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实物量预算单价法和实物法包干方式

建筑工程项目标准成本编制办法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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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Baidu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22)
FIDIC合同主要条款解读(22)
本期继续对FIDIC合同条款第12条“估价与测量”的内容进行分析。
&&&& 测量方法 工程测量方法定义,也即常说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一般来说,FIDIC合同招投标在清单前附中,会专门列入工程量计算规则,规则都是专业协会推荐的标准版本,但允许测量师自行按实际情况调整相应计算规则。这一点与国内工程量清单规范强制要求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执行不同。比较而言,合同可以使用自定义工程量计算规则,给合同操作带来了便利。当然,也存在投标各方难以意见统一的问题,但招投标过程都有澄清会议,可以把这些事情一一解决。
&&&& 本款强调的“净数量”概念比较容易引起争议。按FIDIC合同“以测量工程估价并形成工程价格”的定义,似乎应该以实物量为基准确定“净数量”。比如,砼结构规范允许2厘米的偏差,那么测量工程就应该按图纸尺寸+2厘米来计算形成
“净数量”,这样的理解有误。本身砼结构的2厘米的允许偏差已经被定义到“偏差”上了,不会产生测量工程“以图纸尺寸+2厘米来计算”的问题。所以FIDIC合同的“净数量”,就是合同规定的净数量。比如,砼灌注桩工程按操作规程必须超灌,否则桩头砼质量无法保证。这种工程规律及国家规范要求的超灌,就不是合同要求的净数量,而是承包商的措施要求。计量时都不予考虑,费用由承包商投标时在综合单价内综合考虑。实际测量的“净数量”,就是指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实的数量。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基坑土方开挖,放坡算在内或不算在内、算到大底板边或者算到地室结构外边都可以,因为自定义工程量计算规则,采用哪一种,通常以便于计算为依据。
&&&& 估价 本款前两段的叙述是清单计价程序的一些基本原则,并不难理解。难以理解的部分是a)小项提到的价款调整原则。
&&&& 现摘录第12.3款a)小项条款内容如下:该项工程测出的数量变化超过工程量表或其他资料表中所列数量的10%以上;此数量变化与该项工作上述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此数量变化直接改变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超过1%;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为“固定费率项目”。
&&&& 很多人对此有疑问:FIDIC合同规定工程量变化10%就要调整价格,调整价格又没有太好的参照,这不是为难造价人员吗?甚至有人推断FIDIC合同就是利用这种限定,来达到令雇主不敢随意以“不成熟的图纸”进行招投标的“管理”目的。
&&&& 首先,仔细对比本款a)项与b)项,a)项中提到的可调整的项目只有“rate”,而b)项则包括了“rate”和“price”。FIDIC合同是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清单中可以出现“rate”的地方有:开办费中以某个工程费作为计费基数的取费,比如保险;照管费中按投标费率取费;由承包商申报的单价分析表中以“直接工程费”为基数计算工程管理费等间接费用的费率。一般合同对这几项费率的处理原则如下:开办费要求总价包干,而且规定不因任何工程的变化而变化(开办费的这个处理原则到清单时再论述)。所以开办费的取费费率根本不会存在“量变化10%调整价格”的情况,而照管费的取费费率招标要求正好是第12.3款a)小项第4小条的规定,即包干费率。工程量变化给予调整,在中期付款中就会体现出来,但工程量的变化不可能调整取费费率。原因是指定分包或甲方供应量的增减,总承包相应配合也以基本对等的方式增减,固定费率正体现了这种工程实际。
&&&& 单价分析表的费率套上述合同条款的规定没有问题,但单价分析表在合同中的“地位”成问题。国内的清单规范要求申报综合单价表的同时申报单价分析表,两表同时为清单构成部分。在合同组价时,两表不能同时成立。如果以综合单价为基准,则所有合同组价都是以综合单价为基础建立;以单价分析表为基准,则所有合同组件都以单价分析表为基础建立,这时综合单价只不过是一个中间计价过程,类似于定额计价中的间接费,显然极大降低了综合单价对于单价合同的重要性。
&&&& 一般在正式的FIDIC合同清单中看不到单价分析表,只有综合单价报表。甚至在招标文件中会有严格要求“不得申报单价拆分的分析报表”,目的就是避免单价分析表与综合单价表并列出现在清单中,出现计价基准冲突的问题。
&&&& 国内操作清单,有时避免不了单价分析表。比如幕墙铝窗等报价,其细化设计与清单开列都由承包商完成,清单格式往往都是承包商自有格式。这些格式一般按某种单价分析表开列。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合同计价的综合单价表与单份分析表计价基准的问题呢?通常处理方法是不论在国内合同还是在FIDIC合同中,都直接规定“综合单价包干,综合单价是合同价格构成的基准。单价分析表仅作为工程调整时的参考”。结算时就必然使用综合单价为基准计算,而在“清单有相似价格的时候,参考相似价格”的价格调整中,可以参照单价分析表中的很多东西来确定新的单价,同样不会引起合同计价基准的冲突。
&&&& 回到“10%数量变化调整费率”的问题上来。以上论述说明,除非合同计价模式是以“单价分析表”式的清单计价进行,否则想用10%工程量变化进行合同综合单价调整非常困难。调整合同价格具体得看清单的调整原则。
&&&& FIDIC合同情况下,单纯以单价分析表形式由材料人工机械等基本费构成直接费,再以取费费率形式计取间接费与利润税金的报价方式也很常见,特别是在一些工程内容单一但总量非常大的情况,比如水电大坝,比如露天开采的土方开挖等。这种工程中的10%的工程量变更必须配以相应的单价变更,能显现出其合理性。由于工程单一,少做与多做在管理费的摊销上比例会不同,当然就应该调整。常见的民用建筑土建工程使用单价分析表报价的情况很少,没有必要把单价合同制作得过于复杂。
转自建筑时报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工程结算时,固定综合单价承包与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的结算方式是否有区别?_百度知道
工程结算时,固定综合单价承包与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的结算方式是否有区别?
问题就在于,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的结算方式是否就:造价=工程量*单价;而不取其他的规费等
基本相同,综合单价里会考虑一部分风险费用,就是为了不再做调整设置的。但在实施中还是要看实际情况,主要是看业主和承包单位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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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问工程结算时,固定综合单价承包与固定综合单价包干的结算方式是否有区别?
答;有点区别,即:固定综合单价承包与固定综合单价包干里都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现场经费、利润、税金等,前者综合单价项目里,国家对某个单项有变化事可以调整、而后者虽然也包括这些项目,都是合同的结算方式已经注明“包干的结算”字样,他意味着包死、不再调整,这就是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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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可以包括“总价包干”、“单价计量”、“按实结算”的混合存在吗?_百度知道
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可以包括“总价包干”、“单价计量”、“按实结算”的混合存在吗?
因设计深度不足和工程变更因素的客观存在,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可以包括“总价包干”、“单价计量”、“按实结算”的混合存在吗?
提问者采纳
我认为是不可以,因为“总价包干”与“单价计量”及“按实结算”是相矛盾的。既然设计深度不足,以后可能发生工程量增减,不好预料哪一部分工程量出现增减及增减多少,所以包干也没有意义,对于合同双方都有风险。建议合同双方考虑“单价计量”(报价定价、按实计量)然后“按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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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总价包干”(一口价)与“单价计量”及“按实结算”相矛盾。既然设计深度不足,以后可能发生工程量增减,不好预知以后哪一部分工程量出现增减及增减程度大小,所以说包干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毕竟这些客观的存在对于合同双方都有风险。所以建议合同双方考虑先“单价计量”(报价定价、按实计量)然后“按实结算”。 这样风险还小些!
总价包干的施工 总承 包方式 ,是 不 因价格 、环 境 的变化 及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 程承 发包管 理合 同 ,在现代 工程 管理 中,此种合同管理方式被不少业主所采用。由于该合同涉及金额较大,如何按合同条件要求及时、准确向承包商支付资金,值得探讨 。
对于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基本上严格按招标文件范本 中规定“监理工程 师应 对承包人提 出的 已完工 程量通 过计量来核实工程量和确定其价值”,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最低支付限额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上报当期完成的各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 ,由监理 工程师审查确认 ,并填报 当期完成合 同金 额 ,形成支付证书,实现计量支付。
对 于总价包 干的合 同项 目,在 工期 短 、工程 量较小 时一 般 可在合同条件中约定较为简单的计量支付方式,如根据时问进度比例支付,或分段结算与支付等。但对于较为大型的工程项 目,由于涉及工程量巨大,资金较多,工期较长,以上计量支付方式并不适宜,无法与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吻合。对于工程量巨大的工程项目,计量支付必然与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管理相结合,绝不能简单按 时问进 度或分 阶段予以支付。目前 ,大型总价包干合同项 目的计量支付采用所谓工程量清单进度比例结合工程变更、施工图数量等进行管理 ,说明如下 :1)当实施工程量与招标 图纸 的报价 (工程 量 )清单数量相 一致时 ,则以完成实物工程量和相应单价计量支付;2_)当实施工程量与招标图纸的报价(工程量)清单数量不一致时,则以报价(工程量)清单数 量为准 ,按进度工程 量(即进度 比例 ×报价 清单工程量 ,以下类与相应单价计量支付 ;3)当实施的项 目发生变更时,则按变更数量对 前期 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按当期 累计 进度工程 量扣除上期已计工程 量作为当期计量 (变更 后累计进度 比例 ×报 价清单工程量 ~上期已计工程量 )与相应单价计量支付;4)当实施项 目为原招标图纸中未有的新增项目,则该项 目的支付单价按…0’处理 ,其费用视 为投标 风险 ,含在风 险补偿金 中。总之 ,工程造价 控制 贯穿 于建设 项 目的全过 程 ,有效 进行 设计和施工阶段的工程 造价控 制 ,从技 术上 要进行 方 案 比选 ,严 格检查监督;从经济上进行动态比较造价的计划值与实际值 ,严格审核各项费用 支出 ;明确项 目组织结构 ,明确造 价控 制者及任务 ,使各部分的造价有专人负责。充分认识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 性 ,最大 限度地 、合 理地 控制 建设项 目的工程 造价。
一般地讲,它们是可以并存一个合同里面的。但是针对的对象应该是不同的。如果相同了,就要选择改用那一种标准。如果约定的明确,就好办;不明确的话,就有一点麻烦。
针对同一个施工合同,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要不就乱套了。但通常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合同工程量以内的实行总价包干(指的是合同清单范围内,数量变化的情况下,总价不变);合同清单范围外的按时结算。
这个说到底还是看你们的合同怎么签的。
最合适的还是按实结算。不要以为总价包干能从甲方那里弄到什么好处。
总合同不可以,这样就前后矛盾了,但可以在总合同下,再签订分项合同,这样根据不同的工程项目,再签订不同的结算方式
自相矛盾的表示.但可以约定例外的情况处理.
可以,不同的过程子项可选择不同结算方式
可以,要看对方的诚意了,不排除欺骗。
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可以包括“总价包干”、“单价计量”、“按实结算”的混合存在吗?认为是不可以,因为“总价包干”与“单价计量”及“按实结算”是相矛盾的。既然设计深度不足,以后可能发生工程量增减,不好预料哪一部分工程量出现增减及增减多少,所以包干也没有意义,对于合同双方都有风险。建议合同双方考虑“单价计量”(报价定价、按实计量)然后“按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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