小时的工资水平;雇主计划支付给实习生的小时工资水平或渐次的工资安排;实习生的年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培训雇佣将持续的时间;每星期培训雇佣的时间以及学校指导的时间。通常情况下,只有在该种雇佣不会取代普通雇员并且实习生的数量只占全部雇员总数的一小部分的情况下,关于实习生的特殊许可才会被批准。实习生特殊许可的效力将持续一学年,在特殊情况下可能长于这个期限,但不会超出毕业的时间。实习生的工资水平是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75%,或者每小时3.86美元。每天工作和接受学校从业指导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或每周不超过40小时。同送信员和见习生一样,实习生所从事的工作及工资水平也必须记录在工资簿上,并必须作为一个独立的群体被单独列于工资簿上。这个记录必须显示在学校假期期间实习生的额外工作时间。还应引起注意的是1974年的《公平劳动标准法案》修正案。这个修正案规定了不需要特别许可的最低工资与加班规定的适用豁免,即在初级学校或中学里学校雇佣本校学生的情况。自从该法案颁布以来,联邦劳工部从没有根据该规定颁布任何规则,并且截止到1997年没有一所初级学校或中学关于雇佣学生工人的许可申请被批准。(三)学徒学徒是年满16周岁(除非法律有更高的最低年龄标准的规定),通过登记进入学徒训练计划并受雇于技术行业的工人。劳工部学徒与职业培训局设立学徒培训计划登记并对其标准进行管理指导。此处的技术行业是指:该行业设有有组织的、有系统的在职监督培训计划,并要求工人以实际应用的方法学习技术;可以清楚地被辨认出需要技术学习,并且通常情况下被认为该技术学习是遍及整个行业的;包括手工的、机械的或工艺的技术和知识,这些技术及知识一般最少需要2000小时的在职工作经验才能掌握;需要相关的指导来补充在职训练。合格的学徒必须能够得到不低于《公平劳动标准法案》规定的普通最低工资标准的入门工资。如果其他能够适用的联邦法、州法、特别规则或集体协议规定了更高的工资水平,那么则适用该更高的规定。据此,对学徒同样可以适用与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工资增长计划。(四)全日制学生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雇佣全日制学生同样需要特别许可。“全日制学生”在法案中的定义是“在真正教育性机构的教学场所学习并主要接受日间授课的学生,且他符合该教育机构认可的全日制学生的定义要求”。这样的学生可能受雇于零售或服务性商业机构、农业部门或需要更高专门知识的机构,并可以得到不少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85%的工资。雇佣全日制学生的特别许可期限不会超过一年。该特别许可还进一步限制了受雇学生一星期的工作时间。除假期之外,全日制学生每星期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20小时。对全日制学生同样要求具备工资簿上的特殊员工记录。如果农业雇主、零售或服务性商业机构预期雇佣的全日制学生数量超过6个,那么雇主必须证明雇佣这些学生“不会产生减少全职雇佣机会的潜在可能性”。即便得到了特别许可,零售或服务性商业机构雇用全日制学生的数量也是被限制的,通常情况下,在零售或服务性商业机构中,全日制学生的工作时间占所有雇员全部工作时间的比例不能超过10%。相比之下,目前我国劳动法尚不将大专院校在校实习生视为劳动法调整对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文件)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使得在全国各类企业工作的大量实习生无法享受包括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福利,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也得不到最低工资、工时限制、加班费等方面的劳动法保护。鉴于大量用人单位利用实习生名义变相雇佣在校生,同时又得以利用劳动法的不适用而规避其义务这一现状,个别省市(如江苏省)已实施较为严格的规定,但仍有待于国家法律法规从整体上加以解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规范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通知》规定,企业接纳年满16周岁以上在校学生实习,必须与实习学生所在的学校签订实习协议,并承担相应管理职责:指定“师傅”带教,安排实习生从事与教育内容相一致的实习活动;学生实习不得超过一个学期,每周不超过30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夜班实习、加班实习或超时劳动;不得安排实习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忌从事的危害性劳动等。企业招用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签订含下列内容的协议:使用期限、企业管理职责(招用对象应是经所在学校批准同意的高校学生;安排学生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小时,并不得与课程时间相冲突;学生所得报酬不得低于当地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接纳非本地高校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工作时间及班次、劳动保护规定、劳动报酬、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等。另外,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从实习学生取得的劳动报酬中扣除管理费等费用。见“学生实习应得报酬――江苏在全国率先出台相关保护条例”,载《江南时报》 日第1版。北京《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则规定,用人单位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协议,给学校或学生造成损失,应予以相应的赔偿。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费用。(五)残疾职工《公平劳动标准法案》允许根据劳工部的特别许可对有残疾的工人支付特别的最低工资,与工作性质、质量和数量本质相同的正常工人的工资相比,该工资应当相称。有残疾的工人是指“在将要从事的工作中,收入或生产的能力因为年龄、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或伤害而受到削弱”的人。可能影响收入或生产能力的残疾主要包括失明、精神病、智力迟钝、脑部麻痹、酒精中毒和药物上瘾。如果工人虽有残疾但不会影响工作所需要的能力,则不能以特殊最低工资被雇佣,换句话说,一个工人可能有残疾这个事实本身并不成为支付特殊最低工资的充足理由。特殊最低工资必须是与残疾者的工作能力相称的。决定这个比率的关键因素有:确定正常工人的工作能力标准,以此作为衡量残疾工人生产能力的标准;确定正常熟练工人在相同区域从事相同或相似工作的普遍工资水平;确定残疾工人生产能力的质和量。通常情况下,所有的特殊最低工资都应当被定期审查和调整。雇佣残疾工人的特殊许可在该许可的所有有效期间内适用,并附有更新的条款,雇佣残疾工人的信息同样需要在工资簿上单独列明。至少每6个月必须重新评估以小时计费的工人的生产能力,每12个月必须重新调查新的普遍工资水平。另外,被支付特殊最低工资的工人每周超过40小时的所有工作时间都必须得到平时工资标准1倍或1.5倍的报酬。雇主在雇佣以上五类雇员时可以申请特许令,从而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雇佣。如果没有豁免制度,从雇主的利益来看,其不会以与普通雇员同样的工资雇佣以上五类特殊雇员,那么该群体就不会有就业机会。这样不仅会增加失业率,而且还会增加社会保障的压力。采用豁免制度,是雇主可以以较低的成本雇佣该群体,是一个“双赢”的选择。 三、既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又适用加班补偿规定的豁免:白领雇员日,美国联邦劳工部颁布了《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有关白领不享有加班费待遇的最终法规。本法规也称《平等报酬法规》,于日实施生效。新法规对旧法规的内容进行了修正和更新,并改进了认定豁免适用加班补偿规定的雇员的标准,扩大了覆盖范围。同时,该法规规定,雇主对于外部销售人员只需证明满足“职责标准”就可以豁免适用法案的规定,而对于企业高层执行官、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雇主则必须证明同时满足“职责标准” 和“工资标准”才可以豁免适用法案的规定。由于白领雇员豁免是美国《公平劳动标准法案》豁免制度中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一部分,下面就结合这一新规则对白领雇员豁免作以简单介绍。(一)固定薪酬标准1.“固定薪酬”的定义对企业高管、行政主管和专业人员的豁免适用首先要求这些雇员仅获得以“固定薪酬为基础”的报酬。如果雇员是“在每周或更长一段期间内固定的一天领取工作报酬,并且他/她的报酬是事先确定的、包含了一切工作补偿的收入,而且报酬数额不因该雇员工作表现的数量与质量有所减少的话”,则其获得的就是“以固定薪酬为基础”的收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豁免的雇员,无论他们工作时的天数和工时多寡,雇主必须保证只要是他们来上班的星期,就要支付全额薪酬。但是,对于该雇员不来上班的那些星期,就不必支付薪酬了。如果“因雇主暂时不需要人手或商业运作环境变化引起的临时离岗”导致一个雇员的工资会因此而减扣,那么这种雇员不是按“固定薪酬为基础”支付的类别。2.一定薪酬标准 取得适用豁免的资格还需要满足的条件是雇员要达到一定的薪酬标准。按照新规则的规定,适用豁免的企业高管、行政主管和专业人员的最低薪酬,减去膳食费用、住宿补贴和其他福利后应至少达到周薪455美元,或年薪23,660美元的标准。取得适用豁免资格的雇员,他们“除去膳食费用、住宿补贴和其他福利外”的薪酬必须满足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3.影响薪酬状况的工资减扣按照联邦劳工部的旧规则规定,“固定薪酬”必须是事先确定的,且不能因雇主暂时不需要人手或商业运作环境变化引起诸如“暂无工作要做”的情况而减扣工资。只有在雇员因非公务原因需要缺勤一天以上,或雇员在用光他/她的请假日后又休病假的情况下,才允许雇主从其薪酬里扣除一部分工资。如果一个雇员缺勤时间不到一天就因此会被减扣工资的话,则应当认定这样的雇员是按小时支付工资的工作者,而不是固定薪酬收入者。第二巡回法庭对马丁诉马克尔姆?皮尼公司一案作出的裁决暴露了这一规定的缺陷。在该案中,虽然年收入在30,000美元至70,000美元的工程师、建筑师、科学家、会计师和主管型雇员是按每双周发薪的,但是他们如果缺勤,将被公司扣除缺勤时段的工资。按照以前联邦劳工部规则的规定,审理皮尼公司一案的第二巡回法庭认为,仅凭该公司存在这种可以扣除薪酬的职权,就可以认定上述这些雇员属于享受加班费的按小时收费的人员,因此不在白领雇员适用豁免的范围之内。联邦劳工部的新规则则扩大了可以对适用豁免的雇员减扣工资的适用范围,并且在不违反白领规则的前提下,列举出允许减扣工资的条目。包括基本工资在内的可减扣工资的事由有:适用豁免的雇员出于除疾病或残疾外的其他非公务原因而缺勤一整天或多天;适用豁免的雇员因生病或残疾导致缺勤一整天或多天,但能够依照真实善意的计划、政策或惯例给予补偿的,减扣病假工资;适用豁免的雇员得到了陪审费用、作证费用或兵役费用的,减扣缺勤工资;因适用豁免的雇员违反重要安全规范而被责令停薪检讨一整天或多天的,减扣这一期间工资;因适用豁免的雇员违反其他工作规范而被责令停薪检讨一整天或多天的,减扣这一期间工资;适用豁免的雇员在入职后的第一周或离职前的最后一周,如果其间工作不满一周的,减扣部分工资;《家庭与医疗假法案》规定的非带薪请假。
如果事实表明雇主意图按照小时支付雇员薪酬,那么雇员就不再视为适用豁免的雇员。而不正当地减扣工资的实质行为正表明了这种意图。规则列举了以下因素来判断是否存在这种“实质行为”:(1)不正当减扣工资的数额,特别是相较雇员违反公司纪律的次数而言;(2)雇主不正当减扣工资的期间;(3)负责减扣工资适宜的主管数量和工作所在地;以及(4)公司是否建立了允许或禁止不正当工资减扣的明确沟通政策。如果证明存在不正当减扣工资的实质行为,那么为同一个主管(也就是作出减扣工资的决策者)工作的相同职位的雇员,在其被不正当减扣工资的期间,视为不存在豁免。这里值得指出,美国劳动法中还有“安全港”的规定。在雇主的雇佣政策中,必须建立相应的投诉机制,以监督雇主对不正当减扣部分的工资给予补偿的行为,同时以便监督公司是否能在将来真正贯彻劳工部的相关规则。但是,如果雇主在收到雇员投诉后,依然不正当减扣雇员的工资,则公司的投诉机制和事后的适当补偿,都不足以再认定受到权益侵害的雇员是适用豁免的雇员了。对于因疏忽或缺乏根据而不当减扣工资的行为,新规则减轻了惩罚力度。对于适用豁免的拿固定薪酬的雇员,如果工资被不正当减扣了,雇主可以通过补足被减扣部分的工资或采取明确的沟通政策以防止工资被不正当减扣。这时,这些雇员仍视为固定薪酬工作者。 (二)职责标准与固定薪酬标准相比,确定白领豁免的工作职责标准要更加硬性而具体。正因为此,它能最好地分析出一个雇员是否符合适用豁免的资格。美国联邦劳工部的新规则对企业高管人员、行政主管人员和专业人员都规定了详尽的工作职责标准。这里对其逐一介绍。1.高管人员的工作职责测试按照现行的规则规定,适用豁免的高管人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他们的首要工作职责应当是管理受雇企业,或者管理受雇企业认可的部门或分支机构;通常统领两名及以上雇员的工作;有权解雇或开除其他雇员,或者他们的建议或推荐意见在其他雇员的解雇、开除、发展、提升和其他人事变动的问题上占很大分量。(1)高管人员的“首要职责”必须是经营管理适用豁免的高管人员的“首要工作职责”应当是负责管理受雇企业,或者管理受雇企业认可的部门或分支机构。一个雇员的“首要工作职责”必须是从事豁免性质的工作。“首要工作职责”就是指一个雇员“最主要或最重要的工作任务”。这一判断需要考虑工作境况的整包含各类专业文献、各类资格考试、行业资料、应用写作文书、外语学习资料、高等教育、文学作品欣赏、美国劳动雇佣法与中国劳动法对比28等内容。 
 与美国比较完善的反 就业年龄歧视法相比,中国在反就业年龄歧视的立法方面还处于空白阶段。而国 内对于这方面研究也是寥寥无几, 本文通过中美劳动法在就业年龄歧视...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_管理学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第一...又被称为劳资关系,雇佣关系,劳 使关系,劳动关系,...以美国为代表国家。 (3)协约自治模式①劳资抗衡 以...  A. 英国 B. 美国 C. 德国 D. 法国 正确答案:...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在( )。 A. 调整对象不同 B...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 的干预而从传统( )中独立出来...  1900 年,世界上最早的《劳动合同法》诞生在(B) 。...俄劳动法典》 1944 年在美国费城召开的国际劳工大会...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而从传统(A) 中独立出来...  中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 和不定时工时制。...美国劳动雇佣法与中国劳... 35页 免费
工时制度及加班工资相关... 47页 ...  美国 20.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劳动争议的调停 者; (4)就业保障与人力资源的规划者;(5)公共部门的雇佣者。...  同部门法,雇佣关系归民法调整,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与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阶级斗争的力量的对比。...美国在 1935 年颁布了 《华 格纳法》,承认工人有...  01-中国劳动法-英语专业词汇与短语-2014.11_英语_小学教育_教育专区。中国劳动...实行聘用制的工作 人员 administrative statues[s't? t?u?z]行政法规 the ...  14秋劳动关系与劳动法作业4_司法考试_资格考试/认证_教育专区。14秋劳动关系与...A、美国 B、新西兰 C、英国 D、中国 学员答案:C 正确性:正确 题号:13 ...股票/基金&
劳动派遣者比例不能超10%
  据新华社1月26日电&26日发布消息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日经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这一规定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  按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缴纳社保  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定还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三种情形可退回派遣单位  《暂行规定》还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方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是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二是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但是,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区分情形依法妥善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一类是,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另一类是,用工单位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在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2/16 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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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社会文化
美国的社会保障政策及其改革
美国社会文化
美国的社会保障政策及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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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版本文:
《社会问题》杂志(2003年第3期)
出版时间:
美国的社会保障与福利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也称社会安全制度,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在年
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美国是
世界上最早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实行系统的社会保障的国家。早在19世纪末,美国就在部分地
区实行过养老退休制度,但总的来讲,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美国的社会保障系统起步较晚。
现代意义上的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的产物。年的经
济大萧条使美国近1/3的人口陷于失业和贫困之中。传统的慈善事业已无法应付这种局面。
因此,当时的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被迫推动国会采取以"新政"为名的
各项改革立法。他强调指出,过去那种依赖于家庭和邻里的互助,已经很不适应现代大规模
的生产,每个人的安全只能通过政府的力量调动社会各种因素才能得以保障。1935年8月,
罗斯福总统签署了《社会保障法》。该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公共补助、儿童保健和
福利服务4个方面。它第一次使美国各级政府承担了社会保障的大部分责任。这一法案被"新
政"后的美国各届政府不断地修正和完善,从而构成了美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美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第二次高潮发生在20世纪60年代。当时的社会问题类型更加复杂,范
围也越加广泛,成为导致60年代社会福利事业迅速发展的推动力量。美国政府为此不得不采
取措施,对1935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进行修改和扩充,把退休津贴提高了两次,对取得社会
保障待遇的资格有所放松。70年代,由于通货膨胀日益加剧,美国政府继续改革社会保障制
度,几次提高社会保障津贴,解决地区间的不平衡问题,减轻各州日益沉重的福利负担。到了80年代中期,社会保障法案已进行了17次修正,在不断修改中,保障种类增多,支付水
平提高,社会保障税上升,社会保障制度从不完善逐渐趋于完善。其主要特点是:1.将社会
保障作为扩大有效需求的手段。2.管理体制的多层次,社会保障项目由政府和社会各组织团
体分别管理。3.资金来源的多渠道。美国采取财务自理的原则,强调职工必须在就业期间缴
纳保险税,专款专用于退休的福利。福利基金也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但资金支出是独立的。
4.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实行差别化的社会保障。经济条件好的地区、企业,社会
保险的待遇就高,反之亦然。经过60多年的发展,在美国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全面的、多样
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项目达到了300多个。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由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两部分组成。
(一)社会保险
其主要项目包括养老、遗属与残疾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和健康保险4个方面。
养老、遗属与残疾保险 该项保险是美国社会保险的主体,属强制性保险。这是美国社会保险
中最主要的一项,其资金支出约占社会保险支出的80%。根据1935年颁布,1939年、1956
年和1958年三次修订的《社会保险法案》的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者必备的条件是:在需要
缴纳社会保障税的劳动岗位上工作满10年,并连续10年缴纳了社会保障税,年满65岁的公
民才可享受养老退休金,而62~65岁的退休者只可部分享受养老退休金。此外,对于参加保
险的因伤残退休者及其未成年的子女、配偶也给予一定的保险费。目前,美国约有2900万人
领取养老保险金,占全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92%,占全国人口的15.4%。该项保险采取基
本保险和辅助保险两种形式。基本养老金支付的多少以两条原则为依据,一是"公正",即收
入高的人贡献大,应该多得;二是低收入者因其缴纳的税款在收入中所占比例较高,退休后
资产、债券等收益及其他收入少,也应受到照顾。美国养老金大体上相当于月工资收入的比
例是累退的,而且平均水平也明显低于其他发达国家。辅助养老保险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
同举办,具体规定是:当投保者退休时,其年龄在65岁以上的配偶可享受被保人基本保险金
的50%;凡符合领取退休金条件的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在满60岁时可领取与死亡者基本保险
金等额的保险金,如果有17岁以下的子女,其子女可领取死亡者基本保险金的50%。养老保
险具有强制性,就业者都必须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障税。养老保障基金主要通过征收社会保障
税筹集。目前,雇员承担的社会保险税占收入的15.3%,由雇主和雇员各交一半即7.65%。目
前,美国约有1.35亿人缴纳社会保障税,占美国人口总数的53%以上。
美国失业保险的法律依据是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
那些具有工作能力,并在职业介绍所登记表示愿意接受职业介绍的非自愿失业者发放救济金,
提供保障措施。该项保险具有强制性,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联合实施,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业
和个人必须参加。其基金的主要来源是雇主为其雇员缴纳的失业保险税。按照规定,失业保
险税分为联邦税和地方税,联邦失业保险税率为工资总额的1%,州失业保险税率视各州具体
情况而定,平均为工资总额的5%左右。失业保险金的支付以周为单位,一般标准是职工周工
资的50%,期限通常为26周。近年来根据有关应急失业补偿的规定,期限有了一定的延长。
目前,美国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占全美劳动力总数的90%左右,每年有近300万人领取失业保
险金,政府每年发放的保险金达300亿美元左右。
工伤事故保险
又称工伤补偿,其主要内容是为因工受伤或患有职业病暂时不能工作的职工
提供医疗和收入损失补偿;为因工受伤造成残疾、死亡的职工及其遗属按月发放津贴。费用
完全由雇主承担,一般占工资总额的2%。目前这项保险的覆盖面约为工薪阶层的87%。补偿
方式一般分为现金赔偿(包括津贴和用于补偿因伤病而损失的收入)和医疗费补助(职工在
治疗期间领取现金赔偿)两个方面。因工伤致残者的补助金额,每周在98美元~858美元之
间。长期部分地丧失劳动能力者,在治疗期间可获得暂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现金赔偿,家
属可得到现金津贴,医疗费补助一般占工伤者赔偿总支出的1/3。因工伤死亡者的遗孀,可
以领取被保人收入的37.5%~66.6%的遗孀年金。如果还需抚养子女则可领取被保险人收入
60%~80%的年金。美国在实施工伤保险工作时一般还遵循以下4项原则。第一,尽快处理索
赔事宜,使员工能够尽快回去上班。第二,进行积极的事故预防,安全措施。第三,定期审
查企业的工资总额,并根据行业、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其费率。第四,监视提供医疗的单位,
看其利用率有多高,是否有浪费和不必要的开支等。
主要包括医疗保险、医疗援助与工伤事故赔偿三方面内容。医疗保险是由联邦政
府举办的带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项目,服务对象主要是残疾人或65岁以上的退休职工。费用
由雇主和雇员按一定税率平均负担。投保者可以享受报销住院期间病房、药品等各项医疗费
用;报销由医院转入疗养院后的各项费用;报销家庭保健服务费;报销在济贫院等社会服务
机构中的服务护理费等。医疗保险中还包括补充医疗保险,其具体内容包括外科手术服务、
精神病人护理、急救等。医疗援助是向低收入者和缺少生活来源的贫困家庭及个人提供医疗
帮助和健康服务的福利项目。该项目拓展了医疗保险的范围,补充了医疗保险所没有的项目。
美国健康保险的类型主要有三种:其一是扣除保险,即投保者先预交保险费,然后由保险组
织承付全部或部分的医疗服务费用;其二是合作保险,即投保者的医疗费用只能得到部分补
偿,自己必须负担一部分;其三是限额和最高额医疗保险,即在规定限额内保险组织支付费
用,在限额外由投保者负担。
除了政府举办的各种社会保险项目外,美国还有1800多家医疗保险公司和组织,其中1000
多家为盈利性保险公司。这些保险公司一般经营个人的医疗保健和退休服务,其参加者已超
过一亿多人。大多数美国人除了参加政府举办的公共社会保险项目外,还在政府给予免税的
鼓励下在私人保险公司下开办个人退休储蓄帐户,实行个人养老金计划。到1999年,已有大
约1.87亿美国人拥有私人健康保险,其中77.2%的人为年满65岁的美国人。总之,通过公
共和私人的各种保险计划,绝大多数的美国人都能够享有不同程度的保险收入和医疗保健服
(二)社会福利
根据美国社会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社会成员、尤其是低收入者和贫困阶层可以享受由联邦和
地方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项目。这些福利项目主要由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共同举办。与此同
时,美国各级政府对提供社会福利的公司、基金会和教会等组织实行减免税收和提供部分基
金的制度,以鼓励私人机构参与社会福利项目。美国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项目主要包括住房
保障、教育保障和公共援助3个方面。
美国国会从40年代末到60年代先后通过《1949年住房法》、《1954年城市重建法》、
《1961年国民住房法》以及《1968年住房与城市发展法》等,这些关于住房问题的立法主要
为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和贫民窟问题。住房保障的内容大致包括:(1)扩大房屋抵押贷款
保险。通常人们买房时按房价的25%支付现款,其余部分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或储蓄放款协
会贷款支付,房屋抵押贷款期限一般为30年。(2)提供低租金的公共住房。公共住房的租金
不到一般住房租金的一半。目前,约有300万美国人生活在该计划提供的住房中。
(3)提供低利建房贷款。该项计划鼓励私人投资低等与中等收入家庭公寓住宅的修建。(4)提
供房租补贴。1965年立法通过了房租补贴计划,规定低房租公寓的建造者所需建设资金或修
复住房资金由联邦住房管理局担保的抵押贷款提供政府给建造者的房租补贴,补贴额为租户
收入的25%与租金之差额。(5)帮助低收入家庭获得房屋所有权。根据1968年立法,削减了
年收入在美元家庭的购房费用,将抵押贷款利率降到1%。政府对低收入家庭须
支付的抵押贷款本金利息税及抵押贷款保险金超过家庭每月20%收入的部分给予补贴。
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各州已基本实行了9年制义务教育,少数州实行了12年
制义务教育。联邦政府为保证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和推广,提高教育普及程度等,过去50年来
推出了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措施。如:《中小学教育法》;帮助贫困儿童的入学的"抢步"计
划(Head Start)和"跟步"计划(Follow Through);为退伍军人提供入学和住房补贴的《士
兵法》(GI Bill);帮助贫困高中生入大学的"三部曲"项目(Trio Programs);针对有需要
的大学生的"斯坦福贷款项目"(Stanford Loan Program);等等。其中1965年通过的《中
小学教育法》中规定,不分种族、贫富,凡学龄儿童及青少年都可免费进入公立中、小学就
读。在高等教育方面, 1972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修正案创立了基本教育机会补助项目
(Basic Educational Opportuaity Grant, BEOG),该项目是美国联邦政府对在校大学生进行
经济援助最大的举措,补贴的最高额可为入学学费的一半。该项目成了联邦政府资助低收入
家庭大学生的基石。此外,美国各州都创办了公立的州立大学,收费较低,尤其对本州居民
收费更低。各大学均设有奖学金和助学金制度。对于全国的在校大学生,联邦除了提供贷款
项目外,还提供各种补助、奖学金和各种工作机会。这些项目的开支在1980年时已达52亿
美元,覆盖了全美国500多万的大学生。
在大力推行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同时,政府还积极鼓励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颁布了一系
列法律,推动和加强职业教育及培训,使教育和就业更为紧密地结合起来。美国教育保障经
费的来源主要是各州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例如,1985年各级政府在教育保障方面的投入约
1659亿美元,其中联邦政府的经费只占8%,而州和地方政府的经费占到92%。
美国的《社会保障法》还提供了一套分类式的公共援助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1)收入补贴。收入补贴是美国政府向低收入者提供的社会救济性质的救助措施。包括对没
有投保的65岁以上的老人、残疾人的补助;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的补助;对两年没找到工
作的失业者提供的救济金;对贫困家庭提供的医疗补助;对低收入家庭发放的食品券补贴;
对过于拥挤的家庭发放的住房补贴;等等。收入补贴的资金来源是政府的财政拨款,由政府
统一管理。一些补贴的资助费率往往根据生活费指数的变化进行调整。(2)就业与培训帮助。
这类项目主要是针对成年人、在职者、失业者等的各种职业教育、培训和工作鼓励计划。第
二次世界大战后,科技的飞速发展使知识和技能的更新速度日益加快,因产业结构调整造成
的失业成了一个突出问题。为了减少因劳动者知识和技能老化造成的失业,美国政府从20
世纪60年代后通过立法实行了一系列培训与再教育的项目。近30多年来,美国颁布了几十
个职业教育与培训方面的立法,其中最重要的有:"成人教育法"(1960)"人力开发与培训法"
(1962年),"职业教育法"(1963年)"经济机会法"(1964年)、"综合就业与培训法"(1973
年),"青年就业与模范教育计划法"(1974年)和"就业培训合作法"(1983年)等。根据这些
法律,美国政府相继设立了技能培训、创造工作机会、工作服务和职业恢复等四大援助项目。
技能培训项目包括脱产和在职培训,由州和地方政府在联邦政府给予配套补助的条件下举办,
参加者主要为贫困的中学生,失业者和技术过时的工人。创造工作机会项目即美国人通常所
说的公共服务就业项目或工作经历项目,内容分为为在校学生创造校内工作和为贫困青年及
学生提供收入支持和工作机会这两大部分。美国每年有50万左右的贫困年青从这一项目中得
到工作、在职培训和其他服务。工作服务项目主要是帮助能够参加就业的穷人寻找工作机会
和各种培训项目,是全美最大的单一性为劳动力市场提供服务的项目。它有2500多家地方机
构,其服务对象中有数以百万计的穷人。职业恢复项目是指为包括穷人在内的身心有障碍的
人提供各种再就业服务。美国每年有近50万人参加这一项目。
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新政"以来,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6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一个非
常昂贵和庞杂的体系。自1975年以来,美国联邦政府每年总支出的一半左右用于举办社会保
障项目,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12%;各州和地方政府用于社会保障的开支也高达年度预算
的60-70%。这一昂贵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了美国人的生老病死、伤残孤寡、衣食住行、工
作学习和社会问题等各个方面。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
这一庞大体系的种种弊端日益显露。其最为突出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
首先是联邦政府对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缺乏宏观调控和有效协调的能力。由于存在过于分散的
利益格局,联邦政府对社保制度的调整变得力不从心。1994年克林顿提出的全民健保计划受
阻,就是明显的例证。美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已不完全是政府行为,出现了各经办保障项目的
单位在某些方面为自己的利益而与政府周旋的现象,变成了私人或集团追逐利润的市场。
其次,联邦和州都有多个部门和办事机构来从事社保管理和服务工作,多头管理,机构重叠,
导致管理成本大幅度上升。管理成本的加大,使保险变成了昂贵的奢侈品,普通百姓越来越
支付不起保险费用。截止到1999年,美国已有约3000万人没有任何医疗保险。
第三, 美国绝大部分的福利项目均是由联邦、州和地方政府提供的,它带有明显的"救济福
利"性质,这使得一些勤奋者失去积极劳动的主动性,同时又会滋长一些人的懒惰和依赖心
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成为美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十分尖锐的问题之一。在1998
年的一项调查中,有70.4%的美国人反对增加"福利救济"方面的开支。
第四,美国养老保险采取现收现支方式,退休人员的养老由在职职工负担,即美国人常说的
所谓"每一代人都为前一代人支付退休金,而从下一代人那里领取退休金"。目前,美国老年
人口已达3220万,80岁以上的老人占整个退休人员的17%以上,在职职工与养老金领取者之
间的比例为3∶1。人口的不断老化,使得社会养老金的负担已变得日益难以承受。
第五, 医疗补助费用增长过快。社会人口老龄化趋势、药品价格的垄断、医生收入增长过快
以及医疗保险范围的扩大等因素导致医疗保健支出比10年前增长了近60%。医疗费用的暴涨
导致了医疗保险费的急剧上升,从年,医疗保险金上涨指数是物价上涨指数的约
3倍。据统计,1992年,联邦和州政府用于医疗补助方面的支出已近12亿美元;1993年联
邦财政社会保障收支赤字高达3300亿美元,占当年整个联邦财政赤字2558亿美元的129%。
由此可见,医疗费用的膨胀,已成为阻碍经济增长的因素之一。
第六,现存社会保障体制下政府所面临的失业救济压力过于沉重。最近10年来,美国的平均
年失业率约为6%,经济景气年份的失业人数甚至也常常超过500万。显然,政府在失业救济
方面的负担非常大。
第七,社会保障制度还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例如,社会福利增多,使人们的"家庭价值观"
发生变化,使一些人忽视或完全放弃照顾家庭的责任。据统计,1970年美国只有母亲的单亲
家庭在有子女的家庭中占12%,然而到1993年,该比例已上升至26%。单亲家庭的子女虽然
可以领取补贴以维持基本生活,但他们往往缺乏爱护和教育,容易走向堕落和犯罪。
第八,机构效率低,浪费严重。美国从联邦政府到各州、地方政府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专门的组织机构体系,负责管理社会保障基金和发放各种福利、津贴、保险金和救助金。因此,
美国社会保障方面的管理非常烦琐,官僚主义严重,开支庞大,浪费严重。有关研究表明,
每10美元中的保障开支就有一美元因官僚体制而造成无谓的损失。1995年,这种损失仅在
社会保险税项上就达到了680亿美元左右,比当时福利改革计划中削减的开支还多。这些弊
端已使得越来越多的美国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性、强制性和集中管理的优越性提出质疑。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环境各要素的变化,以现收现付为主要特征的美国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步入了困境。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是,随着人口寿命的延长,享受退休金的人数不断增加,
这使在职人员承担退休人员保障的负担日益沉重。有关研究表明,美国在职工作人员赡养退
休人员的比重已从50年代的16∶1发展到如今的将近2∶1。退休金的支付显得日渐紧张。
这就使政府陷于两难境地。如果增加社会保障方面的税收,就必然会影响到在职人员的收入,
同时也会因"竭泽而渔"而抑制经济增长,最终堵死社会保障发展的源泉;如果不增加社会
保障方面的税收,不仅财政将出现巨额赤字,同时又最终会导致社会保障水平的大幅度下降。有专家测算,到2010年,美国承付社会保障费用的能力将严重不足。最近20年来,美国联
邦政府已着手对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就自然而然地提到了议事日程。
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美国社会保障计划所面临的财政危机日益紧迫,迫使联邦政府不得
不将社会保障改革工作提到日程。里根总统上台之后指定成立了"蓝带工作组",也称"格林
斯潘委员会",专门研究联邦政府的财政及福利问题并提出法律修改议案。1983年联邦政府
正式颁布了《社会保障法》修订案,对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计划进行了重大修订。涉及的方
面包括:改革社会保障税征收方法;规定所有联邦雇员必须参加社会保障;自21世纪起,延
长退休年龄;等等。1983年改革法案的最重要的结果是,使社会保障财政计划由当时的现收
现付制逐步向建立部分积累制转变。1997年初,OASDI的基金规模已达到5670亿美元。
克林顿总统上台之后,在社会保障改革方面采取了许多重大举措。日,克林
顿政府颁布了一项新的《社会保障法》修订案。该法案对工伤保险计划的基本内容做了修改,
规定从法案颁布之日起,因麻醉药品和毒品或酒精中毒而导致伤残的人不能享受美国社会保障制度所提供的工伤保险金。但因治疗疾病引起药物或酒精中毒而导致伤残的人,可以申请
享有此项工伤保险金。在此之前因非治疗疾病引起的药物或酒精中毒而导致伤残、并已领取
工伤保险金的,自日起终止其工伤保险待遇。另一个重要的修订条款是:自
年,逐步提高退休职工的联邦养老金的最高限额,到2002年,联邦养老金的最高
限额将提高到每年3万美元,比以前法案规定的1.476万美元增加了一倍多。
日,克林顿总统又签署了一项"福利改革"法案。该法案终止了以前"凡符
合有关规定的外国人可以享有美国社会保障待遇"的资格,并规定"现已享受美国社会保障
待遇的外国人也将被取消享受资格。" 另外,新法案还删除了旧法案中关于认定儿童享有"附
加保障"中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资格的"相对严重标准"条款,而以"不适应行为"条款来认
定儿童享有"附加保障"中所规定的工伤保险的资格。同样,对根据原法案已享有"附加保
障"中所规定的工伤保险金的儿童要重新进行资格认定,不符合新法案规定资格者,将取消
其所享有的附加保障规定的工伤保险。
与此同时,克林顿政府还把社会保障管理的许多权力从联邦政府的手中移交给州和地方政府,
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另外,他还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削减和限制社会福利接受者的
数量和时间,从"救济福利"转向"工作福利",要求有劳动能力的福利接受者在接受福利的
同时必须参加就业培训和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找到工作。他执政期间还实施了一些鼓励个人
办理私人养老金计划等等。这些改革措施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效
率,但并没有改变美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社会保障改革的任务依然十分复杂和
美国的分裂--美国种族歧视一瞥美国的种族歧视是指美国白人不公正地对待其他种族或族裔。这种不公正的对待贯穿了美利
坚和众国的整个历史,直到20世纪末,美国还时常发生白人警察公然对黑人滥施暴力以及黑
人教堂遭到焚毁这类的种族歧视事件。美国前总统比尔*克林顿在1998年的一次公开谈话中
也不得不承认:"美国至今尚未消除种族歧视。"
美国是一个由多种族与族裔组成的国家,曾被誉为"民族的大熔炉"。根据美国人口普查局提
供的最新的统计资料,截止到日,美国人口当中有2500多万人是在其他国家
出生的,这些居民占美国人口的比例从1990年的8%上升到了1998年的10%。也就是说,今
天每10个美国公民当中就有一个是来自外国的。目前美国的人口构成比例为:白人占72 %,
高居榜首;黑人占12%,位居第二;拉美裔占11%;亚洲和太平洋地区裔占4%;印第安人占
1%。黑人一直是美国社会中人数最多、分布最广的少数民族,同时,也是在美国社会遭受种
族歧视最深、历史最长的少数民族。种族主义出现的第一天,便是白人对黑人的奴役和压迫。
但是,黑人并不是种族歧视的唯一受害者,美国的一切有色人种至今仍深感种族主义的阴魂
未散,甚至就连一些白人也视自己为种族主义的牺牲品。但就总体而言,美国种族歧视最严
重的仍然是白人对黑人的歧视。因此,在美国,黑人与白人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代表和界定
了美国的种族关系状况。
美利坚和众国建国伊始,种族歧视便已经存在。在美国历史上,种族歧视最为极端的形式是
白人从人身上对其他种族实行摧残。在欧洲殖民者到达北美时,当地的土著居民印第安人至
少有150万人。殖民者在"新大陆"站稳脚跟后,便开始了对印第安人的种族灭绝。尤其是美
国独立后,美国政府为了夺取经济和商业利益,以武力和欺诈手段把印第安人从他们世代居
住的土地上赶走。仅在19世纪,美国政府就对北美各印第安部落发动了200多次袭击与扫荡
性战争,残暴地屠杀印第安人,把他们驱赶到西部贫瘠的沙漠地带和其他一些零散的"保留地
"内。1838年,美国政府命令15000万名印第安切罗基人西迁,并且派W*斯哥特将军率军监
督。在100多天的徒步西迁中,4000多名印第安人死于非命。这次残酷的强制性西迁被美国
历史学家们称为印第安人的"眼泪之路"。政府的和个人的种族屠杀行为使印第安人由北美洲
的主人变成了遭受白人宰割的羔羊。到1865年,除阿拉斯加州以外,印第安人的人口已减少
到了38万人。不仅如此,印第安人还在其后的美国大规模西进运动中继续遭到白人定居者的
私刑和枪杀等虐待行为。在白人看来,这种屠杀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最好的印第安人是死了
的印第安人"成了19世纪美国白人对印第安人的流行态度。直到20世纪中叶,美国印第安人
才获得完全的公民权。
黑人和其他有色人种虽然未曾遭到过像印第安人那样的被政府和军队有组织地驱赶、屠杀的
厄运,但他们同样受到白人种族主义者的杀害和迫害。1502年以后的400多年中,一直不断
地有非洲黑人被贩卖到美洲。几乎平均每运进1个黑人奴隶,就至少要有5个黑奴死在长途
跋涉中,而侥幸活着到达的奴隶,则成为被盘剥、压迫的对象。南北战争之后,黑人的奴隶
地位虽然得到了改变,但是,他们并未在实际生活中取得法律上所规定的平等和完整的公民
地位。19世纪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是美国废除奴隶制度后种族歧视最为严重的时期。
黑人虽然名义上是自由人,但却一直被白人排斥在社会生活之外。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黑
人被强加了一系列硬性限制:一切公共设施,包括学校、住宅、交通工具等,黑人与白人都
必须分开使用;黑人与白人不能享受同样的社会平等,黑种男人与白种男人绝对不准混杂在
一起;黑人不能参加选举或担任公职;黑人不能控告白人,白人对黑人犯罪可以不受惩处;
除农业之外,黑人不能从事与白人相同的职业;黑人男子决不允许与白人妇女有性关系,否
则处以死刑;白人男子与黑人妇女所生子女只能算做黑人;等等。南北战争结束后南部重建
时期的1865年,出现了主张白人至上、仇视黑人及其他少数民族的南方白人恐怖主义秘密组
织"三K"党。该组织通过私刑、绑架、鞭挞、集体屠杀等恐怖手段杀害了近万名黑人。在1889
至1919年期间,仅在南方地区就有近3000名黑人被白人以枪杀、私刑等手段无辜处死。甚
至到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仍经常发生有组织地对黑人实施私刑和滥用暴力的事件。从
年,在美国的43个州里共发生了4709起种族谋杀案,其中绝大部分案件至今
仍没有结案,杀人者逍遥法外。民权运动兴起后,美国的种族谋杀案出现了下降趋势,但主
张白人至上的种族主义分子以及"三K" 党党徒并未绝迹。许多白人虽然并不是种族主义者,
但他们却对种族主义行为无动于衷,甚至间接地加以鼓励。许多参加过一战和二战的黑人士
兵也未能躲过白人种族主义者的暴行。有些身穿军装的黑人士兵要么在驻地被当地白人居民
和警察殴打,要么在退伍后遭受私刑,甚至枪击。美国的白人种族主义者并不因为其他种族
的勤劳和能干而放弃对他们的迫害,相反地,他们却利用这一点攻击其他种族,认为其他种
族在美国理应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这种心理尤其表现在有组织的白人劳工组织和贫困的白人
白人种族主义者对其他种族实施人身迫害的另一个突出的事例是对华工的迫害。华工虽然在
美国西海岸的铁路建设中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却受到当地白人的敌视和杀害。他们受到枪杀、
私刑,房屋和财产经常被烧被抢,当地的白人警察对此袖手旁观或助纣为虐的情况在当时屡
见不鲜。据统计,从1882年8月到1885年7月的3年中,死亡和因遭受迫害而被迫离开加
利福尼亚州的华人高达50174人。
美国白人种族主义者对其他种族的暴力行为至今并没有完全消失。基于种族仇恨的这种暴力
时常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曾发生多起炸毁黑人主日学校的事件。甚
至在1996年,美国还发生了30多起烧毁黑人教堂的事件。另外,"三K"党和纳粹党依然十
分活跃。据报道,目前这两个党的党徒在美国仍多达10,000人以上。其他保守的美国白人组
织,如美国民间自由协会(American Civil Liberty)等也具有浓厚的种族主义色彩。因此,
美国少数民族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至今仍面临白人种族主义者的威胁。
除了从人身上对少数民族实行迫害之外,美国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的种族歧视形式是制度性
歧视,即使种族歧视合法化、法律化。从1619年第一批黑人奴隶到达北美后到1865年美国
废除奴隶制的近一个半世纪中,绝大多数的美国黑人处于奴隶地位。黑奴没有公民权,不允
许签订合同,没有合法的婚姻,其家庭可以被主人随意拆散。黑奴是主人的财产,其数目代
表主人的地位和身份。因此,黑奴既可以被出卖、租借,也可以被当作礼物送人,还可以在
比赛中用作奖品。在1789年的美国宪法中,黑人被作为政治利益妥协的砝码按3/5的人头计
算。美国内战期间,林肯总统于日发表了正式的《解放宣言》,宣布解放奴隶。
之后,国会又通过了第13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在美利坚和众国的领土上永远禁止奴隶制。黑
人虽然从此获得了人身上的解放,但是他们并没有从此得到真正的平等地位。相反,对黑人
的歧视在美国继续以法律的形式存在。南部重建()结束后,南方各州纷纷修改州宪
法,限制黑人参与政治。白人控制的州政府通过文化测试、"祖父条款"、人头税和只有白人
有权参加的初选制等方式剥夺黑人公民的选举权利。1881年,田纳西州通过了美国历史上第
一个具有明显种族隔离性质的立法《吉姆*克劳法》(Jim Crow Laws)。该法规定,黑人和白
人必须乘不同的火车车箱。随后,其他州相继效仿,通过了类似的法律。到19世纪90年代,
《吉姆*克劳法》的适用范围被扩大到了学校、医院、旅馆、火车站、公园和饮水设施等几
乎所有的公共设施。在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正式认可了种族"
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从此,"隔离但平等"的种族歧视规定逐渐渗透到了美国社会生活中的各
个方面。事实上,"隔离但平等"规定的运用对象不仅仅是对黑人,而是几乎包括了所有的有
种族歧视给黑人等美国少数民族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多重的,并且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恶性循
环。首先,黑人与白人之间在经济上的不平等十分严重。在就业方面,白人对有色人种的偏
见和歧视使大多数有色种族被限制在低收入和社会地位低下的行业中。收入上的不利使少数
民族家庭尤其是黑人和拉美裔美国人家庭无法享受到较高的生活质量和医疗保健服务,这样
的家庭也无力为自己的子女提供良好的甚至是必要的教育。教育的缺乏,健康上的劣势,居
住环境的低劣,家庭的残缺等等又相互作用,使少数民族很难从根本上摆脱业已存在的不利
的社会处境。这无疑又反过来成为遭受白人偏见与歧视的口实。因此,尽管早在40多年前美
国的黑人等少数民族就已经获得了与白人同等的法律与政治地位,但是,经济的、教育的、
意识的歧视与偏见以及由此而造成的机会与待遇的不平等仍然使多数有色人种继续被限制在
低技能的职业领域内。时至今日,黑人等少数民族在家政服务、出租车司机、垃圾工、邮递
员、汽车修理、旅馆清扫工等职业中所占的比例远远超过白人,而拉美裔美国人在农场、采
矿、建筑等重体力劳动职业中也担当着绝对的主角。以这些工作的劳动强度和潜在的危险系
数而言,他们的报酬不尽合理。即便是所受的教育和能力不相上下,在美国,黑人大学生的
收入通常也只有白人大学生的75-80%。在失业率方面,印第安人的失业率最高,通常都高达
45%左右。这主要是由于大多数印第安人至今仍生活在美国政府划定的261个与世隔绝而又贫
瘠落后的保留地内。黑人的失业率通常在白人的两倍以上,而黑人青年的失业率则高达
45-50%,拉美裔美国人的失业率一般也是白人的1.5至1.8倍。
工作差,收入低和高失业率使许多少数民族家庭的婚姻极不稳定。这种现象在黑人和拉美裔
美国人中最为严重。黑人和拉美裔美国人的离婚率、遗弃率在美国最高,通常都是白人的2
倍以上。根据1995年的统计数字,在所有黑人家庭中,有45%以上的18岁以下的黑人孩子
同单身母亲生活在一起,而在白人家庭中这个数字只有15%;黑人家庭子女的非婚生育率高
达50%以上,而白人则只有10%左右。这种家庭环境使许多少数民族家庭的子女从一降生到美
国社会便处于不利的地位。
种族歧视特别是经济地位的不平等造成了少数民族聚居于中心城市,而白人则向郊区搬迁的
现象。在大多数美国白人看来,城市的高犯罪率主要是有色人种不断移民的结果。同时,第
二次世界大战后联邦政府开发的新的住宅区主要聚集在郊区。因此,大量的白人,尤其是中
产阶级白人家庭纷纷迁往郊区,把一个个没落、拥挤而又充满犯罪的城市留给了少数民族。
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居住在郊区的人口(主要是白人)已经超过了中心城市的人口。直到
20世纪末,仍然有50%以上的美国白人不同意开放住房,即不同意在卖房或租房时不考虑种
族因素。因此,许多黑人等有色人种的中产阶级家庭即使有钱也难以在郊区的白人居住区购
房安家。而在中心城市的住宅区,大约每搬进一名黑人,同时就会有一名白人搬走。有些白
人因不愿与黑人或拉美裔人为邻而搬往郊区。白人"逃"离城市的现象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
美国十分盛行。90年代以来,情况虽有所缓和,但种族隔离的居住模式并没有得到多少改善。
由于富裕的白人纷纷搬往郊区,导致中心城市公立学校的税收来源和教育捐献锐减,使教学
质量每况愈下。在美国,教育被认为是缩小种族间在社会地位和收入等方面差距的万灵药,
教育质量的恶化无疑使黑人和其他有色种族子女的社会边缘化处境日趋严重。
长期的种族歧视给少数民族造成了巨大的心理负担。由于白人控制了社会的经济、政治权力,
处于社会的主导地位,因此,白人的种族歧视使许多黑人和其他有色人种感到无奈和绝望。
这使少数民族中的许多青年有意识地选择一种与"主流社会"背道而驰的价值观与行为方式。
许多人以犯罪、吸毒、自杀等方式来发泄对现实的不满。20世纪60年代发生在美国许多大
城市的黑人骚乱就是群体性失望和不满的结果。当时,激进的青年黑人运动领袖甚至公开主
张以暴力对抗暴力,要求黑人权利,甚至提出建立自己的黑人家园。他们还组织起了"黑豹党
",同白人警察开展游击战。种族歧视不但把黑人等少数民族逼入绝望的境地,而且使美国社
会陷入动荡不安之中。20世纪60年代中期,美国社会甚至处于分裂为"黑人社会"和"白人社
会"的严重危险中。
美国的种族歧视是根深蒂固的,造成这种歧视的原因是复杂的和多方面的,其中既有历史的、
文化的,也有经济的、政治的。二百多年前诞生的美利坚和众国建国的纲领性文件《独立宣
言》中虽然明确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但是,当时由于屈从于大种植园奴隶主的压力,宣
言中并没有宣布废除奴隶制。显然,"天赋人权"的概念从一开始就不包括印第安人和黑人的
人权。由此可见,美国文化中的平等、自由、人权等理想主义理念从一开始就是基于白人种
族和基督新教文化优越论的基础之上的,它只是针对白人而言的一种理想主义,其他种族则
至多是"不完全的人"。因此,白人没有必要平等地对待其他"劣等"民族。
20世纪初,美国和西欧一些医学工作者和生物学家曾极力试图从遗传学尤其是胚胎质理论和
优生学上来证明不同种族在遗传特征上的差别和优劣,希望以此来证明种族中心主义者鼓吹
的种族优劣论的"科学性"。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教育心理学家阿瑟* 简森(Qrthur Jesen)
宣称,他的研究结论表明:"基因和智商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即使把种族因素和其他不利因
素排除在外,黑人的智商仍然落后于白人。"这种从"科学上"论证白人种族优越的尝试甚至一
直延续到了20世纪90年代。1994年,《钟形曲线--美国生活中的智商和阶级结构》一书在
美国出版,书中再次公然宣称,黑人的智商低于白人。
同白人种族优越论紧密相关的是以基督新教为核心的白人文化优越论。这一理论宣称,白人
的格鲁* 撒克逊新教(White Anglo-Saxon Protestant)文化比其他文化先进,因此理应是美
国主流社会的中坚。这种理论导致了白人在美国文化上的霸权主义,即不但把其他文化视为"
野蛮的"、"不文明的"和"落后的",而且设法以灭绝或同化的方式控制其他文化的影响和发展。
美国历史上白人对印第安人人身与文化的破坏,对不同语言,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的少数民
族的排斥,以及向其他国家强行推行其统治和生活方式的行为等就是这种理论的具体体现。
虽然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白人对其他少数民族文化开始表现出宽容的姿态,例如,
在如何对待印第安人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惯问题上,文化多元论代替了文化同化论或排斥论,
但是,由于白人文化优越论深深地植根于白人的基本信仰之中,并且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信
仰已经逐渐转化为白人主宰社会经济、政治大权的现实,因此,白人优越论这个种族歧视的
祸根不可能在美国社会真正被根除。
此外,美国人的个人主义和个人自由信念也是导致种族歧视的重要原因。美国是一个推崇个
人奋斗和个人成功的国家,认为只要努力工作和抓住机会,每个人都可能获得成功。美国历
史上,特别是19世纪末,"优胜劣汰"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大行其道。根据这一理论,少数民族
在美国社会中处于劣势只能说明他们的种族、道德、伦理观念等不如白人优秀、先进。有些
美国白人甚至认为黑人中存在一种"贫穷文化",认为黑人自身缺乏自我激励精神,生性懒惰、
厌恶劳动、自尊意识淡漠等等。这种个人主义的论点忽视了少数民族在美国历史上遭受的种
种限制和个人发展上的不公平待遇的历史事实,忽略了奴隶制、种族隔离制等给黑人造成的
后果。另外,美国人重视个人自由,认为政府无权干涉个人言论、出版、集会以及隐私等方
面的权利。因此,雇主雇佣何人,房主将房屋出售或租借给何人,个人选择居住在何处,送
子女进何种学校等等,完全是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不能受政府的干预。这种个人自由被认
为是美国的精神之一,得到大多数人的赞同。因此,当1954年最高法院宣布学校必须实行种
族合一时,南部的许多公立学校纷纷关闭,而白人则将子女送往私立学校。阿拉巴马州州长
乔治*华莱士(George Wallace)甚至以捍卫个人自由为名,宣称"今天隔离,明天隔离,永远
隔离"。与此同时,用校车接送学生以达到学校种族合一的做法则在白人中引起了很大争议。
个人自由与权利名义下的种族歧视使黑人等少数民族在就业、教育、保健和住房等方面继续
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美国种族歧视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各个种族间利益上的冲突。由于自然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
美国白人为了保持作为一个集团在社会上的优势地位,其必然会竭力设法阻止少数民族获得
同等的经济、教育和政治权利。例如,1965年民权法案通过后,美国黑人获得了较为平等的
选举权。但是,南部一些州则通过重新划分选区的方式来尽力减少黑人侯选人或支持黑人的
白人候选人的数目。此外,在白人需要同少数民族竞争工作时,种族往往成了击败对方的最
简单的借口。例如,19世纪末,美国白人工会以中国华工"抢"了他们的工作为借口,鼓动国
会通过了限制亚洲移民的立法,结果造成了美国历史上长达60年的排华时期()。
而且,少数民族往往被白人当作失业、犯罪、吸毒等社会问题的"替罪羊",认为少数民族加
剧了美国的社会问题。这种简单的贴标签的做法成了美国白人种族主义者维护自身的利益的
一种最便捷的手段。
黑人是美国历史上受歧视和压迫最深的少数民族,同时,黑人也是最早起来争取自由与平等
权利的少数民族。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他们采取的最有效的手段是发动了大规模的直接的
群众斗争。早在美国独立战争前的1775年,费城就成立了废奴协会。到19世纪初,全美国
已有120多个废奴协会。废奴运动不断推动美国政府废除奴隶制。1909年,美国"有色人种
协进会"成立,其宗旨是通过法律讼诉来废除种族"隔离但平等"的原则。经过漫长的讼诉斗争
以及其他民权组织和运动的推动,该协会终于迫使美国最高法院在1954年的"布朗诉托皮卡
教育委员会"一案中宣布废除教育领域中的种族"隔离但平等"原则,这一判决最终使《吉姆*克
劳法》这一存在长达60多年之久的种族歧视制度寿终正寝。为了争取平等的政治与经济机会
和合理的社会地位,20世纪60年代,著名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领导黑人等少数民
族发动了大规模的"拒乘公交车"、"向华盛顿进军"等一系列抗议示威活动,促使美国国会先
后通过了和1968年的民权法。其中,1964年颁布的《民权法》取消了公共场所
的种族隔离政策;1965年实施的《选举权法》打破了束缚黑人投票的枷锁,实现了黑人从二
等公民到参与政治的转变;1968年颁布的《民权法》从法律上给予了黑人自由挑选住宅的权
利。这三个法案从法律上保证了黑人的基本权利。
黑人的胜利成果也大大地鼓励了其他少数民族。过去半个多世纪以来,其他少数民族也纷纷
行动起来,为本民族的权利而奋斗。如自称"奇卡诺"(Chicano)的墨西哥裔美国人成立了自
己的组织和协会,一方面为争取经济权利而奔走,要求提高墨裔农业工人的工资和待遇;另
一方面主张双语教育,开设相关课程,保存自己的文化,提倡民族自豪感和凝聚力。亚裔集
团在历史上也屡遭歧视,如华裔移民曾长期受《排华法案》的迫害和排斥;日裔移民在第二
次世界大战中被投入集中营,没收财产等。但无论是在美国出生的亚裔,还是70年代以后新
移民美国的亚裔,由于自身较高的文化水平及吃苦耐劳的精神,在摆脱贫困,取得事业上的
成就方面进展较快,如1999年在硅谷,华人和印度人开设的高科技公司占了29%,创造了6
万个工作岗位。在经济上成功的同时,亚裔在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方面也取得了成绩,如在2000
年发生的"李文和案"中,面对美国国内存在歧视华裔和亚裔的现象,百人会、美华协会、亚美法律中心、日裔公民联盟等14个著名亚裔团体联合发表声明,指责李文和案中存在种族歧
视现象,要求美国政府保证李文和的公民权利。在加里福尼亚,社会各界还成立了"李文和辩
护基金会",支持李文和及家人的辩护行动。
经过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美国社会中对黑人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制度性或司法上的歧
视已经终结,他们已经获得了一个较为平等的社会环境,这为他们改善自身的经济和社会地
位创造了条件。1963年,美国的黑人高级官员不足100人,然而到1998年,其数量已上升
到近千人。1992年的国会换届选举中,有38名黑人当选为国会众议员;有300名有色人担
任了诸如纽约、洛杉矶、费城等城市的市长;黑人第一次担任了弗吉尼亚州州长;华裔美国
人骆家辉也于1996年当选为华盛顿州州长。在克林顿政府中,先后有4名黑人担任了内阁部
长。在乔治*W 布什2001上台后组成的政府内阁中,除了非洲裔鲍威尔出任国务卿、佩奇出
任教育部长外,布什还任命了日裔峰田为运输部长,黎巴嫩裔亚伯拉罕为能源部长,华裔赵
小兰为劳工部长,其中国务卿科林*鲍威尔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位黑人国务卿;赵小兰则是有
史以来担任最高政府职务的首位华裔人士。这些都创下了美国历史上有色人担任高级公职的
与此同时,过去40年来,黑人的经济状况也得到了相应的改善。20世纪60年代末,为了纠
正过去的制度性歧视结黑人等少数民族造成的损失,约翰逊总统任内开始实施了"肯定性行动
"措施,规定在就业、承包、入学等方面给予黑人一定的照顾,保证少数民族在各行业中的就
业人数比例。这为改善黑人的经济社会地位起了一定作用。到20世纪80年代,已有180多
万的黑人从事专业性和管理性工作,形成了一个较大规模的黑人中产阶级。黑人受高等教育
的比例已基本同其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持平。
种族关系缓和的另一个明显的标志是,各民族之间的通婚日益普遍。根据1998年的统计,白
人/拉美裔通婚占52%,白人/亚裔占19%,白人/黑人占9%,预计到2050年,将有21%的美国
人来自不同种/民族通婚的家庭。
但是,我们并不能对美国的种族问题持过分的乐观态度。虽然20世纪60年代以后,种族歧
视制度在美国逐渐失去了合法性,但是,长期的制度性歧视所产生的影响并未完全消失。
美国仍有不少人还在鼓吹白人种族优越论的种族主义理论。许多美国白人由于受种族歧视大
环境的熏陶,下意识地对黑人和其他有色种族怀有偏见和疑心。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基
于个人种族偏见的种族歧视现象在美国并不鲜见,这尤其表现在普通白人对其他种族的态度
上。美国盖洛普民意测验所和《今日美国》报1989年在全美8个主要城市进行的一项主要以
白人对象的调查显示,有37.6%的白人表示他们不愿意与黑人、西班牙裔美国人等少数民族
居民为邻;60.7%的白人明确表示他们不赞成白人与其他有色人种族通婚;54%的白人表示他
们不愿意接纳黑人等有色人种租房者;50%左右的白人家长不愿意自己的子女在大学中有一个
黑人或其他有色人种的室友;62%的白人承认,如果不是因工作而必须的话,他们不会主动与
黑人同事聊天或外出约会等。显而易见,在相当数量的美国白人眼中,黑人和其他有色种族
如今仍然是劣等人种,在人格上不能与他们相提并论。
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美国少数民族也仍未达到其应有的平等水平。担任政府公职的黑人的比
例远远小于其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经济上的不平等也还表现得十分明显。1997年,黑人
男子的平均收入仅为白人的74%;有近1/3的黑人属于"永久性的贫困底层阶级"。少数民族
的就业范围虽然有所扩大,但仍然集中在低技能、低收入的行业之中。而且,一旦经济形式
逆转,受影响的首先是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的失业率常常是白人的数倍。黑人及少数民族在
教育、就业、住房,医疗保健等方面也依然处于明显的劣势。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美国国内的种族主义气氛已不明显,但事实上的种族歧视和仇恨仍
时常出现。1992年,殴打黑人罗德尼*金的白人警察被宣布无罪释放,这导致了洛杉矶市的
大规模的种族暴力冲突。1996年,加利福尼亚州的选民投票公决,通过了禁止在该州实行"
肯定性行动计划"的第209号议案,使该州少数民族学生的大学录取率锐减;主张白人至上的
种族仇恨组织遍及美国的40多个州。1999年进行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有63.4%的美国人将
种族主义和种族偏见列为新千年的首要问题。由此可见,种族问题仍然是美国社会中的一个
爆炸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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