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l疾控中心hiv检测流程程

妻子在得知自己感染 HIV 的时候,是否可以根据医患保密原则要求医生向丈夫隐瞒?
原文在这里:其中在文末提到一个妻子要求医生向自己的丈夫隐瞒自己感染 HIV 的事实。这是在医患保密的原则之内的要求吗?我记得以前在哪里看到过是不允许的,但找不到出处了。所以想具体请教一下,医患保密原则在涉嫌侵害第三方利益时,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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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患者无权要求医生向其配偶隐瞒感染HIV的事实。《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关于医疗保密责任,多说两句,医疗机构确实应该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法律依据是:《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医务人员未经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但是,夫妻之前的知情权(来自于忠实义务)会和隐私权发生冲突,而在传染病问题上,前者显然压倒后者。(注意,我讲的是医务人员没有帮助病人隐瞒的义务,但也没有主动告知其配偶的义务。)
这是一个医生非常有可能碰上的伦理困境,先讲一个美国的著名案例,Tarasoff案。1976年,Tarasoff的老公向他的心理医生透露,自己将要杀死自己的妻子。他的心理医生在得知之后,没有向Tarasoff和她亲友或者执法部门告知,最终结局是Tarasoff被老公杀死。于是,Tarasoff的父母把心理医生告上法庭,认为心理医生负有责任。最终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是,支持原告,认为心理医生没有尽到义务,虽然医生对于病人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但是,当病人将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时候,医生应该放弃保密的义务,而维护公共利益,“当公众利益受到损害之时,对个人特权的保护也走到了终点”。这个判决,奠定了医患关系对第三方利益负有肯定义务的基础。但是,这个判决也一直受到争议,有些医学教科书根据这一判决,把医生保护隐私的界限作为医学伦理原则写入教科书,但也有些州法院拒绝引用Tarasoff案确立的规则。国内也有关于这个案例的讨论,得出的结论比较统一,就是公共安全大于隐私权,我也支持这种观点。平时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患者要求向家属保密生育史的,这种情况都是会做到严格保密的,因为保密患者既往生育史,不会对他人生命健康造成危害。但是,问题里提到的HIV感染,如果不向丈夫告知,就很有可能造成传播,损害到丈夫的生命健康,这种情况应该拒绝隐瞒,并且按照相关传染疾病通报流程向相关部门上报。
我是,自己账号被封,用这个号回答一下。在美国,如果妻子有HIV而医生发现的话,她所有的性接触对象都必须得到警报,提示他们前来检查,同时上报CDC。这个权利的级别是超过patient confidentiality的。这里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School of Medicine的网站上有一个HIV的例子:Because the patient's wife is at serious risk for being infected with HIV, you have a duty to ensure thatshe knows of the risk. While public health law requires reporting both your patient and any known sexual partners to local health officers, it is generally advisable to encourage the patient to share this information with his wife on his own, giving him a bit more time if necessary.其他传染性疾病(肺结核,肝炎,性病)也如此。sex and city第三季第六集是,Miranda得了chlamydia,然后打电话给前男友一个个通知的。基本上,如果一个病人隐瞒的事实可能伤害到另一个人的生命安全,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这种的都是要越过patient confidentiality的。一楼的那个杀人案就是一个例子。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叫 –penitent_privilege 的,这个就高级的多了。在美国,这个privilege叫。这个特权由《第一修正法案》引申。《House》里第六季03
中,Chase杀掉了独裁者Dibala,在06集
中出于愧疚向牧师进行confession,牧师建议投案自首,Chase并没有,最后牧师似乎也没说出去。对于牧师的特权目前各国规定不同,颇有争议,我也不是行内人。比较有名的案件是1813年发生在纽约的这个案件:People v. Phillips 1813. 纽约大学今年有比较新的讨论 ,案件的具体细节在这里:
这不属于医患关系中允许保密的范畴,性传播疾病,原则上要求他的伴侣都要接受相同检测,切断其传播途径。特别是HIV患者,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人员都会定期随访,跟踪治疗,并且,国家建立了专门的艾滋病疫情信息系统,从你第一次在医院抽血确诊开始,你已纪录在案,每年国家投入到艾滋病全球基金项目的支出非常吓人。从伦理道德的层面,"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不能再拥有完美人生,为何不能放对方一条生路。敬告大家,激情尚可,安全第一。目前,HIV感染率明显上升,性传播仍然是主要传播方式,每周都会经历那样的场景,那些感染者面对我们的忏悔,夫妻同来咨询的不在少数,他们中的大部分并没有婚姻破裂,而是期盼治愈的可能。而且首例艾滋病患者彻底痊愈已得到证实,但目前并无推广意义!
疾控中心也不能强制感染者告知家属,只能尽量劝。我觉得那种农村妇女在家一辈子老老实实,丈夫出来打工感染了HIV免费服药了像正常人一样,却瞒着家里妻子不让她去检查,等到妻子发现发病的时候往往cd4已经降到个位数了,很快就死了或者干脆没发现就死了才是世界上最不公平的事情。
这个问题,不知道其他省市是如何执行,不过,广州市的医院应该都学习过下面的政策。具体在执行当中,应该说主要以告知患者本人为主,并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毕竟和医院发生直接医疗关系的是患者本人,而在现实当中,哪怕是整天亲密陪伴在床旁口称“老公、老婆”的异性,你都不能太相信他/她真是法律意义上的配偶——此种例子实在是屡见不鲜……所以,医生在实际执业中,能掌握的原则便是——主动告知患者,被动告知其配偶。也就是说,假如其配偶不问,便不主动告知。但应该建议患者自己主动告知其配偶。下面是医院 的政策学习资料,注意其中的第五项“HIV阳性确证结果告知及转介”艾滋病相关政策学习资料一、
爱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一免: 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二免: 对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适当减免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费用。三免: 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检测(疾控中心)。四免: 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一关怀: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人开展生产活动,增加收入。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避免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的权利:《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及其他可能推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镜检验检疫机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四、HIV抗病毒及机会性感染减免治疗服务(一)广州市户籍的病例具有广州市户籍的居民,可享受本市“四免一关怀”政策规定的减免服务,报括:提供国家免费抗病毒药物;常见机会性感染住院治疗7000元/年/人,门诊治疗20元/日/人,超过额度的费用,参加医保或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费用自理。(二)非广州市户籍病例1、在本市常住的广东省户籍病例,可获得广东省有关政策规定的减免费抗病毒治疗。2、在本市常住半年以上的外省户籍病例,可凭暂住证或房产证到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申请接受免费抗病毒治疗,通过审批后获得免费抗病毒药物,但其他相关检测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自理。(三)其他1、在本市发现的HIV感染孕产妇,可获得免费的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随访监测服务。(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的HIV感染孕产妇由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承担;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的HIV感染孕产妇由辖区妇幼保健院承担;婴幼儿随访监测服务由辖区妇幼保健院承担。)2、本市因公感染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可获得免费的艾滋病相关检测和治疗。五、HIV阳性确证结果告知及转介(一)HIV阳性确证结果告知要求:1、阳性结果告知必须当面进行,切不可电话告知。2、告知时,对于有民事行为能力者,阳性者亲属(包括配偶和性伴侣)应暂时回避;在押阳性者接受告知时,无关的监管人员应尽量回避。3、确证阳性结果告知应当包括:(1)、科学、正确解释确证HIV抗体检测阳性的结果及意义;(2)、深入分析感染原因;(3)、讨论疾病进程及治疗信息;(4)、深入讨论避免传播给他人的措施;(5)、深入讨论阳性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6)、将阳性结果告知其亲属的利弊关系,是否告知以及告知的时机与方式;(7)、与病例确认者将阳性情况告知其配偶(性伴)的时机和方式(8)、对阳性者及其亲属/密切接触者进行相关预防知识宣传教育。(二)HIV确证阳性病人的转介服务:
广州市户籍和非广州市户籍但居住在本市的病例,应当转介至户籍和现住址所在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受进一步医学咨询;对于户籍和现住址都不在市的病例,原则上应当转回原籍。
怎么做都是错
作为疾控中心一名艾滋病防治专业人员,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在已经知道患者本人感染艾滋病,不能告诉患者配偶的。但是我们可以要求患者本人去告知他的配偶,不过这只是我们的一厢情愿,毕竟没有强制性。如果患者比较能够配合,而且也负责任,一般会告知配偶一起做hiv检测。但是实际工作中,对配偶隐瞒自己的感染状况,不在少数。对此,法律没有强制性,只是说应当告知,作为疾控中心,只能尽力劝说。这个让我们一线工作人员很纠结,真的想骂一句,妈蛋,变态,能不能不要再祸害其他人了。
看到好多都是从法律角度出发的回答,确实告不告知这件事会让医生们很为难啊。我就是来说说在医院的检验科里是怎么处理的。一般收到门诊病人的疑似阳性标本(注意是疑似|ω?),检验科是没有权利出具HIV阳性报告的,只有CDC(疾控中心)才有资格。会告知病人到检验科留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职业和电话等等,因为这些和血液标本都是要上报CDC的。等结果出来了之后,由CDC打电话通知病人结果,报告结果既不是检验科的事,也不是医生的事(事实就是那么残酷)。如果是住院病人中出现疑似阳性,会打电话通知病房的护士和医生,请他们做好相应防护措施。当然是要想请他们帮助留取信息和再重新抽血复检了。后续情况和门诊病人的情况差不多,不多赘述。重点是,好吧,是有重点的,看到疑似阳性的病人,在我们医院里几乎百分之九十九会确诊为HIV感染者。为什么呢?因为医院检验科都会使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来检测HIV,我们医院的情况是三种。一般做出三种方法都是阳性的病人才会上报,当然也是有例外,比如化学发光法做出的弱阳性,也有可能是假阴性,需要CDC进行最后确诊。现在来说说如果有病人到我们科来取报告会是什么情况。第一种,一个人来做检查,自己觉得有初期症状或是有过高危行为想要来筛查,正好中枪的。这种人一般是最不愿意告诉自己的家人和伴侣的,一般检查是会用假名或者听到疑似阳性就再也没有出现过的病人。其实这些人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不是艾滋病患者,只是HIV携带者。看似非常正常,但是也是需要非常注意自己的身体和身边的伴侣情况的。但是很多人为了不被别人的口水淹死(非常理解),会选择隐瞒不告诉别人。对这部分人群,也只能进行劝说,希望他们能正视现况,同时带自己的伴侣来检查。第二种,身体状况不佳,有些已经肺炎严重只能躺在床上,由家人陪同来检查的。有时候报告也是由家人代为领取,这些人想要隐瞒病情是比较困难的。因为他们已经是艾滋病患者了,发病期间的症状是需要被解释的,医生一般都会对他们据实以告,考虑是艾滋病引起的并发症。如果是另一半陪同来检查,一般为病人解释需要,医生会告诉另一半,不过一般是疑似,疑似,疑似(重要事情说三遍)。如果是家人或朋友,非另一半陪同来检查,医生就比较纠结了。总之是希望病人能够自己告诉另一半,希望他或她也来检查的。不过这种一般都瞒不住。还有一种,就是夫妻(男女朋友)两人一起来检查,都查出来疑似,然后在我们门口就开始撕了(画面美不胜收,都没有胆子去拉架)。总体来说,医生是不可以透露病人隐私的。在我们这里要代理拿报告要带取单凭证,要不然就是自费卡或医保卡。对于HIV这种报告,则需要本人出现,实在不行也要带身份证来,确证身份的真实性。对于问HIV报告的,没有身份证一概是无可奉告。在临床医生可能还会存在需要进行疾病解释的问题,你怎么解释20多岁的男孩肺炎迁延不愈,怎么解释秩序性发热和消瘦,怎么解释类似的感冒症状却迟迟无法痊愈。医生确实不能直接说出确诊是艾滋病,但是暗示的方法挺多。但是医生也不会帮着隐瞒,另一半要是已经心里有数可能是艾滋病,直接询问的话,告知是疑似又不犯法。
即使法律没有赋予医师告知配偶义务和权利,但HlV感染是必须上报疾控中心的。另外现实中也有有多办法巧妙地让其配偶知晓。
生命健康权当然优先于隐私权,回答那么多的字数干嘛(⊙o⊙?)
对于有这种想法和这么做的人,就不用讨论道义和法律了,请直接活着推进焚化炉,谢谢.
这法律有漏洞。同意医生本人没有义务和权利告知其伴侣;但是法律应当同样做出强制性规定:“致命、且无有效治疗手段的传染病,例如艾滋病,医生确认患者后,必须报告疾控中心,相关国家职能机关有责任和义务告知其配偶。”
我觉得可以。前提是,你可以绝对保证不和他发生关系,甚至没有被强奸的可能。那就可以。否则,假设存在这种情况,你是想把hiv传染给你老公吗?同理,乙肝病毒携带,也应当对对方告知。
这提问 信息量好大啊
如果强制告诉家属,即使恐艾,也没有人主动来检测了。看似荒谬的规定,背后一定有不可告人的妥协。
曾问过这个问题 参考 的回答
这个不清楚但我知道 母体有梅毒时 新生儿一生下来就会有 但有些母亲会向丈夫隐瞒 然后与新生儿科医生讲好 宝宝一出生就抱至新生儿科住院治疗 然后告诉丈夫及家人说是因为妇科病导致宝宝在生产过程中感染 需要住院治疗
医生可以替你保密,但不能替你撒谎。
我总觉得当妻子被查出来艾滋病的时候丈夫知道已经晚了呢正在请求数据请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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